江苏省汽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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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精神,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建设、审核和监督管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及其考试工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1030-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的具体要求,结合公安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社会化机构受托办理车驾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以下简称“交警总队”)、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以下简称“社会化考试场”)是指:按规定程序申请、备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支队车管所”)使用、监管,具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条件,依法开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的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构。

第三条社会化考场建设采取自愿投建、自负风险的原则。

建成后的社会化考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支队车管所申报相关部门,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化考场,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化考场。

第四条社会化考试场名称统一命名方式为:“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人XX考试场”。

社会化考试场一经批准使用后,考场名称、考场地址、授权开展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准考类型等基本信息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

驾考社会化考场自己申报

驾考社会化考场自己申报

驾考社会化考场自己申报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建设、审核和监督管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其考试工作规范和国家、我省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相关规定。

日前,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制订出台了《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兰州市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的设立条件及运行要求、日常监督及管理和违规责任追究相关细节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细则,申请设立机动车驾驶人考场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首先,申请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其次,社会化考试场地的建设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其配套标准进行,考试设备应当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证认可,与当前考试网络系统匹配。

第三,社会化考试场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设在同一场地,不得分散设置。

第四,社会化考场选定科目三考试路线后,需申报辖区交警大队对考试路线通行条件进行考察、审批;所选科目三考试路线跨交警大队辖区的,需报请支队秩序部门进行审批。

第五,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第六,取得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和国家检验机构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
检验合格报告。

记者注意到,社会化考试场各科目考试设置和考试车辆还需满足一些运行要求,各科目考试场需设置候考区、待考区、考试区(场地),并具备相应的配套服务功能;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必须依法注册登记,
一律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必要时可以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严禁使用报废车、黄标车开展培训和考试。

购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

购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

购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交警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以下简称“驾考”)服务,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88号)、省财政厅《关于在<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一批)中增加有关条目的通知>》(黔财综〔20XX〕20号)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驾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购买驾考服务,是指公安交警部门租用在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的汽车类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场地驾驶技能以及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等考试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包括购买社会化考场场地、设施、人员等为完成驾考业务所需提供的系列服务,所需费用由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条购买驾考服务遵循“科学规划、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利民”和“政府购买服务、公安交警部门使用和监管”的基本原则,旨在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开放竞争、驾驶考试公平公正、服务管理便捷高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驾驶培训考试需求。

第四条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成立购买驾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立足本地实际,按照程序开展购买驾考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县两级公安交警部门购买驾考服务相关工作,以及政府购买驾考服务项目预算编制、执行和动态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购买驾考服务,监管购买驾考服务过程,受理、审核驾考服务费用结算申请,协助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已下放汽车类驾驶人考试业务的县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协助支队受理、审核驾考服务费用结算申请、统计本地考试人次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购买服务程序第六条市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本着方便群众就近考试的原则,综合考生情况、考试能力、考试类型,向社会公布购买驾考服务的有关信息,包含申请条件、购买服务单价、考场类型、考试场次数量等。

科目三社会化考场收费申请

科目三社会化考场收费申请

科目三社会化考场收费申请摘要:一、科目三社会化考场简介1.科目三社会化考场的概念和意义2.我国科目三社会化考场的发展现状二、收费申请的背景和原因1.社会化考场的运营成本2.提高考试质量和安全性的需求3.合理收费对考试市场的影响三、收费申请的具体内容和标准1.考试费用明细2.费用调整的依据和计算方法3.对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四、收费申请的程序和监管1.申请流程和相关部门2.收费使用的监管和审计3.考生权益保障措施五、对社会考生的建议和展望1.理解和支持收费调整2.积极参与政策制定和监督3.提高自身素质和应对考试挑战正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驾驶技能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职业发展的重要技能之一。

为了满足社会对驾驶技能的需求,科目三社会化考场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科目三社会化考场的收费申请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科目三社会化考场的概念和意义。

科目三社会化考场是指经政府批准设立,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

它的出现,不仅满足了驾驶培训市场的发展需求,也为考生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考试服务。

然而,社会化考场的运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保证考试的高质量和安全性。

因此,合理收取考试费用成为考场运营的重要支撑。

在此基础上,提高考试质量和安全性,有助于提升整个驾驶培训行业的水平,为社会输送更多合格的驾驶员。

在收费申请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方面,考试费用应包括考场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场地维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成本。

费用调整的依据和计算方法需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对特殊群体,如贫困家庭、残疾人等,应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收费申请的程序和监管方面,相关部门应明确申请流程,加强对收费使用的监管和审计,确保收费合理使用,切实提升考场运营水平。

此外,考生在参与考试过程中,应关注政策动态,积极参与政策制定和监督,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科目三社会化考场收费申请是一项涉及考生利益的重要工作。

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苏运车[2006]18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运管(驾培)处:现将《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主题词:车辆技术培训通知抄送:部公路司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2日印发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行为,保证驾驶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以及对教练员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教练员的资格管理工作,指导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教练员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教练员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教学质量信誉管理工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教练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教练员应当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规定的相关条件,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后,方可执教。

第五条教练员分理论教练员与驾驶操作教练员。

理论教练员根据教学内容分为普通驾驶培训、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三类。

驾驶操作教练员根据教学车型分为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

第六条申请教练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考试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应的材料:(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申请表》(附件);(二)近期l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四)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五)学历证书复印件;(六)职称证书复印件;(七)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八)有关服务单位出具的驾驶经历证明;(九)有关教学单位出具的教学经历证明;(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教学单位出具的无不良教学记录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协议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协议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协议1.引言1.1 概述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在线购买考试场次的服务。

传统的考试预约方式存在很多弊端,包括繁琐的预约流程、难以获取满意的考试时间和地点等问题。

而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出现,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本文将详细探讨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背景和意义,以及它的优势和未来发展的展望。

同时,我们也将提出关于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一些建议,以促进其更好地发展和运营。

通过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便捷地选择心仪的考试时间和地点,避免了排队和等待的麻烦。

与此同时,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也能提供更多样化的考试场次供选择,满足不同驾驶人的需求。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考试效率,减少了考试中心的排队拥堵,也为驾驶人提供了更好的用户体验。

然而,尽管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带来了诸多优势,但也需面对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如何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性,以防止违规刷单等行为的发生。

另外,如何加强对服务平台和考场的监管,保障考试的质量和安全性,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通过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推广和应用,我们相信能够进一步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考试体验,提升整体服务质量。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需要积极介入,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规范化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和服务的不断优化,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有望在未来取得更大的成功,并为机动车驾驶人带来更便捷、高效的考试体验。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小节。

在概述中,我们将简要介绍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背景和现状。

文章结构部分即本节内容,将详细阐述本文的整体结构安排。

在目的部分,我们将明确本文撰写的目的和意义。

正文部分包括背景介绍、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意义和优势三个小节。

在背景介绍中,我们将详细介绍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发展背景和现状。

购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

购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

购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交警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以下简称“驾考”)服务,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省财政厅《关于在<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一批)中增加有关条目的通知>》(黔财综〔2017〕20号)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驾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购买驾考服务,是指公安交警部门租用在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的汽车类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场地驾驶技能以及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等考试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包括购买社会化考场场地、设施、人员等为完成驾考业务所需提供的系列服务,所需费用由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条购买驾考服务遵循“科学规划、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利民”和“政府购买服务、公安交警部门使用和监管”的基本原则,旨在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开放竞争、驾驶考试公平公正、服务管理便捷高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驾驶培训考试需求。

第四条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成立购买驾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立足本地实际,按照程序开展购买驾考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县两级公安交警部门购买驾考服务相关工作,以及政府购买驾考服务项目预算编制、执行和动态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购买驾考服务,监管购买驾考服务过程,受理、审核驾考服务费用结算申请,协助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已下放汽车类驾驶人考试业务的县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协助支队受理、审核驾考服务费用结算申请、统计本地考试人次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购买服务程序第六条市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本着方便群众就近考试的原则,综合考生情况、考试能力、考试类型,向社会公布购买驾考服务的有关信息,包含申请条件、购买服务单价、考场类型、考试场次数量等。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制规定考试工作纪律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制规定考试工作纪律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考试工作纪律)1考场管理规定为全市驾校及其驾驶人提,设备的安全运行,为了保证考场设施:特制订管理规定如下,安全有序的监考服务,供快捷考场是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汽车总公司协助下为全市驾一、校及其驾驶证申领人驾考服务的重要阵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机凭须先在车管所办理考试预约,驾校及其驾驶人来考场, 二、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经门卫值班保安验证后放行进场。

进声符三、服从考场工作人员指挥,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车管维护考场秩序,讲究文明礼貌,注意卫生保洁,爱护考场设施,按指定地方停放。

四、考场仅供全市驾校及其驾驶人考试专用,确需前来熟悉、考场在没有考试任务的情况下,应先征得车管所领导同意,习人员,接到通知才能安排。

不得在所有参加考试的人员和车辆应及时离场,五、考试结朿,影响考试秩序,违反考场纪律,考场工作人员将劝其考试滞留观望,迅速离开,不听劝阻或无理取闹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考场全体工作人员,应坚持,严格执法、公平、公正、热情服务、文明、高效的原则,严格遵章守纪,共建文明考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指导。

机动车驾驶人学习心得体会范文机动车驾驶人在学习驾驶Z初,总会有很深刻的学习心得体会,下面是整理的机动车驾驶人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以供大家阅读。

机动车驾驶人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一)我因对交通法规的认识不足,加上对部分市区路况不熟悉,导致在驾驶过程屮出现违章行为而未能及时察觉,导致扣分积累了9分,并进行了再培训。

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的惭愧和后悔,并在此做出深刻检讨。

同时也非常感谢交警部门对我的培训,通过这次培训,不仅使我更加牢固的掌握了交通法规的知识, 而且对我思想认识的提高也是一个很大的帮助。

在耳听目睹了那么多因违章驾驶导致的车祸而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和痛苦甚至是生命的代价后,我发自内心的认识到严格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进行驾驶的重要性,我也深刻的体会到了交警部门对交通秩序进行管理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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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汽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汽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以下简称“社会化考场”)监督管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标准,以及《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意见》(苏公通﹝2016﹞23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化考场”,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单位投资建设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汽车驾驶人考试场。

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场所(以下简称“科目一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场地(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道路(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道路”)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所(以下简称“科目三安全文明考场”)。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考场验收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考场的
规划、租赁、使用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自建为主,租赁为辅,遵循市场,严格监管”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考试场点。

第五条汽车驾驶人考场设置既要考虑方便群众就近考试,也要根据本地考试实际需求,避免盲目设点、造成浪费。

第二章社会化考场建设标准、要求
第六条社会化考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合法使用权;
(三)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技术标准;
(四)建立考试场地、考场设施、考试系统及考试车辆日常检查、维护等运行管理制度,具备完整的工作台账;
(五)配备足够的管理、工作人员,保障考场规范运行。

第七条社会化考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工作安排及监督管理;
(二)为考生提供清晰完整的考试程序指引、考前免费
熟悉考试环境等便利服务;
(三)社会化考场所有权、管理权转移、变更前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八条社会化考场应当设置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区、候考区、待考区及必要的便民服务设施。

第九条社会化考场应当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考场出入口、中心控制室和考试区域等重点部位的全覆盖监控。

第十条社会化考场的场地、系统、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考试场地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7);
科目一考场考试机位不少于50台。

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每日考试人数不少于240人。

(二)各科目考试评判系统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028-2017)的要求;
(三)各科目考试监管系统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7)的要求。

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系统应当纳入全国统一的考试监管系统监管;
(四)考试系统应当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
(五)考试系统生产企业在我省设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在设备或系统出现故障24小时内能够到达现场进行维护。

第十一条用于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考试车辆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喷涂、安装全省统一的考试车辆标志、灯箱。

考试车辆应当购买第三者责任等商业保险,其保险额度应当符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订的考场租赁使用合同的要求。

考试车辆不得用于驾驶人考试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社会化考场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新建社会化考场使用申报程序依次为:
(一)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内汽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情况,提出租用社会化考场需求,并向社会公布;
(二)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招投标采购等方式,初步确定社会化考场;
(三)社会化考场所在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查评估机构,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1028.1-2017、1028.3-2017)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7)等要求对社会化考场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四)社会化考场所在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供社会化考场基本情况以及第三方检查机构出具的考场检查合格报告;
(五)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社会化考场基本情况、第三方检查评估机构出具的考场检查合格报告。

审查同意后,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社会化考场协商,签订社会化考场租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社会化考场租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租用期满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社会化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考场,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社会化考场投入使用前,考试系统及数据库密码、考试业务权限设置、系统参数维护等管理权限应当由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不得将上述管理权限交由社会化考场或考试系统生产厂家管理。

第十六条社会化考场投入使用后,考试过程实时监控视频应当接入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控平台并保存备查。

第十七条社会化考场经批准使用后,考场名称、考场地址、考试车型等基本信息不得擅自变更。

考场名称、考场地址、考试车型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申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社会化考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已批准使用的社会化考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社会化考场的日常管理;
(二)考试前后,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要求对考场及考试设施、考试系统进行检查;
(三)指导监督社会化考场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对规范驾驶人考试提出的有关工作要求;
(四)制定和落实社会化考场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定期对社会化考场管理服务、运维保障、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社会化考场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社会化考场应当做好考场、考试设施、考试系统等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运行正常。

同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考场秩序管理、硬件设备维护等辅助性管理工作。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已投入使用的社会化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场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暂停考试业务,提出整改要求,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拒不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停止使用该考场组织考试:(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考场内存在作弊现象的;
(二)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三)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四)将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用于考试以外用途的;
(六)以承诺包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对考场软硬件设施等进行升级维护的;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查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已投入使用的社会化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场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停止使用该考场组织考试:(一)组织、协助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三)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考生索取财物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报设立社会化考场的;
(五)发生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租用的社会化考场,应当按照本规定申报。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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