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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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1、德意志统一的过程

①长期分裂的德意志第一帝国(10世纪—20世纪初)

“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长期处于分裂状态。1618—1648年德意志地区的诸侯与皇帝之间、诸侯相互之间以及德国与法国之间矛盾冲突引发的三十年战争,后来扩大为政治矛盾和宗教对立相互撞击的全欧性争斗,其结果是德国在领土、经济和人口上都蒙受了极大的损失,并被分裂成360多个大小邦国和上千个骑士国。德意志进一步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在拿破仑军队的冲击下,德意志帝国土崩瓦解,1806年,“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灭亡。1814—1815年召开的维也纳会议建立起了欧洲新秩序,但德意志人想建立一个自由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希望并未实现,取代老帝国的是由34个邦和4个自由城市组成的“德意志邦联”,这是一个松散的联合体。

②德意志统一进程

为什么19世纪70年代德意志能够实现统一呢?

(1)19世纪五六十年代,德意志资本主义经济已得到迅速发展,但国家的分裂状况已成为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阻碍,统一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2)在资产阶级力量软弱的情况下,出现了经济军事实力强大的普鲁士邦国,在俾斯麦的领导下,普鲁士通过王朝战争完成了德国统一大业。

师补充:

随着资本主义在德国的发展,1834年德国建立了关税同盟;1835年修建了第一条铁路,开始了工业化进程;1848—1849年德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各地民众斗争声势浩大。但由于资产阶级的软弱和妥协,各地起义先后被镇压,革命逐告失败。

19世纪50、60年代,德意志资本主义经济已得到迅猛发展,德意志已从落后的农业国发展成为工业化国家。1870年,其工业生产已超过法国,跃居世界第二位。国家的分裂状况已成为阻碍德意志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在统一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时,1862年,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任命俾斯麦为宰相,开始了统一德意志的进程。

“铁血政策”的实施:俾斯麦认为“德意志的统一不是空谈,而是要用铁与血”,即普鲁士必须以武力来统一德意志。为此,这位被称之为“铁血宰相”的俾斯麦为统一德意志,对内进一步加强军事力量,以军事力量作后盾施展外交手段,通过三次王朝战争统一了德意志。

1864年,普奥对丹麦作战(第一次王朝战争),迫使丹麦割让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由普奥共管。

1866年,普奥战争爆发,奥地利战败,退出德意志邦联,以普鲁士为盟主的北德意志邦联建立。

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普鲁士战胜法国,兼并南方诸邦。

1871年1月18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凡尔赛宫接受加冕,成为德意志皇帝。德意志帝国的建立,结束了德意志长达952年的分裂状态,从此,德国作为一个统一的近代民族国家在欧洲崛起。

③由于德国资本主义发展起步较晚,资产阶级软弱,而封建容克和军阀势力强大,同时德国的统一不是“由下而上”地由人民决定,而是“自上而下”地由普鲁士王国通过国内外战争来实现统一的。普鲁士权压群邦,诸国皆有新帝国即“大普鲁士”之感。贵族和主要由贵族阶层人士组成的军官团在社会上始终举足轻重。因此德意志帝国(第二帝国)及其宪法含有较浓厚的封建和军国主义的特征。

(2)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

这部宪法是为了巩固德国的统一和普鲁士的统治地位而制定的。它施行到1918年德国革命推翻帝制。它对发展德国经济具有一定意义;对欧、亚一些国家的宪法,特别是日本帝国宪法有很大影响。

宪法的主要内容:

①行政权:宪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国家,其中普鲁士王国占特殊地位;皇帝和宰相是帝国国家制度的中轴,权力极大;议会并无实权;规定了军事警察制度。

②立法权:议会实行两院制。

联邦议会(相当于上议院):权力巨大,议长为帝国宰相,议员由君主任命;负责法律的审批。

帝国议会(相当于下议院):权力较小,具有立法权,但任何法案必须经过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按普遍、平等的选举法选举产生。无行政监督权。

(3)讨论:英国君主立宪制与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对比。

①君权的差别:

英国实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由内阁掌握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从法律上看,英王是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但国王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而作为国家象征地位更为突出。法律上赋予英王的权力都由内阁和议会行使。

1871—1918年德意志帝国实行的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皇帝掌握国家大权,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由君主任命对自己负责的内阁,直接掌握行政权,而由议会行使立法权。但君主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有否定权,可见真正的立法权实际上不在议会。

②议会的差别:

英国国家权力的中心在议会,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议会的下院掌握实际的权力。

德国议会的上院——联邦议会代表各邦,议员由邦政府派遣的高级官员,按照邦政府的指示统一投票,是德国真正的实力机构,对立法和决策有决定权。而下院为帝国议会,由25岁以上的男子按照普选制选出,实际权力很小,它通过的法案必须通过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奏效,联邦议会有权在皇帝的批准下解散帝国议会。

③行政政府在产生方式和权限上的不同:

英国的内阁掌握行政权,由议会选举中的多数党组成,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负责。体现“主权在民”的原则。

德国的内阁首领宰相由皇帝任命,权力来自于皇帝,所以对皇帝负责。体现“主权在君”的原则。

综上所述,德意志的君主立宪制保留了较浓厚的专制色彩,其君权是实,立宪为虚,而英国正好相反。

(4)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作用。

①德国资产阶级性质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②德国社会的一大进步;③有利于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并使德国跻身世界强国之列;④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军事性色彩。

是什么原因导致两国的君主立宪制产生差别呢?

①在革命前,英国的资本主义有较快的发展;在中世纪,英国就已初步确立了制约王权的机制,如《大宪章》、英国议会;英国的历史传统中,包含着很丰富的契约、分权和制蘅的因素。

②由于德国资本主义发展起步较晚,资产阶级软弱,而封建容克和军阀势力强大,同时德国的统一不是“由下而上”地由人民决定,而是“自上而下”地由普鲁士王国通过国内外战争来实现统一的。德国的前身普鲁士是一个专制色彩浓厚的国家,民众的民主意识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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