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11〕4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 市监察局关于《临沂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9•【字号】临政办字〔2022〕96号•【施行日期】202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9日临沂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全市自建房全面排查整治、全面消除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四方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彻查彻改自建房安全隐患。
2023年5月底前完成排查摸底,建立台账清单,边排查边整治;2024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问题整治,消除重大隐患;力争到2024年11月底前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整治重点(一)排查整治范围排查整治覆盖全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
重点突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商贸物流区和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和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
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精神,市委、市政府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好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委书记职责(一)履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
(二)组织制定临沂市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市委重点工作和向市委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半年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
遇有重大事项,随时听取汇报,作出处置决定。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机构建设。
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力量建设。
支持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市政协通过民主协商、视察调研等监督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对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有关方面严格追责问责。
落实关心关爱基层工作机制,对长期在安全生产基层一线埋头苦干的干部,政治上关注、经济上激励、生活上关心、成长上爱护、精神上鼓舞,激发动力活力。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临政办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9号)精神,加大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力度,完善就业服务保障体系,更好满足不同群体就业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拓宽劳动者就业增收渠道,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举措,确保完成“六稳”“六保”任务。
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顺势而为、补齐短板,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激发劳动者创新创业活力,全力保障就业形势稳定。
二、拓宽灵活就业渠道1. 发展小店经济。
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增加商业资源供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商业综合体、商联体平台,打造升级社区、批发市场、现代商圈、特色街区等小店集聚区。
引导电商平台为小店提供批发、广告营销、移动支付等数字化服务,鼓励采取降低门槛、发展增值服务等方式减免小店佣金、基本服务费。
支持品牌供应商开放产品和渠道资源,鼓励减免小店代理费用。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临沂银保监分局负责)2. 支持夜经济等特色经营方式发展。
按照合理布局、集中经营、确保安全原则,规划建设夜市、便民市场、集中摊点群等经营场所,推动城市夜经济规范有序发展。
经营场所优先安排低收入群体、家庭困难人员。
临政办字〔2019〕14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9〕14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临政办字〔2019〕146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市级),是指市政府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四)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五)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安排的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符合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强化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抢抓机遇积极争取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抢抓机遇积极争取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4•【字号】日政办发[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抢抓机遇积极争取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日政办发〔2008〕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抢抓机遇积极争取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工作力度要充分认识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强劲的改革动力和浓厚的改革氛围;要抢抓机遇,积极争取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有关政策。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牵头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相关责任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三、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加强督促调度市发改委要紧密跟踪,强化督促检查,按月调度汇总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各牵头部门、相关责任部门要于每月25日前向市发改委书面提报工作进展情况。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一月四日关于抢抓机遇积极争取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抢抓机遇积极争取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做好鲁南临海产业区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1.改革方向。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发〔2020〕5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落地落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如下:一、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1.关于“继续执行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
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
落实措施:(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16%的单位缴费比例,企业缴费工资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按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2)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3)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4)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对其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低收入人员,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
按照先行先试要求,对2020年年底仍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其2021年补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2.关于“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前期出台6月底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
”落实措施:(1)按国家规定持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政策;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临政字〔2022〕135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字〔2022〕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国家药监局关于推进市县药品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国药监综〔2022〕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1〕230号)《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药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鲁办发〔2022〕17号)《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县药品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食药安办字〔2022〕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党的二十大及历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深入践行“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寓服务于发展之中”理念,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体系,进一步提升药品监管工作科学化、法治化、现代化、智慧化水平,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制度管理体系。
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抓好新修订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实施,配合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构建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的制度体系。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省药监局第五分局配合)(二)提高为企服务能力。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完善劳动模范工作体制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评选工作(一)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临沂市劳动模范评选每4年组织一次。
充实完善市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评选委员会,负责劳模的评选、管理等工作。
市劳模评选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二)坚持劳模推荐评选原则和程序评选原则: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评选长期工作在生产、科研一线的先进人物,确保一线职工达到一定比例;坚持面向社会各个阶层,推荐人选的结构要与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相适应,注重把各行各业、各种经济组织中的先进人物评选出来。
评选程序: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人选须经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或村支两委提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对企业负责人、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推荐人选,应按规定经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核,保证推荐质量。
要实行逐级公示制度,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劳模推荐评选,形成社会化评选格局。
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03 的决定》 04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05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有
06 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民办教师在两个以上学校任教,经过正当手续调动的,其任教时间 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五、企业职工工龄计算
(三)几类人员工龄的计算
5、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工龄计算 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
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 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 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 工龄。
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四、退休有关政策
(三)用工形式的几种不同情况
01 固定工 02 城镇合同制 03 农民合同制
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五、企业职工工龄计算
(一)工龄的概念及计算工龄的意义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分 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
工龄是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也是计发社会保险待遇 的尺度。我国多数社会保险项目是以职工工龄长短作为确定待遇的依 据
社保处企业 养老保险
公示无异议后, 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市人社局官网滚动公示 5个工作日
社保处退管科
次月发放工资
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三、企业职工退休核准的类别
(三)因病退休或退职
满足要求 缴费满15年 完全丧失劳动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临政办字〔2022〕61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6日临沂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为做好“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清零行动、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零行动、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行动”(以下简称“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系统推进、连片治理,重点突破、循环利用”原则,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全过程管理,加快补齐城市建成区排水设施短板,提高用水效率,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奋力推动临沂“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
(二)工作目标2025年6月30日前,全市建成区内市政排水管网、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餐饮、宾馆、洗浴、洗车、农贸市场、工业园区等方面的合流制排水管网全部清零。
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清零。
60%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5%。
二、工作任务(一)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清零行动1.摸清底数。
各县区(开发区)要在2022年5月底前完成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摸底调查;要系统掌握市政和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方面的排水管网布局、长度、管材、管径等情况,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城市管网综合管理;要科学编制城市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实施方案,并列入政府城市建设投资计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办字〔2011〕43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纪委 市监察局关于《临沂市
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各县级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军分区: 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临沂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良好的作风和环境是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于深入推进干部作风建设,全面提升机关效能建设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责任追究办法》摆上重要日程,结合贯彻落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少军同志对开展效能服务提升年活动的重要批示,以及全市效能服务提升年活动和市政府廉洁勤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效率意识,增强贯彻执行《责任追究办法》的自觉性。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既要带头贯彻执行相关规定,又要负责抓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责任追究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以铁的纪律保障《责任追究办法》的贯彻实施。
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0日
临沂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
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干部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
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擅离岗位、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到休闲娱乐场所或参与其他违规违纪活动,工作日或非工作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酗酒,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
2.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公开承诺的事项推诿扯皮,对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限、承诺时限内办结;
3.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向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暗示、索要好处,或接受其馈赠、收受财物;
4.违反规定向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长期无偿占用、变相占用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财产、
物品;
5.向企业强买强卖、强行承包工程、推销产品或向管理服务对象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6.入企检查收费处罚不执行登记备案制度,不按法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式对企业实施检查,指令企业参加各种庆典、论坛、研讨会、赞助、有偿培训等活动;
7.在企业年检或登记注册工作中搭车收取各类费用,违反规定擅自上路拦车、收费、罚款,超范围、超标准以及自立项目收费、罚款;
8.对中央和省市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收费事项,继续或变相收费、审批,或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9.对应当纳入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的事项无故拒绝纳入或对已经纳入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的事项搞体外循环;
10.违反《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规定》(临政办发〔2008〕40号)以及执纪执法过程中有其他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的,一经
查实,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和《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行责任追究:
1.对一般机关工作人员出现1次上述行为的,给予告诫、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出现2次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对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出现1次上述行为的,给予责令作出检查或通报批评,出现2次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的同时,对本部门本单位分管领导视情况给予行政问责。
一年之内有3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3.凡群众反映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问题的举报,一律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属实的,按照本条第1、2项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4.干扰、阻碍问题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授意、指使、强令他人或直接对当事人进行造谣、诬陷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从严惩处。
5.涉及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条 对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般机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安排其待岗学习,待岗时间由各单位按照需要自行决定。
待岗学习结束后,根据其学习培训期间的思想认识、现实表现等情况,可安排其回原岗位工作。
工作期间如再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对受到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政府纠风办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受理企业和群众举报(举报电话:8321111)。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收执罚职能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具有垄断经营性质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机关工作人员 责任追究 办法 通知 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 2011年3月24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