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11〕4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 市监察局关于《临沂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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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字〔2011〕4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 市监察局关于《临沂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

办字〔2011〕43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纪委 市监察局关于《临沂市

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各县级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军分区: 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临沂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良好的作风和环境是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于深入推进干部作风建设,全面提升机关效能建设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责任追究办法》摆上重要日程,结合贯彻落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少军同志对开展效能服务提升年活动的重要批示,以及全市效能服务提升年活动和市政府廉洁勤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效率意识,增强贯彻执行《责任追究办法》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既要带头贯彻执行相关规定,又要负责抓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责任追究办法》的贯彻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以铁的纪律保障《责任追究办法》的贯彻实施。

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0日

临沂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

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干部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

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擅离岗位、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到休闲娱乐场所或参与其他违规违纪活动,工作日或非工作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酗酒,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

2.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公开承诺的事项推诿扯皮,对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限、承诺时限内办结;

3.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向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暗示、索要好处,或接受其馈赠、收受财物;

4.违反规定向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长期无偿占用、变相占用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财产、

物品;

5.向企业强买强卖、强行承包工程、推销产品或向管理服务对象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6.入企检查收费处罚不执行登记备案制度,不按法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式对企业实施检查,指令企业参加各种庆典、论坛、研讨会、赞助、有偿培训等活动;

7.在企业年检或登记注册工作中搭车收取各类费用,违反规定擅自上路拦车、收费、罚款,超范围、超标准以及自立项目收费、罚款;

8.对中央和省市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收费事项,继续或变相收费、审批,或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9.对应当纳入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的事项无故拒绝纳入或对已经纳入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的事项搞体外循环;

10.违反《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规定》(临政办发〔2008〕40号)以及执纪执法过程中有其他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的,一经

查实,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和《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行责任追究:

1.对一般机关工作人员出现1次上述行为的,给予告诫、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出现2次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对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出现1次上述行为的,给予责令作出检查或通报批评,出现2次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的同时,对本部门本单位分管领导视情况给予行政问责。一年之内有3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3.凡群众反映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问题的举报,一律认真调查核实。调查属实的,按照本条第1、2项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4.干扰、阻碍问题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授意、指使、强令他人或直接对当事人进行造谣、诬陷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从严惩处。

5.涉及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条 对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般机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安排其待岗学习,待岗时间由各单位按照需要自行决定。待岗学习结束后,根据其学习培训期间的思想认识、现实表现等情况,可安排其回原岗位工作。工作期间如再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对受到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政府纠风办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受理企业和群众举报(举报电话:8321111)。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收执罚职能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具有垄断经营性质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机关工作人员 责任追究 办法 通知 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 2011年3月24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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