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宪性解释不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方式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作者简介 : 刘练 军( 9 3一) 男, 17 , 江西 九江人 , 州师范 大学 杭
法 学 院讲 师 , 学 博 士 。 法
问题 , 这显然是对合宪性解释方法 的重大误解——合宪性解 释系 以
法 律 为解 释 对象 , 是 一种 法 律解 释 方 法 而非 宪 法 解 释 方 法 。参 见 它
限制” 部分将对此给予详 论。参 见周永 坤 .法理学——全球视野 [ .北京 : M] 法律出版社 ,00: 4 20 3 . 9 ③ 如学者上官丕亮把合宪性解释方法视为“ 当前我国宪法 司 法化的最佳路径 ”认 为合宪性解释方法问题主要是宪法解释方法 ,
基金项 目: 本文系教 育部人 文社会科 学研究项 目“ 司法 消极 主义 一一以美 国为 中心的分 析与借 镜”( 批准 号:8 c 2o 1 的 oJ8ol )
一
、
的规定是 有效 的规 定 。由此 可 以推得 : 多数 可 能 在 从 已有 的文 献 来 看 , 于 法律 的合 宪 性解 释 , 关 其名称 可谓五花八 门 , 内涵 界定 彼 此之 间更 有天 其 壤之别 。关于 名 称 , 国 台 湾 学 者 王 泽 鉴 称 之 为 我 的解释 中 , 始终 优 先 选 பைடு நூலகம் 最 能符 合 宪 法 原则 者 。 应 因此 ,合宪性 ’ ‘ 也是一 种解 释标 准 。 又如 王泽鉴 ”
中个 别 法 官 对 我 国宪 法 规 范 条 款 自觉 或 自为 地 引
用甚 至解释 , 实 亦 不像 有 些学 者 所判 断 的那 样 , 其
属 于 法 律 的 合 宪 性 解 释 方 法 在 个 案 裁 判 中 的 运
① 如梁慧星 .论法律解释方法[ ] J .比较法研究 ,93, 1 . 19 ( ) 梁根林 .罪刑法定视 野中 的刑 法合 宪审查 [ ] J .法律 科学 ,O 4 2O , ( )詹红星 .宪法对刑法的限制论 纲—— 以人权保障为主线 [ ] 1; J.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1)论文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1)论文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法律解释/司法自制/宪法/司法内容提要: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指法律有两种甚或多种解释可能时,择取其中与宪法不相抵触的解释。
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
此种解释方法对于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不可或缺,其正当性源于权力分立原则下的司法自制理念。
合宪性解释有其运用上的限制,对于字义本身违宪之法律适用合宪性解释是对此种解释方法的滥用与误用。
在美国、德国等实行宪法审查国家,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其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合宪性解释方法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有无适用空间值得商榷。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愈来愈受到我国法学界关注与重视的法律解释方法。
然而,检阅我国关于合宪性解释的研究文献则不难发现,我国学界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认知其实不无片面和肤浅,甚至存在着重大误解。
而司法裁判过程中个别法官对我国宪法规范条款自觉或自为地引用甚至解释,其实亦不像有些学者所判断的那样,属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在个案裁判中的运用。
有鉴于此,笔者就不揣谫陋,拟就法律的合宪性解释进行一番较为全面系统的检讨,以抛砖引玉。
本文内容涉及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涵义、性质、正当性、适用限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实例等。
针对我国学界对合宪性解释的研究现状,本文重点检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性质、理论根基以及适用上的限制。
一、何谓法律的合宪性解释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关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其名称可谓五花八门,其内涵界定彼此之间更有天壤之别。
关于名称,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称之为“符合‘宪法’的法律解释”,黄茂荣则以“法律解释之合宪性”命名,苏永钦称其为“合宪法律解释”,陈新民多用“法律合宪解释”定之,而杨仁寿直接以“合宪解释”呼之。
不过,更多学者如我国大陆的梁慧星、周永坤、台湾的吴庚以及德国的拉伦茨(Karl Larenz)、魏德士(Bernd Rüthers)等都称其为“合宪性解释”。
宪法的适用主体、性质及适用范围论述_0

宪法的适用主体、性质及适用范围论述尽管有学者断言“任何一种法规范都必须予以适用”,但在法治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法律适用的重视程度仍然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在法治初创之际,人们会更注重建章立制,待建章立制完成以后人们会转而重视法律的适用。
由此,有学者指出,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未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将会从建章立制阶段逐步转向具体制度的完善和法律的适用上来。
这是我国学界近年来开始重视宪法适用研究的时代背景。
学界已经达成共识,即,“研究宪法的适用是宪法学的使命”。
宪法适用问题由此成为人们关注频率最高的热点问题之一,学界在不长的时间里形成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不过,这些研究成果跟当下实践中对宪法适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宪法适用的理论还没有形成,甚至对于什么是宪法适用、宪法如何适用、谁来适用宪法、在哪些领域可以适用宪法等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至今仍是异见纷呈,没有达成共识。
本文拟就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进行初步的疏理,以期对推动我国对宪法适用的研究、促进宪法全面实现有所贡献。
一、谁来适用宪法---宪法适用主体之争一般认为,宪法适用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根据法定程序将宪法适用于特定事件或行为的活动。
如费善诚认为:“所谓宪法的适用,就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宪法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专门活动。
”童之伟主张:“适用宪法(或宪法适用)是指适格的宪法关系主体在宪定职权范围内,依照宪法或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应用宪法的原则、规则或概念处理各种具体事务或具体纠纷的活动。
”但到底何为“特定国家机关”、何为“适格的宪法关系主体”宪法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一个还是可以有多个如果可以有多个,则又包括哪些具体主体对于这些问题,学者们至今仍莫衷一是。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司法机关才能适用宪法。
有学者认为,宪法存在两种意义上的司法适用性:“一是将宪法规范作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权利纠纷的直接法规范依据;二是将宪法作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权利纠纷的直接法规范依据的依据,这种意义上的宪法司法适用性,实际上是普通司法机关享有违宪审查权。
合宪性解释是宪法司法适用的一条蹊径吗——合宪性解释及其相关概念的梳理与辨析

合宪性解释是宪法司法适用的一条蹊径吗——合宪性解释及
其相关概念的梳理与辨析
夏引业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5(000)008
【摘要】合宪性解释、合宪性推定和合宪性限定解释三个概念分别源自德国、美国和日本.在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上,合宪性解释宜作为上位概念,即包括普通诉讼中的合宪性解释和违宪审查中的合宪性解释,后者与美国的合宪性推定和日本的合宪性限定解释内容大致相同.美国的合宪性推定和日本的合宪性限定解释虽基本等同,但强调的重点不同,合宪性推定侧重于司法权对待立法权的立场和态度,合宪性限定解释侧重于一种具体的审查技术.将合宪性解释作为宪法解释或司法适用的通幽曲径的努力虽值得肯定,但未必行得通.
【总页数】11页(P104-114)
【作者】夏引业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2
【相关文献】
1.宪法对刑事司法的实体性控制——合宪性解释的方法论引入
2.从合宪性解释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路径
3.法院如何利用宪法判案——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与德
国合宪性解释实践的比较4.法院如何利用宪法判案——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与德国合宪性解释实践的比较5.合宪性解释与中国宪法司法适用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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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对刑事司法的实体性控制——合宪性解释的方法论引入

2013年第2期(总第10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22013(Sum N o.101)宪法对刑事司法的实体性控制——合宪性解释的方法论引入冀洋1,王立强2(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23;2.怀远县人民法院,安徽怀远233400)摘要:刑法作为出自宪法的子法,刑法规范应该立足于宪政的理念与价值而制定,并在适用中与宪法保持高度一致,否则就不可能有其实质的意义与价值。
在当前特别注重“宪法生命”与“刑法知识教义学化”的学术潮流下,合宪性解释是宪法实现对刑事司法实体控制的一种不容忽视的教义学路径。
合宪性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形成一种相互独立、相互支撑与相互衔接的二元解释体系。
在刑事司法中,合宪性解释主要有消除违宪疑虑、控制解释边界和检验解释结论三个层面的价值。
关键词:合宪性解释;刑事司法;罪刑法定原则中图分类号:D F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2—0028—0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但它不应仅有象征意义、政治意义,更应具有宪政生活的实践意义。
因而刑法作为宪法的子法,应当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刑法学——宪法刑法学。
在立法民主化与科学化程度有待提高的当下,刑法抵牾宪法规定的情形在所难免。
如何化解这一矛盾,以实现法律体系及其适用的内在统一,具体涉及两条道路:一是合宪性审查,即由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确认刑法有无违宪,并对违宪之刑法规范宣告无效;二是对刑法进行合宪性解释,即通过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把刑法解释成为符合宪法规定的规范。
在我国违宪审查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合宪性解释就承担着架设刑法学与宪法学之桥的重任,这不仅有利于避免刑罚权恣意扩张,而且有利于消除抵牾宪法的刑法规定在适用中面临的困境,因而是一条可行的路径。
从合宪性解释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路径

有权对规范性法律进行违宪审查 , 在具体案件 中直 接依据宪法判决 , 但却不 否认 宪法 对我国的司法活
动产生 了现实 的影 响。 笔者认 为 , 宪法司法化 在我
国已有存在 的土壤并 且有进一步 发展 的趋势 , 关键 是应 当对 “ 宪法司法 化”作广 义上的理解 。宪法司
法化应 当包 括违宪审查制度 、 宪法 的直接援用 以及
“ 齐 玉苓 案”犹如一颗石子投入平静 的湖水 , 激起 “ 宪法 司法 化”的层层涟漪 。学界 曾一度 对宪 法 司法化 投入极大 的热情 , 给予其极 多的关注 。 然
而一 阵热 潮之后 , 伴随着大多数学者对宪法 司法化 在我 国现行 体制下的立足不抱乐观 的态度 , 对 于实 现我 国宪法 司法化 问题 的讨论 也渐渐归于平静 。 持
在中国实行 宪法司法化 , 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违宪审
决 书的说理 部分 , 经过 法官的艺术之手 , 使其得到
间接性 的援 引。 三、通 过合 宪性解释 实现宪法的间接性援 引
首先 , 对 于合 宪性解 释的理解 , 学界 至今 虽然
为司法机关所适用 。 也有 学者虽不赞成在我 国法官
法律一样 , 由特定 的机关在具 体个 案中反复适用宪
法。 但笔者认为该概念的界定过 于狭隘 , 而倾 向于 学者谢维雁的观点。 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在司 法领域 获得普遍 尊重 ,并经 由法 院加 以适用 的过
程 。… 基于此 。对 于宪法刮法化的形式的理解就获 得 了释放。 我们可以从两个层 面对 宪法司法化的形 式进行概括 , 一是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 这 是宪法可
第2 2卷
第1 0 期
牡丹 江 大学学报
J o u r n a 1 o f M u d a n j i a n g U n i V e I " S i t y
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框架分析

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框架分析合宪性是指一项法律、法规、政策或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原则。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合宪性问题在法律实施和司法审查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对合宪性进行解释和分析,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框架分析:一、宪法的解释和权威性合宪性解释首先需要从宪法的解释角度入手,分析宪法规定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的含义和范围。
在多数国家,宪法解释的权威通常由宪法法院行使。
分析合宪性时需要参考宪法法院的判决和观点,以了解宪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方法。
二、法律的调整和协调宪法一般是一个基础法,而其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则是宪法的补充和具体化。
合宪性解释需要将宪法和其他法律进行比较和分析,确定宪法相对于其他法律的优先性和冲突关系。
在此基础上,可以评估一项法律或行为是否合宪,以及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正。
三、宪法的价值和目标宪法是反映一个国家的价值观念和目标的基本法律文件。
合宪性解释需要分析宪法中规定的价值和目标,并将其应用于具体情境中。
在审查立法是否合宪时,可以参考宪法中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评估立法是否符合这些目标。
四、宪法的原则和原则冲突宪法一般包含一系列的原则,如权力分立、民主原则、司法独立等。
合宪性解释需要分析宪法中的这些原则,并在法律、法规或政策出现冲突时进行权衡。
当一项政策可能侵犯公民权利,但又符合其他宪法原则时,可以评估权衡的程度和权衡是否合理。
五、宪法的权利保护和限制宪法通常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国家对权利的保护限制。
合宪性解释需要评估一项法律或行为是否违反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者是否符合宪法中对权利的限制。
在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或政策中,可以分析是否违反了宪法中的言论自由保护原则。
合宪性解释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宪法的历史和政治背景、国家的法治环境等。
合宪性解释的框架分析可以从宪法的解释和权威性、法律的调整和协调、宪法的价值和目标、宪法的原则和原则冲突、宪法的权利保护和限制等方面进行。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合宪性解释是指在宪法解释过程中,法官或其他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性质、正当性、限制和运用,对宪法中的各项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的过程。
下面我将从性质、正当性、限制和运用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合宪性解释的性质。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性质决定了合宪性解释应该是保护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合宪性解释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确保宪法的核心原则不被侵犯和篡改,使宪法成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其次,合宪性解释的正当性。
合宪性解释的正当性要求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过程中应该公正、公开、合理、透明,并且要尊重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宪法解释机关要尽可能地避免主观偏见和个人意志的干扰,确保宪法解释的结果是客观、公正、合理的。
再次,合宪性解释的限制。
宪法解释机关在进行合宪性解释时受到一些限制。
首先,宪法的文本是最重要的参考依据,宪法解释机关不能凭借个人意志随意解释宪法。
其次,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过程中应当遵循宪法的一般规则和原则,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价值观。
最后,宪法解释机关要尊重宪法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不能脱离国家的特定历史和现实情况解释宪法。
最后,合宪性解释的运用。
合宪性解释不仅仅是在宪法解释过程中进行,也应该在实践中广泛应用。
宪法解释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政策的制定,通过宪法的合宪性解释来维护公民的权利,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合宪性解释也可以成为法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使宪法的规定能够更好地得到恰当的实施和运用。
总之,合宪性解释作为一种宪法解释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既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正和正义的需要。
合宪性解释的质量和效力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宪法制度的完善和健康发展,因此宪法解释机关应该充分意识到合宪性解释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运用好它。
这样才能够实现宪法的理念和目标,达到法治国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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À 上官丕亮: 5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6, 载 5现代法学 6 2008 年第 2期。 Á 姜福东: 5司法过程中的合宪性解释 6, 载 5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6 2008 年第 4期。 lu 陈弘毅: 5齐案 / 批复 0的废止与 / 宪法司法化 0和法院援引宪法问题 6, 载 5法学 6 2009年第 3期。 lv 张翔: 5两种宪法案件: 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 6, 载 5中国法学 6 2008年第 3期。 lw 杨仁寿: 5法学方法论 6,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第 129 页。本文引用台湾学 者杨仁寿先生关 于合宪性解释的 定义, 是基于
这一定义不仅因为它在国内是较早的 ( 5法学方法论 6在台湾 1986年即已 出版 ) , 而且, 即使 到今天, 国 内学者对 合宪性解 释的界定 仍然没有实质性地超越这一定义。 lx [ 德 ] 康拉德 # 黑塞: 5联邦德国宪法纲要 6, 李辉译, 商务印书馆 2007 年版, 第 55页。 ly 吴庚: 5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 6,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第 362 页。 lz 梁慧星: 5民法解释学 6,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 226 页。 l{ [ 德 ] 伯恩 # 魏德士: 5法理学 6, 丁小春、吴越译,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第 335页。 l| 黄茂荣: 5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6,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第 263 页。 l} 前引 lw, 第 107 页。
论合宪性解释不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方式
谢维雁*
内容提要 由于被认为我国 现行宪法体制阻碍了宪法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有学者主张将合宪 性解释作为我国宪法司 法适用方式。这种主张存在着严重的理论问题, 因为合宪性解 释只是一种法律解释方 法, 宪法在合宪性解释中仅仅是一种帮助确定法律规范含 义的辅助 工具, 在 合宪性解 释中根本 不涉及 宪法适 用。而且, 将合宪性解释误作宪法的司法适用方式, 必然给我们探寻正确的宪法司法适用路径带来消极 影响。 因此, 合宪性解释不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方式, 也难以担当宪法司法适用的大任。
关键词 合宪性解 释 宪法诉讼 宪法司法适用 宪法司法化
一、问题的提出
从世界范围看, / 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是宪法适用的最重要的形式 0。¹ 但由于种种原因, 我国宪法 长期不能由法院和法官 在审判具体案 件中直接适用。学者们一直 在探索宪法司 法适用的路径。自 2001年齐玉苓案以来, 关于宪法司法适用 º 的争论, 一直是法学界的一个焦点。讨论中有不少学者认 为, 宪法也是法, 也具有法的特性, 也必然可以像普通法律一样可以进入诉讼领域为司法机关所适用。 但这种观点近来遭到强烈质疑。一种质疑的思路是从宪法的特殊性入手, 认为, 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 宪法 / 不适用于一般的行为, 而只适用于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 0, » / 实行制定法制度的国家宪 法适用的首要方式是立法适用, 普通法院只能间接适用宪法而不能直接适用宪法。0¼因此, / 就宪法实 施而言, 法治原则要求这些条文必须先由代议机关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若不通过具体直接适用法律来 间接适用宪法, 依宪治国和依宪审判就毫无意义, 甚至沦落成滥权的托词。0½ 另一种质疑的思路是从现 行宪法体制入手, 认为由法院适用宪法进行审判, / 意味着主张将现在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的宪 法监督实施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掌握的宪法解释权都转移到了最高法院手中, 意味着可以对全国人大 或其常委会的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 意味着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取得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相同或平等的 宪法地位 0, / 意味着根本改变我国的政权组织体制 0。¾ 这些质疑显示出, 由法院在司法审判中直接适 用宪法在我国确实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鉴于这些质疑都建立在对我国宪法文本、现行宪法体制的内 在理路及其所赖以成立的政治哲学的理性分析之上, 具有很强烈的说服力, 极难撼动; 于是有学者另劈 蹊径, 主张 / 法院可以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使宪法规范进入司法审判实践之中。0¿ 对于这一宪法司法适 用的新思路, 有的学者给予了过度的赞赏, 认为合宪性解释 / 应当成为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基本方式和
169
中国法 学
2009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第 6期
部分领域或者整个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才能对规范内容进行切合实际的理解。0l~ 合宪性解释存在于这 个法律秩序中上与下位法规范之间关联性 (上下位法关系是法律体系之一部分 ) 判断之中。 / 只要存在 -合宪 . 解释, 其结果就是 , ,-每一个法律规范在意义上关联着整个法律秩序 . , 就介入到 -体系解释 . , , ,其特殊性是, 那种意义关联同时承认了宪法的上位次序和强大的辐射力。0mu 作为体系解释的合宪 性解释, 要求在上、下位法规范的关系判断中, 依据宪法解释法律、依据上位法解释下位法。正是体系解 释的这一要求, 使合宪性解释成为一项法律解释规则: / 在多种可能的解释中, 应优先选择最符合宪法原 则者作为结论, 所以合宪性已足够作为一项解释规则。0mv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进一步阐释了这一规则: / 如果可以对某一规范做出多种解释, 并且部分解释所形成的结果是该规范是违宪的, 部分解释所形成 的结果是该规范合宪; 那么该规范就是合宪的, 必须对之做出合宪解释。0mw可见, 合宪性解释是为法律 解释主体进行法律解释活动设定的规则, 即 / 做出合宪性解释是每位法官的责任。0mx按照我国学者的说 法, 这一原则要求 / 执行者应当按照尽量与上位法相一致的解释方法解释下位法的相应规定, 以避免下 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而导致的下位法规定的无效 (不能适用 ) 。0my在这里, 实际上存在一个假定, 即宪法 或上位法的含义是明确的、不需要解释。综上, 无论是作为法律解释的方法 ) ) ) 合宪性解释只针对法律 或下位法规范进行解释, 还是作为法律解释的规则 ) ) ) 合宪性解释是以宪法解释法律、以上位法规范解 释下位法规范, 合宪性解释都不对宪法或上位法规范进行解释, 都跟宪法适用无关。
第三, 合宪性解释至多算是宪法遵守, 不属于宪法适用。所谓宪法适用, 又称适用宪法, 是指适格的 宪法关系主体在宪定职权范围内, 依照宪法或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应用宪法的原则、规则或概念处理各 种具体事务或具体纠纷的活动。其特征是: 适用宪法具有主体上的垄断性, 其行为有较多的主动性和可 选择性, 一般都会运用宪法具体规定处理问题或裁断具体争议。m} 而宪法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 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 m~它具有遵守主体具有普遍性、遵守宪法的行
第二, 合宪性解释是为了确定法律或下位法的含义从而适用法律或下位法, 是排斥宪法或上位法适 用的。 / 通常情况下, 存在几种相互冲突的合理解释时, 解释才会发挥作用。0mz 合宪性解释便是在法律 或下位法规范存在多种相互冲突且都具有合理性的解释的情形下, 选择与宪法或上位法最相符合的解 释, 最终是要 / 在法令解释的层次处理事件 0。m{ 通过合宪性解释明确法律或下位法规范的含义, 并不是 最终的目的, 其最 终的目的是要 适用法律或下位 法, 而不 是适用宪法或 上位法。根据 / -L ex superio r drogat leg i inferiori. , 即高层级规范在适用上排斥低层级规范 0m| 的原则, 合宪性解释的存在, 即意味着已 经排除了宪法或上位法的适用。因为, 如果要 适用宪法 或上位法, 则法 律或下位 法的适用 必然被 排 斥; 既然不适用法律或下位法, 对之进行合宪性解释就没有 必要。 可见, 在 进行合宪性解 释的场合, 宪法或上位法根本就无法进入到法官 的司法审判之中, 那 种认为 / 我们的 法院和法官完全可以依 据 宪法所赋予的审判权, 通过运用合宪性解释的方法, 将宪法规范纳入司法 审判实践之中 0的观点, 是 难以成立的。
*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¹ 莫纪宏: 5实践中的宪法学原理6,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第 591 页。 º 一些学者将宪法的司法适用纳入宪法诉讼的概念之中, 而另一些学者 则将其纳入宪法 司法化的概念 之中。宪法司法化的 概念近年
遭到质疑, 学者们开始以宪法的司法适用这一概念取代宪法诉讼和宪法司法化的概念。 » 前引 ¹ , 第 589 页。 ¼ 童之伟: 5中国 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 6, 载 5法律科学 6 2007年第 6期。 ½ 翟小波: 5代议机关至上, 还是司法化? 6, 载 5中外法学 6 2006 年第 4 期。 ¾ 童之伟: 5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6, 载 5法学 6 2001 年第 11期。 ¿ 范进学: 5人民法院的 / 审判权 0是否蕴含着宪法解释权 6, 载陈金钊、谢晖主编: 5法律方法 6 ( 第 7 卷 ),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8 年版, 第
第一, 合宪性解释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解释, 是法律解释应遵守的一项规则, 与宪法适用无关。合宪 性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曾任德国宪法法院法官的康拉德 # 黑塞将合宪性解释称作 / 一种宪法解 释的原则 0, 但从其对合宪性解释的界定中我们却发现其实不然, 他说: / 根据这一原则, 任何一项法律, 当它还能够同宪法之间协调一致的被解释时, 它就不能被称为是无效法律。0lx从这个界定看, 合宪性解 释是对法律的解释而非对宪法的解释。曾任我国台湾地区 / 司法院大法官 0的吴庚也将合宪性解释列 入 / 专用于宪法解释的规则 0, 但他对合宪性解释的界定更为直接: / 合宪性解释是符合宪法的法律解 释 0。 ( 着重号为本文作者所加 ) ly我国大陆学者梁慧星教授则直接将合宪性解释界定为 / 一种法律解释 方法。0( 着重号为本文作者所加 ) lz进一步说, 合宪性解释在法律解释方法中属于体系解释的范畴, / 是 体系解释的一种情形 0, l{ / 是法体系要求的延伸 0。l| 体系解释系指 / 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之地位, 即依其编章节条项款之前后关连位置, 或相关法条之法意, 阐明规范意旨之解释方法 0。l} 体系解释的 基础是整个法律秩序构成一个内在协调的、无矛盾的统一体, 因此, / 只有了解法律规范在规范群、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