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质量标准
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技术大纲

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技术大纲2012年7月前言地下水作为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我国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于长期过量开采,导致一些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水位持续下降,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
为查清全国地下水超采现状,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尽快核定和公布禁采与限采范围,迫切需要开展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
为统一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技术要求,保证成果质量,特制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技术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大纲》以《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 286-2003)(以下简称《导则》)为主要技术依据,结合本次评价工作实际,规定了评价工作范围、任务、原则和评价期。
超采区划分标准基本依照《导则》制定,仅对个别指标进行了修改。
为增强可操作性,《大纲》对划分方法进行了梳理,对划分步骤进行了细化。
根据本次工作目的,在《导则》基础上,调整了超采区评价内容,完善了超采区编码规则,修改了文字报告编写提纲、表式样和图件编制要求。
根据各地在《导则》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地下水保护工作实际需要,重新制定了禁采区与限采区划分标准。
本《大纲》主要用于指导省级行政区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此基础上,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大纲。
目录前言 (i)一、总则 (1)(一)工作目标与任务 (1)(二)基本原则 (2)(三)工作依据 (2)(四)评价期 (3)(五)工作范围 (3)(六)技术路线 (3)二、地下水超采区分类、分级、命名与编码 (5)(一)分类 (5)(二)分级 (5)(三)命名 (6)(四)编码 (6)三、资料收集、整理与补充调查 (8)(一)资料收集与整理 (8)(二)补充调查 (9)四、地下水超采区划分 (10)(一)基本要求 (10)(二)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标准 (10)(三)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方法 (12)五、地下水超采区评价与复核 (17)(一)地下水超采区数量、面积与分布 (17)(二)地下水超采量 (17)(三)地下水水位动态 (18)(四)地下水开采引发的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 (18)(五)地下水超采区复核 (19)六、地下水禁采区与限采区划分 (20)(一)地下水禁采区划分 (20)(二)地下水限采区划分 (20)七、地下水超采区管理建议 (21)八、成果要求 (22)(一)文字报告 (22)(二)成果表 (22)(三)图件 (22)附件1 文字报告封面格式 (24)附件2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25)附件3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成果图编制要求 (28)附件4 制图图例 (30)一、总则(一)工作目标与任务1、目标通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地下水超采区现状,指导地下水禁采与限采范围核定工作,为严格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加快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提供决策依据。
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工作指南汇总

地下⽔环境状况调查,⼯作指南汇总附件1:地下⽔环境状况调查评价⼯作指南(征求意见稿)2014年3⽉⽬次第⼀章总则 (1)1.1编制⽬的 (1)1.2适⽤范围 (1)1.3编制依据 (1)1.4术语与定义 (2)1.5指导原则 (3)1.6组织编制单位 (3)第⼆章地下⽔环境状况调查评价 (4)2.1建⽴清单 (4)2.2确定重点调查对象 (5)2.3第⼀阶段地下⽔环境调查 (10)2.4第⼆阶段地下⽔环境调查初步采样⽅案 (11)2.5第⼆阶段地下⽔环境调查详细采样⽅案 (17)2.6第三阶段地下⽔环境调查 (19)2.7地下⽔质量评价和污染现状评价 (20)2.8地下⽔污染问题和成因分析 (22)第三章质量控制 (23)3.1总体要求 (23)3.2地下⽔环境监测井建设质量保证 (23)3.3样品采集质量控制 (25)3.4实验室样品测试质量控制 (28)3.5质量控制资质管理 (31)第四章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 (33)4.1建⽴地下⽔环境状况调查评价数据库 (33)4.2建⽴数据采集与评估系统 (33)4.3编制成果图件 (33)4.4构建信息平台 (34)附录 A(规范性附录)清单表格 (35)附录B(规范性附录)基础信息表格 (57)附录C(规范性附录)地下⽔测定指标 (119)附录D(规范性附录)⼟壤测定指标 (132)附录F(规范性附录)⽔⽂地质分区代码表 (136)附录E(规范性附录)地下⽔监测分析⽅法 (138)附录F(规范性附录)地下⽔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测定值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允许差 (147)附录G(规范性附录)矿⼭代码表 (151)地下⽔环境状况调查评价⼯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第⼀章总则1.1 编制⽬的为贯彻落实《全国地下⽔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关于开展全国地下⽔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作的通知》,推进我国地下⽔污染防治⼯作,增强地下⽔环境状况调查评价⼯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地下⽔质量标准》(GB/T 14848)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件,编制《地下⽔环境状况调查评价⼯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
(完整版)村镇供水资质标准

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村镇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供水单位的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充分发挥供水工程的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居民社区)等集中式供水的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
1.0.3 村镇供水单位按实际日供水量可分为五类,见表1.0.3。
表1.0.3 村镇供水单位分类表1.0.4 达到本标准规定的供水质量、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等指标的村镇供水单位方可取得相应的资质。
1.0.5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城镇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1.0.6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村镇供水 Water supply for villages and towns为村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供水统称。
2.0.2饮用水安全 Sufficient and clean drinking water居民生活饮用水供应及时、充足,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统称。
2.0.3供水规划 Planning of water supply村镇范围内供水建设与管理的总体安排。
2.0.4 供水水质 Water supply q uality供给用户水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
2.0.5供水水源 Source of water supply供水工程所取用的地表和地下原水的统称。
2.0.6村镇供水工程 Water supply for villages engineering向村镇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工程设施。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地下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预防和控制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活动。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节约使用、严格保护的原则;(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三)统筹规划、分区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四)公众参与、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地下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地下水监测、调查、评价、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监督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二章地下水资源调查与评价第六条地下水资源调查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全面、客观、准确、及时;(二)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三)充分考虑地下水资源的分布、类型、数量、质量、功能、环境等因素。
第七条国家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与评价,形成全国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
第八条地下水调查与评价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与评价。
第九条地下水调查与评价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章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第十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水资源战略规划,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水资源保护要求;(二)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三)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四)符合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水质标准。
第十一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单位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加强地下水监测,及时掌握地下水水位、水质等动态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
地下水样品采集技术指南

地下水样品采集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二〇一三年七月目录前言 (1)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地下水样品的采集和现场监测 (1)5 监测报表格式 (8)附录A水样保存、容器的洗涤和采样体积 (11)附录B 地下水采样参考方法 (13)附录C 土壤采样技术 (22)附录D 常见的采样器具及其所适用采样的样品种类 (22)前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保护地下水环境,规范地下水样品的采集过程,保证地下水样品的代表性,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地下水样品的采集、保存及现场监测质量保证等。
本指南附录A、B、C、D为资料性附录。
地下水样品采集技术指南1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地下水水样采集、保存及现场监测质量保证等内容,适用于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场地地下水的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2997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8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DZ/T 0064.2 地下水质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和保存HJ/T 164-200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D 2008-01 地下水污染地质调查评价规范GBJ 145 土的分类标准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3.1地下水环境监测指通过采集并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地下水水样,掌握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趋势及监测点位附近水质动态变化情况。
3.2地下水样品采集指通过使用适当的工具,从地下水监测点位中取得具有代表性的地下水样品。
4地下水样品的采集和现场监测4.1 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4.1.1 确定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的原则依据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监测井使用功能,结合当地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时间代表性的样品,达到全面反映调查对象的地下水质状况、污染原因和规律的目的。
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印发)09.21

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广东省水利厅二○○九年八月前 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广东省地下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保障地下水供水安全、生态与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功能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5]386号)部署,经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水利厅委托广东省水文局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共同编制了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
依据水利部《全国地下水功能区划分技术大纲》要求,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主要定位为浅层地下水,但考虑到湛江市主要以开采深层地下水为主,因此结合《广东省地下水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增划了湛江市深层地下水功能区。
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以水利部《全国地下水功能区划分技术大纲》为依据,以水文地质单元为基础,结合区域地下水主导功能,划分地下水功能区,制定各功能区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目标。
地下水功能区划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
其中,一级功能区划分为开发区、保护区、保留区三类,主要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用水和生态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体现国家对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总体部署;在一级功能区的框架内,根据地下水的主导功能,划分为集中式供水水源区、分散式开发利用区、生态脆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地下水水源涵养区、不宜开采区、储备区和应急水源区共8类地下水二级功能区。
地下水二级功能区主要协调地区之间、用水部门之间和不同地下水功能之间的关系。
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成果共划分236个地下水功能区。
其中浅层地下水功能区228个,包括62个分散式开发利用区、1个生态脆弱区、31个地质灾害易发区、90个地下水水源涵养区、20个不宜开采区、13个储备区和11个应急水源区;深层地下水功能区8个,包括5个集中式供水水源区,1个分散式开发利用区及2个地下水水源涵养区。
针对每个功能区,明确了相应的水量、水位和水质保护目标。
2009年5月18日,广东省水利厅以《关于报请批准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的请示》(粤水资源〔2009〕9号),将业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并征求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农业厅、环保局、地质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编制的《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上报省政府。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

地下⽔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地下⽔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前⾔1总则 (4)1.1适⽤范围 (4)1.2引⽤标准 (4)1.3术语 (4)2 地下⽔监测点⽹设计 (7)2.1监测点⽹布设原则 (7)2.2监测点⽹布设要求 (8)2.3监测点⽹(监测井)设置⽅法 (8)2.4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 (9)3 地下⽔样品的采集和现场监测 (12)3.1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 (12)3.2采样技术 (12)3.3地下⽔采样质量保证 (15)3.4地下⽔现场监测 (15)4 样品管理 (17)4.1样品运输 (17)4.2样品交接 (17)4.3样品标识 (20)4.4样品贮存 (20)5 监测项⽬和分析⽅法 (20)5.1监测项⽬ (20)5.2分析⽅法 (21)6 实验室分析及质量控制 (22)6.1实验室分析基础条件 (22)6.2监测仪器 (23)6.3试剂的配制和标准溶液的标定 (23)6.4原始记录 (23)6.5有效数字及近似计算 (24)6.6校准曲线的制作 (25)6.7分析结果的表⽰⽅法 (26)6.8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 (27)6.9实验室间质量控制 (30)7 资料整编 (31)7.1 原始资料收集与整理 (31)7.2绘制监测点(井)位分布图 (31)7.3开发地下⽔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31)7.4监测报表格式 (32)附录A(规范性附录)⽔样保存、容器的洗涤和采样体积 (37)附录B(规范性附录)地下⽔监测分析⽅法 (39)附录C(规范性附录)地下⽔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测定值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允许差 (44)前⾔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条“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建⽴监测制度、制订监测规范”和《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的要求,积极开展地下⽔环境监测,掌握地下⽔环境质量,保护地下⽔⽔质,防治地下⽔污染,以保障⼈体健康,特制订本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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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质量标准》
1 引言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是地下水勘查评价、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的质量分类,地下水质量监测、评价方法和地下水质量保护。
2.2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3 引用标准
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4 地下水质量分类及质量分类指标
4.1 地下水质量分类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
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
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
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4.2 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见表1)
表1 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
根据地下水各指标含量特征,分为五类,它是地下水质量评价的基础。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各类专门用水,在地下水质量分类管理基础上,可按有关专门用水标准进行管理。
5 地下水水质监测
5.1 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检验方法,按国家标准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5.2 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
5.3 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6 地下水质量评价
6.1 地下水质量评价以地下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或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可分为单项组分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
6.2 地下水质量单项组分评价,按本标准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
例:挥发性酚类Ⅰ、Ⅱ类标准值均为0.001mg/L,若水质分析结果为
0.001mg/L时,应定为Ⅰ类,不定为Ⅱ类。
6.3 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采用加附注的评分法。
具体要求与步骤如下:
6.3.1 参加评分的项目,应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监测项目,但不包括细菌学指标。
6.3.2 首先进行各单项组分评价,划分组分所属质量类别。
6.3.3 对各类别按下列规定(表2)分别确定单项组分评价分值Fi。
表2
6.3.4 按式(1)和式(2)计算综合评价分植F。
6.3.5 根据F值,按以下规定(表3)划分地下水质量级别,再将细菌学指标评价类别注在级别定名之后。
如“优良(Ⅱ类)”、“较好(Ⅲ类)”。
表3
6.4 使用两次以上的水质分析资料进行评价时,可分别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别使用多年的枯水期、丰水期平均值进行地评价。
6.5 在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时,除采用本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进行对比。
7 地下水质量保护
7.1 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过量开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质量恶化,保护地下水水源,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执行。
7.2 利用污水灌溉、污水排放、有害废弃物(城市垃圾、工业废渣、核废料等)的堆放和地下处置,必须经过环境地质可行性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征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能施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提出。
本标准由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司、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司、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所、全国环境水文地质总站、吉林省环境水文地质总站、河南省水文地质总站、陕西省环境水文地质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水文地质总站、江西省环境地质大队
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梅玲、张锡根、阎葆瑞、李京森、苗长青、吕水明、沈小珍、席文跃、多超美、雷觐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