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考试题库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单选题(共40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特殊水体保护的规定,在重要渔业保护区内,不得()A.垂钓B.开展旅游C.新建排污口D.从事网箱养殖【答案】 C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A.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B.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无害化水平C.实现所有废物的内循环D.实现所有废物的外循环【答案】 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在内部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内,可以从事的活动是()。
A.适度开采自然资源B.建设非污染型生产设施C.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D.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科学研究【答案】 D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责任主体是()。
A.规划编制机关或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B.规划编制机关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C.规划编制机关D.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答案】 C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A.建筑物B.建筑物集中区域C.噪声敏感建筑物D.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答案】 D6、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分别按()方式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
A.重点开发、限制开发B.重点开发、禁止开发C.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D.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答案】 D7、某地区因重点水污染物氨氮指标未能完成总量削减要求而实行“区域限批”。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试题库(有答案)单选题(共50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原则是()。
A.客观、公开、准确B.客观、公正、准确C.客观、公开、公正D.公开、公正、准确【答案】 C2、2018-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有关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A.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B.国家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和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C.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求,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答案】 B3、2016-12.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列关于公众参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征求公众意见B.规划编制机关在专项规划批准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前,应当征求公众意见C.规划编制机关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D.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篇章的意见【答案】 C4、2016-13.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因弄虚作假,导致其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该技术机构应受到的处罚是()。
A.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处所造成损失的1 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C.对该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D.由负责审查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答案】 A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0•【字号】鄂政办发[2005]103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0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十日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外的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二)省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项目外的纸浆制造业、废纸造纸业、电视发射塔、广播台站、雷达、电力、通讯等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核技术应用项目和设备、危险品码头、危险固废和医疗固废处理处置中心、自然保护区内或对自然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小区)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项目外的黑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电力、建材、石化、化工、医药、农药、印染、酿造、采掘、电镀、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等行业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五)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市(州)之间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六)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风景区、跨行政区域的重点旅游区等的区域开发建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
新疆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已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即日起试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附件1)中的建设项目。
(二)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自治区境内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各地(州、市)级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附件2)中的建设项目。
(二)由各地(州、市)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地(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参照本规定,提出本辖区分级审批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八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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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有关项目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有关管理原则(一)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三)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粤府[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12月7日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保部门的审批工作,并配合开展对该项目的环保监管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重污染行业项目和可能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由国家环保部门审批的除外)。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苏政办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7日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三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四)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五)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3、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高速公路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建设项目周围及沿线的生态环境,防止产生新的污染,预防和控制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参建单位应始终坚持“预防为主、建设与保护”的管理方针,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严格的施工期环保水保措施,切实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批复意见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
第三条公司、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构建由公司统一组织、监理单位日常监督、设计单位技术支持、施工单位具体落实的“四位一体”环保管理控制体系。
建立与地方各级环保、水保、文物保护等主管部门沟通机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依据第四条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文物保护管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5、《中华人民共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第54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57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6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1、《x省环境保护条例》12、《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批复意见13、经批准采用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和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章管理目标第五条环境保护管理总目标:符合国家、交通运输部及地方有关环保、水保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批复的环保、水保方案实施,防止各类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事件、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建设不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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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相
关公路网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第三条 项目选址选线及施工布置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依法划定禁止开发建
设的环境敏感区。
第四条 项目经过声环境敏感目标路段,优化线位,分情况采
取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声影响。
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以及隔声降
噪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合理工程形式,采取低噪声路面技术、设置
减速禁鸣标志等措施降低噪声源强。对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
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搬迁或功能置换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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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原则上仍须达标;
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化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
境质量不恶化。
项目经过规划的居民住宅、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噪声敏感建
筑物用地路段,预留声屏障等噪声治理措施实施条件。结合噪声预
测结果,对后续规划控制提出建议。
第五条 项目经过耕地、林地集中路段,结合工程技术经济条
件采取增大桥隧比、降低路基、收缩边坡等措施。合理控制取弃土
场数量。对取弃土场、临时施工场地、施工便道等采取防治水土流
失和生态恢复措施,有效减缓生态影响。
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等生态敏感区的,应
优化线位、工程形式和施工方案,结合生态敏感区的类型、保护对
象及保护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
对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重要生境、迁徙行为造成影响
的,采取优化工程形式和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工期、设置野生动物
通道、运营期灯光及噪声控制以及栖息地恢复、生态补偿等措施;
对古树名木、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植物造成影响的,采取避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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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防护、异地移栽等措施,减缓对受影响动植物的不利影响。
第六条 项目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Ⅰ类、Ⅱ类敏感水体时,优
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期和运营期废水、废渣不得排入上述
敏感水体。沿线产生的污水经处理满足标准后回用或排放。
隧道工程涉及生态敏感区、居民取水井、泉或暗河的,采取优
化施工工艺、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等措施,减缓对
地表植被和居民饮水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七条 隧道进出口或通风竖井以及排风塔临近居民区或环境
敏感区的,应采用优化布局或采取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减缓环境影
响。
沿线供暖设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
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沿线产生的固体废物分类妥善处置。
第八条 对于存在环境污染风险路段,在确保安全和技术可行
的前提下,采取加装防撞护栏、设置桥(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和收
集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
建立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受影响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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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条 按导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生态、噪声、水环境等的
监测计划,根据监测结果完善环境保护措施。明确施工期环境监理、
运营期环境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深入论证,确保其科学有效、
切实可行,合理估算环保投资,明确了措施实施的责任主体、实施
时间、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环评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
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