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相关法规实施日期及简介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5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 a.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 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由用人单位承担。 b.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 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病人的诊疗、 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 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造 成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注: “四个必然”: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个不能”: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 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 生命为代价 “三个同步”:要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与 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 进
第一章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 律、法规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其由来 第二节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 2.职业病防治法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劳动法 5.消防法 6.工伤保险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第一节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其由来
2.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a.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 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 洗设备、应急疏散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 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应 当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 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b.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 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 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 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 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 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一)国际公约类1.《在工作场所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1953-6-25)2.第139号公约《预防和控制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公约》(1974-6-24)3.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3-8-11)4.第171号建议书《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1985-6-26)5.第161号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6-26)6.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7.ILO-OHS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2001-4-27)二)法规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第60号主席令)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3.《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4.《职业病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108号)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63号)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1号)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长令第49号)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63号)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3号)1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4号)1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5号)1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0号)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31号)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三)强制性标准1.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3. GBZ 3-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4. 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5. GBZ 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6. GBZ 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7. GBZ 7-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8. GBZ 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9. GZB 9-2002 职业性电工性眼炎(紫外线角结膜炎)诊断标准10. 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11. GBZ 11-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12. GBZ 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13. GBZ 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14. 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15. GBZ 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16. GBZ 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17. GBZ 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18. GBZ 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20. GBZ 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21. GBZ 21-2002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22. GBZ 22-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23. GBZ 23-2002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24. GBZ 24-200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25. GBZ 25-2002 尘肺病理诊断标准26. GBZ 26-2002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27. GBZ 27-2002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28. GBZ 28-2002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29. GBZ 29-2002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30. GBZ 30-2002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31. GBZ 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32. GBZ 32-2002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33. GBZ 3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34. GBZ 34-2002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35. GBZ 35-2002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36. GBZ 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37. GBZ 37-2002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38. GBZ 38-2002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39. GBZ 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一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40. GBZ 40-2002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41. GBZ 41-2002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42. GBZ 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43. GBZ 43-2002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44. GBZ 44-2002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45. GBZ 45-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46. GBZ 46-2002 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47. GBZ 47-2002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48. GBZ 48-2002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49. GBZ 49-2002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50. GBZ 50-2002 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51. GBZ 51-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52. GBZ 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53. GBZ 5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54. GBZ 54-2002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55. GBZ 55-2002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56. GBZ 56-2002 棉尘病诊断标准57. GBZ 57-2002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58. GBZ 58-2002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59. GBZ 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60. GBZ 60-2002 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61. GBZ 61-2002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62. GBZ 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64. GBZ 64-2002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65. GBZ 65-2002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66. GBZ 66-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67. GBZ 67-2002 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68. GBZ 68-2002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69. GBZ 69-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70. GBZ 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71. GBZ 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72. GBZ 72-200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73. GBZ 73-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4. GBZ 74-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75. GBZ 75-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6. GBZ 76-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7. GBZ 77-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损害综合症诊断标准78. GBZ 78-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79. GBZ 79-2002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80. GBZ 80-2002 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81. GBZ 81-2002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82. GBZ 82-2002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83. GBZ 83-2002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84. GBZ 84-2002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85. GBZ 85-2002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86. GBZ 86-2002 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87. GBZ 87-2002 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88. GBZ 88-2002 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89. GBZ 89-2002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90. GBZ 90-2002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91. GBZ 91-2002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92. GBZ 92-2002 职业性高原性诊断标准93. GBZ 93-2002 职业性急性航空病诊断标准94. GBZ 94-2002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95. GBZ 95-2002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96. GBZ 96-2002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97. GBZ 97-2002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98. GBZ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99. GBZ 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0. GBZ 100-2002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101. GBZ 101-2002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102. GBZ 102-20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103. GBZ 103-2002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104. GBZ 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5. GBZ 105-2002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6. GBZ 106-2002 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107. GBZ 107-2002 放射性性腺诊断标准108. GBZ 108-2002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109. GBZ 109-2002 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110. GBZ 110-2002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111. GBZ 111-2002 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112. GBZ 112-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113. GBZ 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114. 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15. GBZ 115-2002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116. GBZ 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117. GBZ 117-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18. GBZ 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119. GBZ 119-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120. GBZ 120-2002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121. GBZ 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22. GBZ 122-200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123. GBZ 123-2002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4. GBZ 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5. GBZ 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126. GBZ 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127. GBZ 127-2002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128. 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29. GBZ 129-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30. GBZ 130-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131. GBZ 131-2002 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2. GBZ 132-2002 工业用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33. GBZ 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距离134. GBZ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5. GBZ 135-2002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136. GBZ 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137. GBZ 137-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8. GBZ 138-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9. GBZ 139-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40. GBZ 140-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141. GBZ 141-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142. GBZ 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43. GBZ 143-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四)推荐性标准144. GBZ/T 144-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145. GBZ/T 145-2002 个人胶片剂量剂146. GBZ/T 146-2002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147. GBZ/T 147-2002 X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148. GBZ/T 148-2002 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剂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149. GBZ/T 149-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150. GBZ/T 150-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51. GBZ/T 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152. GBZ/T 152-2002 γ远距离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153. GBZ/T 153-2002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154. GBZ/T 154-2002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155. GBZ/T 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156. GBZ/T 156-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157. GBZ/T 157-2002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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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 第6章法律责任。该章共有19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 题:
• ①地方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 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 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 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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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 ③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的规定(第十 九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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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 ④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资质、教育、培 训、考核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
• ⑤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问题的规 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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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 般法律规范,它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立法和实 施过程中的指导思想和思路,是统帅各项 法律制度的纲领,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 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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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
• 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 预防为主的原则 • 权责一致的原则 • 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 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原则 • 奖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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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七项基本法 律制度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指示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边界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科季夫:《路政管理条例》(2008修正)第二十九条有明确规定,《陕西省道路路政管理条例》对山区和临砭、临江河路的要求有所调高。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塔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水渠堤防安全保护区:《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4修正)第十八、十九条对陕西境内不同河段的堤防护堤地、护岸地有详细规定。
(4)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维护地带:《文物保护法制订条例》(2007修正)第十四条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地条例>办法》第十六条有相关规定。
(5)电力设施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条文》(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陕西省建筑施工和为保护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补充规定了750KV电力线路保护区。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生态区:《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新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版)末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通信设施保护:《陕西省为保护通信线路规定》第九条对通信设施周围的禁建范围和禁止活动有详细的规定。
(9)建筑红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群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控制线为建筑设计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txt11生命是盛开的花朵,它绽放得美丽,舒展,绚丽多资;生命是精美的小诗,清新流畅,意蕴悠长;生命是优美的乐曲,音律和谐,宛转悠扬;生命是流淌的江河,奔流不息,滚滚向前本文由54zhbonly贡献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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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化工安全法律法规关于在化工企业开展创建安全合格班组活动的决定化工部 19961022 班组安全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
为了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根据7 月份在兰州召开的全国化工安全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和化学工业“九五”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安排,决定“九五”期间在化工企业开展创建安全合格班组活动。
为此,拟定了《化工企业安全合格班组条件》(见附件)。
现将创建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要将此通知转发到各化工企业。
各企业应按照《化工企业安全合格班组条件》,制定具体考核评定细则,以便开展创建活动。
二、各企业要按照《化学工业“九五”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在1997 年一季度做出创建安全合格班组规划,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
各企业要力争1997 年有50 %的班组建成安全合格班组;1998 年有60 %的班组建成安全合格班组;1999 年安全合格班组要达到70 %;到2000 年要有80 %的班组建成安全合格班组。
三、安全合格班组考核评定每年一次,由班组自查向车间申报,车间复查后向企业安全部门推荐,安全部门经考核报请企业命名其“安全合格班组”称号。
企业要对安全合格班组及班组长给予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开展活动好的车间及领导也要给予奖励。
四、各企业每年要对安全合格班组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要撤消其安全合格班组称号。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要对企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企业每年第一季度要向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厅(局)作— 2 0 9 1 —第十六章化工安全法律法规一次书面报告。
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一、国家法律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生效日/最新修订日颁布部门法规/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符合性评价备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符合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符合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预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预评价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21•【文号】安监管技装字[2003]77号•【施行日期】2003.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预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规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安全预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安全预评价导则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订,规定了安全预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预评价。
2 安全预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安全预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提供科学依据,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
安全预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预评价。
3 定义3.1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3.2 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3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是指找出危险、有害因素,并分析其性质和状态的过程。
3.4 危险度评价危险度评价是指评价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确定承受水平,并按照承受水平采取措施,使危险度降低到可承受水平的过程。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制度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制度1目的为识别获取和更新本公司应遵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建立获取渠道,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以规范安全行为,制定本制度。
2引用标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08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部门对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与更新的控制。
第一章职责第一条与公司活动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包括:国际公约;国家、行业、地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要求。
第二条安全环保部、企管部、行政管理部、设备管理部和相关部门,都有责任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与公司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并负责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确认其适用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
第三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收集、识别及更新并建立台帐,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向各部门单位宣传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识别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
第五条企管部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传递到各部门、车间,各部门、车间负责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第六条企管部负责建立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目录和法律法规库,并每年进行一次更新。
第二章工作程序及获取方法第七条由企管部负责组织,行政管理部、技术质量部、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和供应部等职能部门配合,根据收集到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确认结果,制定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经公司领导审批,并发放到相关部Ho第八条企管部等职能部门应建立获取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等文件的有效渠道;获取渠道包括:各级政府、行业协会或团体、数据库和服务机构、媒体、网络等。
第九条企管部及其他职能部门应经常性的,主动对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等相关文件进行识别和获取,确保工作依据的合法有效性。
《消防法》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简介
《消防法》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简介消防法是用于维护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法律。
消防法是我国立法措施中的重要一环,旨在保障人民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消防法》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进行简要介绍。
一、《消防法》《消防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综合性消防法律。
它于1998年1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总共有六章六十五条,包括了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火灾预防、火灾隐患排查与治理、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火灾调查与鉴定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消防法》规定了建筑物的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维护管理的要求;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的划分与相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提出了加强火灾预防、控制火源、防范火灾隐患的措施,并规定了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与实施方式;明确了火灾调查与鉴定的程序与要求,并规定了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简介除了《消防法》,我国还有许多相关消防法律、法规,以下列举其中几项:1.《消防设施管理条例》《消防设施管理条例》是我国消防设施管理的基本法律,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消防设施的设置、建设、改建、维护、使用、检验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它要求各类建筑物和场所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设施管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维护管理,并明确了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范围。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我国建筑设计中的重要参考依据,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该规范分为总则、设计基本要求、建筑构件和建筑设备的防火设计、建筑物组织设计及消防设备选型等六个部分,对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体制、安全生产责任、生产、存储、销售、使用、运输等方面的要求,以及事故应急救援和责任追究等。
(完整版)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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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矿山安全法》实施:1993.5.1(首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有里程碑意义。
此法即覆盖了职业病危害内容,又覆盖了生产安全内容)《劳动法》实施:1995.01.01《行政处罚法》实施:1996.10.1《刑法》实施:1997.10.1(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消防法》实施:1998.9.1 新法2009.5.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2000.12.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实施:2001.4.21《职业病防治法》实施:2002.5.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2002.3.15《安全生产法》实施:2002年11月1日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2003.6.1《工伤保险条例》实施:2004.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2004.1.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2004.2.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2004.5.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实施:2005.8.3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实施:2005.9.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实施:2006.1.2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2006.9.1《安全生产监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实施:2007.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实施:2007.6.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实施:2008.1.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实施:2002.10.3(二OO二年九月三日发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实施:2007.3.1原则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1、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准则):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间环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切实保证)。
三原则:●(法律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特征:统一性;多样性;系统性;《安全生产法》 1、人身安全第一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原则。
《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注:该法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现在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使。
《消防法》总体规划《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管辖原则: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不满14周岁的,不予行政处罚,但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分级(三级:国家、省级、矿区)监察、垂直领导《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管理原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作业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目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矿山安全法》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安全生产监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条)(排除适用法)《矿山安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200海里)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职业病防治法》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个环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环节)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环节都要办理行政许可)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中小学校长。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工作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以及因这种情况造成的死亡。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产生的伤亡和出差中的伤亡因与工作相关,亦属于工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其他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无人身伤亡的但影响恶劣的可用此条例,政府部门事故可参照此条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