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
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方案

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存在,解决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大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能够快速、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得到广泛应用和认可。
本文将针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方案,以期能够更好地推进矛盾纠纷的解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1.成立专门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主要负责人和成员。
2.制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大调解工作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相关内容。
二、建立健全调解机构1.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和物资,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大调解工作。
2.培训大调解工作人员,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调解技巧,确保能够胜任大调解工作的任务。
三、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1.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信息汇总和共享机制,保证信息的流程畅通和各方之间的互通有无。
2.制定大调解工作的标准化操作流程,确保大调解工作的规范进行,提高调解的效果和质量。
四、拓宽调解渠道,提高调解成功率1.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的多层次、多领域的渠道,满足各方的需求,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2.积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人员,提供专业化的调解服务,增加调解的可操作性。
五、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环境1.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大调解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2.加强舆论引导,引导公众理性对待矛盾纠纷,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大调解工作的开展。
3.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公众的意见和舆情动态,做好危机应对和舆论引导。
六、加强法律保障,提高民众信心1.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为大调解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支持。
2.加大对矛盾纠纷大调解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确保民众能够获得公正、有效的法律援助。
3.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大调解案件的法律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调解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七、加强调解与法院衔接,推动调解结果得到落实1.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与法院工作的衔接机制,确保调解结果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随着社会发展,矛盾和纷争的出现也越来越多。
这些矛盾和纷争不仅折磨着人们的心灵,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威胁。
因此,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成为了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过程中,首先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可以更好的规范和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建设专业调解机构建设专业调解机构旨在提高调解工作者的素养和专业水平,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好的保障。
这些调解机构既可以是政府或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或专业人士组成的非政府调解机构。
3.完善调解制度完善调解制度是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基础。
调解制度应该包括调解流程、调解程序、调解结果的确认等方面。
只有建立完善的调解制度,才能更好地引导矛盾纠纷的解决。
二、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案1.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渠道为了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渠道。
这些渠道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解决方式。
人民调解基于志愿性,双方自愿参与,可以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自主权。
2.强化矛盾预警机制要做好矛盾预防工作,关键是要提前发现和预警矛盾。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的矛盾预警机制。
预警机制主要包括人员阵容、监控系统、预警系统等方面。
通过预警机制,可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3.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矛盾的发生。
这需要政府、学校、媒体等各方面共同努力,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
4.完善矛盾纠纷案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矛盾纠纷案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更好地记录矛盾纠纷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调解结果等信息。
同时,管理系统中也应该包括对矛盾纠纷案件的分析和研究,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参考。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
作为一个国家,我们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和谐,但是社会和谐不
是简单地就能达到的,需要我们广大人民和政府一起努力。
其中,
解决矛盾纠纷是重要的环节之一。
为此,我们需要构建一个大调解
工作体系,来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一、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基本要素
1.统筹资源,构建组织体系:大调解工作体系需要有专门的机构、组织和人员来运作,包括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调解中心等等。
我们需要通过统筹资源,整合力量,建立协调有序的机构和组织,
让大调解体系具有可操作性。
2.建立规范性制度:大调解工作体系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能
够实现制度化的标准和程序。
从立法、制度、规章和制度执行等方
面来建立严格的监管和协调机制,确保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符合法
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公正和权益。
3.提高调解专业化: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整套具有针对性的调解
专业知识,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素质,不断增强其综合素质,提高调
解的实践水平。
不仅需要调解员具有律师、心理学、社会工作等方
面专业素质,还需要具备体育、环保、金融等多元领域的调解知识
和实践经验。
二、实现调解工作体系的有效性
1.深度参与,建立参数:调解员应在各类矛盾纠纷发生前,深
度参与,建立统计和人口参数,将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方法和。
矛盾纠纷化解方法

矛盾纠纷化解方法矛盾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在家庭、工作单位、学校、社区等各个层面都会出现。
矛盾纠纷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合理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矛盾纠纷的常见类型和解决方法。
首先,矛盾纠纷的常见类型主要包括利益冲突、意识形态矛盾、人际关系矛盾等。
利益冲突是指在资源分配、职位竞争等方面产生的矛盾,例如家庭中的财产继承问题、工作中的绩效评定等。
意识形态矛盾是指在价值观念、政治立场等方面的对立,例如宗教信仰的冲突、政治观点的分歧等。
人际关系矛盾是指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例如邻里关系的矛盾、同事之间的摩擦等。
针对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我们可以采取多种方法来化解。
首先,通过平等沟通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关键。
双方可以坐下来面对面地交流,表达彼此的观点和需求,理解对方的立场和感受。
在沟通的过程中,要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避免情绪化和攻击性语言的使用,以免加深矛盾。
通过有效沟通,双方可以找到共同点,互相妥协,最终达成双赢的结果。
其次,通过调解是一种常用的矛盾纠纷解决方法。
调解是指由第三方介入矛盾纠纷的解决过程,帮助双方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
调解可以由专业的调解人员、仲裁机构或社区组织来提供。
调解的过程中,调解人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寻求双方的共同利益,并提供中肯的建议和意见。
通过调解,双方可以避免陷入对抗的状态,找到更加理性和和谐的解决方案。
再次,通过妥协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策略。
妥协是指在争议问题上,双方都做出让步,接受一种折中方案的方式。
妥协可能涉及到双方利益的一定减损,但是通过减少矛盾的程度,双方都可以接受,并避免更严重的纠纷。
在妥协的过程中,双方要充分尊重对方的权益,平衡自身的利益和全局的利益,寻找一个可以接受的平衡点。
最后,通过法律手段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选择。
当其他方式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寻求法律程序的介入。
法律程序可以提供一个公正、客观的解决方案,保护双方的权益。
矛盾纠纷调解方法及技巧(精选)

矛盾纠纷调解方法及技巧(精选)矛盾纠纷调解方法及技巧(精选)矛盾和纠纷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
如何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化解矛盾,实现和谐稳定发展,是我们每个人都需要掌握的重要技巧。
本文将介绍一些矛盾纠纷调解方法及技巧,希望能够对广大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了解各方诉求,保持客观中立在矛盾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作为调解人员,首先要了解各方的具体诉求和立场。
这样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争端的本质,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
当我们面对双方的抱怨和指责时,要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只有在真正了解各方需求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公正合理的调解方案。
二、善于倾听和引导在矛盾纠纷的调解中,倾听是非常重要的技巧。
通过倾听,我们可以让各方感受到被重视和被尊重,也能更全面地了解矛盾纠纷的来龙去脉。
在倾听的过程中,我们要保持耐心和专注,不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立场,只是做一个积极的倾听者。
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适当的引导,帮助各方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需求,并且协助他们找到问题的根源和解决的方法。
三、保持平和心态,控制情绪处理矛盾纠纷往往伴随着高度的紧张和情绪上的波动。
作为调解人员,我们要保持平和的心态,控制自己的情绪。
在争执和争吵中,我们不能被各方的情绪所左右,以免影响判断和决策。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自身的言行举止,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榜样。
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各方的尊重和信任,顺利推动矛盾纠纷的解决过程。
四、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在矛盾纠纷调解中,灵活运用一些调解技巧可以有效地化解矛盾。
比如,我们可以采用分析问题的方法,将复杂的矛盾纠纷分解成较小的问题,一一进行解决。
另外,我们还可以运用问问题的技巧,引导双方逐渐了解各自的需求和利益,找到双赢的解决方案。
此外,还可以运用换位思考、列举事实、寻找共同点等技巧,帮助双方减少对立,增进理解和互信。
五、注重社会效益,维护公共利益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不仅仅关系到个体和单位间的利益问题,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和稳定。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2•【字号】川委办[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2009]16号)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全省社会稳定,为深入推进“两个加快”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1.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省工作大局,构建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调解力量,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坚持定分止争、促进和谐原则,畅通“大调解”与司法裁判、行政裁决(仲裁)、信访工作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矛盾纠纷调解方法及技巧

矛盾纠纷调解方法及技巧(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矛盾纠纷调解方法及技巧当前,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增多,由此导致的农村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矛盾纠纷调解是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的一项重要内容。
如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因调解不力引发的上访事件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要提高调解工作水平,要掌握好以下矛盾纠纷调解方法和技巧:一是要有一套好的工作经验,做到“听、查、劝、快”。
“听”,就是要仔细倾听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辩解,不论当事人情绪多么激动、说话语无伦次甚至行为无礼,一定要让他们痛痛快快说完,不要中途打断,更不能恶语训斥。
仔细倾听别人的谈话是对他人人格的尊重,会迅速增加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好感和信任,为下步工作带来便利。
“查”,就是要做好调查事情经过工作。
双方当事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调解人一定要跳出当事人给予的第一印象,冷静理智地矛盾纠纷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全面分析。
“劝”,就是在充分了解问题来龙去脉的基础上,对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找好语言切入点,做好疏导劝解工作。
“快”,就是要趁热打铁,看到双方都有和解的意愿时要快马加鞭,加大调解力度和加快工作进度,尽快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二是准确把握被调解人心理,灵活运用调解语言技巧。
在现场调解中,除要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外,还要懂得“一句话可以叫人笑,一句话也可以叫人跳”、“什么场合讲什么话,对什么人讲什么话,什么时候讲什么话”,善于组织调解语言,巧妙利用当事人的心理特点,采取适当的调处形式,灵活机动、多措并举,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
比如,在调解过程中,对于争要“脸面”的当事人,可以表扬鼓励其长处、满足其虚荣心理、激活其情绪、堵住其可能反复的退路;对那些说话尖刻、刺耳难听的当事人,不要感情用事,更不要以怒制怒、说绝话、放狠腔,要让他们把心里话讲出来,把心中的积怨发泄出来,然后以静制动、以柔克刚,从而使调解成功。
“大调解”工作总结5篇

“大调解”工作总结5篇篇1一、引言“大调解”工作是一项旨在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本报告对过去一段时间内“大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旨在分析工作成效、总结经验教训,为未来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工作背景与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社会矛盾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
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我们开展了“大调解”工作。
本工作旨在通过非诉讼方式,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三、主要做法与措施1. 建立完善调解机制:我们建立健全了各级调解组织,明确了调解职责,规范了调解程序,确保了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加强队伍建设:我们注重调解员队伍建设,选拔了一批具有较高素质和专业知识的调解员,提高了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
3. 强化宣传引导:我们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优势,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减少了诉讼压力。
4. 创新工作方法:我们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式和方法,如在线调解、视频调解等,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四、工作成效与亮点1. 矛盾纠纷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大调解”工作,大量社会矛盾得到了及时有效的解决,减少了矛盾激化的可能性。
2. 节约司法资源:调解工作能够快速解决纠纷,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节约了司法资源。
3. 促进社会和谐: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
4. 创新工作方法的推广:我们探索的在线调解、视频调解等方式得到了广泛应用,为其他地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五、存在的问题与不足1. 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调解工作发展存在差异,需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协调。
2. 调解员素质有待提高:部分调解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需要加强培训和指导。
3. 宣传工作不到位:部分当事人对调解工作存在误解和偏见,需要加强宣传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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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对曲靖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利益格局的广泛调整,社会公众之间出现了经济利益的摩擦,思想观念的碰撞,产生许多复杂的问题和矛盾,导致群众上访,群体性事件增多,影响社会稳定。
为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曲靖市按照省委政法委、省综治维稳委《关于开展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试点的通知》要求,科学谋划、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努力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一年来,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曲靖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正逐步形成,并取得初步成效。
一、基本做法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奉行的是“和为贵”的处事哲学,“和为贵”式的民间调解模式在中国源远流长,很容易被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从现实情况看,片面强调法院诉讼,并不能从根本上平息矛盾纠纷,一定程度上还会造成社会矛盾的对抗,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度,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曲靖市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既是对“和为贵”传统文化的传承,又是对新时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手段和方式的一种有益探索,其影响是深远的。
曲靖市的主要做法是:(一)抓科学谋划,着力制定实施方案。
曲靖市把制定实施方案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由市维稳办负责,组织精干力量及时开展调查研究,精心制定实施方案。
为确保实施方案高起点、高规格,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市委政法委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北京市怀柔区、湖南省长沙市进行考察学习。
在充分借鉴两地的有益经验后,市委政法委集思广益,先后20多次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讨论和充实完善。
初稿形成后,省委政法委和省级有关部门就方案的修改和完善工作提出了进一步的指导意见。
最后提交市委常委会议通过,形成了《曲靖市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实施方案》下发全市贯彻执行。
(二)抓组织机构建设,着力提供组织保证。
曲靖市在市、县(市、区)两级成立由党委分管领导任主任,人大、政府、政协分管或联系领导任副主任,34个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下设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作为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矛盾纠纷的受理、分流、调解、督办、建档工作,履行矛盾纠纷分流指派、调解调度、调解督办、指导督促、检查考核等职责。
中心与同级维稳办合署办公,中心主任由维稳办主任兼任,中心下设综合协调督查室、矛盾纠纷受理室、人民调解工作室、行政调解工作室、司法调解工作室、检察院工作室、公安局调解工作室等7个工作室,各个工作室的主任分别由各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并明确各工作室的职责任务;同时中心在同级信访局设立专门窗口,挂牌办公,工作人员由同级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派出,中心统一管理使用,一年一换。
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委员会、综治维稳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四块牌子、一套人马”,主任由党(工)委书记担任.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与综治维稳中心合署办公,中心主任由司法所长担任,成员由信访、综治维稳办、司法所、派出所等有关站、所的人员及人民调解员组成。
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实行挂牌集中办公。
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与综治办、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三块牌子,一套人马”,主任由党总 (支)书记担任,依托村级调解室开展工作;村民小组设调解员,负责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
(三)抓“五级联动”、“三调对接”,着力创新工作机制。
曲靖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核心内容是构建市、县、乡、村、组“五级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的工作机制。
市、县、乡、村、组五级在机构、人员、经费、职能职责、工作流程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和细化,确保一旦出现矛盾纠纷,各级各部门都能按照权限范围和职能职责进行整体联动,全力疏导和组织化解,防止矛盾激化酿成群体性事件。
在“五级联动”的基础上,曲靖市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对接”和与其他工作联动对接的方法和途径。
一是强化人民调解。
通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的基础和纽带作用,不断扩大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范围,不断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向行业协会、新兴社会团体以及矛盾多发行业企业延伸。
2009年2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在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中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广泛在各行各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截止2009年底,全市共建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770个,其中,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115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1604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22个,联合调解委员会29个,现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12950人,切实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实现矛盾发现得了、解决得好。
二是强化“行调对接”。
更加注重调解在化解行政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曲靖市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建立了行政调解工作“四制度、一机制、五程序”,即建立例会制度、集体讨论制度、调研制度、培训制度;建立内部考评机制,严格考核奖惩;规范行政争议的受理、调查、调解、结案、归档程序,做好调解工作的衔接、配合和协调,坚持调解优先。
三是强化“诉调对接”。
2009年8月,市委制定下发了《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县两级法院积极履行审判职能,建立立案引导、诉前调解、巡回审判、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办案互动、工作联动等措施,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把所有能调解的民商事案件及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都列入调解范围,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四是强化“检调对接”。
检察机关充分依托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前移控申窗口,实行控申接待与调处中心对接,互派联络员和信息员,互通情况,交换信息。
同时,创造性地建立了风险调解评估制度,把调解工作前移,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是强化“公调对接”。
建立与公安工作联动的岗位责任制、纠纷排查预警制、先行调解制、现场取证制、移交督办制、办结报告制和考核奖惩制等制度,形成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切实提高大调解与公安工作联动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掌握纠纷预防和调解的主动权。
六是强化“访调对接”。
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受理室的窗口作用,建立依法、科学、合理处理信访问题的新机制,加大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及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排查预警、情况通报、会商会办力度,对适宜运用调解机制加以调处的矛盾纠纷,通过协调联动,在大调解机制框架内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七是强化调解文化建设。
曲靖市把文化元素引入调解工作,把“和为贵,调为先”的理念贯穿大调解工作始终,着力挖掘、包装、打造调解文化,大力开展调解文化建设。
(四)抓工作制度建立,着力推动调解工作规范运作。
曲靖市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统一并规范制定了领导值班接待、首问负责、听证对话、联动联调、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受理登记、分流指派、归口管理等制度,进一步明确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的工作职责,签订工作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
同时,不断加强档案痕迹管理,统一规范名称、标识、标牌、文书、制度、登记、统计台帐、工作程序、工作标准、管理机制、匾牌、印章等。
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加强督查督办的要求,着力推进由小调解向大调解的转变,单一调解向综合调解转变,随意调解向规范调解转变,从接待、咨询、受理分流到解决问题,实行“一条龙”服务,规范化运作,各方共同参与,形成了联合联动办公、联合联动办事、联合联动接访、联合联动调处的矛盾纠纷大调解服务模式,确保群众有纠纷,就有调解组织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解决。
(五)抓工作经费投入,着力保障调解工作高效运转。
曲靖市各级各部门按照《曲靖市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实施方案》的要求,将大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足额划拨到位,保障了办公设备、日常工作开展和考核奖励等所需经费。
同时采取“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的形式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解决专职人民调解员报酬偏低和兼职调解员无报酬的问题。
“以案定补”是将矛盾纠纷划为简易纠纷、一般纠纷、重大复杂疑难纠纷三类,调解员调解成功一件简易纠纷的补助20元,调解成功一件一般纠纷并达成书面协议的补助50元,调解成功一件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补助100元至300元,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以奖代补”办法按年终考核实施,经考核村级没有到上级机关上访的,奖励给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500元,乡镇(街道)没有人员到上级上访的,奖励给乡镇(街道)级人民调解委员会l000元,县(市、区)没有人员到上一级上访的,奖励给县(市、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2000元,所需经费分级负责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年终考核据实划拨,由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兑现。
2008年市级安排启动经费45万元,自2009年起,财政每年预算工作经费100万元,用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下设7个工作室的工作经费和年终考核奖励。
2009年,各县(市)区安排的“以案定补”、“以奖代补”工作经费达933万元,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以案定补”、“以奖代补”激励机制经费确定标准后实报实销,确保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扎实深入推进。
(六)抓责任查究,着力确保目标任务落实。
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对矛盾纠纷有分流指派权、调解调度权、调解督办权、指导督促权、检查考核权、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建议权、责任追究倒查建议权八项权力。
各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及其工作室对受理的符合调解条件的矛盾纠纷必须组织调解,对调解效果实行目标管理。
2008年10月中旬,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与调解中心下设7个工作室和9个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签订2009年大调解工作格局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书》明确了五项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即“强化机构建设、细化工作任务”、“健全工作制度、探索三调机制”、“调解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认真排查矛盾、及时组织调解”、“提高调解能力、突出工作效果”,确保符合调解条件的矛盾纠纷受理率达100%,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0%。
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与下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和7个工作室签订责任书。
市调解中心下设的7个工作室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制定考核办法,司法调解工作室印发《司法调解工作考核办法》,行政调解工作室责任人员与工作室签订责任书并交纳风险金。
县(市)区和市级职能部门调解成功率在90%以上的给予奖励或表彰,未达90%的取消年终奖及表彰,调解室主任书面向同级调解工作委员会说明情况。
严格执行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委、市维稳领导小组《关于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实行问责制的通知》,对符合调解条件不受理,或不按时组织调解、调解不力导致矛盾激化,产生不良后果的,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