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卫计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合集下载

权力事项清单,廉洁风险清单

权力事项清单,廉洁风险清单

权力事项清单和廉洁风险清单是两种重要的清单,它们对于预防和减少腐败、提高行政效率、增强公众信任度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于这两个清单的具体说明。

权力事项清单是指对政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所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和分类,将每项权力的名称、类型、行使条件、程序、期限等要素列出,以便于公众了解和监督。

这种清单有利于减少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廉洁风险清单则是对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的廉洁风险点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这种清单可以帮助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避免因权力滥用而带来的廉政风险。

同时,这种清单也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在制定权力事项清单和廉洁风险清单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性原则:要全面梳理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所行使的行政权力,以及可能存在的廉洁风险点,确保清单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2. 公开透明原则:要确保权力事项清单和廉洁风险清单的公开透明,便于公众了解和监督。

3. 规范性原则:要按照规范化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列出每项权力事项和廉洁风险点,确保清单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4. 可操作性原则: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确保清单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落实权力事项清单和廉洁风险清单:1. 加强教育培训:通过加强培训,提高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增强其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的自觉性。

2. 建立健全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定,明确权力的行使条件、程序、期限等要素,以及廉洁风险点的防控措施,确保权力运行规范化和制度化。

3. 加强监督检查: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确保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之,权力事项清单和廉洁风险清单是预防和减少腐败、提高行政效率、增强公众信任度的重要工具。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遵循全面性、公开透明、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加强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制度和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来落实清单的要求。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001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00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附件1
区综治办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 号 权 力 类 项 目 子项 名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 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阶 段责任:审核申请意见和有 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 有关人员对行为进行评审确 认。3、决定阶段责任:做 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 定;是否符合确认要求,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 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 报请上级综治机构,由见义 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5.其 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1、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见 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以及相关费 用不按照规定办理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2、不 按照规定及时受理、调查或确 认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 人员给予处分。3、国家工作人 员在见义勇为确认、奖励和保 护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注:1.权力事项有子项的,应注明子项的名称。2.“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 到低依次列举。3.“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4.“办理数量”是指权力 事项在近三年内的办件量。5.“前置条件”是指权力事项存在的前置审批等条件,没有前置条件的写“无”。6.“调整意见 及理由”应注明保留、取消、下放、转移、整合等具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
1
行 政 确 认
见 义 勇 为 行 为 确 认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 例第九条,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 县级以上的综治机构确认;第十 条,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亲属可 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 治机构申报见义勇为。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以及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 地的县级综治机构举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 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可 以在调查核实和组织评审委员会评 审后直接确认。

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制度

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制度

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明确权责清单编制的原则、程序和内容,保证权责清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权责清单,是指将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以清单的形式列明,明确权力的名称、类型、实施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等,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全面公开、明确责任、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开展权责清单编制工作。

第二章权责清单编制的原则和内容第五条权责清单编制应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各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必须纳入权力清单范围,不得法外设定职权或在政府权力清单之外行使权力。

第六条权责清单编制应坚持全面公开原则,权责清单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权责清单编制应明确责任原则,各部门应明确权责清单中的责任事项,确保权责一致。

第八条权责清单编制应便于监督原则,权责清单应简明易懂,便于公众理解和监督。

第九条权责清单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权力名称,明确权力的具体名称。

(二)权力类型,根据权力的性质,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

(三)实施主体,明确行使该权力的部门或机构。

(四)实施依据,明确行使该权力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五)责任事项,明确行使该权力所需承担的责任事项。

(六)追责情形,明确未依法行使权力或不履行责任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权责清单编制的程序第十条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由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权责清单编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研阶段,对各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进行调研,了解权力的具体名称、类型、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

(二)起草阶段,根据调研结果,起草权责清单。

(三)审查阶段,对起草的权责清单进行审查,确保权责清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四)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将起草的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卫生权力清单

卫生权力清单

卫生权力清单第一篇:卫生权力清单我科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执法事项共2类,16项,具体内容如下:一、行政许可类1、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变更、效验、注销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 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行政处罚类1、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青阳县物价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青阳县物价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第九条设立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外,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批。重要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事业性收费标准,应根据提供服务所需的合理费用和服务质量、数量核定。收费单位属全额预算管理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的项目外,不得收费;属差额预算管理的,本着“适当补差”的原则核定;属自收自支的,本着“合理开支,以收抵支”的原则核定。
3.决定环节违背集体审议原则决定或超时决定的;
4.公开及送达环节擅自改动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不及时办结,不及时或不公开定价结果的,送达环节不及时或不按要求送达文件的;
5.事后监督环节未开展价格执行情况调查;应开展后评估项目而未开展的;
6.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不得向社会收费。
2、《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第六条行政性收费标准,应按行政管理行为的合理开支,兼顾社会承受能力核定。
第七条行政机关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所需的费用,应从行政经费中开支。不得借口经费不足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将正常的行政工作转移到所属事业单位而借机收费。
第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提供特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属事业性收费。
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三个责任清单”

三个责任清单”“三个责任清单”是指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应承担的三项责任,即“守纪律、讲规矩、保公道”。

一、守纪律守纪律是指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干扰党和国家工作,不侵害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在日常工作中,党员干部要做到:1.服从组织安排,不违背党的决定和命令。

2.遵守党的纪律,不参与违法乱纪的活动,不搞拉帮结派、团团伙伙的小圈子。

3.履行工作职责,不拖延、推卸责任,不滥用职权、受贿受礼。

4.严格保守党的机密和国家秘密,不泄露机密,不私自隐瞒真相。

二、讲规矩讲规矩是指在工作中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遵循诚信、公正和廉洁的原则。

具体来说,在日常工作中,党员干部要做到:1.做人诚实守信,不欺骗、欺压群众,不说谎、不作秀。

2.遵守职业道德,不扰乱市场秩序,不弄虚作假。

3.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不贪污受贿,不玩忽职守。

4.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不往个人腰包里揣利益。

三、保公道保公道是指在工作中必须维护公正和权益,维护群众利益,以公正的态度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具体来说,在日常工作中,党员干部要做到:1.公开、公正地处理工作中的问题,不偏袒,不卖关系,不搞暗箱操作。

2.学会听取群众意见,积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3.有良好的处事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妥善处理各种情况,平衡各种矛盾,维护工作的稳定。

以上就是“三个责任清单”的内容,只有深入贯彻三个责任清单,才能够在工作中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并且为自己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声誉,提高自己在职场的竞争力。

三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三明市卫生计生委权责事项清单的通知

三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三明市卫生计
生委权责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7.26
•【字号】明卫〔2018〕113号
•【施行日期】2018.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三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公布三明市卫生计生委权责事项清单的通知
明卫〔2018〕113号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部门单位行政权责清单的通知》(明政〔2017〕16号)和《三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承接、调整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明审改办〔2018〕4号)精神,确定三明市卫生计生委权责事项305项,其中:行政许可10项、行政处罚144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监督检查62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公共服务14项、其他权责事项63项。

现予以公布。

附件:三明市卫生计生委权责事项清单
三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26日。

权力和责任清单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组织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责任事项
1.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2.组织鉴定的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并发症鉴定申请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鉴定专家组的构成和人员数。鉴定专家组组成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且为单数。并发症鉴定涉及多学科的,其中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得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市卫生计生委妇幼科工作人员
认定结果有偏误,符合条件的未通过或对未达标准的认定通过。

市卫生计生委妇幼科负责人
附件:1.行政确认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75个工作日)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附件2:
编号:
南宁市计划生育节育术并发症
鉴定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本人情况
姓名
性别
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
出生年月
民族
工作单位
职业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初婚年月
联系电话
婚姻情况(是、否)
_____初婚,_____再婚
生育情况
孕_____次,产____次
现存子女
男_____个,女____个
配偶情况
投诉电话:0771—5766826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2
医疗文书资料弄虚作假。

1.严格执行专家遴选制度。
2.严格按照程序对申请人和施术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层层审核。
3.鉴定要求受术者、施术机构代表、专家三方同时现场鉴定。

济南市卫健委权责清单

附件1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许可类)序号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1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3700000123025行政许可1.【法律】《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第三十六条:“……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2.【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市 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设置审批,除省属医疗机构之外的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等机构执业登记、校验事项,以及国家明确由设区的市承担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 直接实施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阳县卫计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情形依据1 行政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一级综合、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村卫生室(所)、医务室、个体诊所)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3.《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不满100张床位的一级综合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诊所等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经审核合格,作出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等。

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及提供信息义务;遇申请材料不全,形式不符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之需补正全部内容;依法审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受理申请后,应依据规定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考核,并对执业人员医疗知识、技能现场抽查考核。

3.决定环节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环节责任:应在法定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不予许可的,应告之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进行监督管理,对其执业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答复。

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4-2.《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登记机关自受理执业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1.《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5-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2.在受理、审查、决定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3.利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在受理、审查、决定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情形依据活动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行政许可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变更(一级综合、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村卫生室(所)、医务室、个体诊所)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4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执业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现场验收报告)。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周期性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

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答复。

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4-2.《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登记机关自受理执业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