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对照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对照版一、简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是在1980年4月11日,由联合国大会第35届会议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生效的。
公约的目的是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规则,减少跨国交易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公约的正式名称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通常被简称为“CISG”。
公约是目前最重要、最广泛应用的国际合同法规范之一,已被超过80个国家和地区作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或借鉴性法律适用。
二、主要内容公约共计101条,涵盖了货物销售合同的各个方面,从合同的成立到履行、违约、合同效力等都有详细规定。
以下是公约中英文对照的一些重要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目的•英文原文:The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中文翻译:本公约适用于交易双方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的货物销售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条:报盘•英文原文:An offer must be sufficiently definite, indicating the goods and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fixing or making provision for determining thequantity and the price.•中文翻译:报盘必须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包括明确或默示标明货物、确定或规定货物数量和价格。
第三章货物的交付第九条:交付的时间•英文原文:The seller must deliver the goods, hand over any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m and transfer 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 as required by the contract and this Convention.•中文翻译: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交出与货物有关的任何文件,并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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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F)是一个国际商业文件,是供应商和机构之间的协议。
它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和一个标准的操作程序,以便在商业交易中获得最大的效益。
本文将重点介绍CIF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版的相关内容。
一、货物质量1.1 本合同包括所有货物,供应商应确保所提供的货物具有良好的质量,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
1.2 供应商应保证货物符合买方订购的规格和质量标准。
如果不符合标准,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1.3 如果货物不符合协议要求,供应商应承担所有相关成本,包括运输和其他有关方面的费用。
二、货物交付2.1 货物将在供应商的装运港口准备好后交付给买方。
2.2 供应商将在协议规定的交货日期之前出货。
如果无法如期交付货物,供应商应立即通知买方,并与其商定新的交货日期。
2.3 供应商将为货物提供必要的文件,包括货物清单、装箱单、发票、装船通知单等。
2.4 在货物完成装船之前,供应商应向买方提供一份装船确认书,以证明发货量和品质。
三、运输方式和保险3.1 供应商将负责选择运输方式和承担运输成本。
运输方式应符合买方的要求。
3.2 供应商负责为货物提供适当的保险。
保险应该足以保护货物免受任何损失或损坏。
3.3 供应商应将保险单或保险证书副本交给买方。
四、价格和支付条件4.1 本合同价格为CIF价格,即包括成本、保险和货运费用。
4.2 买方应在货物到达港口后的15天内付款。
付款方式应符合协议规定。
4.3 如果买方未能按计划支付款项,供应商有权向买方加收逾期费用,直到付款到账为止。
五、争议解决5.1 本协议争议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的规定予以解决。
5.2 如果存在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5.3 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应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并接受仲裁的结果。
六、其他条款6.1 本合同仅在书面形式下生效,一旦签署,双方就应遵守所有条款和条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但须这些国家均为本公约缔约国。
第二条排除适用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 销售合同的标的物是供私人、家庭或家庭消费使用的货物;2. 销售合同的标的物是供个人使用或消费的货物;3. 销售合同的标的物是供个人使用或消费的货物;4. 销售合同的标的物是供个人使用或消费的货物。
第三条合同形式合同无需以书面形式,也无需签字,即可成立。
第四条货物交付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
第五条货物质量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六条货物价格买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货物。
第七条货物所有权货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
第八条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条合同解除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合同的解释、效力和履行,适用合同双方选择的法律。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合同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公约的解释和修订本公约的解释和修订应通过缔约国之间的协商进行。
第十四条公约的签署、批准和加入本公约开放供各国签署、批准和加入。
第十五条公约的生效本公约自一定数量的缔约国批准或加入后生效。
第十六条公约的退出缔约国可以声明退出本公约。
第十七条公约的保存和通知本公约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并负责通知缔约国。
第十八条公约的修订和修正本公约可以由缔约国通过协商进行修订或修正。
第十九条公约的解释本公约的解释应以促进其目的和宗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公约的最终条款本公约的最终条款包括其生效、退出、修订和解释等相关规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并非真实法律文本。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一个实际存在的国际公约,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
如果您需要了解真实的公约内容,建议查阅官方文件或咨询法律专家。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是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是目前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之一。
一、公约的背景与目的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给国际货物买卖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解决这一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广泛听取各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CISG,旨在通过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CISG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当事人所在国均为CISG缔约国;(2)合同当事人所在国不是CISG缔约国,但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 合同的订立CISG规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要约、承诺、合同的成立等。
同时,公约还明确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
3.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CISG明确了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包括:(1)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提供货物质量保证等;(2)买方的义务:支付价款、接收货物、风险转移等。
4. 违约责任CISG规定了违约责任,包括违约的种类、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公约明确了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并规定了赔偿损失的原则。
5. 争议解决CISG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同时规定了仲裁和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
三、CISG的意义与影响1.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CISG通过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降低了国际贸易的法律风险,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2. 提高交易效率CISG简化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程序,提高了交易效率。
3. 增强法律可预见性CISG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了法律的可预见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于1980年通过,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规则。
该公约有85个成员国,并被广泛接受和采用。
第一条是该公约的核心条款之一。
第一条的主要内容第一条规定了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和目的。
具体内容如下:1.适用范围:该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买卖双方所在的国家都是公约缔约国时。
对于合同双方所在的国家和货物买卖交易的国别之间的冲突问题,该公约为所有公约缔约国提供了一致的法律规则。
2.目的:该公约的目的在于推动国际货物交易的发展,通过为合同双方提供公平、统一和可预测的法律规则来促进国际贸易的进行。
该公约旨在消除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差异,为国际贸易提供一个稳定和可靠的法律框架。
3.不适用情况:该公约明确规定了一些不适用的情况。
例如,对于与个人身份、公司设立、治安或道德等有关的问题,该公约并不适用。
此外,对于仅涉及服务、租赁和知识产权等非货物交易的情况,该公约也不适用。
第一条的意义和影响第一条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和目的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和影响:1.法律统一:该公约的实施使得国际货物交易的法律规则变得更加统一和一致。
不同国家的商务合作伙伴可以基于该公约的规定来协商和签订合同,而不需要研究各自国家的法律差异。
2.确定适用法:第一条明确指出在哪些情况下该公约适用,帮助合同双方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这有助于减少法律争议,提高交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3.促进国际贸易:该公约为国际货物交易提供了一个稳定和可靠的法律框架,有助于增加对国际贸易的信任和保障。
这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扩大贸易规模具有积极作用。
4.保护当事人权益:该公约旨在提供公平和平衡的法律规则,以保护卖方和买方的权益。
通过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
结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规定了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和目的。
它的实施使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更加统一,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下,合同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同的成立:- 合同通过一方的要约和另一方的承诺形成。
- 要约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但必须包含足够的信息以确定合同的基本条款。
- 承诺必须明确表示接受要约,并且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更改。
2. 合同的条款:- 合同条款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或者是通过行为表明的。
- 合同应当包括货物的描述、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基本条款。
- 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合同条款,但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3. 合同的履行:- 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 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接受货物。
- 双方应当遵守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
4. 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
- 赔偿损失应当相当于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5. 合同的解释:- 合同应当根据其条款、合同的目的、双方的行为以及相关贸易惯例进行解释。
- 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解释。
6. 争议解决:- 双方可以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 如果没有约定,争议可以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7. 适用法律:- CISG适用于合同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合同,除非合同双方明确选择适用其他法律。
8. 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进行修改。
- 合同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被终止,例如一方严重违约。
请注意,CISG的规定仅适用于销售合同,不适用于服务合同或其他类型的合同。
此外,CISG的规定是最低标准,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增加额外的条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由联合国于1980年4月11日制定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行为的国际合同。
它由80多个国家签署,均承认其约束力,可以被视为国际或地区贸易实践的标准。
CISG主要改革国际货物买卖行为,促进贸易流程的有序化,使合同双方的权益得以充分的保护。
它倡导与国内商事法律的一致性,以及突破传统的国界,解决因国家单一法律影响破坏商定权利的问题。
CISG以买卖双方构成、买卖双方当事人身份认定、支付货款、履行义务、消灭义务、买卖后果、瑕疵适用当事人实际履行义务和权利等七大块内容对国际货物买卖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在CISG认可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也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了细节,有助于提高贸易安全性。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具体应用落实细节,均列在CISG的申批条例中。
如果某一合同条款与CISG不一致,则应以CISG的规定为准。
CISG的制定,对国际货物买卖行为提供了明确、完善的规定,以满足国际贸易实践中实体经济主体参与和法律关系的可预测性需求。
CISG将根据未来发展趋势和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改进,在国际货物买卖行为完善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将持续发挥重要作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生效时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生效时间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背景1.1 《公约》生效的法律背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公约旨在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供统一的法律框架。
各缔约国承认这一公约的适用,并愿意根据公约的条款进行相关交易。
本协议的签订,旨在明确双方在《公约》生效后的权利和义务。
1.2 协议生效的时间及条件根据《公约》第99条的规定,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在协议中另有约定。
协议生效的时间对于甲乙双方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双方应严格按照《公约》的生效条款履行相关义务。
1.3 生效时间的具体要求根据《公约》生效时间的相关条款,双方应确保在《公约》生效后适时调整其商业行为,并确保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不与《公约》发生冲突。
特别是涉及国际货物交易的合同条款应符合《公约》所规定的标准。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1 甲方的义务① 甲方应确保提供符合《公约》规定的国际货物交易所需的货物。
② 甲方有责任按照合同条款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并确保交货时间符合乙方需求。
③甲方应当根据《公约》规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并承担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④ 甲方应及时提供相关的货物运输单据、发票等文件,以便乙方能够顺利办理通关等手续。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又被称为《联合国公约》,是国际间进行货物销售交易的统一法律规则。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并于1988年生效。
其目的是通过确立统一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保护商业交易的安全和可预见性。
1. 概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国际间涉及货物销售交易的合同。
该公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平衡,提供明确的合同条款,以减少交易风险和纠纷。
2. 适用范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两个或多个缔约国之间进行的货物销售合同。
在涉及国际贸易的货物销售中,无论是同一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还是跨国合同,该公约都应适用。
3. 关键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一些关键原则,用于指导国际货物贸易的合同解释和执行。
其中包括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原则和可预见性原则等。
4. 合同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涵盖了许多重要的合同条款,包括货物质量、交付期限、付款条件、合同解除和违约救济等。
这些条款旨在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平衡和合理的交易条件。
5. 合同解决纠纷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为合同纠纷解决提供了指导。
根据该公约,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合同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
6. 缔约国。
截至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已经获得了超过90个国家的批准,包括许多主要的贸易国家。
这些国家通过批准该公约,表明他们愿意遵守公约规定,并充分利用该公约提供的便利和保护。
7. 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
该公约通过确立一套统一的国际贸易合同规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环境。
这种统一的规则减少了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和交易不确定性,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发展。
结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法律框架,旨在统一和简化国际贸易的合同规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贸易领域中一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法律文件。
其第 1 条的规定,对于明确公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起着关键作用。
第 1 条(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这意味着,公约的适用首先取决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的国家是否为公约的缔约国。
如果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是缔约国,那么公约自动适用,除非当事人明确排除其适用。
而当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并非均为缔约国时,公约的适用则取决于国际私法规则是否指向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这种规定的背后,有着深刻的考量和实践意义。
从国际商业交往的角度来看,它为判断合同是否受公约调整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以两个缔约国企业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为例,公约的适用相对简单直接,为双方提供了一套统一且被广泛认可的规则,减少了因各国国内法差异而可能产生的法律不确定性和风险。
然而,当涉及到一方或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的情况时,国际私法规则的引入增加了一定的复杂性。
这就要求在具体案件中,仔细审查相关的法律冲突规则,以确定是否最终适用公约。
例如,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那么公约也将得以适用。
第 1 条(2)款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这一系列的排除规定,是基于不同类型交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而制定的。
比如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这类交易通常具有较强的个人消费属性,与一般的商业货物销售在性质和法律需求上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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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于1988年1月1日起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参加国正式生效。
中国于1986年批准加入了该条约。
《公约》共有101条,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是关于合同订立的内容;第三部分是货物的销售,包括卖方义务、买方义务、违约的补救及风险转移的内容;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是关于公约的批准、生效、保留和退出的内容。
第一节《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一)《公约》采用营业地标准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应以与合同及合同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判断依据。
(二)依国际私法规则的扩大适用
《公约》本来只适用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情况。
而依《公约》第1条(b)项的规定,即使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但只要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
我国加入《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
二、不适用《公约》情形
(一)《公约》不适用的六种销售
公约只调整货物买卖,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
1、供私人(personal)、家人(family)或家庭(household)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经由拍卖(auction)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execution)或其它令状(authority of law)的销售;
4、公债(stocks)、股票(shares)、投资证券(investment securities)、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或货币(money)的销售;
5、船舶(ships)、船只(vessels)、气垫船(hovercraft)或飞机(aircraft)的销售;
6、电力(electricity)的销售。
(二)《公约》不适用的两种合同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来料加工合同)
2、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other services)的合同。
(混合合同)
(三)《公约》不涉及的三个法律问题
1、合同的效力(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或其任何条款(provisions)的效力,
或任何惯例(usage)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 sold)可能产生的影响。
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death)或伤害(injury)的责任(liability)。
三、《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除第12条的规定外,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公约》的适用并不是强制性的,主要表现为两点: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了某一国际惯例,则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
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公约》仍应对合同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但如果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加入公约时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排除或改变。
四、我国对公约的保留
中国在核准公约时,曾提出了两项保留:
(一)合同形式的保留
《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我国核准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
《合同法》修改后,我国现已撤回该项保留声明。
(二)因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
《公约》第1条(b)项允许通过国际私法的引用而使公约适用于非缔约国。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提出保留,即我国仅同意对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公约》。
五、格式合同
1、从性质上来讲,格式合同既不同法律,在双方签字以前也不是真正的合同。
格式合同只是贸易谈判的一方给另一方提供的建议性的文本,在当事人签字前不具有约束力。
2、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可以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文内容进行修改、删节或补充。
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填写了空白的项目签字后,才能成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个有效的合同。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offer)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第十四条(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第十五条(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一)要约的有效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
2、要约内容十分确定。
如果要约中订明了货物并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
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缺少确定内容和附条件的表示都不是要约,仅为要约邀请。
3、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
1、定义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
2、时间
撤回通知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法律效果
要约不生效,受要约人在规定时间作出承诺,合同也不成立。
(三)要约的撤销(revocation)
第十六条(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1.定义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
2.时间
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
3.不可撤销的要约
(1)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本着对该项要约信赖行事。
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也可以撤回。
(四)要约的失效
第十七条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
终止。
1、要约期间已过,受要约人未在要约规定时间内作出有效的承诺。
2、要约人的撤销。
3、受要约人的拒绝。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拒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默示的拒绝主要表现为对要约实质内容的变更,构成反要约。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第十八条(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
(一)承诺有效的条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作出可以声明或行为表示,但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2、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1)逾期承诺未在要约规定的有效其内到达要约人的承诺。
理论上新的要约,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合同才成立;
(2)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例外:要约人的及时追认,即要约人毫不迟延地(without delay)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表示接受,则该逾期承诺仍可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