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判断规则

就业歧视判断规则
就业歧视判断规则

就业歧视判断规则:在自由与平等之间

宁立成韩丽欣

《价格月刊》2007年第9期

一、引言

在汉语中“歧视”就是“不平等地看待”之意,然而所谓“平等”的标准和依据人们却并非总是能够得到一致的认同,“历史上对什么的确构成而什么又不构成不合理的歧视的问题并不始终存在着一种普遍一致的看法。”。同样,对于“就业歧视”人们往往也会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同样的行为,在一些人看来是平等和公正的,但在另外一些人看来可能是歧视和不公正的。之所以会有不同的观点,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判断就业歧视的标准和规则有所不同。

当然,这并不是说人们不能对于就业歧视的判断规则达成比较广泛的共识,事实上当今世界各国对于就业歧视的判断规则已经有了相当多的共识,例如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认为就业和职业歧视是指“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优惠,其结果是剥夺或损害在就业和职业上的机会和待遇上的平等。”但是,这些标准只是有限的、已经得到公认的,许多新的、已经得到相当多的人认同的标准如年龄、国籍、残疾等并未被包含其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判断就业歧视的标准也会随之变化而绝不是一个固定的、封闭的系统,“给予人们和群体平等与不平等的程度,往往是依客观的生产状况而定的、依基本上无法控制的社会现实状况而定的、依社会进化的一般状态而定的,以及依现有的认识和理解水平而定的。不断试错、反复实验、不断进展,便会影响和修正我们关于什么应当平等对等而什么不应当平等对等的观念。”

法国《人权宣言》开宗明义:“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美国《独立宣言》也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选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这两个资本主义国家经典的宣言中都提到自由和平等绝非偶然,而是资本主义价值观的必然体现。自由和平等是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制度的锐利武器,同时又是其建立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块基石。在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之初,自由和平等并行不悖,

因为当时的平等基本上是指政治的、门第的、机会的平等,而不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的平等,这样的平等与人身自由、经济自由、私法自治等自由精神不但不冲突反而互为条件、相互促进:没有人身自由何来人格平等,没有人格平等也绝不会有人身自由。

然而,当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贫富过度悬殊,社会矛盾激化并影响到资本主义制度生死存亡的时候,传统的政治和形式的平等已不能够顺应时势的需要,而传统的自由主义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现实的发展要求“实质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平等。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在就职演说中,把传统的信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集会结社自由,改为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即所谓新的“四大自由”。在这种理念指导下的罗斯福新政开启了国家干涉经济的模式,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限定工人的最低工资和国家干预农业、工业、金融等方面的法律。笔者认为罗斯福新“四大自由”中的后两种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是在自由主义盛行的情况下拉大旗作虎皮,“六经注我”的一种做法,因为自由最根本的意思乃是不受干预、免于限制,如言论自由、迁徙自由、合同自由等等,而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不但不是要求不受干预反而是要求国家积极干预,将其归入自由的范围确实有点不伦不类,将其归入平等比较恰当,其实质是一个人在生活贫困的情况下有向国家要求获得帮助,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干涉,其实质是对自由的限制而保障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平等权利的实现和国家、社会的良性发展,例如限定工人的最低工资是限制雇主的自由来保障工人的生存权;禁止雇主就业歧视是限制雇主的用人自主权以保障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的实质是国家“劫富济贫”,限制有产者的财产自由而保障贫困者的生存权,因为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的资金归根到底来源于纳税人,特别是高收入的纳税人。

禁止就业歧视也是国家对传统自由加以限制而保障平等的具体体现,其实质是对雇主经营自主权的一定限制,从而保障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或者说限制雇主的用人自主权来保障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对雇主的用人自主权限制到何种程度、如何限制,对求职者的平等就业保障到何种程度、如何保障直接决定了就业

歧视判断规则的具体内容和宽严程度。事实上,国家对于作为传统自由的雇主用人自主权的干预是有限的,对于求职者平等就业的保障也非绝对,而是在两者之间,即在自由和平等之间进行平衡,这种平衡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自由和平等之间没有一个天然的平衡点,也没有任何一种能使两者同时达到最大化的方法。”在平衡雇主用人自主权和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以确定就业歧视的判断规则时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

二、雇主的身份和性质

一般情况下当雇主是国家机关、其他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时,相对于私企雇主,其用人自主权应当受到严格限制而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应当受到较严格的保护,“我们对待自己家人的方式和对待陌生人的方式肯定是不一样的,而这种习惯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无可指责的;但宪政国家的一个基本共识是,政府或其它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包括像北大这样受政府资助的公立学校)不能任意地区分公民中的不同人群,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对他们规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是公共机构,其权力实质或形式上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其经费也来源于纳税人,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招募人员时,国家机关必须给予所有公民以平等的机会,不得有任何歧视,这是人民主权和基本人权等宪政原则的必然要求。其他公共机构,如公立大学、公立医院和国有企业,其资产来源于国家,承担着人民和国家托负的公共责任,因此也应保证给予所有公民以平等的就业权。依照私法自治原则,私企雇主雇佣工人属于雇主自治的范围,国家不应强制干预,有人认为对于那些有歧视偏好的人,“适合的办法是设法说服他们,使他们认识到他们的口味是不好的,从而,应该改变他们的观点和他们的行为,而不要使用强制的力量把我的口味和我的态度强加于人”。虽然这种主张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现实中也罕见有国家对私法领域的就业歧视只采取说服教育而不采用强制的力量,但是这种主张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至少它将公法主体和私法主体区别对待有其合理性。

简言之,公法主体行使用人权力时,其权力也是职责,而且这种权力是国家和人民授予并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因而公法主体用人权力的公正性应得到严格保证,不允许有任何不合理的区别对待;私法主体行使的是用人权利,依据传统的私法自治,“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其权利应是自由的,只是这种用人自

主权利与公共利益、平等就业权利存在一定冲突,需要加以适当的限制,这种限制应适度而不是绝对的。在确定就业歧视的判断规则时,考虑雇主的身份和性质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三、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之所以对属于传统私法自治范围的企业用人权予以一定的限制,实是因为其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涉及和影响到了社会公共利益。当然,任何私法领域的行为也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公共利益,但是只有当这种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达到相当程度的时候,国家的干预才成为必要。

“就业不仅是劳动世界男女谋生的手段,也是融入社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希望的重要途径。这使得就业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使所有人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尊重工人权利和获得充分就业,对于实现社会公正、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至关重要。”和谐社会要求社会协调发展,不能通过牺牲一部分人的权益来维护另一部分人的权益,禁止就业歧视与其说是维护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如女性、农民、残疾人等的权益,不如说是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实现社会的和谐。实践早已证明市场经济会有它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局限性,没有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会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逐步远离社会公正,产生贫富悬殊和社会危机,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和社会动荡,最终危害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和谐发展。就业歧视不可能通过市场来解决,最起码不可能通过市场在较短时间解决,如果国家不加以干预,最终必然危害人类共同利益和社会和谐。

其一,就业歧视,特别是普遍性的、制度性的歧视使得某一类人普遍性地被排除在一定的就业领域之外,甚至几乎被排除在所有就业领域之外,例如我国在2003年前许多城市“对进城农民工的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先城后乡控制、强制性收取管理费、用工调节费。以北京市为例,从1996年起北京市劳动局每年发出通告公布限制的行业和工种,从1996年的15个增加到1997年的34个、1998年的36个、2000年的103个”,而在2004年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布之前乙肝病毒携带者则几乎被排除在所有就业的大门之外,女性也被许多就业领域所排斥。这些类别的人大量而广泛地受到歧视和排斥,一方面无异于剥夺了他们的求生之路,另一方面也将他们排斥在社会之外,侵害

了其人格尊严,破坏了社会和谐。就业歧视使人产生不公正、不平等的心理体验,甚至使人对生活绝望,如果这种情形大量存在必然会对社会稳定、和谐产生很大的破坏性,损害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

其二,性别的就业歧视不仅仅是对女性求职者本身的侵害,也损害了社会成员的共同的和未来的利益。营对女性的就业歧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横向隔离,即行业的性别隔离。在劳动力市场上,男性往往集中在一些行业,而女性集中在另一些行业,亦即“女性”职业和“男性”职业现象;二是纵向隔离,即职别和职位的性别隔离。无论是以男性为主的行业,还是女性相对较多的行业,男性通常有较高的职务和岗位,而女性则居于较低的职位上。就业和劳动是个人参与社会、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在诸多就业领域对女性的歧视,一方面必然使女性的总体就业率大大降低,从而使得相当数量的女性失去参与社会的机会,另一方面女性就业领域的局限性,也使得女性的发展和参与社会受到局限,概言之,就业领域对女性的歧视会使女性人格与能力的发展和健全受到不应有的限制。

女性承担着生育子女的社会责任,也是抚养教育子女的主要责任承担者,女性的人格和能力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下一代的人格和能力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的未来和发展。对女性的就业歧视还会导致对女性教育投入的不足,如果女性在同等条件下得不到与男性相同的职业与报酬,那么家长对其进行教育投入的动力必然减小,女性自身也会没有很强的愿望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因为那很可能是得不偿失的。对女性教育的投入不足一方面直接影响女性的成长和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对这些女性教育投入的不足将又间接影响由这些女性所生育和抚养的子女的健康成长,从而影响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和利益。

四、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平等保障

“一个社会在面对因形式机会与实际机会脱节而导致的问题时,会采取这样一种方法,即以确保基本需要的平等去补充基本权利的平等;而这可能需要赋予社会地位低下的人以应对生活急需之境况的特权”,国家在平衡雇主用人自主权和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的时候应该考虑到权利的轻重缓急:限制雇主的用人自主权只是限制了雇主任凭自己的主观好恶,依据与完成工作的需要没有内在联系的标准招募工人的权利;保障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却是保障了求职者获得就业机

会,从而为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比较雇主用人自主权和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二者孰轻孰重就不难看出: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对于求职者的重要性远远高于雇主用人自主权对于雇主的重要性,因为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相对于其他权利应具有优先性。

“没有生存,人类就不可能进行任何活动,没有生存权,人权就无从谈起。”劳动、就业是谋生的基本手段,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剥夺一个人的就业机会无异于剥夺了他的生存权利。奥地利法学家安东·门格尔1886年写成的《全部劳动权史论》一书认为:劳动权、劳动收益、生存权是造就新一代人权群———经济基本权利的基础。生存权此时被认为:在人的所有欲望中具有优先地位。确实,生存权是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在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具有优先地位,我国政府在1991年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就强调“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最早在宪法中对生存权加以规定的是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此后很多国家先后在宪法中规定了生存权,例如日本1946年宪法第25条规定:“凡国民均有营养健康及文化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

生存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其实现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和干预。国家对生存权的保障无非是两种方式:一是直接的方式,即直接提供物质帮助;二是间接的方式,包括保障劳动权和对私法自治领域的适度干预两种。后者如我国1985年的《继承法》第13条第2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适度干预以保障公民生存权的理念,也可以说是用这种方式替代由国家直接提供物质帮助的方式,节约了国家的开支。

间接的方式中最主要、最常见的是保障劳动权,因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保障了劳动权,就解决了生存权的问题,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劳动权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就是劳动就业权。在现实条件下,要求国家给每一个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是不现实的,但要求国家提供给每一个劳动者平等的、公正的就业机会是可行的,也是应该的。禁止就业歧视就是国家应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公正的就业机会,从而保障生存权的实现;生存权的实现必然要

求国家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提供生存的资源,例如物质、就业机会等等,从这种意义上说禁止就业歧视就不仅仅是生存权的保障,而且其本身就是生存权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生存权的体现。

“仅有生存还不足以体现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因为生存权只确定生存的最低标准,要使这种区别即人的社会性充分展开和充分实现,还应从人的‘求生’本能进化到追求‘生存质量’上来,使人能不断发展自己的肉体组织和精神组织,使各集体主体拥有在自己的生存时空内发展自己的生存能力并提高生存质量。”就业不仅是人生存的需要,也是人发展的需要,禁止就业歧视既是保障人的生存权,也是保障人的发展权的重要方式。

其一,生存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劳动就业的权利又是生存权的前提和保障。一个人如果不能维持自己的生存,那么发展权对于他来说更是遥不可及的事情了。禁止就业歧视在保障个人获得就业机会、维持个人生存的同时也是在为发展权提供前提和保障。

其二,人类的劳动并非只是为了满足最低的生活需要,而是为了更好的生活,更自由、更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个性,而这些都离不开物质财富作基础,而物质财富的源泉是劳动。换言之,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只有享有劳动就业的机会才可能获得物质财富,进而才可能实现自己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其三,劳动和就业是个人获得全面发展的基本途径,禁止就业歧视是保障个人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个人的发展不可能在孤立的、与世隔绝的状况下进行,也不可能纯粹在主观思想世界里进行,“只有当人与客观物质世界的交换产生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自身潜能不断外化需要的物质手段时,人才会获得发展。这就要求必须把人的发展与人对自然界的改造结合起来进行考察。”换言之,人只有在改造世界中、在实践中、在劳动中才可能改造自身、发展自身,剥夺一个人参与劳动和就业的机会,其实就是剥夺了他参与改造世界和生产实践的机会,归根到底就是剥夺了他发展自身的潜能和个性的可能性,因为“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这种生产在生产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普遍异化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通性和全面性。”

从歧视对象上来看,中国劳动者在就业的过程中碰到的主要歧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户籍制度与城乡就业歧视。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表现得最为严重的就业歧视来源于现存的户籍制度,固定的户籍制度从制度上支持了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歧视,增加了流动就业迁移成本和流动成本,限制了劳动者在平等基础上自主择业的权利。户籍制度带来劳动力市场的二元甚至多元分割的局面,带来就业市场歧视现象的同时,不仅农村与城市,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劳动力也无法得到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这种人为的制度障碍有悖市场经济的机理。

这种局面的根源可以追溯为行政力量对市场进行制度性干预的结果。从历史上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都对国内迁移实行控制政策这些国家也存在着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即对城市工人进行保护,对迁移劳动力采取歧视的态度。有学者通过政治经济学分析后认为,城市居民出于维护既得利益的动机,通过影响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过程,帮助形成了排斥外地民工或外地人的歧视性就业政策,造成劳动力市场的分割。这种扭曲劳动力市场的政策,实际上是城市偏向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改革以前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和扭曲,是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内生要求,是通过一系列事先决定的制度机制形成和维持的。改革以来仍然存在着并常常被强化的劳动力市场分割,反映了城市居民的利益要求,并主要通过地方政府的政策实现。忧虑的城市居民通过各种游说活动,诱致出政府保护(歧视)政策,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2、性别歧视。

在就业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方面,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法》第十三条特别强调了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然而在现实中,即使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就业双方的法律关系,但是就业领域内仍存在比较严重的性别歧视。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回避劳动法所规定的不得解雇怀孕以及哺乳期妇女的规定,不愿意雇佣女性,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平等的标准。在就业市场上,明确限制性别的招聘广告比比皆是。许多单位虽然表面没有对性别作出限制,但是一进入面试程序就“男性优先”。还有某些私营企业在女职工孕期采取“变岗变薪”的方法来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当然,从性别歧视问题来看,突出的是女性在就业市场上遭遇的性别歧视,也有些用人单位也根据自己的意愿只招收女性或者女性优先,这也构成对男性劳动者的歧视对待。

3、年龄歧视。在一些招聘广告中,经常可以看到有关年龄的限制性条件,比如招收文秘人员,一般要求女性,年龄在22岁~28岁。同时,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就业结构出现年轻化的趋势,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了几近苛刻的年龄界限,将一大批年龄较大的求职者排斥在外,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将用人的年龄限定在35岁以下。有的单位采用强迫的方法使达到一定年龄的受雇者自动离职或者退休,或者当受雇者达到一定年龄,其升迁就受到影响。

4、身高歧视。身高也成了歧视的对象。在中国,社会上普遍嫌矮爱高,认为身材欠高人士形象不佳,此非工作能力有什么缺陷。而身高多由遗传因素决定,非个人们所能控制的。有的用人单位往往在招聘公告上对求职者的身高做出硬性规定,身高未“达标”的求职者,连面试机会都被剥夺。也有的单位,如某地的教育部门重新认定教师职业资格时,规定身高160厘米以下的男性不得当教师。

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还遭受其他类型的歧视,例如经验歧视,在一些招聘广告中,常常有经验的要求,这使得一些没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或无工作经验的人望而却步。更令人不能理解的是血液歧视,有的公司在招收销售人员时就要求血型为O型或者B型;姓氏歧视,有媒体报道,一位经营布料的老板在招收营业员时,拒绝录用一位姓裴的女性求职者,原因是因为该女性的姓与“赔”谐音,对于生意人来说不吉利。[

合同法的公序良俗原则论述

合同法的公序良俗原则论述 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领域一项重要基本原则,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来明确该原则的适用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新事物总是在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中产生的,其中有生命力的新事物又在推动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在这样一个总体前进的过程中,享受到了众多科技成果的同时,却也在社会道德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升是非常不利的。然而,面对这些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具体规定和依据,这大大加剧了社会道德败坏行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包括合同法条文中的出现,无疑成为解决目前社会道德问题的福音。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基础理论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发展 公序良俗最早是以观念的形式产生的,其中对于公序这一原则最早的规定是对公民享受到的权利和利益,而良俗则是公民应当具备的一般道德准则。但是这两项含义并非一成不变的,其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这一原则的存在,毫无疑问地起到了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但是,由于其本身没有被赋予法律地位,因为也没有得到普通大众的足够重视,因而没有发挥出更大的社会作用。为了强化这一原则的重要性,之后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开始将这一原则引入到法

律条文当中。我国也开始在清末时期,在民法典中对公序原则有了一定的提及,但是对善良风俗的内容却没有做出必要的规定。一直到新中国成立,我国法律中对社会利益与社会公德进行了必要的规定,标志着公序良俗这一原则在法律中的地位得到正式的肯定。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规定,所有从事民事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人,都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并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和特征 公序良俗原则所适用的主体是所有从事民事活动的人,并要求这些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能够按照社会公共秩序办事,并能够尊崇善良风俗,否则就可以据此判定民事主体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学术界对于公共秩序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知。不过其大致的范围可以归结为法律和政治范畴。这种界定的模糊性,也使得公共秩序一直随着时代的变迁在变化。而善良风俗不同,它本身源自于大众所普遍接受的道德和价值观念。所有与之相违背的行为,都应当是无效的,被摒弃的。这样看来,善良风俗具有一般法律价值标准,也是最为基本的道德规范。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 公序良俗原则有着非常广阔的外延空间,在这一外延空间之下,公序良俗原则所涵盖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法律中的公共秩序当中,而且还涵盖了法律中未包含的秩序。这种更加自由的设定,使得公序良俗原则能够被灵活地引入到法律体系之内。这样一来,法律某些方面的制定滞后性就得到了有效的弥补,对于完善整个法律体系,以及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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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 D、取得保险行业协会核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4题: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 A、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B、投保人和受益人 C、保险人和投保人 D、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第5题: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中,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为() A、批注解释原则 B、文义解释原则 C、意图解释原则 D、补充解释原则 第6题:保险公司通过中介渠道获得业务的销售方式被称为() A、直接销售 B、个人销售 C、渠道销售 D、间接销售 第7题: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随之消失,这种债的消灭被称之为() A、债的混同 B、债的抵消

C、债的免除 D、债的解除 第8题:如果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擅自改变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则视其为() A、差异竞争行为 B、恶意竞争行为 C、不正当竞争行为 D、优势竞争行为 第9题: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代理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对业务人员在销售前的培训时间为() A、不得少于12小时 B、不得少于36小时 C、不得少于60小时 D、不得少于80小时 第10题:保险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最重要的凭证和依据是() A、保险单 B、小保单 C、投保单 D、暂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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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的根源与解决之道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冯同庆《光明日报》( 2010年10月15日 11 版) 冯同庆 就业歧视与就业容量有关,就业容量与经济发展有关,在经济发展没有达到充分扩大就业容量的情况下,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容易发生就业歧视。因此,消除就业歧视将是长期的过程。 但是,就业歧视与是否充分就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而言,对相同的人不同对待或对不同的人相同对待都有可能造成就业歧视。即使在没有达至充分就业的情况下,也可以减少就业歧视现象的发生,或者可以减轻就业歧视现象的严重程度。 就业歧视与道德传统、文化习俗等相关,而与管理体制有更为直接的关系。以性别歧视为例,嫌弃女性,就与道德传统和文化习俗相关。然而,管理体制往往可以改变就业歧视的状况。我们国家曾经被誉为解决就业歧视最成功的国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新中国建立后

政府重视妇女就业,而且计划体制能够保障比较高的妇女就业率。改革开放以后,实行企业自主用工的市场体制,在市场化不充分的内地女性就业遭遇歧视而就业率大降。而在市场化充分的东南沿海,制造业企业自主录用女性的比率大大超过男性。 不过,无论是计划体制,还是市场体制,在解决就业歧视问题上都存在着缺陷。在计划体制下,在城镇女性高就业的同时,一些女性禁忌的职业反而伤害了她们的权益,还挤压了农村女性进城就业。在市场体制下,企业使用的并非是女性而是她们的“青春期”,所谓“不适龄”的女性仍然被职业性别隔离。 因此,解决就业歧视问题,需要国家的公平规制,也需要企业的理性用工,更需要培育就业者权利,在三方的互动中才能使问题得到缓解。在工业化国家,三方的互动有不同的形式,大都取得了成效。在美国,法律能够保障就业者受到歧视后进行诉讼;同时,在企业用工选择影响某些群体就业的时候,公共部门能够承担责任,比如政府部门雇佣的黑人比例很高;这又与黑人多年的平等就业的社会诉求表达相关。在日本,二战后国家的劳资关系体制由压制走向合作;在具体的制度上,即使对不够称职的人员,不仅有失业保险的补救,而且前置到就业保障的预防;而这些都与工人和工会对就业权益的追求相关,为此他们付出了很大的社会代价。在德国,由于有工人运动的传统,就业者权利受到比较健全的法律保护;同时经济不景气时工会能够灵活应对,比如减薪资换岗位,以求与企业平衡;社会身份、性别、宗教信仰等形式的歧视很少发生,新发生的国外移民歧视受到三方密切关注。 在我国,实现三方互动需要考虑几个方面的问题。就国家规制而言,需要填补立法和政策空白。“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的规定,应该增加社会身份、健康状况、年龄、身体特征等规定。就企业用工而言,需要与政府政策相协调。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政策,不仅是政府导向,也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利,相互配合能够相得益彰。就培育就业者权利而言,需要组织化的支持。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反就业歧视的举报、诉

高层建筑结构形体规则性判定报告

建筑结构形体规则性判定报告 工程名称:西部城市某地块 子项目名称: A栋办公楼 编制单位:深圳市某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 有限公司(公章) 编制人:*** 校对人:*** 审核人:*** 编制时间: 二0一七年四月八日 ?一、项目概况

二、绿建评价标准要求 1。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的要求,应对建筑结构形体规则性进行判定,依据判定结果,赋予相应的评价得分。 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条文原文如下: 7。2.1择优选用建筑结构形体,评价总分值为9分.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规定的建筑结构形体规则性评分,建筑结构形体不规则,得3分;建筑结构形体规则,得9分。 3。表1:评分表

三、建筑结构形体规则性的判定 1。主要依据 《结构计算书》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2. 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筑结构形体规则性的定义和判断不规则程度如下表: 表2:同时具有下列三项及三项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凸不规则,不按楼板不连续的开洞对待;序号a、b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局部的不规则,视其位置、数量等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不规则的一项. 表3:具有下列2项或同时具有下表和表2中某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于本表的复杂连接。 表5:其他高层建筑工程

? 4。本项目建筑结构形体规则性分项判定表

本工程不属于特殊类型高层建筑,不存在表4中一项不规则即超限的项次。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筑结构形体规则性判定为规则,评价得分为9分.

就业歧视的原因

( 一) 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的影响 当前我国就业歧视愈演愈烈与我国的经济体制不无关系。就业歧视主要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地域歧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另外,有些地方政府在制订地方行政管理规定时,从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出台了一些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 如公务员招考限定户籍等) 。还有些地方为了追求GDP,以劳动力数量充裕、成本低廉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在具体操作中往往会用一些带有歧视性的霸王条款压低工 人工资,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 二) 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使中国人习惯于服从强势者的安排,在遭遇不公正对待时缺乏维权意识,即使意识到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也往往是敢怒而不敢言。在遭遇就业歧视时,不是考虑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从表面上看,这种对自己权益的漠不关心似乎让人难以理解,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和中国人千百年来积淀的文化心理有着密切联系。正是这种遭受歧视时的冷漠和退缩,助长了就业歧视之风,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 三) 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 我国目前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严重滞后,缺乏界定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与歧视性行为的标准,为受歧视者提供救济的制度尚未建立。在处理涉及就业歧视的劳动争议时缺乏法律依据,劳动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即使企业有歧视性行为,在对这些企业进行处理时由于没有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有关部门也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敷衍了事,使违法者免于法律制裁 二、消除就业歧视的对策 ( 一) 要通过开展反就业歧视宣传,提高各方的思想认识就业歧视之所以成为我国就业领域的顽疾,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对就业歧视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1.要提高民众对就业歧视危害性的认识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业歧视现象在我们国家之所以普遍存在,与国人面对此类事件时的漠然有关。因此法制宣传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科研单位必须广泛利用书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人们进行宣传,尤其是要对一些就业歧视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并请专家就问题产生的根源和社会危害性进行讲解,拿出解决对策,增强劳动者的权利 意识,提高劳动者维权的自觉性。当劳动者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了了解之后,当再遇到此类问题时,就会以较为积极的态度去应对。 2.要增强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感 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以形成公平的就业环境。其中应该把企业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强调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除了追求经济利益外,还应该增强社会责任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社会密不可分,一个企业要想得到发展,必须主动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应该教育企业管理者把眼光放长远些,使他们明白这样一个道理: 企业的发展不是孤立的,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经济状况、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等因素的制约,没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企业也就不可能有长远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积极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不仅可以为自身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而且可以吸引大量的人才和资金,从而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3.要强化政府管理部门的责任 管理部门对就业歧视危害性认识不足,就不能起到带头作用,更谈不上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因此我们一是要通过广泛宣传,使政府管理部门认识到自己作为国家机关理应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反对就业歧视,在诸如工作人员录用等工作中自觉权衡利弊,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编辑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在德国民法中,与公序良俗相当的概念是善良风俗。在英美法中,与此类似的概念则是公共政策。我国现行法并未采纳公序良俗的概念和表述,但《民法通则》第七条、《合同法》第七条和《物权法》第七条关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承认了公序良俗原则。 目录 1简介 2理论依据 3分类 4民审适用 1 简介 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在我国现行法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我国现行法上所称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因此,探讨这一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2理论依据 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 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并不损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尤其是在法律不足以评价主体行为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限制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及权利滥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贯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并以此造就了中华法系偏重伦理性的法律精神,这为公序良俗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用,提供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市民社会生活与交往日趋繁荣与复杂,这又为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提供了广阔的社会基础。公序良俗来源于民事法律调整的固有缺陷,即市民社会生活交往的广泛性、复杂性、不稳定性与法律的不可穷尽性之间的矛盾。公序良俗原则的任务则是解决这一矛盾,以弥补法律的不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 公序良俗原则 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以及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仲裁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作出必须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加上公认的道德规范,形成了具有系统性的公序良俗。 3分类 一是政治国家公序; 二是市民社会善良风俗习惯; 三是他人人格尊严; 四是家庭道德关系准则; 五是其他公序良俗。 4民审适用 在大陆法系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主要用来控制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援引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作出判决。应

论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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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近因原则的适用,应当按照常识性原则进行判断,以合理的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并实现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近因原则概述 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在因果关系中各原因中最近的原因,即促成保险标的发生损害的直接原因,在效果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的原因。但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按照英国学者斯蒂尔先生的解释:“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

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由此可见,近因,是指除非存在着这种原因,否则,损失根本不可能发生或几乎不可能发生。换句话说,近因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的、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在保险法中,只有当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近因)时,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补偿责任,该原则被称为近因原则。 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经历了几个世纪才被普遍接受,该原则虽然适用于所有的保险,但是如果追溯近因原则的源头,却是来源于海上保险。最早规定近因原则的立法是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于不是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此后,在Leyland Shipping Co. 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案中,Lord Shaw大法官将近因原则进一步具体化。他认为将因果关系比喻成链状并不准确,事实上,因果关系不是链状的而是网状的。在每一点上,影响、力量、事件已经并正在交织在一起,并从每一交汇点成放射状无限延伸出去。在各种影响力的汇集处,就需要法官根据事实宣布哪一个汇集在这一点上的原因是近因,哪一个是远因。按照这种判断标准,近因原则中的“时间”概念被“有效性”概念所取代,即在判断某一原因是否符合近因原则的要求时,不是看该原因是否最接近损失的发生时间,而是看该原因是否有效的促成了保险事故的发生。 事实上,虽然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法都将近因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下来,但对于近因原则的解释及其适用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正如美国学者Prosser所言:近因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追际的英国人情愿避免这一哲学谜语,而找到一个实际的解决方法。在此基础上,丹宁勋爵提出,密切起因应该通过常识来寻找。David Howarth先生则认为,判断因果关系的正确标准是:如果被

+就业歧视及化解途径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内容 二、就业歧视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一)就业歧视的概念 (二)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 1、性别歧视 2、户籍歧视 3、年龄歧视 4、疾病歧视 5、经验歧视 三、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二)非制度方面的原因 (三)用人单位的原因 (四)未设置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五)其他原因 四、就业歧视的危害性 (一)就业歧视不利于实现社会公正(二)就业歧视会造成社会效益的损失(三)就业歧视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四)就业歧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五、消除就业歧视现象的对策 (一)制订反就业歧视法,完善相关立法(二)完善舆论监督机制 (三)转变用人单位的传统观念 (四)设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管理机构(五)政府在促进就业中应起主导作用六、结论 参考文献

就业歧视及化解途径 【摘要】就业歧视在中国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复杂问题,如何有效地治理就业歧视是一个值得人们探讨和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就业歧视现象的普遍存在,不仅在经济上带来了不良影响,对整个社会的平等观念、法制观念等产生了严重的冲击,极大地损坏了公民平等就业权,成为我国社会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本文主要通过介绍就业歧视的概念及表现形式,分析就业歧视现象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从而探讨就如何消除就业歧视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就业歧视就业权对策 【 Abstract 】 th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in China is a long-term complicated problems, how to effectively control th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is a worth exploring and need people to solve the practical problem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phenomenon is widespread, not only has brought bad influence on the economy, on the whole social equality concept, legal concept and have a serious impact, greatly damage the citizens' right to equal employment, become one of social problems in our society to be solved urgently. This paper mainly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ncept and forms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analysis of the effects on the social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phenomenon, which discuss about how to eliminat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related 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Keyword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rights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劳动权不仅是获取物质保障所必要的权利,也是实现人全面发展所必须的权利,公平是劳动权的首要定义。当前,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就业歧视的方式更是多种多样,像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疾病歧视等等,不少人的就业平等权遭到莫名其妙地侵犯。矫正就业歧视是和谐社会背景下劳动者利益保护的基本目标和基本诉求,也是劳动者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科学的集中体现。 (二)研究意义 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加,就业歧视现象愈演愈烈,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不利于劳动市场的资源配置,阻碍经济建设。加强就业歧视的研究一方面可以为反就业歧视提供基础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人们树立正确的观念,从法律和观念上阻止就业歧视现象的蔓延。 (三)研究内容 本文在国内研究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就业歧视的现状原因进行分析,指出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以及带来的严重影响,从而探讨解决就业歧视现状的指导建议。 二、就业歧视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一)就业歧视的概念 所谓歧视,简言之,指不平等地看待。劳动经济学的学者往往将歧视与劳动生产率联系起来。他们认为就业歧视是指具有相同生产率特征的工人仅仅因为他们

我国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我国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就业歧视是指为实现某种“不合理”的目的,基于身份、性别、种族、政治见解、宗教信仰、残障、身体健康状况、相貌等原因, 对劳动者进行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的行为。该情况破坏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基于特定职业内在需要而区别对待的不应被视为歧视。 一、我国目前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 1. 户口歧视。我国二元经济体制的存在和长期 的存续, 导致二元户籍制度。户口歧视便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 户口歧视大概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歧视农村户口;二是歧视外来人口。 2. 性别歧视。这是就业中几乎所有女性都曾遇到的问题。不少用人单位打出了“只限男生”男生优先的招聘条件。显然是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和践踏。 3. 健康歧视。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还有一些病毒携带人群也受到歧视。如乙肝歧视问题, 已经引起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反应。 4. 学历歧视。高等教育的普及和高招规模的逐年扩大, 涌入求职场所的劳动者的整体学历水平也相对地提高得很快, 伴随而来的是 用人单位的条件也水涨船高, 即使是一些适合大专生的岗位, 也非要本科生、研究生不可, 导致人才浪费的现象。 5. 履历歧视。有的用人单位不组织考查应聘者实际水平如何, 而

是过分注重劳动者的履历, 比如明确提出有学生干部经历的优先录用等。还有一些招聘中, 注明要求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有相关工作经历等条件, 以规避“劳动法”为其设定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履历歧视导致了很多求职者夸大事实, 凭空捏造履历, 对社会诚信构成了很大的挑战。除此之外还有体貌歧视、年龄歧视、属相歧视、婚姻歧视, 甚至连姓氏、血型都会产生歧视, 甚至有的证券公司拒绝录用姓“阴”的, 只要姓“阳”, 五花八门, 歧视理由已经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程度。 二、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1. 从劳动者的情况分析。我国劳动者总体特征 是数量巨大, 素质不高, 技能缺乏, 在职业技能、维权意识等方面都缺乏和用人单位谈判的意识和筹码。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不能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的对话, 迫于就业的压力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只能无奈地面对现实。 2. 从用人单位来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用人单位追求成本可控下的利益最大化, 在确定用人支出的情况下, 追求更大效益地利用员工的使用价值, 不可避免会对劳动者产生区别对待。 3. 从政府方面来分析。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行政管理规定时出台了一些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即使企业有歧视性做法, 也被当作是用人自主权, 推托监管责任, 敷衍了事。面对日益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 劳动监察部门却鲜有干预, 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就业歧视的严重性, 即使意识到了, 也觉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保险原理与实务考试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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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保险公估人考试真题:保险原理与实务试卷 一、单选题(共100题,每小题0.5分,共50分。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选对得0.5分,多选、不选或错选均得0分) 1.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可保风险的条件之一是()。 A.风险具有确定性 B.风险具有不可测性 C.风险是纯粹风险 D.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同时遭受损失的可能 2、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这种解释的出发点是()的角度。 A.法律 B.经济 C.社会 D.风险管理 3、保险费的厘定必须具有合理性,其含义是指()。 A.保费能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 B.保费不应在抵补损失及营业费用后,获得超额利润。 C.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与其承担的保费尽量一致。 D.合法、公平、适当。 4、保险的互助性特征主要体现在()。 A.通过保险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 B.通过保险用少数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 C.通过保险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多数遭受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 D.通过保险用少数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多数遭受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 5、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保险的保费确定是以"公正性"费率为原则的,而社会保险的保费确定是以()。 A.平均保费制 B.单一保费制 C.均一保费制 D.公平性费率 6、保险的职能除了基本职能之外,还有一些派生职能,其派生职能主要包括()。 A.给付与补偿 B.补偿与防灾 C.融资与补偿 D.防灾防损与融资 7、据据保险的基本原理,参加保险的少数不幸被保险人的损失分摊范围是()。 A.一半被保险人 B.所有被保险人 C.大部分被保险人

就业歧视和人权保障

反就业歧视,保障人权 关键词:就业歧视、侵犯人权、法治建设 摘要: 当今我国法律体制正在转轨和经济正在转型,就业格局、就业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这些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牵扯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那就是就业歧视问题。根据国际劳工大会1958年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对就业歧视所作的界定,就业歧视是指“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就业歧视,在我国目前已成为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表现形式不同的就业歧视使被歧视者正常的就业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扭曲了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浪费了人力资本,激化了社会矛盾,同时更是对人权的一种藐视。 正文: 现在的社会上突然间刮起了一股大学生的“参军热”。从2001年2000余名大学生入伍,到2009年13万大学生进军营,年度总量扩大了近60倍。今年更是火爆,还开通了网上报名参军的程序。就其深沉的原因就是因为现在社会上的就业太难,存在太多的就业歧视,在就业优惠政策的鼓励下,想要参军的大学生蜂拥而至,希望在这个就业歧视严重的年代,通过走优惠政策的道路来减少就业的阻力。 与此相反,最近通过网络揭露了福建宁德人事局发生的“史上最强政府工作人员招考”的事件。具体事件是宁德的一个人事局发布了如下一条招聘广告: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国际会计专业,大学英语四级,屏南户籍,女,年龄在25周岁以下。网友纷纷质疑“如此苛刻”的招聘广告条件根本就是为人“量身定做”的。最后被证实确实是为某人量身定做的,并且此人是“官二代”,此事引起了轩然大波,这完全不把其他的职位竞争者的平等权放在眼里,简直就是对人权赤裸裸的一种藐视。在当今社会的劳动力市场上,有些人利用公权力去操纵一些就业程序,而侵犯了大部分就业竞争者的人权的事件已经不稀奇了。 当下中国就业歧视日趋严重。就业歧视的名目花样翻新,举凡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乙肝歧视、相貌歧视、基因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血型歧视、姓名歧视……不一而足,不少人的就业平等权遭到莫明其妙地侵犯。就业歧视渐渐凸现为一个社会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专程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联合专访,同海内外的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在回答网友关于就业的问题时,温总理说:“就业不仅关系一个人的生计,而且关系一个人的尊严”。这说明党和国家领导人都知道就业意味着什么,是生计与尊严的集中体现;所以它才是中国人的最大“人权”。因为你没有就业的话,实际就是生计没有着落;所以也就没有尊严。“生存权”是最大的“人权”,所以说我们社会最大的“人权”应该是“就业公平权”;使大家在“生存权”上处于平等。 然而我们现在不仅没有就业的岗位满足,更没有公平竞争的环境;看我们政府千方百计买来的就业岗位,实际最后还是被人垄断了;所以中国人就业最大的不公不是岗位太少,而是竞争的不公平,就业歧视太严重。还是以公务员竞争来说,首先入门考试的确显得很公平;然而最后入门还是权力者说了算,并不是高考以分数定输赢的公平原则。其次是进入了公务员队伍后,更是没有公平竞争的环境;全部是领导定考核成绩的过程,末位淘汰制实际是针对那些不听领导话的人而设置的送出机制。如果没有领导的淘汰,我们的公务员能一直干到

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 策分析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我国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就业歧视是指为实现某种“不合理”的目的,基于身份、性别、 种族、政治见解、宗教信仰、残障、身体健康状况、相貌等原因, 对劳动者进行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的行为。该情况破坏了劳动者 的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基于特定职业内在需要而区别对待的不应被 视为歧视。 一、我国目前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 1. 户口歧视。我国二元经济体制的存在和长期 的存续, 导致二元户籍制度。户口歧视便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 户口歧视大概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歧视农村户口;二是歧视外来人口。 2. 性别歧视。这是就业中几乎所有女性都曾遇到的问题。不少用人单位打出了“只限男生”男生优先的招聘条件。显然是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和践踏。 3. 健康歧视。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还有一些病毒携带人群也受到歧视。如乙肝歧视问题, 已经引起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反应。 4. 学历歧视。高等教育的普及和高招规模的逐年扩大, 涌入求职场所的劳动者的整体学历水平也相对地提高得很快, 伴随而来的是用人单位的条件也水涨船高, 即使是一些适合大专生的岗位, 也非要本科生、研究生不可, 导致人才浪费的现象。

5. 履历歧视。有的用人单位不组织考查应聘者实际水平如何, 而是过分注重劳动者的履历, 比如明确提出有学生干部经历的优先录用等。还有一些招聘中, 注明要求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有相关工作经历等条件, 以规避“劳动法”为其设定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履历歧视导致了很多求职者夸大事实, 凭空捏造履历, 对社会诚信构成了很大的挑战。除此之外还有体貌歧视、年龄歧视、属相歧视、婚姻歧视, 甚至连姓氏、血型都会产生歧视, 甚至有的证券公司拒绝录用姓“阴”的, 只要姓“阳”, 五花八门, 歧视理由已经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程度。 二、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1. 从劳动者的情况分析。我国劳动者总体特征 是数量巨大, 素质不高, 技能缺乏, 在职业技能、维权意识等方面都缺乏和用人单位谈判的意识和筹码。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不能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的对话, 迫于就业的压力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只能无奈地面对现实。 2. 从用人单位来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用人单位追求成本可控下的利益最大化, 在确定用人支出的情况下, 追求更大效益地利用员工的使用价值, 不可避免会对劳动者产生区别对待。 3. 从政府方面来分析。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行政管理规定时出台了一些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即使企业有歧视性做法, 也被当作是用人自主权, 推托监管责任, 敷衍了事。面对日益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 劳动监察部门却鲜有干预, 他们并没有

论无效合同无效制度

论无效合同无效制度 摘要:对无效合同制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法律背景下,有不同的制度模式。本 文将对当代合同法上合同制度的客观分析考查,分析并提炼合同无效制度的概念和特点。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当代合同法的无效合同制度现状,以及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合同无效特点现状趋势 一、关于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无效就是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合同。对于无效合同我们可以用“自始、当然、确定、永久”这八个字来概括: 首先,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所谓自始无效就是无效合同从合同订立时候起就是无效的。一旦无效合同被宣告无效,它的效力就要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时,因为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以无效合同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实际的履行行为而使它有效。 其次,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所谓当然无效就是指在无效合同不经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时,因为它已经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它也应当是无效的。进入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之后,由于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即使当事人没有主张无效,那么法院和仲裁机关也可以代表国家或者依职权对无效合同进行干预,而不受不告不理原则的影响。 第三个特点就是无效合同的效力是确定的,也就是说无效的状态是明显的,如果对违法的事实没有争议,则这个无效的状态是明确的、肯定的。因为无效合同,合同已经成立了,因为它内容违法,所以不能产生法律应该赋予的效力。 第四个特点就是无效的状态是永久的。也就是说,无效不能因为时间的经过而使无效合同转为有效。无效合同有一个重要规则就是不得履行性。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就是说当事人在缔结无效合同之后,不能够根据合同来继续履行,也不得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一个无效的合同不能因为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而使它有效。 二、合同无效制度的目的和确认合同无效的标准 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种无效就其效果而言,当属绝对无效,即确定的,当然的自始无效。但在实务中适用这两项制度,总要出现一些问题,如,适用第4项时,少数实务工作者明显知道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却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出禁止性规定,而不敢认定合同无效,适用第5项时,感到虽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依据其认定合同无效、明显不合“情理”,但仍会依其作出认定合同无效的结果,这两种作法都是没有深刻理解合同无效制度的立法本意,想要解决这些实际矛盾,应当正确把握立法机关设立这两项法律规范的目的何在,只有完全知道目的所在,才能正确适用这两项规定。 三、当代合同法上合同无效制度 当代合同法与近现代合同法无明显的发展界限和本质差异。这是因为,支撑和构筑当代合同法的基础并没有质的改变。“私法自治”仍处于相当重要的基础地位,“契约自由”是题中应有之意。但是,客观环境的变迁仍不可避免的催生了新的制度景象。

试述公序良俗原则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 内容摘要 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样,是市民社会极其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民事法律规范的反映,体现了民法规范与整个社会道德规范的统一,同是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因此,探讨这一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 一、公序良俗的概念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所谓公共秩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在我国现行法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善良风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我国现行法上所称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为反社会一般道德和国家的一般利益的原则。 二、我国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 在我国大陆,民事立法并未使用“公序良俗”的概念,而以“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用语表达相同的立法精神。《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继承法》中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对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这些条款无不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应用和影响。” 三、将公序良俗原则纳入民事立法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平衡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市民的社会完全价值。 我国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市民社会中,个人自由的空间增大,多元价值取向的个人意志得到充分发挥,个人权利受到尊重。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正是公序良俗原则诞生的客观条件,因此,立法必须反映保障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 2、有利于合理协调强行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民事活动纷繁复杂,强 行法不可能对其一一作出规定,而违反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不仅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也会造成对社会秩序的妨害。这就需要采用公序良俗原则,以之作为强行法的组成部分,从而配合各种具体的强行法规则对民事活动起调控作用。 3、有利于为审判案件提供法律依据,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陕西省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及解析 判断推理

2015陕西省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及解析(判断推理)四、判断推理 69( 单选题 ) 正确答案是 B 【考点】运算 【解析】 本题考查运算里面的颜色变化,根据前两行的颜色运算规则可知,白+阴影=阴影,阴影+白=阴影,阴影+阴影=白,白+白=阴影,第三行进行运算可得B选项。因此,本题答案为B 选项。 70( 单选题 )

正确答案是 D 【考点】线段 【解析】 本题考查数量类里面直线与面的数量。前三个图形面的数量为4,5,6,第四个图形应为7个面,前三个图形外围直线数为3,4,5,第四个图形外围直线数应为6。因此,本题答案为D选项。 拓展 数量类包括点、线、角、面、素。复合数量类的考法属于近期比较频繁出现,即同一道题中需要考虑两个或者更多数量【考点】才能得出唯一的正确答案。 71( 单选题 )

正确答案是 A 【考点】遍历 【解析】 前三副图形中的元素分别都是三个种类,而且各出现一次,因此第二组图形也应该保证每幅图中的每种元素出现一次。因此答案选A。 72( 单选题 ) 正确答案是 D 【考点】相邻关系 【解析】 本题考查重构推理,A项中黑色正方形的位置应该在右上方,B项中右面中黑色三角形的位置出现错误,C项中圆形的位置应为五角星。因此,本题答案为D选项。 73( 单选题 ) 碳信用又称碳权,是指在经过联合国或其认可的减排组织认证的条件下,国家或者企业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或者减少开发等方式减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进入碳排放计量单位,一个碳信用相当于一顿二氧化碳。某燃煤发电厂去年碳排放超标。 根据上述定义,该电厂应对做法不包括() A. 将该厂从城市郊区迁到海边 B. 减少该厂全年的发电总量

论就业歧视的界定

论就业歧视的界定 摘要 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而相关立法相当落后,学界对就业歧视界定规则的研究也不深入。歧视是对正义原则的违背,其实质是一种不正当的区别对待。欧盟将歧视分为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正当理由”在歧视认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应借鉴外国相关立法和司法经验,制定适合我国现状的就业歧视界定规则,可根据先赋因素和自获因素两种情形区分就业中的区别对待现象,继而分别规定构成歧视的不同标准。 关键词:就业歧视/区别对待/正当理由 自2002年4月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身高行政诉讼案以来,与就业歧视相关的报道不断涌入人们的视野。不管是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的蒋韬案,还是被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的行政诉讼案,都引起了社会和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计论。但法学理论界更多的是将目光投向两案对中国宪法诉讼制度的推进意义上,而对就业歧视的讨论远没有宪法诉讼来得热烈。分析这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可以发现,诉讼当事人或者“倡诉者”试图通过宪法的平等原则来对抗就业过程中的歧视对待,在操作上实属无奈之举。正因为我国劳动法在反就业歧视上的缺陷,社会各界对于制定相关立法的呼声高涨。然而,究竟怎样的行为是就业歧视,是否所有区别对待都构成歧视,如何界定就业歧视学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尚不深入,更未形成统一认识。本文拟对此做一探讨。 一、正义原则与就业歧视 从正义这一概念的分配含义来看,它要求按照比例平等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相等地东西给予相等的人,不相等的东西给予不相等的人。然而,人类的属性在于:他们都是独一无二的——并且各不相同。谁与谁相等或同类换言之,应该依何种标准来划分人类群体,从而在法律上给予“同类”的人以相同的对待这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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