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登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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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登记和审查

一次性告知书

办理需要提交材料:

1、项目节能审批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及电子版);

4、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需补充的其他报告)。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每页加盖企业公章;审核时需查看原件;第3项在“中国泽州网”--“在线办事”--“部门服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处下载电子版;上述所有材料1式2份。

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行政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3、【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4、【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5、【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6、【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山西省发改委山西省经信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的通知》(晋发改环资发【2017】21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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