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准则应用中的几个常见财税问题【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的应用

CO-OPERATIVE ECONOMY &SCIENCE《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年7月号上(总第372期)财政部2006年2月份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是在对财政部19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建造合同》准则与原准则没有实质性的差异。
《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应用以来,对于规范工程项目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发挥了促进作用,但由于环境的影响,《建造合同》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执行《建造合同》出现的问题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的有关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相关规定,在会计实务操作中主要有以下问题:(一)合同总收入与合同总成本的确认问题。
《建造合同》准则将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类型。
现在的合同收入一般根据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的合同总金额来确定。
而现实工作中,施工合同一般都是根据中标确定合同金额。
除了一些闭口合同外,大多是根据实际工作量和一定的定额编制决算并报业主或第三方审定。
因此,合同总收入的确定就有一定的不可确定性。
主要表现有:(1)合同收入难以准确的确定。
由于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属于买方市场,往往在签订合同时业主不确定实际合同价款,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等影响合同总收入的事项时不出具书面确认手续,导致合同总收入无法准确确定;(2)合同总成本难以准确预计。
建造合同的建设工期一般都比较长,合同总成本受市场生产资料、劳动力价格的变动影响较大,不能准确地预计;(3)由于预计总成本难以准确界定,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工程完工程度可靠性就较低,管理当局借此操纵收益。
如根据管理当局的不同意图,有的为了完成利润目标、承包指标、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便于筹资等目的,可能会多计收入;有的为了以丰补歉、留有余地等目的而少计收入,待工程决算以后再冲回或再计收入,人为操纵损益;(4)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为了拖欠工程款,迟迟不做工程决算,造成建造商无法准确确定合同收入;(5)如果工程进行部分分包,发包方和分包方同时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分包方的合同收入与发包方的分包成本可能会形成差额,如果分包方与发包方没有关联关系则没有问题,但如果发包方和分包方为母子公司或合并报表关联关系,将会给合并报表的抵消带来一定的难度。
施工企业涉税问题一览

建筑业企业常见财税问题解答1.请问:“甲供材料”怎么进行会计处理?答复:在会计准则中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在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l)将发出“甲供材料”视为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计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舍税价。
在总造价确定的情况下,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单位应该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在支付现金给施工单位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单位将材料给施工单位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施工单位将收到的材料作为自己的存货核算,按照正常的存货进行核算,最后形成合同成本,并成为工程造价的一部分。
(2)将“甲供材料”视为建设单位在建工程直接领用。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单位购买的物资给施工单位就是用于自己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
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作任何会计处理了。
(3)两种会计处理方法评价.在企业的会计处理实务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料"采取的是第一种方法,有些采取的是第二种方法。
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了下一步施工单位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在第一种模式下,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将来形成工程总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应该按包含甲供材料成本的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
而在第二种模式下,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八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按不包含“甲供材料”成本的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就可以。
当然,对于施工单位,无论建设单位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其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单位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
在采用第一种模式的情况下,由于材料是建设单位购买提供给施工单位的,发票的抬头是开给建设单位,且在建设单位入账,对于这部分材料建筑业企业无法取得发票。
浅析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相关问题

浅析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相关问题作者:孙一敏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7年第9期摘要:建造合同准则主要是用以规范建造合同的相关内容,而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也是对施工企业决策与管理能力的考验。
通过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解决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所面临的问题,有利于保障施工企业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
本文浅显分析建造合同准则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的应对办法。
关键词: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执行准则;完工百分比法当今社会日新月异、发展迅猛,施工企业也随之迅速发展。
在施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建筑市场不规范等因素,也导致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时出现不少问题,从而对执行建造合同的准确性产生很大影响。
一、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存在的问题1.使用完工百分比法时的选择问题一个建造合同大多不是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而需要两个或更多个会计年度来完成。
将合同成本与合同收入进行配比,且比较准确的分配到几个会计年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相关规定,要求施工企业在保证建造合同结果准确预计的前提下,在资产负债日利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确认。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目前,使用完工百分比法,选用的方法有两种:1.工程估计(或实际里程数,也就是工作量法)。
这种方法是计算已完工的工作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来确定完工百分比,比如隧道工程完工长度与总施工长度的比例。
这种方法比较简单,而且准确性相对来说也较高,但是只适用于工程造价及施工难度较均衡的工程项目;2.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期总成本的比率(也就是成本法)。
这种方法比较直观。
但是,这种方法要求实际发生的成本与总目标成本相配比,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工程返工、材料浪费等原因,使得实际成本发生了变化,造成实际发生的成本与预计目标成本不配比,影响了确定完工百分比的准确性。
另外,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受现有勘察技术的局限性,现场施工环境与设计图纸普遍会出现偏差,几乎每个工程项目都会发生变更,这也给施工企业在确认完工进度时带来难度。
关于建造合同准则实施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引言:在本案例中,作者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建造合同》中相关的几个问题做了深入阐述,对于建造行业的财会人员会有很大启发。
其中的第一条与第二条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已做了更新,第四条主要是与税法相关联,本身的会计问题实际上非常清晰。
事实上,在所得税法中的收入确认原则已与会计准则一致,就劳务提供的收入确认也强调了完工百分比法。
但是,在本次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就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而言却与老条例无显著区别,仍然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对于本文作者建议“应修改有关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和标准”,本人的看法是由于所得税是一种以年度作为缴纳和征管时限—与会计准则一致、而流转税则更多是以月度(且以发票作为主要的征管依据),因此,这就注定了流转税中的收入确认方法与所得税不一致(而后者则与会计准则趋于一致)的现状将长期存在。
新《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给我国各行业的会计实务带来了挑战,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笔者在此结合工作实际,就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 )实施中的几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一)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建筑承包商在合同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的问题,建造合同准则对此未明确规定。
但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借款费用准则” )对此进行了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同时还规定了借款费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开始资本化: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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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准则在实际执行中的问题初探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是规范建筑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的准则,它对规范建筑安装企业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明显的成效;同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建造合同准则在实际执行中的发现一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标签: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建筑安装企业完工百分比法一、建造合同准则及完工百分比法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把建造合同定义为:“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在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中把建造合同归纳为两类:(1)、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2)、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应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金额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能确认为合同收入。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1. 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的方法,运用这种方法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合同进度及本期业绩的有用信息,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完工进度的确定有三种方法:第一,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该方法是比较常用的方法;第二,根据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第三,根据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这种方法需要有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
试论建造合同准则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试论建造合同准则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吴海宁(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26600)【摘 要】建造合同准则给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项目合同的管理、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准确掌握其实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努力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和核算水平,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本文对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准则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措施,仅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建造合同;预算管理;存在问题;统计分析1 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存在的问题建造合同主要发生在建筑行业和特殊工业制造业,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需要在多个会计年度之间延续,因此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较大,在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时,如何考虑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使其业务处理更真实、客观地反映财务状况就显得十分重要。
但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在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独有的特点及面临的复杂多变的施工环境,在具体业务处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觅待解决的问题,表现在:1.1 施工企业的成本管理水平较低实行建造合同,并不仅仅与财务部门有关,更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准确预测合同收入和成本,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
而目前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还较低,管理手段也很落后,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建造合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1.1 在工程成本管理认识上存在误区工程成本管理是一个全员全过程的管理,目标成本要通过施工生产组织和实施过程来实现。
成本管理的主体是施工组织和直接生产人员,而不是财务会计人员。
长期以来,一些项目经理一提到成本管理就想到这是财务部门管的事情,甚至简单地将项目成本管理的责任归于项目成本管理主管或财务人员。
其结果是技术人员只负责技术和工程质量,工程组织人员只负责施工生产和工程进度,材料管理人员只负责材料的采购和点验、发放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有关问题的探讨

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有关问题的探讨【摘要】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其中第15号准则-建造合同,对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对施工企业的管理与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文分析了施工企业在执行新建造合同过程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对其解决途径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新建造合同准则;应用探讨我国建造合同准则最早发布于1998年6月25日,1999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实施,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修订,新的建造合同准则对施工企业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同时对施工企业的管理与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更加规范了施工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施工企业仍面临许多难题与困惑,必须正确地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保证新建造合同准则顺利地得以实施.一、新建造合同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与原准则比较,新准则主要是进行了体例上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核算内容的变化。
建造合同的标的物一般都具有金额大、时间长的特点,通常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分属于不同的会计期,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规定.(二)增加了合同分立条款。
新准则增加了追加资产的建造内容规定。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1。
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修订后,合同分立和合同合并的规定更为具体、全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明确了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
对于当期没有完成的建造合同,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建造合同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建造合同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摘要: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对规范和完善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水平,具有深远意义。
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不够规范、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以及建造合同准则存在的不足,整体上降低了建造合同信息的准确性。
文章针对施工企业在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建造合同准则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4-287-02为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1998年6月颁布了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并于2006年2月进行了修订。
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对规范和完善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水平,具有深远意义。
建造合同准则更加符合企业的管理目标,有利于实现与国际会计的可比,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建造合同准则在执行中的问题(一)建筑市场不规范以及施工企业管理水平低,严重影响建造合同总收入与预计合同总成本的预测1.目前建筑市场还不规范,有的工程项目在施工中经常发生设计变更,产生大量的变更和索赔事项,合同总价变化较大;还有的工程项目边设计、边施工,根本没有合同总价。
建造合同工期,往往跨越几个会计年度,工程成本受通货膨胀、供求关系、国家政策和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准确预计合同总成本,影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2.目前施工企业管理水平普遍较低,管理粗放,有关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职业判断能力较低,导致合同总收入确认与合同预计总成本预测的合理性与准确性大大降低。
(二)工程结算与收入确认相分离,导致资产、负债不实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工程结算收入按完工进度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而工程结算则按经发包方、监理方审核批准的验工计价单确认。
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发包方为了拖延工程结算时间、拖欠工程款,故意不签字确认验工计价单,另一方面施工单位为了完成考核指标,高估或低估完工进度,人为调节收入、利润,从而造成工程结算与相关收入不在同一期内确认,形成已结算未完工款(在预收账款项下反映)或已完工未结算款(在存货中反映),致使资产与负债的虚增,影响资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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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准则应用中的几个常见财税问题【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
务】
1.关于科目的设置
在组织施工生产过程中,企业为了及时归集、准确计算和反映各种生产费用的发
生、分配情况,应设置“工程施工”、“机械作业”、“辅助生产”等科目进
行成本核算。“工程施工”科目是用以核算企业进行工程施工时所发生的各项
费用支出的科目。该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账,并设置“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间接费用”三个明细科目。“合同成本”项目下再设置“直
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
用”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施工项目发生的组织施工发生的管理性费用,先在“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科目核算,期末分配结转至“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
为了核算结算情况,应设置“工程结算”科目。它是“工程施工”科目的备抵
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
算的价款。
“工程施工”科目平时可以反映工程施工的累计发生成本;“工程结算”科目
可以持续反映和业主结算的情况。两个科目的作用不可小觑。
2.预计收入和总成本问题
实行《建造合同》准则,需要在每期期末根据合同预计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
本和完工进度,计算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上述三个数据的
测算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也肯定和企业最终发生的实际成本、收入不完全一致,
尤其是合同预计总成本与施工项目最后的实际总成本基本上是不一致的。
尽管如此,按照完工进度计算收入和费用,比根据工程结算情况确认收入要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