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镇福禄沙村旧厂房地块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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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镇福禄沙村旧厂房地块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沙田镇福禄沙村旧厂房地块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沙田镇福禄沙村旧厂房地块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为加强对东莞市沙田镇福禄沙村旧厂房地块“三旧”改造中拆迁补偿工作的指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东莞市“三旧”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该片区实际情况,制定该改造项目中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及有关设施拆迁补偿问题的办法。

一、补偿范围该片区经市政府审批确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所有需征收土地和拆迁房屋及有关设施。

具体范围根据该片区改造单元规划确定。

二、根据《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本案属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项目,拆迁人为集体经济组织,即福禄沙村。

三、土地补偿本案中,土地收回或征收原则上只实施货币补偿,不予土地置换。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1、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发布时执行的征地补偿的平均补偿综合价计补(含劳动力安置),另加填土费补偿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发布时划拨土地应缴的有关税费(不含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出让金)的总额计算补偿金额。

2、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含持有国有土地出让批文但未完善手续的土地),按“三旧”改造中《政府收购土地程序及定价办法》(本案配套办法之三)施行。

(二)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1、收回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规定,涉及已流转或实际使用权人已改变的,由集体与实际使用权人协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在协商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对收地补偿可以参考“三旧”改造中的有关规定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补偿:(一)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二)请评估公司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三)按基准地价的定价按实际用途经双方协商后进行补偿。

2、除上述规定外,对收回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也可参照沙府办〔2010〕28号关于印发《沙田镇村组集体“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标准补偿。

沙田拆迁工程施工方案

沙田拆迁工程施工方案

沙田拆迁工程施工方案一、前言沙田地区是中国人口密集的地区之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沙田地区的城市建设和改造工程也在不断进行。

其中,拆迁工程是城市改造的一个重要环节,涉及到土地征收、房屋拆除、基础设施搬迁等诸多工作。

本施工方案将着眼于沙田地区的拆迁工程,全面介绍工程的组织管理、施工技术、安全保障等方面。

二、项目概况1.1 项目名称:沙田拆迁工程1.2 施工单位: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 项目地址:沙田区1.4 项目规模:涉及500栋房屋的拆迁工程1.5 施工周期:预计3个月三、施工组织管理2.1 组织结构为了保障沙田拆迁工程的顺利进行,我们将设立专门的项目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协作效能。

项目部包括:总经理办公室、工程管理部、质量安全部、物资部、人力资源部、技术部等。

各部门将按照工程的要求,协同合作,共同完成施工任务。

2.2 管理措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等。

同时,定期进行施工方案评审,工程进度检查等工作,以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2.3 人员安排为保障项目的圆满完成,我们将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合理安排项目人员。

包括工程总监、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等。

同时,为施工人员提供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技术培训,以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

2.4 安全保障施工安全是我们工程实施的重中之重。

我们将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方案,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识。

在施工过程中,强化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督导,确保施工过程中零事故发生。

四、施工技术方案3.1 拆除方法针对沙田地区的不同房屋结构和条件,我们将采用机械拆除和人工拆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拆除。

针对有特殊需求的房屋,我们将设计专门的拆除方案,确保拆除过程中房屋周围环境的安全。

3.2 废弃物处理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将进行分类处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废弃物将送往专门处理场所,进行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处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东府〔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2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5日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相关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征收安置等项目进行立项。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规划报建情况和所在地块规划用地性质进行确认,并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及安置房规划用地依法予以确认。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土地收回工作,核查收回范围内土地的批准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调拨按规定应由市财政承担的投资项目的征收补偿资金。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7•【字号】东府[2004]192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04]192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30日修订,并于2004年10月2日予以公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9月30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城建规划局是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计划、建设、房管、土地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教育、民政、市政、税务、环境保护、交通、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国家利益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情况下,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对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国家统一规定,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度灵活的执行。

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首先,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可以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也可以按照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权费等进行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应当根据土地的基础农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不同用途的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另外,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补偿费。

一般情况下,土地征收也会涉及到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这时候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偿。

房屋补偿费的计算一般包括房屋原值和房屋补偿款两部分,房屋原值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而房屋补偿款则是根据市场房屋销售价格进行确定。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的一次性补贴和福利。

比如对于农民而言,他们失去了土地后,可能需要重新找工作或者创业,这时候可以给予一些创业及就业补贴;对于农村学生而言,他们可能需要转学到别的地方,可以给予一定的子女就学补贴;对于老年人而言,他们可能需要重新找居所,可以给予一定的安置费等。

这些一次性补贴和福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确定。

总的来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需要考虑到农民的基本生活、土地市场价格、房屋原值等因素,既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在制定和执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时,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农民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公正性,确保农民能够在征收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促进农村稳定和农民持续发展。

土地征收项目补偿方案

土地征收项目补偿方案

土地征收项目补偿方案1. 引言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进行土地征收项目。

然而,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征收对象(农户、村民等)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充分保护,因此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

本文档旨在制定土地征收项目的补偿方案,确保征收对象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同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 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土地征收项目的补偿标准如下:2.1 征收补偿•征地补偿费用:根据土地使用权的类型和等级,按照国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支付。

•过渡期补偿:对被征地户在征收后一定期限内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补偿。

2.2 安置补助对于因土地征收无法继续耕种或经营的农户,提供以下安置补助:- 搬迁费用:按照相关标准支付搬迁费用,以保证被征收户的基本生活需要。

- 安置补助金:对于无法自行安置的农户,提供一定的安置补助金,用于重新就业或创办经营活动。

3. 补偿程序土地征收项目的补偿程序如下:3.1 信息公告政府部门需在征收范围内的村庄宣传补偿政策,并公告征收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

3.2 协商议定政府部门与被征收户进行补偿协商,协商内容包括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式、过渡期补偿等,确保补偿方案公平合理。

3.3 补偿协议签订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时间。

3.4 补偿支付政府部门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补偿款项,确保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5 救济机制对于无法与政府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有权向相关行政和司法机关提起救济申请,保证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4. 监督与评估为保证补偿方案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具体措施如下:4.1 监督机构建立专门的土地征收项目补偿方案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doc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doc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一建设两种。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购征收安置房。

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一建设。

第六条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管理。

区政府负责落实征收安置房房源。

区政府在本区内,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征收安置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确需跨区建设的,报市政府批准;也可以向市级平台购置。

第七条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应实施明码标价,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前,由所在区政府向被征收人公告。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中心负责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住建、教育、公安、监察、民政、司法行政、人社、审计、物价、工商、规划、城管、卫生、信访、税务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道(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区政府是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内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实施单位。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1篇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1. 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征收公告为准。

2. 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三、征收补偿标准1. 房屋补偿费: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2. 附属设施补偿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补偿。

3.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4.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及过渡期限计算。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对于经营性房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补偿。

四、补偿方式1.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方案第三条规定的标准支付补偿款。

2. 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本方案第三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换。

五、安置地点及过渡期限1. 安置地点:具体安置地点以征收公告为准。

2. 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

六、征收实施步骤1. 发布征收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期限、征收部门等信息。

2. 征收评估: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

3. 签订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4. 实施征收: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或进行产权调换。

5. 产权登记: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注销及新产权登记手续。

七、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1. 被征收人有权依法获得征收补偿。

2.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部门进行征收评估、签订补偿协议等工作。

3. 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4. 被征收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补偿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补偿用途。

八、争议解决在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 向征收部门申请调解。

2. 向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3. 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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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镇福禄沙村旧厂房地块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为加强对东莞市沙田镇福禄沙村旧厂房地块“三旧”改造中拆迁补偿工作的指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东莞市“三旧”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该片区实际情况,制定该改造项目中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及有关设施拆迁补偿问题的办法。

一、补偿范围该片区经市政府审批确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所有需征收土地和拆迁房屋及有关设施。

具体范围根据该片区改造单元规划确定。

二、根据《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本案属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项目,拆迁人为集体经济组织,即福禄沙村。

三、土地补偿本案中,土地收回或征收原则上只实施货币补偿,不予土地置换。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1、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发布时执行的征地补偿的平均补偿综合价计补(含劳动力安置),另加填土费补偿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发布时划拨土地应缴的有关税费(不含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出让金)的总额计算补偿金额。

2、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含持有国有土地出让批文但未完善手续的土地),按“三旧”改造中《政府收购土地程序及定价办法》(本案配套办法之三)施行。

(二)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1、收回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规定,涉及已流转或实际使用权人已改变的,由集体与实际使用权人协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在协商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对收地补偿可以参考“三旧”改造中的有关规定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补偿:(一)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二)请评估公司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三)按基准地价的定价按实际用途经双方协商后进行补偿。

2、除上述规定外,对收回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也可参照沙府办〔2010〕28号关于印发《沙田镇村组集体“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标准补偿。

3、本案为沙田镇福禄沙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自行改造,故不需作土地补偿。

三、建(构)筑物补偿(一)根据权属调查结果,应补偿安置的拆迁面积(下称应补偿的安置面积)按下列原则核定:1、已依法办理用地、报建、房产登记的房屋,其用地面积以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准,房产以报建批准文件和房产权属证明文件为准。

2、经市(镇、街)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审批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分别以审批文件批准的为准;实际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3、未经市(镇、街)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符合“三旧”改造政策和相关规定,由房屋权利人向镇街“三旧”办申请对用地、房屋进行确权的,其应补偿安置的面积根据确认权的面积确定。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以补偿的,以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的面积为准。

(二)本案中,私人住宅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的标准,有两种定价方式:一是参照沙府办〔2010〕28号关于印发《沙田镇村组集体“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的基准。

二是按市场评估定价。

2、按市场评估的方法进行拆迁补偿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委托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且具有相关资质的拆迁评估公司对拆迁构建物进行评估,严格按照《东莞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

3、私人住宅、工厂宿舍、商业厂房、房地产用房按装修标准补偿、拆迁公布后抢装修的不作补偿。

4、厂房、棚架结构的简易建筑、电梯按其使用年限折旧给予补偿。

一般折旧原则:2-5年按9折,6-8年按8折,9-10年按7折,10年以上在4-6折范围内进行折旧。

5、未确权的房屋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参照具有房产权证建(构)筑物得补偿办法给予补偿。

实际操作中可由村委会代补办完善相关手续,并在补偿标准中扣除有关规费、罚款。

6、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拆迁人拆除的,可以适当补偿。

7、改造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项目申请用地批复);(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8、改造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也可以由改造主体(本案中为桂轩洲)自行拆迁。

四、附则(一)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的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取产权调换且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与被拆迁房屋原实际使用面积相近。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搬迁补偿费。

涉及设备搬迁、安装的,可根据其设备搬迁、安装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无法迁移使用的,依设备重置价格折旧后给予补偿。

如房屋拆迁时租赁给他人使用的,搬迁补偿费应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适当补偿后,再由被拆迁人支付给租赁方,租赁合约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土地使用权人、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书的同时,应交出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有关部门注销,办理抵押的当事人应负责解除抵押手续。

(四)安置房屋的房产权证办理,相关费用除中央、省财政规定外,可按最低标准予以减免或缓缴。

(拆迁设有抵押权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对被拆迁房屋办理公证后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对于本案中的房屋拆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期限内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参照《东莞市“三旧”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第十六、十七、十八条执行。

(六)被拆迁人经政府部门确认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由镇街“三旧”改造办会同房管、村(社区)居委会、项目改造主体按照有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住房保障和妥善安置。

(七)“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并公布(省政府准予备案)之日起,本改造地块中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包括加层和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及租赁活动的,一律不予以补偿安置,由所有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由拆迁人进行拆除;擅自改变用地、房屋批准用途的,按原批准用途补偿。

(八)本办法仅适用于沙田镇福禄沙村旧厂房地块“三旧”改造中的房屋拆迁补偿。

附:1、沙田镇福禄沙村旧厂房地块补偿标准2、沙田镇福禄沙村旧厂房地块权属情况登记表附件 1沙田镇福禄沙村旧厂房地块补偿标准一、所有房屋的拆迁原则上不作产权调换,只实行作价补偿形式。

二、房屋主体部分按合法面积实行分类补偿(补偿价均含低价、建筑基础、建筑主体、外墙装修、室内装修、门窗等补偿):(一)砖瓦结构类:历史遗留下来的旧住宅房屋,泥砖、红砖、瓦面混合结构的,按基准价补偿以每平方米1000元计价;单边青砖、包皮铜按每平方米1050元计价;全青砖瓦的房屋按每平方米1100元计价;全青砖水泥结构的前阳台部分按每平方米1200元计价;二楼以上全青砖水泥结构的前阳台部分按每平方米750元计价;二楼是全青砖水泥结构的按每平方米600元计价;二楼是砖瓦结构的按每平方米500元计价;屋内的阁楼按每平方米120元计价。

70年代后水泥砖混结构的厨房、柴房、杂物房按每平方米1100元计价。

70年代后砖瓦结构的厨房、柴房、杂物房按每平方米900元计价;90年代后新建出租屋按每平方米600元计价。

另外历史遗留的旧屋场基础(旧墙角路面为准)按基准价每平方米300元计价。

另外,有的棚舍、猪栏按每平方米120元计价,无瓦面的棚舍、猪栏按每平方米60元计价。

土地证按每平方米5元补偿。

(二)框架结构类:一类装修为天花铝板木板、地面花岗岩或高级地板、外墙贴砖仔马赛克等,首层按每平方米1800元计价,二层以上按每平方米900元计价;二类装修为简易天花、地面贴抛光砖等、外墙石米、马赛克、砖仔等,首层按每平方米1700元计价,二层以上按每平方米850元计价;三类装修为普通装修(无天花、地面水磨石等),首层按每平方米1600元计价,二层以上按每平方米800元计价。

证件按原办理证款(凭单据)如数补偿。

(三)水泥砖混结构类:一类装修为天花铝板木板、地面花岗岩或高级地板、外墙贴砖仔马赛克等,首层按每平方米1700元计价,二层以上按每平方米850元计价;二类装修为简易天花、地面贴抛光砖等、外墙石米、马赛克、砖仔等,首层按每平方米1600元计价,二层以上按每平方米800元计价;三类装修为普通装修(无天花、地面水磨石等),首层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价,二层以上按每平方米750元计价。

证件按原办证款(凭单据)如数补偿。

(四)另外补偿:屋前屋后有围墙围住的空地,①有倒水泥面的按每平方米350元计价(按首层占地面积计算),超出首层占地面积的有倒水泥面的按每平方米200元计价;②无倒水泥面的按每平方米300元计价(按首层占地面积计算),超出首层占地面积的无倒水泥面的按每平方米150元计价;③围墙补偿标准:二十四墙每平方米100元,十八墙每平方米80元,十二墙每平方米50元;④围墙内的果树按直径每米80元计价,水井按深度每米120元计价。

以上四条补偿款由09年6月开始增加20%。

(五)以上的拆迁补偿款:日后分配公寓,可按成本价计算给回指标分配面积(原则上按祖屋拆1平方补新楼1平方)。

另:由拆迁之日起补偿款按月息6%计算,但利息不计指标分配。

(六)搬迁费补偿:(对象是本村常住人口)居住房屋搬迁分为五类(1)100平方米以下补偿价为600元(2)10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补偿价为800元(3)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补偿价为1000元(4)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补偿价为1500元(5)300平方米以上补偿价为2000元注:如有其它意见和建议,请反馈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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