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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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研究工作,加快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规和加强我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平台是组织科学研究、聚集和培育科学技术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以获取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针对我校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开展创新性研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第三条科研平台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是科学研究的组织机构,包含各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工程)中心、研究基地(院、所)等。学校分为四个层次的科研平台,即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和院(系)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校级及以上层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科研平台的建设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五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科研平台建设、运行和

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能是:

1.制定学校科研平台发展规划;

2.科研平台的立项审批、经费投入、检查评估和验收等;

3.聘任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科研平台主任;

4.指导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5.遴选、推荐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平台。

第六条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能是:

1.组织科研平台的立项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

2.审核科研平台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3.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的管理和建设过程的监督;

4.负责科研平台的年度考核;

5.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组织申报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平台。

第七条科研平台所依托的院(系)主要职能是:

1.组织科研平台的立项申请;

2.提供科研平台建设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3.落实科研平台的人员配备;

4.组织做好科研平台检查评估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5.遴选、推荐科研平台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科研平台主任;

6.对科研平台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计入本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八条科研平台负责人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1.编写科研平台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2.负责科研平台建设的具体实施;

3.编写科研平台的年度报告、检查评估报告;

4.制定科研平台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节科研平台立项

第九条科研平台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重点学科、科研平台发展规划;

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具有鲜明、突出的特色,研究成果在国有一定影响;

3.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有国比较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稳定的学术研究梯队,人员年龄、学历、职称与知识结构合理,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4.在该研究方向上有省部级科研项目支撑,并且能够从国家、省部、地方及企事业单位不断地争取到科研项目和经费;

5.拥有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相关硬件设备和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

第十条科研平台主任的任职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符合科研平台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院(系),可根据学校有关文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经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处对提交的《长江大学科研平台立项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组织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同行专家评审的科研平台立项申请,由科学技术处报送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建设的科研平台,由依托的学院(系)组织填写《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见附件2),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并聘任科研平台主任,正式立项建设。

第三节科研平台建设与实施

第十四条科研平台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学校依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建设经费。学校保证科研平台运行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国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科研平台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科研平台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和维护,应有专人负责,文档资料和使用记录应规齐全。

第十六条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的设立

1.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院(系)提名,科学技术处审核,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聘任。

2.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院(系)提名,科学技术处审核备案。

3.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该研究领域的同行专家,一般由7~9人组成,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实验室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应尽量吸收年富力强的同行专家。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能是审议科研平台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科研平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审议科研平台重大设备、仪器的购置和研制。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科学技术处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科研平台主任根据《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规划书》的要求安排建设,制定具体的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九条科研平台的建设,应考虑跨学科、跨院(系)的基础平台建设,能够共享的仪器、设备、装置,由学校统筹规划,不搞重复建设。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装置的购置

1.科研平台仪器、设备、装置的购置必须填写年度科研平台设备计划,大型仪器、设备装置的购置必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负责购置。

2.科研平台建设需要自行研制的仪器、设备、装置,必须经学术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后,方可实施,研制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验收。

第二十一条科研平台建设期间,其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容与科研平台建设规划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院(系)须报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再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科研平台主任必须以书面形式每年向科学技术处和依托的院(系)汇报年度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科研平台建设、拨付下一年度建设经费和验收的依据。汇报的容必须真实,符合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依托院(系)必须保证建设期限科研平台负责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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