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优势与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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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10大优点和3大缺点你都知晓吗

合伙企业的10大优点和3大缺点你都知晓吗

合伙企业的10大优点和3大缺点你都知晓吗合伙企业是一种出资方式,出资人,财产转让都较为灵活的公司组织形式,总体来说利大于弊,所以也成为许多年轻创业者的创业方式之一。

一、十项优点1、合伙人组成灵活,既需有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

两类合伙人出资物、转受让、是否可质押方面均有所不同。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2、普通合伙企业未限定合伙人上限人数;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出资人(股东)一样,上限均为50个。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公司法》第二十四条3、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公司股东和有限合伙人不允许。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第十四条4、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但有限公司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公司法》第二十七条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利于保持合伙人的相对稳定(有限公司需要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需受让股权)。

而有限合伙人提前30日通过其他合伙人即可,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更为灵活。

合伙企业另有协议约定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公司法》第七十一条6、合伙企业作出决议,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避免完全由出资大小决定;而有限公司是以出资比例而不是股东人数来行使表决权(除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公司法》第四十二条7、除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这一条普通合伙人和公司股东均不允许。

合伙企业对有限合伙人不存在竞业禁止要求。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8、普通合伙人可以以较少的出资额控制合伙企业。

开放型经济下外商投资优劣势分析

开放型经济下外商投资优劣势分析

开放型经济下外商投资优劣势分析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开放型经济已成为世界经济的新趋势。

外商投资作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带来了诸多机遇,但也伴随着一些风险与挑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外商投资的优劣势。

一、外商投资的优势1. 投资环境优越外商投资“走出去”是为了寻找更为优越的投资环境,从而更好地实现资本增值。

相较于自身国家的投资环境,外商投资的目的国家通常在投资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更具吸引力,如中国等新兴市场经济体现有明显的优势。

2. 资源优势明显外商投资常常选择进入目的国家的重要产业领域,如能源、矿产、金融、科技等,从而获取当地的自然资源、技术资源以及人才资源等优势,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3. 转移营运风险外商投资可以通过跨境投资来实现资本运营风险转移,降低经营风险。

在全球的经济不景气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外商投资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经济风险,稳定企业经营状况。

4. 拓宽销售市场在全球经济的发展中,外商投资可以帮助企业拓展销售市场。

企业通过外商投资可以进入到当地市场中,提高了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范围,并使企业更好地满足顾客的需求。

二、外商投资的劣势1. 政治风险外商投资面临的最大风险是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包括政策法规不确定性、政治动荡以及政府对本国企业的优先政策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对企业的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2. 经济风险经济风险是企业面临的另一个挑战,包括汇率波动、市场萎缩、市场不稳定等经济环境变化,这些都会对企业产生重要的影响,使其面临越来越大的经济压力。

3. 文化差异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各种文化差异,外商投资可能面临文化冲突问题。

企业需要尊重当地文化、社会习惯和法律法规,并进行有效地适应和融合,才能够成功地扩展业务。

4. 竞争压力外商投资也会面临来自当地企业的竞争压力。

当地企业具有地域优势、品牌优势和认知优势等方面的优势,这使企业无法独占市场,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投资。

三、如何应对外商投资的优劣势1. 风险管理企业在实施外商投资时,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采用多种方式进行风险管理,包括保险、对冲等方式,以降低企业面临的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合伙企业的利弊分析

合伙企业的利弊分析

合伙企业的利弊分析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更多个人组成的合作形式,共同经营商业活动并共享利润和损失的企业形式。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共同承担商业风险和责任,并共同参与企业运营和管理。

然而,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合伙企业存在一些独特的利与弊,请看以下分析。

利:1. 灵活性:合伙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形式更具灵活性。

合伙协议可以根据各个合伙人的需求和要求进行定制,合伙人之间可以灵活地分配利润、权力和责任。

2. 资源共享:由于多个合伙人共同经营企业,合伙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合伙人的资源和技能。

合伙人可以共同投入资金、专业技术、人力资源等,从而使企业在资源使用方面更加高效。

3. 分担风险:合伙企业的风险由多个合伙人共同承担,降低了个体创业者所面临的风险。

这减轻了个人的经济压力,并增加了企业的可持续性。

4. 共同决策: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共同参与企业的决策过程。

这种共同决策能够促进更好的意见交流和讨论,并帮助企业做出更明智的战略和经营决策。

弊:1. 个人责任: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这意味着个人财产可能会被用于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

如果企业面临经济风险和亏损,个人财产和信誉都可能受到损害。

2. 协议争议:合伙企业需要通过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的事项。

然而,合伙协议的制定和解释可能导致争议和纠纷。

这些争议可能会对企业的运营和合作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3. 经营限制:合伙人之间需要共同决策,这可能导致决策过程变得缓慢。

并且,合伙人可能因为意见不合而难以达成共识,限制了企业的决策自由度和灵活性。

4. 分配纠纷: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可能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当企业利润较少或者亏损时,合伙人可能对利润分配产生争议,导致矛盾和冲突。

总结:合伙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具有一些独特的利与弊。

合伙企业能够通过合伙人的资源共享、分担风险、共同决策等方式帮助创业者更好地开展业务。

然而,合伙企业在个人责任、协议约束、决策限制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从法律角度看合伙企业的优势与风险

从法律角度看合伙企业的优势与风险

从法律角度看合伙企业的优势与风险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其由两个或多个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和风险。

在法律角度上,合伙企业具有一些优势和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合伙企业的优势与风险,并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一、合伙企业的优势1.1 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专长和经验,在业务上进行合理的分工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例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以分别负责不同领域的案件,提供更全面和专业的法律服务。

案例: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A擅长民事诉讼,合伙人B擅长刑事辩护。

当一位客户面临刑事指控并需要进行辩护时,合伙人A和B可以共同合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从而提高案件的胜诉率。

1.2 共享风险,减轻压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承担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比于个人独立经营,可以减轻个人的经营压力。

当企业遇到困难或面临风险时,合伙人可以共同分担,减少单个合伙人的经济损失。

案例:合伙人A和B共同经营一家餐饮企业。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面临亏损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A和B可以共同商讨并采取措施,共同分担经营风险,减轻个人的财务压力。

二、合伙企业的风险2.1 无限责任,个人财产风险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无限责任,即个人财产可能承担企业债务。

当企业面临债务追偿时,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可能受到损失。

案例:合伙人A和B共同经营一家建筑公司,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导致被客户起诉,公司面临巨额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A和B的个人财产可能被追偿,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

2.2 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合作关系风险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可能存在合作纠纷,包括利益分配、决策权等方面的分歧。

这种纠纷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经营受阻,甚至解散。

案例:合伙人A和B共同经营一家创业公司,由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方向的分歧,合伙人之间发生了严重的争执。

最终,合伙人A提出退出合伙企业,导致公司的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最终解散。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在法律角度上具有一些优势和风险。

合伙经营的优势与劣势

合伙经营的优势与劣势

合伙经营的优势与劣势合伙经营是一种多人共同经营的商业模式,旨在实现利润最大化和风险共担。

本文将探讨合伙经营的优势与劣势。

优势:1. 分担风险:合伙经营可以分散个人承担的风险。

与单打独斗相比,合伙人共同承担经营风险,一方面减轻了个人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在危机时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增加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2. 共同经验和知识:合伙人之间可以相互分享和利用各自的经验和知识。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专长领域,合作可以使得各方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从而提升整个团队的综合能力和竞争力。

3. 资金实力增强:合伙经营可以集合多方资金,扩大经营规模。

通过合作,合伙人可以共同出资,并且可以从不同渠道获取资金,提高企业的资金实力,有更多的机会进行投资和拓展业务。

4. 协同创新:合伙经营提供了一个团队合作的平台,通过各方的交流和协作,可以产生更多的创新和灵感。

不同的合伙人带来了不同的视角和思维方式,从而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创新点和商机。

5. 共同责任和义务:合伙人有共同的目标和利益,一起努力经营企业。

每个合伙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更好地推动企业的发展。

这种互相监督和相互制衡的机制,有利于企业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管理。

劣势:1. 意见冲突:合伙经营中,由于合伙人的不同观点和利益诉求,可能出现意见冲突。

这种不一致可能导致决策的困难和进展的阻碍,需要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商解决,才能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2. 利益分配:在合伙经营中,利润分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由于各合伙人之间的投入和贡献不同,如何公平地分配利润可能成为一个争议点,容易导致合伙人之间的不满和矛盾。

3. 个人责任和风险承担:与合伙经营相对的是个体经营者所承担的个人风险较小。

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和责任负有无限连带责任,一旦企业出现问题,个人财产可能面临风险。

4. 人员流动和变更:在合伙经营中,合伙人的人员流动和变更是一个常见问题。

当有合伙人离开或新的合伙人加入时,需要重新调整权益份额和企业运营管理,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和调整。

外商投资与合作发展研究

外商投资与合作发展研究

外商投资与合作发展研究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市场的不断拓展,外商投资和合作合作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

在这个背景下,外商投资和合作发展的研究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外商投资和合作的优势外商投资和合作会带来很多的优势。

首先,它可以提升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外商投资和合作可以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提高当地的生产力和技术水平,增强当地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其次,它可以促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扩大国际市场的融合和交流。

外商投资和合作可以带动贸易和投资的互动,推动国际市场的融合和交流,增加企业的财富和价值,促进各国之间的互通互流和合作发展。

第三,它有助于国际金融和货币体系的发展。

外商投资和合作可以带来巨额的投资和资本流动,促进国际金融和货币体系的发展,推动金融业的国际化和开放化,增加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提高金融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外商投资和合作应注意的问题然而,外商投资和合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需要我们重视和注意。

首先,它可能会带来一些安全隐患。

随着外国企业和投资者的涉足,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安全隐患,如知识产权的侵犯、商业机密的泄露、重要基础设施的损坏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加强法律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投资和合作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外商投资和合作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

例如,外商投资和合作可能会降低当地企业的竞争力,减少当地就业机会,容易控制市场和资源,影响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保护本地产业和企业,在吸引外商投资和合作的同时,促进当地企业和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外商投资和合作需要确保在合法、公正、诚信和透明的基础上进行,并遵守当地法规和制度。

在外商投资和合作过程中,需要确保在合法、公正、诚信和透明的原则下进行,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权益和利益,避免任何违法和不当行为,同时还需遵守当地法规和制度,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三、加强外商投资和合作的研究和合作为了更好地实现外商投资和合作的优势和避免其风险,我们需要加强外商投资和合作的研究和合作,从多个角度和层面深入探讨外商投资和合作的发展和影响因素。

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优点:
1、合伙企业的自治性强,突出了合伙协议的作用,大部门除了协议没有约定的才适用规则,体现了协议——“小宪法”作用。

2、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3、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4、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减少开支
5、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6、出资方式多样,劳务(有限公司无),评估作价都可以合伙人协商。

缺点1、相对于会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合伙人的责任比公司股东的责任大得多,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优势与劣势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优势与劣势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优势与劣势——与“三资”企业之比较陈召利一直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专门的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以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以及外商独资经营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资”企业规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属于外商投资的范畴,但与“三资”企业又不完全相同,是一种新的外商投资方式,无法直接适用有关“三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

因此,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的《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国务院据此授权在《合伙企业法》的框架内依法制定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作出了一些必要的管理规定。

与“三资”企业相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既存在诸多优势,也存在一些劣势。

笔者略作总结,供诸位投资者参考。

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优势(一)首次允许中国自然人直接参与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二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此外,实践中还可能有这样一种情形,就是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入伙或者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合伙人。

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将中方合作者严格限制为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规定不同,《管理办法》首次允许中国自然人直接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这是一个显著的突破。

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来说,在选择中方合作者时,除了中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合伙企业,又多了一种选择——中国自然人。

合伙企业的优缺点有哪些

合伙企业的优缺点有哪些企业的类型有很多,不同类型的企业有自身的特点。

现在比较流行的就是创办合伙企业。

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合伙企业的优缺点有哪些?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哪些?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合伙企业的优缺点有哪些优点:1、扩大了资金来源和信用能力;2、集合伙人之才智和经验,提高了合伙制企业的竞争能力;3、增加了企业发展和扩大的可能性。

缺点:1、产权转让困难;2、承担无限责任;3、企业寿命不容易延续很久;4、合伙人代表企业,对内对外均容易产生意见分歧,影响决策制定;5、企业规模仍受局限。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哪些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1)合伙人的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

《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人数上限做出规定,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出资要件方面《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名称要件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是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

依《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三、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流程1、领取(也可从工商局网站下载)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5个工作日);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4、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0个工作日);5、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6、持营业执照和经办人身份证去公安局审批后,到指定单位刻制印章,然后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相关证件。

合伙企业的优缺点是什么

合伙企业的优缺点是什么我国实⾏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其中合伙企业就是是我国⼀种以营利为⽬的⽽存在组织形式,它主要是由⼏个发起⼈签订合伙协议合法注册成⽴的。

所谓存在即合理,接下来店铺⼩编就来给⼤家说说,合伙企业的有点和存在的缺点,供⼤家参考学习。

合伙企业的优缺点是什么⼀、合伙企业的优点合伙企业在资本扩张⽅⾯较个⼈独资企业更有优势。

个⼈独资企业仅有⼀个投资⼈,尽管存在整个家庭财产成为个⼈独资企业资本来源的情形,但该类企业资本规模相对较⼩、抗风险能⼒较弱。

为扩张资本,单个投资⼈可通过联合⽅式,采⽤合伙企业组织经营,从⽽解决短期资本积累问题。

尽管现代社会中公司是最普遍采⽤的企业组织形式,其在迅速筹集资本⽅⾯显现出较强的能⼒,但合伙制度仍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占有⼀席之地,其优势在于以下⽅⾯:第⼀,尽管合伙⼈普遍承担⽆限连带责任,较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承担更多投资风险,但按照“风险与收益挂钩”的基本原理,此种设计保障了债权⼈利益,从⽽使合伙企业可以更为容易地获得交易对⼿的信任,获得较多商业机会并减少交易成本。

因此,只要合伙⼈谨慎控制风险,合伙也是⼀种可选择的企业形态。

第⼆,通常合伙⼈⼈数较少,并具有特定⼈⾝信任关系,有利于合伙经营决策与合伙事务执⾏。

合伙⼈共同决策合伙经营事项,共同执⾏合伙事务,其也可以委托其中⼀个或者数个合伙⼈经营。

这种合伙⼈之间的信任关系及合伙企业经营决策⽅式,迥然不同于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股东之间的资本联系及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状,为投资者有效控制企业及相关风险提供了较优选择。

⼆、合伙企业的缺点①由于合伙企业的⽆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不是⼗分了解的⼈⼀般不敢⼊伙;就算以有限责任⼈的⾝份⼊伙,由于有限责任⼈不能参与事务管理,这就产⽣有限责任⼈对⽆限责任⼈的担⼼,怕他不全⼼全意的⼲,⽽⽆限责任⼈在分红时,觉得所有经营都是⾃⼰在做,有限责任⼈就凭⼀点资本投⼊就坐收盈利,⼜会感到委屈。

因此,合伙企业是很难做⼤做强的;②虽说连带责任在理论上来讲有利于保护债权⼈,但在现实⽣活中操作起来往往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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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优势与劣势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优势与劣势——与“三资”企业之比较陈召利一直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专门的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以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以及外商独资经营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资”企业规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属于外商投资的范畴,但与“三资”企业又不完全相同,是一种新的外商投资方式,无法直接适用有关“三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

因此,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的《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国务院据此授权在《合伙企业法》的框架内依法制定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作出了一些必要的管理规定。

与“三资”企业相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既存在诸多优势,也存在一些劣势。

笔者略作总结,供诸位投资者参考。

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优势(一)首次允许中国自然人直接参与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二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此外,实践中还可能有这样一种情形,就是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入伙或者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合伙人。

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将中方合作者严格限制为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规定不同,《管理办法》首次允许中国自然人直接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这是一个显著的突破。

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来说,在选择中方合作者时,除了中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合伙企业,又多了一种选择——中国自然人。

(二)设立简便快速1.无需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按照我国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设立“三资”企业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会牵涉到发改委、外经贸局、省商务厅、环保部门等多个部门,等到审批登记结束至少要两三个月。

考虑到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特点,为了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实行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制度,不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归口审批。

就是说,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2.无需验资,无法定最低额限制。

“三资”企业,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且在投资者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

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既无需验资,又无最低限额限制,只需要全体合伙人签署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因此,与“三资”企业相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等无需商务部门归口审批,无需验资,由企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这减少了审批环节、简化了办事程序,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目前国家尚未对这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国家工商总局对这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问题作了两条特别规定:一是这类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二是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涉及项目核准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项目核准的规定办理。

目前,自2004年10月9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4年第22号)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做了专门规定。

(三)管理机构简单灵活对于“三资”企业来说,所有重大事项必须往往实行“一致决议”或者“多数决”,有时甚至会出现公司僵局,公司决策效率较为低下,严重制约企业发展。

而对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来说,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除外)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管理机构简单灵活,决策效率较高。

(四)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废止)曾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但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前述免税优惠。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三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必须分别缴纳所得税。

而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这一规定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同样适用。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自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与“三资”企业相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避免了双重纳税,有效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投资者无疑可以获得更多地回报。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劣势(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产业限制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由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实行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制度,没有规定商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为了便于企业登记机关判断、把握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否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外,还包括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但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这样的话,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的鼓励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有近百个产业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设立虽然具有诸多优势,但这一组织形式要求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传统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绝大多数都是采取的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虽然我国法律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在确保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有限合伙人被法律禁止行使合伙企业管理权,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因此,在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时,一定要慎重选择投资伙伴,防范投资风险,以维护投资者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当然,没有绝对的优势或者劣势,二者往往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关键在于如何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设计出满足投资者需求的组织形式。

备注:存有疑问的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如采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是否适用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门令2003年第2号)?我们认为,《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规定的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不同于合伙制(这一点从该规定的制定依据、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区别使用非法人和合伙制可以清楚看出),而是特指非法人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如采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应适用《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而不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当然,为了避免争议和实践操作的不统一,建议国家主管部门对合伙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律适用予以明确。

附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序号文件、证件名称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主要经营场所证明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6资信证明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11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3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14其他有关文件备注:1、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2、第2项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在设立时一并办理名称核准。

3、第3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第4项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第5项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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