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指南

合集下载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1. 背景介绍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伙企业,其全部或者部分合伙人是外国自然人、其他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变更,如合伙人变更、出资方式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需进行备案登记。

2. 备案登记要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需要遵守以下要求:2.1 变更备案申请材料•变更备案申请书•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及修订文件•合伙人变更相关证明文件•其他相关变更证明文件2.2 变更备案程序1.提交申请材料2.材料审核3.登记机关核发备案证明2.3 变更备案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需要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过期未办理的将面临法律责任。

3. 备案登记流程以下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的一般流程:3.1 准备材料准备好变更备案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变更备案申请书、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及修订文件、合伙人变更相关证明文件等。

3.2 申请材料审核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定要求。

3.3 备案证明核发经过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会核发备案证明,并将备案信息在相关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3.4 变更完成取得备案证明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变更手续完成,可以正常进行后续经营活动。

4. 注意事项在进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提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变更符合法定要求。

•提交申请材料时,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并按规定格式填写。

•注意备案时限,确保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如有疑问或遇到困难,可咨询相关登记机关或法律专业人士。

5. 总结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是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重要变更时必需的手续,合规完成备案登记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业务操作指南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业务操作指南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业务操作指南一、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S)《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22号);(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及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复[2023]1号);(五)其他相关法规。

二、办理对象适用于“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条件及需要提交的资料1.申请人条件申请人为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境内股东,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2.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1)境内股东(含参与H股“全流通”企业的境内股东)书面申请(持股基本情况、变更事项等),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原件)(2)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应提供证监会批准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批复文件,以及关于境内股东原非境外上市股份转境外上市股份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境内股东书面申请(持股基本情况、变更事项等),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原件)(2)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四、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三)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四)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37号文备案

37号文备案

附件1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目录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2)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4)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6)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9)五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0)六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2)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4)八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5)九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16)十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7)十一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9)十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 (20)十三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21)十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22)十五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23)十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24)十七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25)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五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六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八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九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十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十一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十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十三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十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十五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十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十七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那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方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方法》等规章的决定(xx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资本登记改革方案》,根据xx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那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方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方法》作如下修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那么(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国家对企业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六款。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核实开办条件”。

(四)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删去第(五)项。

(五)将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六)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视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八)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将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监视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十)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十)项。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一)将第七章标题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国市监注〔2019〕24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现就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1.规范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规范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FDI设立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FDI设立流程
看后续是否有对外贸易需求,要求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办 理外汇登记
资本金账户开立当日能收款,不能付,一般三个工作日能收付, 可开立多个、可异地开户
结汇: ①支付结汇制 A.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B.前一笔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C. 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仅限于资本金账户结汇)。 ②意愿结汇制 A.《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B.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仅限于资本金账户结汇)
使用: ①划转:A.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B.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 料。 ②付汇: A.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B.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料。 C.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 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报送上年 度相关财务数据(含存量权益数据)。未按要求完成存量权益登 记,可能导致境内主体被外汇局管控。自行网上办理、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委托银行
银行
备注
准备3个备选名字
1)网上申请: 2)现场窗口: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宁 穿路1901号)一楼商贸服务区B1027-B1030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3)总投资(包括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 资企业和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 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 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开区负 1、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 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 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 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 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 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 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 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 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6)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6)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随着中国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将目光投向了中国市场。

然而,外商在中国市场开展业务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定。

本文将主要介绍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包括其定义、流程、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定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Foreign Invested Partnership,FIP)是指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境内投资者合伙组建的经营实体。

该实体通常不设立法人,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承担责任,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润。

FIP可以为外商提供更灵活的管理模式和更大的自主权,与其它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样,需要在中国注册并申请设立。

二、流程FIP的设立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投资方协商和签署合伙协议。

确定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投资形式、利润分配方式、风险承担等事项。

2.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应向当地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其中包括的文件可随地不同,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3.合伙协议备案。

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应在接到FIP设立登记申请书后,要求申请人将合伙协议进行备案。

4.领取执照。

申请人领取设立许可证,在30天内领取营业执照。

5.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申请人需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主要内容1.申请人基本信息。

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等。

2.合伙人信息。

包括外方投资者和内方投资者的名称、出资比例、经济性质等。

3.经营范围。

列出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名称。

4.公司结构。

说明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模式、利润分配等。

5.合伙协议。

将合伙协议作为设立申请的附件提交给当地外商投资管理部门。

合伙协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由合伙人自己商议并纳入申请文件。

四、注意事项1.协商好合伙协议。

在设立FIP前,合伙人应该就合作模式进行充分的讨论,制定明确的合伙协议,确保各方利益得以充分保障。

2.合法经营。

在设立及运营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保证企业合法经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注:1、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承担责任方式选择填入: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有限责任。

3、证件类型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

4、出资方式选择填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

授课:XXX附表3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签署:年月日附表4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派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委派代表信息如下: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委托单位印章年月日附表5联络员信息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

联络员可以为指定的人员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勾选并填写对应栏目。

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联络员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为机构的,该机构应委派专门人员以其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2、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指定机构作为联络员。

附表6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7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指南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合伙企业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登记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登记事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和住所。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申请方式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合伙企业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合伙企业名称报送批准。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应当置于括号内。

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办理程序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相关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盖公章);(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设立登记办理程序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适用于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合伙企业。

(3)主要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6)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

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所填表格附后。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1)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

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

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3)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

(14)其他有关文件;变更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名称变更(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其他有关文件。

●主要经营场所变更(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4)新的主要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他有关文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还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

仅变更委派代表,不变更执行事物合伙人的,无须提及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3)公证文件;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4)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登记表;(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他有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该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

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所填表格附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7)其他有关文件(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企业类型(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类型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合伙企业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件;(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他有关文件。

● 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