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监狱罪犯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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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罪犯人权的保障

浅谈罪犯人权的保障

浅谈罪犯人权的保障作者:马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摘要罪犯的人权问题一直是社会和民众关心关注的问题,而罪犯人权的落实情况和法律保障情况更是法律界关注的热点。

作为罪犯他们该享有哪些人权,这些人权是否得到落实,当前我国罪犯人权的现状怎么样,以及如何完善罪犯人权。

本文分析了当前罪犯人权的现状和造成当前现状的原因,并对未来如何更好的保障罪犯的人权提出一些建议,弥补一些罪犯人权方面的缺陷,希望我国的监狱制度在罪犯人权方面有更大的进步。

关键词监狱罪犯人权人权保障作者简介:马骜,山东省任城监狱三监区。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80-02一、罪犯人权的保障的现状罪犯作为同样的自然人,被剥夺一定权利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但是我们不应该忘掉以人为本的概念,就是罪犯在犯罪的同时也是一个有着正常需求的自然人,那么一个国家对罪犯应有人权的保障和实施体现着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现代化水平,还有它的法律制度是否完善,所有对罪犯人权的保障不仅要贴近国情还要跟上国际制度的水平。

不过我国当前的人权情况有了很大的提高,这当然是因为我们党和政府,还有社会始终十分重视人权这个问题,始终认为人是可以改造的,罪犯也不例外,因为罪犯也是人,只要有好的指导思想,有科学合理的步骤都是可以改造成更优秀的人的。

对于罪犯更多的我们要在教育上下功夫。

罪犯在监狱的生活可以说是很不舒服的甚至是痛苦的,那么如果在这样的环境下对其尊重并且保护他们的人权,罪犯就会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同时建立透明的监狱监督机制,这样在保障罪犯人身权利上就会有好的执行效果。

但是,我们国家尚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许多法律制度和监狱管理制度还没有跟上国际的水平,这些都影响着罪犯人权的保障,这就使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

一般来说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触犯了我国的刑法,需要在监狱内接受惩罚与改造的受刑人。

监狱中的罪犯人权保护与法律救援

监狱中的罪犯人权保护与法律救援

监狱中的罪犯人权保护与法律救援【正文】在监狱中,罪犯作为被剥夺自由的人群,与外界联系被严格限制,但他们的人权保护和法律救援依然是社会应尽的责任。

本文将从监狱内部人权保护和法律救援两个方面探讨,以期更好地保障罪犯的权益。

一、监狱内部的人权保护监狱作为罪犯刑罚执行的场所,其内部人权保护是重要的一环。

首先,监狱应确保罪犯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如人身安全、生命尊严等。

监狱应加强安全管理,预防罪犯之间以及罪犯与工作人员之间的暴力事件发生。

其次,监狱应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罪犯在监狱内的基本生活需求应得到满足,包括饮食、起居、医疗以及社交活动等。

只有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罪犯才能有良好的心态,更好地接受刑罚,为将来回归社会融入做准备。

此外,监狱应重视对罪犯的教育和职业培训。

通过教育和培训,罪犯可以获取知识和技能,增强自身的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为将来的就业做好准备。

监狱可以与社会资源合作,提供优质教育和培训资源,帮助罪犯重建信心和自尊。

二、法律救援的重要性法律救援是保障罪犯权益的重要手段,旨在帮助罪犯维护合法权益、争取公正对待。

监狱中的罪犯普遍为弱势群体,他们常常面临法律知识匮乏和无法支付律师费等问题,因此法律救援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罪犯在监狱中能够方便地获得法律援助。

监狱应当提供充足的法律咨询服务,保障罪犯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同时,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应提供法律援助,为罪犯提供免费或低费的法律支持。

其次,要加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罪犯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同时,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的行为合规,真正为罪犯服务。

最后,需注重监狱与社会的合作,形成法律救援的有效机制。

监狱可以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互通信息、共享资源,为罪犯提供更完善的法律救援服务。

三、监狱中的罪犯人权保护与法律救援的挑战与对策在实践中,监狱中的罪犯人权保护与法律救援面临着一些挑战。

论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

论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

论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摘要:监狱人权保障是一项特殊的人权保障工作,是我国促进依法治国的最终归宿,全文从内到外阐述了我国监狱人权保障所处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和切实解决问题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我们监狱人权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渊源.第二部分,建国至今我国监狱人权保障建设所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第三部分,分析监狱人权保障中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方案.第四部分,总结全文,提出期望.关键字:监狱人权,保障,教育改造,罪犯发生在上世纪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作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而建立起来的联合国,于1945年6月25日50个创始会员国无保留地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

在此基础之上,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开放各国签署、批准和加入。

至今为止世界上已逾140多个国家加入①。

我国政府已于2003年6月27日提交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次履约报告。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①葛明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6页。

1标志,众所周知,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中国实际出发,在人道主义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人权保障制度和模式,取得了举世著目的成就。

但是在新的历史时期监狱人权保障也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我们既要坚持发扬已有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又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在更科学的层面上深入研究罪犯人权在内容、和保障机制等方面的特殊性,确保罪犯人权保障与监狱改造工作的齐步并进,以推动监狱人权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监狱人权的含义如何理解监狱人权,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权利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即罪犯。

它与一般人既有共性又有区别。

(二)监狱人权又称罪犯人权罪犯人权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罪犯人权是指所有具有罪犯身份的人所应享有的权利。

论述罪犯的权利保障

论述罪犯的权利保障

论述罪犯的权利保障监狱学1021 张纹超10号摘要:罪犯在服刑期间应享有的权利不仅要由法律确认设定,而且要由法律进行保障。

离开法律保障,权利同样不能实现。

实质上,依法保障人们的合法权利,既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

我国在国家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中,监狱作为国家的代表,与罪犯构成了以一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从罪犯方面讲,其作为这种法律关系的主题,自然享有法定权利,也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从国家和监狱方面来讲,只有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利,才能维护国家和监狱法制,实现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监。

关键词:权利保障罪犯一、立法保障首先为了确保罪犯享有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我国《监狱法》总则第8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须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监狱的财政保障体制和投资保障体制,为罪犯人权保障提供了较为充足的物质条件。

其次,将罪犯的权利在法律中明文加以规定,这已在《监狱法》中作了广泛而具体的规定,使罪犯的权利成为成为法定的权利而不是任意的权利,从国家立法上保障罪犯的权利。

第三,为了保证罪犯权利的实施,《监狱法》和《刑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对滥用司法、执法或者其他行政权力非法侵犯罪犯正当权利的行为予以处罚。

对侵犯罪犯权利者构成犯罪的要予以法律追究,并以法律形式昭告于天下,不仅世人知道,而且罪犯本人也清楚。

这都为罪犯实现其应有的法定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司法保障在监狱行刑实践中,通过具体的执法监督工作和措施保障罪犯的权利。

如为保证罪犯的合法权利以及人格最严不受侵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他们听取被监督人员的意见,受理他们的控告,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为了便于罪犯反映情况,人民检察院在直接设立检举控告箱,定期开箱,收取检举控告材料,并将查证情况,明确答复检举控告人。

论罪犯人权保障

论罪犯人权保障

论罪犯人权保障文章通过分析人权保障的理论根据,为保障罪犯人权提供了理论支持;通过调查研究,我们看到我国罪犯人权中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并分析造成我国罪犯人权保障不足存在的障碍性因素,同时,通过提出保障我国罪犯人权的对策,使我国罪犯人权的保障不断完善。

标签:罪犯人权保障“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

从第一次提出‘人权’这个伟大的名词后,多少世纪以来,各国人民为争取人权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重大的成果。

但是,就世界范围来说,现代社会还远没有能使人们达到享有充分的人权这一崇高的目标。

这也就是为什么无数仁人志士仍矢志不渝地要为此而努力奋斗的原因。

”[1]在我们积极倡导建立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对于罪犯人权的保障,不应该成为法律遗忘的角落,而是应该成为社会文明程度的标杆。

但是,现实里侵犯人权的例子屡禁不止,这些例子不断地警醒着人们保障罪犯人权任重而道远。

1 保障罪犯人权的理论依据“人权,即人之为人所实然享有或应然享有的权利”[2]罪犯是人,必然享有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因而,保障罪犯人权的提出有其重要的理论依据。

1.1 保障罪犯人权基于人权的平等性、普遍性。

范柏格曾经在《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为人权下过定义:认为‘人权’是一切人基本上都平等拥有的根本重要的道德权利,他们都是无条件的,无可更改的。

那么,作为被国家惩罚的罪犯,它们的权利虽然被依法剥夺,但仍然属于人类的一员,因而,罪犯同样拥有作为人的主体资格,毫无疑问,自然也就享有人权。

从权利根源的角度看,人之所以享有人权就在于人性的普遍性、平等性。

这就表明人作为人,其权利应当是人人皆有,为全社会共同享有的权利。

即使罪犯作为社会的特殊人群,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受到限制,自然享有平等、普遍的人权。

1.2 保障罪犯人权基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从各国的宪法规定来看,一个人只要具有某国国籍,就自然成为该国公民,该国就负有保护该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和义务。

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

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

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

保障服刑人员人权十分必要且势在必行。

文章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的构成、保障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保障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引言:2004年宪法修正案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将人权保障提高到了一定的高度。

监狱服刑人员作为特定的主体,一方面,它拥有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一些基本公民权利以及法律专门赋予服刑人员的特殊权利,另一方面,也因为其“服刑人员”这一特殊身份丧失了一些本该属于公民的权利,或者某些权利的行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由此可见,其人权保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在此就如何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服刑人员概念与范围界定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或者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依法被关押于看守所,监狱或者在社区服刑的人员。

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可见,“在监狱执行刑罚的服刑人员的范围是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余刑超过一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①二、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关于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这一内容,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根据我国刑法学者屈学武教授的观点,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平等权。

监狱服刑人员作为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权。

这是由我国法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指导原则所决定的。

既包括了作为①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83页。

试论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

试论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

试论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论文摘要一直以来,中国政府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状况予以特别关注,并给予了高度重视,首先从立法上规定的一些内容可以被援引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使得这个群体在主张权利时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

另外,为了使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并配有检察院检察监督职能,从另一个切入点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

论文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人权刑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政府对人权高度重视的标志。

自此之后,人权将是被中国公民所关注的字眼。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时代的不断进步,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也在逐步提升。

处在各行各业或不同境遇的人们总是时刻守护着其人权底线并适时地就人权对国家提出更高的要求。

而就在中国有着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人权状况值得我们去关注,而实际上他们的人权问题是中国人权事业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更是中国人权项下的重要组成部分。

倘若从他们的人权状况去折射目前中国的人权发展状况,是很具有说明性。

那么这个群体就是——监狱服刑人员。

罪犯人权问题的实质,是文化问题。

对于监狱服刑人员而言,他们实际上是被社会所忽略的一个群体,甚至可以讲是被遗弃、被边缘化的一个群体。

这是目前一个客观事实,不容否认。

所以,当我们把目光锁定他们,去关注这个群体的人权状况,将会是一件很有社会意义、政治意义、法律意义的事情。

把人的“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基本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的工具性价值,人的“应有权利”被法律确认成为“法定权利”以后,这种权利就会变得十分具体,国家就将运用强制力保障其实现;二是法律的伦理性价值,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

监狱里,掌握主动权的、处于绝对优势的是监狱警察,而无论曾经在社会上多么飞扬跋扈、气焰嚣张的人一旦作为罪犯被关进监狱,那么也只是监狱服刑人员的身份,处于监狱警察的管理之下。

浅论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及其保护

浅论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及其保护

浅论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及其保护
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其保护也是不可忽视的。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人身权利及其保护。

一、生命权和健康权
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得到保护。


狱应为服刑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保健条件,保证他们的身体
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在全面防控新冠疫情的特殊时期,监狱更
需要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保护服刑人员的健康。

二、人身自由权
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权也应得到保障。

监狱不能随意限制服刑
人员的自由,也不能滥用禁闭等刑罚手段,违反服刑人员的人身自
由权。

三、尊严权和荣誉权
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尊严权和荣誉权也应得到保护。

监狱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监狱工作人员必须尊重服刑人员的基本尊严,不能侮辱、辱骂或者羞辱他们。

同时,监狱也应鼓励服刑人员参加
各种有益的文化、教育和职业活动,提高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四、婚姻家庭权利
服刑人员的婚姻家庭权利也需要被尊重和保障。

监狱应该尽量
为服刑人员提供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矫正教育和心理支持服务。

总之,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其保护也是不可忽视的。

监狱应该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管
理,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切实提高服刑人员的自我保护和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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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监狱罪犯人权的保障
【摘要】人权保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之一。

虽然罪犯触犯了我国的刑罚,但是他们作为我国的特殊公民,也具有人权。

因此,依法保障监狱罪犯的人权,不仅是监狱管理法制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的实践贯彻。

我国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在罪犯人群保障的道路上我们还有许多路要走。

本文主要通过对现有工作的肯定和分析,分析了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希望能够提高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水准。

【关键词】罪犯;人权;保障
一、现阶段我国在监狱罪犯人权保障取得的成果
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从我国《监狱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罪犯所享有的基本的人权主要有生命权、健康权、人格不受侮辱权、娱乐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宗教信仰权、未被剥夺的选举权、通信权、会见权、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检举权、受教权、批评建议权、立功受奖权、刑事减刑假释与保外就医权、劳动权、劳动保护和报酬权等。

其次《监狱法》这一规定也明确了保障罪犯上述权利是监狱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监狱管理不可回避的责任。

我国监狱在罪犯人权的保障上做出很多的努力,也取得相当得成绩。

就我国多年的法治建设,我国罪犯的人权应该是得到了切实的保障,监狱在把罪犯改造成一个有道德、遵纪守法、适应新社会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他们的履职十分到位,基本上到达了预定的目标。

二、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由于各方面原因的影响,我国的罪犯在人权保障方面还存在诸多的缺点和不足,主要原因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狱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上存在缺陷;二是监狱民警对罪犯人权保障观念淡薄;三是我国在成立初期,经济不发达,监狱各方面的保障严重,从而造成了认为管理的弊端;四是相关的法律监督不是十分的健全,没有形成法律救助机制;五是罪犯的法律意识也较淡薄,自我维权意识薄弱。

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改造理论上的缺陷致使罪犯超时、超强度、高危险性作业,并且相当一部分监管人员由于对劳动改造的认识不够全面,视劳动为罪犯的唯一义务
对于劳动的强度,作业的危险性没有进行合理安排,未采取因人而异的人性化措施。

部分监狱直接将改造的好坏与劳动成果的多少直接挂钩,迫使罪犯加班加点,甚至忽略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

这些不仅仅是对我国《劳动法》的直接违反,更是不符合人权保障的基本精神。

(二)对罪犯的某些非主要权利的忽视
由于我国总体上对生命权、财产权的保护日益重视,监狱的在相关管理上也突出表现在对这些方面的保护。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人权的内容不仅限于此,比如婚姻家庭健康、罪犯合法宗教信仰、个人文化学习的权利等等,也要纳入监狱工作的保障之中,更不能因为罪犯这些方面的合理请求而认为是不服改造的表现对之处罚。

(三)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在对罪犯的减刑、保外就医等方面的操作手段上存在问题,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主要根据罪犯的计分和病情等,按照一定的司法程序进行减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

但是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严格的说,该三项内容是罪犯的权利,如何行使权利应该有罪犯自己决定,然而监狱在具体操作中往往越俎代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罪犯权利的行使。

而缺乏严格的考核标准和人为操作使得罪犯这一权利成为少数监狱管理人员为自身谋取利益的砝码,并且存在罪犯与罪犯之间区别对待,多重标准的情况。

(四)在其他罪犯特别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今法律法规体系对一些特殊的罪犯保护方面,未制定出系统的、详细的法律法规。

比如女性罪犯、未成年犯、外籍犯等,未能顾及到他们的心理、生理、年龄、宗教信仰等方面的特征和差异,不能够及时的采取相关的法律措施来保障他们的人权,特别是在学习、宗教信仰、风俗等多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的弊端和热点。

三、解决监狱罪犯人权保障问题的对策
监狱罪犯的人权保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多个方面,比如立法、监狱、罪犯本人、监狱民警等,解决监狱罪犯的人权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的工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阶段,需要循序渐进。

本文从以下四个角度对监狱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提出建议,希望有所裨益。

(一)立法体系上的完善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

依法治国就是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

罪犯的人权保障,应该站在依法治国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出发,从立法上进行解决,进一步健全罪犯人权保障的法律法规,做好与已有法律法规的对接,力争对罪犯的人权得到最大的保障,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疏漏。

只有真正的完善立法体系,才能真正的实现罪犯的人权保障,从而使罪犯的人权保障得到落实。

(二)监督与投诉机制上的完善
我国的具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对法律的影响极其深远,我们要真正的保障罪犯的人权必须要从监督和投诉机制上进行完善。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监狱属于国家的暴力机关它的设立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是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地方,因此罪犯在监狱中改造,他作为一个特殊的公民也具有人权。

同时,监狱管理人员与罪犯是平等的,并不是上下级的关系,无权对罪犯的人权进行伤害或者损害他们的生命。

而在现有的监狱管理当中却存在监管人员滥用权利,伤害监狱罪犯的现象时有发生。

虽然在这方面我们已经进行了立法对监狱监管人员伤害
罪犯的人权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但是离罪犯人权的真正保障还远远不够。

作为我们的监督机关检察院还必须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主动的发现和了解监狱对罪犯人权保障存在的漏洞和问题。

二是要重视罪犯的投诉,认真对待他们的投诉,并且及时的进行反馈,从而更好的保障罪犯的人权。

(三)加强罪犯人权理论的完善与推行
新形势下,犯罪所使用的高科技手段也越来越多,并且越来越发达,但是罪犯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还不是很充足,罪犯对其自身人权保障认识也不深刻,人权保障的观念薄弱,加上现有的监狱监管人员对罪犯的人权保障理论认识也存在着不足,已成为现在罪犯人权保障前进路上的绊脚石。

因此,加强对罪犯人权理论的完善是当前监狱罪犯人权工作的当务之急,我们要加强监狱罪犯人权保障的理论建设,普及罪犯的人权保障思想,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促进罪犯人权保障的有序健康发展。

(四)程序上的完善
罪犯的人权保障,要真真的去的落实,必须要在程序上进一步完善。

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程序,这是我国进行依法执政的要求,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

如在我国的刑罚中就具体规定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即是对程序正义要求的体现。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程序化已经不再是走形式,而是一种具体的法律过程,对于我国罪犯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

同时,这也极大的推进了我国的立法和保障罪犯的人权。

参考文献:
[1]吴宗宪,王利荣.刑事执行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三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3]王顺安.刑事执行法学通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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