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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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之人权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之人权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之人权保护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国家司法公正、维护公民权益的法律法规。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问题进行探究。

一、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人权保护相对较弱,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被害人在审讯过程中具有作证权、提供证人、申请取保候审等权利。

然而,实际情况中,被害人的权利往往受到侵害。

首先,被害人作证过程中往往受到压力和威胁。

尤其是在涉及到犯罪组织等复杂案件中,作为证人的被害人面临着极大的风险。

有些被害人可能会因为害怕被报复而不敢作证,或者在作证过程中被别有用心的人威胁或胁迫。

这些情况的发生会导致被害人的证言不真实、不完整,影响司法公正。

其次,被害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被忽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有权要求追究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索赔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许多被害人却无法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

例如,有些被害人的诉求可能被检察机关或法院忽视,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合法的赔偿。

还有一部分被害人可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被强制作证,甚至遭受酷刑和虐待。

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得到更多重视和遏制。

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申辩权等权利。

在具体审判操作中,司法机关应当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强制措施、证据面前,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首先,司法机关应当遵守刑事诉讼程序规定。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当切实遵循程序规定,严格执行规定程序,不违反正当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得采用酷刑、逼供等手段,侵犯被告人的人权。

其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审判中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审判过程中,必须确保被告人有适当的时间和机会辩护,有自由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进行答辩,充分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申辩,保持公正、客观、独立的司法态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是一个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也是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制度设立是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而刑法中的刑罚是对犯罪人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在法治国家中,如何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使其不至于任意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理所当然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问题,也因此成为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

笔者在此探讨新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内容、不足及完善,旨在对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献计献策。

标签:刑事诉讼;人权保护;人权保障保障个人利益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的逻辑起点,由此,刑事诉讼才具有民主、文明的品性。

保障刑事被诉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它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构建,主导着刑事诉讼的发展。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由诉讼目的决定的,而现代刑事诉讼是一个多元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所以完善刑事被诉人的人权保障制度,从总体上把握公众利益、被诉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的平衡。

一、新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刑诉法也已公布并将于2013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后的刑诉法加强了对于各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保障。

(一)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刑事诉讼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容易发生激烈冲突的领域,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不仅具有主动性、普遍性,而且具有强制性,公权力的行使会直接影到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作为被追诉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终处于被动、防御、受制的诉讼地位,其自由权、健康权、财产权乃至生命权随时面临被公权力限制甚至剥夺的危险,其人格、尊严、名誉等也容易受到不利影响。

刑事诉讼法公正司法与人权保护

刑事诉讼法公正司法与人权保护

刑事诉讼法公正司法与人权保护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它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于规范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程序和制度,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人权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标是保证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也要确保对犯罪行为进行公正的审判。

下面,我们将重点讨论刑事诉讼法如何实现公正司法与人权保护。

第一,公正司法的原则。

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遵守公正司法的原则来处理。

公正司法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开原则、听证原则、辩护原则等。

平等原则意味着法庭对所有人都应该平等对待,不应该因为任何原因而偏袒某一方。

公开原则要求法庭的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对公众是透明的,任何人都可以了解到审判的全过程。

听证原则要求法庭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双方的当事人充分的发表意见的机会。

辩护原则要求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律师,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些原则的遵守是确保刑事诉讼过程公正的基础。

第二,法官的独立性。

法官作为刑事审判的主体,必须保证其独立性。

独立的法官可以独立地进行判断和决策,不受外界的干扰。

法官的独立性是公正司法的基础,也是人权保护的前提之一。

只有在法官独立的情况下,被告人才能得到公正的审判和保护。

第三,人权保护。

刑事诉讼法旨在保护每个人的人权。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拥有许多基本人权,如自由权、人身安全权、隐私权等。

刑事诉讼法要求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被告人的人权予以尊重和保护。

例如,在逮捕与拘留环节中,被告人必须被告知自己的权利,例如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和不受酷刑或不人道对待的权利。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提供证据、进行辩护等。

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人权,确保公正司法的实现。

第四,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判决的基础。

因此,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非常重要。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采集、保管和使用证据的规则,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例如,对非法获得的证据将不被接受,对单一证据的判决也将被视为不公正。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

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

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人权保障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有“公民权利小宪法”之称,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增加了技术侦察等有利打击犯罪的措施的同时,更加关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

新刑诉法在以下具体规定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原则性规定彰显刑诉法之价值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诉法为了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把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处理得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能否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评价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不光要看对其是否尊重和保障“无罪的人”的人权,更要看其“犯罪分子”的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价值之彰显,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人权事业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刻进步。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人权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

随着近代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妥善处理刑事诉讼中人权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本文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意义”、“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等方面,积极探索一条既能惩罚犯罪,又不侵犯人权的道路。

【关键词】人权;刑事诉讼;矛盾;探索一、人权概述。

“人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

近代以来,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人权不仅成为各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进行民主革命的思想武器,并且由一种纯粹体现观念意识的东西转变为了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实体权利。

1948年12年10联合国第三次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又通过了一些有关人权的公约。

加强人权保护成为大势所趋的今天,从联合国到世界各国都在激励和促进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不懈努力。

我国政府顺应了这一历史潮流,本着以人为本和保护人权的理念,已先后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并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在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

这对我国的人权保障具有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更是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指导作用二、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意义。

1、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

刑事诉讼制度被视为一个国家宪法实施的“测震仪”,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3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这之前的三部宪法及修正案中均未载入“人权”概念。

这反映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权观念不断的深入人心,我国政府对人权保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刑事诉讼中,依照宪法的要求,突出人权保障的重要地位,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促进我国人权建设和保障事业的不断向前推进。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人权保障问题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人权保障问题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人权保障问题【摘要】刑事诉讼法的最核心价值是人权保障。

首先,本文从人权保障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入手,追溯了人权保障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发展历程,并论述了人权保障对于现代刑事诉讼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其次,本文还分别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对被害人、证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新刑事诉讼法在加强人权保障方面的进步,提出了将人权保障写入刑事诉讼法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浅析;新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其中,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标志着人权价值理念已经逐步获得了广泛认同,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

因此,对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何更加充分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一、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一)人权保障的基本内涵及其源流追溯在法律层面上,人权是指每一个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依照其自然的和社会的本性而享有的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或者说人权是人们在生存及发展过程中所必需的平等、自由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权利,包涵了政治自由、人身人格、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人权保障分为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对人权起保障作用的事物;另一方面是指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不被侵犯或破坏。

其中,包含了法律保障、制度保障、物质保障以及道德保障等几个方面。

人权保障集中体现了人的尊严和价值,综合反映了人的需求和幸福,是享有人权的前提条件。

(二)现代刑事诉讼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在封建社会中,控制犯罪、保障社会安全是封建社会刑事诉讼的唯一目标,那时人们的头脑中没有人权概念,为了利益国家可以完全不顾人们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自由和权力。

孟德斯鸠就曾说,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经验[1]。

正是这种对于人性的压迫,导致后来西方反封建争取“民主、平等、自由”的斗争中最早出现了人权观念。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作者:刘洋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进一步增强了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但对人权保障问题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以期构建更完备的刑事司法程序,而且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律师取证困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整体不高等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对侦查权的监督及限制、防止超期羁押、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为更好地完善和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真正落实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16-03作者简介:刘洋(1988-),男,河南孟州人,西安工程大学助理工程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人权的概述人权一词,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公民权则是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因此,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应当体现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之中。

人权是指作为一国公民和一个自然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

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问题之一。

人权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也就没有所谓的权利,更无法实施相应的人权内容。

从1978年到今天,可以说,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权和实施人权的最完善也是最好的方式,用另外一句话说,法律的缺位就等于人权的缺位,人权的实施和保障必须要靠法律的保护和完善。

没有了法律,人权就只能在最原始的表面上停留,只能用道德来维护。

人们都知道,道德是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用道德来保障人权,就等于对人权的侵犯。

法律通过处罚侵犯人权的各种行为,从而发挥它的保障人权的作用。

国家不仅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文化和政治高度,还必须完善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通过法制手段来保障人权,以使人权得到保障。

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探讨

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探讨

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探讨刑事司法是一国法律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在刑事司法中,人权保护也是不可或缺的。

人权保护是指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等参与者及其权利、权益的保护。

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探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适用法律的保障人权保护离不开适用法律,保障人权的最重要途径就是法律。

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规范个人行为,也在于保障个人权利。

刑诉法、刑法、刑事执行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刑事司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被告人在进行自我辩护时,有权要求法庭和检察机关保障其合法权益,这包括被告人的自由,财产安全,生命安全以及其他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利。

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他们的性别权利、言论自由、隐私安全以及辩护权、申诉权等个人权利。

(二)采取措施的保护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还需要采取一些措施进行保护。

在实践中,采用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等多种手段,在规范程序的同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个人权利。

比如在逮捕、羁押和拘留方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在对被告人举行审判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如不得强迫认罪,必须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和证据等。

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同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其他参与者的权利。

如受害人的权力保护。

在实践中,调查员可以采取采访、证人出庭、录制以及其他手段保护受害人,以确保其权益不受到侵犯。

(三)注重程序公正的保护程序公正是刑事司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

在司法程序中进行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和限制当事人的受裁判的权利。

在司法过程中,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尊重法律程序和规定规则,确保程序公正地被执行。

程序保护的实现需要具体的解释和规定,以确保司法程序中的各项权利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需要从适用法律的保护、采取措施的保护、注重程序公正的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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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澳门大学法学院【摘要】在日益繁华的当今社会,经济在进步,科学技术在发展,刑事诉讼文明、刑事诉讼民主更是不可或缺的话题,社会对人权利益保障的呼声日益高涨,这是实现诉讼民主文明的基点,也是刑事诉讼本应具有的品质。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它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构建,主导着刑事诉讼的发展。

我国一直以来对人权保障缺少必要的注重,这种忽视必将带来缺乏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

我们要辩证地吸收外来文化,培育现代权利文化,做到全方位多层次的提升,才能铸就中国现代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念,本文将简单的讨论中国内陆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和刑法中所体现的人权保障以及不足点,以供相互弥补与促进。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一、人权保障的基本内涵和追溯人权是一个人文社会科学范畴,就是人在现实生活中及其所生活的国家、社会关系中充分享受及保障自己权益的权利。

实质上即是根据人人平等的原则,以法律、道德等正确的形式满足其所应有和实有的社会地位、需要和利益。

人权保障经历了如下三大发展时期:第一时期,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的先驱但丁最早提出“人权”一词,其在《论世界帝国》中指出:“帝国的基石是人权。

”经过几代人的探索、研究,逐渐形成比较系统的,以反对封建专制,主张资本主义的自由和平为核心的人权理论1。

18世纪后期,社会矛盾的激化,人权理论也进一步发育成熟和系统化,并被提升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纲领2。

它前后经历了长达五、六百年的历史,核心内容是强调“自然的、不可剥夺的、神圣的人权”,实质是废除殖民统治和封建制度,建立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一项伟大进步3。

第二时期,从十九世纪开始,世界反对资本主义的斗争延续,形成了以消灭剥削,实现新的社会自由和平为核心内容的新的人权观,即社会主义人权观。

1917年十月革命,其思想基础是马列主义的人权观,目标是推翻沙皇反动统治,消灭剥削,建立社会主义的人权观。

其不仅批判地继承了前者的积极成果,而且超越并向前发展了人权的理论和实践,是先进的人权类型4。

第三个时期,20世纪,人权运动从欧美扩展到世界各国,逐步国际化与多元化,人权观念传播的同时也推动了人权的法治化进程。

大多国家的宪法都写有关于人权的条款。

以《联合国宪章》为中心,形成了宪章人权保护体系。

许多地区性的人权保护法律规范产生。

二、我国人权保障在刑诉中的发展(一)关于自认制度自认是指犯罪嫌疑人对于对其质证的罪责予以承认的事实。

在这1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26.2王家福.中国人权百科全书[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3赵世义.关于人权问题的几点思考[J].法学评论.1991.(5).一制度上,大陆与澳门立法上的规则完全不同。

1、从立法价值取向上来看,澳门法侧重于尊重当事人的自愿,追求供述真实性。

澳门《刑法典》第1O5条第5款规定了禁止强制自证有罪原则,即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指刑事追诉机关及司法机关不得强制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或作出对自己不利的控告。

犯罪嫌疑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法院不得把嫌犯非出于自愿的陈述作为定案根据。

并且,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50条1款C项、第48条第2款和第1l9条第2款还规定了是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有权拒绝回答刑事追诉机关或法官的有关问题。

然而,大陆法系侧重于通过其他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不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2、从立法内容上来看,澳门法上对于完全及毫无保留的自认可以发生侦查机关放弃该事实之侦查并可据此定罪量刑的法律效果。

而对于大陆立法而言,则无此种内容的规定。

实际上,大陆刑事立法并不存在事实上的自认制度,仅存在与其功能类似的坦白制度。

多数大陆司法工作者认为坦白是与自认功能相像的一项法律制度。

3、从法律效果来看,自认与坦白在本质上存在不同,坦白在大陆立法上属于一种法定之量刑情节,其并不导致犯罪嫌疑人需对其坦白犯罪事实承担不利影响的法律效果。

但自认最大的法律效果在于,自认人需对其自认之内容负责并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由于大陆立法对于自认制度立法上的空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侦查阶段的坦白而博取从轻情节,而后又可能因为诉讼过程中证据案情的变化而对其前述坦白予以否认,这也是近年来,大陆刑事司法界翻供现象屡现不止的根源所在。

(二)关于证据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澳门的法律在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很是谨慎,突出证据原则中的合法性原则且对其做了明确讲述,列举出违法取证的各种形式,(第113条),同时,明确说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即使有被害人同意也不为认同,将不做采取。

但属实物证据的取得,如果权利人同意或以法律允许之方式取得,则可采纳5。

由此,澳门法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规定既严格限定了证据的合法性,又明确列举了违法取证的各种形式,这对杜绝非法取证现象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内地的法律则对收集证据的一系列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比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于该证据是否予以排除未进行严格的限定,未将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纳入非法证据范围,并且对非法证据的法律效力规定也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2、传闻证据的排除问题澳门法第116条规定“如证言之内容系来自听闻某些人所说之事情, 法官得传召该等人作证言;如法官不传召该等人作证言,则该部分证言不得作为证据方法,但因该等人死亡、嗣后精神失常或未能被寻获而不可能对其作出询问者,不在此限。

”6。

意思是说,如果得到的证言是来源于所有者不明的其他文件,即相关证人并不是该证言的5谢望原. 台、港、澳刑法与大陆刑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发出者,也为传闻证据。

但证人拒绝说明证言来源或不具备条件指出证言的来源,均不得作为证据。

但内地对于传闻证据并同样予以认同,但是证人证言应向法庭陈述,并经控、辩双方讯问质证,同时允许在法庭宣读证言笔录。

在实践中,说不明来源及道听途说,不具有证据价值与澳门类似7。

(三)辩护权的实现制度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51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是没有任何时间限制的,其辩护人的权限是相当广泛的。

并且,在侦查、预审、审判阶段等都可适用指定辩护,且适用指定辩护的范围较广。

内地新刑事诉讼法充分体现辩护权利,律师辩护权有了充分而有益的变动,无论是范围还是保障措施都明显有利于辩护权的充分实施。

下面就此具体权利变化作简要分析:1、从范围来看,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51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是没有任何时间限制的,国内法规定的律师辩护权由审查起诉阶段扩张至侦查阶段。

根据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仅在案件中拥有辩护人身份,而且享有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这是非常不容易的,因为这个阶段排除了没有律师资格的诉讼代理人的该项辩护权。

从这当中不难看出新刑诉法的卓越变化,权利的扩张已是必然。

2、在阅卷权方面,澳门法对律师阅卷权的限制很少,规定也较为宽松,其规定了律师享有独立的阅卷权、司法文书获取权等,律师在从事其职业时可以向任何法院或者公共部门要求查阅卷宗等不属于保留或机密性质的文件,该权利得到很大的改善和强化。

国内刑诉法修改前对律师阅卷权的限制较多,修改后的新刑诉法第三十八条也仅规定了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这对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掌握相关证据从而推进诉讼进程很有帮助,同时也有利于切实维护公民的诉讼权利。

3、在会见权方面,澳门法规定律师有权与其受援助人通讯,不论受援助的人是否被监禁或者拘留在民用或军人监狱,律师的会见比较自由,且受限制较小。

国内刑诉法通过修改保障和拓宽了会见权。

由于之前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详尽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很多律师和当事人的会见难问题,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需要向侦查机关申请,否则很难提前见到当事人,给案件的诉讼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甚至有的地方会规定需要两名律师的参加,这样的话操作起来困难更加增加并且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会明显增加8。

修订后的刑诉法就明确规定,一名律师无需侦查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仅凭三证即可直接到看守所会见,仅仅排除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这三类犯罪。

并且更为便捷的是律师要求会见的,看守所48小时内必须安排9。

这对于律师开展工作是一个极大的便利,同时也有助于及时有力的辩护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总体而言,律师辩护权在介入深度和广度上也得到扩张。

有8陈正云.刑法的宽容性[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9一下几个方面表现:(1)了解案件详情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使得证据的收集更加及时全面。

(2)与修订后的刑诉法关于律师阅卷权的变化相适应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对律师有效辩护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比起以前虚无缥缈的核实规定,新法用制度的形式强化了核实证据的规定。

体现在实践中就是律师可以带着案卷会见当事人,并逐一核实材料中的细节,排除对案件的疑问,这无疑是提升辩护效果的重要制度。

(3)从制度层面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这充分体现在修订后的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10。

”(4)无论是律师执业道德的要求还是新刑诉辩护权的要求,都体现了对所知悉的当事人的信息的保护,这是前所未有的突破。

(5)在权利保障方面,澳门法律规定,律师除涉嫌犯罪以外,与律师业务有关的函件不得被扣押,且律师享有豁免权。

国内修订后的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侵犯律师辩护权的行为进行申诉和控告。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没有救济手段的权利不能称之为权利11。

新刑诉法从权利设定到救济途径均做了详细的规定,10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1这使得保护更加切合实际更可行12。

综合上述分析,辩护权的诉讼当事人最为重要的权利,也是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理应得到最好的保障。

然而,与澳门法律相比较而言,国内律师辩护权受到了更多的限制,且自由度较小,还需要进一步的修正立法,以完善和实现该项权利。

三、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工作的评价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人道的理解以及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道的标准都是不同的。

内地刑法的刑罚体系是以自由刑为中心的,死刑与有期徒刑是主要的惩罚手段。

此外,没收财产的犯罪也有50多种,这些主刑的存在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我国对死刑这一主刑作了必要的限制并独创了“死缓”制度,确立了“少杀、慎杀”的形势政策,对执行死刑的方式除枪决外还采用了注射等方法;在适用没收财产时对其扶养家属作必要的生活费用的保障等,说明我们在指定法律的过程中也一直在寻求人道精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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