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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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嫌疑犯人的人权及相关保障(5)

浅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嫌疑犯人的人权及相关保障(5)

哈尔滨金融学院毕业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嫌疑犯人的人权及相关保障系别:法律系专业:法律事务班级:一班姓名:鲍思含指导教师:韩颖梅2012年4月29日目录一、人权保障的渊源与内涵 (3)(一)人权的概念与内涵 (3)(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起源 (3)(三)我国侦查程序中对人权保障的必要性 (4)二、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足的现状及其成因 (4)(一)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尚未得到完全体现与贯彻 (4)(二)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确立作为刑事司法最低公正标准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 (5)(三)对犯罪嫌疑人的回避知情权规定不足 (5)(四)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对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的救济权 (5)(五)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受到限制 (5)三、完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建议 (6)(一)强化人权保障的诉讼理念 (6)(二)完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6)(三)强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8)(四)建立针对强制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 (9)浅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嫌疑犯人的人权及相关保障摘要:在注重人权保障,加快诉讼民主化进程的今天,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必要的程序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创造一个权利与权力的适度平衡的正当法律程序。

同时也应注意程序正当的有限性,不能将一些可能影响侦查机关追究能力的措施完全归纳到法律中去。

关键词: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侦查程序刑事诉讼一、人权保障的渊源与内涵关于人权概念国内外学者不下有几十中的描述,有学者单对“人权概念的起源”就写了一本洋洋30多万字的名著,有的是从人权概念的道德性与复杂性来给人权概念下了广义、中义、狭义的三种定义,大部分认为人权思想的起源可以追溯至13-14 世纪,兴起于意大利,并在 15世纪扩展到整个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

①几百年来,特别是近二百多年来,人权的概念与性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阶级或国家利益,既有不同的内涵又有不同的解说方式。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与司法平等研究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与司法平等研究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与司法平等研究在现代社会中,刑事诉讼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以及确保司法平等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就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与司法平等展开研究。

一、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人权是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应当尊重和保障的,无论是被控诉的犯罪嫌疑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享有基本的人权。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审判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和处罚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被告人的人权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将会残害该人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益。

1.1 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中维护被告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可以确保被控诉的犯罪嫌疑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的。

这个原则的坚持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1.2 约束刑讯逼供行为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被告人人权的行为。

司法机关应当严格约束刑讯逼供行为,确保被告人不因为受到虐待而被迫承认自己的罪行。

二、司法平等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司法平等是刑事诉讼中应当追求的目标之一。

它强调无论是受害人还是被告人,他们在接受刑事审判时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1 公正审判公正审判是刑事诉讼中司法平等的重要体现。

在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对受害人和被告人进行公正、公平的审判。

不论是受害人还是被告人,他们应当都能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2.2 平等保护权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受害人还是被告人,他们都应当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

司法机关应当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获得法律援助、优秀的辩护律师,并有权据理力争。

三、刑事诉讼中的改善措施为了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和司法平等,我们需要继续努力,并采取一些改善措施。

3.1 强化法官培训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和审判经验,同时还应当具备保障被告人人权和维护司法平等的意识。

因此,我们需要强化法官培训,加强他们人权保障和司法平等的意识教育。

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问题

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问题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摘要:我国原刑诉法自1979年7月1日公布至今已有16个年头。

应当肯定地说, 16 年来,这部刑诉法改变了多年来我国刑诉无法可依的状况,对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权利,保证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情况的变化,刑事犯罪日趋复杂,执法环境也发生了变化,在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改革和完善,这些因素,使刑诉法的修改成为必然。

而新的刑诉法的出现无疑在中国法制史的跨出了巨大的一步。

关键词:人权保障修正法治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轨道上,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法制意识已深入人心,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意识已逐步加强。

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之间的地位的绝对不平等,加之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恐惧心理以及侦查机关急于破案的心理等诸多原因,时常导致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显得尤其重要。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人权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共权利走向恶政的有力武器,它对人的价值已为世界人民所共识[1]。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这些权利如果行使不当,往往造成冤假错案。

因此,在保障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经过公正审判被法院宣判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而只有首先在观念上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一个正常的公民来对待,才会真正减少乃至避免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诉讼客体,从而进行刑讯逼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权的现象。

[2] 此外,每一个普通公民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此时无辜者将处于比真正罪犯更坏的境地。

所以,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实为保护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人权。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

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

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人权保障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有“公民权利小宪法”之称,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增加了技术侦察等有利打击犯罪的措施的同时,更加关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

新刑诉法在以下具体规定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原则性规定彰显刑诉法之价值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诉法为了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把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处理得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能否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评价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不光要看对其是否尊重和保障“无罪的人”的人权,更要看其“犯罪分子”的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价值之彰显,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人权事业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刻进步。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研究本科论文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研究本科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研究专业法学专科年级2011年秋法学班学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论文完成日期2013年10月目录一、浅析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研究 (1)(一)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1)(二)人权保障的解析 (2)(三)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国际法基础 (3)二、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4)(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现状 (4)(二)侵犯人权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5)三、新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6)(一)在证据制度中,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了证人作证制度 (7)(二)在强制措施中,完善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明确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严格保障家属的知情权 (8)(三)在辩护制度中,明确律师有权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9)(四)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对人、对物的侦查活动规范,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10)(五)在审判程序中,完善一审程序,明确二审程序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11)(六)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 (11)(七)在特别程序中,设置公诉案件和解程序,首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和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12)四、“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的重要意义 (13)(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的宣示意义 (13)(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范意义 (13)(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的现实意义 (13)五、“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贯彻实施路径 (14)(一)真学实干,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14)(二)推陈出新,完善新旧法律衔接过渡 (14)(三)大力宣传,促成保障人权社会共识 (14)六、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代站位 (14)附件三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题目浅析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研究姓名胡佳雷教育层次法学专科学号 1132101451538 省级电大江苏电大专业法学分校(溧水电大)指导老师储海平教学点(溧水电大)附件四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附件五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教师指导记录表。

论确立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制度

论确立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制度

论确立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制度第一篇:论确立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制度17、18世纪,资产阶级为了反对神权和贵族、僧侣特权,发展资本主义,提出“天赋人权”的口号,人权被认为是人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一战前,人权基本上属于国内问题。

二战后,人权问题发展成为国际上重要问题。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这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关于人权的专门性国际文件。

1986年,第14届联大通过的《发展权宣言》规定人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又是一项集体权利,可见,人权已成为内容十分广泛的概念。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一段时期以来,中国在加强人权保护保护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体现了中国在加强人权保护方面的决心。

但是,由于受经济基础的限制,中国的人权保护也确有一些缺憾。

这虽然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避免的,但我国政府正在采取实际行动,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全面迈上法制化轨道。

本文试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讨如何加强对公民,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

一、从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看人权保护我国建国之初,设有制订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检讨这些立法不难发现,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应已经确立,但由于立国之初社会条件的制约,把刑事诉讼视为“刀把子”的思想占主导地位,较多地强调国家专制的职能,而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显得不足。

十年文化大革命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遭到严重践踏的十年。

砸烂公检法,实行法西斯专制,复活了封建纠问式诉讼制度,对人权保护显得苍白无力。

1979车,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历尽挫折,终于诞生了。

这是我国刑事程序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该法在注重国家权力行使的同时,对诉讼中的人权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显示出“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护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护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护的关系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刑事诉讼法是保障法庭审判正当程序和人权的重要法律,它的存在和实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权保护。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并从不同角度分析其互相影响。

首先,刑事诉讼法作为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对被告人的权利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拥有合法的辩护权,包括调取证据和请求律师辩护等。

这些权利的赋予为被告人提供了充分的保护,确保了其受到公平审判。

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如开庭审理的公正性、合法的逮捕逮捕和取保候审等。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效地防止了被告人的非法拘禁和侵权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权。

然而,刑事诉讼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弊端,这对人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方面,调查权和逮捕权的过度行使可能导致对人权的侵犯。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警方可能在取证过程中采用不当手段,如强制调取证据或使用拷打等。

这种方式严重侵犯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权保护的原则。

另一方面,一些诉讼过程可能因程序不公或证据不足而导致错误判决,这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构成了威胁。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刑事诉讼法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强执法部门的培训和监督,以提高调查和逮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这将有助于防止滥用权力,避免人权的侵犯。

其次,应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的程序,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立一个规范的证据调查制度,有助于避免过度侦查和无效证据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此外,应加强律师职业的监督和规范,确保辩护人的公正客观,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和辩护。

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国际人权法在刑事诉讼中的规定和实践经验。

国际人权法对于审判的公正性和被告人权益的保护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欧洲人权公约规定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受的一系列权利,如早期访问律师、被告人作证权、禁止受虐待和残酷惩罚等。

略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略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略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姓名学号学校指导教师写作时间略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论文摘要】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范围包括一切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的社会成员的群体人权,其重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人权。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员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于制度的不完善和立法、司法理念上的偏差。

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范围及其中心和法理基础为根本出发点,针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证人等不同对象群体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及不足,就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缺失的原因从机制制度、执法理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主要论述了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大趋势,也是发扬诉讼民主和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向更加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关键字】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完善措施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就人的基本权利而言,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

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它民主权利。

人权问题的核心内容有二:其一是人权的范围;其二是人权的保障。

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它对人的价值已为世界各国所共识。

侦察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国家权力,这些权力如果行使不当,往往损害公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甚至造成冤假错案。

因此,在保障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不是在人权和人权保障的一般意义上来讲的,而是专指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及它所涉及的范围。

以“人格尊严及平等”为核心的人权涉及内容极为广泛,其中任何人在被控告时,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是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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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
摘要:2012年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本文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对加强人权保障工作的新修改,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几点完善策略,充分肯定了新刑诉法对人权保障制度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刑诉法;人权;保障
17、18世纪,资产阶级为了反对神权和贵族、僧侣特权,发展资本主义,提出”天赋人权”的口号,人权被认为是人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法律是保障人权最普遍、最基本、最有效的形式和手段。

人权规范几乎渗透在一切法律部门中,并且成为各部门法应当体现的基本价值。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的范畴之一,其调整的基本内容是刑事诉讼中公民与国家、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2012年新刑诉法的修改第一次在部门法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逐渐全面迈上法制化轨道。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由此更进一步表明刑诉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律,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保障不充分
尽管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并不多见。

我国宪法第39条和第40条分别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直接涉及到刑事被追诉人的也只有第125条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除此之外,就没有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内容的宪法条款了。

并且我国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只起宏观上的指导作用,并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因此,在我国,公民无法提起违宪诉讼以获得宪法上的权利救济。

(二)审判制度存在缺陷--被告人存在受双重追诉的危险
我国的二审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都存在使被告人被二次追诉的
危险。

首先是二审中,《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了发回重审,然而对于这种发回重审却没有次数限制。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再审也没有明确的时效和次数的限制,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如果其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错误都可进行再审,因而这种”有错必究”的审判监督指导思想使得被告人陷入再次甚至多次受追诉的危险。

这就有可能使一些已受到终审判决的被告人,因同一行为被随时、多次受到刑事追诉,其前途和命运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待完善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既是保证司法公正
的关键,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但长期以来,我国刑诉法对证人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证人保障制度不完善、没有建立传闻证据规则等原因致使证人拒不作证或拒不出庭现象普遍存在,成为困扰全国法院系统判案的重大难题。

(四)被告人的辩护权缺乏有效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确立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

在毫无制约的环境下,实践中刑讯逼供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公民对刑事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而且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的律师并不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其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极为有限。

即使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所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

更有部分被追诉人因各种原因而没有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庭审中的辩护权利不能得到充分实现。

这就造成了审前阶段控辩双方力量配置的极端不平衡。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律师的出庭率并不高,法律援助的范围又较为狭窄,多数被告人没有辩护人,即便有辩护人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辩护。

二、加强我国刑诉人权保障的策略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和完善,在任务、基本原则和总纲里明确宣告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我国的人权保障工作全面迈向法制化的轨道。

特别要注意的是,修正案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防范刑讯逼供、要重视证据、不轻信口供等等。

结合新刑诉法的相关修改,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上述
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刑事诉讼目的-- 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目前我国已经批准加入了《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且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上述国际公约多处涉及刑事程序问题,条约中的一些规定,构成了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其基本精神是在追究犯罪的过程中,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在我国必须确立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

(二)加强对被害人的完整保护
为了防止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受到双重乃至多重追诉,应当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完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加强对被害人的完整保护:1.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被害人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有与被告人相抗衡的权利,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那么相应的也应当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2.加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保护,对保护方式、保护程度、保护期限等以法律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

(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应当建立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制度,对于因出庭作证造成的各种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对妨碍证人作证、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1.提前辩护人介入的时间。

新刑诉法将第三十三条进行了修改,
将辩护人介入的时间提前到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
制措施之日,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能够得到切实保障,同时立法也应对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予以确认。

2.应赋予律师程序性辩护权。

律师介入审前程序并赋予其提出程序性异议的权利,有利于及时地对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的不当进行监督,对于受到不当侵犯的权利及时救济,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逐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我国应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

(五)严格遵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在于防止侦查人员为采证而违反法定
正当程序,任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两个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通过不合法的搜查、讯问和取证等侦查行为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

新刑诉法修正案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新刑诉法在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

另外,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
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三、总结
在法治文明日益进步的今天,注重保障刑事诉讼的人权无疑具有巨大的法治意义。

贝卡利亚首先提出:”一切合理的社会都把保卫私人安全作为首要宗旨。

”可谓一语中的地提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精神--刑事诉讼应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自由不受侵犯为首要宗旨。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最大的亮点,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诉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这是对人权保障的宣示,对程序正义的呼唤,也预示着我国的人权保障工作将全面迈向法制化轨道。

参考文献
[1]夏勇. 人权概念起源[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2]徐静村. 刑事诉讼法学(上)[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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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2008,(6)
[4]陈瑞华、蒋炳仁《刑事审判前沿问题》,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6月版
[5]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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