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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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摘要:为顺应我国政府履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和推进人权保障进程的要求,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极易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问题,明确提出了应以人权保障为主导思想来修改刑事诉讼法。

指出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着犯罪嫌疑人无法充分获得律师帮助权、律师阅卷权受到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难以充分行使、缺乏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诸多不足,参照部分国家有关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措施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提出了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人权理论与观念更新和法律与政策的变革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促进和保障人权作出了巨大努力。

我国正在积极为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准备,努力使国内法律制度(尤其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符合该公约的各项要求。

但是,在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侵犯人权的现象。

导致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尽合理,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现有的法定诉讼权利不足以对抗司法机关潜在的侵权行为。

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围绕着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对策,但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要依赖于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2005年媒体披露的一系列冤假错案让人们再一次感受到通过立法修改来遏制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这一弊病的迫切性。

目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已列入立法规划,学界和实务部门都在进行积极讨论,并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和建议。

笔者认为,以人权保障为主导思想修改《刑事诉讼法》,有利于使刑事诉讼法真正成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宪章,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涵“人权一词,依其本意,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1]。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人权意义论文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人权意义论文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人权的意义【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

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

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被害人;律师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候,应当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实践中,未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传唤和拘传中,总是受到不公的待遇不让吃饭不让睡觉,不仅是肉体上的折磨也是精神上的折磨。

刑诉法吸取了律师法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一改原来公诉案件中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能更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简易程序检察院也应派员出庭,更加重视了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的权利,保证了庭审的公开公正公平。

二、保障律师的权利第三十一条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的权利。

将行诉法中的权利保障机制引入。

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律师可以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在侦查期间介入案情提供服务。

省去了身份转变的手续。

第三十八到四十条,律师可以主动申请司法机关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证据资料。

律师的主动性增强,变被动为主动,在实际操作中,律师的尊严也得到了维护。

律师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并且律师的书面意见应当附案。

移动案件,判决书送达的同时,司法机关都应将其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律师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受重视程度越高,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才能更加得到保障。

三、保障相关案外人的权利援引民诉的制度,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保护了相关其他案外人的权利,商业秘密得到合理保护。

在对待没收财产上,法院重视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其可以参加诉讼,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证人的在守法义务之外还规定了应当出庭的条件,以及其他人报复证人及家属的保护措施,证人的经费是单独从司级政府支出。

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

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
事 诉 讼法 时 苦苦 追 寻 的 目
。 。 。
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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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因 为 办 案 中 的 偏 差和 失 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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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无 辜 者 的 正 当 权 益受 到 侵 害
1 9 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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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 以 提 高 办 案 效 率 将 会有 更 多 的 犯 罪 人逍 遥 法外 导 致 国 家 对社 会处 于 无 法控 制 的 境 地 为 了 发 现事 实 真 相 维 护 正 常 的 社会 秩序 非 法 获 取 的 材料 也可 以 作 为 证 据使 用 即 使 国 家 官 员 滥 用 权 力 以 刑 事 制 裁 和 行政 处分 就可 以 了 但 不 能 因 此而 释放 被告 人 正 当 程序 模式 则 强 调严 守 审 判 程序 的 必 要性 认 为 须 将 无 罪推 定 作 为 刑 事诉讼 的 基 本原 则 在 有 罪 判 决 作 出 前 任 何 人 都 不 能把 被告 人 看成是 罪 犯 绝 不 能 容许警 察 和 检察 官在 审 判 前基 于 有 罪推 定 而 滥 用 职 权 任 何 使 用 非 法 手段 获 取 的 证据 不 得 为 法 庭所 采 纳 如 没有 足够 的 证 据证 明 被 告 人有 罪 就 应 当 宣 告被 告 人无罪 并予 释 放 笔者 以 为 帕 卡 的 分析 虽 有 深度 但 却 走 向 了 片 面 惩 罚 犯 罪与保 障 人权从 表面 上看是

从人权保障视角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从人权保障视角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从人权保障视角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者:殷晴晴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作者简介:殷晴晴(1990-),女,汉族,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辽宁大学,辽宁沈阳110036【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改之前“重惩罚,轻人权”,在程序上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结合,大大推动了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实现。

笔者将从人权保障视角浅析此次修改的亮点。

【关键词】人权保障;沉默权;辩护权;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犯罪随着新刑诉法的正式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制度掀开了崭新的一页。

纵观新刑诉法的法律条文不难发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核心内容。

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保障了刑法的有效实施,赋予了刑法鲜活的生命力。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请下“神坛”,赋予其真正的生命力,落实到部门法当中,这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接下来笔者将从人权保障的视角对新刑诉法主要修改内容进行解读。

一、向沉默权的前进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长久以来,我国司法领域一直倡导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种观念甚至已经根深蒂固于普通民众的意识形态当中。

沉默权虽然受到西方各国司法普遍认同,但是在我国还没有其成长的土壤。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沉默权这一概念,但是在法条当中已经可以发现其踪影。

就目前现状看来,沉默权还无法实质性的确立。

但无论如何,在部门法当中已经出现了隐性的沉默权,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来说还是提供了巨大的正能量。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新刑诉法第50条在旧刑诉法第43条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然而虽然与新刑诉法的第118条仍然要求犯罪嫌疑人陈述自己有罪或无罪,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相矛盾,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出现还是有着巨大的进步意义。

(二)新刑诉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

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

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人权保障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有“公民权利小宪法”之称,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增加了技术侦察等有利打击犯罪的措施的同时,更加关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

新刑诉法在以下具体规定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原则性规定彰显刑诉法之价值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诉法为了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把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处理得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能否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评价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不光要看对其是否尊重和保障“无罪的人”的人权,更要看其“犯罪分子”的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价值之彰显,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人权事业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刻进步。

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我国的人权保障

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我国的人权保障

作者: 郭明
作者机构: 安顺师专政史系 561000
出版物刊名: 安顺学院学报
页码: 68-71页
主题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人权保障 犯罪嫌疑 被害人 被告人 无罪推定原则 生存权 刑诉法 合法权益 有罪推定
摘要: 人权前先是人民的生存权,但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而且还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权利,它是包括生存权等多方面权利的综合体。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在改善人权状况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是,就今天中国的实际情况看,维护生存权和发展权仍然是中国的首要任务。

生存权就是指人的生命安全,生活保障的权利。

如果没有充分可靠的生存权,其他权利就无法谈起。

西方社会试图以“人权问题”为借口,推行强权政治,干涉我国内政。

事实上,我国在人权保障问题上作出了巨大的努力,我们可以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上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对一九七九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改,完善了刑事司法程序,增加了保护公民权利的规定。

从尊重和保障人权视角浅析新刑事诉讼法

从尊重和保障人权视角浅析新刑事诉讼法

从尊重和保障人权视角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进行了首次修正,这是时隔16年之后,刑诉法的再次大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公民权利的重要性,被称为“小宪法”。

通观全文我们可以看到这部“小宪法”中“保障人权”这一宗旨贯穿始末。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人权完整的意义是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是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而保障公民基本的自由权利不被侵害,成为新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将其作为基本任务。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在总则当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立法者对人权保障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同时立法者并没有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停留在口号上,从刑事诉讼法具体条文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权”充分落实在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上。

在辩护制度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刑事追诉程序一旦开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面对强大的国家刑事追诉机关。

而此时辩护人在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合法权益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从新刑诉法的辩护制度中修改可以非常直观地看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护的具体内容。

一是将律师介入时间由诉讼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人权保障的进步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人权保障的进步

《 刑事诉 讼法 》 是 与宪法 中公 民基本权 利关 系最密 切 的

部法律 , 与公 民的人身 自由、 人身权利 、 民主权利 和财产权
利 息息 相关 。社会 上 的每 个人 , 不管 是否 牵涉 到刑 事诉 讼 中, 在任 何时候 都在享 受《 刑事诉讼 法》 的保 护 , 这部分 权利 通常不被人 们注意 , 但非常重要 , 它们 主要体 现为《 刑事诉讼 法》 中对国家权 力 的限制 。例 如 , 国家 侦查机关 和 司法 机关 可 以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限制个人权利 , 但 国家 的这种权力不
杨 宇冠 , 兰卫东
( 中国政 法大学 , 北京 1 0 0 0 8 8 )
2 0 1 2 年第十一届全 国人 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 刑事 诉 讼法修正 案》 , 此次修改 是在深入 总结 1 9 9 6 年 以来我 国刑 事司法 理论与 实践经 验的基础 上 , 遵循诉 讼规律 , 结合 现阶 段 国情 , 积 极吸 收刑事 司法改革 成果 , 参考 联合 国制定 的重 要文件 和公约 中有关 刑事司法 准则 的条文 , 经 多番研 究 、 论 证制定 而成 。修 改涉 及多方 面的 内容 , 包括将 “ 尊 重和保 障 人权” 纳入刑事诉讼任 务 , 扩 大辩 护人诉讼作用 , 确立 非法证 据排除 规则 , 修 正强制措 施适用 条件 , 规 范侦查讯 问 同步录
研 究> > 2 o o o 年第 7 期。
②参见A i b e r t o C o f a ,T h e S e m a n t i c T r a d i t i o n f r o m a n t t o
⑨《 荀子・ 大略》 。
论我 国《 刑事诉讼 法》 修 改与人权保障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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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新探
刑事审判会呈现一边倒的局面。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犯罪嫌 疑人和被告人有权享有辩护权的权利就是为了使得在刑事审判 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不会出现明显的差距, 从而影响审判结果的公 正性。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对于保护其人 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对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人权受到侵 害的情况就可以及早的提出申诉或控告, 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刑 讯逼供和强迫自证其罪等情形的出现。为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辩护人还可以尽早的申请变更强制措 施。 (二)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再 “犯难” 实践中, 因为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 律 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往往被侦查机关以 “本案涉及国家机密, 不能会见” 等为理由而拒绝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新 《刑 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许可, 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 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 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至迟 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特别 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 人, 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 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 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可以了解案件 有关情况, 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可以向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这些规定都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 告人提供了合法的保障, 使得会见不再 “犯难” 但对于涉及危害 , 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例外情 形所作出的规定也和情于理。同时应当注意规定第三款中的辩 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也是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所提供的有利保障。 (三) 法律条文中明确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基础性 原则。联合国制定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条第 3 14 款中第 g 项规定 “受刑事追诉的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 言或强迫承认有罪” 。此项规定表明, 在判定对其提出的任何刑 事指控时, 人人都完全平等的享有最低限度的保证, 即在刑事诉 讼中被指控的人都应享有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确立反对强迫 自证其罪原则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的保 障。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 “任何人不得被迫在刑事案 件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 定,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 证实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 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 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 次明确的提出反对自证其罪原则。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 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
2012 ・ 04 (上)
人、 被告人能够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之所在。 是否确立该原则 不仅体现出一个国家在特定的时期对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等冲 突的诉讼价值的选择态度, 同样也能反映出一国刑事诉讼程序中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权状况和刑事诉讼文明与进步的程度。 因为自我保护是人的本性使然, 任何人对其权利享有处分权, 不 能强迫其放弃自己的权利并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反对强迫自 证其罪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的进步, 在未来修改刑 事诉讼法中明确沉默权也指日可待。 (四)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饮食和必要休息, 避免变相逼供 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或者以非法的手段获 取证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与刑讯逼供类似的方法数不胜数, 虽 然侦查机关没有使用刑讯, 但对犯罪嫌疑人所造成的伤害是不尽 相同的。 侦查机关往往是利用法律中未明确规定而产生的漏洞, 不给犯罪嫌疑人提供饮食, 不让其上厕所, 或者禁止其睡觉等, 这 些五花八门的做法虽然不会直接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产生损害, 但是能够在精神上折磨犯罪嫌疑人, 从而迫使其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 新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不得以连 续传唤、 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 拘传犯罪嫌疑 人, 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这样具体的 规定是对法律漏洞的弥补,可以起到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作 用,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其他的非法手段没有得到明确规 定, 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五) 新增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的规定 我国 《刑事诉讼法》 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 的义务。 这样的规定看似合理但是有时难免违背人之常情, 例如 近亲属之间作证就会出现很多问题。如果强迫近亲属在庭审中 和被告面对面质证或者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证言, 很可能会伤害到 他们家庭的成员感情, 不仅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 很可能会导 致反目成仇等更为严重的后果。新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 条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 人民 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但是被告人的配偶、 父母、 子女除外。 这样 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尊重, 符 合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三、 结语 我国现行刑诉法是 1979 年制定的, 1996 年作了第一次修改, 时隔 16 年, 刑诉法迎来第二次 “大修” 。法律的完善是一个不断 发展和变化的过程, 每个时期都有其特定的法律。 因为法律具有 滞后性, 所以不可能存在完美无缺的法律, 我们只能通过不断的 修改来弥补法律中的漏洞, 解决新出现的问题。 此次刑事诉讼法 的修改总体来说是值得肯定的, 其中许多规定都与现代国际通行 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相符合, 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立法 上能够吸收和借鉴外国的法律, 同时又能结合本国实际情况的优 良传统。
人权是指作为人与生俱来的一切权利。当今许多国家普遍 在其宪法中将人权的概念具体化和法律化。随着人类文明的进 步, 对人权的保障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我国党和政府一贯 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 目前我国已加入包括 《经济、 社会及文化权 利国际公约》 在内的 25 项国际人权公约, 并积极为批准 《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创造条件。同时, 在国内制定或者修订 一系列相关的法律、 法规, 为完善人权保障措施, 加大人权保障力 度从立法的层面上给予支持。2012 年 3 月 14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次将 “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刑事诉讼法的总则部分, 但这并不意味着 之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完全没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措施。 我国法律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最早是在 2004 年通过的宪 法修正案中。 此次修正案通过前, 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直是以宪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依据来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法的 条文中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贯彻和落实我国宪法中人权原则 的具体体现, 也是我国立法的进步。 一、 刑事诉讼的价值学说 由于 “价值” 这一范畴本身含义的多样性, 刑事诉讼价值的 含义也呈现出一种多样性诉讼价值理论主要包括: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程序本位主义 理论,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和综合程序价值理论。自新中国 成立以来, 功利性质的 “工具主义” 一直作为刑事诉讼价值的主 导,即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价值在于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和获得 公正的实体结果。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对国外理论的 引介及司法实践的需要,理论与实践中的差异使得我们对于刑 事诉讼的价值取向进行重新思考,我们认识到程序正义对于保 障人权的重要意义, 纯粹的程序工具主义应当被抛弃, 我国学者 也已经开始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刑事诉讼价值理论,其中 主要有: 工具性价值优先说, 价值层次论, 并重论, 内在价值论。 我国刑事诉讼价值理论的研究争议较大,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 在 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 刑事诉讼价值不可能是单一的, 而需要 其在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之间平衡。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我国
参考文献: [1]宋英辉.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
2012 ・ 04 (上)
◆理论新探
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聂帅钧
摘 要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吴邦国委员长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 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里程碑, 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 具有特殊意义。我国的人权问题却一直遭到西方国家猛烈抨击, 我国在人权方面的保障到底如何, 从这次通过的刑事诉讼 法修正案中可见一斑。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将其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任务第一次写 , 进了刑事诉讼法。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有许多条文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这说明此次修改不仅仅是 在总则中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空话, 而是结合实际, 真正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上尊重和保障人权。 关键词 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 修改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2)04-273-02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从工具性价值优先说逐步向并重说转变, 应当说我国立法机构现在更加重视程序正义,因为程序正义是 实现人权保障的基础, 只有真正做到程序的公正, 才能实现对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二、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人权保障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前, 由于宪法对于规范刑事司法权 力的配置尚缺乏制约机制, 从而导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刑讯 逼供、 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 甚至对一些严重侵害公 民人权的秘密侦查行为, 如秘密监听、 警察圈套等, 刑事诉讼法都 不做任何明确的法律控制。 随着侵犯人权的案件越来越频繁、 百 姓呼声越来越强烈, 刑事诉讼法修正终于得到全国人大的重视。 2012 年 3 月 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其中关于人权保障方面的进步之处值得鼓 励,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人权保障的最新规定有如下几方面: (一)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委托律师的时间提前 新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 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 期间, 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 措施的时候,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 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 应当告知犯罪 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 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新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规定,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 理申诉、 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 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押 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 及时转达其要求。这相比以往的只有在公安机关将案件材料移 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才能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是一种进步, 从人 权保障的角度来说, 刑事诉讼法中保护的人权不是所有公民的权 利, 而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一方所享有的权利。 面对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 犯罪嫌疑 人和被告人的地位显得尤其劣势, 如果不对其人权进行保障, 则 作者简介: 聂帅钧, 兰州商学院, 研究方向: 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 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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