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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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或者应当享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内容非常丰富,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前者是指一些个人基本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等;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财产权、工作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

在我国,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了宪法,为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同时,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也采取了积极措施以保障人权: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朝着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完备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但是,有完善,也有不足。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现存的主要问题有:1、刑讯逼供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刑讯逼供是国际社会所严格禁止的非法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也是严禁刑讯逼供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屡禁不止,被形象地称为刑事诉讼中的一大“毒瘤”。

虽然新刑诉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并没有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这不仅仅是制度问题,也有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更新问题,真正落实人权保障工作,需要诸多方的共同努力2、律师辩护权问题。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提供的帮助,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首次询问之日,体现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中的积极的一面。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法条的贯彻落实却不尽人意。

主要表现为:会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以及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等。

新刑事诉讼法下人权保障与犯罪侦查

新刑事诉讼法下人权保障与犯罪侦查

第1 条上 明确提 出了“ 尊 重和保 障人权 ” , 这 是宪 法精神 在实 用法 次讯 问或 者被采 取强制 措施之 日起 , 有 权委托 辩护 人” , 且该 法第 律 上 的首 次体现 , 它 在 中 国法 制 史上具 有 重要 的意义 。
( 三) 符 合 中 国国情
3 6条 、 第3 7 条 对侦 查阶段 辩护 律师 的权利进 行 了扩张 , 包括 : 提 供 法律帮助 、 代理 申诉控 告 、 申请 变更 强制措施 、 了解 罪名和 案件
笔者以起完善的侦查机关监督体系主要包括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为要改变这种模式关键要做到侦查重心前移把初查工作作为监督同级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督内部纪检部门对于侦侦查工作重心注重采用秘密侦查与外围证据收集相结合的侦查查部门的监督以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全面监督侦查人员是否按手段以扎实的外围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帮助犯罪照程序办理案件是否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在工作嫌疑人回忆犯罪过程从而击溃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这比漫中有损职业道德等等
战。

二、 新 刑诉 法的挑 战
( 一) 延 长刑 事拘传 时 间
《 刑诉解 释》 第1 1 5 条规 定 , “ 案情 特 别重大 、 复杂 , 需要采 取


逮捕措施 的 , 持 续时 间不得超 过二十 四小时 ” , 该条 同时规 定, “ 不
得 以连 续拘 传 的形式 变相 拘禁 被告 人 。应 当保 证被 拘传 人 的饮 食和必要 的休息 时间 。 ” 在采取 拘传这 一强制措 施 时, 法条 的设 计
《 刑事 诉讼法》 第5 0 条 规定 , “ 严禁刑 讯逼供 和 以威胁 、 引诱 、
障人 权 写入 法条 。 在 刑事 诉讼 领域 , 更 加鲜 明 的体现 了一个 国家 欺骗 以及其 他方 法 收集证 据 , 不得 强迫任 何人 证实 自己有 罪” 。 对于 个人 权 利的 尊重 。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是一个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也是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制度设立是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而刑法中的刑罚是对犯罪人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在法治国家中,如何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使其不至于任意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理所当然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问题,也因此成为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

笔者在此探讨新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内容、不足及完善,旨在对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献计献策。

标签:刑事诉讼;人权保护;人权保障保障个人利益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的逻辑起点,由此,刑事诉讼才具有民主、文明的品性。

保障刑事被诉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它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构建,主导着刑事诉讼的发展。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由诉讼目的决定的,而现代刑事诉讼是一个多元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所以完善刑事被诉人的人权保障制度,从总体上把握公众利益、被诉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的平衡。

一、新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刑诉法也已公布并将于2013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后的刑诉法加强了对于各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保障。

(一)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刑事诉讼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容易发生激烈冲突的领域,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不仅具有主动性、普遍性,而且具有强制性,公权力的行使会直接影到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作为被追诉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终处于被动、防御、受制的诉讼地位,其自由权、健康权、财产权乃至生命权随时面临被公权力限制甚至剥夺的危险,其人格、尊严、名誉等也容易受到不利影响。

从“李怀亮案件”看新刑诉法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从“李怀亮案件”看新刑诉法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从“李怀亮案件”看新刑诉法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随着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纳入刑事诉讼法以及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管理法治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人权保障的基本法治理念,践行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遂成为我国各级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任务。

河南李怀亮案件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于2013年4月25日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无罪的。

2001年8月,35岁的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此后的12年间,其先后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死刑、死缓,但三次判决都因证据不足而被撤销。

这起案件之所以延宕12年之久而未决,主要原因是犯罪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严重不足。

而此次依法宣判,不仅是为了解决案件久拖不决问题,更是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免受进一步的侵害。

由于本案发生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因此成为新时期深化司法改革的范例而备受关注。

不过,这一无罪判决的出现绝非偶然。

其实,从商丘赵作海冤案的果断纠正,到平顶山“天价过路费”案的再审合理改判,从“9•8”矿难案中对犯罪性质的合理界定和依法严惩,到“瘦肉精”案中宽严相济的追究刑责,近年来,河南司法机关积极贯彻宪法法治精神,强化人权保障理念,恪守刑事法治基本原则,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纠正冤假错案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纠正冤假错案的过程中,河南司法机关并没有停留在个案处理、就事论事的层面,而是进一步进行了制度问题的思索与探讨,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依法纠正赵作海冤案为契机,设立“5•9”错案警示日,通过法官座谈、专家研讨等多种形式,对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深刻反思和检讨,以期建立长效防范机制。

由此也形成了河南司法机关敢于面对社会压力,勇于接受公众监督的良好司法操守与形象。

可以说,李怀亮无罪释放一案是河南法院近年来始终坚持依法办案,践行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精神,强化落实人权保障原则的又一显著成果。

基于此,审视本案依法无罪宣判背后的法理问题,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摘要: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在法律界素有”小宪法”之称。

而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当中,明确了其指导地位,不管是对我国的法治进程还是人权保障事业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此次刑诉法修改中人权保障原则不仅体现在总则当中,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当中都有体现,本文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来看人权保障原则的新刑诉法中的贯彻。

关键字: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修改2012年3月14号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可以说是继2004年人权入宪、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之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第三次飞跃,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正式写入总则当中,并将其置于第二条当中,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总任务和原则规定下来。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

考虑到刑事诉讼法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在法律界素有”小宪法”之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新刑诉法通篇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和宪法原则,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更加文明,标志着我国的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

此次修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修改后的刑诉法条文从原来的 225 条增加到 290 条,修改内容涉及面很广,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从制度和机制设计上保证了人权的实现。

此次刑诉法修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首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总则当中,从根本上确定了这一宪法原则和精神,并且做郑重宣告。

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体现了我国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不懈努力,不但在总则第二条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里明确了保障人权,更重要的是在具体的法律条文的修改中体现了这一主题,使得保障人权不再是一句口号。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第二,拘捕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第三,在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均提供法律援助,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辩护权;法律援助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积极反映。

这些积极的反映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新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之中。

第二,新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作了更为明确、具体、扩展的规定。

在笔者看来,辩护权的扩大其实就保障人权的表现,换句话说辩护权的扩大也只是保障人权的一个方面。

虽然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也明确了保障人权,但宪法的规定体现的.只是一种立法的精神,在实践中却无法只以宪法中的一句“保障人权”就能切实的保障得了人权。

如何将保障人权在实践中转化为可依据、可操作的东西,那就需要在下位法的立法活动中将保障人权贯彻到具体法律条文中去。

显然,新刑事诉讼法不但在总则第二条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里明确了保障人权,更重要的是在具体的法律条文的修改中体现了这一主题,使得保障人权不再是一句口号。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起,具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现行刑诉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辩护,显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辩护权在侦查阶段被剥夺了一部分。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摘要:我国在2004年修改宪法时写入人权,在2012年被称为“小宪法”的刑诉法的修改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此我国的人权进入了法律保障的新时代,我国对人权的保障不再停留在观念层面,而是贯彻到法律保障的制度层面。

我国的人权主要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权的本质要求,对我国进行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在刑诉法的修改中,从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方面都有体现。

笔者以新刑诉法为框架,以司法实践为基础,对上述问题就行分析。

关键词:新刑诉法;人权保障;体现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此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诉法的总则,并在后面的多项制度中予以确认和贯彻。

这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特别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事业成果的确认。

[1]一、人权的概念西方学者认为人权是以人的资格而享有的以自由和平等为主要的基本权利,例如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等。

而我国学者认为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被社会所承认的权力的综合,人权的概念应当被定义为人作为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得到社会承认的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的总和。

我国的人权主要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近些年在范围上也在不断的扩展,总归来看,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

法治社会的根本出发点是保障人权,如何保障人权呢,就是通过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公法制度,让社会规则在这制度下运行,重视法治精神,重视私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同时限制公权力,坚决杜绝专制、强权和暴力,把人的各项权利放到首位。

在该制度下,人们有较强的法治意识,懂法守法,支持并为这一制度发挥个人力量去维护它,让这制度得到最大的发展和继续。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刘晓琳:浅谈新刑 事诉讼 法中被害人 的人权保障问题
理 论 研 讨
浅 谈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中被 害 人 的 人 权 保 障 问题
刘 晓琳
(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湖北 武 汉 4 0 7 ) 武 30 2
[ 摘 要 ] 本 文针 对新 法 中对被 害人 诉讼 权利 保 障的不足之 处进 行 分析 ,并就 加 强被 害人诉 讼 权利 的 法律保 障提 出
实现 和保 障人权 。20 04年 ,“ 国家 尊重 和保 障人 权 ” 正式 写入 宪法 ,是我 国的人 权发展 史上 的一个 重要 里程碑 。 《 事诉讼 法》 ( 刑 以下 简 称刑 诉 法 )素 有 “ 宪法 ” 小
之称 ,它不 只是一 部单 纯的程 序法 ,而是 与公 民的宪 法基
用 ;或者对 违法 行为所 侵害 的权利 予 以补 偿 ,从 而使 人权 不 受侵 害 ,来实 现对人 权 的保 护 。我 国从 自己的历史 和 国 情 出发 ,对 人权 问题形 成 了 自己的观点 ,并制定 了相 应 的 法律 和政 策 ,试 图通过 建立 和健全 法治 ,通过法 律手 段来
建议 ,以期进 一步 完善刑 事诉讼 中被 害人 人权 保 障机 制 。 [ 关键词 ] 刑 事诉讼 法 ;被 害人 ;诉讼权 利 ;人 权保 障 [ 图分 类号 ]D 0 中 9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 ]10 63 (02 1 06 — 3 05— 4 2 2 1 ) 4— 11 0 中被 害人 的权利 形 同虚 设 ,合法 权益 得 不到 保 障 。今 年 3
来 越受 到重视 ,特别 是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的权 利保 护得
到 了长 足的进 步 。而与之 相对应 ,被 害人 的诉 讼 地位虽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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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作者:张米兰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7期
摘要 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总则明文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财产、诉讼等权利的保障,是刑事司法制度对宪法及人权保障条约的重要呼应。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录音录像等制度为遏制刑讯逼供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本文旨在讨论新诉讼法中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关键词人权保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刑讯逼供一直长期存在,虽然国家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甚至对刑讯逼供的司法工作人员科以刑责,但仍屡禁不止。

刑讯逼供的长期存在,不仅有沉默权制度缺失等制度层面的原因,还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例如“有罪推定”的传统断案意识。

新刑诉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录音录像制度等规定,为遏制刑讯逼供、保障被告人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第7项规定:“不得强迫被告自供或认罪。

”这就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反对自证其罪”原则,之后据此确立了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即著名的“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

该权利的确定源自于美国亚利桑那州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其与同期的几例案件一起确立了影响美国司法制度深远的沉默权制度,而今年恰好是“米兰达权利”诞生的第五十周年。

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是确立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对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具有明显的作用。

遗憾的是,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但是新刑诉法已经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则。

新刑诉法第50条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该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表述,一方面是为了强化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禁绝态度,另一方面也是为实现与国际公约对接,即上文所提到的公约。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入刑事诉讼法是诉讼制度完善的一大突破,它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同时也是现代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所公认的原则之一,保障了被追诉者主体地位的程序规则在此基础上得以建立,并为今后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然而,新刑诉法第118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有关的提问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明确回答了我国没有沉默权制度,并且笔者认为“如实回答”的义务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则构成了冲突,“如实回答”义务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的权利,不仅可能会增大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而且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失了供述罪行的自由,从而使“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成为空谈。

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还需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这一冲突进行明确的回答,从而确保被告人的“不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的现象。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方式与后果。

该法条确立了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该条文明确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并且可能被排除,其原因就是非法的取证手段侵犯了公民最基本的人权,直接违背了宪法的规定。

在实践中,检察院要对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提起公诉,通常需要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获取的供述当然应当予以排除,但是即使刑讯逼供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没有构成犯罪,如果其侵害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影响了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也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可能远比我们想象的要重大,因为它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理念。

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还需要更具体、更全面,从而能够有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

三、录音录像制度
新刑诉法第121条是确立刑事诉讼录音录像制度的根据,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一方面能真实地反映讯问过程,有效记录讯问内容,另一方面也能有效识别讯问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款表明录音或录像应该保证其完整性、全面性。

不完整的录音或录像是没有意义的,任何时间或空间有缺漏,都会导致对讯问事项的断章取义,并不能真正地防止刑讯逼供等手段的发生。

虽然确立录音录像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一大进步,标志着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是其操作细则还不完善,且有漏洞。

本条中规定只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才有录音录像的必要,其他的一般案件,审讯人员或侦查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录音或录像。

由此可见录音录像制度并不能覆盖刑事诉讼的各个案件,但刑讯逼供并不只存在于重大案件中,在普通刑事案件中也屡见不鲜,而新刑诉法对其的规制还不明晰。

而且如何保障录音或录像的完整性,以及录音或录像的保存期限与保存方法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总之,这一制度还很不成熟,需要进一步解释和完善。

四、结语
有学者说:我们在设计法律制度的时候,应该设身处地地想想:如果我们是被告人,希望这个制度应该是怎样的。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行,新增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录音录像制度等制度,与早已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辩护权原则一齐构建了我国的新刑事诉讼制度,这确实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更好地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等现象的恶化。

但是这些制度仍然还不完善,在实践中实施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总而言之,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还很漫长,需要所有法律人的共同努力!□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强化培养学院)
注释:
甄贞等著:《程序的力量——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随想》,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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