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_刑事诉讼法_再修改_以人权保障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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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以人权保障为视角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以人权保障为视角
在刑事案件中为达到事实清楚一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修改证据确实充分的目的办案人员常常超越权力适用强制措施或超越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强制措施变动较大整体上看主要体现在以法律适用强制措施对人权造成了极大的侵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下方在发现事实真相与尊重人权之间进行了重新平衡倾向于保障和救l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济人权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 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政 治 与. 65 聿
浅析新刑事诉 讼法 的强制措施
以人 权 保 障 为视 角
黄双 阳
( 泉 州市 丰泽 区人 民检察 院
【 摘
福建 泉 州 3 6 2 0 0 0 )
要】 2 0 1 3 年刑事诉讼 法修改 配套建 立了一 系列人权保 障的制度 , 这一点在刑事 强制措施 中尤为明显 。当前在刑 事强制措施 适用
中保 障人权 , 主要是提 高司法工作人 员整体素质 , 树 立人权 保障意识 ; 注重办案程序 规范化 、 合 法化 ; 科 学合理设置强制措施 体 系; 强化 强制
措 施 执 行 的社 会 监 督 。
【 关键 词】 人权保 障机制 ; 新刑事诉讼 法; 强制措施 ; 适用
纵 观新 刑 事诉 讼 法 , 强制 措 施制 度 的修 改 , 程序 的 规范 和 完善 抑都 凸显 出着 力增 强人权 保 障的立 法宗 旨 , 体现 了惩 治 犯罪与 保 障 人权 平 衡 的立 法价 值 。刑 事诉讼 法 虽然 在 强 制措 施设 置 上还 存在 缺陷, 但是 已朝着 民主法 治的方 向迈进 了较大 的一步 。 刑 事诉 讼法 中强 制措施 的 人权 意义在 于 : ( 1 )在 公权 力与 个人 权利 的平 衡运 动中 , 通过 对办 案机关 及办 案人 员权 利运 作的规 范和 限制, 强化 了人 权保 护 。通过赋 予当 事人 对强 制措 施的救 济权 和社 会监 督 机 制 的引 入 , 强化 和落 实 了人 权保 障 的立 法价 值 ; ( 2 )在发 现 事实 真相 与 尊重 和保 障 人权 之 间进 行平 衡 。以 事实 为根 据 以 法 律 为准 绳 是我 国 司法 的基 本 原则 。在 刑事 案 件中 为达 到 事 实清 楚 刑事 诉讼法对 强制措 施的修 改 证据 确 实充分 的 目的 , 办 案人 员 常常超 越权 力适用 强 制措施 或超 越 刑 事诉讼 法修 改对 强制措 施 变动较 大 , 整 体上 看 主要体 现在 以 法 律适 用 强制 措施 , 对 人权 造 成 了极 大的 侵犯 , 刑 事诉 讼 法 的修 改 下 方面 : 在发 现 事实 真相 与 尊重人 权之 间进 行 了重新 平衡 , 倾 向于保 障和救 1 、 严格限制 强制措施 的适 用情形 ’ 济人 权 。 新刑 事 诉讼 法基 于 实践 中办 案 人员 滥 用权 力 、 刑 讯逼 供 、 超期 三、 强 制措施 的适用 中如何保 障人权 羁 押等 违 法行 为 制定 了严 格 的强 制措 施 适用 情形 。在 强 制措 施 的 刑 事诉 讼法 虽然 在人权 保 障上迈 出了 重要 的一步 , 但 法律 的实 适 用层 次 上 , 刑事 诉 讼法体 现 出 按社 会危 害性 区 分轻 重 、 按嫌 疑 人 践性 决 定法 徨必 须 真正 适 用才 能 实现 其价 值 。法律 功 能和 作 用 的 人 身 危险 性确 定 该适 用 的刑 事 强制 措施 。在 具体 便 用上 坚 持根 据 发挥 受到 诸多 因素 的影 响 。结 合我 国司 法现状 , 在 强制 措施 的适 用 案 情择 轻适 用 、 尽 量减 少过 重的 强制措 施 的适用 的基 本原则 。采 取 中如何 强化人 权保 障机 能应 做到 以下几点 : 概 括歹 0 举 式和排 除式 的立 法限制 了办 案人 员任意 解释 的可 能 , 从 而 1 、 提 高司法 工作人 员整体素 质 , 树 立人权保 障 意识 限制 了强制措施 的无 限制适 用 目前 司法工作 人员 的素 质 普遍不 高 , 缺乏严 格公 正执 法的 思想 2 、 强制措施 决定权 上移 , 限缩 了一线 办案人 员的任 意适用权 观念 和人权 观念 , 漠视 犯 罪嫌疑 人和 当 事人 的合法 权利 。落 实和 实 刑 事诉 讼法 对 于强 制 措施 的适 用 由 以前 的办 案人 员 决定 转 变 现人 权 保障 的立 法价 值 应当 在整 体 上提 高 司法 工作 人 员的 整体 素 为院长 、 检 委会 、 审委会 决 定, 这样 的修 改使检 察院 、 法院、 公 安机 关 质 , 树 立人 权保 障意识 。具 体说 来 , 可 通过 法治 、 法律 培训 提高 业务 成 为 责任 整体 、 保 证 了决 定的 正确 性 , 确立 办 案机 关 的整 体负 责 制 素养 ; 可 通过绩 效考评 机制和 监管机 制落 实司法 情况 。 也 从侧 面平衡 了办 案机 关与 当事 人利 益 , 对 于增进 司 法公信 力具 有 2 、 办案程 序规 范化 、 合 法化 重 要的意 义 。 当 前, 强 制 措施 的适 用 存在 超 越职 权 适用 、 超 越 法律 适 用等 情 3 、 调 整强制 措施 的体 系, 构建科 学合理 的体 系 形 。在 整体设 计上 , 笔 者认 为 , 强 制措施 的 适用应 当严 格控 制 , 决定 旧刑 事 诉讼 法对 取 保 候审 、 监视 居 住 、 拘 留适 用的 情 形和 条 件 权 应当 上移 至 检 委会 、 审 委会 , 适 用集 体 负责 制 。在程 序 上应 当 赋 并 未做 出 严格 的 、 清楚 的划 分 , 在整 个体 系 上 显得过 分 繁杂 , 重叠、 予 当事 人和社 会更 大的 监督 权利 。在具 体 地办案 上 , 应当采 取 主诉 交 叉不 可 避免 。新 修改 的刑 事 诉讼 法在 体 系上 通过 对 拘 留的 适用 检 察 官办案 责任 制和法 官责 任 制, 通过 J J 、 组 办案 、 主 诉检 察官 、 法官 情形 的 具体化 、 明确 化 , 使 拘留 、 逮 捕、 监视 居 住之 间的区 别明 显 , 使 的办案 机制强 化程序监 督和 落实人权 保障 的立法 价值 。 整个 强制 措施 的体 系更加 清晰 、 科学 、 合理。 3 、 科 学合理 设置 强制措施 的体 系 4 、 严格 限制 强制措施 的期 间, 防止超 期羁押 、 变相 羁押 目 前我 国的强 制措施 体 系仍存 在 区别不 明显 、 层次 不分 明 的特 刑 事 诉讼 法对 拘 传 的时 间严 格 限 制在 1 2 小时, 对案 情 重大 的 点 , 造 成适 用 上 的任 意性 为 此 , 应 当 明 确规 定强 制 措施 的适 用 条 也 限制在 2 4 小日 寸 , 防 止公检 机关 变相 羁押 。对于 取保 候 审、 监视 居 件 。消 除不 同强制 措施 之间 的重合 之处 。本 文认 为 , 应 当主 要 区分 住明 确 了期 间 并在次 数 上 做出 限制 。通 过对 期 间的 限 制保 障 了人 拘留与逮捕、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 权、 限制了公检 机关 超期羁押 、 变相 羁押 的情形 。 4 、 强化 强制措 施执行 的社会 监督 5 、 强制措施 执行 程序 的规 范化 、 合法 化 在 强制 措施 的适 用上 , 司法 机关应 当 主动 向社 会公 布相关 法 律 刑 事诉讼 法借 鉴行 政诉讼 法 行政程 序的 规定 , 对 强制措 施 的实 文 书和 依 据 , 并 允许 社 会 民众 的质 询 并 就相 关 情 况 向 民众 作 出说 施 程序严 格限 制 办案 人员数 目上 , 要求 2 . 3人 。程序 上 , 强制办案 明 , 接 受社 会和 公民监 督 。同时 , 应 当保 障律师 的权 利 , 充 分发 挥律 机 关 履行 告知 义务 , 一 方 面告 知当 事人 诉 权 以保 障人 权 , 另一 方 面 师对案 件 的监督 作用 。律 师作 为专业 法律 人士 , 掌 握一 定的法 律知 告 知当 事人近 亲属 当 事人 状 态及其 相关 权利 。细 化办案 期 限, 防止 识 。保障律 师对 刑 事案 件参 与办 案 的权利 对防 止 错( 下转 第 6 3 页)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人权保障
大 突破 , 它较 多 的 髅现 出程 序公 正 的
3 7页。) :我们人颊天生是一律 5 税 r 平等的 。古典 自然法单家们 以 自然 法理 属基磋 , 承和骚埸了普蒙逗 缝 勤 的成果 , 把人塑造成 自然槿利的主 髓, 逭褪r 天赋人槿 J 理念在美圆及法
理念 , 蓝且在傺文中增加 了封犯罪嫌 疑人和被告人公 民槿利 的保莲性规
基磋。
人榷意裁 H 益增强的民主制度 中, 公 民佃人榷利 的受保 莲程度已短成属 足 以影窖社舍稳 定和短滂 骚展 的重
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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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人 榷保 障制度在刑法和 《 刑 法》 中的碓立 。 人榷靓念的骚展 , 封刑事法律制 度的债值取 向骚生 了革命性的影窖 , 也封寅 琨《 刑 法》 目的的手段性 制
社合穗定属依蹄 , 而逭佃宗 旨则是通 遇制裁舆控制犯罪的手段来寅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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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人文主羲者熟情 歌颂人的 自然
本性 ,反封 封 建社 合 的人 身 依 附 。 强 调人 的 尊殿 和 儇 值 ,肯 定 人 的憨 望 , 徒 而使 古 代 嗣 於 平 等 、 自由 、 立 的 狮 道 德 主 张 得 以 明碓 和 普 及 。 卜 丘 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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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制度舆民主意载 , 圜家以镇厘属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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褪 单 一 手段 在 民 主 社 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已短 不 能
《 刑 法》 修改的基磋上 , 顺鹰圆隙社
合《 刑 法》 改革 的主流和圜隙人榷 保障 日益提高的德趣势 , 使立法债值

从人权保障视角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从人权保障视角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从人权保障视角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者:殷晴晴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作者简介:殷晴晴(1990-),女,汉族,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辽宁大学,辽宁沈阳110036【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改之前“重惩罚,轻人权”,在程序上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结合,大大推动了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实现。

笔者将从人权保障视角浅析此次修改的亮点。

【关键词】人权保障;沉默权;辩护权;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犯罪随着新刑诉法的正式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制度掀开了崭新的一页。

纵观新刑诉法的法律条文不难发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核心内容。

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保障了刑法的有效实施,赋予了刑法鲜活的生命力。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请下“神坛”,赋予其真正的生命力,落实到部门法当中,这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接下来笔者将从人权保障的视角对新刑诉法主要修改内容进行解读。

一、向沉默权的前进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长久以来,我国司法领域一直倡导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种观念甚至已经根深蒂固于普通民众的意识形态当中。

沉默权虽然受到西方各国司法普遍认同,但是在我国还没有其成长的土壤。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沉默权这一概念,但是在法条当中已经可以发现其踪影。

就目前现状看来,沉默权还无法实质性的确立。

但无论如何,在部门法当中已经出现了隐性的沉默权,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来说还是提供了巨大的正能量。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新刑诉法第50条在旧刑诉法第43条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然而虽然与新刑诉法的第118条仍然要求犯罪嫌疑人陈述自己有罪或无罪,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相矛盾,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出现还是有着巨大的进步意义。

(二)新刑诉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

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

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人权保障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有“公民权利小宪法”之称,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增加了技术侦察等有利打击犯罪的措施的同时,更加关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

新刑诉法在以下具体规定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原则性规定彰显刑诉法之价值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诉法为了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把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处理得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能否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评价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不光要看对其是否尊重和保障“无罪的人”的人权,更要看其“犯罪分子”的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价值之彰显,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人权事业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刻进步。

论辩诉交易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效率及人权保障为视角

论辩诉交易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效率及人权保障为视角

破 起 审 的 容呈报法官, 由法官参考协商 内容不经过正常审判程序而做 出判决及 所 取 得 的成 果 ( 案数 、 诉 数 、 结数 ) 比例 。 它与 公 正 是 刑事 诉
要价值 目标 ,也是建立诉讼机制解 决社会 矛盾 、 。 纠纷 的初衷。 如果没
有矛盾、 纠纷, 或者说矛盾、 纠纷不依赖诉讼机制能得 以令双方满意地 解 决, 相信诉讼机制也没有其存 在的必要 。 迟来 的正义非正义” 而“ 。
发 挥 其作 用 了呢 ?答 案 无疑 是否 定 的, 一 点我 们 可 以透 过 “ 这 严打 ” 中 暴 露 出来 的现 象 看得 一 清 二 楚 : 虎 新 闻 网 2 0 年 9月 3 雅 01 1日转 发 了 中 国新 闻 社 的一 条 消 息 , 目是 《严 打 ” 月破 案 率 10 题 “ 三 0 %到 底 是 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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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辨 诉 交 易 与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修 改
以效率及人权保 障为视 角



尹书秋
要 辩 诉 交 易是发 端 并盛行 于 美 国的一种 司法制 度 , 美 国的刑事诉 讼 中具有举 足轻 重 的作 用 。我 国在 2 0 年 出现 在 02
率 , 公 正 不 及 效 率 重 要 吗 , 高 效 率 的途 径 或 者 说 I f 缶的问题是什么 , 公正还是效率, 是 如二者 刑事诉讼的效率是指刑事诉讼 中投入 的司法 资源 ( 财、 ) 人、 物 与 讼 中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 因为公正 ( 正义) 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
因.这与我 国的国情是否符合还需予以研究, 所以在我国刑事诉讼修改中能否引入这一制度仍存在争议。 关键 词 辩 诉 交 易 效 率 ^权 保 障 刑 事诉讼 法 修 改

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牟瑞瑾
【期刊名称】《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6(008)005
【摘要】为顺应我国政府履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和推进人权保障进程的要求,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极易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问题,明确提出了应以人权保障为主导思想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指出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着犯罪嫌疑人无法充分获得律师帮助权、律师阅卷权受到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难以充分行使、缺乏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诸多不足,参照部分国家有关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措施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提出了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建议.
【总页数】5页(P367-371)
【作者】牟瑞瑾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人权保障的进步 [J], 杨宇冠;兰卫东
2.人权保障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以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为视角 [J], 孙洪坤
3.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安执法的影响——以人权保障为视角 [J], 高雅
4.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的修改 [J], 范宝华
5.人犯、犯罪嫌疑人到涉嫌犯罪人——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视角看被追诉对象称呼的改变 [J], 谌东华;吴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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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尊重和保障人权视角浅析新刑事诉讼法

从尊重和保障人权视角浅析新刑事诉讼法

从尊重和保障人权视角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进行了首次修正,这是时隔16年之后,刑诉法的再次大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公民权利的重要性,被称为“小宪法”。

通观全文我们可以看到这部“小宪法”中“保障人权”这一宗旨贯穿始末。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人权完整的意义是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是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而保障公民基本的自由权利不被侵害,成为新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将其作为基本任务。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在总则当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立法者对人权保障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同时立法者并没有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停留在口号上,从刑事诉讼法具体条文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权”充分落实在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上。

在辩护制度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刑事追诉程序一旦开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面对强大的国家刑事追诉机关。

而此时辩护人在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合法权益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从新刑诉法的辩护制度中修改可以非常直观地看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护的具体内容。

一是将律师介入时间由诉讼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

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理论新探
刑事审判会呈现一边倒的局面。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犯罪嫌 疑人和被告人有权享有辩护权的权利就是为了使得在刑事审判 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不会出现明显的差距, 从而影响审判结果的公 正性。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对于保护其人 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对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人权受到侵 害的情况就可以及早的提出申诉或控告, 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刑 讯逼供和强迫自证其罪等情形的出现。为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辩护人还可以尽早的申请变更强制措 施。 (二)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再 “犯难” 实践中, 因为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 律 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往往被侦查机关以 “本案涉及国家机密, 不能会见” 等为理由而拒绝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新 《刑 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许可, 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 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 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至迟 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特别 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 人, 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 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 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可以了解案件 有关情况, 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可以向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这些规定都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 告人提供了合法的保障, 使得会见不再 “犯难” 但对于涉及危害 , 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例外情 形所作出的规定也和情于理。同时应当注意规定第三款中的辩 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也是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所提供的有利保障。 (三) 法律条文中明确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基础性 原则。联合国制定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条第 3 14 款中第 g 项规定 “受刑事追诉的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 言或强迫承认有罪” 。此项规定表明, 在判定对其提出的任何刑 事指控时, 人人都完全平等的享有最低限度的保证, 即在刑事诉 讼中被指控的人都应享有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确立反对强迫 自证其罪原则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的保 障。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 “任何人不得被迫在刑事案 件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 定,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 证实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 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 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 次明确的提出反对自证其罪原则。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 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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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09年第3期刑事诉讼法研究专题作者简介:古津贤(1963-),男,汉族,天津市人,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科学系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① 陈永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突破的理论误区》,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26卷第4期。

谈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以人权保障为视角On The Once -More Revisi on Of China Cri m inal Pr ocedure La w古津贤(天津医科大学 天津 300070)内容提要:人权保障是现代法治的价值体现和要求。

本文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问题,明确提出以人权保障为主导思想修改《刑事诉讼法》;在充分肯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有关规定后,深刻剖析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的诸多缺陷,提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价值内涵我国在2004年修改宪法时,明确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涉及到社会生活诸多方面,而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尤为密切。

这是因为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直接影响被追诉者的财产、人身甚至生命的剥夺与否。

现代刑事诉讼是人类基于对封建社会野蛮、非理性的纠问式诉讼进行反思而建立的一种新型的刑事诉讼制度。

现代刑事诉讼的许多制度,如无罪推定制度、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都体现了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尊重,是人类共同创造的优秀成果。

①刑事诉讼中的绝大多数制度都既有利于保障人权,也有利于控制犯罪。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只是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并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切权利,同时惩罚犯罪也是对真正的犯罪分子进行惩罚,而非对一切有罪或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进行惩罚。

因此,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有着基本相同的要求。

国际立法趋势要求司法机关在追究和惩治犯罪的过程中对公民权益的任何剥夺均应具备正当的法律根据和法律程序,建立有效的司法侵权的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司法权力的不当运用侵犯被追诉人的人权。

同时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广泛的权利,使其具有与国家司法机关相抗衡的能力和机会,能够对司法机关错误的追诉行为有较多的机会和手段进行必要的防范。

②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现状与缺陷(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现状1.初步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表明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确立,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巨大突破。

这意味着任何一个被追诉者在法院做出生效裁判的整个过程中,都不能作为罪犯来看待,并在诉讼程序上拥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享有与追诉方相对抗的多项权利,这项规定显然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和精神。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加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34条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辩护。

”第36条第1款还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

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刑事诉讼法研究专题法学杂志・2009年第3期取保候审”。

此项规定,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

以上诸项规定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切实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3.确立人民法院行使定罪权,取消免于起诉制度现代法治国家,都规定只有经过法院以法定程序审判,才能对公民确定有罪。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公民有罪应当经过法院审判加以确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同时取消了免于起诉制度。

考虑到起诉便宜主义有利于体现刑事宽大政策,有利于轻微犯罪者的改造,将免于起诉条件纳入不起诉范围内,被不起诉的人在法律上作为无罪对待,这显然更符合法制原则并加强了人权保障。

4.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接受迅速、公正、公开审判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和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除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以及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外,一律公开审理”。

此外,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增设了简易程序,使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得到迅速处理,这些规定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③(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缺陷1.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不足(1)律师会见受到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96条第2款虽然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受到诸多的限制。

首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在侦查机关还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讯问之前,侦查机关不会批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即便律师被批准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会见的次数、会见的时间通常都被限制,律师没有充足的时间回答犯罪嫌疑人的咨询。

另外,由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因此,律师了解及解答犯罪嫌疑人问题的内容会受限制。

④(2)律师拥有有限的阅卷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公诉机关不是必须提交全部证据材料,未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在法庭审理中出示并作为案件审理与判决的依据。

这一规定导致律师在开庭审理之前不能查阅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

2.律师辩护权不足以与公诉权抗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公诉人认为证据或事实需要其进一步收集和查证,可以申请补充侦查、重新侦查或调取新证据,并为此请求延期审理,法庭应允许。

但是,根据该《解释》第156条的规定,如果律师认为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或者以辩护不够充分为理由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法庭经审查后认为必要时才予以允许。

法律对控辩双方的权利的规定显然不对等,使律师辩护权的不能充分行使,律师的辩护权不足以对抗公诉权,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完全保障。

3.犯罪嫌疑人有强迫自证其罪的义务所谓强迫自证其罪,主要是指使用各种直接的或间接的方式,给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体上的虐待或心理上的压力而迫使其承认有罪。

实践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虽然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没有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也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相反,《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不仅如此,尽管法律并没有规定对于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提问要如实回答,但在司法实践中毋庸置疑的是,在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和审判人员的讯问也应当如实回答。

⑤4.刑事强制措施缺乏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措施的部分规定存在着不合理因素,除了侦查羁押法定期限过长之外,羁押措施缺乏必要的司法监督。

拘留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或由同为追诉机关的检察机关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也主要是由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极少数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普遍存在着片面追求破案率的功利思想,很容易利用羁押措施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⑥三、修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思考(一)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1.逐步赋予辩护律师在场权辩护律师在场权是指在侦查阶段,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开始到侦查终结,在侦查机关③④⑤姚建涛:《浅析人权保障与刑事诉讼改革》,载《理论界》2005年第8期。

牟瑞瑾:《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载《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侯晓焱:《美国刑事审前分流制度评介》,载《环球评论》2006年第1期。

法学杂志・2009年第3期刑事诉讼法研究专题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均有权在场。

⑦由于侦查活动具有高度的秘密性,在侦查活动中发生的许多侵权行为很难为公众所知,检察机关也无法对侦查机关的侦讯活动及时进行监督,而且,检察机关对其自侦案件也缺乏监督。

因此,赋予律师在场权,就可以将侦查机关的讯问置于外界的监督之下,使犯罪嫌疑人免遭不法侵害的危险,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由于侦查活动的特殊性,可以先从未成年犯罪案件及特别需要律师帮助的某些特定案件做起,逐渐扩大到所有案件。

2.扩大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范围《刑事诉讼法》应当扩大律师能够阅卷、摘抄、复制的证据材料的范围与内容,各地的检察机关不得以规范律师查阅案件材料为名设置不合理的规定。

此外,还可以将律师查阅案件材料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即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技术鉴定资料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笔录,除非是律师查阅某些材料的后果可能会妨碍侦查,否则,侦查机关不得拒绝律师查阅。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3.保障会见、通讯权的有效实现除涉及法定国家秘密情形的案件,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通讯不受任何限制,取消由侦查机关安排的规定,并有权在不被监听、不被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在执法人员能看到但听不到的环境中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在羁押机关的工作时间内不受限制。

⑧(二)加强和完善强制措施的监督和审查建议再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应规定:“除紧急情况外,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一律报检察院批准。

检察院在提请拘留材料后,安排专门人员就是否批准拘留,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决定。

检察机关不批准拘留,公安机关不服,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检察机关批准拘留,被拘留人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检察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

”关于逮捕,应由检察院在审查证据、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后做出。

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不服的,可在逮捕后任何时间通过律师或亲属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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