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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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山东省青岛市第二实验中学2020年高一物理月考试卷含解析一、选择题: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计15分.每小题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意1. 一质点做曲线运动,在运动的某一位置,它的速度方向、加速度方向以及所受合外力的方向之间的关系是()A.速度、加速度、合外力的方向有可能都相同B.加速度方向与合外力的方向一定相同C.加速度方向与速度方向一定相同D.速度方向与合外力方向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参考答案:B【考点】曲线运动.【分析】当物体所受的合力方向与速度方向在同一条直线上,物体做直线运动,不在同一条直线上,物体做曲线运动;加速度的方向与合力的方向相同.【解答】解:A、质点做曲线运动,合力的方向与速度方向一定不在同一条直线上.故A、D错误.B、根据牛顿第二定律知,加速度的方向与合力的方向一定相同.故B正确.C、物体做曲线运动,合力的方向与速度方向不同,则加速度方向与速度方向不同.故C错误.故选:B.2. 关于质点的概念,下面叙述正确的是()A、任何细小的物体都可以看作质点。

B、任何静止的物体都可以看作质点。

C、在研究某一问题时,一个物体可以视为质点,那么在研究另一个问题时,该物体也一定可视为质点。

D、一个物体可否视为质点,要看所研究问题的具体情况而定。

参考答案:D只要当物体的大小和形状对研究的问题忽略不计时就可以把物体看做质点,与物体的大小没有直接关系,D对;3. (6分)圆筒形气缸水平放置,用活塞封闭一些气体,如左图所示,这时气柱长30cm,活塞处于平衡态,现用水平力F将活塞向右拉10cm,当活塞处于平衡时,如图所示,求此时拉力F的大小。

已知大气压强P o=1.0×105Pa,不计活塞质量及摩擦,温度保持不变,活塞截面积为20cm2。

参考答案:50N4. 如图所示,劈a放在光滑的水平桌面上,斜面光滑,把b物体放在a斜面顶端由静止滑下,则在下滑过程中,a对b的弹力对b做功为W1,b对a的弹力对a做功为W2,则下列关系正确的是:()A、W1=0,W2=0B、W1≠0,W2=0C、W1=0,W2≠0D、W≠0,W2≠0参考答案:D5. L型木板P(上表面光滑)放在固定斜面上,轻质弹簧一端固定在木板上,另一端与置于木板上表面的滑块Q相连,如图所示。

新刑事诉讼法下人权保障与犯罪侦查

新刑事诉讼法下人权保障与犯罪侦查

第1 条上 明确提 出了“ 尊 重和保 障人权 ” , 这 是宪 法精神 在实 用法 次讯 问或 者被采 取强制 措施之 日起 , 有 权委托 辩护 人” , 且该 法第 律 上 的首 次体现 , 它 在 中 国法 制 史上具 有 重要 的意义 。
( 三) 符 合 中 国国情
3 6条 、 第3 7 条 对侦 查阶段 辩护 律师 的权利进 行 了扩张 , 包括 : 提 供 法律帮助 、 代理 申诉控 告 、 申请 变更 强制措施 、 了解 罪名和 案件
笔者以起完善的侦查机关监督体系主要包括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为要改变这种模式关键要做到侦查重心前移把初查工作作为监督同级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督内部纪检部门对于侦侦查工作重心注重采用秘密侦查与外围证据收集相结合的侦查查部门的监督以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全面监督侦查人员是否按手段以扎实的外围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帮助犯罪照程序办理案件是否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在工作嫌疑人回忆犯罪过程从而击溃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这比漫中有损职业道德等等
战。

二、 新 刑诉 法的挑 战
( 一) 延 长刑 事拘传 时 间
《 刑诉解 释》 第1 1 5 条规 定 , “ 案情 特 别重大 、 复杂 , 需要采 取


逮捕措施 的 , 持 续时 间不得超 过二十 四小时 ” , 该条 同时规 定, “ 不
得 以连 续拘 传 的形式 变相 拘禁 被告 人 。应 当保 证被 拘传 人 的饮 食和必要 的休息 时间 。 ” 在采取 拘传这 一强制措 施 时, 法条 的设 计
《 刑事 诉讼法》 第5 0 条 规定 , “ 严禁刑 讯逼供 和 以威胁 、 引诱 、
障人 权 写入 法条 。 在 刑事 诉讼 领域 , 更 加鲜 明 的体现 了一个 国家 欺骗 以及其 他方 法 收集证 据 , 不得 强迫任 何人 证实 自己有 罪” 。 对于 个人 权 利的 尊重 。

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作者:张偲宇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6年第10期【摘要】本文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有待完善的部分:应规定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应赋予被告人享有相对沉默权;应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应规定专门机关调查取证时辩护律师在场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一、人权的历史发展及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人权顾名思义就是指人的基本权利,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高度后的必然产物。

人权包括人的生存权、政治权、经济和文化发展权等几个基本的方面。

最早提出人权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思想家但丁。

他提出在一个理想的社会中,任何人都不得做出违反人权的行为。

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对人权的重要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强调人都是生而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追求自身自由和幸福的权利。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中国家开始崛起,对抗霸权主义和强权的热情和呼声愈发高涨,这一时期集体人权、发展权等新的人权概念得到了发展和推广,并获得了联合国的认可。

现代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权的内容就是在这些概念上建立起来的。

但是现代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人权的保障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现代刑事诉讼中,起诉和审判的职能分别是由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来执行的,辩护的职能则由被告人和辩护人执行。

与属于国家部门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比,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能力显然处于劣势。

要打破这种不平衡的关系最有效的手段是加强辩护人的辩护能力,这也正是刑事诉讼中遵循的一个原则,越弱势的一方得到越多的保护,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的公平以及公民的人权。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具体体现1、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我国于1997年对原有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为公民提供了更好的人身安全保障。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每个公民都具有人身自由权,没有法律的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对公民进行随意的逮捕和拘禁。

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体现了我国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不懈努力,不但在总则第二条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里明确了保障人权,更重要的是在具体的法律条文的修改中体现了这一主题,使得保障人权不再是一句口号。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第二,拘捕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第三,在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均提供法律援助,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辩护权;法律援助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积极反映。

这些积极的反映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新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之中。

第二,新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作了更为明确、具体、扩展的规定。

在笔者看来,辩护权的扩大其实就保障人权的表现,换句话说辩护权的扩大也只是保障人权的一个方面。

虽然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也明确了保障人权,但宪法的规定体现的.只是一种立法的精神,在实践中却无法只以宪法中的一句“保障人权”就能切实的保障得了人权。

如何将保障人权在实践中转化为可依据、可操作的东西,那就需要在下位法的立法活动中将保障人权贯彻到具体法律条文中去。

显然,新刑事诉讼法不但在总则第二条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里明确了保障人权,更重要的是在具体的法律条文的修改中体现了这一主题,使得保障人权不再是一句口号。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起,具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现行刑诉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辩护,显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辩护权在侦查阶段被剥夺了一部分。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关键词诉讼参与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75-0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又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概念说包含的范围做出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单独提出,明确其权利,而将其他诉讼参与人划归第三种情况,即“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方豍权利之保障《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况及当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时“应当”听取其意见,在表述上都采取了先“可以”后“应当”的表述方法,表明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非每个审查和逮捕阶段的必经程序,但当该二者有要求时又转化为必经程序,强化了该二者的权利。

赋予犯罪嫌疑人要求陈述的权利意义重大,这不仅使其权利多重保障,还对检察院的权力进行了限制,无形中更是对侦查人员的限制。

辩护律师的行使辩护权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其要求听取意见的权利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一种形式。

这种制度设计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防止检察、侦查等公权力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私权利,以保障人权。

毋庸置疑,这是我国刑事法律和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也被认为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在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权利的同时,相对弱化了“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方的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

出辩 方 的 声 音 。 “ 控辩 平 等 武 装 ” 绝 大 多 是 数 国 家 共 同 遵 奉 的刑 事 司法 原则 .也 是 中 国刑 事 司 法 程 序 现 代 化 的必 经 之 路 。 如 果
模 糊 是 否 已在 为 将 来 侦 控 机 关 滥 用 技 侦 预
埋伏 笔 ? 原 本 未 被 赋 予 技 术 侦 查 权 的 检 察 机
取 得 的证 据 的话 , 个 问题 是 很 难 解 决 的 。 这
议 时 .规 定 两种 情 形 可 不 通 知 家 属 : 无 法 ‘ 通 知 ’ t 嫌 危 害 国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安 全 犯 罪 、 怖 活 和 涉 恐
“ 述修 改 , 善 了死刑 复核程序 , 上 完 为
新 法 规 定 了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刑 讯 逼 供
应 在 控 辩 审 这 三 方 展 开 。就 立 法 资 源 的 占 有 而 言 , 辩 审 严 重 不 均衡 。在公 权 力 主导 控 的 立 法 程 序 中 ,代 表 辩 方 的 律 师 界 处 于 极
为 弱 小 的 地 位 ,他 们 亟 需 机 会 和 平 台 来 发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犯 罪 、重 大 毒 品 犯 罪 或 者 其
见 的权 利 。 ” 昊 说 。 刘
面 就 是 防 止和 遏 制 刑 讯 逼 供 。” 京 大 学 法 北 学 院 副 院 长汪 建 成 说 。
修 正 案 在 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规 定 严 禁 刑 讯 逼 供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不 得 强迫 任何 人 证
高 人 民 法 院 复 核 死 刑 案 件 ,应 当 讯 问 被 告 人 , 护 律 师 提 出要 求 的 , 当 听 取辩 护 律 辩 应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人权保障的进步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人权保障的进步

《 刑事诉 讼法 》 是 与宪法 中公 民基本权 利关 系最密 切 的

部法律 , 与公 民的人身 自由、 人身权利 、 民主权利 和财产权
利 息息 相关 。社会 上 的每 个人 , 不管 是否 牵涉 到刑 事诉 讼 中, 在任 何时候 都在享 受《 刑事诉讼 法》 的保 护 , 这部分 权利 通常不被人 们注意 , 但非常重要 , 它们 主要体 现为《 刑事诉讼 法》 中对国家权 力 的限制 。例 如 , 国家 侦查机关 和 司法 机关 可 以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限制个人权利 , 但 国家 的这种权力不
杨 宇冠 , 兰卫东
( 中国政 法大学 , 北京 1 0 0 0 8 8 )
2 0 1 2 年第十一届全 国人 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 刑事 诉 讼法修正 案》 , 此次修改 是在深入 总结 1 9 9 6 年 以来我 国刑 事司法 理论与 实践经 验的基础 上 , 遵循诉 讼规律 , 结合 现阶 段 国情 , 积 极吸 收刑事 司法改革 成果 , 参考 联合 国制定 的重 要文件 和公约 中有关 刑事司法 准则 的条文 , 经 多番研 究 、 论 证制定 而成 。修 改涉 及多方 面的 内容 , 包括将 “ 尊 重和保 障 人权” 纳入刑事诉讼任 务 , 扩 大辩 护人诉讼作用 , 确立 非法证 据排除 规则 , 修 正强制措 施适用 条件 , 规 范侦查讯 问 同步录
研 究> > 2 o o o 年第 7 期。
②参见A i b e r t o C o f a ,T h e S e m a n t i c T r a d i t i o n f r o m a n t t o
⑨《 荀子・ 大略》 。
论我 国《 刑事诉讼 法》 修 改与人权保障的进步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作者:折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0期摘要国家建立刑事诉讼法律的主要目的就是追究犯罪活动,其一是要惩戒那些犯罪的嫌疑人,其二是要保证人权。

并且这两个方面在刑事诉讼之中都占据着同等重要的地位。

我国修订并颁布了《刑事诉讼法》,这项法律完善了刑事诉讼法律,使得我国法制建设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

所以,本篇文章主要讨论的就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民主化作者简介:折静,榆林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154依据《刑事诉讼法》的两个主要目的来看,它的突出特点就在于保障人权,即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目标就是保障人权。

至今为止,我国有关的刑事司法制度正在逐渐的改革之中,所以人们的关注点也就聚焦在一些人权保障的问题之上,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的探讨同时也是本篇文章主要讨论的重点和核心所在。

一、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制度(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根据有关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显示,不管是审判还是检查人员都不能通过一些非法的方法来进行证据的收集,而是要走依法的程序来让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罪行。

从这点可以看出,此条法律规定的增设旨在尊重人的权利,摒弃那些用非法手段来摒弃那些用非法手段来逼迫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做法,同时也不再承认通过逼供而得来的证据的法律效力。

尽管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进行审判,但是通过逼供而得到证据的现象仍然存在,这是因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侦查机关在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太过于注重嫌疑人供词的法律效力,所以所有审查工作的重点全部都在让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罪行的证词之上,甚至有的时候会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会使得案件审理极其容易出现差错。

因此,这条规定的增设一定程度上也是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但是法律仍然强调公民的沉默权,根据第118条规定显示,犯罪嫌疑人兼具沉默权以及不得强迫自正其罪的权利,所以嫌疑人就可以自行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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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1)(一)刑事诉讼中人权的宪法保障不够充分 (1)(二)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存在受双重追诉的危险 (2)(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缺陷,缺乏保障 (2)(四)辩护制度的缺陷使被追诉方的辩护权不能充分行使 (2)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措施 (3)(一)注重程序公正,发挥程序法对人权保障的作用 (3)(二)确立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 (3)(三)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司法监督力度 (3)(四)完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加强对被害人的完整保护 (4)(五)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贯彻人权保障观念 (4)(六)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4)(七)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深入理解人权保障的含义 (4)(八)立足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4)(九)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5)参考文献 (6)浅析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刑法基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刑罚的严厉性,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我国法律尽管设立了科学的人权司法保障体制和制度,为司法领域人权保障提供了法律根据。

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却存在一些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权利的行为发生。

这些行为的存在既有司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法治意识不强的原因,也有深层次的体制和长期残留在人们思想中的“左”的认识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有了很大进步,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写入宪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部门的形象,亵渎了法律权威。

本文将对人权保护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如何完善人权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正当程序;权利刑事诉讼活动是一个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过程中的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国家的社会文化、法制状况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

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国家公权力在对刑事犯罪进行查处、打击时难免会因为权力扩张而导致侵犯被告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的现象发生,如何限制公权,保护私权就成为协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人权”一词,最初是与新兴资产阶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是反对政治独裁和封建思想的武器。

时至今日,人权已经超越了国界和社会性质,成为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

随之,人权的话语失去了早期的统一性和普遍性。

刑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既包括对被害人及广大守法公民人权的权利保障,同时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依法保障。

近年来,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以下问题:(一)刑事诉讼中人权的宪法保障不够充分尽管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宪法的高度确立了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但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则不多见。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直接涉及到刑事被追诉人的只有第125条,即“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此之外,没有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内容的宪法条款。

并且我国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只起宏观上的指导作用,并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因此,在我国,公民无法提起违宪诉讼以获得宪法上的权利救济。

(二)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存在受双重追诉的危险我国的二审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都存在使被告人被二次追诉的危险。

首先是二审中,《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这种发回重审没有次数限制,使得被告人可能多次被同一家一审法院进行审判。

再如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如果其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错误都可进行再审,因而这种“有错必究”的审判监督指导思想使得被告人陷入再次甚至多次受追诉的危险。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再审没有明确的时效和次数的限制,加上法院本身司法不能独立,就容易导致再审权的滥用,以至于同一案件可以被数次提起再审。

这就有可能使一些已受到终审判决的被告人,因同一行为被随时、多次受到刑事追诉,其前途和命运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被告人的心理造成严重的负担,不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缺陷,缺乏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既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关键,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但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证人制度一直未有足够的重视,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不力,致使证人拒不作证或拒不出庭现象普遍存在,成为困扰全国法院系统判案的重大难题之一。

我国证人出庭率不高的原因主要有:对证人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证人保障制度不完善、没有建立传闻证据规则等等。

(四)辩护制度的缺陷使被追诉方的辩护权不能充分行使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确立完整的无罪推定原则。

犯罪嫌疑人不仅不享有沉默权,相反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立法也没有确立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

在毫无制约的环境下,实践中刑讯逼供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公民对刑事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而且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为其辩护。

但在侦查阶段,律师不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其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极为有限。

即使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所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

更有部分被追诉人因各种原因而没有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庭审中的辩护权利不能得到充分实现。

在新的审判程序中,被告人通过辩护人与控诉方进行公平质证,其辩护权更有可能实现。

但是,由于审前阶段控辩双方力量配置极端不平衡,在法庭审判中无论如何有效地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都会因先天不足导致庭审阶段的辩护难以有所作为。

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不高,鉴定人基本不出庭,使得法律规定的交叉询问只是对被告人的交叉询问,庭审质证也往往是走过场。

由于各种原因律师的出庭率并不高,法律援助的范围又较为狭窄,多数被告人没有辩护人,即便有辩护人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辩护。

另外,由于我国并没有完全确立法官的中立地位,也没有将公诉人定位为当事人,这就使得法官更偏重于相信同为“官”的警、检机构,轻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这就使得改革审判方式,扩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的目标难以完全实现,更何况那些所谓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结论是由未参加案件审理的审判委员会作出的。

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措施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措施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注重程序公正,发挥程序法对人权保障的作用刑事诉讼法作为刑法的程序法,在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对加强司法进程中的人权保障具有极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立法机关应当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增强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切实维护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确立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目前我国已经批准加入了《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且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上述国际公约多处涉及刑事程序问题,条约中的一些规定,构成了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其基本精神是在追究犯罪的过程中,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在我国必须确立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

(三)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司法监督力度进一步推动司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社会化建设。

要规范和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监督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要细化程序,提高可操作性,增强全社会依法监督意识,以社会的力量对权力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四)完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加强对被害人的完整保护1.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被害人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有与被告人相抗衡的权利,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那么也应当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被害人对一审未生效判决如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2.加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保护,特别是对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防止因诉讼遭受第二次精神痛苦和人身、财产损失,对保护方式、保护程度、保护期限等以法律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

3.允许被害人对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

现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但在实践中,很多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失要远远大于物质上所遭受的损失,有的甚至会影响到以后的生活和工作。

因此,建议立法将精神损失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借鉴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失赔偿的具体规定。

(五)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贯彻人权保障观念司法人员的素质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公正和效率,也影响着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能得到保障。

司法机关应当定期组织系统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定期进行考核,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及时了解法律的新动态,更深刻的领会人权保障的内涵和意义。

(六)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当建立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的保护制度,对于因出庭作证造成的各种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对妨碍证人作证,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深入理解人权保障的含义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更是人权保障的法律依据,我们要将宪法运用到实践中去,作到有法必依。

刑事法律的价值构造应当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与国际公约接轨,加重人权保障在立法中的地位。

(八)立足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我国人权保障发展历史较短,而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人权保障体系,有些制度值得借鉴。

当然,“借鉴”并不等于简单移植,任何制度都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特定环境和土壤,离开这个环境和土壤,它不一定能够存活。

我们在借鉴国外先进制度时,应该紧密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从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出发,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权保障制度。

(九)完善刑事辩护制度1.应明确被追诉人的沉默权。

应实行彻底的无罪推定原则,确立被追诉人的沉默权,同时立法应对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予以确认。

2.应提前辩护人介入的时间。

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新《律师法》尽管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但却不赋予其辩护人身份,从而使得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虽有律师,但却没有律师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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