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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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现存问题及完善

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现存问题及完善
L g l y t m d S c t e a S se An o i y e
{ 社会 I } l J
20.2巾 1( ) 09
我 国侦查监督机 制的现存 问题及完善
顾 娜
摘 要 我 国现行 侦 查监 督机 制 的缺 陷集 中表现 在对犯 罪嫌 疑人基 本权 利保 护力度 不足 、 害人 的权 利保 障缺 乏 、 督 范 被 监 围 不够全 面 、 效 果 不佳 、 督 渠道单 一等 问题 。本文 结合 我 国 实际并借 鉴 国外侦 查监督 的做 法, 出完善 我 国侦 查监督 监督 监 指 机 制 , 立 以保 障人权 为核 心 的侦 查监 督理论 , 立健 全现有 的监督 体 制。 应树 建
可 以及 时求得 国家 的保护 。 2 改革对 强制措 施 的监督方 式, 点就 在于 对拘 留等 限制 人 . 重 身 自由强 制措施 的监 督 。
( 完善 监督规 则 三) 完善 监督规 则可 考虑从 以下几 方面着 专 强制 措施 的采取 以及 认定 的事 实和适
1不仅要监督侦查机关积极的违法作为, . 也要监督其消极的
以拓宽监 督范 围 用 的法律 是否 合法进 行 的察看 和 督促 ; 狭义 来看 , 从 就是 指在刑 违法 不作 为 , 事诉讼 中 , 察机 关对侦 查机 关的侦 查活动 是否合 法进 行的察看 检 2强 化事前 监督 , 事后 监督 。除羁押 措施 的适 用 需事先 . 完善 经过 检察机 关 的批准 外, 涉及 到限制 或剥 夺公 民隐 私权 、 对 财产 和督促。
第 四种观 点认为 , 侦查监 督不 仅应包 括审 查逮捕 、 审查起 诉 、 侦查 活动 监督 , 包括刑 事 立案监 督 还 ( ) 二 侦查监 督概 念 的新 建

浅析我国刑事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二、 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 ) 一 犯罪嫌疑人程 序保障性权利的不完善 现代刑事诉讼出于人权的保护及程序正义的追求 , 确认了犯罪嫌
取时的真 实性和任意性成为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因此, 无论是大 陆 疑人在诉讼 中的主体地位 , 赋予其在接受讯 问时享有沉默权、 律师在
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一套完整 的诉讼程序对刑事侦 查讯 问制度加 场 权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 拘传犯 罪嫌疑人 的时间最长不得
序尤其是侦查程序 中用以获取犯罪证据或其他 涉案线索, 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肯定讯问正当性的同时, 以程 序规范刑事侦 查讯 问制度应成为当前改革刑事讯问制度 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 侦 查讯 问 口供 程序 正 义 沉默权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90 9 (0 90 .5 . 10 .5 22 0 ) 60 0 0 12
( ) 二 强制讯 问现象普遍
我国刑事侦查讯 问具有强制性的特性 , 警察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 如实交代罪行 。 强制性体现在讯 问地 点、 时间的选择以及 对侦 查人员
发展 , 但仍然无法满足全面“ 原” 还 犯罪 的要求 。
( ) 二 防止 恣 意 , 障人 权 保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中图分 类号 : 9 8 D 1


侦查讯问的概念及功能
刑事诉讼中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 定程序 以言词方式 向 犯罪嫌疑人查 问案件事实和其 它与案 件有关 问题 的一种诉讼活动 。

般人陈述相 比,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能更能全面反映案件 的各个细
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方面进行 的努力 。 但在实践中, 由于法律规
节, 并能打通侦查活动 中的各个环节 , 随着犯罪活动 的日 益秘密化 , 高 定 的不可操作性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缺乏保障而得不到实现 。 另外 ,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侦查与审判程序改革探讨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侦查与审判程序改革探讨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侦查与审判程序改革探讨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刑事诉讼中的刑事侦查和审判程序则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体制的完善,刑事侦查和审判程序的改革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就刑事诉讼中的刑事侦查和审判程序改革进行探讨。

一、刑事侦查程序改革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的起点,它的合法性和严格性直接影响到后续审判程序的公正和有效。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一些原因,刑事侦查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缺乏证据保全措施、违法收集证据、拘留期限过长等等,这些问题给正义的实现带来了阻碍。

因此,刑事侦查程序改革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要加强对刑事侦查人员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使其具备严谨的侦查手段和法律素养。

另一方面,要建立依法行使调查权的监督机制,有效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的现象。

二、刑事审判程序改革刑事审判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合理完善的刑事审判程序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证据的真实性,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首先,刑事审判程序改革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收集和保全。

要建立健全的证据链,确保证据的真实可信。

此外,要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例如加强审判延期制度的监督和控制,严禁未判决先抓,确保每个被告人都能够享受合法权益。

其次,刑事审判程序改革还要加强对刑事案件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

通过建立电子诉讼平台和开放庭审等措施,使刑事审判的程序和结果能够公开透明,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司法的执行过程。

三、刑事诉讼中的刑事侦查与审判程序改革互动刑事侦查和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是相互衔接和互为依赖的过程。

刑事侦查程序合法性的确保为后续的刑事审判提供了充分、可信的证据基础。

而刑事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需要对刑事侦查进行监督和约束。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刑事侦查和审判程序同时进行改革是必要的。

通过加强二者之间的联系和互动,实现相互补充和促进,才能够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有效。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匮毽圈重:竺竺坠!f叁整!圭塾盒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殷凤斌胡光嵌摘要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保障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该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缺陷,本文剖析了这些制度缺陷,并提出了相应得改革和完善方案。

关键词补充侦查公诉权公诉质量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3202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保障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行使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提高和保障公诉案件质量。

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将侦查的遗漏予以弥补,及时发现证据和合法性上的问题并将其解决在庭审之前,避免审判阶段的起诉失败,最终提高公诉质量。

二是弥补公诉不能引导侦查的不足。

可以整合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权力和资源优势,共同提高侦查以及公诉质量、促进侦查效益。

三是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充实证据。

有助于检察机关后续的公诉工作,也给审判阶段的审判甚至辩护带来便利,收集和调取的证据越充分、对侦查、公诉、审判和辩护就越有利。

四是增加检察机关的证据材料调取权,有利于提高效率、行使对侦查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既规定了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也增加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权力,使得检察机关发现缺少应当由侦查机关调取或出具证据时,无须一律退回补充侦查,可以在自己的办案期限内完成证据调查和补充侦查,有利于提高效率和缩短办案时间。

另外,这种证据材料的调取在客观上也在督促和监督着职权行使,可以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内容。

一、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缺陷(一)法律条文无约束性规定,造成退回补充侦查过多,利用退补借时间退回补充侦查本应只适用于原侦查工作没有做好导致部分事实和情节不清和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是刑事诉讼的非常规手段,但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都要退回补充侦查。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证据不足时,检察机关有两种方法:一是退回补充侦查:二是自行补充侦查。

案件查办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案件查办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案件查办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一、问题概述1. 案件调查不全面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有些调查工作可能并不充分,导致案件关键信息缺失,影响案件查办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2. 侦查工作不规范一些侦查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当的情况,例如侦查机关采取的取证方式不当、讯问方式不妥、证据链条不清晰等,都会影响案件的侦办结果。

3. 法律程序不明确在一些案件的查办过程中,法律程序可能不够清晰,导致侦查、审判等环节不够顺畅,影响了案件的查办效率和质量。

二、对策建议1. 加强调查工作的全面性对于案件的初步调查和侦查工作,要求侦查机关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确保所有关键信息都被清晰获取,为案件的后续处理提供充分的素材。

2. 规范侦查工作的程序侦查机关在开展侦查工作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取证方式合法、讯问方式规范、证据链条完整,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完善法律程序各级法院和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共同努力,完善案件的法律程序,尽可能避免程序性问题对案件查办的影响,提高案件的查办效率和公正性。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案件查办过程中的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环节的有关部门和人员通力合作,方能确保案件的查办能够做到全面、准确、公正。

而在实际的案件调查中,确实存在不少问题,越是复杂的案件,这些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

因此需要我们从多个维度去思考,从更加全面的角度去完善案件查办的各项工作。

总结回顾案件查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积极探索解决之道。

加强调查工作的全面性、规范侦查工作的程序、完善法律程序等都是我们需要认真对待的改进方向。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案件查办的质量和效率,为社会治安和司法公正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就是我对案件查办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的一些观点和思考,希望能够给您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

案件查办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是一个涉及司法、执法和社会治安各个方面的综合性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同时也需要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协作和沟通,共同努力推动案件查办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西安刑侦改革实施方案

西安刑侦改革实施方案

西安刑侦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形式日益多样化,传统的刑侦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

西安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也面临着刑侦改革的紧迫需求。

因此,制定并实施西安刑侦改革方案,对于提升刑侦工作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改革目标。

1. 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引进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刑侦技术装备水平,提升犯罪侦查效率。

2. 加强警务人员培训,加大对刑侦警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侦查能力。

3. 完善侦查制度,建立健全的侦查工作制度,规范侦查程序,保障侦查工作的公正、公平、高效进行。

4. 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度,加强社会公众参与犯罪侦查工作,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三、改革措施。

1. 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加大对先进科技装备的引进和更新力度,提高刑侦技术水平,如DNA检测技术、智能侦查设备等。

2. 加强警务人员培训,建立健全的警务人员培训机制,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警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侦查能力。

3. 完善侦查制度,建立健全的侦查工作制度,明确侦查程序和规范,保障侦查工作的科学、规范进行。

4. 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犯罪防范和侦查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刑侦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改革成效。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西安刑侦改革方案取得了显著成效,刑侦技术水平得到提升,犯罪侦查效率明显提高;警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侦查能力得到了明显提升;侦查工作制度得到了有效落实,侦查工作的公正、公平、高效得到了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参与度明显增加,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共治局面。

五、展望未来。

未来,西安刑侦改革将继续深化,进一步提高刑侦技术水平,加强警务人员培训,完善侦查制度,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不断提升刑侦工作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六、结语。

西安刑侦改革的实施方案,是西安市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公安工作现代化、提高社会治安水平的重要保障。

中国侦查制度探究

中国侦查制度探究

中国侦查制度探究18年前,呼和浩特市一命案的报案者、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屈打成招,在案发第62天被执行枪决。

后该案真凶浮现。

原审法院终于2014年12月15日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再往前数年或十数年,还有同样因真凶浮现而获昭雪的赵作海案、佘祥林案,以及其他数十起已获司法确认的类似冤案。

这些悲剧所暴露的我国刑事司法的种种问题值得我们警醒。

其中最主要的是侦查行为的滥用,侦查人员违法办案、草菅人命。

在中国的诉讼过程中奉行的侦查中心主义,在起诉、审判过程中,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构成了审判最主要的证据,在侦查阶段被错误认定有罪后,起诉、审判机关也都顺水推舟地认定构成犯罪,起诉、审判程序对侦查程序本应具有的审查和纠错功能几乎形同虚设。

只有进行深刻反思与检讨,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与重构,才能防止再次出现类似冤案。

现行的刑事侦查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与日益升高的犯罪率,层出不穷的高智商犯罪相比,明显地落后了,与日益高涨的保障人权的呼声相悖。

因此,本文拟本文通过对我国侦查制度的现状分析,从而找出其存在的缺陷以及根本原因,并对我国侦查制度的合理构建提出初步设想。

一、我国现行侦查制度侦查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中有关犯罪侦查活动的组织、程序、人事等方面的规则体系的总称,它是一个有机的系统,而这个系统又是由组织制度、程序制度、人事制度三个子系统组成的。

我国法律传统上清末修法以来深受大陆法系影响,以及刑事诉讼中强调实体真实主义,侦查制度设计总体上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审问式侦查。

它具有以下特点:(一)侦查呈现双方组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侦查规定为独立阶段,并有意将侦查、起诉、审判无隶属关系。

法官不能介入侦查。

侦查阶段,在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并无重力的第三者法院居中裁判。

(二)单轨式侦查侦查权的分配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都具有对一定案件的侦查权。

侦查机关对自己立案的案件拥有完整的侦查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机关为了调查犯罪,有权采取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由刑诉法修正案看侦查程序完善

由刑诉法修正案看侦查程序完善

由刑诉法修正案看侦查程序的完善一、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引入此次修正案第14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这项规定很好地解决了技术侦查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没有规定。

二是对于有侦查权的检察机关并没有赋予技术侦查的权力。

(一)引入技术侦查措施的积极作用一是将已经有的公安机关和安全机关的技术侦查措施通过法律规定而更加法治化;二是将技侦权力同样赋予检察机关;三是将这一权力的适用进行合理扩大:不仅作用于案件调查,也适用于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所以,技术侦查的是这次修正案一大亮点。

(二)引入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技术侦查措施的引入使得一种所谓”秘密侦查被合法化,刑诉法条款修改倒退”①的说法被提出。

笔者认为这是对刑诉法基本规则的误解。

因为在任何一个国家,技术侦查都不可以避免,关键是要有法律规定且规定适当、合理。

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并不必然导致侵犯人权,只要使用得当,未必侵犯公民权利。

而且随着对常规侦查手段控制日益严格,秘密侦查手段作为替代性措施得以大幅度扩张用以有效打击各种隐形犯罪。

可以说,技术侦查因其特殊的侦查效果,能够解决现实困境而必然得到刑事诉讼法合理授权。

二、关于沉默权与如实供述修正案第49条首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

但另一方面,修正案第117条保留了”如实回答”义务并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上升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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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摘要: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阶段,侦查程序的立法内容和实际实施存在矛盾。

如何规范与控制侦查权,建立更加合理科学的侦查程序,从而保证被追诉地位公民最基本防御权的实现,是当前法学界广泛探讨的热点。

本文对侦查程序的功能和特点分析,提出完善侦查程序的意见。

关键词:侦查程序人权保障侦查机关一、侦查程序我国的侦查程序①,是指公安、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中国实行的这种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独立行使侦查权的制度,使得大多数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独自进行侦查的。

在现代法治国家的视野内,作为一种惩罚权力机制,侦查制度本质上就是国家权力机关运用侦查权力调查案件的一套程序。

该程序结构具有两项社会功能:权力制约功能,侦查权具有较强的扩张性和攻击性,侦查程序的设置就起着限制侦查权恣意行使的“限权”功能;权力正当化功能,具备合法性基础或正当性②,侦查程序的存立实际上具有了使侦查权合法化、正当化的功能。

在当前刑诉法修改研究中,人们往往重视审判程序的修改,对审前程序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涉及侦查程序时也往往注重对侦查权的限制,如非法证据排除,律师介入侦查等,而对于完善侦查措施、提高侦查水平,保障侦查工作有效进行则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没有高效的侦查,不能收集足够的证据,不能及时抓获、控制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就无案可诉,法院也无案可审,或者起诉、审判不会得到好的效果。

侦查工作还是有效维护社会治安、控制社会的有力手段,是维护社会稳定,防止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侦查工作只能加强而绝不能削弱。

二、我国侦查程序的特点中国的刑事诉讼具有一种“流水作业式”的整体构造③,侦查程序不与审查起诉、裁判程序居于同等的地位,而是整个诉讼过程的中心。

从此意义上说,我国的侦查构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嫌疑人的命运。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侦查程序的特点进行分析,从而推动我国侦查制度的不断完善。

我国侦查程序具有如下特点:(一)侦查活动的控制性中国的侦查活动是在中立司法机构不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与司法授权机制。

中国的侦查机关④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和自由。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进行的专门调查和强制措施的实施都不按照开庭听审的方式进行,而是遵循行政活动的运作方式,并且所有侦查活动都由侦查机关采取秘密的方式依职权主动进行,侦查机构采取的几乎所有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全部是由侦查机构自己决定、自己执行的,唯一的制约来自侦查机构内部。

同时,侦查机构采取的其他强制性措施,也几乎全部要由侦查机构负责人经审查后予以授权,不受任何其他外部机构的审查和授权。

因此检察机关在侦查程序中并不具有中立、超然的地位,也很难与西方各国侦查程序中作为司法审查者的治安法官、预审法官、侦查法官相提并论。

(二)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严格意义上说,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不具有同等地位。

从理论上讲,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处于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包括辩护权在内的一系列诉讼权利。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

相反,其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尽管立法者的本意是要求嫌疑人向侦查人员如实地作出有罪的供述和无罪的辩解,但不幸的是,这里的“如实陈述”经常演化为嫌疑人①周欣《中外刑事侦查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②徐美君《侦查讯问程序正当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版第218—236页③陈瑞华《刑事侦查构造之比较研究》政法论坛 2003年5月④(德)汉斯施奈德著,许章润等译:《国际范围内的犯罪嫌疑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1992年版对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

因此所谓“如实陈述”在司法实践中就不得不转化为“如实供述有罪”的义务。

这显然违背了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

(三)律师的参与方式律师在侦查阶段还只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而已,其参与侦查活动的范围受到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各种不成文的惯例的严格限制。

与西方国家相比,具体表现在如下四点:1、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派员在场监视,这就使律师与嫌疑人之间的秘密谈话和交流受到禁止。

2、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过程中,律师无权到场,嫌疑人也无权要求律师到场。

3、遇有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以及与律师进行会见,都要取得侦查机构的批准。

4、中国的法律援助在适用范围上过于狭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如果无力委托律师,司法机构和侦查机构都不负有为其指定律师提供免费法律帮助的义务。

三、完善我国的侦查程序当今世界无不把保障人权和正当法律程序作为刑事诉讼法治化的发展方向。

我国侦查程序在权利结构、人权保障、权力制衡、诉讼化等诸多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都需要加以完善。

(一)完善侦查权的配制从立法上看,我国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独立行使,这使得我国侦查权的分配存在两大弊端:一是侦查权的多头分配导致了权力运作的分散,这大大加重了侦查权行使的行政化气息,也不符合权力运行的经济学原理;二是检察机关负责的自侦案件过多。

我国立法把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司法机关,但却肩负着大量的侦查职能,而没有赋予其足够的侦查监督权,这就大大削弱了其作为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由此,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侦查活动一般都是由警察独立实施。

检察机关有权随时指派检察官参与警察正在进行的任何侦查活动,充当领导者;检察机关不论是否参与侦查活动,都对侦查的成果和证据的可靠性承担最终的责任。

因此,我国的侦查权进一步集中到公安机关身上,尽量由公安机关来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只是在严格的条件下保留非常少量的侦查权,同时加大检察机关对侦查的监督和制约,形成检察引导侦查的检警一体化模式。

(二)完善侦查工作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保障人权①,当前难点在侦查阶段。

侦查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无论是为了有效地进行侦查以维护社会安全,还是为了保障嫌疑人的自由和权利,必然要使用一定的强制性手段。

由于侦查实行秘行主义,侦查机关享有强制性权力,因而最不容易受到有效监督与制约。

侦查阶段最易出现侵犯人权的问题,在侦查阶段采取有效保障措施,整个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会取得最好的效果。

当前,学术界在保障人权②方面提出了许多建议和措施,但在如何有效地侦破案件、打击犯罪却少有问津,相反更多地主张对侦查权的限制。

要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除了对嫌疑人要加强保护外,应当提高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措施。

公安司法机关如果在查处犯罪、侦查案件方面有更多的、更有效的合法措施,能够适应侦破案件特别大案、要案的需要,那么自然而然地就会减少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如果法律规定的手段和措施不适应侦破案件的需要,办案人员为了破案、为了完成破案任务,可能就会突破法律,不遗余力、不计代价、不择手段去办案,这更容易出现违法和侵犯人权的问题。

提高侦查机关的能力可以有效转变口供主义,使侦查破案由“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更加注重物证的作用。

完善侦查措施,赋予侦查机关合法、有效的适应当前侦查工作需要的侦查手段和措施,是保证侦查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措施,也是有效地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

(三)完善侦查活动的全面法制化,规范执法行为侦查法治化是实现刑事诉讼法制的重要要求,应当根据当前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按照法治精神全面有效地规范侦查活动③。

为了进一步防止侦查权力的滥用,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普遍要求侦查行为在尽可能不用或少用强制手段的同时,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并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鉴于此,当前可以对秘密监听、录音在立法上作出规定,明确适用对象,规范申请和审批的程序,并对这些措施取得的证据的使用、违法后果等作出规定。

建议适应侦查职务犯罪、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需要,也规定较为特殊的侦查、强制措①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的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年版第30页②董云虎《人权基本文献要览》辽宁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第242页③张智辉、邓思清《我国刑事强制措施改革与完善》(2005年卷)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5年版第322页施。

应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实践中所必需、而立法尚无明确规定的一些秘密性、技术性、强制性侦查措施,如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秘密录像、通信监听、强制取样等,纳入刑事诉讼立法规定。

当然,在具体立法时,鉴于这些侦查手段的秘密性、专业性、技术性特点,可先在立法中作较为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而后再通过制定专门法或由侦查机关制定规章予以详细规定。

(四)维护诉讼平衡原则诉讼平衡原则是指进行诉讼的双方在控诉和辩护方面的力量大体均衡。

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处于同等诉讼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官平等地对待控辩双方并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裁决。

这一原则适用于整个诉讼阶段包括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解决。

然而,在我国侦查程序中,诉讼地位和权利失衡表现的非常突出。

侦查机关所拥有的权力与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权利极为不平等,双方的诉讼地位相差极为悬殊。

律师虽然有权介入侦查阶段,但只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并不享有积极行使防御权的必要手段,而且律师介入侦查程序行使的权利还必须向侦查机关申请,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机制,侦查权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严重失衡是显而易见和必然的。

因此,基于诉讼平衡原则的要求,必须完善侦查程序的人权保障措施。

(五)完善律师申请救济权侦查阶段律师无调查权,参与侦查活动的范围受到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各种不成文的惯例的严格限制,其有限的参与不足以改变侦查程序的基本格局,侦查活动依然采用的是秘密、单方面、封闭式的方式,完全由侦查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辩护方几乎不能对侦查活动进程实施任何有效的制约,律师除了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进行受到限制的会见外,不能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到场,“对抗”侦查机关的能力为零。

随着人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各大陆法系国家已纷纷开始贯彻强制侦查的法定主义和令状原则,力求能够在国家追究犯罪的措施与公民个人的权利保障方面获得一种相对的平衡,将侦查由国家机关单方行为转化为律师介入的侦查双轨制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侦查制度的发展趋势。

因此,我国侦查程序制度改革应赋予律师:1、在侦查活动中与侦查机关有同等的“调查权”。

2、建立审前证据开示制度,保障律师的阅卷权。

3、赋予律师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使与世隔绝的审讯空间透过律师的慧眼在高墙内打开一扇法制之窗,使明媚之光射进“刑讯”黑洞。

4、完善律师的申请救济权,凡是剥夺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的,都视为剥夺辩护权,辩护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侦查制度由于我国侦查程序中缺乏中立的裁判者,对侦查机关实施的活动进行审查和授权,使得几乎所有的侦查措施和手段的采取都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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