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税法语境下的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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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务稽查执法与比例原则

论税务稽查执法与比例原则

论税务稽查执法与比例原则◆ 游 钰内容提要:税务稽查是实现税法目的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障税务稽查执法的灵活性,税务机关享有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

在执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选择性执法是税务稽查执法的一种方式,但需要严格规范。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存在定位不清、权力滥用等问题。

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与税务稽查执法具有内在的契合性。

我国应当适用比例原则规范和改进税务稽查执法活动,从而更好地实现税务稽查执法目标。

关键词:税务稽查 选择性执法 比例原则①徐文星《警察选择性执法之规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张德瑞《行政法的平等原则与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河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学术界关于选择性执法有着不同的界定,本文从中性角度使用选择性执法的概念。

②徐锦辉《强化税务稽查作用 提高税务稽查效能》,《税务研究》2002年第9期。

全面执法而言的。

① 全面执法是法律实施的理想状态,它能够最大限度地使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实施,从而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平等。

然而,由于执法资源限制等各种因素的制约,许多领域的执法活动包括税务稽查执法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了选择性执法。

税务稽查选择性执法虽然不是实施税法的最理想方式(与全面执法相比而言),但也并非一无是处,它是税务机关基于客观条件限制而采取的一种现实执法模式。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执法资源的限制是税务稽查选择性执法的两大基础。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税务稽查选择性执法的内在基础,如果不拥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选择性执法无从谈起。

税收对于纳税义务人而言是一项经济负担,从个体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纳税义务人并不总是愿意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收。

虽然并非所有纳税义务人都有税收违法行为,但任何一个纳税义务人都有可能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税务机关对任何一个纳税义务人实施税务稽查行为都无可厚非。

但是,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执法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对所有纳税义务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稽查,甚至不可能对大部分纳税义务人实施税务稽查。

行政法比例原则浅析

行政法比例原则浅析

行政法比例原则浅析【摘要】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其起源于德国,在世界各国得到了普遍的应用,是行政法研究的重要内容。

文章将进一步对比例原则进行分析。

【关键词】比例原则内容行政法现状外国一、比例原则的含义比例原则是为了规范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创立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

国务院在政策文件中已对比例原则"作出权威性确认在法治化进程中现亟需立法明确此原则。

比例原则,又称适当性又称适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

指一个法律或公权力措施的手段可达到目的,要求所采取的手段能够达到法律规定的内容。

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不同的说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法律专业李俊蕙在《法制与社会》上发表的刊文认为比例原则是指国家应该以给公民及社会带来最小损失或者最大受益的方式来追求、实现其行政目标。

行政权力的行使除法律依据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中国政法大学的刘延在《法制与经济》上发表的刊物认为: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此外还有很多不同的说法,但是不管怎么变化,对于比例原则的定义大体还是确定的,课本上选择了第二种说法,本文也选择第二种说法。

二、比例原则的内涵一般说来,比例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法益相称性原则。

1.妥当性原则所谓妥当性原则,是指国家措施必须适合于增进或实现所追求的目标的目的。

在行政法上,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行为方式和措施必须属于正确的手段,并且能够实现法律规定的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

2.必要性原则所谓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有多种方式达到同一目的时,在不减弱目的实现程度情况下,应尽可能地选择损害最小的方式。

必要性原则是行政法比例原则的核心子原则,也是最实用的子原则。

3.法益相称性原则所谓法益相称性原则(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者相称。

浅析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浅析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浅析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由大陆法系的德国首先创立。

比例原则以正义为基点,以限度为界限,为后世立法者所借鉴。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比例原则越来越受到行政法学家关注,该原则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适用区域也在不断加大。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比例原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自由裁量时,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利益,以相对最小的代价做出最优选择。

基于以上理解,比例原则又有包含有以下几个子原则:第一,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为时,应当采取合理方式以使目的可以得到恰当实现。

第二,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到行政目的,在拥有不同方式方法的情况下选择对公众损害最小的方法。

第三,狭义比例原则。

狭义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到什么目的,在其中所采取措施造成损害不能与行政目的的利益失衡。

二、比例原则的法律定位关于比例原则的法律定位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比例原则应当是宪法原则,由于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所以所有法律都应当适用该原则。

一种观点认为比例原则是行政法原则,所以比例原则应当在行政法所有领域实行,包括行政侵害领域和行政授予行為。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特殊原则,只适用于警察领域。

在早期,比例原则主要适用于警察法,比例原则的核心是通过限制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为达到保护公民私权利的目的。

因此,比联盟例原则主要被用来限制侵害性行政行为,而对于授意性行政行为没有任何规定。

随着时代发展,国家管理观念日益先进,行政给付行为已经大量出现,这客观上要求比例原则也进行相应变化以适应时代发展。

在这样背景下,比例原则不再是行政法中的特殊原则,而是行政法所有领域都应当适用的原则。

有些学者认为,比例原则应当是宪法性原则,由于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所以宪法性原则具有根本性和抽象性。

但是要想使比例原则具有生命力,就必须使比例原则具有可操作性。

如果比例原则是宪法性原则,这使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大,已经改变比例原则限制权力目的这一初衷。

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比例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适用意义。

比例原则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合理比例原则,即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避免对私人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不当侵犯,保障公众和个人的权利平衡和合理利益的最大化。

比例原则是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实现和保障。

随着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和提升,比例原则逐渐成为维护公民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法律适用中,比例原则主要应用于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要求行政机关在实现公益之余,同时也尊重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诉讼中,比例原则也具有重要的适用意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对政府行政行为做出的裁定的合法性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比例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是指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维护公益和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

在法律适用中,行政机关的裁量权也是受到比例原则的制约的。

在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应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单位、个人进行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处分中,比例原则也起着非常重要的制约作用。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分时,不仅要考虑涉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综合考虑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和对个人权益的合理保护。

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强制实现行政主体确定和公共利益所需要的特定目标,对个人采取的强制手段。

在行政强制措施中,比例原则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行政目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尽可能避免对个人权益的不当侵犯。

总之,比例原则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行政诉讼中,比例原则的适用能够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大化。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各方应对比例原则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共同维护公民权利和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和利益的平衡。

比例原则的内容

比例原则的内容

浅谈比例原则旳内容和必要性一、概述(一)定义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旳行使除了有法律根据这一前提外, 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旳方式进行。

也就是说, 行政主体实行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旳旳实现和保护相对人旳权益, 如果行政目旳旳实现也许对相对人旳权益导致不利影响, 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量小旳范畴和限度之内, 两者有合适旳比例。

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旳均衡, 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后归宿, 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旳一项重要原则。

(二)理性原则旳内涵和外延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旳范畴内实行行政行为, 并且规定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 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旳内涵和外延可以概括为:1.符合法律旳目旳任何法律在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时均有其内在旳目旳。

从主线上说, 我国法律授予行政自由裁量权旳目旳, 就是为了更好旳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更好旳保护相对人旳合法权益。

2、出于合法旳动机。

所谓合法动机, 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某一行政行为, 在其最初旳出发点和动机诱因上, 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和法律精神。

3.考虑有关因素, 排除不有关因素。

所谓有关因素是指与所解决事件有内在联系并可以作为作出决定根据旳因素;所谓不有关因素, 是指与事件自身没有内在旳联系而不能作为作出决定根据旳因素。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有关因素, 特别要考虑法律、法规所明示旳或默示旳规定考虑因素, 不应当考虑与作出决定无关旳因素。

4.不得任意迟延或不作为。

任意迟延或不作为是悲观旳滥用自由裁量权旳体现。

在某种特定状况下, 行政相对人旳某种事项必须紧急解决, 否则将给行政相对人旳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巨大损失。

在这种状况下, 如果行政机关故意迟延, 一定要等届时限届满之日或等到某种损失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之时再办理, 即是对自由裁量权旳滥用。

5.符合公正法则。

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旳目旳, 就在于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状况、具体对象作出公正合理旳选择和判断, 精确旳贯彻理发精神, 而不是让行政机关在法律留给旳空间内随心所欲, 任意所为。

行政法比例原则法律适用(2篇)

行政法比例原则法律适用(2篇)

一、引言行政法比例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在于行政权的行使应当遵循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原则。

比例原则的适用对于保障公民权利、限制行政权力、促进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比例原则的内涵、法律适用原则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比例原则的内涵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根据行政目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确保行政行为与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合理比例。

比例原则包括以下三个原则:1. 适当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立法目的,以实现行政目的为前提。

2. 必要性原则:在实现行政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

3. 均衡性原则: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侵害与行政目的之间应当保持合理比例。

三、比例原则的法律适用原则1. 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行为合法。

2. 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确保行政行为合理。

3. 保护公民权利原则:在行政行为中,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行政行为公正。

四、比例原则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涉及比例原则的案例:案例:某市环保局对某公司进行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要求该公司缴纳罚款10万元。

该公司不服,认为罚款数额过高,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适当性原则:本案中,环保局要求公司缴纳罚款10万元,旨在惩罚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环境秩序。

从立法目的来看,该处罚措施符合适当性原则。

2. 必要性原则:在实现维护环境秩序的目的过程中,环保局有多种处罚手段可供选择,如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在此情况下,罚款10万元并非实现该目的的必要手段。

因此,该处罚措施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3. 均衡性原则:从案件事实来看,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较为严重,但罚款10万元对其经营影响较大。

最新-浅谈行政行为应遵循比例原则 精品

浅谈行政行为应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双重目的,行政活动方式的选择应尽量对相对人构成积极影响而非消极影响,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一定要以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为代价,则应当将这种不利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幅度之内,二者之间应保持适当的比例。

比例原则旨在实现在现有的条件下对私权利最大限度的保护。

比例原则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判例法而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在中国有一个本土化的名字“合理性原则”,即行政的合理性原则。

我国的行政法学者一般将其与合法性原则、行政应急原则一起作为行政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从价值层面理解,比例原则追求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通过控制公权力的实施,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以达到最大限度保护私权利的目的;从技术层面理解,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成本与行政效果之间合理的比例关系,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注意合理的比例和相互协调,避免出现对应上的不匹配。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行为适当、必要且均衡。

比例原则具体包含适当原则、必要性原则及均衡原则三个子原则。

适当原则是从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角度而言的,指行政行为的采取和实施应有助于实现行政目的,即公共利益,此即行政行为的合目的性;必要性原则,又叫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行为的采取如果不可避免地对相对人权益导致减损,那么应将这一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此即行政行为的善意性;均衡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带来的公共收益一定要大于对其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均衡,此为行政行为的经济性。

适当原则,针对的是行政行为的目的问题,解决的是“为什么采取行政行为”的问题;必要性原则,针对的是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解决的是行政行为“量”的问题;均衡原则,针对的是不同利益的价值权衡和取向问题,解决的是行政行为的“意义”问题。

三个子原则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

试析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试析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摘要: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最小损害原则和均衡原则三个子原则,本文在认为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之间在适用上尚有逻辑上的先后顺序:妥当性——最小损害——均衡原则,以此顺序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一则可以思维脉络上的相对清晰,步步为营,最终对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作出全面、准确地考量。

二则能尽量减少法官在审查行政行为合理性时的主观恣意,限制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比例原则妥当性最小损害自由裁量一、比例原则的内涵分析比例原则最早由奥托迈耶提出。

奥托迈耶在其名著《德国行政法》一书中提出比例原则并作出如下定义:“行政权力对人民的侵权必须符合目的性,采行最小侵害以及追求公益应有凌越私益的优越性”。

这被认为是比例原则的经典描述,以后学者对比例原则的研究与探讨虽然日益深化,但终究不能脱离于该定义之外。

德国学者哈姆雷特·毛雷尔认为比例原则指:“目的与手段之间必须具有客观的对称性。

禁止任何国家机关采取过渡的措施;在实现法定目的的前提下,国际活动对公民的限制应减少到最低限度。

”除表述文字上不同之外,二者的定义再无其他分别,而且学界提炼出来的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在二人的描述中也都有体现。

所谓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分别是: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最小损害原则)与均衡原则(狭义比例原则)。

(一)妥当性原则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实际上能够达到法定目的。

如果行政权力的行使被证明与目标相悖或是无助于目的的实现,那么该行为就违背了妥当性原则。

有学者曾举一例来说明此原则:“警察要求凶猛的狗的主人在带狗外出时,要在狗身上挂上警铃,就是不确当的措施。

而要防止狗伤人,妥当的措施是带上给狗带上口罩。

”该原则主要从目的导向上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只要行政主体能够证明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能够达致其所宣称的目的,该行为即通过了妥当性原则的检验。

妥当性原则只关注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合理关联而不考虑其他。

(二)必要性原则(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权力行使以达到目的为限。

浅析比例原则

浅析比例原则内容摘要:行政比例原则是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比例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 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其更具有操作性,在行政法中的价位和地位是其他原别无法取代的,在我国引进比例原则是符合我国行政法的发展的。

关键词:行政法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西方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行政权力对人民的侵权必须符合行政目的,且行政目的所实现的利益必须重于所侵害的人民利益,并采取最小损害之方法。

自有国家以来,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不仅是政治哲学中一个难解的题,也是法哲学上一个经久不衰的热点问题。

为达成一定的国家目的,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可避免地会侵害公民权利,同时,若任基本权利无限制地使用,也势必会导入无政府或暴民政治。

如何让公权力受到制约,达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行政法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调整手段,而比例原则则是行政法中一项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被誉为行政法的皇冠原则。

而在我国比例原则是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比例原则在我国的含义与应用是非常值得研究的。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比例原则为当今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最高指导原则,无论是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在行使公权力以达成任务的过程中都要受到比例原则的拘束。

公法上比例原则的作用就在于规制公权力行使的手段与方法,引导国家机关妥善、审慎地行使国家公权力,除必须是能达到公益目的的手段外,还要选择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或限制最小的手段,而且这种造成损害的手段要与目的达成后,所获得的利益处于均衡的状态。

一般来说比例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 、“适合性原则”、“妥适性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并且属于正确的手段。

该原则是一个目的导向的要求,即在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有适当性。

根据这一原则,行政主体如果采取的行政措施不能够实现行政目的,那么就属于行政不当。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及其应用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及其应用在行政法的领域中,比例原则犹如一座灯塔,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指引着方向,确保其在追求公共利益的道路上,既能达到既定目标,又不过度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广泛的实践应用。

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时,不能盲目行动,而应事先对各种可能的措施进行评估和预测,确保所选择的措施具有实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

例如,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时,如果行政机关决定对某一企业采取关停措施,那么就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这种关停能够有效地减少污染,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

如果没有这样的关联,那么行政机关的行为就不符合适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目的的过程中,应当选择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多种可行的措施中进行权衡和比较。

继续以环境污染治理为例,假如行政机关既可以通过要求企业安装特定的净化设备来减少污染,也可以直接关停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安装净化设备能够达到相同的治理效果,并且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那么行政机关就应当选择安装净化设备,而不是简单地关停企业。

因为直接关停企业可能导致大量员工失业、企业破产等严重后果,对公民的权益造成过度损害。

均衡性原则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目的所获得的利益与对公民权益造成的损害之间进行权衡,确保前者大于后者。

这是一种利益的平衡考量。

比如,为了修建一条重要的高速公路,行政机关需要征收一部分居民的土地。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需要评估修建高速公路所带来的公共利益,如交通便利、经济发展等,与居民失去土地所遭受的损失进行比较。

如果公共利益远远超过了居民的损失,那么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在均衡性原则上是可以接受的;反之,如果居民的损失过大,而公共利益相对较小,那么这样的行政行为就不符合均衡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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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税法语境下的比例原则
【摘要】比例原则作为公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其要旨在于合理地划分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边界,以促使国家权力在不损害公民权利的前提下正常运作,最终实现国家目的和公民的权利保护。

税法调整由国家一方参与经济调节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其中就必然会涉及到国家税收征收的活动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的问题。

而作为公法基本原则的比例原则自然就成为了防止国家因税收征收活动过分限制或者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有力屏障。

【关键词】比例原则;税法;适用。

税法语境下的比例原则,就是考察比例原则在税法中的具体应用,具体而言就是平衡国家的税收征管行为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从而保证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行为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对此,必须对比例原则和税法的基本内容加以了解,以此作为分析税法语境下的比例原则的理论基石。

一、比例原则概述
比例原则是当今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最高指导原则,无论是立法、行政或则司法机关,在行使公权力以完成任务的过程中都要受到比例原则的拘束。

其主要作用在于规制公权力行使的手段与方法,引导国家机关妥善、审慎地行使国家公权力,除必须是能达到公益目的的手段外,还要选择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或限制最小的手段,而且这种造成损害的手段要与目的达成之后所获得的利益处于均衡的状态。

总的来说,比例原则是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察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

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

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适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

比例原则一般分为广义与狭义理解,狭义仅指狭义的比例原则而言,而广义的比例原则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次要原则。

1适当性原则,要求国家公权力所采取的实现目的的手段必须是有助于目的的达成的。

因而国家公权力应当审慎地对待权力之行使的手段选择,应当采用适当的方法切实可行地促使目的的实现。

必要性原则,就是要求在众多的同等有效地达成目的的手段中,国家公权力应当采取对公民权益干涉最小的。

狭义的比例原则,则是要求应对所牵涉的相关价值法益作轻重的权衡。

此即要求达成目的所造成的损害与目的达成后所获收益之间必须达到均衡的状态,不可过分地偏重哪一方。

二、税法概述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法以税收活动为核心,而税收活动又以税收为基石。

因而欲言税法必先言税收。

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法强制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的一种活动。

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等特点。

因而,税收的活动必须加以规范和限制,否则将会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巨大的压力和损害。

在我国,税法由两大基本要素构成,即实体法要素和程序法要素。

实体法要素是构成税收征纳实体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它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客体、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税收特别措施等内容。

而程序法要素则是辅助税收实体法的重要内容,它对于税收实体法的有效实施具有必不可少的重要作用。

其包括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纳税环节、处罚程序等基
1范剑虹:“欧盟与德国的比例原则——内涵、渊源、适用与在中国的借鉴”,载《浙江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5期。

2杨紫煊主编:《经济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第4版,第580页。

本内容。

三、比例原则在税法中的适用
如上所述,比例原则强调了国家公权力的行为,手段必须实现目的,选择损害最小的手段以达成相同的目的,目的之效益必须以为达成目的之损耗相均衡。

而税法正是调整国家税收征管机关在收税征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由于国家税收机关代表的国家公权力,为了公益而对公民的财产予以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这就必然会引起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问题,就必然需要比例原则进行调节。

根据比例原则的基本内容和税法的基本要素,我们可以得出:在税法中,比例原则是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共通的一项核心原则,通过考察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要考察征税目标价值的实现不能过分损害纳税人的基本人身财产权利这一方面,来防止过度地破坏二者之间利益与价值的均衡。

并且这也是征税裁量权行使杜绝恣意与专横的理性保障。

3税法实现的目的是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而其手段则是对公民财产的无偿强制征收。

目的之为公益,而手段之为征收。

比例原则于公法领域的作用往往就体现为对公益之目的与其他之手段的均衡与协调。

对税法而言,目的的公益已是题中之义,而其真正需要比例原则予以眷顾的则是征收的此种手段。

比例原则对征收之手段予以调整的结果就是迫使税法包含一套合乎时宜、合乎情理的具体规范,促使税收征管机关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征收手段或者方式去实现税法征管,以保证此种征收手段的实行是对公民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合乎理性的最小的损害,也是有助于公益目的的实现,更是与公益之效果相均衡的。

因而,比例原则在税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概言之,就是以比例之精神立法,以严格之精神执法。

比例原则之所以能够在税法中发挥作用,这两点缺一不可。

以比例之精神立法,则法律文本周全而通彻,比例原则的精神实质已渗透其中。

以严格之精神执法,则强调将已经内化在法条内的比例原则的精神切实地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

由此,形成比例原则对税法的规范与引导。

故,立法是根本,而执法是关键。

立法,即税法的制定,应当通过对社会经济现状的考虑,综合民众对税收的基本态度,考虑到法条本身在将来被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限制或者损害公民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可能,并在手段与目的相平衡的思想的指导下,尽量细致地规定税收征管机关的征管行为,明确税收征管机关的权利界限,以便税收征管机关在将来切实地有法可依。

司法,即税法的执行,则应当严格地遵守法律文本本身所规定的各种有关税收的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使得税收征管活动严格依法进行,保证法律文本所确立之比例精神切实地贯彻到具体的司法实务当中。

此外,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应当秉承比例原则中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的比例原则三原则予以行动,做到即使法未明而实法已明的境界。

当然,比例原则本身也存在诸多局限,导致此种理想的立法、司法两分递进行进的路线实行起来困难重重。

但是,有困难不代表没有可能。

对公益的考量,对具体操作上的局限,对比例原则保护功能的限制,都有待于进一步地探讨,以确定一个较为合乎时宜、合乎情理的方案,以便于税法合乎比例精神的实行。

法,具有时效性,因而合乎当下社会经济发展的并且合乎比例精神的税法尚有完善的余地;正如正义需要追寻一样,税法中的比例精神何尝不是需要前赴后继地追寻?比例税法,任重道远!
3姜昕:《比例原则研究:一个宪政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第一版,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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