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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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税法是一门关于税务法规和政策的学科,主要研究与税收相关的法律和制度。

下面是税法重点知识点的总结。

一、税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所有人都应当依法纳税,税法不得任意歧视纳税人。

2.合法权益保护原则:税收机关应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滥用职权。

3.纳税人自主申报原则:纳税人有义务按照法定期限、税种、税率和计税方法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资料。

4.事实推定原则:税务机关在收集证据不足情况下,可以根据类似情况的事实做出推定,但纳税人有权提供证据来推翻推定。

5.信用原则:税务机关应当信任纳税人的申报和陈述,但也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

6.法定程序原则:税务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程序,确保纳税人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

7.税收保密原则:税务机关应当保护纳税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严禁泄露纳税人的税务信息。

二、税收主体1.中央税收:由国家财政部制定征收政策的税收。

2.地方税收: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税收,包括地方税和地方附加税。

4.纳税人:享有纳税义务和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代理纳税人:代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的人。

三、税种1.增值税:适用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进口货物的增值额。

2.企业所得税:适用于企业取得的所得。

3.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

4.营业税:适用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额。

5.印花税:适用于各种证券、合同和其他文件的交易。

6.房产税:适用于个人和企业的房地产。

7.车船税:适用于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

8.资源税:适用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

四、纳税义务1.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纳税缴款:纳税人应按期限将纳税款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3.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纳税人在申报表中应真实、完整地申报相关信息,不得虚报、漏报。

4.受托纳税人:受托纳税人应按约定代缴纳税款,并按期向委托人报告纳税情况。

5.税务代理: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理其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税法高频考点(1-3章)

税法高频考点(1-3章)

第一章税法总论高频考点:税法原则1.税法基本原则项目具体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禁止不平等对待,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实质课税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2.税法适用原则项目含义目的和作用法律优位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目的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高频考点:税收立法机关分类立法机关法律地位和效力举例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契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授权立法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法法规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税收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税收地方规章地方政府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的实施细则等高频考点:税收收入划分收入归属具体税种中央政府固定收入消费税(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中央地方共享收入1.增值税:国内增值税中央50%,地方50%。

税法初级知识点总结

税法初级知识点总结

税法初级知识点总结一、税法的基本原则1.1 税法的基本概念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纳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1.2 税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税收征收和使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

(2)公平原则:税收征收应当根据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合理的差别对待。

(3)依法征税原则:税收征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无法律根据随意制定。

(4)简易原则:税法应当简单明了,易于纳税人理解和遵守。

(5)效率原则:税法应当具有良好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效应。

(6)公共利益原则:税收征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公共利益。

二、纳税主体2.1 纳税人的一般概念纳税人是指依法应当全额或者按照法定应税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税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2 纳税人的分类(1)自然人纳税人:包括中国境内的个人和外国个人;(2)法人纳税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3)其他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2.3 纳税义务的主体(1)直接税的主体: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等;(2)间接税的主体:包括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等。

三、税收征收方式3.1 直接税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直接缴纳的税,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3.2 间接税间接税是指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向消费者转嫁的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3.3 税收征收方式(1)综合征税方式:是指依法就纳税人的全部收入或利润按一定税率计算纳税额;(2)分类征税方式:是指依法就纳税人的不同收入来源或利润按不同税率计算纳税额;(3)按比例征税方式:是指依法就纳税人的收入或利润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纳税;(4)定额征税方式:是指以固定的金额或数量计算的税收征收方式。

四、税收征收方式4.1 一般征税规则纳税人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报表、记录和资料,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和计税办法确定应纳税额。

税法-税法原则

税法-税法原则

第一章税收基本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四基六适。

税收原则分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法适用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为核心。

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铁路、银行总行、保险公司
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海关系统:关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重复征
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重复征税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各国普遍实行复核税制度
第二章增值税
营改增包括:交通运输业(陆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电信基础服务适用11%,矿产品适用7%,居民用煤炭制品13%。

3.简述税法的基本原则。

3.简述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税收领域中指导和规范税收制度和实施的准则和原则。

以下是税法的基本原则的简要概述:
合法性原则:税法的首要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即税法应基于法律授权和合法程序,合法地征收和征用财产。

税收的征收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公正性原则:税法应追求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公正性原则要求税收制度在征收过程中公平地对待纳税人,避免偏袒或歧视特定群体或个人。

等价原则:等价原则要求纳税人应按其所得或财产的价值来交纳相应的税款。

税法应根据财产或所得的不同特征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税基。

经济效率原则:税法应追求经济效率,即在征税过程中最大化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社会福利。

税收应避免对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产生不必要的扭曲和影响。

便利原则:税法应尽可能简化税收程序和减少纳税人的行政负担。

税法应提供清晰明确的规定和指导,以便纳税人能够方便地履行纳税义务。

可行性原则:税法应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既能在实践中得以实施和执行,也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变化。

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税法是国家对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法律规范。

作为一门法律学科,税法有其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为税法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指导。

本文将围绕税法基本原则展开讨论,旨在探究税法的核心理念和基本规则。

第一,公平原则。

税法的首要原则是公平。

公平原则要求税法对纳税人实行公正公平的课税方式,避免对某些群体或企业的不当歧视。

税法的公平体现在多个方面,如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级制度,使富人和穷人在纳税上享有相对公平的待遇;另外,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应合理,避免对不同规模企业的不公平对待。

第二,合法原则。

税法的征收和征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合法原则要求税法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且符合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税法的合法性是保障纳税人权益的基础,也是确保税法执行效力的前提。

第三,公开透明原则。

税法的征收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让纳税人、执法机关和社会公众都能够了解税法的内容和执行情况。

公开透明原则的实现可以通过发布税法相关信息、征税政策的公告以及纳税申报和缴纳程序的公示等方式来达到。

第四,便利原则。

税法要求税务机关在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便利。

这包括简化纳税申报程序、提供便捷的缴税方式、合理规定税务机关的办税时限等。

便利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性。

第五,稳定原则。

税法的内容和税率应当稳定。

稳定原则要求税法征收标准和税率的变动应当合理、有序,避免频繁调整给纳税人带来不确定性。

稳定原则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信心,增强税法的可预测性。

第六,效率原则。

税法的征收和管理应当高效。

效率原则要求税法的执行应当尽可能减少成本和资源浪费,提高征收效率。

这可以通过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加强税务机关的管理能力和信息化建设等方式来实现。

第七,适用原则。

税法的适用应当具有普遍性和适用性。

适用原则要求税法在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式上不应当存在歧视和特殊待遇。

税法的适用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第八,合理原则。

税法的制定和执行应当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合理性。

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税制建立和税收征管的基础。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和执行税法的基本依据,是解决税法实施中带有根本性、普遍性、原则性的问题的准则。

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

法定原则是对税收的征纳主体双方的法律约束,既约束征税主体行使征税权力,又约束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

2.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必须在合理、公平的基础上分配给每个纳税人。

这一原则要求税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对每个纳税人平等对待,避免出现歧视或特权现象。

3.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

这意味着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减少税务支出和征管成本,以提高税收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来确定其税收负担。

这一原则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各种手段避税或偷税,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真实性。

5.无差别待遇原则:无差别待遇原则是指在税法适用上,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不给予特定纳税人特别的优惠或特别对待。

6.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是指在征纳税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7.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纳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税机关如未能依法征税或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如果纳税人未能依法纳税或违反税法规定,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税法的基础,也是评估和完善税法体系的重要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各国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和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这些基本原则,制定出符合本国经济发展需要的税收政策和法规。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各国政府和税务部门还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法体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国际环境。

税法每章节知识点总结

税法每章节知识点总结

税法每章节知识点总结第一章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它规定了税法的立法宗旨、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税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法的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依法征税原则、适用税法原则等。

税法的合法性原则要求税法立法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制定,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原则要求税法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任何纳税人;公平原则要求税法对不同纳税人采取公平的税负安排,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依法征税原则要求税法征税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适用税法原则要求税法适用的时间、对象、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标准,不得越权。

第二章纳税主体和纳税义务纳税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纳税的单位或个人,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主体应当履行的缴纳税款的义务。

纳税主体包括税务机关、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包括纳税的范围、税款的计算和缴纳。

第三章税的范围和税种税的范围是指税法规定的税收对象的范围,税种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的税收方式和标准分为不同种类。

税的范围包括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是指直接由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税率和征税基础计算和缴纳的税款,例如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购买或消费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由供应商或服务提供方代纳给税务机关的税款,例如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四章税收管理税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管理活动,包括税收征管、税收征收、税收征纳等方面的内容,其目的是保障国家税收的合法权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管理包括税收登记管理、税收审查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纳管理等。

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收登记,核定应纳税款,强制执行税收管理措施等。

第五章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自己的纳税情况和应纳税款的行为,纳税审核是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的内容和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核和审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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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法基本原则
• 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
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 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 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 税收公平原则 • 税收效率原则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 税收的课征必须基于法律的依据才能进
行,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征税。
1984年全国人大颁行了一道授权立法条例
•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
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 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 行,再根据实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 例,不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 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
• 税收行政效率可以从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两方
面来考察。为了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一方面 应当采用先进的征收手段,另一方面,应该尽 可能简化税制,使税法语言准确明白,减少纳 税费用。 • 税收经济效率主要指如何通过优化税制,尽可 能减少税收对社会经济的不良影响,或者最大 程度地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 总之,遵循行政效率是征税的最基本、最直接 的要求,而追求经济效率,则是税收的高层次 要求,它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税收调控作用的 认识的提高。
• 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是民主和法
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 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 我国宪法仅是在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规定“公 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未规定征税主体 更应依法征税,不能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 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肯定, 其效力、效益深受局限。所以,应当通过修宪 增补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规定。
• 之后,在1628年通过的《权利请愿书》
中,又有进一步的规定:“没有议会的 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被迫给予或出让 礼品, 贷款,捐助,税金或类似的负 担”,从而正式在英国的宪章性法律文 本中确立了税收(宪)法定主义。 • 1688年英国的“光荣革命”胜利后,英 国国会制定的《权利法案》中又进一步 重申:“国王不经国会同意而任意征税, 即为非法”。至此,税收(宪)法定的 基本政治原则已经确立下来了。
2、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政府课税权法定 • 纳税义务法定 • 征税要素法定 • 征税程序法定 • 税收行政行为法定
(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 该原则要求纳税人、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税
收优惠等课税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 以规定,即只能由狭义上的法律来规定税收的构成要 件,并依此确定主体纳税义务的有无及大小。 • 在税收立法方面,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授权而保留专 属自己的立法权力,除非它愿意就一些具体而微小的 问题授权其他机关立法,任何主体均不得与其分享立 法权力。 • 税收法定主义同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的法理是一致 的,凡涉及可能不利于国民或加重其负担的规定,均 应严格由人民选举出来的立法机关制定,而不应由政 府决定。
• 根据 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专有立法权,但是如果不 对授权立法加以规范,不对各种税法规范性文件的效 力层次予以明确,税收立法权完全可能遭受行政的侵 蚀和蚕食。
• 从维护纳税者基握租税的概念,将其作为广义的 财政民主主义的一环来构成和展开。由此,纳税者有 权只依照符合宪法规定程序和精神的立法承担交付税 收的义务,有权基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理关注和参与 税收的支出过程。
• “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不为罪)”
与“税收法定主义(无承诺不课税、法 无明文不征税)”,通常被视为现代法 治的两大枢纽。
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确立
• 税收(宪)法定的理念最早是在英国《大宪章》中所
初步确立下来的。 • 1215年,英王约翰王为了筹集军费,横征暴敛,引起 了英国贵族、教士以及城市市民广泛不满。他们联合 起来,发动了武装反叛,迫使约翰王在内忧外患的夹 击下签署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大宪章》。 • 《大宪章》规定,在征得“全国一致同意”外,国王 不得 课征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大宪章》的 基本历史意义就在于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主权者征 税必须受限于法律和人民同意的双重约束,从而开启 了宪政与税收历史关联的先河。
自行车使用税取消 北京自行车牌照终结
• 买了自行车,就要登记上牌照,同时还要交付自行车
使用税。每年市交管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都需要 投入大量的财力,来进行自行车的管理。 • 北京市地税局的一份统计数据表明,1992年到 2000年9年间,无论是登记在册的自行车数量,还是征 收来的自行车使用税款基本上都是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而在2002年,地税局的征收成本已经达到了实际征收 税款的30%-40%,而如此高成本收上来的自行车税还不 到北京市税收的万分之四,因此2004年年初,地税部 门取消了自行车使用税。
• 把股民们至今记忆犹新的“5·30”事件,称之为
“半夜鸡叫”,非常贴切和形象。因为,公众 在不知情的背景下,财政部于去年5月30日凌 晨12点,突然宣布印花税税率由1‰上调至3‰, 一时间,股市狂跌,股民叫苦不迭。 • 拿印花税来讲,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税率由 1‰上调至3‰,应由法律进行规定,或者由法 律制授权国务院规定,但在2007年印花税政策 变动时,我们根本未见到任何相关法律规定或 者授权,而是由财政部擅作主张,自我授权进 行税率调整的,显然,震惊中外“5·30”事件, 凸显税收法定原则严重失灵。
• 现代宪政国家的形成无不以私有财产权的建立为其基
础,以“代议制”作为其制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 其最初是基于这样的理论预设:民众是自己利益的最 佳看管者和照顾者,民众选派代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 求,多次博弈后,政府对达成的“合意”后的民众利 益予以满足。即民众要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就必须 通过纳税来换取代表资格组成国会,从而参与国家事 务的管理,限制以国王为代表的国家肆意对民间和社 会利益的侵犯。 • 可用下面这个递进来表示: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 →无代议士不纳税—→国家赋税的正当性。
印花税“半夜鸡叫”凸显法定原则失灵
•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
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 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 在我国,从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始,才逐步
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即该法第3条第1款规定:税收的 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 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 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这就演变成一个怪现象,政府每一年的用度(财政预
算)都需要拿到全国人大去审核批准,而政府决定定 新征税种、调整税目或提高税率却不需要纳入预算提 交全国人大批准。政府也完全可以超出预算进行征收 16.这就使全国人大的预算案成了只管出不管进,睁一 只眼闭一只眼的半吊子预算。
(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 依据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课税要素、征税程
• 税收公平主义原则体现在宪政理念上就是量能课税原
则。 • 税赋从其本质来讲,并不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具体的 对待给付,而是所有纳税人对国家履行的一项基本义 务。税赋平等的实质不在于利益交换的平等性,而在 于纳税义务对每一具体纳税人的负担平等,只有在这 种情况下征税才具有正当合理性。 • 而课税是否平等,应根据每一具体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负担能力)来进行判断。只有税收负担与纳税人的 负担能力相称时,才能实现公平课税,实现分配上的 正义。 • 量能课税原则是税收公平原则的法律体现,是宪法平 等原则在税法上的具体化。
• 量能课税原则是从税收公平与合理两个角度确定税制
的建设。
• 所谓公平,一是指横向公平,是指同等收入的纳税人
在相同情况下应当同等征税,而不应当有所轻重;二 是指纵向公平,指高收入者应当比低收入者多纳税。 公平与合理两者是统一的,相互联系的。
• 公平与合理是一致的,但也有矛盾的时侯。比如在税
收负担数量上的公平,有时从税负来源上分析就不一 定合理,合理原则是公平的基础,只有在合理条件下 的公平才是真正的公平。
宪政前行的动力
• 1911年武昌革命前夕,首届资政院迫使清政府放弃其
独立财权,成功的将当年清政府的财政预算376353万 核减掉了7790万两银。 • 如果无法直接察觉这件事的意义,有一个资料可以对 比这种成就的伟大——纽约市也仅仅是在此3年之前 (1908年),才出现了全世界第一份议会对市政府开 支进行详细监督审查的现代预算案。 • “假如我们承认政治制度不是一个针对自然界、而是 针对统治者的驯服过程。那么把1911年的清政府预算 案,视为中国几千年历史中罕见的、比任何社会革命 都更具有‘革命性’的一个文明进步,也是丝毫不为 过的。”
• • 这个授权条例后来被长期滥用,从此制定和征收赋税
成为了政府部门几乎不受控制的权力。
• 至今,我国所有税收法律的80%以上都是由国务院以条
例、暂行规定等形式颁布的。全国人大的税收立法仅 仅只有三部。国务院甚至再次将该授权下放给财政部 制定各种具体规定,就基本上成了政府想用多少就可 以决定向老百姓征收多少。

三、效率原则
•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
收政策的运用,应讲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则。
• 这是指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取得尽可
能多的税收收入,并通过税收分配活动促使资源(包 括各种生产要素,特别是生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更合理更有效地配置,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 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
二、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在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地位是 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 必须公平合理。 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 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税收负担在纳税 人之间的分配必须公平、合理。 • 1、税收待遇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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