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原则的具体体现
宪法第1次作业 答案

《宪法》作业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立宪主义意义宪法的基本特征是制定统一的成文法典。
(错)答:立宪主义意义宪法的基本特征是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2、凡成文宪法也必然属于刚性宪法。
(错)答:凡成文宪法不必然属于刚性宪法。
3、宪政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和完善民主政治。
(对)4、宪法渊源指的是近代宪法的起源、来源。
(错)答:宪法渊源就是宪法的表现形式5、宪法惯例也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宪法规范。
(错)答:宪法惯例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宪法规范。
6、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
(错)答:宪法性法律的效力比普通法律的效力强。
7、宪法关系的主体中,通常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机关。
(对)8、我国的宪法修正案与宪法本文相同,具有独立的宪法规范价值。
(错)答:我国的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不具有独立的宪法规范价值。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对宪法的分类中,属于本质分类的有(B)。
A、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B、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C、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D、原始宪法与派生宪法2、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有(AC)。
A、宪法典B、宪法性法律C、宪法解释D、宪法判例3、宪法在结构上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ACD )。
A、序言B、修正案C、正文D、附则4、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同性有(ACD)。
A、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B、国家最高的行为准则C、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D、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则5、以宪法关系的主体为标准,可以把宪法关系分为(ABD )。
A、国家与公民的关系B、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C、国家与政党的关系D、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6、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宪法惯例的有(AB)。
A、全国人大会议每年第一季度召开B、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大会议C、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D、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公布宪法7、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的适应性的特点,这主要是因为它的(ACD)。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实施义务教育说明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提供 营养午餐说明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开办农家书屋说 明公民享有文化权利;开展再就业培训说明公民享有 劳动权。
这些权利是通过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并由国家保障实 施的。 (2)例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棚户区改造工 程、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 金上调等。
法院的做法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依 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维护了公民的合法 权益。
(1)国家大力开展扶贫工作,体现了 党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有利 于让全体公民获得公平的发展机会, 让更多的人分享改革发展带来的“红 利”;有利于促进我国全面建成小康 社会的进程;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 义,维护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有利 于提高全体公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实现共 同富裕,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等等。
பைடு நூலகம்
(2)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贫困人口的文化素质;
加大就业培训力度,为其就业提供良好的平台;
在创业等方面,给予贫困人口政策优惠、资金帮助;
进行信息扶贫,给贫困人口提供更多的致富信息;
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扶贫对象,进行精准扶贫;
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资金、科技投入,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制度优势是我们必定战胜疫情的法宝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 是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 是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主体广泛)
人权内容: 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 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 文化方面的权利。 (内容广泛)
这一举措能够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政府服务人民的水 平,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是坚持依宪施政、依 法行政、简政放权的具体体现。
简述人权的概念与具体体现

简述人权的概念与具体体现一、人权的概念:所谓人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是由宪法和法律确认并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也称为“人的权利”。
这些权利体现了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文化发展的要求,既包括个人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各项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表达意愿、自由平等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也包括个人不受歧视的权利,如享有生存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居住安全不受威胁的权利等等。
对于权利,人们常有两种错误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人权就是指个人的一切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权仅仅是针对国家的公民或者公职人员而言的。
实际上,人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但涉及公民的权利,也涉及到其他主体的权利。
它包含个人的各项基本权利,比如生存权、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救济的权利等等。
二、人权的具体体现: 1.人权具有广泛性2.人权具有普遍性3.人权具有阶级性4.人权具有多样性三、当代世界人权状况:据联合国有关部门统计,在1989年6月,世界上有193个国家,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长中。
但在1991年3月,也就是在22个月之前,世界上只有102个国家,这时仅仅有16个国家是非洲国家。
我国领导人指出,当今世界总的趋势是和平与发展的趋势。
但是冷战结束后,国际形势正在朝着有利于某些大国的方向变化。
例如,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极力把反恐纳入自己的战略目标,不惜采取包括制裁在内的手段,企图把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拖进第三次世界大战之中。
人权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政治斗争的焦点。
同时,世界范围内各种新旧思潮,强调资本主义的普世价值,借人权问题打压中国,加剧两极分化。
四、人权的特点: 1.具体性2.历史性3.共同性4.广泛性5.独立性6.多样性7.相对性五、维护人权的重要意义: 1.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2.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3.是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必然要求。
六、实现人权的途径: 1.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人权保障的法律与道德原则及其实现路径

人权保障的法律与道德原则及其实现路径人权是指每个人生而平等,享有尊严和自由的基本权利。
为了保障人权,社会需要建立一套既具备法律效力又符合道德原则的机制。
本文将探讨人权保障的法律与道德原则,并提出实现路径。
一、法律原则1. 广泛的人权保护法律应该确保对人们的各项权利的广泛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言论权、信仰权等。
这些权利是人类基本的自由和尊严的体现。
2. 平等对待法律应该保证每个人在享受权利和受到保护时都受到平等对待,无论其性别、种族、宗教、国籍、社会地位等差异。
法律不能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3. 法治原则法治是保障人权的基础,它要求政府和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的制约与保护。
法律应该公正明确,适用于所有人,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来实施维护。
4. 透明和可追究法律的执行应该具有透明性和可追究性,确保公民可以了解和监督政府对人权的保障情况,并对违反人权的行为进行追究。
二、道德原则1. 尊重人的尊严道德要求我们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不侵犯他们的自由和权益。
无论是在个人交往中还是在社会中,都应该以人为本,注重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
2. 公正和平等道德要求我们平等对待每个人,不以任何标准进行歧视。
公正的原则是保障人权的基础,它要求我们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个人平等享有权利。
3. 助人为乐道德要求我们积极帮助那些遭受不公正待遇或人权侵犯的人。
我们应该发扬助人精神,向弱势群体伸出援手,共同维护每个人的权益。
4. 责任和义务道德对于人权保障还要求我们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每个人都有责任尊重他人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三、实现路径1. 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制定和执行法律,保障每个人的人权。
政府需要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确保法律得到公正执行,同时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和问责。
2. 教育与宣传教育和宣传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路径。
通过教育,人们可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增强对人权的意识。
宣传则能够提高公众对人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国际刑法第十三章 国际刑法中的人权保障原则

限制,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接受审判 或获得释放; ▪ (3)如果释放时能够保证出席审判并随 时能够听候执行判决,则不应适用监 禁 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都有 权利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就拘禁 他是否合法能马上进行审议;如果拘禁 不合法,就应予以释放 迅速审判的权利可以由被告自愿放弃
p8
▪ (2)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依法受到
三、平等诉讼权 内容:被告在整个审理过程中享有与起诉 检察机构相同的诉讼权利 前南与卢旺达国际刑庭:普通法系对抗式 刑事法 四、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内容:调查或起诉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 时,必须首先告诉他(她)有保持沉默的 权利。如果没有这样做,讯问的内容和结 果就不能作为证据用在审判中
p6
二、被告知被指控罪行及迅速受审的权利 被告知被指控罪行:被逮捕人在被逮捕之 时,有权知道为什么被逮捕;而在被指控 之时,也有权被迅速告知指控的内容 迅速受审: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 的人,都应具有被迅速带见审判官并要求 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到审判或释放的权利 内容 ▪ (1)凡被采用强制措施而限制人身自由 的人,刑事诉讼必须及时进行;
p9
沉默权 程序上的告知义务 实体上的沉默 侵害沉默权所获取的嫌疑人、被告人的 供述不具有证据效力。 在认定犯罪事实时,不得以嫌疑人、被 告人的沉默作为定罪的依据 被告可以选择放弃沉默权,要求出庭为自 己作证 五、案例:“米兰达忠告”的由来
p 10
第三节 上诉权
一、上诉权内涵与规定 上诉权:凡是被判定有罪者,就享有向一个较高 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要求依法进行复审的权利; 为了维护受害人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也为了能 更有利于澄清国际法层面 上的问题,检察官也被 赋予上诉的权利 上诉庭具有作出或维维持、撤销或修正初审庭判 决的权力 上诉请求被同意需要前提要求被满足:必须提出 能“使判决无效的法律问题上的错误”,或“造 成判决的事实错误”
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摘要: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在法律界素有”小宪法”之称。
而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当中,明确了其指导地位,不管是对我国的法治进程还是人权保障事业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此次刑诉法修改中人权保障原则不仅体现在总则当中,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当中都有体现,本文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来看人权保障原则的新刑诉法中的贯彻。
关键字: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修改2012年3月14号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可以说是继2004年人权入宪、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之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第三次飞跃,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正式写入总则当中,并将其置于第二条当中,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总任务和原则规定下来。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
考虑到刑事诉讼法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在法律界素有”小宪法”之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新刑诉法通篇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和宪法原则,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更加文明,标志着我国的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
此次修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修改后的刑诉法条文从原来的 225 条增加到 290 条,修改内容涉及面很广,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从制度和机制设计上保证了人权的实现。
此次刑诉法修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首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总则当中,从根本上确定了这一宪法原则和精神,并且做郑重宣告。
什么是人权,应如何保障?

什么是人权,应如何保障?人权是指每个人生来就应该拥有的权利。
它是普世价值观的一部分,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享有普遍性、不可剥夺性和平等性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保障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全球共同的责任。
一、人权的种类和范围不同类型的人权具有不同程度的保障。
1.政治和公民权利。
政治和公民权利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选举权等权利。
它们确保一个人在政治方面的自由和公民地位。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经济性、社会性、文化性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工作权、医疗保健权等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确保了一个人在物质、社会和文化方面的自由。
3.集体和文化权利。
集体和文化权利涵盖了多种权利,包括语言、文化、民族和宗教等方面的权利。
保护它们有助于保护不同社群之间的和平与安全。
二、人权保障的原则和手段1.法律保障。
每个国家应该建立符合人权标准的宪法和法律体系,并且确保人权标准得到积极实施。
2.政策保障。
各国政府应制定和实施符合人权标准的国家政策,包括制定非歧视政策、消除贫困和促进公正。
3.教育和培训。
教育和培训是确保人权得到保障的重要手段。
通过宣传和推广人权标准,改变人们观念,增强对人权的保护意识,促进人权的发展。
4.国际合作。
各国需要积极合作,共同推进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障。
各国政府应当对其他国家的人权保障状况进行监督,并就全球人权提出共同议题和解决方案。
三、人权保障的挑战1.人权保护的贯彻不力。
有些国家的人权保障并不完善,面临着实际保障和理论上保障之间的差距。
在一些国家,政府对人权缺乏充分的意识,这使得人权无法得到保障。
2.歧视和排斥。
对于一些特定群体,如少数民族、残疾人和性少数群体等,则面临着更为深刻的歧视和排斥。
这些人群的特殊身份让他们往往在社会上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3.贫困和恶劣的生活条件。
极端的贫困和没有劳动保障等生存基本条件的恶劣环境使得一些人权无法得到保障。
一些国家不仅仅是在生计问题上需要加强保障,同时需要从根本上改变政治和经济结构,以建立一种较为公正的社会和国家体制。
法理学中人权价值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和意义

法理学中人权价值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和意义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成员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法理学中,人权价值是法律和道德的核心,是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我国宪法中,人权价值通过基本人权原则得到了体现和强调,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基础。
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身权、财产权、婚姻自由权、居住权、言论出版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
这些权利是公民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宪法赋予了公民行使和保护这些权利的权力。
其次,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限制。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制约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与社会的整体利益的平衡。
再次,我国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司法保护。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的诉讼权和申诉权。
公民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公民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的权力,保障了公民权益的司法保护。
此外,我国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和参与权。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有权通过选举来参与国家政权的决策和管理。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批评、建议和控告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权利,保障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和参与。
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保护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权而设立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
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其次,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使我国的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和健全。
法律对于维护人权和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使得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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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原则的具体体现
新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诉法典。
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更是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一个里程碑。
1999年以来,我国两次修宪,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写进宪法,2004年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把人权保障原则上升为宪法原则。
按照刑诉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基本法的定位,基于刑事诉讼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必须贯彻落实宪法的规定,加大人权保障的力度,加强对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规范的考虑,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刑诉法典。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刑诉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把人权保障作为刑诉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规定下来。
即“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人权保障原则不仅仅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的任务,更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刑诉法的立法和执法,都要以“人权保障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说,刑诉法就是一部人权保障法。
第二,调整诉讼结构,改革刑事辩护制度,把人权保障原则落到实处。
新刑事诉讼法把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种基本职能进行调整和优化组合,解决了长期以来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缺位的问题,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使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全面实现了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的优化组合,达到了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提前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而且还扩大了律师的辩护权,把律师参加刑事诉讼落实到诉讼的各个阶段,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作了重大改革。
——第31条规定了辩护律师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
——第47条规定了律师的执业保障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并进一步在侦查一章的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
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
——第56条规定,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对非法证据的排除。
——第73条规定,辩护律师对监视居住者,获得告知权并参与诉讼。
——第95条规定辩护人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第159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160条规定,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170条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并记录在案。
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182条规定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参与庭前准备工作,解决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除上述规定外,新刑事诉讼法保留和加强了辩护律师参加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和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第226条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进一步贯彻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以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
还有第240条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从上述一系列规定可以明确地看出,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调整了诉讼结构,强化了辩护权,把律师参与和介入刑事诉讼贯穿于整个诉讼的过程中,使人权保障原则得以贯彻落实,这是我国民主与法治的一大进步。
第三,新刑事诉讼法建构了一套严禁刑讯逼供的运作机制,为杜绝刑讯,保障人权设置程序制裁措施。
这一机制包括:一是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其第50条增加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二是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54条和第58条详细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方法;三是出台了一整套保障依法讯问和审讯的措施,包括第121条规定的侦查讯问中的全程录音录像措施,第116条规定的严格审讯场所,即拘捕后要立即送交看守所,进行讯问,还有严格传唤和拘传的时间,每次不得超过12小时,特别重大的案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也不得超过24小时,其中还要保障其必要的休息和饮食时间等等。
以上三个方面的规定,即“权利——规则——措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严禁刑讯的科学机制,以解决长期以来禁而不止的问题。
第四,新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人为本”,对诉讼中的特殊人群、弱势群体采用了人道主义
的程序保护措施,以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强制措施中充分体现人文关怀。
其第65条关于适用取保候审的规定:“(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72条关于监视居住适用对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特别关注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甚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怀孕或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等,它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精神,体现了人文关怀,坚持以人为本,还有对各种强制措施执行中通知家属,依法变更,听取辩方意见,以及不服申诉、控告等救济措施,都是人文精神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把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诉讼中的人道主义和人权保障原则,彰显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文关怀精神。
——在第五篇专门设立特别程序,其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以及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体现的人文关怀最为集中。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所规定的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以及程序设计中的分管分押、指定辩护、犯罪原因调查、讯问时代理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等,无不体现诉讼人道、人本、人伦、人性的法律观和道德观。
——在执行程序中确立社区矫正制度,对执行程序中的人文、人伦精神的贯彻,在我国是一个创新。
其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这一规定不仅是我国刑罚执行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更是我国执行程序中创设的一种非监禁方法的执行程序。
从监狱大墙内走向大墙外,依靠人民群众自治的方法执行刑罚,这种执行机制的创新,不言自明,它是人权保障原则和人道主义在诉讼中的体现。
它的出现把我国刑罚执行程序引领至人本主义的理性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