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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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抑或保障人权——从程序的视角探析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惩罚犯罪抑或保障人权——从程序的视角探析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f h i c t n l l g oie o ie s o ral o An u Vo ai a l e o P l fc r o Co e f c
惩 罚 犯 罪 抑 致 保 障 人权
从 程 序 的 视 角探 析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目的
罪 . 护 人 民 ” 一 直 接 目 的 有 待 改 善 。 立 法 目 的 保 这 从
的表述 来 看 . 国 刑事 诉 讼 法 由 17 年 的 “ 击 敌 我 99 打
实现 一 种 “ 复 的正 义 ”如 果 忽视 程 序 本身 , “ 报 。 以 惩
罚 犯 罪 ” 的 目的 作 为 指 引 .显 然 是 程 序 不 能 承 受 之
方 主体 才能 从心 理上 接受 角色 转移—— 由犯罪嫌
疑人 、 告 人 到罪 犯 , 而认 罪 伏 法接 受 刑 事制 裁 , 被 从 并 承 担 民事 赔 偿 责 任 被 害 人 一 方 借 助 国 家 的 力 量
为 根 本 目 的 。 “ 了保 证 刑 法 的 正 确 实 施 , 罚 犯 但 为 惩
人 身 强 制 性 的措 施 也 不 等 同于 刑 事 制 裁 中 的 “ 刑 罚 ” 【 过 刑 事 诉 讼 . 其 是 刑 事 审 判 . 罪 的 人 可 2 I 通 尤 无 以 洗 脱 控 诉 机 关 ( 诉 者 ) 控 的 罪 名 : 据 罪 刑 法 控 指 根
动 的顺 利 进 行 、保 障 程 序 主 体 的 合 法 权 利 具 有 重 要
邢 晓 娟
( 京 大学 法学院, 苏 南京 南 江 20 9 ) 1 0 3
【 要 】 事 诉 讼 法 是 刑 事 诉 讼 活 动 的 主要 法 律 依 据 , 事 诉 讼 法 的 目的 是 立 法 者 希 望 通 过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摘 刑 刑 的 依 法 进 行 , 终 实 现 的 法 律 效 果 。 律 和 法 律 的 目 的 只 有 通 过 程 序 的 运 行 才 能 得 以 实 现 关 于 刑 事 诉 讼 法 最 法 目的的讨 论 , 前存 在 着 “ 罚 说 ” “ 障人 权说 ”“ 衷说 ” , 事诉 讼 法 的 目的是 惩 罚犯 罪抑 或保 障人 目 惩 、保 、折 等 刑 权 ? 从 程 序 的 视 角 探 析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目 的 . 然 得 出 保 障 人 权 才 是 刑 事 诉 讼 法 目 的 的 归 宿 若 必 【 键 词 】 事 诉 讼 法 ; 罚 犯 罪 ; 障 人 权 ; 的 关 刑 惩 保 目

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关于被追诉人权益的保护

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关于被追诉人权益的保护
1 . 起源 与发 展
1 . 正当法 律程 序 的人权 分 析 正 当的法 律程序 即遵 守法定 程序 , 它是指 在进 行刑事 诉讼 中
将权 利提升 为人权 以及 人权概 念和 口号 的提 出, 是 欧洲文 艺 必 须遵 守法 律 的规定 , 它包 含两 方面 内容 : 一 是刑 事 诉讼 程序 应 复 兴运 动 的产物 。 随着 商 品经济 的发 展 , 从l 4世 纪开 始 , 在意 大 当由法律事 先 规定 : 二是在 刑事诉 讼活 动进行 中要 遵照法 律规 定 利 的城 市 中 出现 了文 艺复 兴的 思想 潮流 , 后 来扩 及德 、 法、 英、 西 的刑事 程序 。正 当法律 程序 体现 了法律 要体 现一 般 人 的利益 维
说“ 法” 本于 “ 以人 为本 ” , 不是 说法 以人 为“ 本原 ” , 而 是 说法 对自身认知能力的局限性有所认识, 又习惯于滥用刑事追究权 ,

开始 就是 把“ 以人 为本” 作为其 根本 理念 的 , 是 以人 为其根 本服 并使用 残酷 刑讯 这种 为现在 社会所 不齿 的贬损 人格 尊严 的手段 ,
作 为研 究 的对 象 , 如 何成 为真正 的人也 是 当时的法 学家 制定法 律 的待遇 。
考 虑 的 问题 。
实践 中, 发现 一些 线索 并进 行 必要 的调查 是履行 法定 职责 的 行为 , 无 可 厚非 。但 可恶 的是 , 参与 案件 的刑 事 司法机 关 既没 有
2 . 中国“ 以人为本” 法学理念
班牙 等 国家 , 它 以反对 以神 为本 的封建 专制 , 肯定 以人 为本 的“ 人 护 一般 人 。 程序 法定 有利 于在 刑事 诉讼 活动 中保 护犯 罪嫌 疑 人 、 文 主义 ” 为中心 ; 以“ 人 性” 对 抗“ 神 性” , 以人 的实在 的现世 生活 来 被 告人 等 的人权 。 如 有 的学者 认 为 , 程 序法 定 原则可 以明确权 利

新刑事诉讼法下人权保障与犯罪侦查

新刑事诉讼法下人权保障与犯罪侦查

第1 条上 明确提 出了“ 尊 重和保 障人权 ” , 这 是宪 法精神 在实 用法 次讯 问或 者被采 取强制 措施之 日起 , 有 权委托 辩护 人” , 且该 法第 律 上 的首 次体现 , 它 在 中 国法 制 史上具 有 重要 的意义 。
( 三) 符 合 中 国国情
3 6条 、 第3 7 条 对侦 查阶段 辩护 律师 的权利进 行 了扩张 , 包括 : 提 供 法律帮助 、 代理 申诉控 告 、 申请 变更 强制措施 、 了解 罪名和 案件
笔者以起完善的侦查机关监督体系主要包括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为要改变这种模式关键要做到侦查重心前移把初查工作作为监督同级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督内部纪检部门对于侦侦查工作重心注重采用秘密侦查与外围证据收集相结合的侦查查部门的监督以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全面监督侦查人员是否按手段以扎实的外围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帮助犯罪照程序办理案件是否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在工作嫌疑人回忆犯罪过程从而击溃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这比漫中有损职业道德等等
战。

二、 新 刑诉 法的挑 战
( 一) 延 长刑 事拘传 时 间
《 刑诉解 释》 第1 1 5 条规 定 , “ 案情 特 别重大 、 复杂 , 需要采 取


逮捕措施 的 , 持 续时 间不得超 过二十 四小时 ” , 该条 同时规 定, “ 不
得 以连 续拘 传 的形式 变相 拘禁 被告 人 。应 当保 证被 拘传 人 的饮 食和必要 的休息 时间 。 ” 在采取 拘传这 一强制措 施 时, 法条 的设 计
《 刑事 诉讼法》 第5 0 条 规定 , “ 严禁刑 讯逼供 和 以威胁 、 引诱 、
障人 权 写入 法条 。 在 刑事 诉讼 领域 , 更 加鲜 明 的体现 了一个 国家 欺骗 以及其 他方 法 收集证 据 , 不得 强迫任 何人 证实 自己有 罪” 。 对于 个人 权 利的 尊重 。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司法的意识也得到了提升,开始注重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但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其诉讼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所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从《刑事诉讼法》中入手,探究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希望能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措施引言:在我国,相关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以已有的法律条文作为基础,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以保证该法律对刑事诉讼案件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而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虽然这给相关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也意味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大家对许多社会性的刑事诉讼案件有了广泛的关注。

基于此,完善相关法律来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是司法机关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被害人参与侦查受限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允许被害人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提出正确的异议,但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的被害人参与是受到限制的。

这也就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缺点,钻法律的空子。

同时,刑事被害人在参与调查的过程中,可以申请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这其中耽误的时间就影响到被害人申诉的过程,这样不利于公平处理刑事案件,严重的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申诉的时间过长,遭受不白的冤枉[1]。

(二)被害人参与诉讼受限对于被害人来说,在诉讼的过程中,是处于被动的,参与诉讼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对于违法者,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其中,可以通过,参与调查取证等一些合法权益,来为自己进行正确的辩护。

而被害人则缺失这一权利。

又如被告人,在进行最终判决之前,可以进行二审来进行辩护。

和被害人比较起来,拥有的权利就相对较多。

(三)被害人的知情权受限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知情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我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我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我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研究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状况体现一个国家刑事立法与司法的水平。

我国在这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为社会所诟病。

本文探讨了我国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薄弱的成因,提出了对确立无罪推定、开辟行政复议与诉讼通道、强化律师作用等方面进行完善的意见建议,以期有助转变立法、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基本态度,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利。

标签:权利;保障;无罪推定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因素,我国对权利保护的水平不高,而对相对弱勢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则更显薄弱。

在本文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主要指其应当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因参与刑事诉讼过程而产生的程序性权利。

刑事诉讼法不仅是追究犯罪的有力工具, 而且还是保障人权、抑制国家滥用刑罚权的重要法宝。

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 即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 还是审判阶段, 都应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是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领域具体体现,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和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它不仅对犯罪嫌疑人本人影响极大,也体现国家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一国文明程度的衡量标准,可以说是刑事诉讼“木桶”的最低一块“木板”。

事实上,我国刑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乏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表述。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等皆为原则性条款。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不受非法羁押、非法伤害的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

现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国务院1990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公安部于1991年10月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中对看守所的建制、人员收押、警戒看守、提讯押解、生活卫生、会见通信、检查监督等方面做的相应规定,明确了看守所不得随意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监管宗旨。

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摘要]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是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重视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我国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还处于起步阶段。

现行法律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对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没有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在国际范围内,日益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已成为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一大趋势。

一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害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广泛程度,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权利予以保护的实际状况,是衡量该国刑事诉讼活动是否文明、公正、民主与科学的重要标志。

比较西方主要国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立法例及发展趋势,借鉴他们在保护被害人权益方面所取得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建议在立法已经确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基础上,必须继续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上保障和完善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加强被害人与司法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陈述权;法律援助;上诉权一、刑事被害人概念刑事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其它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是刑事诉讼启动因素之一,与被告人一样都是刑事诉讼应予尊重和保护的中心人物,其权利也是完全独立且不可代替。

二、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立法缺陷(一)被害人没有最后陈述权为了确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92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据此, 被告人在合议庭判决形成之前, 仍有最后影响判决的机会和权利,但作为对等的当事人,被害人却没有对等的机会。

(二)法律没有赋予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34条专门规定了以指定方式对刑事被告人进行法律援助, 即公诉人出庭的案件,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或者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发布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 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作了详细规定。

人权保障原则的具体体现

人权保障原则的具体体现新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诉法典。

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更是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一个里程碑。

1999年以来,我国两次修宪,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写进宪法,2004年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把人权保障原则上升为宪法原则。

按照刑诉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基本法的定位,基于刑事诉讼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必须贯彻落实宪法的规定,加大人权保障的力度,加强对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规范的考虑,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刑诉法典。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刑诉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把人权保障作为刑诉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规定下来。

即“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人权保障原则不仅仅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的任务,更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刑诉法的立法和执法,都要以“人权保障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说,刑诉法就是一部人权保障法。

第二,调整诉讼结构,改革刑事辩护制度,把人权保障原则落到实处。

新刑事诉讼法把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种基本职能进行调整和优化组合,解决了长期以来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缺位的问题,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使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全面实现了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的优化组合,达到了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提前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而且还扩大了律师的辩护权,把律师参加刑事诉讼落实到诉讼的各个阶段,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作了重大改革。

新刑诉法视角中的我国人权保障新发展

新刑诉法视角中的我国人权保障新发展摘要当前世界各国高度重视人权保障,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经过长期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新修订的刑诉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全新规定很好地阐释了人权保障的新内容。

关键词人权保障基本内涵刑事诉讼作者简介:黄元超,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291-02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意图,一方面是惩罚犯罪,另一方面就是保障人权。

从本质上来说制定刑诉法的就是以法定的形式运用强大的国家机器来惩罚犯罪,以此来保障大多数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最终目的也是保证人权。

新刑诉法对人权保障的新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笔者拟追溯人权保障源流,梳理相关规定,对新刑诉法视野下我国人权发展现状进行探讨。

一、人权保障的基本内涵及其源流追溯“人权”一词最早出现于古希腊悲剧作家素福克勒斯作品中①。

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从自然法的普遍理性观念出发,进一步引申出人的内在精神自由、平等的理念,这一理念后来直接构成了近代人权观念基本的内容之一,为近代西方人权观念的产生打下了基础。

而最早在正式文件中表达人权思想的是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

”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则第一次将“天赋人权”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

自此以后,人权就成为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象征。

1948年,联大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以国际文件的形式提出人权的具体内容,为各国政府和人民发展人权保障事业提供制度指引。

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经过长期发展后,近年来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人权保障纳入法定层面,而新近修订颁布的刑诉法更是在总则第二条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并结合相关修订具体规定,从程序法的角度将人权保障具体化细致化,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事业进入新阶段。

人权保障条款在刑事侦查程序中的落实

浅谈人权保障条款在刑事侦查程序中的落实【摘要】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直接关系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后,在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方面仍有不足,继续转变观念、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侦查程序中保障人权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侦查;人权保障一、我国刑事侦查中人权保障的发展人权主要指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个人为维护其尊严所必要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如今,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普通法律法规为组成部分的比较完整的人权法体系。

已经加入有关人权方面的国际条约有20多个,促进了我国对人权保护的发展。

当今各国关于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呈现汹涌澎湃的浪潮,我国也于1996年3月全面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运作施加了一些程序上的控制。

在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方面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国家权力侵害公民基本人权的情况仍不少见,对公民基本人权保障状况仍不容乐观。

因此,2012年3月再次修改了刑事诉讼法,正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多处有关保障人权问题的修改。

使刑事诉讼法成为第一部宣告“保障人权”的国家基本法律。

这又是我国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事业的一次重大贡献。

但仍有问题存在,如律师在场权、沉默权、律师调查取证权等权利仍难以实现,侵犯人权和严重违法的问题仍然时有发生。

二、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仍存在的问题(一)犯罪嫌疑人权利缺乏保障在我国,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有权自主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

对此,犯罪嫌疑人只能被动服从和配合,无从申请司法机关介入和提供保护。

同时,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享有的诉讼权利十分有限,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不享有沉默权,律师调查取证权仍受到极大的限制和不享有讯问时的在场权等。

因此,我国侦查程序的秘密性和封闭性仍没有根本的改变,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仍难以得到较好的保障。

浅谈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摘 要: 伴 随着 社会 文 明进 程 , 在 押 人 员作 为一个 特 殊群 体 , 其诉 讼 权 利 保 障逐 渐 受到 人 们 的关 注 。 只 有切 实保 障在 押 人 员 的诉 讼权 利 , 才 能达 到维 护 国家 社会 稳定 、 促 进社 会和 谐 的 目的。 笔 者试 着 以保 障 在押 人 员诉 讼 权利 必要 性 为切 入 点 ,阐述 在 押
司法实践

浅谈在押人员诉讼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障机制
蒋凤 诚
( 3 5 1 1 0 0 福 建省莆 田市人 民检 察院 福建 莆田)
监 督 等 各项 工 作 中尊 重和 保 障 人 权 。要 尊 重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作为 “ 人 ” 所应 当享 有 的基 本权 利 和 人 格 尊严 ,依法 保 障犯 人 员诉 讼 权 利 的 种 类、 内容 ,分 析 我 国 目前制 约 在 押人 员诉 讼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的辩 护 权 、 获 得法 律 援 助 权 、不 受强 迫 证 实 权 利 的 因素 ,提 出 自己对 进 一 步完 善 在 押 人 员诉 讼 权利 保 障途 自己有 罪 权 、不 受 任 意逮 捕 权 、 获得 公 正 审 判 权 、上诉 权 、 申 径 的看 法 ,以期对 提 升在 押人 员诉 讼权 利保 障 水平 有所 裨益 。 诉 权 等 ;依 法 保 障 被 害人 的案 件 处 理 知情 权 、意见 表 达 权 、获 得 赔偿 权 、获得 法 律援 助权 等 ;保 证 无罪 的人 不受 刑事 追 究 。 关键 词 :诉讼 权 利 ;监所 检察 ;保 障机 制 其 次 ,统筹 处 理 惩 罚 犯 罪 与保 障人 权 的 关 系 ,牢 固 树立 惩 从 权 利 的本 源 分 析 ,人 权 首 先 是 具有 主体 资 格 的 “ 人 ” 所 罚 犯 罪 与 保 障人 权 并 重 的 观念 。 惩罚 犯 罪 与保 障人 权 ,是刑 事 应 享 有 的权利 , 是 一个 人仅 仅是 因为 他 是人 就应 当享 有 的权利 , 诉 讼 法 两 个 并行 不 悖 的 重要 目标 。统 筹 处 理惩 罚犯 罪 与 保 障人 权 的关 系 ,是 此 次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改特 别 注 重并 贯 穿 始 终 的一 条 是 无条 件 的 和绝对 的。所有 人都 有某 种最 基本 的作 为 人 的权利 , 换 言之 ,这 些权 利 直 接 属 于作 为人 的所 有 人 ,它 们 并不 是 有 法 主 线 。在 贯彻 实 施 修 改后 刑 事 诉 讼 法 的实 践 中 ,特 别 需 要强 化 律 和社 会 制 度 所 产生 的。 既然 一 切 人 都 享 有 人权 ,那 么 ,毫 无 疑 问 ,在 押 人员 作 为 人 类 的 一 员 ,尽 管 是 失去 自由 的人 ,同样 拥 有 作 为 人 的 主体 资 格 , 自然 享 有 人 权 。在 押 人 员作 为人 与 普 通 人拥 有 相 同的 人性 ,拥 有 同 等 的人 的 主 体 资格 ,也 同样 拥 有 诉 讼权 利 。 在 押人 员 包 括 在 押 的 未决 犯 和 已决 犯 ,其 诉 讼 权利 的 主要 包 括 程 序 性 诉讼 权利 和实 体 性诉 讼 权 利 。 其 中 ,程 序性 诉 讼 权 利主要是指在押人员享有运用本民族 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获 得辩护 、申请回避 、提出控告 、最后陈述 等权利。实体性诉讼 权 利主要是指在押人员享有免受酷刑 、受教育 、维持适 当生活 水 准 、减 刑假 释暂 予 监外 执行 、救 济等 权利 。 制 约 在 押 人 员诉 讼权 利 的 因 素 1 . 文 化 因素 法 律 的贯 彻 落 实 和 法 治社 会 的实 现 均 需要 人 来 执 行 ,而 人 的行 为 是 受 其 观念 影 响 的 ,人 的观 念 在 相 当程 度 上 决定 了法 律 将 会 被 怎样 执 行 。我 国在 押 人 员 的权 利 ,在 目前 的社会 环 境 下 仍 受 到偏 见 对 待 ,相 关 的诉 讼 权 利 也 无 法 摆脱 这 种 偏见 观念 的 束缚 , 进 而在 相 当程度 上 制约 着在 押人 员诉 讼权 利保 障 的实 现 。 2 . 政 治 因素 监 管 场所 的原 始 功 能 就是 关 押 对 统 治 阶级 不利 的人 ,其 政 治 色彩 明显 ,不 管是 看 守 所 还 是监 狱 ,始 终 围绕 着 政 治 目标 , 服 务 于不 同时 期 的 国 家宏 观 政 策 。正 是 这 明 显 的政 治 色 彩 ,致 使 在很 大 程度 上 制约 了在 押人 员 的诉讼 权利 保 障水 平 的提高 。 3 . 经济 因素 我 国 目前 还 处 于 社 会 主义 初 级 阶段 ,发 展 中 国家 的经 济 实 力 决 定 了在 押 人 员诉 讼 权 利 保 障 的水 平 ,这是 更 为 深 层 次 的 、 决定 性 因素 。在 押人 员 诉 讼权 利 的有 效 实 现与 我 国顺 畅 的财 政 保 障体 制 、 监狱 经 济 密 不 可 分 ,这 两 者 直 接影 响着 在 押人 员 的 诉 讼 权利 。 二 、完善在押人 员诉讼权 利保 障的途径 1 , 提 高在 押 人 员人 权 保 障 的 观 念 认 同 首 先 ,要 在 认 真 贯彻 上 下 功 夫 ,切实 在 各 项 执 法 活 动 中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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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作者:田春柳
来源:《大经贸》2017年第11期
【摘要】国家建立刑事诉讼法律的主要目的就是追究犯罪活动,其一是要惩戒那些犯罪的嫌疑人;其二是要保证人权,这两方面在刑事诉讼中占据着同等重要的地位。

我国修订并颁布了《刑事诉讼法》,这项法律使得我国法制建设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

基于此,文章首先分析了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制度,并提出了一些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制度措施
引言
刑事诉讼法是贯彻与实践宪法当中的对于保障人权的一项基础性法律,也可以将其称之为“行动中的宪法”。

这一法律的出台对于提高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至关重要,同时也可以体现出一个国家对于人权保障的整体水平。

刑事诉讼法将尊重与保障人权纳入到根本的法律体系当中,并且将其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使得人权保障得以真正落实。

1 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制度
1.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

不管是审判还是检查人员都不能通过一些非法的方法来进行证据的收集,而是要走法律程序来让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罪行。

从这点可以看出,此条法律规定的增设旨在尊重人的权利,摒弃那些用非法手段来逼迫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做法,同时也不再承认通过逼供而得来的证据的法律效力。

尽管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进行审判,但是通过逼供而得到证据的现象仍然存在,这是因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侦查机关在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太过于注重嫌疑人供词的法律效力,所以将审查工作的重点全部都放在让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罪行的证词之上,甚至有的时候会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会使得案件审理极其容易出现差错。

因此,这条规定的增设一定程度上也是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但是法律仍然强调公民的沉默权,根据第118条规定显示,犯罪嫌疑人兼具沉默权以及不得强迫自正其罪的权利,所以嫌疑人就可以自行进行选择。

如果嫌疑人认定自己是有罪过的,那么他就需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及相关线索,但是如果嫌疑人不承认自己有所罪过,那么他也是可以选择沉默的。

1.2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侦查机关在进行刑诉活动的调查取证时,采取非正当、不合法的手段、方法、途径来获取的证据,国家规定这些证据在法律效力上不认可,应当处以排除。

具体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第55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调查部门,要对被控告为非法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结果中若是事实属于非法证据,情节不严重的,首先要求相关人员补正或给以说明,情节严重的且造成犯罪事实的,还
要追究法律责任。

非法证据制度的目的就是防止国家侦查机关为了各种目的而进行非法取证行为,所以要从根本上消除侦查机关办案时,想要采用非法手段的诱因,从而有效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

非法证据制度的确立就是想要保障人权,防止刑诉程序中存在不公正性,丢失法律的威严,使公民权利受到损害。

1.3辩护制度。

辩护权就是指被指控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辩解以及获得辩护帮助的权利,具体包括陈述权、提供证据的权利、提问的权利、辩论的权利等。

总的来说,就是想帮助被告人摆脱指控,维护自身权益。

近年来,辩护制度有了一定的完善,辩护职能也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这一改变实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也是对全社会公民提供公平公正社会环境的表现。

首先,新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从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问询开始,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

这实则就是延长了辩护律师的辩护与侦查时间,有效体现出辩护职能;其次,对于法律援助的施助对象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从前的法律援助对象只是针对于社会弱势群体,而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则将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扩大到判处无期或者死刑的犯人。

这些犯人没有辩护人为其申辩,所以从新的法律角度,其也可以被归纳到法律援助的对象当中,足以体现出法律所具有的一视同仁性与公平公正性;最后,对律师会见程序进行了完善。

当律师想要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通过持有相关证件与证明,在规定时间内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且该谈话过程不会被监听。

2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的完善措施
2.1完善适用强制措施方面立法。

中国当前的“逮捕”的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称为“羁押”,其是长时间剥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项措施,但是该措施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从而导致现行刑事诉讼法处在一个比较尴尬的位置。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许景村说,它会混淆逮捕和拘留的立法,还容易引起理解上的混乱,并容易导致对后续逮捕、拘留的审查和监管。

因此,建议改变现行的拘留逮捕制度,使用“羁押候审”一词,并且要将“发回重审”一词的条件详细化、具体化,适当增加相应的解释条款,改变现有的刑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的模糊状态。

2.2全面防止刑讯逼供。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制度来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使得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在侦查阶段受到非法损害时,能够有有力的法律条文保障权利。

具体到犯罪嫌疑人在调查询问时面对的刑诉程序,像是连续被审问的时间的最大额、基本的生活需求供應等,这些都需要被细化,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此外,相关部门还需要加大对刑讯逼供的处罚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结束语
刑事诉讼法的存在促使惩罚犯罪以及保障人权这两个概念融会贯通、有机结合,使得保障人权处于一个更加突出以及重要的地位。

尽管我国立法赋予了嫌疑人众多权利,不过传统的司法观念以及法律控制理念还是根深蒂固,司法工作人员往往会受其影响,从而做出难以保障人
权的决断。

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这个概念在近几年被普遍提及,但是还是存在于制度层面,真正的实现还需要经历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

【参考文献】
[1] 折静.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7,(20):19-20.
[2] 王寂然.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研究[D].江苏大学,2017.
[3] 徐佳丽.试分析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的发展[J].法制博览,2016,(2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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