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2)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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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

浅析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

浅析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内容摘要: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犯罪被认作是对代表统治阶级或广大人民利益的国家的侵害,国家利益是最重要的,被害人本身不受重视。

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妥善保障,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连其所受的直接损失都难以索回,更别提精神赔偿了。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远不如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被害人陈述仅仅被视为在国家对犯罪人的诉讼中的依据的诸多证据的一种。

所以,加强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权利保障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由于受经济条件、政治条件、国家制度、司法水平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现行刑诉法在完善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同时与国际标准存在差距,主要体现在:①现行刑诉法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概念和范围没有予以界定②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自诉权的行使缺乏程序保障③没有将精神损害列入赔偿范围④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⑤立法与司法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几乎是一片空白。

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能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

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证刑诉的公正,促进刑事诉讼立法的日趋完善。

关健词刑事被害人精神赔偿国家补偿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犯罪被认作是对代表统治阶级或广大人民利益的国家的侵害,国家利益是最重要的,被害人遭受的痛苦成了第二位的,其本身不受重视。

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妥善保障,对犯罪的起诉和惩罚成为国家的权力,而不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连其所受的直接物质损失都难以索回,更别提精神赔偿了。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远不如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被害人陈述仅仅被视为在国家对犯罪人的诉讼中依据的诸多证据的一种。

所以,加强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权利保障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一、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界定刑事被害人的涵义刑事被害人是指其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之人,他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实体。

学者们将刑事被害人分别作广义和狭义的研究。

广义的观点认为刑事被害人主体包括以下三种人:一是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即个体被害人;二是直接或间接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即团体被害人;三是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损害或直接威胁的自然或社会公益即社会被害人。

浅析我国刑事人权保障

浅析我国刑事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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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4 我 国第 一次 发 布 了 《 09 月 国家 人 权 行 动计
据很有 限, 能全 面了解案件 的证据情况 , 不 造成控辩 双方信息的掌握不对称。此外 , 检察 机关如果在庭审 中出示一些没有移送的证据 ,使得辩护人措手不及。 这种状况不仅使被告人 的辩护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
法 证据 所 衍 生 的证 据 , 国没 有 相应 的规 则 。并 且 没 我
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 但这 只是
属 于法 律 帮助 的 性质 , 师 并不 具 有 辩 护 人地 位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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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派员在场 , 全程监 听, 阻止律师 了解相关 案情 ;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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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 时 问 和 次数 及 询 问 内容 ; 会 见场 所 装 设 秘 密 录 存
作的核心 目标 , 认为其他 的 目标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 个 目标 的实现 。在这种前提下 , 民的人权保障常被 公
种情况下要求犯罪嫌疑人应 当如实回答 , 显然是要求
犯 罪嫌 疑人 自证其 罪 。司法 实践 中也是 以“ 白从宽 , 坦 抗 拒从 严 ” 犯 罪 嫌 疑 人进 行政 策教 育 , 罪 嫌 疑人 、 对 犯 被告 人 的沉 默往 往 被认 为 是 “ 拒 ” 抗 。 2 据立 法不 够 完善 . 证
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操作程序 的法律规范 ,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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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浅析新刑事诉讼法增进人权保障的路径-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增进人权保障的路径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律,以统领其它保障人权的内容和整个人权保障活动人权,顾名思义,是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及其他民主权利。

近现代人权思想源自文艺复兴时期学者提出的学说。

在资产阶级革命期间,人权是资产阶级思想家针对封建暴行提出的反封建口号,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本主义政权的建立及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其已从纯粹的理论层面走进法律,成为实实在在的权利。

现代社会科学也论证了:人权与意识形态无关,与社会制度无关;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共同的事业,体现了对人类本身的尊重。

按照现代宪政体制,各国往往通过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将作为人权主要载体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自由和权利予以总体规定,然后交给各部门法具体落实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得以实现。

由于刑事诉讼的实体目标在于剥夺犯罪者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权,在程序上其内在地存在私权利和公权力两种不同性质的力量,而后者往往是挤压、侵犯前者的主要主体,因此,刑事诉讼成了需要重点加强人权保障的阵地。

相应地,各国不遗余力地在其刑事诉讼法中列陈了众多保障人权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也有了小宪法或动态宪法之名。

从理论上讲,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涉及面很广,既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甚至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诉讼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包括对各诉讼参与人的财产、人身自由、生命等实体权利以及立法赋予其作为实现实体权利手段的诉讼权利的保障。

十年浩劫之后,我国 82 年宪法对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方面的基本权利作出了全面规定。

为落实宪法的规定,立法机关在第一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和更新了一些制度安排,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进行人权保障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制度基础。

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文章阐释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理念的含义,并基于重树的人权保障理念,从人权保障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的立法宗旨和程序设计、证据展示制度、保障律师享有单独会见权和侦控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的在场权等方面阐明了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制。

标签: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法定;程序意义[随着媒体将诸如故意杀人案、抢劫案等冤假错案公诸于世,国人在惊诧之余将满腔怒火喷向了人民法院。

到底谁对谁错,探究其深层原因,就是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尚未树立理性的人权保障理念。

对此,笔者就我国刑事诉讼中应树立何种人权保障理念以及根据重树的理念如何完善人权保障机制略抒己见。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理念本意探源随着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人权禁区”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的突破,人权研究开始成为法学界的热门话题。

近代人权观念根植于“人为了作为人而自下而上所不可缺欠的权利”这一思想体系。

一般来说,人权仅指人类作为人当然拥有的权利,即人生而具有不可侵夺不可转让的权利。

而国家权力只是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得以实现的工具和手段,它存在的唯一合法性,在于为公民个人正当权利提供保护。

因此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受于法律控制,不得滥用,以防公民人权非法受侵。

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理念最早出现在1354年爱德华三世时代,即“凡是剥夺某种个人利益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权、陈述权和倾听的权利”。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这一原则成为各国法律中保障人权的根本原则,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与此同时,联合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文件,确定了上述基本原则。

从联合国大会19 48年通过并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颁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1957年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84年通过的《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88年通过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的拘留或监禁人的原则》等国际文件可以看出,除极少数涉及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外,绝大多数是被控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标准。

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问题

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问题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摘要:我国原刑诉法自1979年7月1日公布至今已有16个年头。

应当肯定地说, 16 年来,这部刑诉法改变了多年来我国刑诉无法可依的状况,对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权利,保证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情况的变化,刑事犯罪日趋复杂,执法环境也发生了变化,在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改革和完善,这些因素,使刑诉法的修改成为必然。

而新的刑诉法的出现无疑在中国法制史的跨出了巨大的一步。

关键词:人权保障修正法治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轨道上,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法制意识已深入人心,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意识已逐步加强。

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之间的地位的绝对不平等,加之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恐惧心理以及侦查机关急于破案的心理等诸多原因,时常导致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显得尤其重要。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人权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共权利走向恶政的有力武器,它对人的价值已为世界人民所共识[1]。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这些权利如果行使不当,往往造成冤假错案。

因此,在保障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经过公正审判被法院宣判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而只有首先在观念上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一个正常的公民来对待,才会真正减少乃至避免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诉讼客体,从而进行刑讯逼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权的现象。

[2] 此外,每一个普通公民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此时无辜者将处于比真正罪犯更坏的境地。

所以,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实为保护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人权。

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体现了我国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不懈努力,不但在总则第二条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里明确了保障人权,更重要的是在具体的法律条文的修改中体现了这一主题,使得保障人权不再是一句口号。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第二,拘捕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第三,在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均提供法律援助,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辩护权;法律援助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积极反映。

这些积极的反映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新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之中。

第二,新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作了更为明确、具体、扩展的规定。

在笔者看来,辩护权的扩大其实就保障人权的表现,换句话说辩护权的扩大也只是保障人权的一个方面。

虽然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也明确了保障人权,但宪法的规定体现的.只是一种立法的精神,在实践中却无法只以宪法中的一句“保障人权”就能切实的保障得了人权。

如何将保障人权在实践中转化为可依据、可操作的东西,那就需要在下位法的立法活动中将保障人权贯彻到具体法律条文中去。

显然,新刑事诉讼法不但在总则第二条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里明确了保障人权,更重要的是在具体的法律条文的修改中体现了这一主题,使得保障人权不再是一句口号。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起,具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现行刑诉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辩护,显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辩护权在侦查阶段被剥夺了一部分。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极探 索一条 既能 惩罚犯 罪 , 不侵 犯人 权的道 路 。 又 【 键 词】 权 ; 事 诉 讼 ; 关 人 刑 矛盾 ; 索 探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其 中第 l 明 确 规 定 : 若 , 6条 “ 禁 以非 法 的 方 法 收集 证 据 。 凡经 查 证 确 实属 于采 用 刑 讯 逼 供 或 严 者威 胁 、 诱 、 骗 等 非法 取 得 的 证 人 、 言 、 害 人 陈 述 、 告 人 供 引 欺 证 被 被
的今天 , 联合 国到世界各 国都在激励 和促进人 的基本权利 和 自 从
由而 不 懈 努 力 。我 国 政 府 顺 应 了 这 一 历 史 潮 流 , 着 以 人 为 本 和 本
保护人权的理念 , 已先 后 加 入 了 2 个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 于 19 1 并 9 8年
l 签 署 了《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0月 公 。在 2 0 0 4年 3月 l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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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权 概 述
“ 权” 为马克思 、 格斯 在《 意 志意识 形态 》 人 作 恩 德 中所 说 的 权
利 的最 一 般 形 式 , 指 一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的政 治 、 济 、 化 等 方 面 即 经 文
的人 身 自 由和 其 他 民 主 权 利 。近 代 以 来 , 着 人 权 观 念 的 深 人 人 随
约, 以保 证 准 确 有 效 地执 行 法 律 。 而我 国公 检 法 “ 工 负 责 , 相 配 ” 分 互 合 ” 实 际 上 是 _ 个 操 作 员 在 一 条证 明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罪 的 流 水 线 上 , 一 根 据不 同的 职 能共 同证 明 犯 罪 , 三个 机 关 扮 演 着 三 位一 体一 边 倒 这 式 的控 诉 角 色 。 因此 , 这种 模 式 下 , 检 法 三方 在 无 形 中共 同形 成 在 公 的“ 冤枉 一个 好人 , 放 过一 个 坏 人 ” 基 调 , 处 于 劣势 地 位 的犯 不 不 的 对 罪嫌 疑人 或被 告人 来说 , 人权 保障 的状 况 , 实令 人难 以想 象 。 其 着 3 强迫 自证 其 罪 。根 据 《 事诉 讼 法 》 9 、 刑 第 3条 的 规 定 , 罪 嫌 犯 疑 人 对 侦查 人 员 提 问 , 当如 实 回答 。 因此 , 就 表 明 : 我 国 , 应 这 在 犯 罪 嫌 疑 人有 如 实 陈 述 的 义 务 , 有 保 持 沉 默 或 拒 绝 陈 述 的 权 利 。 没 在“ 白从 宽 、 拒 从 严 ” 刑 事 政 策 下 , 坦 抗 的 犯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拒 绝 陈述 会 被 视 为认 罪 态 度 不 好 而 受 到 从 重 处 罚 。 为 了 可 能酌 情 减 轻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刑事诉讼是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难以避免一些人权保障的问题,这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羁押期限问题在刑事诉讼中,羁押期限的设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可以在立案前予以拘留,并在立案后适用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等措施。

对于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请求羁押,但在此过程中需要控制羁押时间,避免对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必要的损害。

在这一方面,普通羁押的期限为6个月,对于特别严重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至1年。

如果无法在羁押期限内查清事实,需要再次申请,但也需要经过法院批准。

如果持续不断地延长羁押期限,就会导致涉案人员被无限期拘禁,严重侵犯其人权。

二、拘留环节的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中,拘留环节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

如果拘留环节的程序有问题,就可能导致涉案人员遭受不必要的权利侵害。

在这一方面,法律规定了拘留的标准和程序,要求警方必须经过合法程序才能对涉案人员进行拘留。

同时,拘留中涉及到生命安全、个人财产安全等问题也需要得到合理的保障,以避免造成额外的伤害。

此外,警方还需要尽量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那些年龄较小、身心较弱的涉案人员,应当给予特别关注和保护。

三、侦查取证的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取证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如果侦查取证不当,就可能导致假证或者诬陷的问题出现,同时也会对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友好的影响。

因此,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引诱填补证据。

同时,还需要采集充分的证据,避免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准确的问题出现。

在这个过程中,除嫌疑人主观上有抵触和反对,如拒不配合协助侦查,接受询问和告知义务外,就应当完全按照程序要求进行,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以确保取得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和准确性。

四、审判程序中的问题在审判程序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人权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

随着近代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妥善处理刑事诉讼中人权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本文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意义”、“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等方面,积极探索一条既能惩罚犯罪,又不侵犯人权的道路。

【关键词】人权;刑事诉讼;矛盾;探索一、人权概述。

“人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

近代以来,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人权不仅成为各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进行民主革命的思想武器,并且由一种纯粹体现观念意识的东西转变为了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实体权利。

1948年12年10联合国第三次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又通过了一些有关人权的公约。

加强人权保护成为大势所趋的今天,从联合国到世界各国都在激励和促进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不懈努力。

我国政府顺应了这一历史潮流,本着以人为本和保护人权的理念,已先后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并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在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

这对我国的人权保障具有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更是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指导作用二、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意义。

1、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

刑事诉讼制度被视为一个国家宪法实施的“测震仪”,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3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这之前的三部宪法及修正案中均未载入“人权”概念。

这反映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权观念不断的深入人心,我国政府对人权保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刑事诉讼中,依照宪法的要求,突出人权保障的重要地位,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促进我国人权建设和保障事业的不断向前推进。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

LegaI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箜生塾盒!!!!兰塑堕i鋈篮圈圈篓圈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沽保护王谢英摘要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

1997年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在人权保障方面初步迈出了民主文明的第一步,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民主化的诉讼结构初步确立,特别是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得到较好的体现。

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刑事诉讼,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是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的精神实质和有效载体。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护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91—02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样是他们在解决诉讼争端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权范畴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因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刑事诉讼,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是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的精神实质和有效载体。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司法保护的含义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

因为惩罚犯罪也是为了保障人权,刑事诉讼追究刑事犯罪,既是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国家救济,也是为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或从错误的追究中及时解脱出来;二是保证被告人只受公正的刑罚处罚:三是保障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犯罪行为或刑事诉讼而受到的侵害和损失的实体性权益;四是保障宪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包括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人身侮辱和侵害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等权利以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各自享有的诉讼权利;五是保障一股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非法搜查、侵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控告、申诉、检举及不受打击报复等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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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澳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 在日益繁华的当今社会,经济在进步,科学技术在发展,刑事诉讼文明、刑事诉讼民主更是不可或缺的话题,社会对人权利益保障的呼声日益高涨,这是实现诉讼民主文明的基点,也是刑事诉讼本应具有的品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它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构建,主导着刑事诉讼的发展。我国一直以来对人权保障缺少必要的注重,这种忽视必将带来缺乏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我们要辩证地吸收外来文化,培育现代权利文化,做到全方位多层次的提升,才能铸就中国现代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念,本文将简单的讨论中国内陆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和刑法中所体现的人权保障以及不足点,以供相互弥补与促进。 【关键词】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

一、人权保障的基本内涵和追溯 人权是一个人文社会科学范畴,就是人在现实生活中及其所生活的国家、社会关系中充分享受及保障自己权益的权利。实质上即是根据人人平等的原则,以法律、道德等正确的形式满足其所应有和实有的社会地位、需要和利益。人权保障经历了如下三大发展时期: 第一时期,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的先驱但丁最早提出“人权”一词,其在《论世界帝国》中指出:“帝国的基石是人权。” 经过几代人的探索、研究,逐渐形成比较系统的,以反对封建专制,主张资本主义的自由和平为核心的人权理论1。18世纪后期,社会矛盾的激化,人权理论也进一步发育成熟和系统化,并被提升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纲领2。它前后经历了长达五、六百年的历史,核心内容是强调“自然的、不可剥夺的、神圣的人权”,实质是废除殖民统治和封建制度,建立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一项伟大进步3。 第二时期,从十九世纪开始,世界反对资本主义的斗争延续,形成了以消灭剥削,实现新的社会自由和平为核心内容的新的人权观,即社会主义人权观。1917年十月革命,其思想基础是马列主义的人权观,目标是推翻沙皇反动统治,消灭剥削,建立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其不仅批判地继承了前者的积极成果,而且超越并向前发展了人权的理论和实践,是先进的人权类型4。 第三个时期,20世纪,人权运动从欧美扩展到世界各国,逐步国际化与多元化,人权观念传播的同时也推动了人权的法治化进程。大多国家的宪法都写有关于人权的条款。以《联合国宪章》为中心,形成了宪章人权保护体系。许多地区性的人权保护法律规范产生。 二、我国人权保障在刑诉中的发展 (一) 关于自认制度 自认是指犯罪嫌疑人对于对其质证的罪责予以承认的事实。在这

1 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26.

2 王家福.中国人权百科全书[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3 赵世义.关于人权问题的几点思考[J].法学评论.1991.(5).

4 王玫黎.人权的国内性与国际性[J].现代法学.1997.(1). 一制度上,大陆与澳门立法上的规则完全不同。 1、从立法价值取向上来看,澳门法侧重于尊重当事人的自愿,追求供述真实性。澳门《刑法典》第1O5条第5款规定了禁止强制自证有罪原则,即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指刑事追诉机关及司法机关不得强制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或作出对自己不利的控告。犯罪嫌疑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法院不得把嫌犯非出于自愿的陈述作为定案根据。并且,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50条1款C项、第48条第2款和第1l9条第2款还规定了是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有权拒绝回答刑事追诉机关或法官的有关问题。然而,大陆法系侧重于通过其他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不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2、从立法内容上来看,澳门法上对于完全及毫无保留的自认可以发生侦查机关放弃该事实之侦查并可据此定罪量刑的法律效果。而对于大陆立法而言,则无此种内容的规定。实际上,大陆刑事立法并不存在事实上的自认制度,仅存在与其功能类似的坦白制度。多数大陆司法工作者认为坦白是与自认功能相像的一项法律制度。 3、从法律效果来看,自认与坦白在本质上存在不同,坦白在大陆立法上属于一种法定之量刑情节,其并不导致犯罪嫌疑人需对其坦白犯罪事实承担不利影响的法律效果。但自认最大的法律效果在于,自认人需对其自认之内容负责并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于大陆立法对于自认制度立法上的空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侦查阶段的坦白而博取从轻情节,而后又可能因为诉讼过程中证据案情的变化而对其前述坦白予以否认,这也是近年来,大陆刑事司法界翻供现象屡现不止的根源所在。 (二) 关于证据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澳门的法律在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很是谨慎,突出证据原则中的合法性原则且对其做了明确讲述,列举出违法取证的各种形式,(第113条),同时,明确说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即使有被害人同意也不为认同,将不做采取。但属实物证据的取得,如果权利人同意或以法律允许之方式取得,则可采纳5。由此,澳门法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规定既严格限定了证据的合法性,又明确列举了违法取证的各种形式,这对杜绝非法取证现象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内地的法律则对收集证据的一系列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比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于该证据是否予以排除未进行严格的限定,未将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纳入非法证据范围,并且对非法证据的法律效力规定也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2、传闻证据的排除问题 澳门法第116条规定“如证言之内容系来自听闻某些人所说之事情, 法官得传召该等人作证言;如法官不传召该等人作证言,则该部分证言不得作为证据方法,但因该等人死亡、嗣后精神失常或未能被寻获而不可能对其作出询问者,不在此限。”6。意思是说,如果得到的证言是来源于所有者不明的其他文件,即相关证人并不是该证言的

5 谢望原. 台、港、澳刑法与大陆刑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

6 王冬妮,邓春平.浅谈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14) 发出者,也为传闻证据。但证人拒绝说明证言来源或不具备条件指出证言的来源,均不得作为证据。但内地对于传闻证据并同样予以认同,但是证人证言应向法庭陈述,并经控、辩双方讯问质证,同时允许在法庭宣读证言笔录。在实践中,说不明来源及道听途说,不具有证据价值与澳门类似7。 (三)辩护权的实现制度 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51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是没有任何时间限制的,其辩护人的权限是相当广泛的。并且,在侦查、预审、审判阶段等都可适用指定辩护,且适用指定辩护的范围较广。内地新刑事诉讼法充分体现辩护权利,律师辩护权有了充分而有益的变动,无论是范围还是保障措施都明显有利于辩护权的充分实施。下面就此具体权利变化作简要分析: 1、从范围来看,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51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是没有任何时间限制的,国内法规定的律师辩护权由审查起诉阶段扩张至侦查阶段。根据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仅在案件中拥有辩护人身份,而且享有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这是非常不容易的,因为这个阶段排除了没有律师资格的诉讼代理人的该项辩护权。从这当中不难看出新刑诉法的卓越变化,权利的扩张已是必然。 2、在阅卷权方面,澳门法对律师阅卷权的限制很少,规定也较为宽松,其规定了律师享有独立的阅卷权、司法文书获取权等,律师

7 王冬妮,邓春平.浅谈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14) 在从事其职业时可以向任何法院或者公共部门要求查阅卷宗等不属于保留或机密性质的文件,该权利得到很大的改善和强化。国内刑诉法修改前对律师阅卷权的限制较多,修改后的新刑诉法第三十八条也仅规定了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对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掌握相关证据从而推进诉讼进程很有帮助,同时也有利于切实维护公民的诉讼权利。 3、在会见权方面,澳门法规定律师有权与其受援助人通讯,不论受援助的人是否被监禁或者拘留在民用或军人监狱,律师的会见比较自由,且受限制较小。国内刑诉法通过修改保障和拓宽了会见权。由于之前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详尽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很多律师和当事人的会见难问题,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需要向侦查机关申请,否则很难提前见到当事人,给案件的诉讼造成了很大的阻碍。甚至有的地方会规定需要两名律师的参加,这样的话操作起来困难更加增加并且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会明显增加8。修订后的刑诉法就明确规定,一名律师无需侦查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仅凭三证即可直接到看守所会见,仅仅排除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这三类犯罪。并且更为便捷的是律师要求会见的,看守所48小时内必须安排9。这对于律师开展工作是一个极大的便利,同时也有助于及时有力的辩护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总体而言,律师辩护权在介入深度和广度上也得到扩张。有

8 陈正云.刑法的宽容性[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9钱洁,韩小莲.浅析新刑诉法对辩护律师的影响[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1). 一下几个方面表现: (1)了解案件详情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使得证据的收集更加及时全面。 (2)与修订后的刑诉法关于律师阅卷权的变化相适应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对律师有效辩护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比起以前虚无缥缈的核实规定,新法用制度的形式强化了核实证据的规定。体现在实践中就是律师可以带着案卷会见当事人,并逐一核实材料中的细节,排除对案件的疑问,这无疑是提升辩护效果的重要制度。 (3)从制度层面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充分体现在修订后的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10。” (4)无论是律师执业道德的要求还是新刑诉辩护权的要求,都体现了对所知悉的当事人的信息的保护,这是前所未有的突破。 (5)在权利保障方面,澳门法律规定,律师除涉嫌犯罪以外,与律师业务有关的函件不得被扣押,且律师享有豁免权。国内修订后的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侵犯律师辩护权的行为进行申诉和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没有救济手段的权利不能称之为权利11。新刑诉法从权利设定到救济途径均做了详细的规定,

10 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11 牟瑞瑾.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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