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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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人权保障
大 突破 , 它较 多 的 髅现 出程 序公 正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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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人权意义论文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人权意义论文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人权的意义【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

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

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被害人;律师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候,应当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实践中,未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传唤和拘传中,总是受到不公的待遇不让吃饭不让睡觉,不仅是肉体上的折磨也是精神上的折磨。

刑诉法吸取了律师法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一改原来公诉案件中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能更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简易程序检察院也应派员出庭,更加重视了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的权利,保证了庭审的公开公正公平。

二、保障律师的权利第三十一条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的权利。

将行诉法中的权利保障机制引入。

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律师可以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在侦查期间介入案情提供服务。

省去了身份转变的手续。

第三十八到四十条,律师可以主动申请司法机关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证据资料。

律师的主动性增强,变被动为主动,在实际操作中,律师的尊严也得到了维护。

律师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并且律师的书面意见应当附案。

移动案件,判决书送达的同时,司法机关都应将其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律师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受重视程度越高,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才能更加得到保障。

三、保障相关案外人的权利援引民诉的制度,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保护了相关其他案外人的权利,商业秘密得到合理保护。

在对待没收财产上,法院重视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其可以参加诉讼,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证人的在守法义务之外还规定了应当出庭的条件,以及其他人报复证人及家属的保护措施,证人的经费是单独从司级政府支出。

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 的基本理念 , 也是 评价刑事诉讼制度 和刑事诉 讼活动合理性 的标
准 。在刑事诉 讼 中 , 民个 人 与 国家 之 间利益 冲 公 突 体现得 最 为尖锐 。 由于整个刑 事诉 讼活 动 的开
展都 是 围绕 确认 犯罪 嫌疑人 和被 告人 的刑 事责 任 问题 进行 的 , 罪 嫌 疑人 和 被 告人 的权 利 与 国家 犯 权力 处于对 立 的两 极 , 罪 嫌 疑 人 和被 告 人 与 司 犯
渗透 在一切 法 律 部 门 中 , 且 成 为各 部 门法 应 当 并
足 的进 步 , 为促 进 和 保 障 人 权 作 出 了巨 大 努 力 。 我 国正在 积极 为批 准 加入 《 民权 利 和 政 治权 利 公 国际公 约》 准 备 , 做 努力 使 国 内法 律制 度 ( 其 是 尤 刑法 和刑 事诉讼 法 ) 符合 该 公 约 的各 项 要 求 。但 是 , 目前 的刑 事 司 法 实 践 中 , 存 在 着 刑 讯 逼 在 仍 供、 超期 羁 押 、 违法 取 证 、 滥用 强 制措 施 等 侵犯 人 权 的现象 。导致 这种 现象存 在 的原 因之 一是 现行 《 刑事 诉讼 法》 规定 不 尽合 理 , 罪 嫌 疑人 及 被 的 犯 告人 现有 的法定 诉讼权 利 不足 以对抗 司法机 关潜 在 的侵权 行 为 。近年 来 , 论 界 与实 务 界 围绕 着 理 这些 问题进行 了 深入 的研 究 和探 讨 , 出 了许 多 提 具有建 设性 的对 策 , 问题 的最 终 解 决 还是 要 依 但
体现 的基 本 价 值 。 其 中最 为 突 出的 是 刑 事 诉 讼 法 。刑事诉 讼 法 作 为公 法 的 范 畴之 一 , 调 整 的 其 基本 内容是 刑 事诉 讼 中公 民 与 国家 、 民基 本权 公 利 与 国家权 力 的关 系。刑 事 诉 讼 中 的人 权 保 障 , 就是 国家 在 追 究 和惩 罚 犯 罪 过 程 中采 取 一 定 措 施, 保护公 民的权利 和 自由, 之不受 国家 机关 的 使 肆 意侵犯 。其 基 本 内涵 有 三 : 是 保 障 任何 公 民 一 不 因政府 非法 强 制 而沦 为 犯 罪嫌 疑 人 或 被 告人 , 即保 障个 人免 受 无根 据 的或 者 非法 的刑 事追 究 ; 二是 保 障犯罪 嫌疑人 和被 告人在 整个 刑事 诉讼过 程 中受到公正 的 待遇 , 既要 保 证 无罪 的人 尽 早脱 离追 究程 序 , 要 使 有 罪 的人 的合 法权 益 得 到适 又 当的维护 ; 三是 保 障 被依 法 认 定有 罪 的被 告 人受 到公 正 的 、 人道 的刑 罚处 罚 , 止酷刑 和其 他不人 禁

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摘要: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在法律界素有”小宪法”之称。

而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当中,明确了其指导地位,不管是对我国的法治进程还是人权保障事业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此次刑诉法修改中人权保障原则不仅体现在总则当中,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当中都有体现,本文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来看人权保障原则的新刑诉法中的贯彻。

关键字: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修改2012年3月14号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可以说是继2004年人权入宪、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之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第三次飞跃,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正式写入总则当中,并将其置于第二条当中,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总任务和原则规定下来。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

考虑到刑事诉讼法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在法律界素有”小宪法”之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新刑诉法通篇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和宪法原则,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更加文明,标志着我国的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

此次修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修改后的刑诉法条文从原来的 225 条增加到 290 条,修改内容涉及面很广,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从制度和机制设计上保证了人权的实现。

此次刑诉法修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首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总则当中,从根本上确定了这一宪法原则和精神,并且做郑重宣告。

论辩诉交易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效率及人权保障为视角

论辩诉交易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效率及人权保障为视角

破 起 审 的 容呈报法官, 由法官参考协商 内容不经过正常审判程序而做 出判决及 所 取 得 的成 果 ( 案数 、 诉 数 、 结数 ) 比例 。 它与 公 正 是 刑事 诉
要价值 目标 ,也是建立诉讼机制解 决社会 矛盾 、 。 纠纷 的初衷。 如果没
有矛盾、 纠纷, 或者说矛盾、 纠纷不依赖诉讼机制能得 以令双方满意地 解 决, 相信诉讼机制也没有其存 在的必要 。 迟来 的正义非正义” 而“ 。
发 挥 其作 用 了呢 ?答 案 无疑 是否 定 的, 一 点我 们 可 以透 过 “ 这 严打 ” 中 暴 露 出来 的现 象 看得 一 清 二 楚 : 虎 新 闻 网 2 0 年 9月 3 雅 01 1日转 发 了 中 国新 闻 社 的一 条 消 息 , 目是 《严 打 ” 月破 案 率 10 题 “ 三 0 %到 底 是 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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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辨 诉 交 易 与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修 改
以效率及人权保 障为视 角



尹书秋
要 辩 诉 交 易是发 端 并盛行 于 美 国的一种 司法制 度 , 美 国的刑事诉 讼 中具有举 足轻 重 的作 用 。我 国在 2 0 年 出现 在 02
率 , 公 正 不 及 效 率 重 要 吗 , 高 效 率 的途 径 或 者 说 I f 缶的问题是什么 , 公正还是效率, 是 如二者 刑事诉讼的效率是指刑事诉讼 中投入 的司法 资源 ( 财、 ) 人、 物 与 讼 中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 因为公正 ( 正义) 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
因.这与我 国的国情是否符合还需予以研究, 所以在我国刑事诉讼修改中能否引入这一制度仍存在争议。 关键 词 辩 诉 交 易 效 率 ^权 保 障 刑 事诉讼 法 修 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法理学思考——权利保障与权力制衡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法理学思考——权利保障与权力制衡

《 修 正案》 基 本内容理解的基础上 , 就《 修正案》 的相关 问题进行 分析 , 从法理学的角度认识和评价《 修正案》 。

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 , 在行使权力时更应主动保持足够的谨慎 、 自制和谦抑 。这是树立并强化权 限意识的主观 内在要求 。 “ 由于有权力 的人 都容易滥用权 力”[ 5 1 , 为 了防止公共权 力 异化为侵害公民权利 的暴 力 , 结合本次《 修 正案》 的具体 内容 , 笔 者认 为 , 本次 《 修正案》 的核心思路 为二 : 一 是权利保 障 ; 二 是权 力制衡 。 前者重在通过加强犯罪嫌 疑人 的权利保障 , 实现权利对
2 0 1 2 年3 月1 4日, 第十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决 定对《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作 出修改 , 这标志 着我 国
刑事诉讼法 向前迈进 了一大步 。鉴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是对
较弱 , 而不是 由于这些人对社会更有道德价值。与此相类 似 , 给 予个人的更 多的权利保护 , 是因为面临政府滥用权力的时候 , 个 人是脆弱的。 权利理论强调个人权利 , 因为需要特殊保 护的是个
行关系 , 但 由于公安机关的特殊性 质 , 决定 了在审前程序 中形成
了以侦查 为中心 的诉讼格局 , 并确立了警主检辅 的关 系 , 公诉职 能的有效发挥在一定程 序上依赖于侦查职能 ,从而造成 了检察 机关对侦查活动实际监督 乏力 ,检察权对侦查权 的控制相对较
弱, 这直接影响了侦诉质量和 司法精神。
的 核 心 条 文 进 行 了 系统 解 读 , 从 而发掘 本次修 改在保 障人权 与职权 机 关间权 力制衡这 两者之 间的价 值住 阶。
关键词 : 刑诉 法修 正案 ; 法理 学 ; 权利 中图分类 号 : D9 2 5 .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3 ) 0 8 -1 2 4- 0 2

人权保障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以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为视角

人权保障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以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为视角
收稿 日期 :06— l— 4 2 0 0 o 基 金项 目: 安徽省教 育厅人 文社科项 目(0 6 K 0 ) 2 0 S 2 5 作 者简介 : 洪坤 (9 2一) 男, 孙 17 , 安徽 亳州人 , 北煤炭 师范学院政 法 系副教授 淮
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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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的理念应作 为其基 本价值指 导思想。为此 , 要改 变刑事诉讼 中人权保障的现状 , 改革和 完善现行 的 刑事诉讼 法, 构建一个更完整的刑事诉讼人权保 障体 系, 刑事诉讼 法作为人权保障法的作 用得 到最 充 使
分 的发 挥 。
关键 词 : 人权保 障; 刑事诉讼法 ; 再修 改
羁押 现象 长期 以来 屡禁不 绝 , 为刑 事 诉讼 活动 中的 “ 成 顽症 ” 律 师 虽然 在 侦 查 阶段 介 入 诉讼 为犯 罪 嫌 ; 疑人 提供 法律 帮 助 , 但律 师 没有 强制 调查 权 , 而且律 师 的其 他 权利 , 如 会见 犯 罪 嫌 疑人 的权 利也 往 往 例 被 限制或 剥夺 。实 践 中 , 查机 关大 多 限制律 师会 见 的时 间和 次 数 , 侦 在会 见 之 前 , 明确 告 诫 不 能 向犯 被 罪 嫌疑 人 了解 案情 等 。这些 侵 犯犯罪 嫌 疑人权 利 的现 象 , 仅侵 害 了犯罪 嫌疑 人 的合法权 益 , 大 地损 不 极 害 了法律 的尊 严 和 司法机 关 的声誉 , 而且 也 动摇 了公 民对法 治 的信心 。 以上现象 究 其原 因主 要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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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7月
第3 0卷 第 4期
安徽 大学学 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u a o n u U i ri P i sp yadSc l cecs o rl f h i nv sy( hl oh n oi i e) n A e t o aS n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人权保障的进步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人权保障的进步

《 刑事诉 讼法 》 是 与宪法 中公 民基本权 利关 系最密 切 的

部法律 , 与公 民的人身 自由、 人身权利 、 民主权利 和财产权
利 息息 相关 。社会 上 的每 个人 , 不管 是否 牵涉 到刑 事诉 讼 中, 在任 何时候 都在享 受《 刑事诉讼 法》 的保 护 , 这部分 权利 通常不被人 们注意 , 但非常重要 , 它们 主要体 现为《 刑事诉讼 法》 中对国家权 力 的限制 。例 如 , 国家 侦查机关 和 司法 机关 可 以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限制个人权利 , 但 国家 的这种权力不
杨 宇冠 , 兰卫东
( 中国政 法大学 , 北京 1 0 0 0 8 8 )
2 0 1 2 年第十一届全 国人 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 刑事 诉 讼法修正 案》 , 此次修改 是在深入 总结 1 9 9 6 年 以来我 国刑 事司法 理论与 实践经 验的基础 上 , 遵循诉 讼规律 , 结合 现阶 段 国情 , 积 极吸 收刑事 司法改革 成果 , 参考 联合 国制定 的重 要文件 和公约 中有关 刑事司法 准则 的条文 , 经 多番研 究 、 论 证制定 而成 。修 改涉 及多方 面的 内容 , 包括将 “ 尊 重和保 障 人权” 纳入刑事诉讼任 务 , 扩 大辩 护人诉讼作用 , 确立 非法证 据排除 规则 , 修 正强制措 施适用 条件 , 规 范侦查讯 问 同步录
研 究> > 2 o o o 年第 7 期。
②参见A i b e r t o C o f a ,T h e S e m a n t i c T r a d i t i o n f r o m a n t t o
⑨《 荀子・ 大略》 。
论我 国《 刑事诉讼 法》 修 改与人权保障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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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摘要:为顺应我国政府履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和推进人权保障进程的要求,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极易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问题,明确提出了应以人权保障为主导思想来修改刑事诉讼法。

指出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着犯罪嫌疑人无法充分获得律师帮助权、律师阅卷权受到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难以充分行使、缺乏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诸多不足,参照部分国家有关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措施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提出了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人权理论与观念更新和法律与政策的变革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促进和保障人权作出了巨大努力。

我国正在积极为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准备,努力使国内法律制度(尤其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符合该公约的各项要求。

但是,在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侵犯人权的现象。

导致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尽合理,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现有的法定诉讼权利不足以对抗司法机关潜在的侵权行为。

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围绕着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对策,但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要依赖于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2005年媒体披露的一系列冤假错案让人们再一次感受到通过立法修改来遏制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这一弊病的迫切性。

目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已列入立法规划,学界和实务部门都在进行积极讨论,并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和建议。

笔者认为,以人权保障为主导思想修改《刑事诉讼法》,有利于使刑事诉讼法真正成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宪章,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涵“人权一词,依其本意,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1]。

法律是保障人权最普遍、最基本、最有效的形式和手段。

人权规范几乎渗透在一切法律部门中,并且成为各部门法应当体现的基本价值。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的范畴之一,其调整的基本内容是刑事诉讼中公民与国家、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就是国家在追究和惩罚犯罪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之不受国家机关的肆意侵犯。

其基本内涵有三:一是保障任何公民不因政府非法强制而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保障个人免受无根据的或者非法的刑事追究;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既要保证无罪的人尽早脱离追究程序 ,又要使有罪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的维护;三是保障被依法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罚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2]。

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也是评价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活动合理性的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利益冲突体现得最为尖锐。

由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都是围绕确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与国家权力处于对立的两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来自国家权力的侵犯。

因此,现代刑事诉讼法的设计自始至终都贯彻着公开、辩护、上诉、回避、无罪推定等一系列人权保障原则。

此外,相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言,国家司法机关在追究和惩罚犯罪时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体权益的影响更为突出。

刑事诉讼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甚至生命,等等。

如果剥夺或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将会危及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使刑事诉讼成为单纯追诉犯罪的工具,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

正是在这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最尖锐冲突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障能够充分体现国家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人文关怀,凸显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的水平。

迄今为止,联合国已经通过了一系列有关人权和刑事司法方面的宣言、决议、公约等人权文件,其中所确立的刑事司法标准和规则构成了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

一方面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追究和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对公民权益的任何剥夺均应具备正当的法律根据和法律程序, 建立有效的司法侵权的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司法权力的不当运用侵犯被追诉人的人权;另一方面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使其具有与国家司法机关相抗衡的能力和机会,能够对司法机关的错误追诉行为有较多的机会和手段进行必要的自我防御,以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是各国刑事司法的最低标准,同时,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人权状况的标准之一。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应当遵循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

二、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障规定的不足对照国际人权文件所确立的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障方面的规定存在着诸多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不足(1)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受到限制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遭逮捕、拘留和监禁的所有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延迟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

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虽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第18条第4款也规定:“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与其法律顾问的会见可在执法人员视线范围内但听力范围外进行。

”根据上述两个国际人权文件的规定,不允许侦查人员知道犯罪嫌疑人与律师谈话的内容,也不允许侦查人员限制犯罪嫌疑人与律师谈话的内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96条第2款虽然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在司法实践中,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此外还有诸多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限制会见的时间。

最为普遍的情况是,在没有完成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工作之前,侦查机关一般不会批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二是限制会见的次数和时间。

侦查机关只批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1至2次,会见的时间通常限制为半个小时甚至更少,律师没有较为充足的时间回答犯罪嫌疑人的咨询问题。

三是限制会见的谈话内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多数情况下侦查机关都会派员在场,而且一般都会限制律师了解及解答犯罪嫌疑人问题的内容。

侦查机关的上述做法使律师会见变得有名无实,变相地剥夺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2) 律师阅卷权极其有限《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以便使律师能向其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

应该尽早在适当时机提供这种查阅的机会。

”根据该规定,律师的阅卷权应当以能够有效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为基础。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但这些材料不涉及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及材料,律师无法掌握控诉方指控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行为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公诉机关不是必须提交全部证据材料,并且未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在法庭审理中出示并作为案件审理与判决的依据,致使律师在开庭审理之前不能查阅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

(3)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形同虚设《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以便律师向其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了辩护律师自侦查阶段即可进行相应的调查活动,在审判阶段也可申请司法机关调取相应的证据或传唤证人作证。

由于不具有国家行政或司法的权威性, 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没有任何的强制力,行使时非常困难,只能依赖于被调查对象的积极的、自觉的配合,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许可。

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向被害人一方调查取证,事先需要得到负责起诉和审判机关的同意。

在审判阶段,律师虽然依法可以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或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但这仅仅是一项申请权,必须得到审判机关的认可, 审判机关没有当然同意其申请的义务,甚至在驳回申请时无需说明具体的理由和根据。

2. 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不够充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第2项规定:刑事被告人应当“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其辩护并与其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

其中,相当的时间、便利的准备以及联系律师是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的条件。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权,还是律师行使辩护权,都显得十分有限。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辩解常常被视为认罪态度不好,并可能因此受到从重的处罚,律师只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有关被告人被指控罪名相关证据的详细内容,在这种条件下,律师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内容进行的辩护工作几乎没有了准备的时间,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公诉人认为证据或事实需要其进一步收集和查证,可以申请补充侦查、重新侦查或调取新证据 ,并为此请求延期审理,法庭应当予以允许。

相反,根据该解释第156条的规定,如果律师认为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或者以辩护不够充分为理由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法庭经审查后认为必要时才予以允许。

这种控辩双方不对等状况的存在,使律师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律师辩护权不足以与公诉权抗衡。

此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的比例也较低。

3. 犯罪嫌疑人负有自证其罪的义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第7项规定:任何被指控刑事罪行者“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该规定使得犯罪嫌疑人负有了如实供述的法定义务。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长期以来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客观上也使得犯罪嫌疑人承担了自证其罪的义务,助长了侦查机关过分依赖口供的现象,导致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现象的频频发生。

4. 刑事强制措施监督的不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被羁押者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接受审判或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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