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我国刑法保障机制与人权保障
刑法中的犯罪与人权保护

刑法中的犯罪与人权保护犯罪是社会不可避免的问题,而人权保护则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在刑法中,如何保护人权,成为了法律与伦理的重要考量。
本文将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的限制措施、法定刑与人权等几个方面,探讨刑法中的犯罪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人权保护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适用条件、程度以及法律确定的方式。
在保护人权的角度看,罪刑法定原则确保了犯罪行为及其刑罚的合法性,避免了滥用刑权对人权的侵害。
具体而言,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是“法无明文禁止即非罪”,即任何未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被定为犯罪。
这一要求保护了人民的自由权,避免了政府滥用权力打击异议人士等行为。
其次是“刑罚不得过重”,即刑罚的程度应当符合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这一要求确保了刑罚的合理性,避免了对人身权利的过度侵害。
二、刑法中的限制措施与人权保护刑法中的限制措施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但也涉及对个人人权的限制。
然而,在实施限制措施时,必须合理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人权之间的关系,避免滥用权力对人权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一方面,刑法中的限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可以对个人自由权产生影响。
在实施这些限制措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在必要程度上限制个人自由权。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具有危害性的犯罪行为,采取限制措施是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
然而,在执行限制措施的同时,要确保程序合法、严格限制刑罚权的行使,以保护被限制人的人权。
三、法定刑与人权保护刑法中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的法定刑,也就是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具体量刑。
法定刑的确定应当考虑到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对个人人权的影响。
首先,法定刑应当科学合理,不能过重或过轻。
过重的刑罚会对犯罪分子的人权造成不必要的侵犯,而过轻的刑罚则无法对犯罪行为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也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法定刑的适用应当考虑到犯罪人的个人情况,避免一刀切的规定对个人权益的侵害。
刑法中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研究

刑法中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研究随着社会的进步,刑法的目标也从简单的惩罚与报复转向了更加综合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
在刑法领域,法益的保护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而人权的保障则是刑事司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二者的关系与发展。
一、法益保护的核心价值法益是指法律保护的利益。
在刑法中,法益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基础。
法益保护的核心价值在于平衡犯罪行为与公民权益之间的关系。
刑法通过刑罚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并通过罪刑相适应原则保证了法益的保护。
同时,法益保护还包括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使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和维权。
二、刑法中的人权保障人权保障是刑事司法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的质询权、辩护权、自由权等。
同时,为了确保被告人权益的实现,刑事审判程序也在不断完善,逐渐实现了公正、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法益保护的核心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而人权正是这些基本权益的体现。
其次,人权保障的实现离不开法益的保护。
只有在法益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人权才能真正实现。
同时,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也存在一些冲突与矛盾。
例如,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时,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有时可能需要对一部分人的人权进行限制。
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在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之间取得平衡,确保既能够保护法益,又能够兼顾人权。
四、刑法中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刑法中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将面临新的挑战与问题。
例如,在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背景下,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加强网络犯罪打击力度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在刑罚执行中,如何确保被剥夺自由的人得到基本的人权保障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刑法中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需要与时俱进,不断进行改革与创新。
刑法与人权保护人权保护在刑法中的体现与平衡

刑法与人权保护人权保护在刑法中的体现与平衡刑法与人权保护在刑法中的体现与平衡在现代社会中,刑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治理工具,不仅需要维护社会秩序,还需要保护人权。
本文将探讨刑法如何在保护人权的同时达到与之间的平衡。
一、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个体的基本人权,在刑法中,人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权利的保护人身自由是人权保护的核心,刑法对人身权利的保护主要包括对非法拘禁、非法抓捕、非法逮捕等行为的惩治,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安全。
2.言论自由的保护刑法保护言论自由的核心是保护个人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表达自由,同时对于侵犯他人名誉、尊严、隐私等行为也进行相应惩治,以平衡言论自由和他人权益之间的冲突。
3.权利平等的保护刑法保护个人的权利平等,禁止任何种族、性别、民族、宗教等歧视行为。
对于种族仇恨、性别歧视等犯罪行为进行惩治,确保每个人在人权的享受上都能够得到平等对待。
二、刑法与人权保护的平衡尽管刑法对人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刑法与人权保护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冲突与平衡问题。
1.合理限制人权面对一些极端行为或社会危害行为,刑法的存在与实施不可避免地会对部分人权进行限制。
比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等行为的打击,可能会对个人的一些权利进行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该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必须符合合理、正当的限制原则。
2.刑法中的惩罚与制裁刑法的根本目的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与制裁,但是在刑法实施过程中需要平衡惩治与保护,不能过分偏向于惩罚而忽视对犯罪分子的人权保护。
因此,在刑法的实施中需要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如合法拘禁、合法证据等的保障,以避免人权的侵犯。
三、加强刑法与人权保护的平衡为了更好地平衡刑法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完善法律制度加强人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设,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刑法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和限制,同时加强对刑法实施的监督,确保刑法的执行符合人权保护的原则。
中国刑法中的人权保护

中国刑法中的人权保护陈明华①一、人权的刑法保护及其意义人权及其法律保护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也是各国在其政治、经济和法制建设的改革与发展中特别注意的问题。
人权的刑法保护在人权的法律保护中更是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意义。
由于刑法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以及对犯罪行为惩罚的特殊严厉性,致使刑法保护可以说是人权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或屏障。
人权并不等同于公民权。
人权乃是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而公民权则是国内法中公民在现实生活中所能享受到的权利。
人权的刑法保护,从广义上讲,应是保障一切人应有的法律权利。
就刑法的保障机能而言,对犯罪人(刑事被告人)人权依法保护;就刑法的保护机能而言,对被害人及社会上一般人(守法公民)的人权依法保护。
保障机能乃保护机能之一部分。
人权的刑法保护,正是通过刑① 西北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国际刑法学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850 비교형사법연구 제5권제2호陈明华事立法活动和刑事司法实务运作,发挥刑法的机能以维护每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刑法保护是人权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
相对于其他法律保护,刑法保护则更为严厉和有效,其地位尤为重要。
一是刑法保护采取的是有最严厉特征的刑罚手段。
国家在刑法适用范围内保护每个人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同时也避免因国家权力的滥用而使其受害。
二是刑法比其他部门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因而使人权的刑法保护更全面。
涉及人权的各个具体部分如生命权、人身权、财产权、民主权利,等等。
三是刑法保护在人权的以宪法保护为基础的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并且具有其他法律保护不可替代的作用。
离开了刑法保护,人权的各项法律保护则难以落实;突破了人权刑法保护的这个最后一道防线或屏障,人权保护则难获实效。
正是基于刑法对人权保护的特殊性、重要性,当代世界各国立法,都十分注意和重视从本国不同的历史背景、政治制度、经济状况、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法律渊源等实际情况出发,尽可能利用刑法对人权实行充分而有效地保护。
刑法的确定性与人权保障

刑法的确定性与人权保障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中,刑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人权的涵义人权观念源于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
在与神权观念对立中,自然法学家的天赋人权论认为,人具有某些天生而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它们是与生俱来的、天生地存在于人的特殊本性之中的权利。
十七八世纪的启蒙运动,推动了人权思想的发展,以理性基础构建人权观念。
近现代,随着人权问题的政治化、法律化以及国际化不断加深,人们更加关注人权的保障。
人权的概念,魅力无穷而又聚讼不定。
从一般意义上讲,人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对其基本存在形态,我国学者李步云认为有三种: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其中,人的应有权利是人天生就本应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
具有不可剥夺性、平等性和不受他人强制性。
可以说,人权的最理想状态和最高境界就是应有权利。
但是这种权利过于抽象,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如何行使这些权利,这些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的救济制度都是难以把握的,公民会因为其的不确定性而无法真正享有。
因此,人权必须寻求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公共权力的保护,这即衍生出法定权利,顾名思义,其是一种是经法律化和制度化,并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体现在法律文本中的权利,是对自然权利的一种法律确认。
这就为人实现自然权利提供一种应然性。
当人们必须经过一定的努力和奋斗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受到这些权利时,就最终归于实然状态的实有权利。
二、刑法的确定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法律的确定性做如下规定:任何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刑法的确定性是从公民自由范围的确定性方面给予法律保障。
“刑事法律确定性的标准高于民事法律。
任何犯罪都应当确定其界限。
定义明确的刑法才能起到事先警告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使得公民在行为前就能确切知道什么行为是法律许可的,不致因为法律含糊其辞而担心行为之后可能遭到指控。
关于我国刑法中人权保护的探讨

关于我国刑法中人权保护的探讨摘要:下文笔者试从人权保障机能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缺陷和如何强化人权保障机能等三个方面展开探讨。
关键词:刑法人权保障刑法宪法化探讨一、我国现行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存在的缺陷1.人权保障机能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不够突出。
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是刑法的两大基本机能,它们之间既有统一性又有对立性。
如果过分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就有可能削弱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而导致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如只注重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则有可能妨碍刑法固有的社会保护机能而放纵犯罪。
因此有必要在刑法的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之间寻求对立中的统一,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但我国则过分强调刑法的保护机能,突出其对国家权益的保护,而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即对个人权益的保障,远不如社会保障机能那样在刑法中得到重视。
2.我国刑法死刑条款较多的状况有待改变。
由于人的生命是与生俱来的,不是社会授予个人的权利,不应为了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与生存而牺牲另一部分人的生命。
因此,我国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实际,朝着限制、减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的方向发展,以保障人所固有的生命权,以适应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潮流。
第5期马长生,刘志英:论我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3.我国刑法的若干人权保障法条尚存虚置现象。
我国刑法第247条和第248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监管人的权利。
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管人的人权应有的保障,明显有违我国刑法规制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以及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初衷。
二、强化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思考我们认为,应当对刑法在人权保障机能方面所存在的缺陷,有针对性地对刑法加以修改和完善。
同时,还要对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采取刑法以外的综合补强措施。
1.对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1.1对我国刑法第1条(立法宗旨)作出修改,增加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刑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

刑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人权保障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而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其在人权保障中的角色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刑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并分析其现状及可能的改进措施。
一、刑法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工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而人权保障是保护个体权益的重要手段。
刑法与人权保障有一个紧密的联系,即在制定和执行刑法时必须兼顾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尊重其基本人权。
否则,刑法可能成为侵犯人权的工具。
二、人权保障与刑法执行的问题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刑法与人权保障之间常常存在一些矛盾。
一方面,刑法的执行需要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但另一方面,刑法的执行也可能限制被告人的某些权益,如自由权、隐私权等。
因此,如何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监狱制度与人权问题监狱制度是刑法执行中的重要环节,然而,过去几十年来,监狱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例如,监禁期间的人身安全问题、对待囚犯的人道主义关怀、对囚犯的教育和改造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被告人在刑法执行中遭受到了不必要的痛苦和侵犯。
四、反思与改革针对刑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需要进行反思和改革。
首先,加强法律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明确规定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措施。
其次,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
再次,在监狱制度方面,应加强人权教育和改造工作,注重囚犯的人性化管理和关怀。
最后,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严格监督刑法执行的过程,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总结: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而人权保障是保护个体权益的核心目标。
然而,在刑法执行中,常常存在对被告人权益的侵犯。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刑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的研究,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案,以实现刑法执行的公正和人权的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在法治社会中营造出安全、公正、人性化的环境。
人权与刑法人权保障在刑法中的体现

人权与刑法人权保障在刑法中的体现人权与刑法——人权保障在刑法中的体现人权是指每个人自身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管理与惩罚的法律体系。
在刑法中,人权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人权保障在刑法中的体现。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正当程序保障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行为与相应刑罚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创设罪名或增加刑罚。
这一原则保障了人们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刑罚权力对公民的侵害。
正当程序保障是确保每个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公平和正义的权利,包括适用法律、独立公正的法官、充分辩护权等。
它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确保了刑法的公正执行。
二、禁止酷刑与不人道待遇的原则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禁止任何形式的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这一原则保护了被告人的身体和尊严不受侵犯,同时维护了人权的基本尊严。
三、人权保护在极刑和死刑中的体现极刑和死刑属于极端措施,但也不能忽视人权保护。
在执行极刑和死刑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并对被执行人的身体和尊严予以尊重。
确保极刑和死刑的执行程序公正,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人权保护在刑罚执行中的体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人权。
他们享有受教育、职业培训、劳动收入等权利。
同时,应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状况,禁止任何酷刑或虐待行为。
五、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重要性特殊群体的人权保障是刑法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例如,对未成年人的刑罚应当考虑其心智不成熟的特点,保障其健康成长;对女性犯罪分子,应根据性别差异进行特殊保护和关怀。
六、国际人权法与刑法的关联国际人权法是人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国际人权法要求各国通过立法和实践确保人权的切实保障,并承担国际上的义务和责任。
七、刑法改革与人权保障的持续优化刑法改革是人权保护的重要方向之一。
通过对刑法的修订和完善,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并与新时代的社会发展相适应。
总结:人权保障在刑法中的体现体现了法治社会中对个人尊严和基本权益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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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法学
我国刑法保障机制与人权保障
(一)国内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
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实际上就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不断进步的历史。
但是,对于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艰难和困惑却一直伴随着人类法治文明的进程。
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时国家的一项重要功能,只有有效的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才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否则必然导致犯罪猖狂,人民无法安居,社会难以安宁,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也难以顺利进行。
但只注重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忽视保障人权,有必然导致司法专横和行政权滥用,造成大量冤假错案,从而在根本上动摇国家的法制,使国家难以长治久安,祸害同样很大。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其实际运行,与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相比,还存在着不协调性。
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审视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加以健全完善已迫在眉睫。
主要文献介绍如下:
欧阳梦春在《受刑人权利保护研究》一文把受刑人的权利具体分为民事经济方面的主要权利、政治社会方面的主要权利、文化教育方面的主要权利、受刑人特殊权利四个部分。
这一分类开国内同类理论研究之先河。
民事经济方面的主要权利吧重点放在目前研究几乎没有关注或者关注不够的受刑人的财产权利、结婚权利、社会保险权利等问题上。
政治社会方面的主要权利则重点放在受刑人的狭义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利、社会交往权利等问题上。
文化教育方面的主要权利重点对受刑人的文化娱乐权利、普通收教育权利、职业再教育(社会就业技能培养)权利三方面进行了研究。
受刑人特殊权利部分则是对那些由于受刑人的特殊地位而专有的权利进行梳理和研究。
林劲松在《刑事诉讼与基本人权》一文中阐述基本人权在刑事研究中的价值。
第一,明确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是被追诉人的人权。
第二,明确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是被追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柯葛壮的《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一书以人权入宪为契机,结合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大背景下,对于如何将人权保障的宪法精神在诉
讼法中具体化、规范化,如何真正从司法程序上全面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等问题进行讨论。
李树远在《醉酒驾驶是否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浅析》一文中借助孙伟铭一案,具体深入地讨论醉酒驾驶行为定性的刑法理论依据和实践措施,并对醉酒驾驶所引出的刑法解释问题附带作出理论上的思考。
石红卫、陆之悦在《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处罚探析》一文中针对我国交通肇事现状,认为危险驾驶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加以定罪量刑,不能体现罚当其罪。
建议在立法上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以明确国家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实现公平正义。
陈玉和在《刑法是否需要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文中针对近期各学者对酒后驾驶行为建议修改刑法,增加新罪名的观点,结合成都孙伟铭案,指出现行刑法规定已经能够起到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交通肇事行为的规范已经比较完善,不需要增加与交通肇事相关的新罪名。
赵远的《飙车肇事案定罪问题探讨》一文首先以杭州胡斌案来解说当前社会各界对飙车肇事这一行为如何定罪的各方观点,然后对各方提出的相关罪名进行了具体比较,最后提出自身对飙车定罪问题的详细见解,认为对飙车肇事案件既不能一概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也不能因飙车行为具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性质而一概将飙车肇事案件认定为出于间接故意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和综合全案分析的方法。
刘远的《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一文对当前处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与过失认定困境作出了详细解说,作者认为摆脱这一困境,即要厘定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在确证行为人前后罪过心理及其连续性时,要注意考察行为人的人格状态、交通环境的变化情况、相关车辆的对比关系。
该文对刑法的理性运行有着一定的意义。
谢望原在《“飙车”致人死伤行为的定性》一文中先对“飙车”一词进行了定义,然后从定义出发,对其致人死亡的后果该如何定性进行了详细论证,最后归结中心观点,应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该文的论证对完善刑法交通肇事罪定罪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徐迅雷的《国外对醉酒驾车法律处置趋严》一文从日本福冈的一起酒后超速驾驶判案为引子,同时结合各国对此类犯罪行为的立法情况,指出我国在相关立法上的缺陷,从而呼吁向“轮子上的国家”学习,
学习其从严、从细的法则,将对酒后驾驶的处罚落到实处。
(二)存在问题
刑罚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主要存在于刑罚的制定、裁量与执行三个领域。
在刑罚中最能体现人
权的保护力度和程度。
处罚是为了处置犯罪分子而设立,所以与之俱来的就会以惩罚为目的。
往
往会产生一种偏激的思想,这中思想在法治素质不是很高的社会里体现得他别明显,例如我国。
而正是由于这种思想的禁锢,我国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出现比较严重的侵害人权的现象。
特别是在
监狱管理方面的缺陷逐渐流出这种刑罚制度的弊端。
(四)发展趋势
我国宪法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表明人权成为国家的价值观。
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以宪治国。
这次宪法修改,为我国的政治文明,包括司法制度注入了新的内容,赋予了新的使命。
通过国际人权两公约的研究和理性分析, 重新定位我国的刑法理念, 使刑法的功能完成从国家权力的实现工具到人民权利的实现工具的转变, 使中国刑法走向人权保障的民权主义的精神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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