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人权是指作为人而存在应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等权利,是权利最一般的形式。
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而随着近代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如何妥善解决人权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则成为社会聚焦的重点。
但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是制度的缺失和执法人员观念的偏差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相应活动中难以得到合里对待。
本文试从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内容及其理论基础为出发点,阐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现状和不足,并分析其原因,力求可以探索出一条既可以惩罚犯罪又可以维护人权的道路。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事诉讼对策人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思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人身自由和其他的民主权利。
近代以来,随着人权思想的深入人心,人权不仅成为各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进行民主革命的思想武器,并且也由纯粹体现观念意思转变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实体权利。
人权是人须臾不可离开之物,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参照点,其对于人的价值也为全世界所认同。
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而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则是刑事诉讼中主要公权力,这些权利行使的得当与否则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利损害与否。
因此,在保障和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及理论基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不是在人权和人权保障上的一般意义上来说的,而是专指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及它所涉及的范围。
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就是国家在追究和惩罚犯罪的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之不受国家机关的肆意侵犯。
其基本内涵有三:(1)保障任何公民不因政府的非法强制而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保障个人免受无根据的或非法的刑事追究;(2)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既要保证无罪的人尽早脱离追究程序,又要使有罪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的维护;(3)保障被依法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罚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
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是指在犯罪案件侦查、审判过程中,被认定有可能是犯罪行为的主体,但尚未经过法院的判决确认。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探讨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保护措施。
一、逮捕与拘留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或拘留时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保护机制。
首先,执法人员必须向嫌疑人告知其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辩护人的权利等。
其次,嫌疑人有权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确保其能够在侦查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辩护。
此外,犯罪嫌疑人还有权请求保释待审,以减少拘留期限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
二、尊重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其人身权利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在逮捕或拘留期间,执法人员必须尊重嫌疑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保证其人权不受侵犯。
执法机关在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当注意使用合法、规范的手段,禁止使用刑讯逼供等非人道手段。
三、保障嫌疑人的知情权刑事诉讼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核心是告知。
侦查人员在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向其明确告知案件的事实、罪名以及证据,确保嫌疑人对案件有充分了解。
同时,嫌疑人还享有获取与自己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出合理的调查要求和申辩意见。
四、保护嫌疑人的辩护权利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的权利。
嫌疑人有权聘请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确保其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利。
侦查机关和法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询证等活动时,必须保证其辩护人的参与,并对其提出的合理申辩意见进行充分的考虑和回应。
五、保护嫌疑人的财产权利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也得到一定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财产追缴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嫌疑人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
同时,在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尊重其财产权利,不得非法搜查、扣押、侵占其财产。
六、保护嫌疑人的家庭权益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权益也应受到保护。
浅议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追 求 的 双 重价 值 目标 。
( ) 罪嫌疑人 、 二 犯 被告人 的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形成与发展 的 内在动力 马克斯 ・ 韦伯 曾在其《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一书中指出: 任 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推动该项事业发展和命运 的精神力量。 0
利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面临的问题也很多。 本文指 出在刑事诉讼中存在刑讯逼供 问题 , 它严 重妨碍 了对犯罪嫌疑人 、 被
告人 权 利的保 护 , 国应 从制度 和 认识 两 方面来 解 决这一 问题 。 我
关键 词 犯 罪嫌疑 人 中 图分 类号 : 9 5 D 2
一
人 权保 障
刑讯 逼供
综 观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的 发 展 史 , 是 一 部 以权 利 保 障 为 逻 辑起 点 , 就 以犯
第二, 刑讯逼供不利于实体真实。在司法实践中, 通过刑讯逼供 发现 实体真 实是有前提和条件 的, 它依赖于 两个预 设的前 提和条件。 第一、 作为刑讯逼供对 象的犯罪 嫌疑人 正是本案真正的犯罪行为人; 第二 、 犯罪嫌疑人在刑讯下所作 的口供必须是客观真 实的。 从理论上 讲, 具备 了这两个条件就有可 能发现实体真 实, 以打击犯 罪。 第三 ,刑讯逼供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 定原 则要求将 嫌疑 人、 被告人在定罪前推定为无罪 , 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 , 控辩双方居于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e An o it S
浅 义刑 事 诉
摘
罪 嫌 疑 人权 利 的 屎 护
冉 华庆 曾红珍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其 中第 l 明 确 规 定 : 若 , 6条 “ 禁 以非 法 的 方 法 收集 证 据 。 凡经 查 证 确 实属 于采 用 刑 讯 逼 供 或 严 者威 胁 、 诱 、 骗 等 非法 取 得 的 证 人 、 言 、 害 人 陈 述 、 告 人 供 引 欺 证 被 被
的今天 , 联合 国到世界各 国都在激励 和促进人 的基本权利 和 自 从
由而 不 懈 努 力 。我 国 政 府 顺 应 了 这 一 历 史 潮 流 , 着 以 人 为 本 和 本
保护人权的理念 , 已先 后 加 入 了 2 个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 于 19 1 并 9 8年
l 签 署 了《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0月 公 。在 2 0 0 4年 3月 l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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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权 概 述
“ 权” 为马克思 、 格斯 在《 意 志意识 形态 》 人 作 恩 德 中所 说 的 权
利 的最 一 般 形 式 , 指 一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的政 治 、 济 、 化 等 方 面 即 经 文
的人 身 自 由和 其 他 民 主 权 利 。近 代 以 来 , 着 人 权 观 念 的 深 人 人 随
约, 以保 证 准 确 有 效 地执 行 法 律 。 而我 国公 检 法 “ 工 负 责 , 相 配 ” 分 互 合 ” 实 际 上 是 _ 个 操 作 员 在 一 条证 明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罪 的 流 水 线 上 , 一 根 据不 同的 职 能共 同证 明 犯 罪 , 三个 机 关 扮 演 着 三 位一 体一 边 倒 这 式 的控 诉 角 色 。 因此 , 这种 模 式 下 , 检 法 三方 在 无 形 中共 同形 成 在 公 的“ 冤枉 一个 好人 , 放 过一 个 坏 人 ” 基 调 , 处 于 劣势 地 位 的犯 不 不 的 对 罪嫌 疑人 或被 告人 来说 , 人权 保障 的状 况 , 实令 人难 以想 象 。 其 着 3 强迫 自证 其 罪 。根 据 《 事诉 讼 法 》 9 、 刑 第 3条 的 规 定 , 罪 嫌 犯 疑 人 对 侦查 人 员 提 问 , 当如 实 回答 。 因此 , 就 表 明 : 我 国 , 应 这 在 犯 罪 嫌 疑 人有 如 实 陈 述 的 义 务 , 有 保 持 沉 默 或 拒 绝 陈 述 的 权 利 。 没 在“ 白从 宽 、 拒 从 严 ” 刑 事 政 策 下 , 坦 抗 的 犯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拒 绝 陈述 会 被 视 为认 罪 态 度 不 好 而 受 到 从 重 处 罚 。 为 了 可 能酌 情 减 轻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人权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
随着近代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妥善处理刑事诉讼中人权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本文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意义”、“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等方面,积极探索一条既能惩罚犯罪,又不侵犯人权的道路。
【关键词】人权;刑事诉讼;矛盾;探索一、人权概述。
“人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
近代以来,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人权不仅成为各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进行民主革命的思想武器,并且由一种纯粹体现观念意识的东西转变为了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实体权利。
1948年12年10联合国第三次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又通过了一些有关人权的公约。
加强人权保护成为大势所趋的今天,从联合国到世界各国都在激励和促进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不懈努力。
我国政府顺应了这一历史潮流,本着以人为本和保护人权的理念,已先后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并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在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
这对我国的人权保障具有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更是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指导作用二、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意义。
1、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
刑事诉讼制度被视为一个国家宪法实施的“测震仪”,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3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这之前的三部宪法及修正案中均未载入“人权”概念。
这反映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权观念不断的深入人心,我国政府对人权保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刑事诉讼中,依照宪法的要求,突出人权保障的重要地位,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促进我国人权建设和保障事业的不断向前推进。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

LegaI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箜生塾盒!!!!兰塑堕i鋈篮圈圈篓圈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沽保护王谢英摘要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
1997年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在人权保障方面初步迈出了民主文明的第一步,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民主化的诉讼结构初步确立,特别是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得到较好的体现。
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刑事诉讼,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是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的精神实质和有效载体。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护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91—02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样是他们在解决诉讼争端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权范畴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因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刑事诉讼,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是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的精神实质和有效载体。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司法保护的含义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
因为惩罚犯罪也是为了保障人权,刑事诉讼追究刑事犯罪,既是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国家救济,也是为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或从错误的追究中及时解脱出来;二是保证被告人只受公正的刑罚处罚:三是保障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犯罪行为或刑事诉讼而受到的侵害和损失的实体性权益;四是保障宪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包括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人身侮辱和侵害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等权利以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各自享有的诉讼权利;五是保障一股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非法搜查、侵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控告、申诉、检举及不受打击报复等基本权利。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10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姓名:张鑫学号: 1012001203131分校:西青电大专业:法学指导老师:黎鹏昊时间:目录内容摘要 (4)正文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5)(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5)(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 (6)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8)(一)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 (8)(二)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8)三、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9)(一)刑讯逼供问题 (9)(二)控辩双方缺少对抗性 (9)(三)强迫自证其罪 (10)(四)被害人获得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10)四、完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对策 (11)(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1)(二)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11)(三)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12)(四)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12)(五)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12)(六)强化实体与程序的并重 (13)参考文献 (15)内容摘要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
其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范围包括一切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的社会成员的群体人权,其重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人权。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于制度的不完善和立法、司法理念上的偏差。
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范围及其中心和法理基础为根本出发点,针对不同对象群体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及不足,就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缺失的原因从机制制度、执法理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主要论述了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大趋势,也是发扬诉讼民主和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向更加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作者:折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0期摘要国家建立刑事诉讼法律的主要目的就是追究犯罪活动,其一是要惩戒那些犯罪的嫌疑人,其二是要保证人权。
并且这两个方面在刑事诉讼之中都占据着同等重要的地位。
我国修订并颁布了《刑事诉讼法》,这项法律完善了刑事诉讼法律,使得我国法制建设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
所以,本篇文章主要讨论的就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民主化作者简介:折静,榆林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154依据《刑事诉讼法》的两个主要目的来看,它的突出特点就在于保障人权,即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目标就是保障人权。
至今为止,我国有关的刑事司法制度正在逐渐的改革之中,所以人们的关注点也就聚焦在一些人权保障的问题之上,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的探讨同时也是本篇文章主要讨论的重点和核心所在。
一、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制度(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根据有关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显示,不管是审判还是检查人员都不能通过一些非法的方法来进行证据的收集,而是要走依法的程序来让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罪行。
从这点可以看出,此条法律规定的增设旨在尊重人的权利,摒弃那些用非法手段来摒弃那些用非法手段来逼迫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做法,同时也不再承认通过逼供而得来的证据的法律效力。
尽管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进行审判,但是通过逼供而得到证据的现象仍然存在,这是因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侦查机关在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太过于注重嫌疑人供词的法律效力,所以所有审查工作的重点全部都在让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罪行的证词之上,甚至有的时候会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会使得案件审理极其容易出现差错。
因此,这条规定的增设一定程度上也是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但是法律仍然强调公民的沉默权,根据第118条规定显示,犯罪嫌疑人兼具沉默权以及不得强迫自正其罪的权利,所以嫌疑人就可以自行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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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刑 事 诉 讼 中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人 权 保 障
梁晓希
(中共娄底市娄星区委党校,湖南 娄底 41 7000)
摘要: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如何,反映一个国家、民族的民主、进步、文明程度。目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 过程中,人 权保障问题已引起重视并制定了一些相关法规,但仍不够完善 ,我们应 从法律规定、司法程序、司法监督等方面完善刑事诉 讼中的人权保障机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犯罪嫌疑人;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 9 文献 标识码:A 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一是建立在市 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论基础上的个人自由主义原则;二是 与现代民主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保障观念。在现代社会,个人 作为独立平等的社会主体拥有不容忍国家公权侵犯甚至要求 国家公权加以维护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即使出于保护国家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不 得侵犯 作为个 人应有 的基本 人权, 国家公权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在合理限度内依合法程序 行使,国家公权机关不仅不能肆意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还 要创造条件积极加以保护。因为即使公民涉嫌犯罪,在对其 作出有罪判决前,他所享有的基本人权仍受法律,尤其是宪 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保护,而且由于公民个人是处在刑事诉讼 这一特殊程序之中,他所对抗的是代表国家并有强制力的追 诉机关,他应被赋予各种防御权与救济权以保护自己享有的 基本权利。三是由刑事诉讼的目的所决定的,我国刑事诉讼 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促进文明的发展 和社会进步;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 正。根本目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实现,而直接目的应当以 保障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作为终极目的,这是现 代人权观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人 权的保障有:一是实体权利,如生命权、人格权等;二是 程 序性权利,即宪法和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用来保护实体性 权 利,保障司法机关依法办事的基本诉讼手段。刑事诉讼中 犯 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目的能否实现及其程度取决于程序 性权 利的有效保障 和落实 。虽然 修订后 的《 刑 事诉 讼法 》 建 立 了控辩式的庭审模式,但是刑事诉讼仍是被追诉的个人同 作 为控诉方的国家之间的抗争,由于国家司法机关拥有强大 的 权力,犯罪嫌疑人显然处于孤立无援即处于弱势,根据民 主 宪政精神,必须从程序上约束政府权力,充分保障犯罪嫌 疑
三、完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措施
为了适应国际上对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 人权保障不断完善的 趋势,结合 我国刑 事诉讼 的实际 情况, 笔者认为在时机成熟时可制定一部单行的犯罪嫌疑人 的人权 保障法以专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及其法律保 护的程 序和 式。笔者认为可以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适应我国 国 赋予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 以沉默 权。沉默 权是 指犯 罪 嫌疑人、被告人 对 司法 人员 的讯 问有 权保 持沉 默,予 以 拒 情的基础上,完善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机制。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立 法现状和司法实践
( ) 犯罪嫌疑 人的 基本 权利、义 务,包 括聘 请律 师权 利和 年 月全国人 大八 届四次 会议 修订 的《 中 华人 民 � � 辩护权利。 ( ) 被 采取强 制措施 的理由和 依据。 ( ) 侦查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与 年 《刑 事诉讼 法》 相比较, 进 终结的结果。告知的方法从实际效果上看,最好采用书面告 步很大,突出了人权保障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 权 益保障的内容,如确立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定罪权,取消免 予 起诉制度,完善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律师提前参加 诉 讼,加强犯罪嫌疑人、 被告 人 的辩 护权 保 障等 等。 利国际公约》 。 年 月,中国政府正式签署 加入 联合 国《 公民 权 利和 政治 权 年十届 人大 二次会 议通 过宪 法修 正案, 把“ 国家尊重和保障 人权 ” 写 入宪 法,标 志着 尊 重、保 障 人权已成为国家追求的基本价值、根本目标。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以下一 些 基本权利: 人身 自由、安 全的 权利。我 国宪法 规定: 公 辩 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 决 定或人民法院决 定,并由公 安机关 执行, 不受逮 捕。 门规定。 申请回避权,最后陈述权。 刑事赔偿 权。 护权。宪法及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作了 专 律师帮助权。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接受第一次讯问或 被 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要求聘 请 律师,也可以委托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单位代为聘 请。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 字的权 利。 控 告权,对于 侦查 人员 侵 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从上面可知,我国刑诉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 人权方面,无论 是 在内 容还 是在 程序、措 施 上均 有很 大 进 步,这些规定体现了刑诉法的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惩 罚 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任务并未给予同等重视,我国刑事诉 讼 模式并未真正改变纠问式色彩,执法和司法人员的人权保 障 观念比较淡薄。 余祥 林 “ 杀 妻” 案、聂 树 斌“ 强 奸 杀 人” 案,胥敬祥“ 抢劫” 案等, 年 种种 冤案 的 揭底 不难 发 现,很多冤案的形成在于我们的司法、执法人员对犯罪嫌 疑 人、被告人人权的不尊重,利用非法手段获取所需证据而 造 成的。 知的手法,只有健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告知制度,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从而更好地维护 其人权。 建立司法控制制 度。在西 方国 家对于 涉及 限制、剥 夺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等权利的强制性侦查措施,侦查机关 没有最后决定权,事先必须向中立的司法官提出申请,然后 由法官决定,以确保侦查行为的客观、公正。为了在打击犯 罪与保护公民宪法权利之间获得一种平衡,西方国家的刑事 强制措施遵循 令状 原则,对 于强 制措 施 的实 施予 以一 定限 制,同时考虑到刑事侦查之紧急性,对令状原则的例外以法 定形式作出了许多明确规定。相比之下,中国强制措施的采 取不受司法性审查,不仅 事先无 批准,事后 也不 接受审 查, 随之而来的有可能是司法腐败或公民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权 利无法保障,弥补这一缺陷的主要措施是改革现行刑事司法 体制,加强司法对侦查阶段采取强制措施的审查与控制,由 法院的审查庭作为一个中立机构对警察或检察人员采取的强 制措施发布许可令状并进行合法审查,允许在侦查阶段权益 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从而引发法院就此 事项举行专门听审,作出权威裁判,并允许上诉,充分给予 犯罪嫌疑人司法救济权。 建立侦羁分离制 度。我国的 侦查机 关实 施的刑 事拘 留、逮捕的行为与后续的羁押没有实现程序上分离,以致羁 押成为刑事拘留和逮捕的自然结果,导致了侦查羁押适用的 普遍性,而对犯罪嫌疑人的任意拘捕及超期羁押,严重侵犯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 利,因此,我国 应建立 侦羁 分离制 度。 同时,有必要降低逮捕适用条件,且只能引起短时期内的羁 押,逮捕后应当及时将逮捕者送至法官面前,由后者对是否 继续羁押,是否保释及羁押期间等问题通过开庭方式,在控 辩双方均参与情况下作出裁判。这可以保证羁押具有高于逮 捕的法定条件,从程序上防止犯罪嫌疑人受到不公正、不合 理的强制措施,同时将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羁押场所脱离 侦查机关的直接控制,交 由另一 相对独立 的行政 部门管 理, 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取得法院及行政部门的批准令方 可进行。 扩大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 的适 用范围。 我国目 前取 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过于狭小,犯罪嫌疑人在审前 阶段基本上处 于羁 押状 态。我们 应借 鉴西 各国 的保 释制 度,结合国情,在立法上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收稿日期:2 006 - 05 -1 0 作者简介:梁晓希,男,湖南娄底人,中共娄底市娄星区委党校教师,主要研究 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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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权力。不仅通过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使得国家刑事司法 � � � � 权 绝,不 能强迫自证其罪。英国在 实体层面上受到立法权的制约,从而可以保障公民免受任 � � � � 意 最早以成文法形 式予 以明 确。 则,即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 程 序,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 即 刑事诉讼法加 以 明确 规定,刑 事诉 讼法 没有 明确 赋予 的 职 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 所 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月
年《 刑 事证据 法》 中
年我 国参与 制定 的《 联
的刑事处罚,从 而 维护 公民 人权,而 且要 � � � 确 � 立程 � � 序法 定 原 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 度标准》 也 作了相 应规 定。 年 日我 国签 署加 入《 公民 权 利和 政 治权 利 国 际公 约》 , 该公约中规定“ 受刑 事追 诉的 人不 得强 迫作 不利 于自 己的 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 ” 这 就是沉 默权中 不自证 其罪的 原则。 健全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告知 制度。知 情权指 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自己在侦查阶包 括: ( ) 被指 控 的罪 名及 其 主要 事 实,主 要 证据 和 法律 依 据。
2 006 年第 4 期
�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 � .4 ,2 006
� � ( � � � 总第 � � 40 � � � 期) � � � � � � � � � A� � � � � � � � � A A A .40
文章编号:1 009 - 36 05 ( 2 006) 04 - 0048 -03
一、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基础理论
“犯罪嫌疑人” 、 “ 被告人” 是对涉嫌犯罪而 受到刑事 追 诉的人的两种称谓,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人民检察院正式向 人 民法院提起公 诉前, 有证 据证 明其 可能 实施 了某 种犯 罪 行 为,但是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还不足以确定其实施了这种 犯 罪行为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则 被 称为“ 被告人” ,前者是本文主要探讨的人权保障的 对象。 人权,指人在其所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 享 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 种权益。 《 世界 人权宣言 》 指 出: “人人完全平等的有权由 一个独 立而无 偏倚的 法庭进 行 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 出 的任何刑事指控。 ”作为 一项民 主的原则, 它是建 立在权 力 分立与制衡的基础之上的。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它既 是 权利受损害者得到救济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得到保 障 的一种有效的制度设计,又是人人应享有的一项人权,即 当 有人受到刑事指控时有权得到一个独立公正 的司法机关审理 的权利,可见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非常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