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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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或者应当享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内容非常丰富,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前者是指一些个人基本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等;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财产权、工作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

在我国,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了宪法,为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同时,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也采取了积极措施以保障人权: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朝着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完备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但是,有完善,也有不足。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现存的主要问题有:1、刑讯逼供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刑讯逼供是国际社会所严格禁止的非法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也是严禁刑讯逼供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屡禁不止,被形象地称为刑事诉讼中的一大“毒瘤”。

虽然新刑诉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并没有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这不仅仅是制度问题,也有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更新问题,真正落实人权保障工作,需要诸多方的共同努力2、律师辩护权问题。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提供的帮助,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首次询问之日,体现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中的积极的一面。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法条的贯彻落实却不尽人意。

主要表现为:会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以及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等。

浅析我国刑事人权保障

浅析我国刑事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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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4 我 国第 一次 发 布 了 《 09 月 国家 人 权 行 动计
据很有 限, 能全 面了解案件 的证据情况 , 不 造成控辩 双方信息的掌握不对称。此外 , 检察 机关如果在庭审 中出示一些没有移送的证据 ,使得辩护人措手不及。 这种状况不仅使被告人 的辩护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
法 证据 所 衍 生 的证 据 , 国没 有 相应 的规 则 。并 且 没 我
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 但这 只是
属 于法 律 帮助 的 性质 , 师 并不 具 有 辩 护 人地 位 。法 律
律并未承认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 。
( ) 师在 侦查 阶 段 不具 有 在 场 权 。在 讯 问 犯罪 2律
关派员在场 , 全程监 听, 阻止律师 了解相关 案情 ;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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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 时 问 和 次数 及 询 问 内容 ; 会 见场 所 装 设 秘 密 录 存
作的核心 目标 , 认为其他 的 目标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 个 目标 的实现 。在这种前提下 , 民的人权保障常被 公
种情况下要求犯罪嫌疑人应 当如实回答 , 显然是要求
犯 罪嫌 疑人 自证其 罪 。司法 实践 中也是 以“ 白从宽 , 坦 抗 拒从 严 ” 犯 罪 嫌 疑 人进 行政 策教 育 , 罪 嫌 疑人 、 对 犯 被告 人 的沉 默往 往 被认 为 是 “ 拒 ” 抗 。 2 据立 法不 够 完善 . 证
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操作程序 的法律规范 , 使
得非 法取 证 排除 在 实践 中很 难 发挥 作 用 ? ( ) 有证 据 展 示 制 度 。我 国刑 事诉 讼法 要 求 检 2没

浅议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浅议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第三 , 刑讯通供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将嫌疑 人 、被告人在定罪前推定为无罪 ,控诉方承担证 明责任 ,控辩双方居于 平等地位 ,法官 中立裁判 ,从而设定 了刑事诉讼三方主体 的地位 的相 互关系 ,以及嫌疑人 、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与司法权力的分工和制约 ,其 诉讼程序按客观和理性精神运作 ,公正性不言而喻 。
作者简介 冉华庆 ,法学硕士 ,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讲师 甘红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毫无疑 问 ,这与现代刑事诉讼的控辩对抗 、控审分开 、言辞证据等 基本特征相距甚远 野蛮的刑事诉讼之所 以为现代文明的刑事诉讼 所代替 ,其 内在动 力就在 于资产 阶级启蒙思想 尤其是其 中的“天赋人 权 ”等 自然权利思想 这种权利观认为 ,人生来就固有一些基本权利 , 包括生命权 、自由权 、财产权和平等权等基本人权 。这些权利是人生 而有之 的 , 刑事 司法不再是暴力的工具 , 而是 自由的保障 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不再是被追究的客体 ,而成 了刑事诉讼的主体 。
二 砚念更断 第一 ,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 。一方面应批判“程序工具主义 ”, 认识到程序不仅有发现实体真实意义上的工具价值 ,也有实现程序正 当化意义上的独立价值 另一方面应重塑刑事诉讼价值 目标体系 ,认 识到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是现代刑事诉讼追求的双重价值 目标 对 实体权益的保障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也就是要保证程序公正 。 刑事诉讼不仅应控制犯罪 ,也应保障人权 ,法本身的价值就在于正义 、 自由 、公正 、程序等 。 第二 ,正确定义犯罪嫌疑人 ,转变工作态度 。犯罪嫌疑人只是有 犯罪的嫌疑 ,但并不一定就是真正的罪犯 法律规定未经法院判决不 得认定任何人有罪 ,所以侦查人员在进行侦查活动的过程中 ,应将犯 罪嫌疑人作为无罪的人看待 对此 ,我 以为在侦查过程中可以从另一 个角度进行侦查活动 。 第三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司法工作体现 了工作人员各方面的 能力 , 而不仅是专业知识 。专业知识过硬并不等于就可 以当个好誉 察 、好法官 ,有时法制 、人权等观念显得更加重要 。所 以 ,这里所说的 素质不仅是专业上的 ,还包括对人 、对物 、对工作的态度及负有公平 、 正义和爱心 司法工作者的素质的提高 ,不仅可 以影响个案的公正 , 更重要的是对依法治国具有重大的意义 。

新刑事诉讼法下人权保障与犯罪侦查

新刑事诉讼法下人权保障与犯罪侦查

第1 条上 明确提 出了“ 尊 重和保 障人权 ” , 这 是宪 法精神 在实 用法 次讯 问或 者被采 取强制 措施之 日起 , 有 权委托 辩护 人” , 且该 法第 律 上 的首 次体现 , 它 在 中 国法 制 史上具 有 重要 的意义 。
( 三) 符 合 中 国国情
3 6条 、 第3 7 条 对侦 查阶段 辩护 律师 的权利进 行 了扩张 , 包括 : 提 供 法律帮助 、 代理 申诉控 告 、 申请 变更 强制措施 、 了解 罪名和 案件
笔者以起完善的侦查机关监督体系主要包括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为要改变这种模式关键要做到侦查重心前移把初查工作作为监督同级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督内部纪检部门对于侦侦查工作重心注重采用秘密侦查与外围证据收集相结合的侦查查部门的监督以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全面监督侦查人员是否按手段以扎实的外围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帮助犯罪照程序办理案件是否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在工作嫌疑人回忆犯罪过程从而击溃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这比漫中有损职业道德等等
战。

二、 新 刑诉 法的挑 战
( 一) 延 长刑 事拘传 时 间
《 刑诉解 释》 第1 1 5 条规 定 , “ 案情 特 别重大 、 复杂 , 需要采 取


逮捕措施 的 , 持 续时 间不得超 过二十 四小时 ” , 该条 同时规 定, “ 不
得 以连 续拘 传 的形式 变相 拘禁 被告 人 。应 当保 证被 拘传 人 的饮 食和必要 的休息 时间 。 ” 在采取 拘传这 一强制措 施 时, 法条 的设 计
《 刑事 诉讼法》 第5 0 条 规定 , “ 严禁刑 讯逼供 和 以威胁 、 引诱 、
障人 权 写入 法条 。 在 刑事 诉讼 领域 , 更 加鲜 明 的体现 了一个 国家 欺骗 以及其 他方 法 收集证 据 , 不得 强迫任 何人 证实 自己有 罪” 。 对于 个人 权 利的 尊重 。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是一个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也是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制度设立是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而刑法中的刑罚是对犯罪人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在法治国家中,如何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使其不至于任意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理所当然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问题,也因此成为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

笔者在此探讨新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内容、不足及完善,旨在对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献计献策。

标签:刑事诉讼;人权保护;人权保障保障个人利益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的逻辑起点,由此,刑事诉讼才具有民主、文明的品性。

保障刑事被诉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它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构建,主导着刑事诉讼的发展。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由诉讼目的决定的,而现代刑事诉讼是一个多元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所以完善刑事被诉人的人权保障制度,从总体上把握公众利益、被诉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的平衡。

一、新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刑诉法也已公布并将于2013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后的刑诉法加强了对于各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保障。

(一)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刑事诉讼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容易发生激烈冲突的领域,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不仅具有主动性、普遍性,而且具有强制性,公权力的行使会直接影到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作为被追诉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终处于被动、防御、受制的诉讼地位,其自由权、健康权、财产权乃至生命权随时面临被公权力限制甚至剥夺的危险,其人格、尊严、名誉等也容易受到不利影响。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1. 引言1.1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司法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其权利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对被害人基本人权的保障。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系列法定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诉权、申请取保候审权、请求调解权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和保障,可以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尊重。

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

法律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的赔偿体系,保障被害人在经济上受到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法律还应当通过加强对加害人的惩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

【内容结束】2. 正文2.1 刑事被害人的法定权利刑事被害人的法定权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依法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旨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平对待和法律保护。

刑事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包括律师代理、法律顾问等。

这保证了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有一个专业的代理人,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被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财产损失或身体伤害,他有权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这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被害人有权要求保护。

如果被害人有理由相信自己或家人可能受到危害,他可以要求法院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2.2 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是刑事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对被害人的财产、身体和其他利益的保护。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摘要: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刑法基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刑罚的严厉性,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有了很大进步,20XX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写入宪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部门的形象,亵渎了法律权威。

本文将对人权保护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如何完善人权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法宪法修正案一、我国人权保障的立法现状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

六十多年前,《世界人权宣言》中“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为联合国大会所通过;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纲领》再次重申,《世界人权宣言》是“各国人民和所有国家所争取实现的共同标准”。

中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l0月和1998年10月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强决心意味着中国也同样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反对~切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

我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一系列权利,。

这些规定为刑事司法领域保障公民人权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依据。

20XX年,“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正在与国际接轨,对人权保障的认识正在进一步深化。

二、我国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刑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既包括对被害人及广大守法公民人权的权利保障,同时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依法保障。

近年来,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两大问题:(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讯逼供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顽疾,虽然我国已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仁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但刑事诉讼法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的取证行为,在实践中仍然屡屡发生。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极探 索一条 既能 惩罚犯 罪 , 不侵 犯人 权的道 路 。 又 【 键 词】 权 ; 事 诉 讼 ; 关 人 刑 矛盾 ; 索 探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其 中第 l 明 确 规 定 : 若 , 6条 “ 禁 以非 法 的 方 法 收集 证 据 。 凡经 查 证 确 实属 于采 用 刑 讯 逼 供 或 严 者威 胁 、 诱 、 骗 等 非法 取 得 的 证 人 、 言 、 害 人 陈 述 、 告 人 供 引 欺 证 被 被
的今天 , 联合 国到世界各 国都在激励 和促进人 的基本权利 和 自 从
由而 不 懈 努 力 。我 国 政 府 顺 应 了 这 一 历 史 潮 流 , 着 以 人 为 本 和 本
保护人权的理念 , 已先 后 加 入 了 2 个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 于 19 1 并 9 8年
l 签 署 了《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0月 公 。在 2 0 0 4年 3月 l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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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权 概 述
“ 权” 为马克思 、 格斯 在《 意 志意识 形态 》 人 作 恩 德 中所 说 的 权
利 的最 一 般 形 式 , 指 一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的政 治 、 济 、 化 等 方 面 即 经 文
的人 身 自 由和 其 他 民 主 权 利 。近 代 以 来 , 着 人 权 观 念 的 深 人 人 随
约, 以保 证 准 确 有 效 地执 行 法 律 。 而我 国公 检 法 “ 工 负 责 , 相 配 ” 分 互 合 ” 实 际 上 是 _ 个 操 作 员 在 一 条证 明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罪 的 流 水 线 上 , 一 根 据不 同的 职 能共 同证 明 犯 罪 , 三个 机 关 扮 演 着 三 位一 体一 边 倒 这 式 的控 诉 角 色 。 因此 , 这种 模 式 下 , 检 法 三方 在 无 形 中共 同形 成 在 公 的“ 冤枉 一个 好人 , 放 过一 个 坏 人 ” 基 调 , 处 于 劣势 地 位 的犯 不 不 的 对 罪嫌 疑人 或被 告人 来说 , 人权 保障 的状 况 , 实令 人难 以想 象 。 其 着 3 强迫 自证 其 罪 。根 据 《 事诉 讼 法 》 9 、 刑 第 3条 的 规 定 , 罪 嫌 犯 疑 人 对 侦查 人 员 提 问 , 当如 实 回答 。 因此 , 就 表 明 : 我 国 , 应 这 在 犯 罪 嫌 疑 人有 如 实 陈 述 的 义 务 , 有 保 持 沉 默 或 拒 绝 陈 述 的 权 利 。 没 在“ 白从 宽 、 拒 从 严 ” 刑 事 政 策 下 , 坦 抗 的 犯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拒 绝 陈述 会 被 视 为认 罪 态 度 不 好 而 受 到 从 重 处 罚 。 为 了 可 能酌 情 减 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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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广播电视大学10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姓名:张鑫学号: 1012001203131分校:西青电大专业:法学指导老师:黎鹏昊时间: 2012年4月21日目录内容摘要 (4)正文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5)(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5)(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 (6)(三)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8)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9)四、参考文献 (15)内容摘要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

其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范围包括一切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的社会成员的群体人权,其重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人权。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于制度的不完善和立法、司法理念上的偏差。

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范围及其中心和法理基础为根本出发点,针对不同对象群体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及不足,就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缺失的原因从机制制度、执法理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主要论述了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大趋势,也是发扬诉讼民主和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向更加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就人的基本权利而言,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

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它民主权利。

人权问题的核心内容有二:其一是人权的范围;其二是人权的保障。

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它对人的价值已为世界各国所共识。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国家权力,这些权力如果行使不当,往往损害公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甚至造成冤假错案。

因此,在保障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①,不是在人权和人权保障的一般意义上来讲的,而是专指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及它所涉及的范围。

以“人格尊严及平等”为核心的人权涉及内容极为广泛,其中任何人在被控告时,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是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大体可概括为以下三点:1.从人权保障的主体来说,应包括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参加刑事诉讼的人。

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刑人、被害人和被①于广义.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理论观察,2006(12)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法人被告人、法人被害人以及证人。

2.从人权保障的客体来说,应指参加刑事诉讼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既有实体性权利,也包括程序性权利。

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刑人除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限制或剥夺的权利以外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一般指人身、人格、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也包括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如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

被害人受犯罪侵害的各项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被害人参加诉讼应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如控告权、参加调查、辩论权、申诉权。

以及被司法机关和人员非法侵犯的其它涉嫌公民的权利。

3.从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来说,一是保障国家惩罚犯罪的活动在法律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进行。

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侦讯、起诉、审判必须依法办事,不得非法侵犯被告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在发现有违法行为时能及时得到纠正。

二是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为被犯罪侵害的人伸张正义。

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依法得到补偿。

三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法制、实现对全社会人权保障的目的。

(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②应当说,所有刑事诉讼参与人的人权都可能遭到来自国家权力的侵害,因此,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主体应当是所有刑事诉讼参与人。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国家公诉机关追究犯罪的活动本身就包含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等大都处于②陈光忠,《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9月版。

协助司法机关证明案件事实的地位,其人权遭到非法侵犯的可能性较小。

所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是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重心的个体人权,内容是以自由权利为核心的公民基本权利。

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经过公正审判并被法院宣判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而只有首先在观念上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一个正常的公民来对待,才会真正减少乃至避免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诉讼客体,从而进行刑讯逼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权的现象。

此外,每一个普通公民都有可能基于特定的事而被卷入刑事诉讼,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此时无辜者将处于比真正罪犯更坏的境地。

司法机关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种情况。

在此意义上说,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实为保护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人权。

根据《国际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国际人权性法律文件,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的基本人权主要有:1.人身自由的权利。

2.不得被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的权利以及应当排除由酷刑逼迫作出陈述的证据效力的权利。

3.尽快接收独立的法庭公正公开审判的权利。

4.被无罪推定的权利。

5.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被告人应有沉默权。

6.自我辩护权和律师协助权。

7.要求法院保障对其有利的证人出席法庭作证的权利。

8.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

9.上诉的权利。

10.错案赔偿的权利。

上述这些权利都是国际上公认的刑事诉讼中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的具体内容。

(三)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意义1、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

刑事诉讼制度被视为一个国家宪法实施的“测震仪”,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3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这之前的三部宪法及修正案中均未载入“人权”概念。

这反映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权观念不断的深入人心,我国政府对人权保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③在刑事诉讼中,依照宪法的要求,突出人权保障的重要地位,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促进我国人权建设和保障事业的不断向前推进。

2、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构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奋斗目标所在。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多少和地位的高低,是衡量民主化程度的尺度。

④实现刑事诉讼民主化,保障人权,反对有罪推定,充公赋予公民在被告法院定罪前的无罪法律地位,让公民在与公权力对抗时,充分行使其所享有的抗辩权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是国家在行使惩罚性质的公权力时,所应当清楚认识到的权力规范。

禁止公权力滥用,遵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循序渐进③陈瑞华,《刑事诉讼法的立案技术问题》,法律援助网2005年10月。

④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

的处理刑事诉讼,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民主化。

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1.刑讯逼供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刑讯逼供是国际社会所严格禁止的非法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也是严禁刑讯逼供的。

《刑事诉讼法》第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第61条都明确禁止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但是,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屡禁不止,被形象地称为刑事诉讼中的一大“毒瘤”。

主要表现为手段残忍,多样,致人死亡,重伤率高;而受害者中既有犯罪嫌疑人,也有无辜群众。

⑤2.律师辩护权问题。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和第36条的规定,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提供的帮助,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之日,体现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中的积极的一面。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法条的贯彻落实却不尽人意。

主要表现为:会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以及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等。

另外一个阻碍律师辩护权行使的原因,是近年来有的律师行使辩护权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原因是由⑤崔海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探析[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05期于我国律师缺乏与法官、检察官进行平等沟通的条件,因而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

律师权利不能被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就更难以保障,由此造成控、辩双方的失衡,影响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3.被害人救济问题。

西方有句法律谚语说的好:“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

”被害人是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受到犯罪侵害的人。

在我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到了人身、财产甚至精神的损害,这些损害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人尤其是暴力犯罪、财产犯罪的犯罪行为人都是普遍经济能力不足,法院在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判决时,往往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而可能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判令对被告人只是“象征性”地赔偿被害人。

而即使法院充分支持被害人的赔偿请求,在实践中也难以得到执行,经济赔偿对被害人来说无异于“画饼充饥”和“望梅止渴”了。

这样导致被害人在遭受了由于犯罪而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幸,但又不能采取恢复被害人感情及对被害人进行适当经济补偿的话,便会招致犯罪被害人以及群众,对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法律的不信任感,进而削弱刑法的规制机能。

被害人获得刑事损害赔偿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此项制度对被害人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得到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法院不受理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的这种保护措施是不全面的,实践中被害人在精神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屡见不鲜,如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绑架、诬告陷害等犯罪行为,无不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遗憾的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未给予重视,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害的赔偿请求仍停留在物质层面上,它与现代法制要求—对公民个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保护应当给予同等重视是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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