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从冤假错案看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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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建议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建议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建议作者:杨瑞芳郑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6期摘要冤假错案的频频爆料,使得刑事法官内心的压力越来越大,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也越来越难。

其危害性很大,从人权保障角度来看,毁被冤者人生;从社会安定角度来看,诱发当事人上访;从司法公信角度看,降低法院公信力;从审判人员角度来看,加重法官心理负担。

其形成的原因,一是公安的办案陋习,二是检察院监督权缺位,三法院缺乏疑罪从无理念。

对冤假错案,要从坚持证据裁判意识、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排除案外因素影响、降低追求办案效率意识等四个方面来防范。

关键词冤假错案司法审判司法公信作者简介:杨瑞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郑茜,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77-02近年来被媒体爆料的冤假错案层出不穷,让人触目惊心: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案……。

一时间公众纷纷把矛头指向法院,令法院颜面尽失,公众由最初的震惊、愤怒转而不足为奇。

这是十分危险的一个信号,昭示着法院公信力受到重重冲击。

冤假错案的频频爆料,使得刑事法官内心的压力越来越大,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也越来越难。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近日撰文《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他指出我们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此语字字敲心,引人深思。

那么刑事审判法官应当吸取什么样的教训呢?从目前爆料的冤假错案本身,我们在某些方面值得总结和提升。

一、冤假错案造成的危害(一)从人权保障角度来看,毁被冤者人生冤假错案对于被冤者来说是毁灭性的,无论是佘祥林、还是赵作海,都经历过长达十余年的牢狱之灾,期间家破人散,骨肉分离,精神上的打击,肉体上的折磨使他们现在已经不能像正常人一样生活,他们原本平静幸福的生活遭受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刑事案件反思总结报告

刑事案件反思总结报告

刑事案件反思总结报告引言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我作为一名刑事执行人员,在实践中经历了许多刑事案件的侦办和办案工作。

通过这些案件的经验教训,我深刻认识到了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也反思了自身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本报告旨在总结刑事案件反思中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一、案件侦办中的困境在实际案件侦办过程中,我们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境。

以下是我在案件侦办中反思出的几个主要问题:1. 形象问题在与案件相关人员的接触中,我发现自己有时会出现过于冷漠、不够亲近的问题。

这会让受害人产生一种不信任的感觉,并可能减少他们对案件侦办的配合度。

因此,我意识到应该注重改善自己的口才和沟通能力,通过温暖的态度和专业的知识来赢得受害人的信任和合作。

2. 证据收集问题在一些案件中,我们在证据收集环节存在一些不足。

这些不足主要表现为对证据的有效保管和完整性的不重视,导致我们缺乏有力的证据来支持指控。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加强对证据收集过程的监督,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范来解决这一问题。

3. 承办案件的专业性问题部分案件中,我对相关法律、刑事诉讼程序等知识不够熟悉,导致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操作上的失误。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计划通过进一步学习和培训来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

二、借鉴和总结在反思案件侦办过程中,我发现了许多可以借鉴和总结的经验。

以下是我总结出的一些经验教训:1. 优化案件侦办流程案件的顺利侦办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

我们应该通过分析实际情况,优化和完善自己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此外,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也至关重要,互相配合和沟通,以确保侦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专业知识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应该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并积极主动地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

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才能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各类复杂案件。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作者:姬艾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9期摘要:人权保障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是刑事执行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根本要求。

随着刑事执行检察的新业务开展,对人权保障理念有必要再认识。

关键词:刑事执行人权保障检察监督一、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2012年,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事诉讼法》,刑事被执行人人权保障问题提到了新的高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损刑事被执行人人权的现象。

(一)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法律规范也对刑讯逼供的概念进一步厘清,这个问题近年来得到有效改善,但仍存在个别侦查人员以变相体罚等手段逼取口供。

究其原因,一是少数侦查人员人权观念淡漠,侦查惰性大,迷信口供,不重视其他证据的调取。

二是个别侦查机关侦查方案不科学、侦破期限过短,增大了刑讯风险。

三是看守所管理存在漏洞。

对刑事被执行人身体情况检查不认真,这也導致在检察及审判环节证据审查时,刑讯逼供相关证据灭失。

(二)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中的问题1.刑事拘留“延期至三十日”的规定存在被滥用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于羁押期限届满而仍需侦查取证的案件,即使不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也依据前条规定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2.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批捕率高、捕后轻刑多。

较常见的是故意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

这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双方未达成和解的,迫于被害人信访的压力,实践中存在够罪即捕的倾向。

而在之后的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和解的,法院往往会作出缓刑判决,这就意味着捕后轻刑。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率偏低。

作为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摘要: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刑法基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刑罚的严厉性,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有了很大进步,20XX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写入宪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部门的形象,亵渎了法律权威。

本文将对人权保护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如何完善人权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法宪法修正案一、我国人权保障的立法现状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

六十多年前,《世界人权宣言》中“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为联合国大会所通过;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纲领》再次重申,《世界人权宣言》是“各国人民和所有国家所争取实现的共同标准”。

中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l0月和1998年10月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强决心意味着中国也同样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反对~切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

我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一系列权利,。

这些规定为刑事司法领域保障公民人权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依据。

20XX年,“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正在与国际接轨,对人权保障的认识正在进一步深化。

二、我国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刑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既包括对被害人及广大守法公民人权的权利保障,同时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依法保障。

近年来,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两大问题:(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讯逼供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顽疾,虽然我国已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仁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但刑事诉讼法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的取证行为,在实践中仍然屡屡发生。

人权保护与刑事司法的法律分析

人权保护与刑事司法的法律分析

人权保护与刑事司法的法律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权保护愈发重要。

作为一个法制社会的基石,刑事司法在确保人权保护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人权保护与刑事司法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并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一、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无论是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还是生命、财产等方面的权利,都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权利的保护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人类进步和发展的前提。

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层面。

首先,人权保护能够确保公民的自由和尊严。

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没有人应该受到歧视或不公正的对待。

其次,人权保护为社会稳定和繁荣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只有在人权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人们才能够有信心和动力去开展创造性的活动。

最后,人权保护有助于建立起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追求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而人权的保护则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手段。

二、刑事司法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刑事司法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机制。

刑事司法主要通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追究责任和实施惩罚。

在这个过程中,人权的保护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议题。

首先,刑事司法保护了人的生命和安全权利。

刑法规定了对于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这种制裁不仅是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也是为了向其他潜在犯罪者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犯罪行为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其次,刑事司法保护了人的财产权利。

刑法针对破坏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给予了相应的刑罚。

这样的保护措施有助于创造一个公平的经济秩序,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再次,刑事司法保护了人的荣誉和声誉权利。

诽谤、侮辱等犯罪行为是对个人尊严和声誉的严重伤害。

刑法对此类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然而,刑事司法保护人权并非自由发展。

在运用刑事司法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治原则,严格尊重人权。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实施刑事司法时,必须确保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佘祥林冤案的刑诉制度反思

佘祥林冤案的刑诉制度反思

佘祥林冤案的刑诉制度反思近年来,佘祥林冤案的曝光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这起案件涉及到了刑诉制度中的一些弊端和不足,引发了人们对于刑事司法的反思。

本文将围绕佘祥林冤案展开讨论,探讨刑诉制度需要做出的改革与完善。

一、案件简介佘祥林是湖南省益阳市的一名普通农民。

2017年,他被控制贩卖毒品罪,虽然佘本人坚称无罪,但最终在2018年被法院以有罪判决。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存在许多疑点和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审判不公首先,这起案件中的审判过程存在明显的不公。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佘祥林的辩护律师许多次未出庭,导致佘祥林无法获得有效的辩护权利。

此外,佘祥林被警方强制带走时,没有进行普通配备的录像,导致警方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疑点。

这些都使得佘祥林在案件中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三、证据不足其次,佘祥林案中的证据不足。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主要以两名警察的证言作为佘祥林有罪的主要证据,但这两位警察的证词存在相互矛盾和不稳定的问题。

此外,法院并未对被查获的毒品进行专业鉴定,而仅依靠警方的初步鉴定就做出了有罪的判决。

这些不足使得佘祥林的案件存在诸多疑点和争议。

四、刑诉制度反思佘祥林冤案的曝光使得人们对于刑诉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反思。

首先,审判的公正和公平性是刑诉制度的核心价值,应该得到充分保障。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辩护律师等各方应该秉持中立的立场,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其次,刑诉制度应该加强对于证据的审查和鉴定。

在佘祥林案中,证据不足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应该建立完善的鉴定机构和专业的鉴定标准,对于涉及有罪判决的证据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评估。

此外,刑诉制度应该加强对于辩护律师的保障和支持。

在佘祥林案中,辩护律师的缺席导致了被告的辩护权利受到了损害。

因此,应该加强对于律师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能够得到充分的辩护权利。

最后,刑诉制度应该加强对于警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在佘祥林案中,警方的执法程序存在问题,导致了取证的瑕疵。

刑事案件法官办案心得体会

刑事案件法官办案心得体会

刑事案件法官办案心得体会刑事案件是社会治安领域的重要问题,法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既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经过一段时间的办案经验积累,我对于刑事案件处理有了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作为一名法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坚守法律原则,注重实证调查。

要始终站在法律的角度去看待案件,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分析、审理和判决。

在办案过程中,要凭借客观客观的身份,进行实证调查,尽可能地搜集、保护、呈现事实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其次,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需注重法律的适用,确保依法审理。

需要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并将其灵活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

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论和实践适用情况,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重视证据的查证和采信。

证据是法官判断案件的重要依据,需要权威、可信、准确。

因此,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对证据进行仔细查证,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并在判决时采信符合法定程序和实践经验的证据,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法官审理刑事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全面评估案件的实际情况。

刑事案件涉及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名誉权等重要权益,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法律依据、社会背景、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做出权衡和抉择。

在评估案件时,要注重跳出纸面法律的束缚,站在公理正义的立场,追求案件处理的公平和合理性。

此外,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需注重语言和沟通的方式。

审判员是被告人、辩护人、原告及其代理人之间沟通的桥梁,需要平等、和善地对待每一方当事人。

在询问、质证和讯问过程中,要注重语言的准确性、清晰性和明确性,以及客观和公正的态度,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过程。

最后,法官在刑事案件处理中,需保持廉洁自律的情操。

法律是公正和客观的,无论案件的大小,法官都应遵循法律原则,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和利益诱惑。

法官应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监督自己的行为,确保自己的决策和判决符合法律法规,并且不受外界任何诱惑和干扰,以保持自己的廉洁和专业。

冤案被澄清感悟心得体会(2篇)

冤案被澄清感悟心得体会(2篇)

第1篇在我国,冤案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冤案逐渐得到纠正。

作为一名公民,我深感欣慰。

今天,我就以自己亲身经历的一起冤案被澄清为例,谈谈我的感悟和心得体会。

一、冤案的阴影那是一个阳光明媚的午后,我正和朋友在街头散步。

突然,一辆警车呼啸而过,车上下来几位警察,将一个满头大汗的中年男子押上了警车。

据说,这位男子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被警方刑拘。

后来,我得知这位男子名叫李明(化名),是一家企业的员工。

事发当天,他与同事在工地施工时发生了争执,误伤了同事。

然而,在警方调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李明被错误地指控为故意伤害案的主谋。

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李明被刑拘,失去了自由。

这起冤案让我深感震惊。

一个无辜的人,只因一场误会,就被剥夺了自由。

这让我对我国的司法公正产生了质疑,也让我对冤案产生了深深的忧虑。

二、冤案的澄清在李明被刑拘后,他的家人和朋友开始为他奔走呼号,寻求正义。

在多方努力下,警方重新调查了这起案件,发现了一些新的线索。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最终确认李明并非故意伤害案的主谋,而是误伤同事。

在事实面前,警方承认了错误,并依法对李明进行了无罪释放。

李明和家人喜极而泣,终于等到了正义的伸张。

三、感悟与心得体会1. 坚定信念,寻求正义面对冤案,我们不能坐视不管,要坚定信念,为受害者寻求正义。

正如李明和他的家人一样,他们没有放弃,一直努力寻求真相,最终让冤案得到了澄清。

2. 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这起冤案也提醒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面对不公正待遇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关注冤案,推动司法公正冤案的存在,反映了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要关注冤案,推动司法公正,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阳光下生活。

4. 加强证据意识,提高侦查水平这起冤案的澄清,也让我们看到了我国警方在侦查工作中的不足。

我们要加强证据意识,提高侦查水平,确保案件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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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从冤假错案看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困境人权保障既是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也是刑事诉讼追求的重要价值,但由于刑事司法制度的不完善,执法人员重惩罚犯罪而轻保障人权观念的根深蒂固,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多起程度不同但性质同一的冤假错案,这些错案中一样重主观证据,一样重有罪推定,一样重刑事实体,也一样证据非法,一样事实不清,一样程序不当。

因此,应当秉承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及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从依赖口供的证明观转向重视客观证据的证明观,从有罪推定的司法观转向疑罪从无的司法观,以此来寻求法律真正的价值和法治的公平与正义。

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任务写入该法,凸显了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刑罚权滥用的侵害,使刑事追诉行为控制在正当程序内。

在公诉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犯罪表现为公民个人与国家、社会利益的冲突和对抗,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的追诉,被追诉人的弱势地位十分明显,其个体的基本权利极有可能遭受国家公权力滥用的侵害。

因此,刑事诉讼的本质决定了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是其永恒的主题。

然而,司法实践在面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既统一而又矛盾的组合体的时候,却很自然地把天平倾向了惩罚犯罪,背离了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和目的,而本次刑诉法的修改并未涉及基本原则部分,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冤假错案的产生。

一、案例回顾201X年5月18日,张高平、张辉叔侄俩从老家安徽歙县开车前往上海,途中带上了女同乡王某去杭州,次日,这名女子被发现死于野外,下身赤裸。

201X 年4月21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当年10月19日,XX 高院终审改判主犯张辉死缓、从犯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201X年3月26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致死案启动再审程序,经开庭审理,XX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当庭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这起张氏叔侄强奸致死案是继201X年赵作海案之后又一起严重的冤案。

然而,这是一起从一开始就无客观性证据直接证明两人强奸杀人的疑案。

1、全案定罪仅有口供,而无任何物证,而两人供述的作案细节多处不同;2、受害人指甲里检出的DNA混合谱带与张辉和张高平二人不符。

然而面对如此重要的疑点,司法机关却视若无睹,甚至“认定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联”,判处张高平、张辉叔侄有罪。

此冤案中,窥探出人权保障、无罪推定理念缺失的严重后果,而若想走出人权保障的困境,我们应当确立并严格遵循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制度或原则。

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任何人都不得视其为罪犯。

但在本案中,判决书上却写明,张辉的同室犯人袁连芳书面证言证实,张辉在拱墅区看守所关押期间神态自若,向他详述了强奸杀人的经历。

这一证言被法院采信,成为两被告人口供之外,整案中唯一直指张辉杀人的证言。

而袁连芳,却是公安机关安排的“耳目”。

这样的侦查方式,是侦查机关在没有确切证据时基于有罪推定理念而作出的违法侦查手段。

其次,目前刑事侦查的方式,是公安司法机关在没有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时,即抓捕犯罪嫌疑人,使其处于羁押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所作的侦查策略或模式是以行为人实施了犯罪为设想,在观念上首先把嫌疑人作为罪犯,而后收集、拼凑证据。

这种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使得公安机关的侦查不是以找出真凶,查明事实真相为目的,而是以赶紧破案,使嫌疑人迅速转变成犯罪人为目的,背离了人权保障这一诉讼价值及目的。

虽然刑诉法这一规定从涵义上彰显了无罪推定原则,但是并没有直接将这一原则写入刑诉法,是这次修法的一大缺憾,也为侦查阶段不实证据的产生及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隐患。

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X年6月,最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证据”规定,初步构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框架。

2012年修正后的刑诉法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内容,明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确立言词证据绝对排除和实物证据相对排除以及证据合法性证明规则。

本次张氏叔侄案的改判正是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了非法证据,公正了司法程序。

可以说,目前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初步建立并且逐步彰显了其重要性。

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重口供而轻证据现象依然存在,因为多年的办案经验也表明,口供是获取证据最快捷和最方便的手段。

即使公安机关知晓不得以非法方式取证以及非法证据要排除,但却基于各种因素仍然违之。

张氏叔侄案、佘祥林案以及赵作海案等近年来陆续被发现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无一不是刑讯逼供的产物,无一不是言词证据高于实物证据的产物。

实践表明,如果我们仅拔除“有毒之树”而吞食“毒树之果”,将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为吞掉“毒树之果”实际上意味着肯定和承认了毒树的存在、价值和意义,那么这势必会给栽种毒树之人带来恶性的刺激和激励。

只有将毒树和毒树之果连同抛弃,才能从根本上防止毒树的再生。

[4]因此,欲要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不仅要将收集的口供摒弃,还要将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获得的证据一并予以排除,如此方能从源头上遏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另外,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在询问时可能有诱供和指明问供嫌疑的,检察机关在提审询问时更应当做好弄清事实和监督职责,做好排除非法证据的监督审查工作。

四、坚持疑罪从无疑罪从无,即司法机关若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或无法排除证据之间存在的合理怀疑,经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应当判定被告人无罪而非疑罪从轻。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二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但在张氏叔侄案中,法院采取的态度确是疑罪从轻,就是当案件存在疑点的时侯采取一个留有余地的判决。

201X年4月21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当年10月19日,XX高院因察觉案件存在疑点,终审遂改判主犯张辉死缓、从犯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面对如此之多的疑点,司法机关既没有查明事实,也没有疑罪从无,而是作出了留有余地的判决——疑罪从轻。

诚然,这样的判决至少保全了存疑案件当事人的性命,但是面对存疑的案件,司法者应有的态度应当是宁纵不枉,而不是宁枉不纵。

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首先,疑罪从轻的观念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从定罪和量刑的逻辑关系来看,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以定罪为基础,只有当被告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有罪,量刑活动才能展开。

但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就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既然无法对被告人定罪,那么也就根本谈不上量刑的问题。

其次,疑罪从轻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相悖。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中所体现出来的一个侧重面显然是很清楚的,即罪刑法定原则侧重于不定罪和不处罚。

故而,若司法机关依旧秉承疑罪从轻理念,缺乏疑罪从无的坚定理念,依旧缺乏对证据不足案件作无罪裁判的勇气,那么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更多的冤假错案。

五、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无论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还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最直接的体现,都是人权保障的“护身符”。

在面对冤假错案发生时,可能更多的人都在指责刑事司法体制的不完善。

理念是行为的先导,制度是理念的提炼和升华,并最终规制行为。

没有背后理念的支撑,任何制度性的调整都是治标不治本的。

不管是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还是司法机关对证据不足采取的疑罪从轻的态度,归根到底仍然是公安司法人员人权理念的淡薄和缺失。

因此,我们要从思想深处(源头)树立一种正确的人权理念,来保证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价值及目的的实现。

法律应是理性且公正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刑事法律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

那么没有被确定为犯罪人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也应属于公民,也处于被保护的范围内,国家对一个非犯罪人实施的侵犯其人身权利的行为,也破坏了社会的秩序,侵犯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从这一层面上讲,国家也成为了犯罪人或者犯罪人的帮凶。

法律若置一般公民和犯罪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便失去了其应有的公平与正义,也将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基础。

对每一个公民个体来讲,司法机关错误裁判他人十几年的囚禁甚至生命的剥夺,从人权角度上来讲,是对人权的极度不负责任。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确保每一个受刑事指控者都享有公正的审判权,是司法人员最基础的责任和义务。

通常情况下,我国冤假错案得以被发现主要取决于两个偶然因素:一是真凶重现型;二是亡者归来型。

但张氏叔侄冤案的发现走的却是第三条道路,即司法机关主动纠错型。

这是一条在被害人没有复活,可能的真凶勾海峰早已于8年前被枪决的情况下,XX高院主动通过再审程序改判无罪从而使冤案得以被发现并被平反的道路。

因此,张氏叔侄案的改判具有显著的司法示范意义,它也是司法机关人员对保障人权理念的最真实地实践。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既相辅相成又互相对立,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平衡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虽说迟来的正义总比不来的正义好,但迟来的正义毕竟已经打了折扣,因为迟来的正义永远无法弥补司法失误及对无辜者造成的伤害。

因此我们必须严格遵循好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及疑罪从无的理念,切实从刑事诉讼上来保障人权,以防止此类悲剧再次发生,以此来寻求法律真正的价值和法治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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