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怀亮案件”看新刑诉法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山东省青岛市第二实验中学2020年高一物理月考试卷含解析一、选择题: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计15分.每小题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意1. 一质点做曲线运动,在运动的某一位置,它的速度方向、加速度方向以及所受合外力的方向之间的关系是()A.速度、加速度、合外力的方向有可能都相同B.加速度方向与合外力的方向一定相同C.加速度方向与速度方向一定相同D.速度方向与合外力方向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参考答案:B【考点】曲线运动.【分析】当物体所受的合力方向与速度方向在同一条直线上,物体做直线运动,不在同一条直线上,物体做曲线运动;加速度的方向与合力的方向相同.【解答】解:A、质点做曲线运动,合力的方向与速度方向一定不在同一条直线上.故A、D错误.B、根据牛顿第二定律知,加速度的方向与合力的方向一定相同.故B正确.C、物体做曲线运动,合力的方向与速度方向不同,则加速度方向与速度方向不同.故C错误.故选:B.2. 关于质点的概念,下面叙述正确的是()A、任何细小的物体都可以看作质点。
B、任何静止的物体都可以看作质点。
C、在研究某一问题时,一个物体可以视为质点,那么在研究另一个问题时,该物体也一定可视为质点。
D、一个物体可否视为质点,要看所研究问题的具体情况而定。
参考答案:D只要当物体的大小和形状对研究的问题忽略不计时就可以把物体看做质点,与物体的大小没有直接关系,D对;3. (6分)圆筒形气缸水平放置,用活塞封闭一些气体,如左图所示,这时气柱长30cm,活塞处于平衡态,现用水平力F将活塞向右拉10cm,当活塞处于平衡时,如图所示,求此时拉力F的大小。
已知大气压强P o=1.0×105Pa,不计活塞质量及摩擦,温度保持不变,活塞截面积为20cm2。
参考答案:50N4. 如图所示,劈a放在光滑的水平桌面上,斜面光滑,把b物体放在a斜面顶端由静止滑下,则在下滑过程中,a对b的弹力对b做功为W1,b对a的弹力对a做功为W2,则下列关系正确的是:()A、W1=0,W2=0B、W1≠0,W2=0C、W1=0,W2≠0D、W≠0,W2≠0参考答案:D5. L型木板P(上表面光滑)放在固定斜面上,轻质弹簧一端固定在木板上,另一端与置于木板上表面的滑块Q相连,如图所示。
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摘要: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在法律界素有”小宪法”之称。
而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当中,明确了其指导地位,不管是对我国的法治进程还是人权保障事业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此次刑诉法修改中人权保障原则不仅体现在总则当中,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当中都有体现,本文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来看人权保障原则的新刑诉法中的贯彻。
关键字: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修改2012年3月14号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可以说是继2004年人权入宪、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之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第三次飞跃,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正式写入总则当中,并将其置于第二条当中,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总任务和原则规定下来。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
考虑到刑事诉讼法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在法律界素有”小宪法”之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新刑诉法通篇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和宪法原则,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更加文明,标志着我国的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
此次修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修改后的刑诉法条文从原来的 225 条增加到 290 条,修改内容涉及面很广,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从制度和机制设计上保证了人权的实现。
此次刑诉法修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首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总则当中,从根本上确定了这一宪法原则和精神,并且做郑重宣告。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摘要:我国在2004年修改宪法时写入人权,在2012年被称为“小宪法”的刑诉法的修改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此我国的人权进入了法律保障的新时代,我国对人权的保障不再停留在观念层面,而是贯彻到法律保障的制度层面。
我国的人权主要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权的本质要求,对我国进行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在刑诉法的修改中,从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方面都有体现。
笔者以新刑诉法为框架,以司法实践为基础,对上述问题就行分析。
关键词:新刑诉法;人权保障;体现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此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诉法的总则,并在后面的多项制度中予以确认和贯彻。
这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特别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事业成果的确认。
[1]一、人权的概念西方学者认为人权是以人的资格而享有的以自由和平等为主要的基本权利,例如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等。
而我国学者认为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被社会所承认的权力的综合,人权的概念应当被定义为人作为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得到社会承认的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的总和。
我国的人权主要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近些年在范围上也在不断的扩展,总归来看,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
法治社会的根本出发点是保障人权,如何保障人权呢,就是通过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公法制度,让社会规则在这制度下运行,重视法治精神,重视私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同时限制公权力,坚决杜绝专制、强权和暴力,把人的各项权利放到首位。
在该制度下,人们有较强的法治意识,懂法守法,支持并为这一制度发挥个人力量去维护它,让这制度得到最大的发展和继续。
李怀亮案例法律意义(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李怀亮,男,1980年出生于我国某省。
2002年,李怀亮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怀亮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怀亮无罪,并将其释放。
然而,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证据规则的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意义的角度,对李怀亮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法律意义1. 司法公正李怀亮案例反映了我国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审查证据,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李怀亮被错误逮捕后,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体现了我国司法公正的原则。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司法公正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必须始终坚持。
2. 证据规则李怀亮案例对证据规则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原审法院采信的证据存在瑕疵,导致李怀亮被错误逮捕。
这警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执行证据规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充分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取证。
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李怀亮案例中,原审法院采信的证据可能存在非法取证嫌疑,导致案件审理出现偏差。
(2)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在李怀亮案例中,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严格审查,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密切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李怀亮案例中,法院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了深入分析,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准确性。
(4)证据的充分性。
证据必须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李怀亮案例中,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采信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怀亮有罪,因此改判其无罪。
3. 法律援助李怀亮案例也凸显了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怀亮因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法院为其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对弱势群体的关爱。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简述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理念的落实及完善

简述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理念的落实及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理念的落实及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权保障原则的确立:新刑事诉讼法明确将人权保障列为刑
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强调人权尊重、平等保护、合法审判等原则,使其成为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被告人权益的
保护措施,比如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加强保障;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限制条件,确保不合理取保候审的权益受到保护。
3.取证权利的加强:新刑事诉讼法加强了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
的取证权利保护,明确规定辩护人有权提出证据申请和质证,并要求有关机关必须查明事实真相,确保受案时就开展调查,及时收集证据。
4.刑讯逼供的严禁:新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进行了明确禁止,并加强了相应的监督和惩处措施,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5.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
辩护人,辩护人有权行使亲自出庭的权利,并提供了一定的费用保障,保证辩护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然而,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理念的落实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例如,新刑事诉讼法在一些具体细节
上对人权保障的规定不够明确或完善,如对被拘留人的会见权、通知权、申请权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人权侵犯的迅速反应和制止机制还需要加强;在对证据的采用和排除、审判程序的规范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确保人权的全面保障。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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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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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词 新 刑 事诉 讼法 ; 人权 ; 尊重 ; 保 障
:
引言 1 3 年 1 月 1 日起 正 式施行 新修 订 的《 中华人 民 共 在 我 国于 2 0 和 国刑事诉讼 法 》 中加人 了 尊重与 保 护人 权 的 概念 并将这 一 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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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在 具 体 的法律条 文 制定 中得到 充 分 的体 现与落实
科 学 论 坛
浅谈新 刑 事诉 讼 法 中的人 权 保 障
李龄
六 盘 水 职 业 技术 学院 社 会科 学系
: 摘 要 人 权 的 概 念 与 起 源 由 来 已 久 对 人权 的 尊重 与 保 护 的 理 论在我 国 也 经 历 了 一 段较 长 时 间 的 发 展 并 逐 渐 在 法 律 中得 到 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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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新修 订 的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刑事诉讼 法 》 中 例如 任 何 人 不得被迫 证 明 自 己 有罪 公 诉 人 要 对 证 据 来 源 及 取 证方 法 的 合法 性 负举 证 责任 不 能 证 明 证据合法 的 将采取 有利于被告 的选择 等 具 体规定 都 体 现 了对 犯罪 嫌 疑 人 ( 被告 人 ) 的人 权 进行尊 重与 保 护 新修 订 的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刑事 诉讼 法 》 的施行 对推 动 打 击 犯 罪 与公 民 保 护 人权 并 重 的作风 具 有 积 极 作 用 1 人 权 的基 本 内容 人 权 的概念 由来 已 久 经 过多 年 的 发展 又 因 不同时 期 不 同 国家 的不 同 国情 而 产 生 地 域 民族 差 异 因 此 本 论 文 将 仅 对最 为 基本 的 人权 内容进行概括 介 绍 人 权 中最基本 最重 要 的权 利 是 生 命权 政治 经 济 和 文 化 权 利 与平等权都 包括在人 权 的基本 内容 中 生 命权 是公 民 享 有 其 它一切 权 利 的基本 权 利 当生 命权 无 法 得到 尊重与 保 护 时 根 本 无 法 享 有 其 它 人 权 在 我 们对 生 命权 进 行 理 解 时 需 要 注意 在 我 国生 存权 即 既 包括人 的生 命安 全 权 又 包 括基本 生活 保 障权 的权 利 是 首要 人 权 并且 个 人 的生 存 权 是 不 能 凌 驾 于 国 家 主权之 上 的 平等 权 是 指 公 民 在政治 经 济 文化 社 会各 个方 面享 有 平等 权 利 并履行平等 义 务 的并且在人 权 体 系 中 占有 重 要 地位 的权 利 当 我 们在对平等 权 进行 理解 时 需 注 意 平 等 权 不 仅 指 公 民 享 有 权 利 的 平等 也 指 公 民 履行 义 务 的平 等 此 外 平 等 权 在 我 国还 包括 在 法律 方 面 民 族方 面 男女 地位 方 面 等诸 多 方 面的平 等 以 《世界人 权 宣 言 》 等公认 权 威 的文 件对政治 经 济权 利 进行解 释与概括就是公 民 有 直 接 或经 自由选择 之 代表 参与政事 人人享 有 公平 及 良好 的工作 条件 和 人人 有思想 信 念 及宗 教之 自由 非 依法律 不 受 限制 等诸 多权 利 当 我们对人 权 的基本 内容 整 体概念进 行理 解 时需 要 重点 注 意 一 方 面 即 人 权 是发 展着 的 人 权 在人 权 会 因 地点 而异 的同时 也 会 因 时间不 同而 发 生 变化 这 一 变换 在 整 体上是 因 时间 前进 而证 明 的 变化 是对人权 的 补充 正 如对刑事 诉讼 法 的新 编 扩大 了保 护 享 有人 权 法律 保 护 的公 民 范围 2 新刑 事 诉 讼 法 中增 设 的人 权 保 障 制 度及 其 意 义 新 刑事诉 讼 法 中增 设 的 人权 保障 制 度主要 体现 在证 据制 度 辩 护制 度 强 制 措 施 侦 查程序 审判程序 执行程序等诸 多 制度 与 环 节 中 在 证 据制 度 的 修改 中 己 有罪 原 则 与 非 法 证 据排除 原
刑事诉讼法中人权的尊重与保障问题之思考

刑事诉讼法中人权的尊重与保障问题之思考作者:聂玮来源:《商情》2013年第17期【摘要】尊重与保障人权,被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二备,这表现了我国政府对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履行。
本文通过对被害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法中人权的保障与尊重问题的分析,表明了我国刑诉法对人权问题的重视,更体现了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尊重与保障一、人权的尊重与保障的内涵“人权是人们作为人凭其自然能力而拥有道德权利,不是凭借他们所能进入任何特殊秩序或他们要遵循其确定的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拥有的权利[1]”。
法律是保障人权最普遍、最基本、最有效的形式和手段,法律部门处处体现着人权规范,人权已成为各部门法应体现的基本价值,刑事诉讼法于其中最为突出。
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就是国家在追究和惩罚犯罪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之不受国家机关的肆意侵犯。
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基本内容是公民与国家、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关系。
人权尊重与保障的基本内涵主要有三点:使我国公民不会在政府的非法强制下变成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保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活动中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保障罪犯受到合理的、人道的、公正的刑事处罚。
二、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写入刑事诉讼法的背景和原因“人权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文化权和自由权,这些权利都必须严格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侵犯[2]”。
保障人权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作为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活动的评价标准。
各方面的矛盾都存在于刑事诉讼中,而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最为突出。
由于整个刑事诉讼的整个程序总是围绕着一个问题,即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那么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是相互对立的关系,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与国家司法机关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的权利很容易就能对他们的权利进行侵犯。
新刑事诉讼法下人权保障与犯罪侦查

新刑事诉讼法下人权保障与犯罪侦查作者:杨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3期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它必会引发中国刑事司法领域思维方式的转变,这将是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变革。
笔者将从保障人权的意义出发,结合新刑诉法的修改,探讨侦查模式的转变。
关键词人权侦查权利作者简介:杨超,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05-02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法制建设上的一次重大进步,它表明我国立法者在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同时,更加关注个人的发展与保护。
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新刑事诉讼法在非法证据排除、强制措施适用、技术侦查手段、扣押冻结款物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增,给新时期的犯罪侦查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
笔者将结合新刑诉法的修改,探讨犯罪侦查工作如何面对新时期下人权保障的挑战。
一、保障人权的意义(一)符合法治精神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曾经说过:“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在法治理念中,任何法律都应该去肯定和保护人权,不得随意剥夺它。
新《刑事诉讼法》正是在以上原则的指导下,将保障人权写入法条。
在刑事诉讼领域,更加鲜明的体现了一个国家对于个人权利的尊重。
(二)符合宪法宗旨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开始关注个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并致力于人的全面发展。
在这一宪法原则的感召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第1条上明确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宪法精神在实用法律上的首次体现,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符合中国国情1954年《宪法》用了一个专章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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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怀亮案件”看新刑诉法
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随着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纳入刑事诉讼法以及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管理法治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人权保障的基本法治理念,践行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遂成为我国各级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任务。
河南李怀亮案件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于2013年4月25日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无罪的。
2001年8月,35岁的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此后的12年间,其先后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死刑、死缓,但三次判决都因证据不足而被撤销。
这起案件之所以延宕12年之久而未决,主要原因是犯罪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严重不足。
而此次依法宣判,不仅是为了解决案件久拖不决问题,更是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免受进一步的侵害。
由于本案发生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因此成为新时期深化司法改革的范例而备受关注。
不过,这一无罪判决的出现绝非偶然。
其实,从商丘赵作海冤案的果断纠正,到平顶山“天价过路费”案的再审合理改判,从“9•8”矿难案中对犯罪性质的合理界定和依法严惩,到“瘦肉精”案中宽严相济的追究刑责,近年来,河南司法机关积极贯彻宪法法治精神,强化人权保障理念,恪守刑事法治基本原则,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纠正冤假错案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纠正冤假错案的过程中,河南司法机关并没有停留在个案处理、就事论事的层面,而是进一步进行了制度问题的思索与探讨,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依法纠正赵作海冤案为契机,设立“5•9”错案警示日,通过法官座谈、专家研讨等多种形式,对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深刻反思和检讨,以期建立长效防范机制。
由此也形成了河南司法机关敢于面对社会压力,勇于接受公众监督的良好司法操守与形象。
可以说,李怀亮无罪释放一案是河南法院近年来始终坚持依法办案,践行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精神,强化落实人权保障原则的又一显著成果。
基于此,审视本案依法无罪宣判背后的法理问题,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首先,李怀亮案件的无罪判决,是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权保障原则的现实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不但在总则第2条中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把这一宪法原则明确化,而且还在分则中将其具体化,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进一步明确了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具体条件。
而李怀亮案的无罪判决正是严格执行这一规定的理性裁判。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为了严格掌握定罪标准,避免冤假错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其第53条对定罪标准之“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即:(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然而,分析本案公诉机关的指控可以发现,能够作为定罪证据使用的只有被告人前后不一致的供述和多份矛盾的证人证言,而没有其他直接的定罪证据,被告人的供述无法通过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根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仅凭这些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显然是不当的。
更为重要的是,有罪判决以“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为前提,但本案案发现场并没有发现被告人的血迹,考虑到当晚在案发现场附近的人数较多,侦查机关又未能一
一排除,这就意味着本案的定罪证据并不具有排他性,无法满足定罪所要求“犯罪事实清楚”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因而判处被告人李怀亮无罪,这完全符合新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的规定之要求,也是基于现实证据而在法律上作出的正当性选择,也维护了一个法律上应认定为“无罪的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的依法宣判,不仅不是对犯罪的放纵,反而彰显了刑事惩治的严肃和规范;不但是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和依法维护,同时也体现了对受害人负责的态度。
因此,这份无罪判决的背后,既是对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的全面落实,也是对宪法保障人权原则的一次致敬。
其次,李怀亮案件的无罪判决,是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所蕴含的现代法治精神的理性选择。
新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立法领域贯彻现代法治精神的一次全面升级。
所谓现代法治精神,在刑事诉讼中的最直接表现就是恪守无罪推定原则,以程序公正保障司法的实体公正,将司法活动纳入现代法治的轨道。
新刑事诉讼法以现代法治原则为基础,确立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规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而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无罪推定和正当程序规则。
其不仅要求证据的搜集形式要合法,而且对证据的证明力和使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以此来确保案件处理的正当性。
分析本案的裁判理由可以发现,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证据,难以满足认定犯罪成立的基本要求,而本案的依法无罪判决正是对法治精神的积极贯彻落实。
比如,公诉机关虽然提交了多份实物证据,但其中被害人衣物等证据与认定被告人涉嫌犯罪之间并不具有关联性,而被告人身上的伤痕亦不能被证明系犯罪行为所致。
就言词证据而言,不但彼此矛盾,而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难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总之,不管是从定案证据的关联性、规范性,抑或是从证据的证明力上,都无法达到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
在此情况下,只有恪守现代法治原则,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要求,宣告被告人无罪,才是正确的选择。
可以说,此次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既是刑事法治规则的要求,也是对公民人权负责的体现。
毕竟,法治规则与精神的沦丧,也就预示着任何一个人的自由、安全会随时面临公权力肆意侵害的危机。
李怀亮被羁押12年之久,这份正义判决确实姗姗来迟。
但我们仍应赞许河南省司法机关在面对公民生命利益时的
慎重,对司法理性的恪守;因为在今天的司法环境下,事先防范冤假错案与事后纠正一样都需要司法者的勇气。
当然,从法治的视角来看,李怀亮案件被宣告无罪是依法司法的内在要求,是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贯彻人权保障之宪法精神的当然选择。
作为一种“本份”之举,似乎并不具有“典范”的价值。
然而,本案所具有的示范性,正是这看似“理所应当”的司法裁判,在现实中却面临着诸多的变数。
且不说湖北佘祥林冤案、河南赵作海冤案,新近发生的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故意杀人、强奸冤案等,都暴露了原审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证据不足案件时所存在的“底气不足”的问题。
事实上,对于刑事案件尤其是可能被判处死刑和其他重刑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对被告人作无
罪处理,司法机关往往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并非都有宣告被告人无罪的魄力和勇气。
近年来,这一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并引起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
面对可能存在甚至已经发生的刑讯逼供、冤假错案、行政干预、公众质疑等,各地司法机
关应对措施各不相同,其背后既反映了对现代法治精神坚守的不同态度,也表现出对宪法人权保障原则的不同认识,更体现出潜藏在司法者心中的关于依法治国理念的各色思维。
与我国个别地方的司法机关面对冤假错案数年间不予处理,面对社会舆论的呼吁和强烈质疑时依然淡定地采取逃避、隐瞒、掩饰的消极态度不同,近年来,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代表的河南司法机关针对司法活动中的不良现象,自查自纠不掩饰,接受监督不消极,直面问题不隐瞒,以实际行动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落实党的“十八大”的法治改革精神,在推动司法改革的征途上稳步前行,值得充分肯定和赞扬。
因此,本案虽然只是近年来河南省司法机关依法司法的一件典型个案,但在全国范围内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亦极具现实参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