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及其治理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方法(一)刑事审判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础。
刑事诉讼制度机制的效能能否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所秉承的司法理念和原则。
因此,首先应当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达成共识。
《意见》第1-5条重点强调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和理念:一是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第1条)。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总则部分,体现出该原则对刑事诉讼的直接指导意义。
实践表明,只有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人权,切实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意见》第1条具体规定,要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底线标准,并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坚守这一标准。
二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第2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保障。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多是审判活动受到外界不当干扰,人民法院面对外界压力未能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在定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所致。
《意见》第2条就此规定,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实践表明,严格依法办案,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前提,丝毫不能放松。
三是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第3条)。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或者突破刑事诉讼制度规定,甚至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既有独立的价值,也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
坚持程序公正原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基础。
《意见》第3条具体规定,在审判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检察环节刑事错案防纠机制的完善分析

检察环节刑事错案防纠机制的完善分析作者:吴秉锲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5期摘要: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何防范刑事案件中产生错案,既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权利也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义务;对当前司法实务突出的几类问题,如何加强和落实检察环节错案防纠机制的完善,是树立司法公正、强化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刑事错案;防纠机制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160-01作者简介:吴秉锲(1977-),男,汉族,贵州福泉人,本科,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律师实务。
当前国家对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管理不断加强和完善,也取得相当明显效果,人民检察院也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但在实务中还存在有些突出类似问题急需解决,笔者在下文中提出一些建议供探讨,以期能对人民检察院刑事纠错工作提出一点建议和参考。
一、人民检察院不仅是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更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当前大部分社会公众都忽视宪法所规定人民检察院最基本的法律监督职能,应当加以理清和纠正,人民检察院对防范刑事案件错案的发生进行监督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
二、刑事错案不仅是指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而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且也指所有违背法律规定办理的刑事案件刑事错案的内涵必须要以有关单位是否严格遵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和办理案件为评定标准;刑事错案的外延应当包含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涉及到公、检、法、司四家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对当前刑事诉讼中的几个突出问题应加强法律监督,防范错案的产生(一)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犯罪嫌疑人符合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但公安机关未报请批准逮捕强制措施的刑事案件侦查应当加强法律监督对只要刑事立案,对犯罪嫌疑人已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超出三个月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要主动监督,并向公安机关和受害人家属出具书面监督意见;在出具书面监督意见后该公安机关未及时纠正的,可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和该公安机关所对应的纪律、监察机构出具检察建议;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依法追究有关案件承办人员刑事责任。
拯救嫌疑人法律错误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法律错误案例的纠正和反思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错误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如何拯救嫌疑人,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李某被发现死于家中,死因系被钝器击打头部。
案发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经过对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和线索排查,将嫌疑人张某抓获。
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其因与李某有债务纠纷,心生怨恨,遂将李某杀害。
二、案件审理1. 一审在一审中,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 二审二审期间,张某的上诉代理人提出以下质疑:(1)案发现场提取的凶器并非张某所持有,且现场提取的指纹与张某指纹不符。
(2)张某在侦查阶段所做供述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3)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现象。
针对上诉人的质疑,二审法院认为:(1)凶器与指纹不符,但不足以推翻张某的供述。
(2)张某供述存在矛盾,但不足以证明其无罪。
(3)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现象,但不足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错误及纠正1. 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考虑上诉人的质疑,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偏差。
(2)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上诉人的质疑未给予足够重视,导致法律错误得以维持。
2. 纠正措施(1)启动再审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对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现象进行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对一审、二审法院的法官进行警示教育,加强法治意识。
四、案例分析1. 案例启示(1)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法官的法治素养。
(2)强化证据意识,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合法、充分。
(3)加强程序监督,确保侦查、审判过程的公正、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
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9.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 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刑事错案防控与纠错机制之思考——张高平叔侄案引发的思考

谢姝 玮
( 辽 宁公 安 司法 管理 干部 学院 , 辽宁
沈阳 1 1 0 1 6 1 )
我 国刑事错案防控与纠错机制之思考
张高平叔侄案 引发 的思考
摘 要 :刑 事案 件的错案 防控 与纠错机 定 为有 罪 ” 、 “ 任何人不得被 迫自证其罪 ” 检 法 三 机关 之 间 在办 理 刑 事 案件 过 程
长期以来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了亲如兄弟般的配合关系检察官和律师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法律上形式上是平等的而实质上律师在法官心目中其地位远低于检察官检察官是代表国家向发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以实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律师法律援助除外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为被告作无罪和罪轻辩护从情感的天平上自然容易接受检察官的观点而忽视律师的观点
制, 体 现 国 家 的人 权 保 护 状 态 、 刑 事 司 法 “ 严禁 刑讯 逼供 ~无 罪推 定 ”等法 治理 中 ,形 成 了亲如兄 弟般 的配合 关 系 , 检
水 平 。 国 家 的 法 治 文 明状 态 以 及 司 法权 念 , 虽在中 国倡导 多年 , 但 它尚停 留在 理 察 官和律 师在 刑事 案件 的庭审 中 , 法 律 与 其 他 国 家权 力 的 宪法 关 系。 本 文 以 张 论上和法律上。而实施 法律 的人 , 可以说 上 、 形 式 上是 平 等 的 , 而 实 质 上律 师 在
【 作 者 简介 : 谢姝 玮( 1 9 6 4 _ _ ) , 女( 汉族 ) , 疵, 那 么检 察院在依法 起诉 、 证 据审查这 致的错案 , 所 以在 责任 追究时 , 往往是大
一
教授 、 法律硕士, 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
错 案产 生 的原 因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3.06.05•【文号】公通字[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公通字[201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今年以来,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等冤假错案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进一步提升执法为民理念、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增强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刑事执法办案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切实打牢防止冤假错案的思想基础。
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端正执法为民思想,增强法治思维。
要进一步强化依法办案意识,通过组织开展冤假错案剖析点评和“回头看”等活动,教育广大民警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绝不能因为舆论压力、领导意志、立功心切等,突破法律底线,违法违规办案。
要树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彻底摒弃“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把保证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既注重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因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充分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要从根本上转变破案定罪过于依赖“口供”的做法,坚决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尽快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到“证据定案”的转变。
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防止为了办案速度、办案效果而出现违反程序、变通程序甚至放弃程序等情形。
法律错判误判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司法公正一直被视为法治社会的基石。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法律错判误判现象仍然存在。
本案例选取一起因法律错判误判导致的冤假错案,旨在通过分析案例,揭示法律错判误判的原因、影响及对策,为我国司法公正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0年,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
受害人刘某被杀害,其女友李某被怀疑为凶手。
经侦查,警方将李某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李某供述了自己杀害刘某的经过。
然而,李某的供述存在诸多疑点,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有作案动机。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的供述真实可信,判处其无期徒刑。
李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此后,李某一直坚称自己是冤枉的。
2018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案进行再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供述存在诸多疑点,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有作案动机,遂改判李某无罪。
(二)案件特点1. 法律错判误判:李某被错误地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再审改判无罪。
2. 案件争议较大: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李某有罪,再审法院则改判李某无罪。
3. 案件影响恶劣: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对司法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三、法律错判误判的原因分析(一)证据不足1. 缺乏直接证据:李某的供述是案件的主要证据,但存在诸多疑点,无法作为定罪的直接证据。
2. 间接证据存在矛盾: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间接证据的认定存在矛盾,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
(二)侦查取证不规范1. 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现象:李某的供述是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存在虚假供述的可能。
2. 侦查取证手段不严格: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导致证据存在瑕疵。
(三)审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1. 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偏差: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
2. 审判人员对法律适用存在误解: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对法律适用存在误解,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四、法律错判误判的影响(一)损害司法公信力法律错判误判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引发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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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及其治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向权利时代,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社会主要矛盾随之发生深刻变化,这一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即表现为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美好需要,对于法治生活的美好期盼,尤其是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与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力等的矛盾,这些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改革的方式才能有效化解。
可以说,正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催生法治改革并成为其强大动力,而人权作为法治的逻辑起点与根本归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本质而言即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权利,这将使得权利在国家社会中更加神圣、更加崇高,促使依法确实保障权利成为党的执政理念与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执法、司法的核心要义。
而司法作为人权救济的最后防线,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并着重将纠正冤假错案,特别是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作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推动下,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错案得以纠正,这不仅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更引起理论界和全社会的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错案?为什么纠正错案困难重重?应当说,如何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如何防止人权特别是无辜者人权受到非法侵害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将刑事错案及其治理作为研究选题。
在反思刑事错案产生的同时,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何为错案,错案产生原因及如何有效纠正与防范错案的理解莫衷一是、不尽一致,有待梳理与统一性认识的达成。
如若缺乏充分的系统阐释,必然无法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
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
因此,在对刑事错案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科学合理的刑事错案治理之策既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实践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理论命题。
本文是对刑事错案及其治理问题的一个全面阐述,依次对“什么是刑事错案”、“刑事错案的发生有什么规律性的实践样态”、“刑事错案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治理刑事错案”等问题作出回答。
以上问题的层层递进,共同建构起本文的逻辑主线,对这些问题的详细阐述,也体现出本文论证的内在逻辑思路。
刑事错案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错误认识与错误行为,从端本正源角度出发,可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分别解读“错”与“案”,由此将刑事错案定性于刑事司法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对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违反诉讼程序以致作出错误结论而给予当事人错误处理的案件或违反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也即刑事错案可分为冤枉无辜与放纵犯罪两大类错案。
而本文基于刑事司法目标理性平衡、陈旧司法理念亟待转变与开展错案研究深入系统的综合考虑,将对刑事错案的研究限于冤枉无辜类错案,并根据其范围的不同,划分为最广义错案、广义错案、狭义错案、最狭义错案四类。
随后,基于有利于明确错案研究重心、提升研究针对性、增强研究政策性以及确保研究民意性等方面的考虑,将刑事错案实证样本范围及后续开展错案成因与错案治理研究的对象限定于狭义的刑事错案,即因事实认定存在错误而使无辜者蒙冤的案件。
本文较为新颖之处在于将2013年作为实证分析的界点,分别选取了从1997年1月1日到2013年1月1日之间纠正的100起重大刑事错案与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今纠正的50起重大刑事错案。
通过对所选取的容量相对较大的150起样本案件进行基本情况、纠正现状、赔偿追责三大方面的实践样态规律总结,能够发现2013年以后纠正的错案在纠错原因、纠错方式及纠错主动性等方面均与2013年以前纠正的错案有明显区别,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在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用长远的目光深刻反思现阶段错案产生的原因,而且能够切实反映出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法治大环境的改变对于刑事错案治理的重要影响,与时俱进的披露出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病症,由此“对症下药”,切实纠正与防范刑事错案,助推依法治国的发展方略。
在对150
起样本案件进行规律性分析的基础之上,依据认知错案产生的难易程度,可将错案生成原因划分为由浅入深的四个层级,即基础原因为证据问题,中层原因为制度运行问题,深层原因为心理偏差问题,根本原因为客观制约问题。
应当说,刑事错案的治理乃本文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创新之处,因为只有明晰如何治理刑事错案,才能在今后的刑事诉讼工作中,确保依法公正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标,给党和人民,给宪法与法律一个交代。
所以,本文提出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即将刑事错案问题放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大背景之下,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其是指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防范和救济刑事错案的实践活动及其过程。
其中,治理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而尤以国家公权力机关为核心;治理的对象是刑事错案,包括尚未发生的错案与已经发生的错案;治理的内容是防范与救济,也即事前预防与事后挽救;治理的方式是“制度”之治,因制度具有根本性,不仅可以改造人的素质,还可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所以,治理刑事错案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治
理,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以及错案一经发现,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
根据治理的范围大小,可将其划分为广义的刑事错案治理与狭义的刑事错案治理,其中前者是包含潜在错案与显在错案双重对象、救济与防范双重内涵的概念,后者则仅为潜在错案单一对象,有效防范单一内涵的概念。
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针对刑事错案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务较多集中于救济层面的实际,且因刑事错案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所涉方面众多,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阐述与论证,故本文将“治理”限定为狭义的“防范”之意,以便突出重点对刑事错案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治理研究。
而刑事错案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样包含着两大向度,即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
其中错案治理体系是由治理刑事错案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所形成的体系,错案治理能力是治理刑事错案的主体运用错案治理制度性措施防范刑事错案的能力。
就错案治理体系与错案治理能力二者的关系而言,错案治理体系是错案治理能力的前置与基础,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于执行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错案治理能力则为错案治理体系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
通过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的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之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发挥好各自在刑事错案治理系统工程中的应有作用,进一步提升侦查、检察、审判质量与水平,共同筑牢错案防范底线,并与全社会一起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
为清晰地对以上论题进行合逻辑性的层层递进式的研究,本文作绪论、上篇、下篇的结构安排。
绪论主要是对选题背景和意义、刑事错案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本文基本框架的阐述。
上篇为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分别对什么是刑事错案进行科学定性、对刑事错案实践样态进行详细描述、对刑事错案生成原因进行理论剖析。
下篇为刑事错案治理研究,此部分紧紧围绕刑事错案治理而展开,在比较研
究中西方有关于治理理论渊源与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并
将其划分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两大向度,通过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以期切实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有效保障人民权益,大力提升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