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错案及责任追究

合集下载

刑事案件法律错误(3篇)

刑事案件法律错误(3篇)

第1篇摘要:在刑事案件中,法律错误的发生不仅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还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本文旨在分析刑事案件中法律错误的发生原因、表现形式及其危害,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提高刑事案件办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涉及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重大案件,其办理结果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宁。

然而,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法律错误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因此,剖析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错误,对于提高司法水平、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案件法律错误的发生原因1. 法律规定不明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庞大,法律条文繁多,部分法律条文表述不够清晰,容易产生歧义。

这为法律错误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2. 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司法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其素质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办理质量。

部分司法人员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实践经验欠缺,导致在办理案件时出现错误。

3. 司法程序不规范司法程序不规范是导致法律错误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办理结果不公。

4. 案件证据不足或证据存在瑕疵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

若证据不足或存在瑕疵,可能导致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从而引发法律错误。

5. 利益驱动在个别案件中,司法人员可能受到外界利益的影响,导致案件办理结果不公。

三、刑事案件法律错误的表现形式1. 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可能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出现偏差,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错误。

2. 违反法定程序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违反法定程序,如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导致案件办理结果不公。

3. 证据认定错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人员可能对证据的认定出现偏差,如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判断失误等。

4. 量刑不当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出现偏差,导致刑罚过重或过轻。

5. 刑事诉讼程序违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可能违反法定程序,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导致案件办理结果不公。

关于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关于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一、调研背景在司法领域,错案是不能避免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对错案的质量也越来越严格。

因此,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错案责任追究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为了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我们进行了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调研。

二、调研目的1. 了解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基本情况;2. 分析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存在的问题;3. 探讨提高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建议。

三、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首先,我们在司法机关和学校中进行了问卷调查,获得了来自不同领域各种观点;其次,我们走进了法院和律师事务所,与专业人士进行了深入的实地交流。

四、调研结果1. 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基本情况在我们的调查中,有超过80%的受访者认为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很重要,法院和监管机关对于错案责任的严格追究是对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

2. 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存在的问题(1)责任划分模糊:错案责任的划分、交叉还需要更加清晰明确。

(2)追溯时间限制:大多数调查对象反映错案责任是否该追究应"因情因理"而定,而不是过严规定时间限制乃至完全没有限制。

(3)追究方式还存在不足:呼声最高的是要加强调查力度,未能进行深入调查或者效率不高,一些错案责任没有得到该受到的追究。

完善追究方式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3. 提高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建议(1)划分责任更明确:尽快明确错案责任追究的类别、模式、量化标准等外部要件,确立内部即法官、律师、司法行业外等责任人员更加明确的责任划分模式。

(2)加强调查力度:完善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判决等方式,加强调查力度,确保追究工作的有效性和深入性。

(3)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方式,让更多人了解错案严重性,唤醒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同时营造敢踏过“红线”的氛围。

五、总结在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实践中,应该更加注重责任划分的明确和加强调查力度。

试析对刑事错案的思考

试析对刑事错案的思考

试析对刑事错案的思考论文摘要面对人格尊严和人权的被严重践踏甚至生命的被无辜剥夺,如何减少和抑制刑事错案,着实值得国人思考。

建立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制度,能保障人权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为了避免职权的违法行使和滥用,就要改革司法诉讼制度和加大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论文关键词刑事错案沉默权责任追究呼格吉勒图案、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浙江的田伟冬、陈建阳案、河南的李怀亮案、福建的吴昌龙案、念斌案、安徽的于英生案……随着媒体的曝光,这些冤假错案逐渐浮出水面。

我们不仅思考,面对一起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为何能一路绿灯地走完了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当然不可否认,刑事错案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是不可避免的,但面对人格尊严和人权的被严重践踏甚至生命的被无辜剥夺,如何减少和抑制刑事错案,着实值得国人思考。

分析这些刑事错案的发生,都有着惊人的相似,那就是几乎无一不是遭到了残酷的刑讯逼供。

在中外法制史上,刑讯逼供现象并不鲜见,尤其古代。

但为何人类发展到了现代文明时代,刑讯逼供还依然具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但刑讯逼供却屡禁不止,我想这与司法制度的落实践行和某些侦查人员的已然行为习惯有关。

规范侦查讯问行为,抑制刑讯逼供,对减少刑事错案有着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的非法取证是导致刑事错案的罪魁祸首。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讯问的严格的法定程序,尤其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往往有些侦查人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正式讯问前就已经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的方法获取了所谓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有罪供述,然后再按法律程序走过场,使得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形同虚设。

美国早在二十世纪初就在关注刑讯逼供问题并于三十年代作了这方面的调查,如美国总统胡佛于1929年5月20曰成立了由前司法部长乔治威克沙姆任主席的“全国守法与执法专门委员会”,作了在讯问中使用的刑讯逼供及变相刑讯逼供的“疲劳审讯法”等。

余祥林案件法律分析(3篇)

余祥林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余祥林案件是我国近年来一起备受关注的重大刑事冤假错案。

2005年,湖北省宜城市农民余祥林因涉嫌杀害妻子而被判处死刑,同年被执行死刑。

然而,2007年,其妻子杨某突然出现,证明余祥林并未杀害她,而是被冤枉。

此案震惊全国,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分析(一)证据不足1.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警方仅凭杨某的陈述,就认定余祥林有罪。

然而,警方并未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余祥林杀害了杨某。

此外,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导致余祥林被迫承认有罪。

2.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院仅依据杨某的陈述和部分证人证言,就判处余祥林死刑。

然而,这些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不足以认定余祥林有罪。

(二)程序违法1. 侦查阶段: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导致余祥林被迫承认有罪。

2. 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导致被告人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

(三)法律适用不当1. 侦查阶段:警方在侦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侦查,导致证据存在瑕疵。

2. 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导致判决存在瑕疵。

三、案件启示(一)加强证据审查1. 侦查阶段: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应严格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 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严格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关联性。

(二)保障人权1. 侦查阶段: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

2. 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

(三)提高法律适用水平1. 侦查阶段: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侦查,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2. 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四、总结余祥林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刑事冤假错案,它警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加强证据审查,保障人权,提高法律适用水平。

法律专家点评刑事案件(3篇)

法律专家点评刑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概述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刑事案件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围绕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视角下的案件解读。

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甲某在街头行走时,被嫌疑人乙某无故袭击,致甲某重伤。

经调查,乙某因长期受到甲某的侮辱和挑衅,一时冲动之下,将甲某打成重伤。

二、案件分析1. 事实认定(1)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乙某故意伤害甲某,致甲某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乙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2. 法律适用(1)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乙某犯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乙某故意伤害甲某,致甲某重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案件评析(1)故意伤害罪的危害性: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中,乙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甲某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2)防卫过当的认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乙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因为其行为并非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是出于个人恩怨,故意伤害甲某。

(3)从重处罚的必要性:本案中,乙某故意伤害甲某,致甲某重伤,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三、法律专家点评1. 案件警示本案的发生,警示我们:一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治安;二是要加强对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惩犯罪分子,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错案教训总结报告范文(3篇)

错案教训总结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错案则是这最后一道防线上的漏洞。

为了深刻反思错案背后的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本报告对近年来发生的典型错案进行梳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二、错案基本情况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一些错案,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1. 事实认定错误:由于调查取证不充分、证据审查不严格等原因,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2. 法律适用错误:由于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适用不当等原因,导致案件法律适用错误。

3. 程序违法:由于违反法定程序、超期羁押等原因,导致案件程序违法。

4. 审判人员违纪违法:由于审判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原因,导致案件错判。

三、错案原因分析1. 执法观念偏差:一些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重实体轻程序,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

2. 证据收集和审查不严格:部分案件证据收集不全面,审查不严格,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3. 法律适用不当:部分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准确,导致案件法律适用错误。

4. 程序违法:部分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错判。

5. 审判人员违纪违法:部分审判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导致案件错判。

四、错案教训总结1. 强化法治观念教育: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确保执法公正。

2. 严格证据收集和审查:严格执行证据收集和审查制度,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准确。

3. 加强法律适用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适用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适用能力。

4. 完善程序规定:完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程序规定,确保案件依法进行。

5. 加强监督制约: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监督制约,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五、改进措施1. 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错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法律认识错误解析案例(3篇)

法律认识错误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律认识错误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为了提高法律认识,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本文将以一起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对法律认识错误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李某供述,其因家庭经济困难,才走上了盗窃的道路。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据此,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构成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李某不构成累犯。

理由如下:首先,李某的前罪是盗窃罪,缓刑期间未再犯罪;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属于累犯。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李某不构成累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法律认识错误解析(一)法律认识错误的定义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实际不符,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实际不符,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对法律规定的适用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适用存在误解,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3. 对法律规定的解释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存在误解,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例中法律认识错误的类型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错误,导致对李某的处罚存在偏差。

具体分析如下:1. 对累犯的理解错误:公安机关和法院认为李某构成累犯,主要依据是其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未再犯罪。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属于累犯。

因此,公安机关和法院对累犯的理解存在错误。

2. 对法律规定的适用错误:公安机关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导致对李某的处罚存在偏差。

法律适用错误案例剖析(3篇)

法律适用错误案例剖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法律适用错误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适用错误案例为切入点,对其进行分析和剖析,以期提高法律适用水平,促进司法公正。

二、案例简介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三、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2018年5月,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

经鉴定,王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赔偿了王某的医疗费用。

2.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李某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3. 法律适用错误(1)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未充分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该规定,李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且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然而,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却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2)量刑不当二审法院在改判过程中,虽然考虑了李某的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但未充分考虑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应受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二审法院的改判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导致量刑不当。

4. 案例启示(1)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法官作为国家法律适用的执行者,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浅析刑事错案及责任追究【摘要】刑事错案是随着犯罪的产生而同时存在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对其正视、认识、纠正和预防,体现出人类文明的进步,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果。

本文试图从刑事错案的概念、特征,发生原因入手,特别是刑事错案中由于主观原因导致的刑事错案,提出对其责任追究的必要性等一些浅显观点和认识。

一、刑事错案的概念㈠何为刑事错案目前对何为刑事错案的概念没有一个定论,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概念,笔者比较赞同的观点是:所谓刑事错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管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特征认定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而导致的刑事案件的追诉、审判、执行出现错误的案件。

㈡刑事错案的特点从它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它有如下特征:1.刑事错案只在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生。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有权受理刑事案件的机关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其它任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处理刑事案件,这就决定了刑事错案只能发生在刑事案件被公检法机关受理而进入刑事司法活动这一过程中。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2.刑事错案只能是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即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错误或执行错误,也即只能是在罪与非罪,此罪与被罪,重罪与轻罪,诉讼程序,执行判决等方面的错误,而不包括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有关失误。

3.定罪量刑错误,是刑事错案最终和典型的结果。

依罪行法定原则及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如果所犯的罪行和对他的处理结果不一致,很明显这便是一件错案。

二、刑事错案的产生原因客观司法实践中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都有其产生的特定原因,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导致刑事错案发生的因素也多种多样。

但具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客观原因:一类是主观原因.㈠客观原因刑事错案产生的客观原因是指导致刑事错案发生的纯外界客观存在的,而非人的意志所决定的因素。

1.刑事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

这无疑使司法机关工作量大幅度的增加,因而使刑事错案的产生可能性大大增加。

2.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低。

由于历史的原因从前进入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条件较低、较松、较宽,使得一大批没有接受过正规系统法律高等教育的人担任检察官、法官,有的甚至没有接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但是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这一现象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

不过由于客观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变化太快,新事物不断涌现,知识更新换代周期短,而造成的司法工作人员本身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也是产生冤假错案的一个原因。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㈡主观原因刑事错案产生的主观原因是指导致刑事错案发生的那些人的意志所决定的人为因素。

目前我国由于主观原因而导致的刑事错案在刑事错案发生的因素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1.司法工作人员故意制造刑事错案。

当前刑事错案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司法工作人员人员故意制造的。

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贪赃枉法,或打击报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故意制造错案,出入人罪。

2.有关人员故意制造伪证、诬告陷害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

3.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方式收集证据,其结果是必然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

例如刑讯逼供。

4.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非法操作也是一个原因。

5.因公民自己本身故意的行为导致错案的发生,如代人受过、自愿代人受罚、私了等6.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虽然我国司法与行政是互相独立的,但司法机关的人事、财政受制于当地政府,并且我国司法区域管辖、级别管辖又与行政区域相重合,由此便在客观上导致司法机关易受当地政府的干涉。

当然由于任何事物的发生是各种因素综合所产生的结果,但对于那些我们可以避免的,即人为的导致这种结果产生的行为我们却要引起相当大的关注。

三、刑事错案的责任追究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古往今来,无论是中国还是世界其它的国家,无不有刑事错案的发生,严重的刑事错案或者导致受害人终身冤狱,或者使其人头落地无可挽回或者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等,因此如何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便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现实的问题。

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人类自己也很自觉的认识到这一问题,并且比以前任何时候更有能力更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

正如恩格斯曾经指出“经过长期的常常是痛苦的经验,经历对历史材料的比较和分析,我们在这一领域中,也渐渐学会了认清我们的生产活动的间接的比较远的社会影响,因而我们就可能也去支配和调节这种影响”。

于是怎样减少和避免错案的发生,将其消极的不良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便成为历代统治者考虑的一件重要的事情。

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所措手足”。

因此针对此现象,古今都提出了一些解决的措施。

其中的一项措施就是对刑事错案制造者的责任追究,即建立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制度。

因为无论古今,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故意制造刑事错案的现象是冤假错案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㈠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在古代的发展中国古代对每一个案的审判,基本上采用两造审理主义,而且个别情况下也有诉师参与,但始终未能形成法官之外的法律职业集团,对法官形成制约。

这就导致每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全部司法审判的水平,以致于整个法制的状况,都取决与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以及司法水准,取决于法官的具体司法审判活动。

基于以上原因,如何使法官公正的审理案件,严格恪守法律规范,就成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重要问题。

对此我国古代在制度设计上则主要是实行法官责任制度。

它起源于西周,但最初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其后,有关法官责任制度就朝着具体化、规范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并逐渐形成了有关出入人罪的责任制度。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所谓出人入罪,是指司法审判官吏在审判时,判决结果偏轻或偏重的错误行为,包括出罪和入罪两个方面。

其中出罪是指有罪被判无罪或重罪被判轻罪,入罪则是指无罪被判有罪或轻罪被判重罪。

古代对于法官出入人罪的具体责任,根据法官在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而不同对待,即故意的责任,过失的责任和非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责任,这体现了一种司法的进步。

当然对于故意出人入罪的法官也使以严厉的惩处,如明律规定:凡全出入者,以全罪论;增轻作重或减重作轻的,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

封建时代通过这些制度的约束及打击,对刑事错案的减少曾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㈡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在当代的发展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一些法律制度不太健全,使一些审判人员在行使审判权力的同时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等成为可能。

一时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成为司法领域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曾经指出“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

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出现了问题,自然会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

而合议庭与独任审判员权力的扩大有利于排除对审判活动的各种干预,有利于保证审判的公正。

在这一背景下,吉林省的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试行“错案追究制”,随后浙江、福建、上海、山西等众多法院都相继建立了这一制度。

企图通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用各种惩戒手段在系统内部对法官施加压力,促使法官公正司法。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之中当然包括了对刑事错案的责任追究。

它自90年代初诞生以来,迅速在全国得到推广。

实质上是法院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机制,制约法官的随意裁判。

这一制度的初衷对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和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然而,我们也承认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也是一柄双刃剑,它的负面作用不可忽略,但却有人提出它没有从在的必要性而彻底否定它,却未免有点太绝对,以下我们来分析之。

㈢刑事错案责任追究之必要性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定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力。

笔者认为既然古今都出现了这一系列的规范和制度,就有其产生的绝对的必要性.⑴从人生命权看责任追究的必要性“人命大于天”,从这一句话不难看出人们对于人得生命的一种朴素的但却极其深刻的概括,换做另一种说法就是人的生命是极其珍贵的,不容许外来的一切权利对其构成实质的伤害,毕竟每个人只有一条生命。

死亡是每个人避免不了的结果,但他却会以不同的方式到来,有的人生老病死,自然死亡;有的人发生事故,意外死亡;有的人却含冤而去,死不瞑目。

历史上著名的冤案“窦娥冤”想必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戏目,当“血溅百炼”,“六月飞雪”,“三年大旱”真正发生的时候,这便是天怒人怨的一个真实写照。

人得生命是不可以随意剥夺的,所以一整套严格完整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对这种故意贪赃枉法草菅人命的行为必须于严惩。

我们必须承认在法律被人制定出来之前在正义就已经存在了。

如果人类社会要继续存在下去,就必须遵守法律,如果某些智能生命从另外的智能生命那里得到了利益,那么得到利益者就应该为表现出感激的心情;如果某个智能生命创造了某个智能生命,那么后者就应该继续保持其原来的依靠状态;如果一个智能生命伤害了另一个人智能生命,那么伤害者就应该得到相同伤害的报复。

⑤⑵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分析之必要性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对法的价值目的,柏拉图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

新自然法学前驱德国的拉得布鲁赫对法的价值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他认为“法律理念即价值首选在与正义,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即平等的平等对待,不平等的不平等对待”。

法的产生是以人的需要为基础的,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是社会的创造者和构成者,法是人创造出来为人而存在的,因此法的价值的主体只能是人。

作为个体的人,生存是人的第一需求,在存在之需求中生命的维持就成为了必然的需求,与之相伴的安全等也成为题中应有之义,人得生存需求直接决定了人的安全等价值期求,为达到此目的,于是法横跨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为人得生产方式服务,并由此继续或进一步满足人的需求。

因此,法律的价值目的便可以总结为:自由、平等、人权、公正、正义以及整个人类的全面自由发展。

很明显刑事错案是与法律的价值目的相违背的,因此,为了保护人的生命、维护人的安全、追求人的幸福,就像拉得布鲁赫所说的“不平等的不平等对待”,对于那些故意制造刑事错案的所有人员应诉以严厉的责任追究,以维护法律的价值。

⑶从权利约束角度分析之必要性任何国家的权利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让渡与公众的认可作为前提的,因此权利的获得与行使总是少部分人的事情,而独立存在的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独立思维和相对利益的,他们在总体上是一种背离集体和公众的倾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