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探析
《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争议问题研究》

《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争议问题研究》一、引言在刑法体系中,逃税罪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争议更是愈演愈烈。
此条款涉及到的是刑事法律的处罚原则和实施的具体标准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对税务犯罪的认定与惩处。
因此,对于这一条款的争议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刑法体系,更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二、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概述逃税罪,即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是破坏我国税收征管秩序的重要犯罪行为。
然而,对于这一罪行,我国刑法中存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该条款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对轻微逃税行为进行宽大处理,以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一条款引发了诸多争议。
三、争议焦点(一)认定标准模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在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的司法机关、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断,这无疑加剧了法律的适用难度和司法公正的质疑。
(二)法律条文与实际脱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逃税手段和方式日趋复杂化、隐蔽化。
然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并未随之更新和调整,导致法律条文与实际脱节,难以有效应对新型的逃税行为。
(三)违背税收法定原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违背了税收法定的原则。
即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如何处罚,而并非由司法机关或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裁量。
这一争议点使得该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四、建议与对策(一)明确认定标准为解决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建议司法机关和立法部门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进行明确和细化。
通过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减少自由裁量空间,确保法律的适用一致性和公正性。
(二)完善法律条文针对法律条文与实际脱节的问题,建议立法部门及时对逃税罪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订和完善。
通过增设新型逃税行为的处罚规定、加大对严重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措施,使法律条文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依法不追究原则适用哪些情形

依法不追究原则适⽤哪些情形
随着改⾰开放的不断深⼊,我国居民民事活动范围越来⼴,⼈们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要遵循⼀定原则。
在我国最新公布的民法典中,重新确⽴了调整民事关系的原则,依法不追究原则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依法不追究原则适⽤哪些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审理,或者宣告⽆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依法不追究原则包括两⽅⾯的内容: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法律规定有六种。
2.对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的处理。
(1)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中的任何⼀种情形,就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就不能追诉。
(2)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某种情形,不能⽴案,也不应当⽴案。
(3)对于在⽴案后的诉讼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某种情形的案件,应当采取措施终⽌诉讼。
实⾏依法不追究原则的意义:保障国家的追诉权能够得到统⼀正确的⾏使,防⽌扩⼤追诉范围,保障依法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不被追诉和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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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指的是,当有人因其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但是因为社会影响,该
犯罪征收双重作用,或者某种特殊情况下放弃对伦理与道德的审视,那么可以不用实施追
究法律的刑事措施。
当一个人的行为虽然侵犯了刑法,但由于某种原因,应当豁免法律惩罚,则被称为“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刑法为期望满足公众舆论的民事要求,以
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关系而准备的一种特殊偶尔制度。
一般来说,情节轻微,被告无犯罪前科,准许缓刑,主动赔偿受害人赔款,讲求教育
等情况下,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可以豁免追究受害人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路都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1.根据本法规定,情节轻微的犯罪;2.在犯罪发生后,被害人得到赔偿的犯罪;3.非法搜查获得的证据被征管机关作为证据,实施了犯罪恢复行为;4.知道犯罪事实的人利用犯罪事实发动赌赛、赌博并得利的犯罪;5.未满十八岁的犯
罪嫌疑人配合作出的涉嫌犯罪;6.被害人犯仁慈罪;7.因涉及国家秘密、市场利益或者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情形,被害人对涉嫌犯罪人不具有诉讼请求权的情形;8.其他情形下,人民法院认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见,当法律向被告报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时,其实是在把这种特殊行为,超出了合法范围而明明报应它们,这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关注,满足公众舆论对于对不采取
更严厉措施的需要。
操作上,对依法不积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仍有惩处之必要。
比如原处罚中,应当采取缓刑、缓期执行罪罚、拘役、罚款等措施,以提高受害人的正义感,并调节刑事责任和社会关注的关系。
只有当受害人有过失,也及
时得到社会的宽恕时,才能真正地实现“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免于刑事责任法律规定(3篇)

在我国,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免于刑事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免于刑事责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概述免于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不必承担刑事责任,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给予刑罚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了多种免于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1. 轻微犯罪2. 自首3. 立功4. 未成年人犯罪5.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6. 精神病人犯罪7. 重大立功8. 悔罪表现良好9. 法定从轻、减轻处罚10. 特赦二、轻微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不予刑事处罚。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但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2.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但犯罪情节轻微,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3.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但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 犯罪后虽未主动投案,但被司法机关发现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 犯罪后虽未主动投案,但被司法机关发现后,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有重大立功表现。
四、立功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2.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3. 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的;4. 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刑事诉讼中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中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
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
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
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遇有上述情形,应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在立案程序中,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如果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如果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
出现哪些情形依法不予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出现哪些情形依法不予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好多案件的受害人在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认为对方的行为明明是构成犯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却被相关的办案机关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布无罪。
很多当事人对此情况的处理很是困惑和不满,大多是在猜测对方是否走动了“关系网”。
其实很多人不知道,相关办案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决定是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对相关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反而是滥用了职权,甚至构成职务犯罪。
那存在哪些情形,是办案机关不予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呢?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张超刑辩律师团队结合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以上问题整理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注:违法不等同犯罪,因为犯罪一定是违法行为,而违法不肯定是犯罪。
若行为人的行为被肯定了是犯罪行为,只是犯罪的情节显著轻微是不符合以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可能适用从轻、减轻的处罚规定。
以上情形追对的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注: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注:以下罪名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只有被害人去相关办案机关告诉,行为人的行为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即办案机关不得未经受害人告诉而主动对行为人予以追诉:1. 侮辱、诽谤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3. 虐待罪,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4. 侵占罪。
有罪不究专项整治方案解读

有罪不究专项整治方案解读一、背景分析有罪不究是指针对一些明知有罪却不予追究责任的现象。
这种现象在社会治理中极为严重,不仅损害了公民的权益,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为了加强对有罪不究现象的打击,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有罪不究专项整治方案。
二、有罪不究专项整治方案的基本内容有罪不究专项整治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划定整治范围有罪不究专项整治方案首先需要明确整治的范围,包括哪些领域、哪些行为会被列入整治范围。
一般而言,整治范围涉及涉及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领域。
2. 规范行为标准有罪不究专项整治方案还需要规范行为标准,明确什么样的行为被认定为有罪不究,并制定具体的惩处措施。
此外,还要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有罪不究行为。
3. 强化监督检查有罪不究专项整治方案还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监督力度。
这些机构可以对各级政府和公共机构的工作进行随机抽查,确保有罪不究行为得到有效查处。
同时,还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让人民群众可以随时对有罪不究行为进行举报。
4. 加强宣传教育有罪不究专项整治方案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让人民群众了解有罪不究的危害性,提高对有罪不究行为的抵制意识。
三、有罪不究专项整治方案的解读有罪不究专项整治方案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举措,对于加强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有罪不究现象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治,可以有效地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1. 划定整治范围有罪不究专项整治方案首先需要明确定义整治的范围。
整治范围一般包括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事业单位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领域。
这些领域是社会治理中最薄弱环节,有罪不究现象时有发生。
2. 规范行为标准有罪不究专项整治方案还需要规范行为标准,明确什么样的行为被认定为有罪不究。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Adversity is an inevitable process of growth. People who can accept adversity bravely will grow stronger day byda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不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受害者自己主动撤诉的,还有就是犯罪嫌疑人取得了特赦令的,对不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处理通常就是撤销本案或者直接宣告无罪。
一、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是怎么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识犯罪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
3、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6、其它免予刑事责员的。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法院立案阶段作出不立案或者不受理。
公安或检祭侦查阶段,作出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审判阶段作出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从轻处罚的情形1、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有:(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4)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9)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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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探析【摘要】《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是关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其中的六种情形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这些却不都是刑诉法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内容。
仅从法律条文的层面对刑诉法基本原则进行分析,不但没有搞清刑诉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而且混淆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法定情形与刑法上不予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的本质差异。
因此明确界分二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诉基本原则;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事诉讼法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概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据此,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通说认为,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原则的内容包括该条中的六种情形。
那么,究竟该条中哪些情形能够作为刑事诉讼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基本原则的内容?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
基本原则。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刑事诉讼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基本属性包括:(一)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体现刑事诉讼的特有本质和规律;(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三)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在法学理论上争议原因
该基本原则的内容之所以在法学理论上出现了模糊不清,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刑法上规定了不少行为不构成犯罪和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意味着该行为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
如果刑事诉讼法把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作为刑事诉讼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内容,就会导致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上和刑事诉讼法上的重复混乱,也起不到其作为原则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第二,在这里,我们还必须正确区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律原则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
它既可以体现在一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也可以体现在具体某一条刑事诉讼法律规范,还可以体现在某一条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某一段、某一项。
总而言之,《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的六种情形是刑事诉讼终止等的法定条件,它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综合。
把两者统统放在《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一方面是立法技术的需要,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为司法机关提供指导。
然而,遗憾的是,这样的规定却带来了对另一个理论的长
期模糊不清。
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需考虑的问题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基本属性,笔者认为:体现刑法的本质和规律的法律规范是刑法的相应基本原则的内容,体现刑事诉讼的本质和规律的法律规范是刑事诉讼的相应基本原则的内容。
据此,要把握刑事诉讼法中这一基本原则,必须考虑下列问题: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必须以刑法上的负刑事责任为前提。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法。
刑法原则体现了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和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作为刑事诉讼原则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必须是在刑诉中产生。
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须排除刑法规定。
若这里的法定情形不排除刑法规定,那么根据刑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还有很多,因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还应当把正当防卫等等情形包括进来。
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在刑事诉讼法上规定具有必要性。
综上所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要成为刑事诉讼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内容,必须体现:一、根据刑法,存在刑事责任;
二、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根据法学理论、刑法理论或刑事政策等,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可能、没必要;四、刑事诉讼法对这些情形予以明确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刑事诉讼法中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探
析
那么,究竟哪些情形是该基本原则的内容呢?结合前文分析以下些情形:1、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溯时效的;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5、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其它法律特别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上述情形中,1、2、4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是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前面的论述,刑事诉讼原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必须以刑法上的负刑事责任为前提。
5、6条刑法上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是存在刑事责任的,但是根据法学理论或者实际情况又不能够追究或不必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刑事诉讼法对此不作相应规定,刑事诉讼不能进行。
从刑法上看,7所指向的内容根据刑法也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为了实现某一时期的刑事政策,刑事诉讼法也应作相应的规定。
这些规则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本质和规律,从而形成了一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法定情形:(一)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三)其他法律规定免予
追究任刑事责。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商务印书馆,2001.
[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卓泽渊.法学导论[m].法律出版社,2003.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