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冤案的危害及对策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方法(一)刑事审判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础。
刑事诉讼制度机制的效能能否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所秉承的司法理念和原则。
因此,首先应当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达成共识。
《意见》第1-5条重点强调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和理念:一是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第1条)。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总则部分,体现出该原则对刑事诉讼的直接指导意义。
实践表明,只有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人权,切实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意见》第1条具体规定,要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底线标准,并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坚守这一标准。
二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第2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保障。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多是审判活动受到外界不当干扰,人民法院面对外界压力未能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在定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所致。
《意见》第2条就此规定,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实践表明,严格依法办案,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前提,丝毫不能放松。
三是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第3条)。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或者突破刑事诉讼制度规定,甚至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既有独立的价值,也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
坚持程序公正原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基础。
《意见》第3条具体规定,在审判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建议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建议作者:杨瑞芳郑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6期摘要冤假错案的频频爆料,使得刑事法官内心的压力越来越大,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也越来越难。
其危害性很大,从人权保障角度来看,毁被冤者人生;从社会安定角度来看,诱发当事人上访;从司法公信角度看,降低法院公信力;从审判人员角度来看,加重法官心理负担。
其形成的原因,一是公安的办案陋习,二是检察院监督权缺位,三法院缺乏疑罪从无理念。
对冤假错案,要从坚持证据裁判意识、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排除案外因素影响、降低追求办案效率意识等四个方面来防范。
关键词冤假错案司法审判司法公信作者简介:杨瑞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郑茜,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77-02近年来被媒体爆料的冤假错案层出不穷,让人触目惊心: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案……。
一时间公众纷纷把矛头指向法院,令法院颜面尽失,公众由最初的震惊、愤怒转而不足为奇。
这是十分危险的一个信号,昭示着法院公信力受到重重冲击。
冤假错案的频频爆料,使得刑事法官内心的压力越来越大,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也越来越难。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近日撰文《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他指出我们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此语字字敲心,引人深思。
那么刑事审判法官应当吸取什么样的教训呢?从目前爆料的冤假错案本身,我们在某些方面值得总结和提升。
一、冤假错案造成的危害(一)从人权保障角度来看,毁被冤者人生冤假错案对于被冤者来说是毁灭性的,无论是佘祥林、还是赵作海,都经历过长达十余年的牢狱之灾,期间家破人散,骨肉分离,精神上的打击,肉体上的折磨使他们现在已经不能像正常人一样生活,他们原本平静幸福的生活遭受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了多起重大冤假错案。
这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使司法公正在人们心中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刑事错案长期以来都是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的难以避免的难题,能有效适当控制刑事冤假错案会成为直接影响司法机制有序运行的关键因素。
刑事错案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危害,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不容置疑的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中,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解读原因及提出预防对策。
标签:刑事错案;成因;预防对策由于刑事错案本身所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且其出发点有可能不同,导致最终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
所以在我国,刑事错案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本文将针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和预防对策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刑事错案的主要成因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小觑的,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刑事错案的分析,可以找到以下几点共性,追根溯源,主要还是制度、立法以及司法环境三方面。
(一)司法体制存在缺陷伴随着案件真相的浮出水面,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也暴露在公众面前,如:1.部分司法人员素质较低:观念落后,能力不足刑事诉讼就很难避免不受司法工作人员观念与认知的影响。
诚然我国刑事立法中有无罪推定,但历史经验证明,执法者观念中还是有被告人就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看法,很容易把被立案侦查的人视为罪犯。
这种观念扎根在有些司法人员的思维中,使他们更重视有罪推定的应用,在这种思想的耳濡目染下,司法实践间接地被干预,进而导致错案的产生。
有数据显示,我国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其中从正统法学专业毕业的人员仅占很少的比例,而未从法学专业毕业,工作后能再接受系统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也是非常之少。
把案件交给这些可以说不是很专业的人来办理,其风险不言而喻。
2.司法决策行政化司法决策行政化,主要是指审判和检察过程的行政化,即法院和检察院内部案件处理决定的作出受到了行政体制运作模式的干扰。
冤假错案_精品文档

冤假错案1. 引言冤假错案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发生的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错误判决或冤案。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无尽的痛苦。
本文将重点讨论冤假错案的成因、影响以及预防和纠正的措施。
2. 成因分析冤假错案产生的成因复杂多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2.1 司法体制问题司法体制是冤假错案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系列环节,如侦查、审判、执行等,都需要各部门的合作和协调。
对于一些地方来说,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可能导致刑事案件的处理不公正。
此外,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会影响判决的结果。
2.2 证据问题冤假错案往往与证据问题密切相关。
证据的收集、保管和鉴定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造假、篡改等问题,都可能导致案件判决错误。
此外,科技手段的进步也给证据的真实性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图片、声音等可以被篡改。
因此,完善证据收集和鉴定体制,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对于预防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2.3 律师问题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了重要的辩护和代理作用,但是若律师不负责、不尽职,或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行事,可能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正。
因此,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对于减少冤假错案具有积极的作用。
3. 影响冤假错案的发生对相关各方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3.1 被害人及家属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是冤案的受害人及其家属。
他们将经历长期的心理痛苦和经济损失。
对于冤案的受害人来说,失去自由和名誉的打击是不可估量的。
3.2 社会公信力冤假错案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让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
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3 法治建设冤假错案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社会的法治环境。
法治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冤假错案的发生将对法治体系和法治意识产生负面影响。
4. 预防和纠正针对冤假错案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预防和纠正:4.1 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完善司法体制,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减少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确保司法公正。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第26期126㊀㊀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张雨萌(南京市第一中学(高中),江苏南京210000)摘㊀要: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司法体系也日趋完善.然而,我国的司法活动中仍是产生了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的产生,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反响巨大.冤假错案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因素,阻碍了民众法治意识的提升.这些现象,都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审判,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民的最后一道希望.对于冤假错案建立完善的预防机制是当今社会的一种必然选择.关键词:冤假错案;错案成因;预防机制中图分类号:D 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 o i :10.19311/j.c n k i .1672G3198.2018.26.0601㊀我国冤假错案概述1.1㊀冤假错案的概念冤假错案,指的是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相符,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刑事案件.其中冤案指将无辜者判为有罪,存在冤屈情况的案件;假案指虚假,不存在,无中生有的案件;错案指量刑过轻或过重,与案件实际情况不符或程序不合法的案件.总而言之,冤假错案是指因为程序上的错误或人为因素,导致判断与判决出现错误的案件.其本质是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1.2㊀冤假错案的危害冤假错案对于个人而言,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从审判前的调查(甚至存在刑讯逼供)开始,到审判后的牢狱之灾,再到出狱后的社会评价低,缺少赖以生存的一技之长,被社会所抛弃.这整个过程中,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极大程度上受到了侵犯,并且其承受的巨大的身体上的折磨㊁心理上的压力也是不可估量的.与此同时,冤假错案同样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不可逆转的巨大打击家庭的顶梁柱倒塌,就此土崩瓦解,频频上访无果者大有人在.冤假错案对社会的影响来看,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巨大.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法律权威㊁道德底线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对于法律的不良认知,可以说是使法律趋近于形同虚设,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从而在方方面面动摇了社会的稳定.冤假错案的存在,极大地践踏了司法公正,威胁到社会公平正义.1.3㊀冤假错案的现状和特点不论是在中国还是海外,冤假错案这一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在科技迅猛发展,高度信息化的今天,有关冤假错案的各种信息通过网络等多种途径传播,致使其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旱见.较为著名的冤假错案有中国的呼格吉勒图案㊁浙江张氏叔侄案㊁佘祥林案和外国的埃尔金斯案㊁迈克尔 格林案等.就中国的冤假错案而言,总的来说,呈现出几个特点.一是当事人普遍社会地位不高,文化程度较低,以农民为主.二是犯罪性质相对严重和恶劣,量刑大都较重.三是熟人作案概率大,大多数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社会关系.四是法院宣告无罪的人数极少,无罪宣告率极低.令人惊讶的是,很多冤假错案都经过了二审,但是为了维持司法的权威性,法官常常对一审判案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的纠正保持谨慎的态度,无罪宣判则更是少之又少,从而导致了错误的最终判决.2㊀我国冤假错案形成原因分析2.1㊀非法证据未能排除对于司法审判而言,刑事证据在其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案件中,刑事证据一般决定了司法人员对案件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判.在证据一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证据适用规则的科学合理与否及其适用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差距.非法证据,指非法证据是指取证主体㊁程序不合法或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合法的证据材料.即 禁止的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为非法证据. 在研究冤假错案案例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案例中普遍存在非法证据影响审判的现象.非法证据主要来自于刑讯逼供和虚假的证据采集与鉴定意见.出于 命案必破 和 重口供,轻证据 的司法理念,再加上刑讯逼供在中国漫长悠久的历史给刑讯逼供提供了赖以滋生的肥沃土壤,刑讯逼供早已成为司法机关所得到的非法证据的主要来源之一.我国«宪法»第37-40条规定了公民自由权㊁人身权㊁住宅权神圣不受非法侵犯的宪法原则.«刑诉法»也规定了 严禁刑讯逼供. 然而,刑讯逼供所造成的冤假错案仍然是屡见不鲜.同时,刑侦技术的落后和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法律意识的缺乏,导致了刑事证据存在虚假证据㊁错误证据,也引发了冤假错案的产生.2.2㊀审判组织不独立司法独立作为一项被现代化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法律原则,始于资本主义 三权分立 学说,该理论的提出对法治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刑诉过程中,公㊁检㊁法三大机关(即公安㊁人民检察院㊁人民法院)应当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可是,在实际中,三大机关之间往往是配合有余,制约和监督对抗不足.三大机关常为了防止疑难案件审判时间过长,工作进度受影响,从而在对案件的审判存在分歧时,相互之间进行 协调 ,由此更快地得到审判结果.这对于被告人一方而言毫无疑问是不利且不公平的.如此办案方式下,三大机关往往侧重于满足控诉方的诉求,导致被告方弱势,更容易使无辜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同时,三大机关的办案过程常常受到地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第26期127㊀方政法委㊁地方政府等部门的干预.这也极大程度上助长了冤假错案的产生.公㊁检㊁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办案程序的独立性.其中 独立性 要求保持三大机关相互之间的独立㊁三大机关与政府部门间的独立,以及三大机关与其他个人或集体之间的独立.可以说,审判组织的独立对于维护案件审判的正确和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㊀域外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研究3.1㊀英国冤假错案预防机制在英国,刑事冤假错案的致错原因除了司法理念固化㊁司法人员违规办案㊁司法体系漏洞之外,通常被认为与 错误定罪 和 审判不公 有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英国政府提出设置专职机构来审查法院的相关行为.英国高等法院专门设立了一个机构来审查法院是否存在上述现象.并以此来审查和处理刑事法院和治安法院审判后上诉的案件,督促法院审判时要坚持中立原则.其次,英国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避免刑讯逼供等情况的出现,出台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以规范警察的办案行为,制约警察的权力,防止警察权力的滥用.同时,该法律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合法的沉默权,使得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两者间原本不平衡的权力变得更加合理.3.2㊀美国冤假错案预防机制众所周知,美国在世界范围内属于法制体系相对健全和发达的国家之一.面对冤假错案,美国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美国针对其国内较多出现的导致冤假错案的证据瑕疵问题,除了完善司法审查机制等常见手段外,充分发挥了科技优势.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利用D N A 鉴定技术.2004年通过的«无辜者保护法»,将D N A 检测作为办案过程中重要的科技手段之一.此外,在美国的民间社会层面,高校法律人士和公援律师也相当活跃,开展了 洗冤工程 等活动,对于冤假错案的解决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最后,美国政府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程度相当高,甚至高过对实体正义的重视.如果说实体正义影响了每一个案的公正与否,那么程序正义则是关系到整个司法体系是否公平公正.某种程度上,美国司法体系对程序正义的重视正是其法律体制相对健全和发达的体现之一.对于我国的司法部门来说,这一点恰恰是我们所严重缺乏的,需要我们从中学习.4㊀我国预防冤假错案对策分析4.1㊀完善证据制度完善证据制度,首当其冲的,应当是严厉打击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作为办案人员非法获取证据的一种审讯手段,在重大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并不罕见,在冤假错案中更是屡见不鲜,其危害性不言而喻.我们可以从完善法律和提高基层办案人员素质两个方面来打击刑讯逼供.从完善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考虑对刑讯逼供案件降低立案标准,并提高量刑力度.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常出现刑讯逼供行为达不到立案标准,或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从轻处罚的现象.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已经规定的制度能否被严格执行决定了该制度实施的效果.倘若现有制度可以被严格的执行,则可以有效地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问题则在于现有制度在现实实践中被肆意违反,刑事错案的发生就无法避免,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则无法保障.这就需要我们严格按照刑法的要求,认真严格地审案和量刑,充分发挥法律的制裁和威慑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培训基层办案人员,进一步对严禁刑讯逼供的要求加以明确;同时对刑讯逼供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从而将冤假错案扼杀在侦查阶段.再者,必须改变司法过程中的证据观念,提高证据意识.其中包括给予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和明确无罪推定原则,摒弃 重口供,轻证据 的司法理念.当下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仍常出现重视有罪证据,轻视无罪证据;重视口供证据,轻视其他事实证据的情况.这往往导致证据的不全面㊁不客观.我们必须对这种现象加以整治.4.2㊀确保审判权独立行使审判组织不独立,导致刑诉过程中审判权无法独立行使,从而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危害显而易见,我们需要采取各种方法来确保审判权独立行使.在这个问题上,本文认为首先应当对目前 三机关 联合办案的制度适当进行调整,明确各自职责,减少 三机关 之间的协调环节,以加大其相互制约的作用.如要求检察院方面把工作的重点放在监督司法公平公正㊁确保政治方向正确以及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的问题上,禁止其干涉司法过程.此外,保证司法机关的财政独立是十分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中,正是司法机关存在财政不独立,需要政府部门拨款的情况,才使政府部门得以对某些个案施加压力,从而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猖獗等不良现象.因此,要确保审判权独立行使,确保司法财政独立也是重要环节之一.5㊀总结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完善法律制度,健全法律体系已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诉求.当下,冤假错案作为我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之一,需要我们积极采取措施来应对和解决.司法的公平公正,可以说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冤假错案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使得社会少了应有的公平与正义,对整个社会有不可估量的消极影响.当然,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打击冤假错案,建设法制体系的方面,我国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应当立足于现状,对每一个案决不姑息,对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利益,维持社会正义.参考文献[1]刘品新.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M ].北京:法制出版社,2009.[2]程荣斌.运用证据错误问题研究[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2).[3]刘品新.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4]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5]谭世贵.中国司法制度[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5.[6]何家弘,何然.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 实证研究与经济分析[J ].政法论坛,2008,(2).。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建议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建议作者:江春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3期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逐步发展,信息渠道日益丰富,很多冤假错案渐渐浮出水面,频频被媒体曝光,令司法工作者和社会大众先是一惊,后是一疑。
惊的是这些案件竟然办的如此草率荒唐,伤害无辜生命;疑的是这些冤狱是如何炼成的?冤假错案造成的危害巨大、影响恶劣,从证据运用角度出发来探究防范冤假错案的有效机制乃重要命题。
关键词:冤假错案;危害;证据运用;防范建议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128-02作者简介:江春(1990-),女,安徽安庆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13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一、冤假错案的危害巨大(一)有违“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被冤者一生尽毁内蒙古强奸一案错判后,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结束了年轻的生命,其父母也是失去了唯一的孩子,悲痛之情可想而知。
如果不是真凶出现,呼格吉勒图的冤情不知还要尘封多久。
佘祥林、赵作海等人虽然没有被执行死刑,但是长达十余年的牢狱之灾对于正值壮年的人来说,其毁灭性程度亦是极深。
妻离子散、骨肉分离,被冤者遭受了精神与肉体的双重打击。
这些已经平反的冤案得到昭雪,那么还有多少冤假错案是尚未被发现的呢?那些被冤者已经或者正在遭受着肉体的折磨、精神的压抑,令人想起不战而栗。
(二)有违“法律维护公平正义”宗旨,司法公信力大幅减弱据不完全数据统计,目前网络上已经曝光的冤假错案共二十余起。
一件件的冤案、错案就像一颗颗定时炸弹不定时地出现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上,刺激公众的神经。
可是,在普通民众的眼里,当他们知道冤假错案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法院判错了!当冤假错案被证实以后,法院便会被推到风口浪尖,接受公众的指责。
这样一来,司法系统的权威和公信力会大幅度降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在公众心里也会大打折扣。
(三)有违“和谐社会”理念,不稳定因素逐渐滋生冤假错案一旦发生,被冤者以及被冤者的家属为了鸣冤,便会不断申诉、上访。
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2016年7⽉8⽇中国近年来刑事冤案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讨论背景•佘祥林案:1994年1⽉2⽇,佘妻张在⽟失踪,张的家⼈怀疑张在⽟被丈夫杀害。
佘祥林因涉嫌杀⼈被批捕,最终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佘妻张在⽟突然从⼭东回到京⼭。
京⼭县⼈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罪。
•赵作海案:2010年5⽉9⽇,“杀害”同村⼈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罪释放。
•浙江叔侄冤案:张辉、张⾼平系叔侄关系,因涉及2003年发⽣在杭州的⼀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死刑、缓期⼆年执⾏和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浙江省⾼级⼈民法院依法再审此案,宣告张辉、张⾼平⽆罪。
•内蒙古呼格案:1996年4⽉9⽇,内蒙古⾃治区呼和浩特市⽑纺⼚年仅18周岁的职⼯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起奸杀案凶⼿。
案发仅仅62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即执⾏。
2005年,真正凶⼿落⽹并交待犯罪事实。
2014年,内蒙古⾃治区⾼级⼈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呼格吉勒图⽆罪。
因为刑事冤案,很多⽆辜的⼈的⽣活受到了沉重的打击,甚⾄失去了⽣命。
刑事冤案不仅对公民的⽣命、⾃由和财产造成了威胁,还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性。
在这⼀桩桩惨剧之后,我们更应该反思这些悲剧发⽣的原因,并且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
⼆.刑事冤案的成因不难发现,在这些刑事冤案中都存在刑讯逼供现象。
刑讯逼供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直接原因。
在赵作海案中,审讯⼈员为了尽快破案,采⽤不让赵作海吃饭休息、⽤⽊棒和⼿枪猛敲颅⾻等刑讯逼供的⽅式对赵作海进⾏了轮番不停歇地审讯。
就在两天之后,赵作海第⼀次做了杀害赵振晌的有罪供述。
虽然我国法律已明⽂规定禁⽌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
为何刑讯逼供屡禁不⽌,审讯⼈员知法犯法,刑事冤案不绝?主要有以下⼏点原因。
1.制度⽅⾯①有罪推定我国现⾏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
从冤假错案看刑讯逼供之危害

从冤假错案看刑讯逼供之危害冤假错案,无疑是对被侵犯人权的一种损害,一旦发生,将给当事人和家庭带来难以承受的精神、物质上的压力,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
而刑讯逼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它给被逼供人带来了极大的身体和心理上的痛苦,并加剧了公正的司法环境的被动性,值得深刻反思。
首先,刑讯逼供违反了被告人的人权。
由于目的是让嫌疑人在最短时间内供出罪状,刑讯逼供不断地实施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让嫌疑人在疲劳的状态下无法正常思考和表达自己的想法,这种行为违反了被告人的人权,损害其尊严和人格,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基础。
其次,刑讯逼供极易导致错误的供词。
在精神和肉体上受到折磨的情况下,许多被告人会为了解决痛苦而“吐露真相”,但这种所谓的真相往往是虚假和不准确的。
因为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了追求解除痛苦而妥协,而非真正的证据,这样的供词可能会为案件的调查带来误导性。
而且,尽管已经被警方逼供,但被告人的供词并不一定是真的,而是由于被警方迫使而做出的。
由此导致的错误判决破坏社会公正性和司法独立性。
再者,刑讯逼供增加了仇恨和冲突的风险。
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告人往往会觉得特别的怒恼和愤懑,他们对警方和司法系统的不尊重、不信任和敌对的态度在社会形成积极的反作用。
如果这些情绪得不到解决,将导致社会不稳定和仇恨的加剧,并在更高层次上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最后,刑讯逼供会对司法体系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常常出现的无辜者被判刑的案例导致了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不信任,并直接削弱了司法体系的公信力,破坏了人们对法律和政府的信心。
此外,刑讯逼供发生的时间越久,影响就越大,更加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对个人、家庭和全社会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它给被逼供人带来了极大的身体和心理上的痛苦,并加剧了公正的司法环境的被动性。
提高司法公正性、加强审判监督和提高日常监管的质量与效果,将是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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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考查卷刑事冤案的危害及对策班级:2012级法学六班学号:20123301140649姓名:钟* 毅时间:2015年6月17日成绩:中国近年来的冤假错案:继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蒙冤奇案之后,2010年5月,赵作海以11年的冤狱再次唤起人们对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极大关注。
像此前的相关案件一样,该案秉承了冤假错案的一贯特征:刑讯逼供、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片断、多家司法机关“协调配合”。
在冤案形成的背后,是司法理念的错位、程序正义的缺失、法律保障的空乏、责任追究的无奈。
面对冤案的发生,不只法学界、司法界,整个社会都在对赵作海冤案所展现的法治问题表示极大的关注。
赵作海冤案掀起了人们对司法制度变革和司法理念革新期盼的又一高潮,然而更深层次的分析,冤假错案的预防已不只是刑事诉讼法律所涉及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甚至必须有刑法的参与。
刑事冤案会产生比较严重的危害。
首先,其带来的直接危害:冤案一旦形成,案件当事人在全部法律规范客体中,所占的份额可能微不足道,但就当事人个人而言,则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受冤枉者,从此会身败名裂,肉体和精神都陷于无限的痛苦之中。
他们的社会地位可能因之丧失殆尽;他们自身可能从此名誉扫地;他们的家庭可能因此破裂,家人永远受其牵连;他们中有人会自暴自弃,对生活失去信心,走上绝路;他们中有人会因在狱中沾染上罪犯的恶习,破罐子破摔,产生报复心理。
总之,刑事冤案会改变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命运。
具体地讲,刑事冤案给当事人造成的危害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即物质上的危害和精神上的危害。
物质上的危害包括对案件当事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进行的刑罚所导致的财产性损失,也包括当事人为追求公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付出的诉讼成本。
精神上的危害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受到冤案的不公正对待后,在精神上产生的危害。
与物质损害相比,精神上的危害更为显著。
由于刑事冤案的发生,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属的身心必然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和打击,严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家庭破碎,对生活和社会失去希望。
可以说,对于无辜者的刑事制裁所造成的危害要比放纵真正的罪犯所造成的危害更大。
其次,其带来的间接危害也是不容忽视。
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享有至高无上的尊严,它代表着公正、自由和正义,是人们权益的保护神。
刑事冤案的发生无疑是对法律威信、尊严的极大损害,是对社会公正、司法公正的极大嘲讽,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也导致了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对社会公正、司法公正的极大的蔑视。
而枉法的裁判、不公正的裁判、错误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是蔑视,还会有法律虚无观念的产生,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遭受毁灭性的摧残。
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
同理,当冤案经常发生时,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和信仰将会演变为对法律的怀疑、蔑视甚至反抗,正如圣·托马斯所言,“人们会认为这种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不服从”。
由此可见,刑事冤案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和形象,破坏了社会正义,颠倒了日常生活的是非黑白标准,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和不利后果,具有难以弥补的危害,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各种方法和措施来预防、减少和避免刑事冤案的发生。
这些年来,中国会发生如此多令人愤慨的冤案,是有很多原因的。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罪魁祸首。
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
在最近的赵作海冤案中,其所陈述的遭遇更为残酷。
据他回忆,“简直是生不如死,从抓走那天就开始打,拳打脚踢,现在头上的伤疤都是用枪头打的。
警方用擀面杖一样的棍子敲脑袋,敲得头发晕,还在头上放鞭炮,一个一个点着了炸头,让人没法睡觉……”虽然这些是赵作海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并未得到最终的确认,我们也难以对这些细节是否完全属实作出判断,最让人们感到担忧的是,这样的事情并不只是偶然现象。
赵作海案之外,被媒体曝光的类似案件还有很多,比如河北省鹿泉市“聂树斌被错杀案”、云南民警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河南农民胥敬祥“抢劫”案等等。
执法主体的观念和素质问题是刑事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都能够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高度负责,无私奉献。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有些司法人员的思想观念落后,业务素质不高,又没有经过必要的培训,习惯于传统的追诉方式,盲目追求办案指标,根本不顾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在赵作海案件反思过程中,河南高院经讨论认为,出现“赵作海错案”有四大主观原因,一是司法理念偏差,为民意识不强;二是责任心较差,工作作风浮漂;三是只注重相互配合,忽视了相互监督;四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不力。
民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刑事冤案的重要原因。
首先,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缺少最起码的自我保护和防卫意识。
长期以来,在立案侦查阶段,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或逮捕后就完全处于任人摆布和宰割的地位,不敢运用抵抗公安机关干警不法侵害的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
在讯问时,只能作答,不许沉默不语,否则视为抗拒。
同时,侦、检方使用各种手段搜查有罪证据,对无罪、罪轻证据不屑一顾,犯罪嫌疑人也只能坐以待毙。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办案人员稍有疏忽,诸如将打击报复、讨好上级、破案请功、性情急躁等情绪掺杂进去,冤假错案就很容易形成。
制度的缺陷与不完善也放纵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们知道,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从杜培武案到聂树斌案,几乎每一起冤案都有着类似甚至完全相同的制度因素,一种制度惯性催生了一起又一起类似冤案。
当我们仔细回顾和认真剖析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时,我们只能期望,经由这些悲剧能够最终走出造成冤案的制度惯性,以实现制度的更迭与法治的进步。
而不论是佘祥林案,赵作海案, 杜培武案,还是聂树斌案,这些刑事冤案都只有被害人意外出现或者真凶落网等各种偶然原因才能够被发现并启动对冤案的纠错程序,平反冤屈。
但是这种极具偶然性的沉冤得雪,又能有多少无辜被告能因此而得以平反昭雪呢?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冤案纠正系统缺乏一套合理的申诉过滤机制,现行申冤渠道存在多头、无序、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等弊端。
为了逐渐减少刑事冤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理想,坚持以民为本、良法善治、依宪执政、司法公正等基本理念。
我们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加大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查处力度。
无论是执法办案、来信来访中出现的问题,还是警民关系、社会治安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很多与办案民警包括司法机关的一些领导执法为民的理念落实不到位、不熟悉法律法规、执法水平不高、办案质量粗糙、责任心不强有直接关系。
这也是公安机关工作上、队伍上、警民关系上存在问题的要害。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是造成刑事冤案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
对此,我们应在侦查环节严格把关,有效防止可能出现的违法获取口供、证言的现象;在讯问方式上,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对重要证人的讯问应采取首次录像和综合讯问录像方式进行,条件允许时实行全程录像,减少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的空间;规范询问地点,取消乱“设办案点”现象,防止侦查人员在办案点上“为所欲为”地办案,规定讯问场所内应配备的设施,定期检查,防止出现刑讯用具。
然后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治意识。
通过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制意识,改变原来认为“建立司法制度是为了强化社会治安”的观点,改为“建立司法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新观念。
公民要增强法制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如受到不法侵犯和追究时,要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人的生命、安全和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而冤假错案就是侵犯公民最基本权利的一个主要方面。
因为错判不仅侵犯了一个无辜公民的基本权利,给他的家庭及亲朋好友带来极大痛苦,甚至是几代人的痛苦与仇恨,而且还放纵了一个真正的罪犯,这个被放纵了的罪犯很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再是开展教育培训, 提高办案人员素质。
刑事冤案是由特定的人员造成的,而这些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受教育水平对冤案的发生和发展无疑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侦查工作人员的平均受教育水平与实际要求还存在差距,需要进行相关的培训与教育,提升办案人员的素质。
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教育培训可分为树立并强化人权保障观念教育和专业技能训练两部分。
通过实施人权保障观念的教育,树立并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意识,从而自觉避免刑事冤案的发生。
通过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和加强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逐步减少对刑讯逼供的信赖,减少对口供的片面追求,在客观上降低刑事冤案产生的可能性。
最后是,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
刑事冤案在任何一个时代都不可能完全消除,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地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
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推进司法改革,促进人权保护,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强调任何人未经正当、合法的程序不得被确定为有罪,在这种程序中,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应当拥有对抗国家追诉权所必备的程序保障。
在无罪推定原则下,“诉讼的起点由被告人无罪开始,证明的天平首先向有利于被告人的一侧倾斜,公诉人的责任是逐一搬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砝码堆放在对被告人不利的一侧,直至天平完全向被告人有罪的一侧倾斜达到法律要求的定罪标准”。
显然,无罪推定是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权力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各项要求,并以此来教育广大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侦查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刑讯逼供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
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证人出庭对于司法审判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有利于法官听取证人证言,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审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询问而查清案情,获得质证的机会。
证人出庭可以有效避免司法工作人员凭借书面证据和自己的主观认识来确定案件事实,也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因此,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减少刑事冤案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
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思路是确立有效辩护的原则。
有效辩护,强调的是辩护的有效性,追求的是辩护的实质效果。
至少应当包括四层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充分的自我辩护权;二是犯罪嫌疑人可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三是国家应当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的帮助;四是辩护律师应具备相应的辩护能力,在刑事诉讼中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