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冤案的申诉机制
关于冤假错案申诉的案例

关于冤假错案申诉的案例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冤假错案申诉制度也越来越完善。
下面就来看看一些典型的冤假错案申诉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被判刑的冤案。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因为一桩谋杀案而被判了15年有期徒刑,但是经过多次的申诉和律师的呼吁,最终证明了被告人的无罪。
这起案件中,主要是因为当时的调查不够细致、证据不够充分,导致了错判,但是经过申诉和新证据的出现,终于得到了修正。
其次,我们来看一起被拘留的错案。
在这起案件中,一名年轻人因为一起小偷窃案而被拘留,然而他实际上并没有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家人和律师们发起了申诉,最终成功地让他获得了自由。
这起案件中,主要是因为当时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拘留,而且也没有充分保障被拘留人的权益,导致了错误的拘留。
最后,我们来看一起被赔偿的假案。
在这起案件中,一名司机因为一起车祸案而面临赔偿,虽然当时他并没有犯错,但是由于对方的调查不够周全,最终还是需要赔偿一定的费用。
然而,他不服判决并发起了申诉,最终成功地让对方赔偿了全部费用。
这起案件中,主要是因为当时的调查不够细致,导致了错误的责任归属。
总的来说,冤假错案申诉是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它能够帮助纠正错误的判决,保障人民的权益。
但是,我们也需要保持冷静和客观,不要形成盲目的申诉热潮,更要保证申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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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改革,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刑事诉讼制度,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首先,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作为司法机关的关键部门,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减少外界压力的干扰。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法官的审判能力和道德水平,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使其能够独立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法官的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法官的违纪行为和不当之处及时加以惩处和纠正,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度。
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除了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还需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此,要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强对于证据的鉴定和审查。
其中,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新的科技手段,如DNA鉴定、图像处理等,提高证据的辨别和鉴定效果。
同时,我们还可以采用专业人员对于证据进行鉴定和审查,避免人为因素对于证据的影响,确保证据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除了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我们还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时间的迅速行动和诉讼的高效率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为了建立高效的诉讼程序,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诉讼模式和经验,对于现有的诉讼程序进行优化和改进,加快案件审理和审判进程。
特别是对于简单、明确、无可争议的案件,可以采取快速公正审判的方式,避免无谓的拖延和耗时地审理过程。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管理和调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或复杂的审判过程。
通过建立一个更为密切的司法监管体系,能够及时防范和处理诉讼案件的梭哈等多种风险。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试论我国刑事申诉的法律问题及维权对策

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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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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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 文通 过对 我国开 事申 的保 护现 状 保护 不 力 的原 因 及 刑率申诉 中的相 关法 律问题 等简单分析 指 出了 我 国刑 诉 事申诉 不 能直接 必 然 引起或 决 定再 审程 序的开始 而 法院 和检 察 院则可 以 提起 或抗 诉 得 出了现 行 法 律 中诉体 系对 保护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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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迟迟 不能平反 二 是易于产生司 法腐败 进 而出现了直 接找 两院 对 罪犯 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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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申诉得不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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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证 明案件事实的 主 要证 据之间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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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 但 未具 体规 定刑 事 中诉 的期限和 回复要 求 显 然对刑事 申诉 权的
保护是不 利 的 因此 笔者 认 为 应 进 一 步保护刑 事申诉权利 设置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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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申诉强制 答复 权
能引起社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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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这 方面 的研 究较少 笔 者在此 提 出来 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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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 识 码
条增加了 刑事申诉效力 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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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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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申诉 反复申诉等不必 要的 申诉大 量产 生 法 院 检察 院处理 力不从 心 自 然就会随 意对 待了 保护 申诉权也 就随之 落空 三 刑 事诉 讼 法 对 申诉 未 明确规 定的影 响 我 国学者比 较 一致 的观 点认为 申诉应 限制 一 定的 条件 不能任 意提出 理 由是 第 一 由于 申诉所针对的判 决 与裁定是 己生效的 不 加 限制条件 只 会徒增对生 效判决 裁 定的法律严 肃性的怀疑 第二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浅谈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文章摘要:不断见诸于媒体的冤假错案,其血腥和荒谬无不强烈地震撼人民的心灵,其给冤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动摇了国人对刑事司法权威的认同感,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死穴。
面对这些冤假错案的暴露与纠正,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且必须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体制。
关键字:冤假错案、成因、对策、制度、理念、监督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冤假错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给予准确界定,通常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给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案件被称为冤假错案。
所谓冤案一般是指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案件,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实体法或程序法错误,都有可能造成冤案的发生;所谓假案一般是指故意捏造法律事实造成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冤案和假案应当都属于错案。
冤假错案并不是当今中国单独所有,古今中外都有发生。
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不知发生了多少冤假错案,而且绝大部分最终是冤沉海底,得不到平反昭雪。
这些有据可查的案件散见于《后汉书》、《三国志》、《北史》等正史中。
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社会同样充斥冤假错案,连美国政府自己也承认自1973年至2003年这三十年间认定200多名囚犯有冤屈,比较突出的案例如在上一世纪60年代,美国人罗伯特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犯有抢劫罪,由此无辜蒙冤坐牢整整42年,直到2004年才被无罪释放。
错案冤案怎样进行申诉

错案冤案怎样进行申诉1、向法院提出申诉;2、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至于是选择向法院申诉,还是选择向检察院申诉,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正确选择。
向哪一级法院提出申诉?如果首选向法院申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如直接向上一级或更高级别法院申诉,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情况法院会告知你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这种由上级法院交回终审法院审查,对于申诉人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
因此,盲目越级申诉会浪费时间,如果是转回终审法院可能更浪费时间。
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上述申诉法院是一般规定,大多数情况下需要遵守,但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越级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受理。
特别提示:如果二审是省一级高级法院判决的案件,直接选择最高法院申诉,有时也并非明智之举,除非是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关注度的案件。
因为,直接向最高法院申诉,一旦被驳回将失去最后的程序机会。
不如在省一级高院直接申诉,同时,把冤情理性地展示给公众,即便在省级高级法院申诉不利,还有向最高法院申诉的机会。
特别要注意的是在2012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前,原来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审查申诉的法院“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
而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终审法院”,“终审法院”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的理解也会有“歧义”,因此,在有些情况下,即便选择对了法院,也有可能被拒绝。
向哪一级检察院申诉?如果首选向检察院申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一般会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如果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申诉人才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继续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
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9.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 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检察 刑事申诉 存在问题及建议

检察刑事申诉存在问题及建议检察刑事申诉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用于确保公平和正义。
然而,它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问题和建议:
问题:
滞后的处理时间:刑事申诉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到处理,这可能导致申诉人在等待期间遭受不公平的困境。
法律程序复杂性:申诉程序可能过于复杂,对一般人来说难以理解,这可能阻碍了人们行使他们的权利。
证据收集问题:有时可能存在问题,如证据丢失或被篡改,这可能使申诉更加复杂和困难。
不平等对待:有时,某些人可能因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或政治背景而受到不平等对待,这可能影响到申诉的公平性。
建议:
加速处理时间:应该采取措施来确保申诉能够及时处理,以减少不必要的等待时间。
简化法律程序:简化申诉程序,使其更容易理解和使用,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强化证据保护:加强对证据的保护,确保其完整性,以防止证据丢失或被篡改。
公平对待:保证申诉的公平性,不论申诉人的社会地位如何,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这些是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可以帮助改进检察刑事申诉的程序,以确保公平和正义得到维护。
然而,具体的改进措施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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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冤案的申诉机制
近几年,随着司法改革的步伐加快,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程序公正得到全面贯彻,特别是对冤假错案的大力纠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然而一些重大的冤假错案很少能通过正常申诉得以纠正。
本文通过分析冤案申诉机制纠正冤案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以待更多冤案的平反不是源于“真凶再现、亡者归来”等这些偶然因素。
标签:冤假错案;申诉机制;刑法
一、冤案申诉纠正难的原因
(一)冤案申诉机制不合理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申诉再审作了詳细规定,冤案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进行申诉,但目前错案发现的主导权掌握在法院和检察院手中。
实践中检法两家十分被动,导致错案发现不及时或者对错案视而不见的现象大量存在。
“两高”主要负责司法指导性工作,即使收到关于刑事错案的申诉材料,也会将其移交给地方司法机关审查。
因此,在现行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中,刑事冤案的发现机构主要是地方司法机关。
而许多重大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是省级以下法院,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申诉审查往往回到原来作出判决的法院。
由原审法院审查自己负责的案件,本身就与回避原则有悖,容易引起申诉人的不信任,导致申诉滥的现象,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法院审查案件的精力,使漏查错查出现的可能性加大,不利于冤案的纠正。
(二)错案申诉再审以“自我纠错”为主
我国的刑事错案申诉再审实际是以“自我纠错”为主的,即一般都是由当年办案的司法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去决定再审和改判。
而地方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弊病却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一些冤案是由公检法通力合作或者政法委协调的结果,即使那些司法机关的领导没有参与错案的制造,但是考虑到部门利益或同事关系,往往也会采取推诿或回避的态度,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是不损害自己或部门的利益,不损害绩效考核和业绩。
由此可见,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制度设计不符合人的行为规律,也违反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的法律常识。
(三)冤案在认定上的困难
我国启动再审程序的标准为“已生效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启动再审是认定和纠正错判的基本路径,启动再审的条件与认定错判的标准之间存在密切联系,而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可以高于启动再审的标准。
我国的再审启动标准看起来清晰明确,实践中规定不够明确,所以一些司法人员在审查申诉案件时把握的标准比较高,甚至按照刑事诉讼中认定有罪的标准,要求证明申诉人无罪或他人系“真凶”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如果冤案一定要有“铁
证”才能翻案,则绝大多数冤案很难平反。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中关于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不够明确而且容易偏高,这也是导致再审启动难和错判纠正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冤错案追责制度也成了冤案平反的一大阻碍
近些年,“两高”都制定了相应的《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办法》确立追责原则是“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导致的错案,但责任主体范围相当广,意味着一旦某一案件被认定为错案,那么此前参与办理本案的所有人员都可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中对《追究办法》亦普遍存在曲解,肆意扩张检察官与法官需要承担的责任,导致一个办错了案的法官,除承担《追究办法》所规定的违法审判责任外,还要承担更为严格的错案责任和质量瑕疵责任;除了要受《追究办法》所规定的纪律处分外,还会受经济、荣誉和名誉等不利后果影响。
二、我国冤案申诉机制的反思
我国的冤案纠正机制是建立在检法两家“自查自纠”式程序设置基础上的,弊病突出,成效低下。
实践中大量有影响的冤案纠错,都是依赖于偶然事件或者长期信访,人治因素突出,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所以,我们有必要反思我国的冤案申诉机制,建立符合我国特色的冤案申诉审查机制。
笔者认为必须成立中立的刑事冤错案申诉机构。
以美国“无辜者洗冤计划”和英国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为代表的独立冤错案救济机制,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实际上我国已经存在一些类似美国“无辜者洗冤计划”的洗冤机构,如一些地方的律师成立了“蒙冤者援助计划”,但民间机构毕竟财力有限,加上没有立法上的保障,调取原审案卷这些基础工作都十分困难,政府也不可能为此投入司法资源,无法与我国公检法联合在一起的公权力相抗衡,要想说服法院启动再审很难。
我国可借鉴英国成立一个独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之外的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
它可以作为人大法工委的内设机构,对人大负责,但人大不能干预其具体工作,以保持该机构的独立性。
这样,不仅使案件能得到公正、负责的复查,及时发现错案;也可以增强公众对于公权力的信任,使检法两家摆脱刑事申诉长期信访不休的诉累。
通过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的申诉审查,形成冤错案救济的长效性机制,使得我国的冤案纠正从依赖偶然性事件和长期信访的救济方式转向制度性、法治化的救济机制。
【参考文献】
[1]刘品新.刑事错案的成因与对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胡志风.刑事错案的侦查程序分析与控制路径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出版社,2012:336-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