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书范文
刑事案件申诉状

刑事案件申诉状
刑事案件申诉状范文
刑事案件申诉状篇1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xx)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年月日
附:
一、原审判决(或裁定)份
二、证据材料份
刑事案件申诉状篇2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_________对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原审_____________书复印件1份。
刑事申诉状成功范文

刑事申诉状成功范文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特此致函给您提交刑事申诉状。
现将我方的理由和申诉事实一一陈述如下:一、基本情况介绍被告人XXX,男,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籍贯XXXX。
我方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案情进行了详细调查和了解,并确认被告人XXX在此案中存在冤假错案的情况。
敬请法庭对此案进行审查和重审。
二、申诉事实及理由1.刑讯逼供问题我方辩护律师调查发现,在审讯过程中,被告人XXX曾遭受刑讯逼供的不正当手段。
根据被告人XXX的陈述,审讯人员使用了殴打、电击和威胁等手段,胁迫其承认了与本案无关的罪行。
刑讯逼供的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的供述不可信,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2.证据链问题在此案中,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链存在疑点和不完整之处。
例如,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的程序存在违规操作,导致采集的证据被怀疑真伪。
同时,在对被告人的物品进行检查时,也存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这同样影响了证据的可信度。
3.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不符公诉机关在此案中主要依据证人证言作出了定案的决定。
但是,通过相关证据的分析,我们发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
且多名证人在接受审讯过程中存在互相串证、与自己陈述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无法证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手机定位证据问题公安机关在本案中使用了手机定位信息作为定案的依据。
然而,在相关证据的检查中,我们发现被告人XXX的手机定位信息并不能准确反映他在案发时的行动轨迹,且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他与案件有关。
5.违反相关法律程序在此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和审讯过程中存在多项程序违规行为,如未及时告知被告人XXX的权利、未保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自由意志等。
这些程序违规行为对于案件调查的真相和判断产生了不良影响,也表明此案存在冤假错案的可能性。
三、请求重审理由鉴于上述申诉事实和理由,我方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对此案进行重审,并重新评估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和责任。
重审期间,我方将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将配合法庭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精选刑事申诉状范文三篇

精选刑事申诉状范文三篇引导语:刑事申诉书,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
那么如何写好一份有力的刑事申诉状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三篇关于刑事申诉状的精选范文,给大家参考借鉴。
范文一:申诉人:李x华,男,现年32岁,汉族,籍贯:重庆市人,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监狱四监区。
原一审案号:(199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原二审案号:(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申诉事实与理由:一、事实认定方面: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但判决书未予以认定。
两审《提审笔录》均记载申诉人提出的带深圳东州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李海全(当时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节。
申诉人当时认识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处,就带公安人员到其舅舅处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员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
但两审判决书对此均未提及,更没有认定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这一量刑斟酌情节若得以认定,对申诉人的量刑是意义重大的。
二、诉讼程序方面:二审法院没有依法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
申诉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直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才宣告判决,期间1997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施行,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申诉书书写范例

刑事申诉书书写范例刑事申诉书是指被判刑后,对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的申诉文件。
在书写刑事申诉书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以确保申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般刑事申诉书的书写范例:【标题】。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信息】。
申诉人,XXX(申诉人的姓名)。
性别,男/女。
年龄,XX岁。
民族,XX.职业,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XXX(被告人的姓名)。
案件编号,XXXXXXXXX(原判刑决定的案件编号)。
判决机关,XXXXXXXXXX(原判决的法院名称)。
判决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判决结果,XXXXX(原判决的具体内容)。
【申诉事由】。
(这部分需要详细描述申诉的具体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原判决的不服、对证据的质疑、对法律适用的异议等,需要提供充分的事实和理由支持申诉的合理性)。
【申诉请求】。
(这部分需要明确提出申诉的具体请求,可以是对原判决的撤销、对量刑的重新审理等具体要求)。
【申诉理由】。
(这部分需要详细列举申诉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对证据的分析、对案件事实的重新评估等,需要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支持申诉的合理性)。
【附表材料】。
(这部分可以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文件、证词等支持申诉的材料,以增强申诉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申诉人签名】。
(在最后需要申诉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以上是一般刑事申诉书的书写范例,申诉书的具体格式和内容可能会因地区和法律程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申诉人在书写时应当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填写。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的申诉状模板(3篇)

第1篇申诉人:[申诉人姓名]性别:[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民族:[民族]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姓名]性别:[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民族:[民族]职业:[职业]单位:[单位]案由:[案件名称]申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判决/裁定]中关于[具体指控内容]的判决/裁定;二、请求重新审理本案,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三、请求赔偿申诉人因[原判决/裁定]所遭受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要描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主要人员、犯罪事实等。
]二、原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1. 事实认定错误(1)[具体描述原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上的错误,如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等。
](2)[具体说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与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不符,导致判决/裁定错误。
]2. 法律适用错误(1)[具体说明原判决/裁定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如适用法律条文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
](2)[具体说明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公正,如对同案不同判、量刑过重或过轻等。
]3. 程序违法(1)[具体说明原判决/裁定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如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违法干预等。
](2)[具体说明原判决/裁定在审理过程中侵犯申诉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三、申诉人的主张1. 请求撤销原判决/裁定(1)原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证据不足,不符合客观事实。
(2)原判决/裁定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违反了法律规定。
2. 请求重新审理本案(1)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本案,确保案件的公正性。
(2)请求法院充分考虑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作出公正判决。
3. 请求赔偿损失(1)请求赔偿申诉人因原判决/裁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请求赔偿申诉人因原判决/裁定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证据和证据来源:1. [列举证据名称、种类,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2. [具体说明证据来源,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证人等。
刑事案件申诉书范文6篇

刑事案件申诉书范文6篇第1篇示例:刑事案件申诉书范文致XXX法院:尊敬的法官:我是XXX,在此向贵庭申诉我的刑事案件,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
起诉人对我提起了诈骗罪的指控,但我在此声明我并没有实施任何欺诈行为。
我希望法庭能够重新审视此案,以确保我的权利不受侵犯。
起诉人对我的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
在案发时,我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我不在案发地点,因此不可能实施欺诈行为。
起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我的罪行,因此我对此案的判决感到不满。
本案中的证据链条存在瑕疵。
起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并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查和验证,其中可能存在伪造证据的可能。
我希望法庭能够重新审视这些证据,以确认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调查过程中,我的辩护律师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听证机会。
在审理过程中,我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些重要的证据和辩护意见,但这些意见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我希望法庭能够重新审视这些辩护意见,并给予充分的关注和重视。
我在此申诉我的刑事案件,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
我请求法庭重新审视该案,确保我的权利不受侵犯。
再次感谢法庭的审理,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结果。
此致XXX 敬上第2篇示例:刑事案件申诉书尊敬的法院领导:我是××案件的申诉人,现就我因涉嫌××罪被判处××有罪一案,向贵庭提出申诉。
一、案情回顾根据我对该案件的全面了解和研究,我发现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和刑事裁量过重等问题。
1. 证据不足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依据××等人的口供定性定罪,但这些口供并未得到充分的证实和佐证。
在关键性证据的收集和呈现过程中存在瑕疵,警方并未充分调查取证,造成事实真相未能充分还原。
2. 程序违法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未充分保障我作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未进行充分的听证和质证程序等。
3. 刑事裁量过重法院对我作为被告人判处的刑罚过重,未充分考虑到我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和客观情节,严重侵犯了我作为公民的权利。
刑事申诉状范本

刑事申诉状范本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XXX的辩护律师,现就本案向法院提起申诉,请法院重审,并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一、案件背景我代理的被告XXX因涉嫌盗窃罪,于XXXX年XX月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
但是在本案中,被告XXX有明显的犯罪嫌疑排除和证据缺失的问题,故此提起本次申诉。
二、申诉理由1. 犯罪嫌疑排除被害人AA在供述中提到X期间黄昏时分,X楼层的阳台突然传来异响,AA随即发现自家狗狗不见了。
据被害人AA推断,狗狗可能被XXX盗窃。
然而,被告XXX有完整的朋友圈记录和现场群居证据证实,X时间段,被告XXX正在与朋友一起在X市咖啡厅聚会。
因此,被告XXX并无机会进行盗窃。
2. 证据的缺失在原审阶段,原审法院未能充分审查各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仅凭被害人AA的供述就被偏袒为真实不加以辨别。
被害人AA的陈述和警方调查记录以及法医鉴定书中的矛盾之处被原审法院忽视,导致对被告XXX的定罪存在疑问。
此外,没有进一步调查被告XXX在案发期间是否有他人为其提供不在场证明。
三、申诉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次申诉请求法庭做出如下判决:1. 撤销原判,宣告被告XXX无罪,立即释放被告XXX。
2. 如法院认为有需要重新审理,请求重新开庭审理,并提供有利于被告XXX无罪的证据。
3. 对原判罪犯被害人AA进行调查,以充分了解其供述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 其他与本案相关的合法请求。
4.证据目录附上提交给各位法官关于本次申诉的证据目录一份。
在正义面前,我坚信法庭会给予公正的审判和判决。
请法庭审核并准许本次申诉,恢复被告XXX的清白,还他一个公正平等的机会。
特此申请。
辩护律师: XXX日期: XXX年XX月XX日。
刑事申诉状格式范文

刑事申诉状格式范文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人XXX的委托代理人,特此向贵院提起刑事申诉,并就此事向贵院提交我所拟定的申诉状。
并请审议后依法处理。
申诉人:XXX被告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案号:XXX判决日期:XXX判决书号:XXX申诉请求:本案被告人XXX系因涉嫌XXX罪名而被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被处以罚金XX万元的判决,申诉人对该判决持有异议,并请求贵院依法重新审理此案,并撤销原判。
申诉理由:1.证据不足在本案中,被告人XXX的刑罚判决主要依据是X证据,但该证据并未经过充分调查和审查,且存在很多疑点。
例如,XXX证人的证词的真实性存在问题;关键的物证XX亦未能完全被法庭审查和鉴定。
因此,被告人XXX在本案中的定罪与判刑,缺乏充分证据的基础。
2.违反法定证据原则在本案中,法庭未能在审理中充分尊重和坚持法定证据原则,对一些非法证据予以认定和采纳。
例如,在调查中未规范地采用了非法获取的录音和视频文件作为证据,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存在疑问。
法庭在鉴定这些证据时,未能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和程序要求,导致被告人的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3.手段逾越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本案中,法庭的判决涉嫌逾越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行为和社会危害程度并未全面考虑,判决结果过于严厉。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庭在判决时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但在本案中,此项原则并未得到充分贯彻。
综上所述,由于证据不足、违反法定证据原则和手段逾越行使自由裁量权,本案被告人XXX的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人请求贵院依法重新审理该案,并予以撤销。
特此申诉。
申请人:XXX委托代理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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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书申诉人:*****,男,****年**月**日出生,原籍:****省*****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道九委。
****年***月***日****省****市****区人民法院以(2006)**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判决宣告后,申诉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申诉人于****年**月***日送本省***监狱服刑改造,目前服刑于***监区***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五个月; *****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起止****年**月**日至****年**月**日,现余刑**年**个月。
申诉请求:申诉人不服终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一审****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
”部分,现提出申诉。
主要事实:***年**月***日凌晨,申诉人伙同同案犯****先后在***市***区***公园附近、*****附近、********区一胡同内以持刀威胁手段连续实施抢劫出租车司机三起,抢劫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60元。
****年***月***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申诉人辩称没有参与抢劫,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不属实,同案吕春雷所作供述是陷害。
****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中以“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
”为由,从重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
申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一审判决第六页第14行当中引用“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有错误,所判刑期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一、“被告人”未经判决,何以有罪?“拒不认罪”从何谈起?《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被告人在我国的定义为:“被控告有罪行而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的人。
既可能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又可能是无罪的人。
”即审判过程中的被告人是尚未认定有罪的无罪身份。
庭审过程中申诉人是以被告人的身份到庭参加诉讼的,而被告人是未被判决的身份,并未确定有罪,不存在认罪不认罪之说。
二、无罪辩护和“拒不认罪”均为非犯罪行为,不属于刑罚处罚范围。
《刑法》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国《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是惩罚犯罪行为。
庭审中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均属于非犯罪的行为,其与犯罪事实本身也没有关系,同时不能够改变犯罪事实,而《刑法》的处罚范围仅为犯罪行为,非犯罪行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并不受刑罚处罚。
三、申诉人侦查阶段已经坦白犯罪事实,隐瞒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以从重处罚为手段,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违反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1998年10月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询问中应当如实回答,同时也准予其进行无罪的辩解,同时我国法律并未就本条款作出后续的处罚规定,即“应当如实供述”只是软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
事实上申诉人在侦查阶段已经两次坦白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字,且被法院确认为证据,即一审判决证据第十二项。
侦查阶段申诉人坦白供述犯罪事实是事实存在的,不能因为庭审中作出无罪辩护就否定事实。
那么隐瞒犯罪事实就不能够成立,不可能以此为理由冠以“拒不认罪”给予处罚。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而有其他证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这就是说,口供不能单独定罪,在被告人认罪情况下尚且如此,显然,在被告人不认罪情况下,也就不能因此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以从重处罚为手段,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违反法律规定。
四、“拒不认罪,从重处罚”违反“无罪推定”及“举证义务”原则,庭审中被告人无“自证其罪”的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中“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
”已经将时间、地点等详细说明,即身份为被告人;时间为庭审过程中;地点为法庭;行为为不证明自己有罪,就是没有“自证其罪”;结果是予以从重处罚。
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基本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义务为“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在司法意义上,所有公民在法律上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这一状态一直延续到判决前。
在法院判决之前,不能仅仅根据被告人涉嫌、涉诉就推定被告人有罪,而是否有罪应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由审判机关最终加以认定,被告人本身并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够因为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或作出无罪辩护就给予从重处罚。
连辩护律师尚且不可以反证、指控被告人,难道被告人必须自己证明自己有罪?五、被告人为自己辩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应剥夺,更不应给予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无罪辩护是申诉人在庭审中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即便行使方式不正确也不应当受到处罚。
一审判决中“故其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已经承认在庭审中,申诉人是在为自己作辩解,不应该“不予采纳”就剥夺申诉人作辩护的权利,认定为“拒不认罪”,更不能因此而给予“从重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申诉人仅仅是无罪辩护,并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或《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
六、认罪态度不是证据,是否作无罪辩护亦不是决定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情节。
《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现行《刑法》的量刑规定明确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33稿量刑原则中“参照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认罪的老实程度和对犯罪的悔改态度”一句。
《刑法》中关于决定刑罚时应当考虑的几方面做出明确说明,显而易见并不包含被告人是否作无罪辩护。
同时此条款已经明文说明,决定刑罚的时候,要依照“本法”即《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此条款是酌定情节在法律依据上的唯一条款,即文中的“犯罪的性质、情节”。
然而该条款已经明文规定,量刑考虑的情节只能是犯罪本身的情节,不包括非犯罪情节,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如:累犯、毒品再犯。
《刑事诉讼法》、《证据法》中对证据的规定是“必须与犯罪事实有关联的客观事实”,那么不进行自证其罪与犯罪的事实有什么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呢?它又能证明什么犯罪事实?七、无罪辩护不是犯罪行为本身的情节,同时也不是有社会危害及人身危险性的表现,不应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
《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规定”中“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理论为:“只能是客观犯罪事实本身固有的,反映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不包括犯罪以外的情况。
”简而言之,即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多大的危害,未发现或臆想中的危害不包含在内。
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主要表现在对社会的潜在危险或再犯罪的可能性方面,是指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格或危险倾向,并不是真实存在的犯罪行为,因而不能作为刑事处罚的对象,更不能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
我国现行《刑法》中将其做为预防需要的情节,只对适用缓刑及假释有意义。
如果说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存在社会危害程度或有再犯罪的可能性,那也只能是假设情况,并不是真实情节,不应受处罚。
一审判决中对申诉人庭审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没有对被害人人身进行伤害”的辩护观点,“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说明,原判法院认同申诉人无主观恶性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情节。
八、无罪辩护不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3/ 6本条款规定,犯罪分子只有在满足狭义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定罪量刑中才可以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现阶段从重处罚情节共36种,除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毒品再犯等明文规定非犯罪情节外,其他条款均为犯罪情节较重、恶劣或社会危害性较大,并不包括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
九、根据法律规定,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不存在从重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国法律对于从重处罚情节只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不存在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说明,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并不存在从重情节。
刑法理论中对酌定情节是这样解释的:“虽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审判过程中需要酌定考虑的情节必须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审判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损害程度、犯罪后的态度。
”就是说认定酌定情节的前提是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后的态度”解释为:“如真诚悔过、坦白罪行、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等表现,较之于拒不认罪、毁灭罪证、意图逃避罪责等表现,应当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
很明显此“犯罪后的态度”与庭审时的辩护是不可相提并论的两个概念,同时并未规定拒不认罪应该从重处罚。
十、我国法律对于拒不认罪没有强制处罚规定,同时没有准予可以类推给予处罚。
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我国法律无强制被告人认罪的规定,法律并未规定不坦白犯罪事实或不自证其罪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