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错案之现状_成因及对策_以呼格冤案为视角

合集下载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现状及改进思考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现状及改进思考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现状及改进思考作者:王艺霖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8期摘要:刑事冤假错案不仅会对刑事相对人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更是我国司法制度发展的阻碍。

司法工作人员、个案中的事实与法律认定以及相对人权利的行使都会影响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率。

应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完善问责制度以及保障人权等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我国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

关键词:冤假错案;实体公正;保护人权;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30-01作者简介:王艺霖(1993-),女,汉族,黑龙江海林人,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对刑事相对人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的伤害的同时,也会使百姓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必须建立并且不断完善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从而降低错误发生的几率。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对刑事冤假错案产生原因思考(一)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直接原因1、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

在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尽职尽责,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冤假错案的产生,极大多数始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

2、对事实的认定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

除了司法工作人员对证据收集的错误,冤假错案的产生还受到审查错误或裁判错误的影响。

即使在证据收集过程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证据的串联方式不同也会导致还原事实的不同结果。

3、刑事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难以保障。

刑事冤假错案的产生无疑是对刑事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侵害,给当事人及其家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与其说这是冤假错案发生的结果,不如说对刑事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忽视更是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深入探讨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本原因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裁判三个阶段环环相扣,每个阶段的失误都可能导致整个案件的发展向错误的方向进行,这些直接原因背后的根本原因更值得重视和检讨。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浅谈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文章摘要:不断见诸于媒体的冤假错案,其血腥和荒谬无不强烈地震撼人民的心灵,其给冤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动摇了国人对刑事司法权威的认同感,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死穴。

面对这些冤假错案的暴露与纠正,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且必须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体制。

关键字:冤假错案、成因、对策、制度、理念、监督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冤假错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给予准确界定,通常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给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案件被称为冤假错案。

所谓冤案一般是指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案件,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实体法或程序法错误,都有可能造成冤案的发生;所谓假案一般是指故意捏造法律事实造成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冤案和假案应当都属于错案。

冤假错案并不是当今中国单独所有,古今中外都有发生。

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不知发生了多少冤假错案,而且绝大部分最终是冤沉海底,得不到平反昭雪。

这些有据可查的案件散见于《后汉书》、《三国志》、《北史》等正史中。

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社会同样充斥冤假错案,连美国政府自己也承认自1973年至2003年这三十年间认定200多名囚犯有冤屈,比较突出的案例如在上一世纪60年代,美国人罗伯特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犯有抢劫罪,由此无辜蒙冤坐牢整整42年,直到2004年才被无罪释放。

论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现状及完善途径

论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现状及完善途径

论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现状及完善途径公安机关错案是指在公安民警侦查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而办理的依法应予纠正,并应追究违法责任的案件。

错案责任的追究,其实是一种监督方式,为了保障公民的人权不受侵犯,国家司法的威严性得以保障,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错案追究机制。

标签:侦查;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监督公安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掌握着执行权,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规范执行权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中之重。

近些年来,因执法不严导致的冤假错案并不鲜见,有些“犯罪嫌疑人”因此牢底坐穿,沉冤昭雪之时已是白发苍苍的耄耋老人,更有甚者,顶着“罪犯”的帽子,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纵观这些冤假错案,基本都在“取证”这一环节出现了问题。

由于公安机关手中掌握着侦查权,直接操控着调查取证这一环节,因此其行为将直接影响着最终案件的审判以及最后的定罪量刑。

因此要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要从“侦查”这一源头治起。

一、对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现状的思考——基于“呼格案”的后续问题处理“呼格吉勒图案”是一起在国内引发极大关注的冤假错案,案件从再审到翻案再到错案追责,中间的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

2014年12月19日,内蒙古公、检、法等部门启动“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调查程序。

2016年2月,“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结果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对错案相关的27人进行了追责。

但除了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冯谋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人员均仅获警告、记过等处分,不免让人感慨犯错成本太低。

一条鲜活的生命,一个家庭的平静就此消散殆尽,而背后的作俑者却没能为自己的错误付出应有的代价,这种结果极其容易使广大公民对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产生怀疑。

在此案中,公安机关取证、侦查方面的违规,是导致“呼格案”最终成为冤案的一个重要的起因,后续的审理与判决,深受其影响。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了多起重大冤假错案。

这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使司法公正在人们心中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刑事错案长期以来都是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的难以避免的难题,能有效适当控制刑事冤假错案会成为直接影响司法机制有序运行的关键因素。

刑事错案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危害,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不容置疑的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中,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解读原因及提出预防对策。

标签:刑事错案;成因;预防对策由于刑事错案本身所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且其出发点有可能不同,导致最终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

所以在我国,刑事错案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本文将针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和预防对策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刑事错案的主要成因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小觑的,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刑事错案的分析,可以找到以下几点共性,追根溯源,主要还是制度、立法以及司法环境三方面。

(一)司法体制存在缺陷伴随着案件真相的浮出水面,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也暴露在公众面前,如:1.部分司法人员素质较低:观念落后,能力不足刑事诉讼就很难避免不受司法工作人员观念与认知的影响。

诚然我国刑事立法中有无罪推定,但历史经验证明,执法者观念中还是有被告人就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看法,很容易把被立案侦查的人视为罪犯。

这种观念扎根在有些司法人员的思维中,使他们更重视有罪推定的应用,在这种思想的耳濡目染下,司法实践间接地被干预,进而导致错案的产生。

有数据显示,我国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其中从正统法学专业毕业的人员仅占很少的比例,而未从法学专业毕业,工作后能再接受系统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也是非常之少。

把案件交给这些可以说不是很专业的人来办理,其风险不言而喻。

2.司法决策行政化司法决策行政化,主要是指审判和检察过程的行政化,即法院和检察院内部案件处理决定的作出受到了行政体制运作模式的干扰。

毕业论文:论我国当代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策1

毕业论文:论我国当代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策1

中文题目论我国当代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策学校名称:广播电视大学指导教师:学生姓名:学号:专业:法学专业入学时间: 2010年9月论文提纲一、刑事冤案产生的危害(一)直接危害(二)间接危害二、造成刑事冤案的原因分析(一)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罪魁祸首(二)执法主体的观念和素质问题是刑事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三)民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刑事冤案的重要原因(四)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造成刑事冤案的客观原因1、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2、我国一直不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3、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三、预防和减少刑事冤案的几点对策(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加大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查处力度(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治意识(三)开展教育培训, 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四)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1、完善无罪推定原则2、完善证人出庭制度3、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论我国当代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策【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新闻媒体陆续曝光了好几起影响较大的刑事冤案,如云南民警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河南农民胥敬祥“抢劫”案等等。

这些刑事冤案的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社会上造成了广泛而恶劣的影响。

尤其是去年的赵作海案,再一次把公众和法学界的专家们对于刑事冤案的讨论引向深入。

刑事冤案频繁发生的原因何在?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刑事冤案的发生?各界观点不一。

本文试图从以赵作海案为主的典型性冤案出发,对刑事冤案所产生的危害及其频繁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富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够有效地预防、减少和避免刑事冤案的发生,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关键词】赵作海案;刑事冤案;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近些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相继出现了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孙万刚案等刑事冤案,它们使得许多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有罪的人却逍遥法外。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收稿日期:2017—10—12作者简介:王岩(1986—),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为刑法理论。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王岩(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黑龙江泰来162400)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了多起重大冤假错案。

这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使司法公正在人们心中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刑事错案长期以来都是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的难以避免的难题,能有效适当控制刑事冤假错案会成为直接影响司法机制有序运行的关键因素。

刑事错案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危害,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不容置疑的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中,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解读原因及提出预防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预防对策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18)01—0127—03由于刑事错案本身所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且其出发点有可能不同,导致最终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

所以在我国,刑事错案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本文将针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和预防对策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刑事错案的主要成因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小觑的,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刑事错案的分析,可以找到以下几点共性,追根溯源,主要还是制度、立法以及司法环境三方面。

(一)司法体制存在缺陷伴随着案件真相的浮出水面,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也暴露在公众面前,如:1.部分司法人员素质较低:观念落后,能力不足刑事诉讼就很难避免不受司法工作人员观念与认知的影响。

诚然我国刑事立法中有无罪推定,但历史经验证明,执法者观念中还是有被告人就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看法,很容易把被立案侦查的人视为罪犯。

这种观念扎根在有些司法人员的思维中,使他们更重视有罪推定的应用,在这种思想的耳濡目染下,司法实践间接地被干预,进而导致错案的产生。

有数据显示,我国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其中从正统法学专业毕业的人员仅占很少的比例,而未从法学专业毕业,工作后能再接受系统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也是非常之少。

浅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和解决的策略

浅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和解决的策略

浅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和解决的策略一、刑事错案的定义从古代到现在,刑事错案在国内外都有发生的,它已成为难以避免的问题在司法领域。

刑事错案在司法领域,会损害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司法公信力。

刑事错案如何识别,也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我们所说的刑事错案,是指司法机关,机关的法律处理刑事案件,案件的过程中造成的主观错误和故意的基本事实。

定义判断标准有许多标准,结合各种不同的观点,我认为一个犯罪的判断标准应该是这样的: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有错的处理的证据是否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每个阶段。

任何诉讼的决定必须经过两个领域:一是案件事实,二是法律的应用。

如果这个案件事实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或适用法律不符合客观事实情况,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错误,确定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处理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情况,当然,如果证据过程中收集的案例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每一个阶段,案件的结果不符合客观案件事实。

二、刑事错案的原因(一)侦查机关调查行为的片面行为起诉前侦查机关职能是注意收集有罪证据,以打击犯罪,所以调查是最基本问题在刑事诉讼,也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

但在这个过程中侦查机关会出现有虐待、暴力、法医、隐匿篡改证据、拘留、虚假鉴定、错误识别、错误识别等程序违法行为。

此外,个别侦查机关调取证过程中片面强调有罪证据,忽略的无罪证据,因为传统的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深深扎根于侦查机关的工作。

法律禁止非法证据的在我们的国家的适用,因为非法证据的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违反程序正义,导致证据刑事错案。

(二)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查机关逮捕行为也很重要,如果检察机关逮捕和逮捕行为不当会导致无辜的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因为个别检察官对侦查机关的逮捕意见没有仔细观研究而作出决定。

一些检察官主观意图和疏忽造成的不应该逮捕和逮捕的司法现象。

这显示了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中不当,不当行为常常导致刑事错案发生。

(三)司法机关的审判行使司法权力的过程中的判断必须根据法律,法官必须是中性的,保护的被告合法权益,,但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在被告不认罪,错误的举证、质证,秘密审判犯罪嫌疑人,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不符合程序现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图谎称被害人没死,利用呼格尿急的内在生理压力,以让其上厕 所为诱,并作出“讲完就可以回家”的许诺,诱使呼格作出了有罪 供述。
2.检察院作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拥有侦 查监督权。《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 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检机关配合得多,制 约得少。并且,刑事司法活动中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行 为缺乏强有力的机制进行约束。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明显的置后 性和被动性,从而难以有效地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侦查行为,也 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公民的权益免受非法侵犯。 检察 院监督权没有发挥应有的纠错和预防功能,是导致侦查人员滥用 权力酿成冤案的原因之一。
4.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形同虚设。我国规定刑事错案责 任追究制度,目的在于使在办案过程中因自己的错误而酿成错案
多在讯问室秘密进行,检察机关在这一环节不能发挥监督作用, 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承担不利后果,起到既严惩刑事司
律师在侦查阶段也被排除在刑事诉讼活动之外。另外,公检法互 法活动中枉法失职的司法人员,又警戒其他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
◆法律经纬
2015 · 3(中)
中国刑事错案之现状、成因及对策
——以呼格冤案为视角
周跃飞
摘 要 中国进入近代法制社会后,冤案错案的发生仍然屡见不鲜 。近期才得以平反的呼格吉勒图冤案,再次暴露出我国
刑事诉讼在体制、制度以及理念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弊端。本文将以呼格吉勒图案为视角,立足于我国错案频发的现状,
2.有罪推定理念。我国侦查人员初步确定犯罪嫌疑人后,往 往先入为主,将嫌犯推定为罪犯,然后不择手段地获得口供后再 行证据调查之实。在有罪推定的观念指导下,加之司法人员“宁 枉不纵”的倾向,发生错案在所难免。
体现在:一、司法人员一旦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就将其认定为罪 犯,在羁押状态下进行讯问以获取承认有罪的口供;二、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一旦不能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有
常有限,而且在案件类型上也不多。一项对 1998 年至 2008 年的
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除了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以
23427 份刑事裁判文书的案例分析发现,在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 外,还需要有与司法体制相配套的制度保障,在立法和执法两个
有 DNA 鉴定的案件占全部死刑案件的比值,最低的年份为 0,最 层面减少错案的发生。
高的年份为 30.49%,11 年的总比值为 8.11%。 在呼格吉勒图案
首先,要完善证据制度,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于我国
中,在受害女性体内曾发现并提取了作案人的精斑,可是办案人 当前的证据制度很不完善,非法证据难以排除,所以侦查人员经
三个方面的规则:一、疑罪从无规则。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 序,因为办案人员为了保住乌纱帽一直想方设法阻止翻案。当年
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控诉方提出的控诉被告人有罪的证 这批制造冤案的司法人员,不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反而得到
据达不到证明标准,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就会形成疑案,应当 了不同程度的升迁。
一、中国刑事错案的现状 中国进入近代法制社会后,司法实践中冤案错案的发生仍屡 见不鲜。河南赵作海杀人冤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云南杜培 武杀妻冤案,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冤案,广东孙志刚被收容遣送 伤害致死冤案,以及近期才得以平反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 等,都让人感到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在追究犯罪时冤假错案频 发,现状不容乐观。被发现并得以平反的冤案尚有如此之多,那 么那些最后死无对证导致没有被发现的错案又有多少呢?我国 冤假错案的不断暴露使得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和 诉讼制度等诸方面的弊端。 二、中国刑事错案的成因 刑事错案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个不同阶段,这决 定了刑事错案的成因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呼格冤案 中,呼格吉勒图仅在案发 62 天后就被枪决。这其中与公权力滥 用、刑讯逼供、诱供、漠视被追诉人权利等原因有关。但究其根 本,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 1.公安机关“命案必破”的原则规定和“限期破案”的督办命 令,使承办人员为快速取得证据采取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诱供 等。可以说,“在每一起刑事错案背后,基本上都有刑讯逼供的黑 影”。 在内部规定和上级命令的压力下,为求快速破案了事,公 安人员往往不管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确有罪行可供交代,而把 精力由全面调查取证转移到想方设法让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 从媒体披露的呼格案取证情况看,呼格吉勒图在侦查阶段的有罪 供述是在其人身完全失去自由,警方采用了多种为刑事诉讼法明 令禁止的方法进行了逼供和诱供后产生的。 警方曾对呼格吉勒
没能举出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即认定其有罪并作出不利的判 在重要位置上,为了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往往牺牲
决是不合理的。 辩方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仅对公诉人 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就是完成了辩护的任务。三、沉默权规则。 又称为“米兰达规则”,与控方举证规则密不可分,保护辩方不被 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沉默权赋予了被告人自由决定是否行使
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 行政化运作的特点。 第一,死刑复核程序自动报核、自动适用的
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 原则与审判程序中的“不告不理”原则背道而驰,且死刑复核程序
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 只查阅卷宗笔录,不开庭审理,实际上是一种内部的、单方面的
相配合多于制约,“三家变一家”也使得被告人对非法取证的陈述 案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流于形式或者处于搁置状
得不到重视和调查。因此非法取证行为一般难以被发现,非法证 态。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警察法》的规定,可以对有违法
据顺利通过各个环节最终成功将被告人定罪也就在所难免。
行为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进行惩罚,但是,这些都是司法机关内
3.轻视 DNA 鉴定。DNA 鉴定已经成为今天极为重要的生 物识别的工具和科学方法,在排除了假性材料和偶然性之后, DNA 鉴定是最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但是国内司法人员并不重视
◆法律经纬
2015 · 3(中)
DNA 鉴定,运用 DNA 鉴定作为判案证据的案件不仅在数量上非
(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保障刑事诉讼制度的实施
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 “案件流转过程”,行政色彩浓厚;第二,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缺乏
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立法机关将非法证据排除 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的参与,控辩双方无法充分参与和监督,在
规则写入《刑事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司法人员的取证行为,防止 法院提审被告人时没有辩护律师的介入,被告无法获得最后的司
司法人员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的 法救济;第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期限,超长
权利。但在现实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人员为了尽快获取证据 期限的审理会拖延诉讼时效,不利于证据材料的保全,被告人权
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往往使用刑讯逼供、诱供、指明问 利也就得不到保护。所以,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由于立法的缺陷
供等非法手段获取有罪供述,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这让人不 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救济和纠错功能。笔者认为,呼格冤案的发
由得发问:既然有法律明文禁止,为什么现实中非法取证行为仍 生也与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弊端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如此猖獗?笔者认为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规则的具体落 实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侦查工作具有隐蔽性,对嫌犯的讯问
◆法律经纬
到引诱取供,其在被枪决一个月前在接受呼和浩特市检察官的讯 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而被定罪处理;三、犯罪嫌疑人如果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保
问中也坚称自己是无辜的,但是都没有引起检察人员的重视,逞 持沉默,可能被以“拒不交代”的理由加重量刑。这是在实施上的
论进行调查了。漠视人权,可以说是错案频发的根本原因。
缺陷。基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无罪推定原则在立法和实施上
个人的利益和权利。因此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侦查起诉阶段犯罪 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没有保障,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频发;案件 审理阶段控辩双方不平等,被告人常被当做诉讼客体对待。由于 传统政治文化根深蒂固,漠视人权保障的司法观念一直是导致错
反驳控诉的权利。
案频发的根本原因之一。
相比国际社会所公认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立法实际上并未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因此可以说我国法律尚未确立 与国际接轨的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这是在立法上的缺 陷。而在司法实务中司法人员也没有遵守这一规则的已有规定,
3.法院受到各种法外因素的影响,难以独立行使审判权。我 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独 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实 际上审判活动常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扰,导致法官不根据案件事实 和法律而屈从于法外因素作出裁判。首先是政法委的干涉。政 法委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个内设机构,与同级的公检法机关具有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法委可以干涉个案的公 正审判。因其并不具备完全的专业司法知识,政法委的干涉会影 响法官对案件的正确和独立审判,导致错案发生。其次是民意和 媒体的消极影响。媒体有时为了追求报道的及时性,博取公众的 眼球,在还没有完全掌握案件实情的情况下就作出一些不规范 的、未经证实的误导性报道,极易使公众产生认识上的偏差,无形 中对审判施加了“民意”压力,迫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考虑得比 较多的不是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而是如何减轻民意和媒体 所施加的巨大压力问题”,最后作出违背法律迎合民意和媒体的 裁判。错案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法律向民意妥协的产物。
2.无罪推定原则立法和实施尚不成熟。刑事司法的主要任 部的惩戒规则,并缺乏应有运行机制,这使得有不法行为的司法
务是在法庭上用证据证明嫌犯有罪,而不是在侦查人员认定某人 有罪之后,履行一个有罪判决的包装。 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包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