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证据视野下的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与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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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视角下的刑事错案预防

证据视角下的刑事错案预防

证据视角下的刑事错案预防作者:刘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0期摘要错案是刑事诉讼中难以避免的问题,证据又是导致错案的关键因素。

证据是否真实、充分和有效直接决定案件推断的公正性,反之,证据形成的失当和裁判者的主观片面推断是错案形成的关键诱因。

本文认为在错案预防上,一方面要防止确证偏见,另一方面也要从证据出发,考虑证据真实性和充分性的标准,反向约束追诉权,尽可能避免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证据错案确证偏见证明标准作者简介:刘蜜,湖北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0.287一、问题的提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历史就是一部人权保障的历史,也是一部致力于防范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历史。

它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司法活动追求的诉讼目的和价值目标,但是在惩罚犯罪过程中如果发生了刑事错案,而且是以法律的名义去损害公民的人身、财产甚至生命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比犯罪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导致错案的成因有很多,但是居首要因素的就是证据问题。

诉讼活动建立在大量真实确凿的证据基础之上,立案、侦查、逮捕、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在证据达到证明标准时,公安司法人员才能作出相应的裁断,以推进诉讼活动的进行。

但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列举的纠错数量,却一再提醒我们证据在诉讼裁决中的缺席,证据标准在诉讼架构中的失灵。

如何在惩罚犯罪的前提下保障人权,一直是各国刑事司法文明进程上最大的难题。

因为裁判者不是案件的亲历者,他只能通过事后得到的证据推断案件真相,因此,完全避免错案实属不可能。

美国学者罗尔斯曾在《正义论》中提到,刑事诉讼活动属于不完全的正义,它既不能保证绝对公正的结果,也不能保证得到这个结果的过程是公正的,程序法永远都不能设计出完全公正公平的法律程序。

既然错案不可能避免,那就从首要因素——证据出发,审视错案成因,并予以理性分析,以在有效地回应现实问题的基础上,尽量避免错案的发生。

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

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

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刘朔邑摘要:刑事错案给司法公信力、公民人权、诉讼效益和社会稳定等带来巨大的危害。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思想的存在、难以杜绝的刑讯逼供、司法体制的弊端等因素导致了刑事错案的发生,应当从贯彻无罪推定原则、遏制刑讯逼供、改革司法体制、促进控辩平等方面着手,建立科学、完善的刑事错案预防机制。

关键词:刑事错案;概念;成因;预防机制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9)13-0054-04“一次错判的性质之严重实超过十次错判的案例。

因后者不过弄污了水流,而前者则败坏了水源。

”[1]2013年至2015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23起,这一系列刑事错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建立起兼具系统性和科学性的错案预防机制,以有效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

一、刑事错案的概念刑事错案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导致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出现错误,严重侵犯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

刑事错案损害司法公信力、侵犯人权、影响社会稳定、降低诉讼效益,具有十分严重的危害性。

目前学界对刑事错案的界定有三种标准:一是主观标准说。

这一观点认为司法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是界定错案的依据,认为“应该把对结果的关怀转移到对行为的监控上来。

[2]二是客观标准说。

客观标准说以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为界定标准,支持客观标准说的学者在具体的标准的选择上也存在差异,主要有“诉讼结果标准说”和“刑事赔偿标准说”。

三是综合标准说。

认为只有把上述两种观点结合起来才能避免局限性,即要综合考虑对案件的处理是否正确与司法人员的主观是否存在过错。

笔者认为,主观标准说存在明显的缺点,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办案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很难具体认定,而且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究竟是因为司法人员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还是因为客观情况使错案的发生不可避免也难以判断。

论证据裁判视角下刑事错案的成因与对策

论证据裁判视角下刑事错案的成因与对策

论证据裁判视角下刑事错案的成因与对策吴鑫(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淮北235000)摘要:有效降低错案的发生率,是各国刑事司法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刑事错案的主要成因在于侦查和审判阶段的证据出现问题,且大多违背了我国刑事立法所倡导的证据裁判原则及其相关的证据制度。

文章以2018年《刑事诉讼法》为出发点,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典型错案,倡导打破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主张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同时结合有关的证据制度,从而形成规范化、体系化的错案防止机制。

关键词:刑事错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裁判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771(2019)03-0071-05集宁师范学院学报/May.2019/No.3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对《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同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了新的规定,增加了速裁程序,这些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冤错案件的防范机制。

重大刑事错案的发生在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带来极大伤害的同时,也给国家的司法公信力产生巨大损害,因此,防范错案的发生成为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

[1]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与刑事错案紧密相连的是证据方面出现的问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构建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尧刑事错案问题界定(一)刑事错案的概念及种类刑事错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分为事实认定的错案和法律规定的错案。

在英美法系中,刑事错案主要是指未犯罪的人却受到控诉或者定罪。

我国理论界对刑事错案至今未形成统一定论,且争议较大。

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错案的判断标准是以客观事实还是依据法律的标准。

但也形成一部分共识:凡对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只要对案件进行错误的定性或者进行错误的处理的,都属于“刑事错案”。

[2]在我国,刑事错案主要分为五种即两种事实认定错误以及三种法律认定错误。

具体来说,两种事实认定错误主要是指:无罪认定为有罪,有罪认定为无罪;三种法律认定错误主要是指:此罪认定为彼罪、轻罪认定为重罪、重罪认定为轻罪。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证据与刑事错案探讨

证据与刑事错案探讨

证据与刑事错案探讨——证据角度的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对策近年来,刑事错案屡屡发生并见诸报道,极大地震动了社会。

从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北聂树斌奸杀案到云南杜培武杀妻案,以及最近报出的河南赵作海案,层出不穷的错案引起了司法界沉痛的反思。

刑事错案不但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而且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力,所以分析错案成因、找出对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证据问题占据了错案成因的大部分,本文将从证据角度就刑事错案进行分析。

一、刑事错案成因剖析1、刑侦人员科学侦查素质较弱。

刑侦人员在办案时观念、方法陈旧,科学办案的意识太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证据意识欠缺。

主要表现在办案时不能充分利用占据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重视对案件细节的核实,造成案件情节不清,给破案造成困难;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对其基本情况和掌握的证据分析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询问计划就仓促上阵,等到案件久攻不下才会再来对其进行研究。

同时这也与我国刑侦技术手段较为落后也有较大的关系,造成一些关键证据无法取的。

(2)没有树立科学的侦查心理,存在确证偏见、错误辨认和心理暗示,不注重客观事实,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

最好的例子莫过于二十世纪初发生在英国的阿道夫·贝克案,当在确认阿道夫·贝克是否是真正的大骗子约翰·史密斯的时候,瓦尔多克巡官曾提醒检察官西蒙斯说,据他所知,在史密斯档案中有“深棕色眼睛”的记录,而贝克的眼睛是天蓝色的,但西蒙斯并未予以理睬。

在他看来,当面辨认比档案记录更可靠,档案记录往往是极马虎草率的。

当瓦尔多克坚持自己的意见时,他被从贝克案的侦查工作中撤了出来,换了巡官弗雷斯特。

除此之外,真正的罪犯史密斯一侧耳朵下面有一块伤疤,并且他是犹太人,行过割礼,而这些对于贝克来说都是不可能的,内政部提请富尔顿法官就这个问题说说个人意见,而富尔顿竟给了个荒唐绝顶的答复:“即使贝克不是史密斯,我也还是不相信贝克在南美呆过。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了多起重大冤假错案。

这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使司法公正在人们心中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刑事错案长期以来都是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的难以避免的难题,能有效适当控制刑事冤假错案会成为直接影响司法机制有序运行的关键因素。

刑事错案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危害,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不容置疑的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中,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解读原因及提出预防对策。

标签:刑事错案;成因;预防对策由于刑事错案本身所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且其出发点有可能不同,导致最终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

所以在我国,刑事错案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本文将针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和预防对策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刑事错案的主要成因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小觑的,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刑事错案的分析,可以找到以下几点共性,追根溯源,主要还是制度、立法以及司法环境三方面。

(一)司法体制存在缺陷伴随着案件真相的浮出水面,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也暴露在公众面前,如:1.部分司法人员素质较低:观念落后,能力不足刑事诉讼就很难避免不受司法工作人员观念与认知的影响。

诚然我国刑事立法中有无罪推定,但历史经验证明,执法者观念中还是有被告人就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看法,很容易把被立案侦查的人视为罪犯。

这种观念扎根在有些司法人员的思维中,使他们更重视有罪推定的应用,在这种思想的耳濡目染下,司法实践间接地被干预,进而导致错案的产生。

有数据显示,我国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其中从正统法学专业毕业的人员仅占很少的比例,而未从法学专业毕业,工作后能再接受系统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也是非常之少。

把案件交给这些可以说不是很专业的人来办理,其风险不言而喻。

2.司法决策行政化司法决策行政化,主要是指审判和检察过程的行政化,即法院和检察院内部案件处理决定的作出受到了行政体制运作模式的干扰。

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简析

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简析

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简析刑事错案既是天灾,也是人祸。

铸成刑事错案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而这些因素集中体现于取证与推理方面,即由不当地获取和使用证据所致。

这是酿成错案的关键性因素。

结合本学期所学课程,我试图从几个经典错案中找出一些规律,并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概言之,造成错案的原因总与确证偏见密切相关。

确证偏见主要是指对待证明观点存在轻信或偏执的信任,对自己的论点只满足于确认,而不反思它可能是错的,也拒绝承认别的可能性解释,以自我为中心取舍论据,漠视、贬损或掩盖对之不利证据,对论证缺乏批评性的表现。

案件中的确证偏见会由许多原因造成。

其中包括侦查过程中的偏见、邀功心切、成见难消、破案层级压力大等。

像这样的情况下,若是机缘巧合造成犯罪嫌疑人身上具有的“疑似”点,很可能引起侦查人员逻辑上的确证偏见,因而相信犯罪嫌疑人就是真正的罪犯。

以近年来的几起错案在为例:在佘祥林案件中:佘祥林与某女青年关系暧昧,其妻张在玉精神不正常,夫妻关系不好。

此时,恰好张在玉下落不明,河边又发现一具无名女尸。

由于佘祥林平时与妻子关系不好,使得张在玉娘家人合理推测:张在玉一定是遇害了。

加之,河边出现的女尸无法辨认,这些因素的巧合进一步强化了张在玉娘家人的心理:女尸一定是张在玉。

张家人咬定无名女尸是张在玉,确证偏见直接误导警方对侦查方向的确定,这也是酿成冤案关键的一步。

在湖南的滕兴善冤案中,滕兴善身为屠夫,具有较高的解剖技巧,此点巧合了无名尸块解剖上的特点。

加之,石小荣下落不明,滕兴善与其有暧昧关系,女尸年龄又与石小荣相符。

这些诸多“疑似”集中在滕兴善身上,使得警方对滕兴善产生“合理”怀疑。

特别是在警方面临巨大破案压力之下,确证偏见心理愈发增长,不会放过对任何可疑人或事得“假象”。

在杜培武案件中,杜培武身上有枪弹遗留的痕迹,没有通过测谎测试,其妻王晓湘“红杏出墙”。

这一系列疑点都集中在杜培武身上,一些顶级刑侦专家也认为杜培武杀人至少有90%的可能性。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收稿日期:2017—10—12作者简介:王岩(1986—),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为刑法理论。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王岩(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黑龙江泰来162400)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了多起重大冤假错案。

这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使司法公正在人们心中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刑事错案长期以来都是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的难以避免的难题,能有效适当控制刑事冤假错案会成为直接影响司法机制有序运行的关键因素。

刑事错案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危害,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不容置疑的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中,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解读原因及提出预防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预防对策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18)01—0127—03由于刑事错案本身所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且其出发点有可能不同,导致最终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

所以在我国,刑事错案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本文将针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和预防对策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刑事错案的主要成因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小觑的,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刑事错案的分析,可以找到以下几点共性,追根溯源,主要还是制度、立法以及司法环境三方面。

(一)司法体制存在缺陷伴随着案件真相的浮出水面,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也暴露在公众面前,如:1.部分司法人员素质较低:观念落后,能力不足刑事诉讼就很难避免不受司法工作人员观念与认知的影响。

诚然我国刑事立法中有无罪推定,但历史经验证明,执法者观念中还是有被告人就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看法,很容易把被立案侦查的人视为罪犯。

这种观念扎根在有些司法人员的思维中,使他们更重视有罪推定的应用,在这种思想的耳濡目染下,司法实践间接地被干预,进而导致错案的产生。

有数据显示,我国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其中从正统法学专业毕业的人员仅占很少的比例,而未从法学专业毕业,工作后能再接受系统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也是非常之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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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视野下刑事错案成因分析与防范对策杜文海*实物证据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体和痕迹”[1],具有客观性,以实物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已成为刑事诉讼证明的发展方向,其证明优势已毋庸置疑。

但是,无庸讳言,实物证据的证明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是引发刑事错案的重要因素。

一、实物证据视野下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美国实物证据技术领域的专家赫伯特·麦克唐纳曾指出:“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会说谎,唯有实物证据不会说谎。

”[2]从案例分析上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因素:(一)、对实物证据内容认识上发生误差“物证是死的,它本身不会说话,但物证所包含的信息具有重要的证明力,这种证明力需要人去获取。

因此,物证本身不会成为形成错案的原因,关键还是对物证内容认识上可能发生误差从而导致错判。

”[3]在赵作海案中,公安机关发现了一具高度腐烂的尸体,其特征是身高一米七,其本身是可以作为杀人案的实物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但由于公安机关将尸体误认为赵振晌,基于赵振响的被杀立案,并据此确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导致冤案的发生。

公安机关在使用尸体这一实物证据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情节,赵振响身高只有一米六五,这样,对实物证据内容上的认识错误为刑事错案的形成埋下了伏笔。

在杨云忠案中,司法机关认为杨云忠犯罪的主要证据是杨云忠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及其鞋上的血迹。

关于杨云忠鞋上的血迹,证人张景江证实是杨云忠案发前一个月一次打架时留下的,该证言证明了杨云忠鞋子上的血迹和本案没有关联,但如此关键的证据却未得到侦查人员的重视,从而进一步铸就错案。

(二)侦查人员伪造或授意伪造实物证据侦查机关的取证是形成案件证据材料的中心环节,也是非法证据产生的关键环节,侦查阶段对实物证据进行伪造或授意伪造的不当取证行为是引发刑事错案的最重要原因。

在杜培武案中,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上附着的泥土与杜培武所随身携带的钞票上的泥土属同类被用来证明杜培武曾到过犯罪现场,从而认定杜培武的杀人行为。

但是在本案《破案报告》中记载的是:“车内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被害人王某座椅的靠背后发现有泥土的痕迹”,[4]其根本就没有任何关于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上的泥土的记载。

在该案中,作为重要证据的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上的泥土是伪造的。

在李志平案中,警方为了“寻找”作案工具—棍棒,来到李志平家,把他家的鸡窝拆了,拿走了几根木棍,拍照后入卷,于是乎这几根木棍摇身一变便成了杀人凶器。

[5]在陈金昌案中,“在侦查阶段警察闯入共犯姚泽坤家搜查,在其找不到作案证据‘敲车窗的铁锤’的情况下,竟威胁‘罪犯’姚泽坤的姐姐姚美莲说:‘你不交出凶器,就永远跪在这里!你今天怎么也要变出一把锤子来!’最后办案警察竟然允许姚美莲去借‘犯罪凶器’,而这把借来的锤子作为‘查实无误’的作案凶器出现在法庭上。

”[6](三)科学技术手段的不完善或使用不当实物证据通常需要运用技术手段来分析和鉴定才能解读实物证据背后的案件真相,科学技术手段由于本身的不完善或使用不当会严重制约着实物证据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

*杜文海,检察员,研究生学历,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铜川新区长虹北路3号),在杜培武案中,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的结果是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上附着的泥土与杜培武所随身携带的钞票上的泥土属同类,这个证据先不论证据来源,单说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的结果是泥土系同类而非同一,就不能排除杜培武没有到过犯罪现场,而身上的钞票沾上的是其他地方泥土的可能性。

在李久明案中,办案人员请有关专家作了同一人穿不同鞋的检验,结论是:“现场提取的皮鞋,与嫌疑人李久明的皮鞋是同一人所穿。

”还作了两次警犬气味鉴别,结论为:“现场提取鞋垫气味与犯罪嫌疑人李久明鞋垫气味同一。

”事实证明,这两次鉴定结论均属错误[7]。

在徐东辰案中,警方据以认定徐东辰为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根据是“不排除沙某阴道擦拭用的卫生纸上的精斑是嫌疑人徐东辰所留”的DNA鉴定结论。

[8]但事实证明,该DNA鉴定结论是错误的。

错误的原因也许是科学实验的误差,也许是采样的不规范及鉴定人员的水平问题,也许是DNA鉴定技术本身存在的缺陷,但不可否认的是,DNA 鉴定这个“最接近事实真相的证据武器”有时并不能揭示事实真相。

(四)、夸大实物证据的证明力相比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无法单独反映案件主要事实,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环节,不如言词证据的证明范围宽泛,可以将整个案件从头到尾的形象描述。

如被告人口供,其内容可从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状态、悔罪程度等多方而进行反映。

而现场提取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到过现场,而不能证明系其作案,更不能证明作案经过,它只能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共同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

在杜培武案中,公安机关利用了先进的射击残留物鉴定技术,鉴定出杜培武身上有射击残留物,就据此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杜培武的杀人行为。

但事实上,就算该证据取证程序合法,鉴定真实有效,其证明力也仅限于杜培武曾有过射击行为,但不能证明此射击行为就发生在4 月20 日案发当晚。

另外,杜培武的身份是民警,其有过合法的射击行为是很正常的,其的合法射击行为也被戒毒所的多名干警证实。

所以,在杜培武衣袖上查出射击残留物是很正常的,该证据不能认定杜培武实行了杀人行为。

在石东玉案中,公安机关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是石东玉衣服上的A型血迹与被害人的血迹吻合的鉴定结论,但当真凶被揭发后,司法人员和开棺提取被害人的骨头、毛发后重新作出的鉴定表明,被害人的血型是AB型。

[9]不得不说此案中的司法鉴定错的离谱,退一步来说,即使被害人的血型是A型,也不能据此认定石东玉衣服上的血为被害人所留,更不能据此认定石东玉有罪,因为世上血型相同的人何其多也。

在呼格吉勒图案中,办案人员盲目把血型鉴定当成“铁证”,而没有对死者的阴道分泌物进行DNA鉴定,[10]如果当初并未省略这一步,那么基本上就可以排除呼格吉勒图的作案嫌疑,就不会酿成这一起错案。

(五)、实物证据受到破坏或者改变每一个犯罪现场和罪犯停留过的场所不可重现,罪犯在这些场所留下的实物证据都是产生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一旦这些证据被毁坏,就无法反应案件的真实情况。

然而,“在侦查实践中,我们通常采用静态的眼光看待证据,尤其是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

实际上,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都有可能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11]这既可能是自然因素所致,也可能是人为因素造成。

前者而言,如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场的血液和精液会逐渐干涸,下雨、刮风、炎热或者寒冷等自然现象都可能改变甚至破坏现场证据等。

后者而言,在实物证据收集、保管及鉴定的过程中,接触实物证据的人员都可能无意或有意破坏、改变证据。

如,侦查人员如果不熟悉特定物证、书证的收集、保管方法,就可能会污染证据或者改变证据的外表形态。

在陈世江案中,“警方在现场提取到了很可能是杀人凶器的沾有被害人血迹的菜刀,却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并没有对菜刀进行有关指纹等方面的鉴定,到审判时需要相关证据时,却因时过境迁,加之对指纹的保管不当,指纹物证早已消失不见,也就无法认定是何人持菜刀杀了被害人。

”[12]如果当初及时对菜刀上的指纹做鉴定,或者菜刀上的各种痕迹仍然保存良好,陈世江也许就不会被冤枉,这起错案也就不会形成。

在覃俊虎、兰永奎案中,“侦查人员在现场发现了两只皮鞋,其中一只长27.2厘米,而覃俊虎、兰永奎二人当时所穿的鞋是24厘米,但这两只皮鞋最后竟然由于保管不善而丢失了。

”[13]如果当初这两只皮鞋能得到妥善保管的话,或许就能成为证明覃俊虎、兰永奎二人无罪的有力证据,不致于发生这起错案。

二、实物证据视野下刑事错案发生的防范对策从以上案例可见,在实物证据视野下要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其实质上就是要着力保障证据不出错,为此可从以下几点来有效防范。

(一)、遏制侦查阶段的不当取证行为首先,强化对侦查行为的检察监督,特别是对侦查取证行为和强制侦查行为的监督,防范侦查人员伪造或授意伪造实物证据。

其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刑事错案责任人以及伪造或授意伪造实物证据的侦查人员,要追究其纪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通过有效制裁违法办案人员,对其他侦查人员教育和警示,以此来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

(二)、提高实物证据收集和保全水平首先,全面、及时收集实物证据。

办案人员要从犯罪构成的要件去全面收集一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和罪重、罪轻的实物证据。

同时办案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内依法收集、固定实物证据,使其证明作用长久地保留下来,而不会发生变化。

其次,加大对实物证据保全方面人力和物力的投入,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及专业设备,设立实物证据保管的专门机构,建立实物证据保管库。

最后规范实物证据保管操作,确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

如果证据保管链条出现中断,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那么,该物品与其在犯罪现场被发现时处于相同状态的主张就得不到支持,该物品的来源及真实性就将面临质疑。

(三)、建立科学的实物证据规则体系首先,改变传统的书面审理和间接审理的方式,对实物证据应让经手实物证据各个环节的人员参与到庭审中来。

即从实物证据被提取之后直到法庭质证出示的整个期间,要求所有持有、接触、处置、保管过该证据的人员出具真实合理的说明材料予以当庭辨认、出示或者播放,接受控辩双方的盘问。

司法人员遇有需要运用专门科学手段的场合,要聘请专家充当司法鉴定人,对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发表鉴别意见。

借此查明实物证据的来源、提取、收集、保管等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从而决定是否予以排除,以实现对实物证据的有效审查,进而确认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其次,收集、固定的实物证据应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所有证据相互照应、协调一致,排除其他合理的怀疑,得出查证的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这样唯一的结论,不会有其他的可能性。

(四)、完善对实物证据的科学鉴定配套机制首先,建立统一的鉴定人职业道德准则,以确保司法鉴定时,鉴定人员严格要求自己。

同时要加强对鉴定的操作过程、鉴材的提取、送检、保存等相关环节的监督。

对于鉴定人由于自身的原因如操作经验、技术水平、工作责任心、工作过错等多种原因而导致的不实鉴定结论,鉴定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制定司法鉴定专门知识标准,强化对鉴定人职业水平的考核和评判,通过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得申请从业的资格,以此推动司法鉴定能力认证,有效提高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水平。

最后,建立鉴定专家库,通过专家辅助以弥补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当事人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欠缺,以利于对鉴定结论进行庭审专家质证,进而保证对鉴定结论的有效性进行公正的评断。

注释:[1]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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