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刑事案件法律错误(3篇)

第1篇摘要:在刑事案件中,法律错误的发生不仅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还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本文旨在分析刑事案件中法律错误的发生原因、表现形式及其危害,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提高刑事案件办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涉及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重大案件,其办理结果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宁。
然而,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法律错误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因此,剖析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错误,对于提高司法水平、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案件法律错误的发生原因1. 法律规定不明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庞大,法律条文繁多,部分法律条文表述不够清晰,容易产生歧义。
这为法律错误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2. 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司法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其素质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办理质量。
部分司法人员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实践经验欠缺,导致在办理案件时出现错误。
3. 司法程序不规范司法程序不规范是导致法律错误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办理结果不公。
4. 案件证据不足或证据存在瑕疵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
若证据不足或存在瑕疵,可能导致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从而引发法律错误。
5. 利益驱动在个别案件中,司法人员可能受到外界利益的影响,导致案件办理结果不公。
三、刑事案件法律错误的表现形式1. 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可能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出现偏差,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错误。
2. 违反法定程序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违反法定程序,如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导致案件办理结果不公。
3. 证据认定错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人员可能对证据的认定出现偏差,如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判断失误等。
4. 量刑不当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出现偏差,导致刑罚过重或过轻。
5. 刑事诉讼程序违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可能违反法定程序,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导致案件办理结果不公。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出错(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程序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法律程序出错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本文将分析刑事案件中法律程序出错的原因、现象及应对措施,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提供参考。
二、刑事案件中法律程序出错的原因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在不断发展,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如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条文模糊、法律解释不统一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法律程序出错。
2. 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司法人员是执行法律程序的主体,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部分司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责任心不强、职业道德缺失,容易导致法律程序出错。
3. 证据收集和审查不规范证据是刑事案件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证据收集和审查不规范会导致案件定性错误、量刑失衡。
部分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对证据收集和审查环节把关不严,导致法律程序出错。
4. 程序观念淡薄部分司法人员对法律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程序观念淡薄,容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违法操作,导致法律程序出错。
三、刑事案件中法律程序出错的现象1. 侦查阶段(1)非法取证: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2)违法搜查:侦查人员未依法取得搜查令,擅自对当事人住所、办公场所等进行搜查。
2. 检察阶段(1)滥用不起诉权: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权,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违法批捕:检察机关未依法审查逮捕条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错误逮捕决定。
3. 审判阶段(1)违法审判:审判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如非法拘传、非法证据排除等。
(2)量刑失衡:审判人员未依法进行量刑,导致案件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
四、应对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1)提高立法层次,制定更加严密、明确的法律法规。
(2)加强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统一,避免因理解差异导致法律程序出错。
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简析

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简析刑事错案既是天灾,也是人祸。
铸成刑事错案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而这些因素集中体现于取证与推理方面,即由不当地获取和使用证据所致。
这是酿成错案的关键性因素。
结合本学期所学课程,我试图从几个经典错案中找出一些规律,并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概言之,造成错案的原因总与确证偏见密切相关。
确证偏见主要是指对待证明观点存在轻信或偏执的信任,对自己的论点只满足于确认,而不反思它可能是错的,也拒绝承认别的可能性解释,以自我为中心取舍论据,漠视、贬损或掩盖对之不利证据,对论证缺乏批评性的表现。
案件中的确证偏见会由许多原因造成。
其中包括侦查过程中的偏见、邀功心切、成见难消、破案层级压力大等。
像这样的情况下,若是机缘巧合造成犯罪嫌疑人身上具有的“疑似”点,很可能引起侦查人员逻辑上的确证偏见,因而相信犯罪嫌疑人就是真正的罪犯。
以近年来的几起错案在为例:在佘祥林案件中:佘祥林与某女青年关系暧昧,其妻张在玉精神不正常,夫妻关系不好。
此时,恰好张在玉下落不明,河边又发现一具无名女尸。
由于佘祥林平时与妻子关系不好,使得张在玉娘家人合理推测:张在玉一定是遇害了。
加之,河边出现的女尸无法辨认,这些因素的巧合进一步强化了张在玉娘家人的心理:女尸一定是张在玉。
张家人咬定无名女尸是张在玉,确证偏见直接误导警方对侦查方向的确定,这也是酿成冤案关键的一步。
在湖南的滕兴善冤案中,滕兴善身为屠夫,具有较高的解剖技巧,此点巧合了无名尸块解剖上的特点。
加之,石小荣下落不明,滕兴善与其有暧昧关系,女尸年龄又与石小荣相符。
这些诸多“疑似”集中在滕兴善身上,使得警方对滕兴善产生“合理”怀疑。
特别是在警方面临巨大破案压力之下,确证偏见心理愈发增长,不会放过对任何可疑人或事得“假象”。
在杜培武案件中,杜培武身上有枪弹遗留的痕迹,没有通过测谎测试,其妻王晓湘“红杏出墙”。
这一系列疑点都集中在杜培武身上,一些顶级刑侦专家也认为杜培武杀人至少有90%的可能性。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收稿日期:2017—10—12作者简介:王岩(1986—),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为刑法理论。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王岩(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黑龙江泰来162400)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了多起重大冤假错案。
这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使司法公正在人们心中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刑事错案长期以来都是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的难以避免的难题,能有效适当控制刑事冤假错案会成为直接影响司法机制有序运行的关键因素。
刑事错案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危害,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不容置疑的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中,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解读原因及提出预防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预防对策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18)01—0127—03由于刑事错案本身所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且其出发点有可能不同,导致最终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
所以在我国,刑事错案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本文将针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和预防对策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刑事错案的主要成因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小觑的,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刑事错案的分析,可以找到以下几点共性,追根溯源,主要还是制度、立法以及司法环境三方面。
(一)司法体制存在缺陷伴随着案件真相的浮出水面,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也暴露在公众面前,如:1.部分司法人员素质较低:观念落后,能力不足刑事诉讼就很难避免不受司法工作人员观念与认知的影响。
诚然我国刑事立法中有无罪推定,但历史经验证明,执法者观念中还是有被告人就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看法,很容易把被立案侦查的人视为罪犯。
这种观念扎根在有些司法人员的思维中,使他们更重视有罪推定的应用,在这种思想的耳濡目染下,司法实践间接地被干预,进而导致错案的产生。
有数据显示,我国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其中从正统法学专业毕业的人员仅占很少的比例,而未从法学专业毕业,工作后能再接受系统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也是非常之少。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司法体系也日趋完善。
然而,我国的司法活动中仍是产生了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
这些冤假错案的产生,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反响巨大。
冤假错案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因素,阻碍了民众法治意识的提升。
这些现象,都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
审判,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民的最后一道希望。
对于冤假错案建立完善的预防机制是当今社会的一种必然选择。
标签:冤假错案;错案成因;预防机制1 我国冤假错案概述1.1 冤假错案的概念冤假错案,指的是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相符,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刑事案件。
其中冤案指将无辜者判为有罪,存在冤屈情况的案件;假案指虚假,不存在,无中生有的案件;错案指量刑过轻或过重,与案件实际情况不符或程序不合法的案件。
總而言之,冤假错案是指因为程序上的错误或人为因素,导致判断与判决出现错误的案件。
其本质是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
1.2 冤假错案的危害冤假错案对于个人而言,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
从审判前的调查(甚至存在刑讯逼供)开始,到审判后的牢狱之灾,再到出狱后的社会评价低,缺少赖以生存的一技之长,被社会所抛弃。
这整个过程中,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极大程度上受到了侵犯,并且其承受的巨大的身体上的折磨、心理上的压力也是不可估量的。
与此同时,冤假错案同样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不可逆转的巨大打击——家庭的顶梁柱倒塌,就此土崩瓦解,频频上访无果者大有人在。
冤假错案对社会的影响来看,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巨大。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法律权威、道德底线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民对于法律的不良认知,可以说是使法律趋近于形同虚设,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从而在方方面面动摇了社会的稳定。
冤假错案的存在,极大地践踏了司法公正,威胁到社会公平正义。
浅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和解决的策略

浅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和解决的策略论文是指对一个专题或者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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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错案的定义从古代到现在,刑事错案在国内外都有发生的,它已成为难以避免的问题在司法领域。
刑事错案在司法领域,会损害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司法公信力。
刑事错案如何识别,也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我们所说的刑事错案,是指司法机关,机关的法律处理刑事案件,案件的过程中造成的主观错误和故意的基本事实。
定义判断标准有许多标准,结合各种不同的观点,我认为一个犯罪的判断标准应该是这样的: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有错的处理的证据是否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每个阶段。
任何诉讼的决定必须经过两个领域:一是案件事实,二是法律的应用。
如果这个案件事实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或适用法律不符合客观事实情况,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错误,确定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处理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情况,当然,如果证据过程中收集的案例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每一个阶段,案件的结果不符合客观案件事实。
二、刑事错案的原因(一)侦查机关调查行为的片面行为起诉前侦查机关职能是注意收集有罪证据,以打击犯罪,所以调查是最基本问题在刑事诉讼,也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
但在这个过程中侦查机关会出现有虐待、暴力、法医、隐匿篡改证据、拘留、虚假鉴定、错误识别、错误识别等程序违法行为。
此外,个别侦查机关调取证过程中片面强调有罪证据,忽略的无罪证据,因为传统的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深深扎根于侦查机关的工作。
法律禁止非法证据的在我们的国家的适用,因为非法证据的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违反程序正义,导致证据刑事错案。
(二)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查机关逮捕行为也很重要,如果检察机关逮捕和逮捕行为不当会导致无辜的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刑事案件法律程序错误(3篇)

第1篇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石。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刑事案件中法律程序错误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旨在分析刑事案件法律程序错误的表现形式、成因及危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法律程序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程序的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刑事案件中法律程序错误的现象依然存在,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刑事案件法律程序错误进行分析与探讨。
二、刑事案件法律程序错误的表现形式1. 侦查阶段错误(1)违法侦查行为: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等。
(2)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侵犯其合法权益。
(3)证据收集不当:如非法收集证据、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等。
2. 起诉阶段错误(1)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如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证据不足等。
(2)遗漏起诉罪名: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认定不清,导致遗漏起诉罪名。
(3)起诉时效问题:超过法定起诉时效,导致案件无法追究。
3. 审判阶段错误(1)审判程序违法:如非法剥夺当事人辩护权、非法限制言论自由等。
(2)证据认定错误:对证据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判决错误。
(3)判决不合理: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4. 执行阶段错误(1)违法执行:如非法剥夺当事人财产、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
(2)超期执行:对判决的执行超过法定期限,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3)不当减刑、假释:对罪犯的减刑、假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三、刑事案件法律程序错误的成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
2. 司法人员素质不高:部分司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程序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
3. 管理体制不健全:部分司法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法律程序执行不力。
4. 利益驱动:部分司法人员受利益驱动,导致法律程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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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了多起重大冤假错案。
这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使司法公正在人们心中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刑事错案长期以来都是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的难以避免的难题,能有效适当控制刑事冤假错案会成为直接影响司法机制有序运行的关键因素。
刑事错案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危害,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不容置疑的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中,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解读原因及提出预防对策。
标签:刑事错案;成因;预防对策由于刑事错案本身所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且其出发点有可能不同,导致最终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
所以在我国,刑事错案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本文将针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和预防对策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刑事错案的主要成因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小觑的,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刑事错案的分析,可以找到以下几点共性,追根溯源,主要还是制度、立法以及司法环境三方面。
(一)司法体制存在缺陷伴随着案件真相的浮出水面,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也暴露在公众面前,如:1.部分司法人员素质较低:观念落后,能力不足刑事诉讼就很难避免不受司法工作人员观念与认知的影响。
诚然我国刑事立法中有无罪推定,但历史经验证明,执法者观念中还是有被告人就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看法,很容易把被立案侦查的人视为罪犯。
这种观念扎根在有些司法人员的思维中,使他们更重视有罪推定的应用,在这种思想的耳濡目染下,司法实践间接地被干预,进而导致错案的产生。
有数据显示,我国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其中从正统法学专业毕业的人员仅占很少的比例,而未从法学专业毕业,工作后能再接受系统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也是非常之少。
把案件交给这些可以说不是很专业的人来办理,其风险不言而喻。
2.司法决策行政化司法决策行政化,主要是指审判和检察过程的行政化,即法院和检察院内部案件处理决定的作出受到了行政体制运作模式的干扰。
就检察院而言,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着上级对下级工作进行指导把关的工作机制,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决策难题向主诉检察官请示,一律实行领导决策制,由行政级别更高的那位做出决定,而忽略了参照合法性是惟一的依据。
就法院而言,依旧是换汤不换药。
不论是合议制,还是审判委员会制,本质上都是使用行政管理模式对案件作出司法决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等等,形成了严格的上下级汇报模式,对上级法院或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不难看出,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都存在明显的行政化管理模式,这将导致严重后果。
(二)证据立法的疏漏1.不完善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在我国,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展示制度名不符实,我国的有关规定在对律师相关权利方面甚至做了削减。
不完善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不利于辩方有针对性地、及时地向控方提出科学有效的辩护意见。
会逼迫辩方在辩护权难以实现的情况下铤而走险,采取反击措施来干扰控方及时发现案件事实和证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疑点。
长此以往,冤假错案的避免会难上加难。
所以,审前阶段证据展示制度的不完善,不仅使审判过程的对抗性难以实现,加剧了控辩双方对抗力量不平衡,还提高了刑事错案的增加率。
2.虚化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是还原案件客观情况的关键性人物,更是杜绝冤假错案,保障案件顺利审结的关键所在。
但是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缺乏对证人出庭强制性的明确规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法庭常常是通过控方当庭宣读书面证人证言进行交叉询问。
从法理上讲,这种审理方式明显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对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显然不利。
同时,不能保证辩方对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进行有效地参与。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证人证言普遍属于“控方证据”,这实际上是对被告人与证人对质的权利的剥夺,减轻了其多法庭裁判的影响力。
难以及时发现劣证伪证去伪存真,同时也深深地弱化了庭审质证预防刑事错案的功能。
3.缺少明确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度成为立案的最优证据,也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的存在,很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把获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当作调查取证的重中之重,甚至为了获取口供,不惜采取违法残忍的手段。
在被确认为刑事错案的案件中,也正是因为其为刑事错案,所以控方手中肯定不会有充足证据证明被指控事实的。
因为案件本身是个错案,又是以殴打虐待的方式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所以在后面的庭审过程中肯定会出现反悔的现象,被告人会强调自己受到了生理和心理上的虐待,不是自愿做出的供述。
如此看来,非法证据的排除根本难以实现。
(三)不良司法环境的影响1.地方党政权力部门的不当干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我国的法院要接受党委的领导,要受人大、检察机关的监督。
由于确保国家机关正确行使职权与加强党的领导之间有着很多不和谐的因素,所以刑事司法活动很难完全不受地方党政权力部门及其领导的不当干预。
这时政法委顺理成章的成为各级党委在管理工作和政法工作的参谋和助手的,在司法实践中脱颖而出,成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意见不统一时的救命稻草,帶领系统内部有关人员党内联合办公,解答各种难题。
该机制的初衷是为了支持并监督政法系统各部门依法行使职能,协调并指导政法系统内各部门之间配合、制约作用,讨论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来推动案件的查处和办理。
不置可否,此制度在防止案件拖拉、推诱上,的确存在积极的作用。
但是,一方面政法委牵头,组组联合办案,制度本身就存在法律依据和制约机制的欠缺;另一方面参与者同样缺少程序正确的观念,很容易使过程异化变质,这两方面因素共同导致的负面影响是不可小觑的。
2.民意舆论的压力我国刑事司法中最直接的表达民意的方式不外有两种,被害方组织的恳请严惩凶手的联名上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策划的申诉冤屈的联名上书。
而从实际经验教训中可以得出结论,前者给司法机关带来的压力更为显著。
基于受害者的本能反应,民众很容易把自己定位在受害者的位置,并以此为立场进行判断,判断“犯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他们对犯罪的定义及刑罚的期待。
所以说,民意在某种意义上“促成”了冤假错案的形成。
除此之外,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用网络、报刊、电视及其他新闻机构、大众传媒等媒体,来间接表达看法和态度的新兴方式,被广大法学专家学者垢病。
这种现象在那些严重危害人类生命、财产的暴力性犯罪方面尤为突出,更易引起全国甚至国际上的广泛关注。
由此可见,我国当前的媒体舆论环境参差不齐,很多媒体不切实际,胡乱报道未经法院审理的案件,并采用过激的语言误导舆论导向,不顾及事实依据,迫使法院服从于舆论风向。
二、刑事错案的预防对策(一)完善证据制度避免错案的出现,必不可少的是制度建设的提升,相关法律要得以整合,不仅如此,在这个过程中最最重要的,应属从本源上,使原本的刑事司法观念在执法者内心破除,取而代之的应是更为先进科学的新的司法观念,确立新的证据制度。
不管是在证据提供,还是在调查审理过程中,质证都是应该具备的一个环节。
如果该环节得不到保障,极易出现后续工作的错误。
质证的好处数不胜数,执法者能够以此为依据做出合法科学的判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保障,能够使我国各种相关程序制度朝着更加科学民主的方向前进。
最后是认证,这是三个环节里最为重要,最具权威的一个了。
在认证上,我国的制度是这样的,即“法官说了算”,换言之可以随时根据具体情况的发展变化,做出恰到好处的调整。
我国的认证程序并没有单独的环节,而是和前两个环节合并在一起了,同时由于我国特殊的庭审方式的存在,证据认证规则及证明标准,均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这种现状不好,应该创新。
(二)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首先,明确疑罪从无。
具体是,在控方来指控有犯罪行为,要求法律制裁,但是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并不能够足以达到足以证明其犯罪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定。
第二,无罪推定原则中存在必不可少的内容,即应废除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义务”的规定,保障好他们的沉默权。
第三,谁主张谁举证,完善好完全由控方举证的制度规则。
减免被告人的举证证明责任。
换言之,在被告人难以证明自己无罪时,杜绝做出有罪推定。
2.完善证人出庭制度首先,应当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作为证人出庭提供证言时,都必须出庭作证,否则不采纳其所述言语。
其次,在保障好第一步的同时,要做好证人的人身保护工作,让他们无后顾之忧,开诚布公,无所畏惧地畅所欲言。
最后,对口头证据予以合理定位,不要神话它的地位。
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在我们把口头证据摆在一个很高的位置的同时,也应摒弃那种神话人证或者口供的扭曲的法律观念,而应做的是,把注意力多转移到物证的整理搜集采纳上面的去。
3.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明确要屏蔽的不恰当证据的范围。
不管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亦或是由言词证据滋生出来的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获取的,我们应坚决不予采纳。
其次把责任证明主体变更为控方。
在我国,辩方通常是处于一种不利的被动地位,如果强迫其承担举证责任,这显然不现实。
所以,要换位思考,由控方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否则推定不合法。
这样有利于督促控方严谨行为。
(三)优化司法环境1.确保独立行使司法权司法独立是保障整个司法过程沿着公平正义轨迹运行的不二手段。
所谓司法的独立,就是要确保最后审判结论的作出完全是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做出的,避免行政机关或外界舆论的主观干预。
为了确保司法独立,必须还要把握并处理好下面三种关系:首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程度。
党对法院系统司法活动的引导应该局限于一个固定的框架里,不能超出宏观方针的边框,否则很容易出问题。
其次,规避地方政府以财政等经济手段的干预。
不要让法官看政府脸色行事,否则他们会为了温饱为了生存畏首畏尾,不敢完全本着以法律为本的原则。
会滋生更多贪污腐败,会出现为了讨好某位领导干部而枉法判决的情况。
最后,国家权力机关的司法监督要以集体意识的形式体现出来,避免“一言堂”的个人直接干预,而是通过提出建议或者意见的方式,来行使监督权。
2.加强司法监督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因此,除了固有的检察机关的监督外,要大量引进人民群众的监督。
而要想使多种监督渠道早日提上日程,必须保证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
不仅如此,还应该加强对侦查环节的监督,以减少损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发生,如那些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及其他违法的手段取得证据的不法的行为。
3.防止民意舆论干扰诉讼过程从以往其他案件的处理经验可知,如果一个重大案件经过媒体的争相报道之后,会迅速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导向,甚至会对最后判决结果的做出产生不容小觑的影响。
要辩证的看待这样问题的出现,首先,这对司法活动的高效率行使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如药家鑫,马加爵案件的审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