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的成因及其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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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错误(3篇)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错误(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的审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命运和社会的稳定。

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法律适用错误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案件中法律适用错误的原因、表现、影响及对策,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刑事案件中法律适用错误的原因1. 法律规定不明确我国法律体系庞大,部分法律条文表述模糊,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准确把握立法意图。

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根据自身理解或经验对法律进行适用,从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2. 法官素质不高法官是法律适用的主体,其素质直接影响着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部分法官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实践经验缺乏,导致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准确把握法律精神,进而产生法律适用错误。

3. 立法滞后随着社会的发展,部分法律条文可能已无法适应新的社会形势,但立法机关未能及时修订,导致法律适用出现困境。

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陷入两难境地,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4. 地方保护主义部分地方领导干部受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影响,干预司法审判,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为了迎合地方利益,而忽视了法律的正确适用。

5. 证据不足或证据认定错误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部分案件由于证据不足或证据认定错误,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准确把握案件事实,进而产生法律适用错误。

三、刑事案件中法律适用错误的表现1. 误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由于对法律理解不准确,可能导致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不当。

例如,将无罪认定为有罪,或将轻罪认定为重罪。

2. 量刑不当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对被告人量刑过重或过轻,导致刑罚与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不相适应。

3. 证据认定错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对证据的证明力判断错误,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

4. 违反法定程序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违反法定程序,如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四、刑事案件中法律适用错误的影响1. 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法律适用错误可能导致被告人被错误定罪量刑,从而侵犯其合法权益。

侦查程序中刑事错案成因及防范

侦查程序中刑事错案成因及防范

侦查程序中刑事错案成因及防范作者:张淇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期摘要:近年来,刑事侦查阶段成为了刑事错案的高发区,侦查阶段发生刑事错案的原因有很多,那么,防范侦查程序中错案的发生就变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防范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89-01一、侦查程序中刑事错案概念侦查程序中形成的刑事错案,是指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侦查结束后将其移送,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或者对不具备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案件,提请公诉部门进行审查起诉。

二、侦查程序中刑事错案的现状近年来,冤错案件频频发生,尤其在刑事侦查阶段,这与我国的“侦查中心主义”有着密切的关系。

我国学者对刑事错案现状进行了调查,针对101起刑事错案发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刑事错案中故意杀人、抢劫、爆炸、强奸案分别占91%、83%、100%、45%,可以得出刑事错案的高发区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中。

另外,对137起错案分析,发现证据方面出错导致刑事错案占96.4%。

三、侦查程序中刑事错案的成因(一)讯问程序违反法律规定1.讯问时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时间。

但实践中,侦查人员为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心理压力,采取不及时讯问的做法或者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这不仅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使得宪法中保护人权的规定成为纸上谈兵。

2.讯问方式和手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首先应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然后才能向其提出其他问题。

然而,中国素有偏重口供的司法传统,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将口供作为能够顺利开展侦查工作的突破口,甚至将口供视为案件得以侦破的法宝,以至于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现象层出不穷,铸成刑事错案的发生。

(二)调查取证手段违反法律规定1.“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由于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长期排斥,致使一些侦查人员形成了固有的“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1]常把抓到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就视为罪犯,因此,侦查人员只重视有罪证据的收集,而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却视不见、充耳不闻。

刑事错案的学理分析

刑事错案的学理分析

刑事错案的学理分析刑事错案是指因制度问题、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人作出了错误的定罪或判决的现象。

刑事错案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对社会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因此,对刑事错案进行学理分析对于加强司法公正、保障人权非常重要。

刑事错案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制度问题、证据不足和程序问题等原因。

针对制度问题,可能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法律条文含义模糊不清或者法律适用有误等。

不同层面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司法实施中未达到一致性和连贯性。

针对证据不足,可能是指证据的收集、保存、鉴定和使用等环节出现问题。

一些关键证据可能被遗漏或者遗失,或者被篡改、伪造,甚至是有故意的公检法机关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

针对程序问题,是由于司法机关在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程序错误导致的。

比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讯问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或者审判程序存在失误等。

针对刑事错案,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可以减轻其被侵权的痛苦;同时,对检方和法官的失误进行追究,可以增强司法公信力。

另外,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体制上,加强社会对司法独立性的监督,避免监管机构与被监管企业的利益勾结,维护司法公正的领域;在效率上,加强证明和证据规范等方面的相关培训,使犯罪案件处理更加规范、系统,并且加强公共和社区参与,促进共治理念的深入;在理念上,尊重被告人权利,支持法律援助体系完善。

此外,在刑事错案发生后,不仅仅是单纯的对判决进行追究,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完整审视和深刻反思。

立法者应该加大力度为职业针对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投入,独立评估案件瑕疵,每个司法干警都需要进行系统化道德方面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对法律精神、职业精神、行为规范、责任心等指标进行精准衡量、形象打造、逐步培养,加强对灵活操作性强、模糊性大的诉讼程序规定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证据完整性的保证,减少证据遗漏等情况发生。

略论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与制度防范

略论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与制度防范

略论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与制度防范从词语含义来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错案分为两种,一种是无罪者被判决有罪,一种是有罪者被判无罪,本文探讨第一种类型,这种错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冤案。

张氏叔侄二人因为所开货车搭乘过的女子被奸杀后弃尸河中,遂被认为是凶手,经两审被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和死缓。

由于当年的狱侦耳目在另起案件中的伪证被揭穿,张氏叔侄偶然看到报道后继续申诉,最终经被害人八枚指甲中所留下的DNA确证,真凶已经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判处死刑并已经执行。

张氏叔侄得以在服刑十年后被无罪释放。

当年被作为以零口供定案的典型而大肆宣传的案件,竟是一起人为炮制的荒唐冤案。

错案具有理念和制度层面原因,需系统、客观地进行分析。

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理念及司法制度视角,分析冤案产生的原因与防范。

一、破坏罪刑法定原则:错案产生的深层根源在西方,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来自于费尔巴哈,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该原则一方面强调刑事违法性,以刑法明文规定作为定罪判刑的唯一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其背后的思想出发点是刑法应发挥人权保障机能,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也即,罪刑法定原则的初衷是限制司法权,保障人权和维护法治。

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被规定在刑法典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首先以积极的态度表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这种立法表达的优点是突出犯罪认定中的刑法规定性因素,缺点是并没有显示出罪刑法定的人权保障取向,其思想的出发点仍是刑法工具主义。

事实上,积极的罪刑法定在很多国家宪法或法律中没有规定,而我国刑法典对积极的罪刑法定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分别进行规定。

但是,积极罪刑法定是为了保护社会,扩张刑罚权;消极的罪刑法定是为了保障人权,限制刑罚权。

当二者冲突时,应以消极的罪刑法定优先,否则就违背了罪刑法定的本意。

张氏叔侄冤案中,积极的罪刑法定过分发动,而消极的罪刑法定不被遵循,最终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本意,也就是违背刑法的基本理念。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司法体系也日趋完善。

然而,我国的司法活动中仍是产生了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

这些冤假错案的产生,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反响巨大。

冤假错案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因素,阻碍了民众法治意识的提升。

这些现象,都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

审判,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民的最后一道希望。

对于冤假错案建立完善的预防机制是当今社会的一种必然选择。

标签:冤假错案;错案成因;预防机制1 我国冤假错案概述1.1 冤假错案的概念冤假错案,指的是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相符,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刑事案件。

其中冤案指将无辜者判为有罪,存在冤屈情况的案件;假案指虚假,不存在,无中生有的案件;错案指量刑过轻或过重,与案件实际情况不符或程序不合法的案件。

總而言之,冤假错案是指因为程序上的错误或人为因素,导致判断与判决出现错误的案件。

其本质是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

1.2 冤假错案的危害冤假错案对于个人而言,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

从审判前的调查(甚至存在刑讯逼供)开始,到审判后的牢狱之灾,再到出狱后的社会评价低,缺少赖以生存的一技之长,被社会所抛弃。

这整个过程中,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极大程度上受到了侵犯,并且其承受的巨大的身体上的折磨、心理上的压力也是不可估量的。

与此同时,冤假错案同样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不可逆转的巨大打击——家庭的顶梁柱倒塌,就此土崩瓦解,频频上访无果者大有人在。

冤假错案对社会的影响来看,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巨大。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法律权威、道德底线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民对于法律的不良认知,可以说是使法律趋近于形同虚设,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从而在方方面面动摇了社会的稳定。

冤假错案的存在,极大地践踏了司法公正,威胁到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及防控对策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及防控对策
2 . 不规范 、 不 合 法 的 取 证方 式 。主 要 表 现 在 以下 几 个 方面: 其一, 司 法鉴 定存 在 不科 学或 不合 法 现 象 , 比如 , 没 有
及侦查手段方式的落后 , 【 7 导致公安机关在获取物证方面 能
李 占奎 : 我 国刑 事错 案 成 因及 防控对 策
( 一) 侦查阶段
合理准确地界定刑事错案的范 围, 对于探讨其发 生的 深层 次原 因并提 出有效 的防控对策 ,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和 学术价值 。 多年来 , 我 国刑事错案不断发生 , 不少专家学 者对 其进 行了深入研究, 但 由于刑事错案的发生涉及多种 复杂因素 , 对其认定标准还 没有形成一个 统一 的认识, 主要 存在 以下几种学说:
才被发现 , 而是司法部门在对案件 重新审核的过程 中发现 了证据 问题 才对案件 予 以平反 。这无疑 是我 国法治 的进 步, 同时也反 映出立法还有不完善的地方 , 法治实践 中仍存 在不合法的执 法现 象, 使得错案不断发生 。下面拟从认定
标 准 、发 生 机 制 、防 控 对 策 这 三 个 方 面 对 刑 事 错 案 进 行 研 究。
2 0 1 5年 6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c e
J un e . 2 01 5 No . 6 S e r . No. 1 6 5
第 6期 总第 1 6 5期

二 是主观说 。主观说认 为, 判断一个刑事案件是否为 错案 , 应从 司法 人 员 的 主观 状 况 入 手 , 如 果 司法 人 员 主 观 上 存 在过错, 则应 当认定为错案 。这一观点强调刑事错案发 生过程中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完全忽视 了实体裁判结果 的正确与否 , 因此 也是不完 善的。 ’ 三是主客观相一致说 。该观点主张, 将司法人员 的主

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切实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和建议

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切实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和建议

《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切实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和建议》参加安徽省政法委会议讲话稿(节选)(我们结合律师执业中的办案实践及遇到的问题,为如何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切实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这一重大课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和与会的专家、同仁交流,敬请各位领导指导、指正。

一、办案机关应尽快纠正违背客观规律的办案考评标准近年来发现的蚌埠市于英生案、蒙城县代克民案、利辛县康文良案、萧县孙长娣案等重大冤假错案的共同成因,均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违背客观规律的工作考评要求下,产生急功近利的态度,或刑讯逼供取证导致错案、或是人为炮制冤案,制造了冤狱的开端,而检察院、法院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缺乏对案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严格充分的审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案件“破获”后,侦查机关为了维护其“工作成果”,会通过各种努力,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保障案件的顺利批捕、审查起诉;而案件批捕、起诉部门在接手案件后,因为本部门同样有着类似的考评指标,将案件向审判机关移交后,也对审判活动进行干预,保障案件做出有罪判决。

至此,整个刑事诉讼成为“行政治罪模式”,刑事诉讼各环节相互监督的纠错机能失灵,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因此,纠正公检法机关内部违背客观规律的工作考评标准,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确立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中立地位,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现行法律框架内,检察机关是犯罪的指控方,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又行使着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在刑事诉讼中实际占据主导地位。

与此同时,审判机关的权力明显受到检察机关的过度制约,控、审两方地位失衡。

目前来看,法院的定罪率接近百分之百,纠错功能几乎完全丧失,这也是审判机关不具备刑事诉讼核心地位的客观表现。

审判机关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威性,辩护必然形同虚设。

这也是容易酿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从言词证据谈我国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及防范

从言词证据谈我国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及防范

从言词证据谈我国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及防范摘要:刑事错案伴随着刑事司法制度的始终,造成刑事错案的原因有很多,言词证据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严格取证程序,以防范刑事错案的发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尊严。

关键词:刑事错案言词证据原因防范近年来,不断有刑事错案产生,对个人、国家、社会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导致刑事错案的因素看似复杂,但都与证据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与实物证据客观性较强不同,言词证据则更容易受到提供者自身记忆和表达能力、趋利避害的心理或者外部环境的刺激等方面的影响,从而难以审查判断其真实性。

我国古代长期采取“无供不录案,罪从供定”的办案模式,对现今的侦查仍然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因言词证据导致的刑事错案不容小觑。

本文试从言词证据角度分析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防范刑事错案,维护司法尊严。

一、刑事错案的概念刑事错案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客观现象,具体是指公检法等机关在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定的程序,或以严重损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方式调查、收集和适用证据,或者因为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认定和适用法律的错误,最终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错案包括错判和错放两种情形:错判是把无罪判为有罪,把罪犯判为无罪是错放。

但在现实中错判的危害更大,错判不仅使真正的罪犯未受到法律的惩处,反而使无辜者成了替罪羊,权利遭到损害。

因此更容易引起法律界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重点介绍错判。

二、造成刑事错案的言词证据原因分析刑事错案本质上非纯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实务问题,因此关注刑事错案必须从实证研究开始。

随着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证据越来越多地成为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决定是否作出有罪判决,同时也是律师决定辩护策略的基石,但大量已经发现的刑事错案在证据方面都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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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的成因及其预防
——以侦查学为视角
摘要: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地相继纠正了等一系列重大的冤假错案。
这些沉重的事实令我们不得不反省当下中国刑事法制及实践所存在的漏洞和弊
端,我们应当找出刑事错案的成因,并针对性的采取对策预防。从侦查学的角度
出发,以侦查程序为切入点,分析侦查程序与冤假错案的联系,由于刑事侦查错
案防范和追究机制的不足、侦查主体的决定性作用、侦查技术水平不足、检察机
关对侦查的监督不力,以及案件自身复杂性等原因造成了刑事错案,因此,我们
应当更新刑事侦查执法理念、提升侦查人员素质、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
提高刑事侦查执法科技含量和物质条件保障、完善刑事执法立法和相关制度建设
来预防及遏制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平正义,推动我国的法治
建设。
关键词:刑事错案;侦查学;错案成因;预防对策
The cause and prevention of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
——on the perspective of criminology Investigation
Abstract: All parts of the country corrected a series of major unjust, false or
wrong cases in succession since 18th CPC National Congress. That leaves us to
reflect on loopholes and defects in present Chinese criminal legal system and its
practice. The authors have to find out the reasons of causing unjust, false or wrong
cases,and have to take targeted countermeasures to prevent.Regarding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as cutting point, the author analyze the relation between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and unjust cas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vestigation Theory. Unjust, false
or wrong cases happened due to the lack of the system which prevent and trace
criminal unjust cases,decisive effect of investigative subject,the insufficient level of
investigative technology, the weak supervision of procuratorial organ for
investigation ,and the complexity of case itself. Therefore, the authors ought to update
the concept on law enforcement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romote the quality of
investigative people,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ctivities,
improve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content and material guarantee of law
enforcement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complete criminal enforcement and
legislation and relevant system to prevent and avoid unjust, false or wrong cases
happening. The duty is to maintain judicial authority, to achieve judicial justice,and to
drive legal construction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unjust, false or wrong cases ;Investigation Theory ; forming
reason ;preventive measures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地相继纠正了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浙江萧山
5人劫杀的姐冤案、安徽蚌埠于英生“杀妻案”、福建念斌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
可见纠正冤假错案的势头一路加速保持,而今,终于在2014年的年末,在呼格
吉勒图的沉冤昭雪中,被推向了高潮。据统计,2013年,为坚决防止以及纠正
冤假错案,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2014,更是有12起重大
的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刑事司法有了可喜的进步,“有错必纠”
已经越来越多地变为现实,但这一沉重的事实更是令我们不得不反省当下中国刑
事法制及实践所存在的漏洞和弊端。
我们应当追问:为何在当代中国会频繁出现这样的刑事错案?刑事错案是如
何形成的?我们应该如何预防和遏制刑事错案的发生?侦查作为处理刑事案件
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对案件的走向及结果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基于此现
状,从侦查学的角度出发研究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有着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
义,本文将从侦查程序为切入点,分析侦查程序与冤假错案的联系,并且基于预
防冤假错案发生的目的,对侦查程序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及意见,完善和发展
我国的刑事侦查制度,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平正义,推动我国的法制化建
设。
一、 刑事错案概述
(一)刑事错案的概念
“错案”这两个字,会使人想到一个无辜者在黑暗的牢房里服刑的情景,而实
际上他并没有犯罪。[]正如当代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在他的《错案》一书
中写道。但要界定刑事错案的概念,仅仅凭借这感官性的描述是远远不够的,古
今中外,由于历史渊源、文化理念、原则制度亦或是研究切入点等的不同,都导
致了刑事错案的概念在历史的各个阶段、各个国家、甚至各个学派的界定差异。
在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存在着不同观点,例如:客观说、主观说、主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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