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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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实践过程中人权保障的问题

我国法律实践过程中人权保障的问题

三、我国法律实践过程中人权保障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狱服刑人员、公安行政处罚相对人人权保障方面仍旧存在很大的缺陷,深入地分析与探讨当前存在的缺陷,以期在刑事司法、公安行政执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上得以完善相关程序与制度,以确保文明司法、执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

(一)刑事司法中存在的人权保障的问题1.刑讯逼供现象严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等方法收集证据。

刑讯逼供行为,是任何文明社会都唾弃和禁止的行为。

联合国早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使得刑讯逼供时有发生。

2.超期羁押现象还普遍存在。

超期羁押,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后,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限的行为。

据200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全国人大的报告表明,过去的五年间,全国检察机关累计监督纠正超期羁押30余万人次。

3.辩护律师取证困难。

从某种意义讲,刑事诉讼的进化历史就是辩护权发展的历史。

但我国现行的有关律师调查取证的立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存在诸多缺陷,给律师顺利取证带来重重困难,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的精神实质,不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首先,现行立法存在重大不足。

律师向单位和个人取证需经过其同意,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更加困难,要经本人同意且还须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这样使得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律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无法实现的空话。

其次,律师无力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

在实际工作中,为律师作证的证人就有可能被侦查机关以伪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遭致他人的打击报复。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是一个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也是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制度设立是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而刑法中的刑罚是对犯罪人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在法治国家中,如何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使其不至于任意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理所当然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问题,也因此成为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

笔者在此探讨新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内容、不足及完善,旨在对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献计献策。

标签:刑事诉讼;人权保护;人权保障保障个人利益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的逻辑起点,由此,刑事诉讼才具有民主、文明的品性。

保障刑事被诉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它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构建,主导着刑事诉讼的发展。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由诉讼目的决定的,而现代刑事诉讼是一个多元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所以完善刑事被诉人的人权保障制度,从总体上把握公众利益、被诉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的平衡。

一、新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刑诉法也已公布并将于2013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后的刑诉法加强了对于各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保障。

(一)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刑事诉讼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容易发生激烈冲突的领域,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不仅具有主动性、普遍性,而且具有强制性,公权力的行使会直接影到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作为被追诉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终处于被动、防御、受制的诉讼地位,其自由权、健康权、财产权乃至生命权随时面临被公权力限制甚至剥夺的危险,其人格、尊严、名誉等也容易受到不利影响。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人权是指作为人而存在应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等权利,是权利最一般的形式。

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而随着近代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如何妥善解决人权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则成为社会聚焦的重点。

但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是制度的缺失和执法人员观念的偏差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相应活动中难以得到合里对待。

本文试从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内容及其理论基础为出发点,阐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现状和不足,并分析其原因,力求可以探索出一条既可以惩罚犯罪又可以维护人权的道路。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事诉讼对策人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思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人身自由和其他的民主权利。

近代以来,随着人权思想的深入人心,人权不仅成为各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进行民主革命的思想武器,并且也由纯粹体现观念意思转变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实体权利。

人权是人须臾不可离开之物,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参照点,其对于人的价值也为全世界所认同。

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而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则是刑事诉讼中主要公权力,这些权利行使的得当与否则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利损害与否。

因此,在保障和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及理论基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不是在人权和人权保障上的一般意义上来说的,而是专指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及它所涉及的范围。

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就是国家在追究和惩罚犯罪的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之不受国家机关的肆意侵犯。

其基本内涵有三:(1)保障任何公民不因政府的非法强制而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保障个人免受无根据的或非法的刑事追究;(2)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既要保证无罪的人尽早脱离追究程序,又要使有罪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的维护;(3)保障被依法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罚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

浅析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 处于 消极诉 讼 的位置 , 以对 抗侦 查人 员 的违法 行 为 。 难 虽然 法律 规 定犯 罪嫌疑 人在权 利受 到侵 害时有权 提起 诉讼 和控 告 , 嫌疑 但
没有为 嫌疑人 辩护 的权利 , 并且律 师在 会见 犯罪嫌 疑人 时还 可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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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 的认 识正 在进 一 步深化 。 二 、 国人权保 障 在刑 事 司法 中存在 的 问题 我
刑法对 于人 权的 保障 , 既包括对 被害 人及广 大 守法 公 民人 权 人难 以提供有 力证据 证 明所 遭 受的侵 害 , 之律 师在侦 查阶 段并 加 的权 利保 障 , 同时也 包括 对犯 罪 嫌疑 人人 权 的依法 保 障。近 年
际操 作过 程 中仍存 在两 大 问题 : ( ) 一 刑讯 逼供 屡 禁不 止
和政 治权利 国 际公约》 表 明了中 国促进 和保护 人权 的坚 强 决心 , , 意味着 中国也 同样重 视公 民权 利和 政治权 利 , 对~切 侵犯 公民 反 合法 权利 的行 为 。 0 我 国宪法 全面 规 定了公 民 的政 治权利 、 经济权 利 、 文化权 利 等一 系 列权 利 ,这些 规 定为刑 事 司法 领域 保障 公 民人权 提供 了 。
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近年来, 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有 了很大进步,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 “ 20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写入 宪法 。然 而 , 司法 实践 中仍存 在执 法人 员滥用职权 、 害公 民权 利的现 象, 重损 害 了司法部 门的形 象 , 渎 了 在 侵 严 亵 法律 权威 。本 文将 对人 权保 护在 刑 事司 法中存在 的问题 进行 简要分 析 , 并对 如何 完善人 权保 护提 出建议 。 关键 词 人权 保 障 刑法 宪法修正 案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作者:姬艾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9期摘要:人权保障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是刑事执行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根本要求。

随着刑事执行检察的新业务开展,对人权保障理念有必要再认识。

关键词:刑事执行人权保障检察监督一、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2012年,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事诉讼法》,刑事被执行人人权保障问题提到了新的高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损刑事被执行人人权的现象。

(一)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法律规范也对刑讯逼供的概念进一步厘清,这个问题近年来得到有效改善,但仍存在个别侦查人员以变相体罚等手段逼取口供。

究其原因,一是少数侦查人员人权观念淡漠,侦查惰性大,迷信口供,不重视其他证据的调取。

二是个别侦查机关侦查方案不科学、侦破期限过短,增大了刑讯风险。

三是看守所管理存在漏洞。

对刑事被执行人身体情况检查不认真,这也導致在检察及审判环节证据审查时,刑讯逼供相关证据灭失。

(二)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中的问题1.刑事拘留“延期至三十日”的规定存在被滥用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于羁押期限届满而仍需侦查取证的案件,即使不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也依据前条规定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2.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批捕率高、捕后轻刑多。

较常见的是故意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

这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双方未达成和解的,迫于被害人信访的压力,实践中存在够罪即捕的倾向。

而在之后的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和解的,法院往往会作出缓刑判决,这就意味着捕后轻刑。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率偏低。

作为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极探 索一条 既能 惩罚犯 罪 , 不侵 犯人 权的道 路 。 又 【 键 词】 权 ; 事 诉 讼 ; 关 人 刑 矛盾 ; 索 探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其 中第 l 明 确 规 定 : 若 , 6条 “ 禁 以非 法 的 方 法 收集 证 据 。 凡经 查 证 确 实属 于采 用 刑 讯 逼 供 或 严 者威 胁 、 诱 、 骗 等 非法 取 得 的 证 人 、 言 、 害 人 陈 述 、 告 人 供 引 欺 证 被 被
的今天 , 联合 国到世界各 国都在激励 和促进人 的基本权利 和 自 从
由而 不 懈 努 力 。我 国 政 府 顺 应 了 这 一 历 史 潮 流 , 着 以 人 为 本 和 本
保护人权的理念 , 已先 后 加 入 了 2 个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 于 19 1 并 9 8年
l 签 署 了《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0月 公 。在 2 0 0 4年 3月 l 4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人 权 概 述
“ 权” 为马克思 、 格斯 在《 意 志意识 形态 》 人 作 恩 德 中所 说 的 权
利 的最 一 般 形 式 , 指 一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的政 治 、 济 、 化 等 方 面 即 经 文
的人 身 自 由和 其 他 民 主 权 利 。近 代 以 来 , 着 人 权 观 念 的 深 人 人 随
约, 以保 证 准 确 有 效 地执 行 法 律 。 而我 国公 检 法 “ 工 负 责 , 相 配 ” 分 互 合 ” 实 际 上 是 _ 个 操 作 员 在 一 条证 明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罪 的 流 水 线 上 , 一 根 据不 同的 职 能共 同证 明 犯 罪 , 三个 机 关 扮 演 着 三 位一 体一 边 倒 这 式 的控 诉 角 色 。 因此 , 这种 模 式 下 , 检 法 三方 在 无 形 中共 同形 成 在 公 的“ 冤枉 一个 好人 , 放 过一 个 坏 人 ” 基 调 , 处 于 劣势 地 位 的犯 不 不 的 对 罪嫌 疑人 或被 告人 来说 , 人权 保障 的状 况 , 实令 人难 以想 象 。 其 着 3 强迫 自证 其 罪 。根 据 《 事诉 讼 法 》 9 、 刑 第 3条 的 规 定 , 罪 嫌 犯 疑 人 对 侦查 人 员 提 问 , 当如 实 回答 。 因此 , 就 表 明 : 我 国 , 应 这 在 犯 罪 嫌 疑 人有 如 实 陈 述 的 义 务 , 有 保 持 沉 默 或 拒 绝 陈 述 的 权 利 。 没 在“ 白从 宽 、 拒 从 严 ” 刑 事 政 策 下 , 坦 抗 的 犯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拒 绝 陈述 会 被 视 为认 罪 态 度 不 好 而 受 到 从 重 处 罚 。 为 了 可 能酌 情 减 轻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

LegaI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箜生塾盒!!!!兰塑堕i鋈篮圈圈篓圈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沽保护王谢英摘要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

1997年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在人权保障方面初步迈出了民主文明的第一步,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民主化的诉讼结构初步确立,特别是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得到较好的体现。

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刑事诉讼,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是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的精神实质和有效载体。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护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91—02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样是他们在解决诉讼争端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权范畴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因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刑事诉讼,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是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的精神实质和有效载体。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司法保护的含义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

因为惩罚犯罪也是为了保障人权,刑事诉讼追究刑事犯罪,既是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国家救济,也是为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或从错误的追究中及时解脱出来;二是保证被告人只受公正的刑罚处罚:三是保障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犯罪行为或刑事诉讼而受到的侵害和损失的实体性权益;四是保障宪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包括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人身侮辱和侵害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等权利以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各自享有的诉讼权利;五是保障一股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非法搜查、侵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控告、申诉、检举及不受打击报复等基本权利。

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
法受侵 。
保 障就认为它被包 含在刑事诉 讼 的人权保 障之 中了。 因为
这 些 实 际上 属 于普 遍 意 义 上 的人 权 保 障 。 、
二 、 国 刑 事 诉 讼 中 人 权 保 障 机 制 完 善 我 在较 长 时期 内 , 权 这 一 概 念 不 仅 不 被 重视 。 而 被 当 人 反
随 着 媒 体 将 诸 如 故 意 杀 人 案 、 劫 案 等 冤 假 错 案 公 诸 抢 于世 , 国人 在 惊 诧 之 余 将 满 腔 怒 火 喷 向 了人 民法 院 。 底 谁 到
约 》 18 年通过 的《 ;9 8 保护 所有遭受任 何形式 的拘 留或监禁
人 的原 则 》 国 际 文件 可 以 看 出 , 极极 少 数 涉 及 被 害人 在 刑 事诉 讼 中 的人 权
只是保 障公 民个人 权利得 以实现 的工具和 手段 , 它存在 的 唯一合法性 , 在于为公 民个人 正当权 利提 供保护 。 因此 国家 权 力 的 行 使 必 须 受 于 法 律 控 制 , 得 滥 用 , 防 公 民人 权 非 不 以
强调 要 “ 、 、 ” 打 击 犯 罪 。 “ 治 主 政 ” 年 代 , 事 稳 准 狠 地 在 人 的 刑
欧洲各 国资产阶级 革命 的胜 利 , 这一原则 成为各 国法律 中 保障人权的根本原则 , 以法律形式 确定下来 。与此 同时 , 并 联合 国也制定 了一 系列相 关的法律 文件 , 确定 了上述基 本 原 则 。从 联合 国大 会 14 9 8年 通过 并宣 布 的《 界人 权 宣 世 言 》1 6 颁 布 的《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公 约 》 15 ;9 6年 公 ;9 7年 通

随 着 上 个 世 纪 九 十 年 代 “ 权 禁 区 ” 我 国 法 学 研 究 领 人 在 域 的 突 破 , 权 研 究 开始 成 为法 学 界 的 热 门话 题 近 代 人 权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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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
摘要:我国原刑诉法自1979年7月1日公布至今已有16个年头。

应当肯定地说, 16 年来,这部刑诉法改变了多年来我国刑诉无法可依的状况,对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权利,保证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情况的变化,刑事犯罪日趋复杂,执法环境也发生了变化,在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改革和完善,这些因素,使刑诉法的修改成为必然。

而新的刑诉法的出现无疑在中国法制史的跨出了巨大的一步。

关键词:人权保障修正法治
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轨道上,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法制意识已深入人心,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意识已逐步加强。

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之间的地位的绝对不
平等,加之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恐惧心理以及侦查机关急于破案的心理等诸多原因,时常导致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显得尤其重要。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
人权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共权利走向恶政的有力武器,它对人的价值已为世界人民所共识[1]。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这些权利如果行使不当,往往造成冤假
错案。

因此,在保障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经过公正审判被法院宣判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而只有首先在观念上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一个正常的公民来对待,才会真正减少乃至避免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诉讼客体,从而进行刑讯逼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权的现象。

[2] 此外,每一个普通公民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此时无辜者将处于比真正罪犯更坏的境地。

所以,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实为保护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人权。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状况及其形成原因
为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运作已施加了种种程序限制,这对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状况仍不容乐观,特别是处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最易遭到来自国家权力的侵害,主要表现在:(1) 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还时有发生。

(2) 刑事被告人的候审羁押过滥,超期羁押违法现象长期以来屡禁不止,成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顽症。

( 3)律师不仅没有强制调查权,而且律师的其他权利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往往被限制或剥夺。

[3]
产生以上现象的原因主要是:
(一) 从制度层面上看我国的侦查采用的仍是职权主义的单一模
式。

侦查机关拥有过于广泛的自我决定权,缺乏必要的侦查监督制约机制。

加之侦查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很大的强制性,因而就更容易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侵害了。

[4] (二) 从观念层面上来分析司法人员在执法理念上仍存在较大的偏差,主要表现在:
1.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

执法机关长期以来片面强调打击犯罪的需要,错误地认为打击犯罪是刑事司法的基本目标甚至惟一目标,其他利益和价值都必须服从于打击犯罪的需要。

2.重实体轻程序。

我国法制史中程序法的发展缓慢且不受重视,尽管如此,中国的反程序化倾向仍有很大的市场,立法上意欲简化程序,实务中试图松弛程序的现象屡见不鲜。

3.有罪推定思想严重。

基于安全至上的诉讼价值观司法办案人员的办案心切及对犯罪行为的仇恨心理,往往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真正罪犯,混淆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的界限,先入为主,有罪推定,没有真正贯彻“疑罪存无”的现代法治原则。

三、关于保障刑事诉讼人权的构想
由于处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最易遭到来自国家权力
的侵害,因而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重点环节。

要从根本上消除这些现象,除了要有健全的制度保障外,还必须彻底更新旧的司法观念,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一) 加强刑事诉讼司法制度建设
1.坚决彻底根除超期羁押现象。

2.在证据上不能偏重和轻信口供,应当重视其他证据的收集和采信。

3.赋予律师充分的调查权并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二) 在观念层面上应当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1.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在有效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和侦查效率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建立司法公正型刑事司法制度模式。

[5]
2.实体与程序并重。

3.坚持无罪推定原则。

早在1764 年,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就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有罪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6]
而新刑诉修正案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刑诉法律在人权这块的进一步完善。

新刑诉法对人权保障的完善:
1.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有罪确定权,取消免诉制度。

刑诉法规定,法院是审判机关,即法院进行定罪、处刑。

新刑诉法取消了旧刑诉法免予起诉制度,并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明确了这一条非常重要,不仅理顺了法律关系,而且保障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和辩护权。

所以,新刑诉法把原免予起诉的案件纳入不起诉中,从实质上说也是维护了
人权。

2.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放宽拘留逮捕条件
行政法中的收容审查,虽对打击犯罪有利,但实践中往往存在着扩大收容范围,超期关押的问题,不利保障无罪公民的人权。

现新刑诉法放宽拘留、逮捕条件,把需要羁押查明犯罪的重大嫌疑分子纳入法律规定的拘留、逮捕的规范化轨道。

这样,有利于保障无罪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3.辩护人提前参加诉讼,保障被告人辩护权
现新刑诉法提前到“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不仅将辩护人介入诉讼时间增加了至少2一3个月,保证了辩护人有充分时间了解案情,而且规定,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这一变化,意义重大,它不仅可以制约审查起诉阶段的一些不公正问题,保证嫌疑人的辩护权不受侵犯,而且对刑讯逼供也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

4.庭审改革,保障公正
取消了庭前实体性审查。

新刑诉法规定只要有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明确的指控罪名,就可开庭审判,实体性结论在开庭后经审判得出。

这保障了法庭的公正审判,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准确性。

也就很好地保障了人权。

5.关于证据不足的疑案的处理
现刑诉法吸收了西方“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因素,对证据不足
的案件在起诉阶段可作不起诉决定。

在审判阶段可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人权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并重的刑诉法宗旨和任务完整的体现了人权保障思想,也为实现刑诉保障人权的最高目标创造了条件。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 97
2.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94- 196
3.赵信,《侵权,案件下降但严重性不可低估》,检察日报,2003- 12- 13( 1)
4.秦培丰,《借鉴外国经验加强自侦案件监督》,检察日报,200- 10- 17( 3)
5.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6.57
6.贝卡利亚(意) ,《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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