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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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是一个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也是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制度设立是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而刑法中的刑罚是对犯罪人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在法治国家中,如何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使其不至于任意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理所当然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问题,也因此成为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

笔者在此探讨新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内容、不足及完善,旨在对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献计献策。

标签:刑事诉讼;人权保护;人权保障保障个人利益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的逻辑起点,由此,刑事诉讼才具有民主、文明的品性。

保障刑事被诉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它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构建,主导着刑事诉讼的发展。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由诉讼目的决定的,而现代刑事诉讼是一个多元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所以完善刑事被诉人的人权保障制度,从总体上把握公众利益、被诉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的平衡。

一、新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刑诉法也已公布并将于2013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后的刑诉法加强了对于各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保障。

(一)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刑事诉讼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容易发生激烈冲突的领域,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不仅具有主动性、普遍性,而且具有强制性,公权力的行使会直接影到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作为被追诉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终处于被动、防御、受制的诉讼地位,其自由权、健康权、财产权乃至生命权随时面临被公权力限制甚至剥夺的危险,其人格、尊严、名誉等也容易受到不利影响。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人权是指作为人而存在应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等权利,是权利最一般的形式。

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而随着近代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如何妥善解决人权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则成为社会聚焦的重点。

但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是制度的缺失和执法人员观念的偏差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相应活动中难以得到合里对待。

本文试从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内容及其理论基础为出发点,阐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现状和不足,并分析其原因,力求可以探索出一条既可以惩罚犯罪又可以维护人权的道路。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事诉讼对策人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思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人身自由和其他的民主权利。

近代以来,随着人权思想的深入人心,人权不仅成为各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进行民主革命的思想武器,并且也由纯粹体现观念意思转变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实体权利。

人权是人须臾不可离开之物,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参照点,其对于人的价值也为全世界所认同。

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而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则是刑事诉讼中主要公权力,这些权利行使的得当与否则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利损害与否。

因此,在保障和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及理论基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不是在人权和人权保障上的一般意义上来说的,而是专指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及它所涉及的范围。

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就是国家在追究和惩罚犯罪的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之不受国家机关的肆意侵犯。

其基本内涵有三:(1)保障任何公民不因政府的非法强制而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保障个人免受无根据的或非法的刑事追究;(2)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既要保证无罪的人尽早脱离追究程序,又要使有罪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的维护;(3)保障被依法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罚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

浅析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 处于 消极诉 讼 的位置 , 以对 抗侦 查人 员 的违法 行 为 。 难 虽然 法律 规 定犯 罪嫌疑 人在权 利受 到侵 害时有权 提起 诉讼 和控 告 , 嫌疑 但
没有为 嫌疑人 辩护 的权利 , 并且律 师在 会见 犯罪嫌 疑人 时还 可 能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保障 的认 识正 在进 一 步深化 。 二 、 国人权保 障 在刑 事 司法 中存在 的 问题 我
刑法对 于人 权的 保障 , 既包括对 被害 人及广 大 守法 公 民人 权 人难 以提供有 力证据 证 明所 遭 受的侵 害 , 之律 师在侦 查阶 段并 加 的权 利保 障 , 同时也 包括 对犯 罪 嫌疑 人人 权 的依法 保 障。近 年
际操 作过 程 中仍存 在两 大 问题 : ( ) 一 刑讯 逼供 屡 禁不 止
和政 治权利 国 际公约》 表 明了中 国促进 和保护 人权 的坚 强 决心 , , 意味着 中国也 同样重 视公 民权 利和 政治权 利 , 对~切 侵犯 公民 反 合法 权利 的行 为 。 0 我 国宪法 全面 规 定了公 民 的政 治权利 、 经济权 利 、 文化权 利 等一 系 列权 利 ,这些 规 定为刑 事 司法 领域 保障 公 民人权 提供 了 。
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近年来, 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有 了很大进步,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 “ 20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写入 宪法 。然 而 , 司法 实践 中仍存 在执 法人 员滥用职权 、 害公 民权 利的现 象, 重损 害 了司法部 门的形 象 , 渎 了 在 侵 严 亵 法律 权威 。本 文将 对人 权保 护在 刑 事司 法中存在 的问题 进行 简要分 析 , 并对 如何 完善人 权保 护提 出建议 。 关键 词 人权 保 障 刑法 宪法修正 案

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在刑事司法中,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其享有一系列权利保障。

这些权利的确切保障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进行探讨。

一、被告人的知情权被告人享有知情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这一权利保障了被告人对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充分了解,确保其在庭审中能够有效地行使其他权利。

1. 告知权:被告人有权及时、全面地了解被指控的罪行、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等内容,以便能够做出合理的辩护。

2. 辩护权: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自由发表辩护意见,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询和质证,并提供自己的辩护证据。

二、被告人的自由权被告人的自由权保障了其身体自由和人身安全,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会受到非法拘禁或侵害。

1. 逮捕权:被告人在遭到逮捕时,必须依法办理逮捕手续,并且逮捕理由必须明确且充分。

被告人有权对逮捕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监察机关或法院进行审查。

2. 保释权:被告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出保释申请,并在保释期间享有相关权利,如合法居住和就业自由等。

三、被告人的听证权被告人有权要求对其案件进行公开、公正和有效的听证,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的行使。

1. 公开审理权:被告人可以要求以公开方式进行审理,保证庭审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 听证权:被告人有权在适当的时候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辩护词陈述和质证证人等听证行为。

四、被告人的保障权被告人享有法律保障,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1. 健康权:被告人有权得到医疗和保健的必要保证,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人权保护权: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受到酷刑、殴打、虐待等对待,其人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总结: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是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的重要体现。

只有当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才能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的行使。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机制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机制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机制在现代社会,任何一项法治的基本原则都应该是确保人权的保护。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其特殊性质和复杂性,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相关的人权。

因此,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机制变得至关重要。

首先,明确的指控和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人权之一。

被指控的人有权知道他们被指控的具体罪名,并有权进行辩护,并根据法律程序享有公正的审判。

这就需要法律系统为被告提供足够的信息和适当的时间来准备进行辩护。

而且,辩护律师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应该拥有足够的自由和权利来保护被告的利益。

其次,监察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保护人权的关键机制之一。

监察机关在刑事调查和审判过程中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以确保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例如,监察机关可以对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以防止滥用权力和侵犯人权的情况发生。

此外,监察机关还可以对司法机关的裁决进行监督,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三,严禁非法逮捕和非人道对待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人权保护机制。

任何人在被捕和关押期间都应该得到合理对待和尊重,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和酷刑。

此外,对未成年人和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和女性等,应给予额外的关注和保护,以确保他们的人权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透明度和信息公开是加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司法机关应该在适当的范围内向公众提供案件的信息,以便公众监督法律实施过程。

此外,媒体和公众应该有权对刑事审判进行观察和报道,以确保审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五,赔偿和补救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人权保护机制。

当个人的人权遭到侵犯时,他们应有权获得赔偿或其他适当的补救。

这可以修复因刑事诉讼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并为受害者提供公正的补偿。

最后,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事法是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机制的重要依据。

国际人权法确立了各种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准则,并为刑事诉讼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国际刑事法则则规定了针对特定罪行的审判程序,并确保被告享有公正审判权。

总之,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机制是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司法系统的基石。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论文摘要上世纪60年代前的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呈现出一个鲜明的趋势:大多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却鲜有人问及。

随着各国暴力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加,普通民众的危机感增强,使人们逐渐认识到保护被害人的重要性。

本文拟从介绍刑事被害人的内涵入手,又通过阐述现代国际社会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及呈现出的各自特点,结合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待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益完善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概述(一)刑事被害人的内涵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未对被害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对于被害人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理解。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组织和单位。

被害人受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收到“加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侵害。

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侵害可能导致两种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被害人是由犯罪行为的直接结果而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单位。

(二)刑事被害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这些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的举报控告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不予立案时的异议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知悉鉴定结论及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及直接抗辩权。

从上述权利的种类来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貌似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其实不以为然。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权利保护不充分、可操作性低及被保护力不足等问题。

因此,加强并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三)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1.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作者:姬艾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9期摘要:人权保障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是刑事执行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根本要求。

随着刑事执行检察的新业务开展,对人权保障理念有必要再认识。

关键词:刑事执行人权保障检察监督一、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2012年,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事诉讼法》,刑事被执行人人权保障问题提到了新的高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损刑事被执行人人权的现象。

(一)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法律规范也对刑讯逼供的概念进一步厘清,这个问题近年来得到有效改善,但仍存在个别侦查人员以变相体罚等手段逼取口供。

究其原因,一是少数侦查人员人权观念淡漠,侦查惰性大,迷信口供,不重视其他证据的调取。

二是个别侦查机关侦查方案不科学、侦破期限过短,增大了刑讯风险。

三是看守所管理存在漏洞。

对刑事被执行人身体情况检查不认真,这也導致在检察及审判环节证据审查时,刑讯逼供相关证据灭失。

(二)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中的问题1.刑事拘留“延期至三十日”的规定存在被滥用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于羁押期限届满而仍需侦查取证的案件,即使不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也依据前条规定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2.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批捕率高、捕后轻刑多。

较常见的是故意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

这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双方未达成和解的,迫于被害人信访的压力,实践中存在够罪即捕的倾向。

而在之后的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和解的,法院往往会作出缓刑判决,这就意味着捕后轻刑。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率偏低。

作为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人权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

随着近代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妥善处理刑事诉讼中人权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本文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意义”、“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等方面,积极探索一条既能惩罚犯罪,又不侵犯人权的道路。

【关键词】人权;刑事诉讼;矛盾;探索一、人权概述。

“人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

近代以来,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人权不仅成为各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进行民主革命的思想武器,并且由一种纯粹体现观念意识的东西转变为了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实体权利。

1948年12年10联合国第三次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又通过了一些有关人权的公约。

加强人权保护成为大势所趋的今天,从联合国到世界各国都在激励和促进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不懈努力。

我国政府顺应了这一历史潮流,本着以人为本和保护人权的理念,已先后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并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在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

这对我国的人权保障具有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更是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指导作用二、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意义。

1、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

刑事诉讼制度被视为一个国家宪法实施的“测震仪”,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3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这之前的三部宪法及修正案中均未载入“人权”概念。

这反映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权观念不断的深入人心,我国政府对人权保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刑事诉讼中,依照宪法的要求,突出人权保障的重要地位,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促进我国人权建设和保障事业的不断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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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论基础及实践内容提要: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本文首先从人权的基本概念及其在宪法与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分析了刑诉人权保障的宪政基础。

其次,对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保护进行阐述并得出了在两者冲突状况下被告人人权优于被害人人权的结论。

关键词:人权宪法刑事诉讼保障人权一、人权、宪法、刑事诉讼人权乃是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最基本,最普遍的权利,它由人类共享,而不管人类成员在国籍、阶级、种族、性别、信仰、身份、财富、地位方面有何差异。

人权是人格尊严和人存在价值的充分体现,没享有人权的人的存在是无任何意义的。

在不同领域,不同时期,许多学者(特别是英美国家的学者)都把人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来对人权作出界定,英国《牛津法律大词典》对“人权”下的概念是:“人权,或称人的基本权利、自由,要求维护或有时要求阐明那些应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便使每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它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和最自由的发展。

作为权利,它们被认为是生来就有的个人理性、自由意志的产物,而不仅仅是由实在法授予,也不能被实在法所剥夺和取消。

”美国法学家L.亨金则认为:“人权就是同一时代的人所认可的自由、豁免和利益等价值,每个人都能在其生活的社会中作为权利去主张或请求。

”[1]虽然两种观点对人权具体含义的界定稍微不同,但从抽象意义上讲他们都认为人权是每个人生而享有的、普遍的、无条件的和不可剥夺的,不能因为时空条件的变化取消和授予,是任何地方任何人毫无例外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美国《独立宣言》中提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笔者认为人权是人依照其自然属性和社会主体地位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人所固有的、不可剥夺、不能转让的一种权利。

它的核心思想应该也应当是自由和平等。

“自由”是指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每个人都渴望自由,个人自由的实现人类才能全面解放、全面发展,自由是人类追求最高价值目标,而法律自由是指一定社会中人们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认可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

[2]自由是法律的目的,法律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法律保障自由能使自由权利规范化、明确化,“为了自由,我们才成为法律的奴仆。

”而平等可以简单归纳为“人与人的对等对待的社会关系”,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一切人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性的权利是平等思想的充分体现。

一方面,人权的核心思想是自由和平等;另一方面,人权的存在形态有自然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自然权利是指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即应有权利;法律权利是指从法律上对个人的基本权利进行规定;而实有权利是指一个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笔者认为,人权充分实现过程应该是由自然权利过渡到法律权利,法律权利再过渡到实有权利的过程,但是,人权要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必须也应当从法律上对权利进行明确规定,从法律上对人权问题进行保障是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

最先喊出“保障人权”口号的是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家,他们以保障人权为旗帜,为推翻封建专制而猛烈抨击封建刑事诉讼体制不尊重和践踏人权。

在资产阶级建立政治国家以后在巩固和确认革命成果时,保障人权就顺理成章地进入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并成为了这些法律的支柱。

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美国的人权法案(The Bill of Human Rights),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宪法以及中国宪法都对人权和人权保障问题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

但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在某种程度上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实施性,因而需要一部具体完备的法律来对宪法关于人权的规定在实践中进行全面、有效的运作。

以宪法为基础刑事诉讼法便应运而生了。

刑事诉讼法可以称之为“宪法适用法”(Applied Constitutional Law)宪法中大量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都有明确的体现。

宪法是规定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根本法,而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司法权和公民个人的权利却发生了直接对话。

刑事诉讼事关公民的生命、自由、平等最基本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赖以存在的基础。

我们甚至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国家政治,就有什么样的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检验宪法对国家专断权是否有限制以及限制是否有效的试金石。

毫不奇怪,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调和过程,也就是人权理念的发展过程,这就是为什么刑事诉讼中的诸多问题要在宪法中进行规定的根本原因。

”[3]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问题具体论述1、从刑事诉讼目的看待人权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诉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实现法治,维护宪法制度及其所确立的社会、经济以及生活秩序;刑诉法具体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应该是并重和兼顾的。

惩罚犯罪是我国刑诉中传统的诉讼目的,而保障人权是由于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保障人权思潮的兴起而日益得到关注。

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如何,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完善程度的表征,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民主、进步与文明的程度。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对人的基本权利保障长期受到了忽视、践踏,家庭伦理身份和为了达成社会的和谐性,个人对自己作为一个独立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敢提出主张。

例如,在封建社会纠问式诉讼模式下,为了保障封建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控制犯罪,严惩犯罪人成为国家机关主要任务,刑讯逼供的泛滥,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在纠问者面前被纠问者只是一块任人宰割的肉垛,毫无权利可言。

人活着的尊严和起码的人格在握有生杀予夺的国家机关面前被任意践踏、抛弃。

国家权力的任意滥用最终导致是个人的不自由和不平等,个人最基本权利被剥夺。

回到现在,传统思想虽然在某些方面有某些连续性但它受到现代文明思想的强烈冲击,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倡导人性自由,以个人为中心的本位主义思想影响,国际范围内人权问题不断得到研究和人权保障运动蓬勃兴起、融合,使传统中国不得不认真看待人权问题。

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认真地看待权利》那部传世名作中就警醒人们:“不能认真的看待权利就不能认真的看待法律:要认真的看待法律,就必须认真的看待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个目的,它们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

一方面,出于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惩罚犯罪是为了更好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出于个人利益考虑,保障人权也是为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效惩罚应受惩罚的人。

保障人权这一具体目的有三层含义: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和保护有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二是保护自诉人、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主体从狭义上讲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而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虽然在诉讼活动中对认定案件事实起了一定作用,但他们不是启动诉讼程序,推动诉讼进程,对诉讼活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此,在本文中刑事诉讼人权保护主体采用狭义的范围。

刑事诉讼是使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发生了直接对抗,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保障人权这一目的才能有效防止国家权力的侵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了两部刑事诉讼法,79年旧刑诉法和96年新刑诉法,96年刑诉法是对79年刑诉法的一次重大修改,在保障人权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

79年刑诉法植根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奉行为了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稳定,严厉惩罚犯罪的犯罪控制观,采取职权主义模式,公安司法机关有相当大的权力去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在国家机关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被告人的个人权利显得如此势单力薄,最终,被告人被沦为诉讼客体而不能成为与国家机关相抗衡的平等诉讼主体,由于被告人诉讼地位的丧失,诉讼权利也不能得到有效的充分的保障,被告人主张诉讼权利的自由被限制和剥夺,要求平等的良好愿望也得不到尊重。

相较于79年刑诉法,96年刑诉法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价值取向方面有了实质性的转折与突破,对人权保障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采取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完善了刑事强制措施,加强了对涉诉公民包括被害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改革了庭审方式,加强了检察监督,这些改革都是围绕人权保护,促进司法公正展开的。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的:“对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与自由越重视,诉讼程序也就越多。

”[4] 96年刑诉法从立法和司法上适应国际人权潮流发展趋势,制定和修改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规定。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新刑诉法改变了原刑诉法关于在审判阶段开庭七天前介入诉讼的做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了解指控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并提供法律所允许的法律帮助。

而且,新刑诉法还扩大能够得到律师法律援助的指定辩护范围;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律师能够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能够更有效的保障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免受侦查机关滥用职权的侵犯,防止对犯罪嫌疑人不人道的刑讯逼供的发生,从而使国家权力得到一定程度遏制,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2)加强庭审中控辩式的审判方式。

被告人诉讼地位得到提高,强化了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诉讼权利,可以在法庭允许范围内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受其它因素的限制,个人自由主义得到了承认和尊重。

例如,在庭前审查阶段,检察机关由全案移送形式变为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和证据目录,法官的庭前审查由过去的事实审变为主要限于程序性审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形成“先入为主”的看法,保持中立态度,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创造了一个先决条件;而且,新刑诉法改变为过去职权模式下的法官操纵庭审的纠问式审理方式,进一步划清控、审职能界限,吸收当事人主义的某些合理内容,在法庭上提高辩方权利,加强控辩双方对抗因素,推进诉讼的进行,法官居中裁判,消极听讼。

这种变化使我国的刑诉结构更为科学、合理,更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3)规范了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执行和侦查行为的实施,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进一步提高和保障了他们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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