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16章
经济法第十六章 经济争议的解决

▪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具备条件
▪ 1、有仲裁协议;
▪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 3、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 4、受理仲裁机构有管辖权。
▪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与人身 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是 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 裁。仲裁也不适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 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 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 院应当执行。
第二节 经济诉讼
一、诉讼概念和当事人提起诉讼符合的条件
▪ 1、诉讼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在人 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 动。
▪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 约束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 约束力。
▪ 五、仲裁裁决
▪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 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 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仲裁的;(4)私自回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 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提起诉讼。
▪ 二、审判制度 ▪ 1、合议制度 ▪ 2、回避制度 ▪ 3、回避的法律后果 ▪ 4、公开审判制度 ▪ 5、两审终审制度
▪ 三、诉讼管辖 ▪ 1、级别管辖 ▪ 2、地域管辖 ▪ 3、专属管辖 ▪ 4、协议管辖、 ▪ 5、共同管辖
(2024年)经济法基础(全)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阐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包括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监管机构和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
2024/3/26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与救济
分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和赔偿标 准。
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 等关系。
2024/3/26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 证据、起诉与受理等程序。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执行
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包括强制执行和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26
THANKS
感谢观看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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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制度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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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税法基本原则
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 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等,是税收法律制度的基 础和核心。
2024/3/26
税种法律制度
规定各种税种的纳税人、 征税对象、税率、纳税期 限、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法 律规范。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规范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 行为,包括税务登记、纳 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 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社会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 时,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 保险待遇,如养老金、医 疗费用报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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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社会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 困人员、受灾人员等。
社会救助方式
包括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服务 救助等。
社会救助程序
申请、审核、公示、审批等环节 。
2024/3/26
第16章 质量、价格、广告和计量监管法律制度 《经济法》马工程

1.确保经济、社会、日常生活等各方面活动的便利进行和正常开展
2.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计量监管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计量监督体制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 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法定计量单位
(二)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地位
1.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必要制度
2.我国产品质量法的重要内容
3.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密切相关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产品质量监管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体制
• 产品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权:1.产品质量宏观监督;2.产品质量违法案件查处。 (二)产品质量检验
• 1.生产经营者自行检验;2.第三方检验。 (三)工业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 •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 工业产品。 (四)认证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价格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价格监管法律制度的定义
价格监管法律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而由价格立法确 立的政府、社会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安排。
(二)价格监管法律制度的功能
1.营造价格配置资源作用得以发挥的良好环境
2.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 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 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推行,由 (三)量值传递机制 计量行政部门负责。 • 量值传递是一个从计量基准器具到计量标准器具,再到工作计量器具逐级传递的过程。
经济法第十六章 税法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五、税收征收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法律责任
THANKS
第一节 税法概述
四、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 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我国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又称为纳税客体,即对什么东西要征税。 (三)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主要尺度,是税 法中的核心要素。
第二节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 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简单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 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属于价内税。 (三)关税 关税是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以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 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它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由海关负责征收。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开业、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手续。 (二)账簿、凭证管理 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 行核算。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三、税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 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税法体系 税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全部税收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税法是 实体法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相应地,税法体系也应当包括两部分,即实体税法 和程序税法。
经济法概论 第十六章

会计核算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专 门的程序和方法对各单位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活动 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地、系统地、 全面地记录和计算,并据以编制会计报表的一种管 理活动。它是会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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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计法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 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 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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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一节 会计法
(四)会计核算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1.会计凭证的填制或取得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者填制的用以记录或 者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原始书面证明 。原始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 ,要做到每一笔会计事项都有凭据,这是会计核算 最基本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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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计法
记账凭证是指按经济内容加以分类并据以确定 会计分录而填制的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一种凭证。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材料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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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计法
2.会计账簿的登记 (1)会计账簿的设置及登记。会计账簿是指由 具有一定格式的账页所组成的,能够对全部经济业 务活动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簿 籍。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 助性账簿。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 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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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计法
2.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会计法适用范围是指会计法对哪些单位适用。 《会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 会计事务。” 3.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原则。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二、课程的地位及作用经济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主干课之一..本课程主要阐释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介绍经济法律制度;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推动经济法的发展为主要教学内容的法学学科..通过对经济法学的学习使学生认识到国家在保障经济运行和维护经济秩序中所发挥的至关重要的作用;认识到由传统的民事法律制度到经济法律制度转变的法律时代特征;认识到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和微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内容..培养学生从经济学的角度;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最终形成能够独立运用经济法知识和方法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三、课程教学目标1通过本课程教学;使学生掌握经济法学中诸如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产品质量、宏观调控、预算、税收、金融等基本范畴的内涵与外延..2.使学生熟悉经济法各个领域最前沿的研究成果、最新研究动态;具有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3、全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运用方法;能较为熟练运用经济法思维分析现实问题..4、能运用经济法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对实践中的经济社会问题和经济案例进行正确分析..四、课程学时学分、教学要求及主要教学内容一课程学时分配一览表二课程教学要求及主要内容绪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学体系;掌握学习和研究经济法的理论指导和基本方法..教学重点和难点:经济法学的体系;学习和研究经济法的理论指导和基本方法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案例讨论教学主要内容: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各国经济法的共同点和差异性;经济法学体系;学习和研究经济法的理论指导和基本方法第1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把握经济法的概念;熟悉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了解经济法产生的诸多因素;经济法发展历程..教学重点和难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法讨论法教学主要内容: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特定性;经济法调整范围和分类;关于经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各种主要观点;经济法的历史第2章经济法的体系与地位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及核心;了解经济法核心的发展趋势和经济法的地位..通过讲解;使学生了解经济法体系组成部分及其关系;深刻理解经济法的核心及其发展趋势..教学重点和难点:经济法体系构成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法教学主要内容:经济法内容和形式的分类和结构;经济法基本法律的认定与构成;经济法的地位第3章经济法的宗旨和原则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经济法宗旨及其原因;熟悉经济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及其特点;掌握和运用经济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教学重点和难点:经济法的价值、功能..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法教学主要内容: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调整原则;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及基本特点第4章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概念、类型和差异性;理解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型、属性与评价教学重点和难点:经济法主与其他法律主体的差异性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教学主要内容:经济法主体的概念、类型和差异性;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型、属性与评价第5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类型;了解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性;掌握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形式和制裁方式教学重点和难点: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类型;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形式和制裁方式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法讨论法教学主要内容:掌握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类型;了解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性;掌握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形式和制裁方式第6章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教学目的和要求:理解经济法实施机制;能运用经济法实施机制理论分析经济法实施存在问题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主要内容:第7章宏观引导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宏观引导调控法的概念和特征;宏观引导调控法的立法体系;掌握宏观引导调控法的地位、宏观引导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宏观引导调控法的调整方法;能利用宏观引导调控法原理分析具体问题..教学重点和难点:宏观引导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宏观引导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法教学主要内容:宏观引导调控法的立法体系;掌握宏观引导调控法的地位、宏观引导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宏观引导调控法的调整方法;能利用宏观引导调控法原理分析具体问题..第8章财政调控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学生能够了解财政和财政法的基本职能;以及了解财政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教学重点和难点:财政体制法、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的划分、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法讨论法教学主要内容:财政与财政法的概念和特征、财政法的体系、财政体制法、预算法、国债法、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第9章税收调控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什么是税收和税法;税收的分类;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收的征纳和征纳程序..教学重点和难点: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内容、执行程序和法律责任方式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法讨论法教学主要内容:税收与税法、税法的概念和体系、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税收法律责任第10章金融调控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什么是金融;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金融业务关系、金融管理关系与融法体系的构成等..教学重点和难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法讨论法教学主要内容:金融与金融法、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职责、组织机构、货币政策、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法、证券法第11章计划调控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什么是国家计划国家计划类型及国家计划的地位作用;熟悉计划法的调整对象及计划法体系的构成..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产业政策法的概念、特征及世界各国产业政策的立法模式;熟悉中国产业政法的构成体系..教学重点和难点:产业扶持政策法、产业调整政策法、产业组织政策法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法讨论法教学主要内容:计划的概念和特征、计划的地位和职能、计划法的调整对象、计划法的体系、计划实体法、计划程序法第12章市场规制法基本理论与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市场规制法的基本任务和特征、市场规制法的立法体系;掌握市场规制法的属性和地位;能利用市场规制法立法体系分析其立法体系完善..教学重点和难点:市场规制法的属性和地位..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法教学主要内容:市场规制法的基本任务和立法体系;场规制法的经济法性质和地位第13章反垄断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垄断和反垄断的概念和形式;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反垄断法的性质..了解现代世界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教学重点和难点:垄断的认定和反垄断法的实施程序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教学主要内容:反垄断法的立法与发展;法垄断法的一般规制对象和特殊规制对象;反垄断法适用基本原则与实施第14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要件;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竞争关系..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充分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作用;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知识教学重点和难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教学主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形式和规制范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规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15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生和发展的经过;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以及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性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和作用;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教学重点和难点: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法讨论法教学主要内容:消费者与消费者权保护法;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第16章市场规制的其他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产品和产品质量的基本概念;了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了解产品质量监督体制及其基本管理制度..在了解产品、产品质量概念以及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的基础上;重点把握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联系与区别..教学重点和难点:产品责任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教学主要内容:产品与产品质量、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与制度;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第17章特别市场规制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产品和产品质量的基本概念;了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了解产品质量监督体制及其基本管理制度..在了解产品、产品质量概念以及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的基础上;重点把握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联系与区别..教学重点和难点:产品责任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教学主要内容:产品与产品质量、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与制度;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五、选用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目教材:经济法编写组.经济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2016年.参考书目1.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2.吕忠梅等.经济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3.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4.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2014年.六、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1、考试方式为期末书面闭卷考试;2、成绩评定:平时成绩考勤、作业、平时检测30%和期末考试70%..七、其他说明课程的实验教学内容与要求大纲Array执笔人:大纲审核人:。
第十六章 证券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二)保荐制度
《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申请 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 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 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 机构担任保荐人。
(三)股票发行注册制度
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 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 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 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 及时性作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 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将发行公司股票的 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
五、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指证券业的自律性 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依法对 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 市场秩序, 保障其合法运行的专门机 构。目前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 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 币五千万元;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 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归纳《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四、九、十、二、六、一、八、七、五、十二、十一、三、】第四章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当事人从合同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3、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的名称。
】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凭合同、融资租凭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
【4、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
【5、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6、要约的有效要件。
】①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②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③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7、要约邀请的行为表现。
】又称引诱要约。
是指行为当事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现实生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
【8、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达到相对人时生效。
【9、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时间。
】要约的撤回: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
但是,撤回要约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失效的原因。
】①要约的撤回。
第十六章 经济制裁法
16.3 仲裁协议
16.3.1 仲裁协议的概念
概念:仲裁协议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纠
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协议。
①在所签订的 合同中订立仲
裁条款;
②以其他书面 形式在纠纷发 生前订立仲裁
协议;
③以其他书面 形式在纠纷发 生后双方达成 仲裁协议。
16.3 仲裁协议
16.3.2 仲裁协议的内容
经济法概论
第16章 经济仲裁法
16.1 仲裁与仲裁法
16.1.1 仲裁
概念:仲裁也叫公断,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
根据其在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
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特点:
自愿 专业 灵活 公正 保密 快捷 经济 独立
性
性
性
性
性
性
性
性
16.1 仲裁与仲裁法
16.1.2 仲裁法
(3)一方采取 胁迫手段,迫使 对方订立仲裁协 议的。
16.3 仲裁协议
16.3.4 仲裁协议的放弃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而未进入仲裁程序时,双方可以
再次通过书面形式放弃仲裁协议。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未声明 有仲裁协议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 法院受理该案件提出异议的, 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 应当继续审理案件
2)组 成仲裁 庭
3)技 术鉴定
4)证 据保全
5)财 产保全
16.5 仲裁程序
16.5.4 开庭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
记录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盖章。 仲裁庭评议案件时,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 以记入笔录。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在调解书签收前 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作 出裁决。
第16章《经济法概论》总复习要点
01.02.2021
《经济法概论》 总复习要点
15
第十四章 会计法律制度
1.章首的经济法案例分析
2.会计的含义.会计法的调整对象.原则
3.会计核算的含义.内容.基本要求
4.会计监督的含义和监督方式(4种)
5.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办理交接手续. 职业道德方面的规定
6.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的法律责任
01.02.2021
《经济法概论》 总复习要点
4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章首与章尾的经济法案例分析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四.国有独资公司
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 方式;设பைடு நூலகம்的资本三原则;组织机构;股 票发行价格;股份转让四个方面的限制
六.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七.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01.02.2021
《经济法概论》 总复习要点
2
第二章 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 四.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顺序
01.02.2021
《经济法概论》 总复习要点
3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01.02.2021
《经济法概论》 总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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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证券法律制度
一.章首的经济法案例分析 二.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证券 法的基本原则 三.证券承销的方式 四.证券交易的客体、证券交易场所 五.证券禁止的交易行为(5种) 六.上市公司的收购 七.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八.证券市场的主要参加者(6种机构+ 证券发行者.证券投资者共8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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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证券法▪第一节证券法概述▪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是指发行人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表示其持有人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享有股权或债权并可转让的书面凭证。
▪我国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股票▪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认股权证▪基金券二、证券法的概述▪1、概念▪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中,以及国家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3、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4)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5)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节证券的发行▪一、证券发行概述▪■证券发行是指具备发行条件的商业组织或政府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的直接融资行为。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1、公开发行的界定▪(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取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就属于公开发行。
2、证券的承销▪(1)证券承销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5)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单选题)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二、股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股票的发行、股票的上市。
▪1、改变募集资金用途▪(1)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2、上市条件▪(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3、暂停上市条件▪(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权分布(25%、10%)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4、终止上市条件▪(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
▪1、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2、募集资金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3、上市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4、暂停上市▪(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辅助讲解:▪1、股票的暂停上市为连续3年亏损。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终止上市▪(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6)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第三节证券交易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1、发起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6个月▪(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4、股票:5%+5%▪(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5、可转换公司债券:20%+10%▪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后,其所持该发行人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6、中介机构▪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7、内幕人员▪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8、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9、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持续信息公开▪1、定期报告▪2、临时报告▪3、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一)定期报告▪1、半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2、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二)临时报告▪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不包括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辅助讲解▪(1)董事没有数量限制;▪(2)仅限于总经理,不包括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三)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