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与人权保障
侦查制度与人权保障中外对比

资料一:恐怖主义犯罪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一.美国(一)公民信息调查获取及其制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 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指定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法令”。
*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是相关联的,对隐私权的侵犯也会一定程度上造成对公民言论自由、行动自由的侵犯。
1.公民信息调查获取基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侦查,美国《爱国者法案》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了相当程度的侵犯,一定意义上违反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爱国者法案》第215 条规定:“为调查外国情报和国际恐怖主义而获取某些商业记录,联邦调查局长或其指派官员可以向指定的法院的法官申请批准,调查任何有形的物品,包括公民在图书馆、书店借阅、购买书籍,公民的教育、医疗、投资、信用等各种信息和档案记录,任何人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泄露联邦调查局已经追踪和获取的本条规定的有形物品。
)2.对信息调查权的制约在第215 条这一法案中并没有对警察的调查活动做过多的限制,仅仅规定经过法官的批准就可任意的调查,在司法审查和监督方面没有规定。
这一规定势必对公民的隐私权和自由造成侵害,造成政府权力的滥用。
(二)搜查与扣押1.电子证据搜查令、地区搜查令全国适用第220 条对电子证据搜查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同样将只能在某一地区当地使用的电子证据搜查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全国适用,也避免了其他地区司法机构的介入。
搜查令适用范围的扩展固然有利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但是也存在着侵害公民合法权利、警察权力滥用的风险,因为每一个地区对公民权利保护程度不同,如不经过他地法官签发搜查令即对他地公民进行搜查,则势必造成他地公民权利不受其地区的保护性,搜查缺少了他地的审查和监督。
2.搜查令有效期延长《爱国者法案》将搜查令的有效期限由原先的45 天延长至90 天,对于外国间谍不得超过 1 年。
工作心得:完善侦查监督工作的人权保障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侦查监督工作的人权保障制度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的灵魂。
完善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也是发扬诉讼民主和健全法制的要求。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总则,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阶段,是实现人权保障的关键阶段。
侦查结论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后续程序的进行,甚至对犯罪嫌疑人的命运也有重大影响。
在这个意义上,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其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然而,从我国现状来看,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并不完善。
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从侦查开始落到实处,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以刑事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为核心,阐述了检查机关在侦查程序中发挥保障人权职能的必要性,并针对目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在保障人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检查机关在侦查监督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建议。
权利制约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
在我国,公安机关享有极大的侦查自主权,司法实践表明,在侦查程序中,还存在大量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侦查、虐待犯罪嫌疑人等现象。
随着近年来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等一些案件的出现,使得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合法和在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监督。
检察机关通过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一、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中人权保障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注重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人权保障是法治的本质内涵。
实现法治,就必然要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真正实现。
理想的法治社会,应是通过法律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相和谐,公民权利为国家所尊重和保护。
浅谈侦查监督中人权保护理念的树立

浅谈侦查监督中人权保护理念的树立近年来,随着我国侦查工作的不断深入和规范化,侦查监督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其中,人权保护理念的树立尤为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浅谈侦查监督中人权保护理念的树立。
一、侦查监督的必要性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每一个执法人员的职责所在。
但是,有些执法人员为了打击犯罪,忽视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法定程序,采取暴力恐吓等手段,制造自白等方式达到追缴犯罪嫌疑人。
这不仅违反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导致案件审判不公,对法治的信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因此,侦查监督的出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并督促执法人员依法办案。
二、人权保护理念的树立在侦查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因此,在侦查监督中,要牢固树立人权保护理念,做到以下几点:1. 依法开展侦查工作侦查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超越自己的权力范围,不得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在侦查过程中,要在法定程序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能私自采取暴力手段,进行非法搜查,恐吓威胁等行为,以免影响司法公正。
2.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侦查人员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不得采取侮辱、殴打和虐待等手段。
同时,侦查人员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避免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3. 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侦查人员应当在法定程序范围内保障其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中,可以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也可以选择听取公诉机关的辩护意见。
4. 引入外部监督侦查监督应当引入外部监督,如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确保侦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外部监督的引入,可以有效地避免侦查人员的滥用职权,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在侦查工作中,要做到以法律为依据,以人权为保护,依法有序开展侦查工作。
实现技术侦查与人权保障平衡之路径探究

《 人 民警察法》 第 1 6条规定 : “ 公安机关 因侦查犯罪 的需要 , 根据 国家有 关规定 , 经过严格 的批准手续 , 可 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 ” 2 0 1 2 年新 《 刑事诉讼 法》 在
( C h i l l i n g e f f e c t s ) , 在 无处不在的国家监控下 , 在布满 政府耳 目的社会 中,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变得小心谨 慎, 如此一来 , 公 民便处于恐惧之 中。技术侦查措施
实 因素 , 如果如实立案 , 估计全 国 目前刑事案件破案
现 了保 障人 权 的价 值 。 因此 , 必 须规 范技 术 侦 查措施 的 实施 地 点 , 细化 其使 用范 围 , 对其 使 用 实行监 督 , 将 其 审批 权
交由检察机 关行使 , 完善对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行为的制裁 , 建立当事人救济程序, 赋 予其救济权利。
【 关键 词 】 技 术 侦 查措 施 ; 人权 保 障 ; 平衡 【 中图 分 类号 1 D 9 1 5 【 文献 标 识码 I n 【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1 1 —0 1 2 9 —0 4
为精确 、 高效 的侦查手段 近年来 , 我 国犯罪总数呈上升趋势 , 有 限的司法
侦查措施” 作 出明确规定 。为此 , 如何 实现技术侦查 与人权保 障之平衡就是 急需研 究的课 题 。
一
、
我 国技术侦查措施之立 法现状
目前我 国有三部法律对技术侦查措施作 出了概
刑诉法修正案中技术侦查措施依法使用和人权保障

试论刑诉法修正案中技术侦查措施依法使用和人权保障一、刑诉法修正案“技术侦查措施”一节出台的背景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生效前,我国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主要体现为《国家安全法》第十条、《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其中在《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除了这两部法律外,另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等出台的三部涉及了技术侦查的规定,但都只是明确了技术侦查的权限归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也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这些规定基本都没有涉及到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问题。
除此之外,很难再找到一些面向社会公开的法律文件有涉及“技术侦查”的规定,只是在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内部有一些保密的相关规定。
同时国家安全法在性质上属于特别行政措施法,其规范的对象和范围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犯罪;警察法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组织法,只限于规范、协调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
以上两部法律只能算是规范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部门性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效力位阶较低。
此外,两部法律中均使用“技术侦查”作为此类侦查措施的类别总称,但是此类侦查措施具体包括哪些侦查措施又只字未提,更未明确提及具体的程序、期限等等。
这样一种大而全的笼统规定使得法律规范显得过于开放,为侦查措施的扩展预留了宽广的空间。
虽然这样做的直接好处是可以使得“技术侦查”能够主动回应技术更新与侦查实践的需要,不断得到扩展和创新;但其弊大于利,使得“技术侦查”的相关法律规范过度开放,所有非常规性的侦查措施都可以以“技术侦查”作为兜底,使得他的外延扩展得越来越远,已经超出了“技术侦查”内涵的合理范畴。
公民权利经典刑事案例中的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

公民权利经典刑事案例中的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在公民权利经典刑事案例中,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和人权的保障之间常常存在着紧张的平衡。
本文将通过几个经典案例,探讨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并分析这些案例对于司法实践的启示。
一、案例一:XX案XX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一名年轻人被控制贩毒。
在这一案件中,警方在侦查过程中使用了一系列手段,包括便衣搜捕、窃听等。
这些手段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团伙。
然而,这些手段也引发了一些人权保障的争议。
在XX案中,被告辩护律师指出,警方在侦查过程中没有及时通知被告的权利,也没有进行合法的窃听审批程序。
这些行为可能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使得案件的证据存在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这些证据为非法证据,限制了侦查手段的滥用,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XX案XX案是另一起备受争议的刑事案件,涉及一名著名的政治人物被指控行贿。
在这一案件中,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使用了一项特殊的侦查手段,即对嫌疑人进行秘密监视。
这种做法引发了公众对于人权保障的关注和质疑。
一些人认为,对嫌疑人进行秘密监视是侵犯其隐私权和人权的行为,有悖于法治原则。
然而,一方面,这种手段有效地获取了嫌疑人的证据,加强了对其的控制;另一方面,监视的范围和方法也存在一些争议。
正是在公众对人权保障的关注下,法院最终判决部分秘密监视的证据为非法证据,对侦查手段的合法性进行了限制。
三、案例三:XX案XX案是一起引发全社会关注的严重刑事案件,涉及多名未成年人被指控进行暴力犯罪。
在这一案件中,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严格依法办案,坚决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XX案中,侦查机关尊重被告人的人权,认真行使听证、调查和取证的职责。
同时,侦查机关也积极维护被告人的隐私权,避免了过度曝光和人肉搜索等行为的发生。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和程序进行了充分的审查,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技术侦查与人权保障

浅论技术侦查制度完善与人权保障九江县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科浅论技术侦查制度完善与人权保障内容摘要:侦查是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环节之一,侦查权设立的价值是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人权。
最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增设了“技术侦查办法”一节,对技术侦查办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鉴于技术侦查办法对公民隐私权和自治权组成天然要挟的“现实危险性”,本文着重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技术侦查制度,以寻求犯法控制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实现法治的真理。
[关键词] 技术侦查制度完善合法程序人权保障技术侦查办法是指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办法,一般包括电子监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卫星定位,电子数据排查和用机械设备对比数据等手腕。
技术侦查办法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及科技的快速进展,犯法现象日趋复杂,犯法手腕加倍隐蔽化和高科技化;同时恐怖犯法、毒品犯法、走私犯法等有组织的犯法在新形式下也取得进展。
“有组织犯法对社会肌体的大破坏,它几乎对个人、集体和机构等社会组成单元都产生影响,但它同时也是无视法律的一种狡猾形式,它毒辣地利用公民的权利和宪法的保障来减少被侦破的危险,尽最大可能逍遥于法外”。
总之,新的犯法方式日趋向组织化、隐秘化、技术化进展,给侦查机关的侦查带来重重困难,严峻影响到了侦查的效果,一些严峻危害社会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法得不到及时惩处,这就提出了对这些新型犯法最适合的法律与司法工具问题。
为应对犯法形势的新转变,第一是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手腕开始向技术化、高隐秘性方向进展,技术侦查办法应运而生并成为冲击犯法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腕。
一、我国技术侦查立法现状1993年国家安全法第10条和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16条别离授权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侦查犯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严格的批准手续,能够采取技术侦查办法。
2000年公安部公布的《关于技术侦查工作的规定》对技术侦查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犯罪手段也日益复杂化、隐蔽化。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应运而生。
技术侦查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依法采取的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侦查的活动。
本文将从技术侦查制度的定义、特点、应用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技术侦查制度的定义与特点技术侦查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的活动。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科技性:技术侦查制度主要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如网络技术、通信技术、信息存储技术等,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快速定位和有效打击。
2. 隐蔽性:技术侦查通常采用秘密手段,避免犯罪嫌疑人的警觉和干扰,提高侦查效率。
3. 法律性:技术侦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在合法范围内进行。
三、技术侦查制度的应用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侦查取证: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可以快速获取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记录、网络活动等证据,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力支持。
2. 追踪定位: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实时追踪定位,为抓捕行动提供准确信息。
3. 情报收集: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可以收集到有关犯罪组织的情报信息,为预防和打击犯罪提供有力支持。
四、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虽然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滥用、侵犯人权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程序和监督机制,防止滥用和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2. 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技术侦查监管机制,对技术侦查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提高执法素质: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其在执行职务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4. 保障人权: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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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技术侦查制度完善与人权保障九江县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科浅论技术侦查制度完善与人权保障内容摘要:侦查是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环节之一,侦查权设立的价值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人权。
最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鉴于技术侦查措施对公民隐私权和自治权构成天然威胁的“现实危险性”,本文着重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技术侦查制度,以寻求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实现法治的真谛。
[关键词] 技术侦查制度完善正当程序人权保障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一般包括电子监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卫星定位,电子数据排查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
技术侦查措施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及科技的快速发展,犯罪现象日益复杂,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化和高科技化;同时恐怖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有组织的犯罪在新形式下也得到发展。
“有组织犯罪对社会肌体的大破坏,它几乎对个人、集体和机构等社会组成单元都产生影响,但它同时也是无视法律的一种狡猾形式,它毒辣地利用公民的权利和宪法的保障来减少被侦破的危险,尽最大可能逍遥于法外”。
总之,新的犯罪方式日益向组织化、隐秘化、技术化发展,给侦查机关的侦查带来重重困难,严重影响到了侦查的效果,一些严重危害社会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得不到及时惩处,这就提出了对这些新型犯罪最适合的法律与司法工具问题。
为应对犯罪形势的新变化,首先是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开始向技术化、高隐秘性方向发展,技术侦查措施应运而生并成为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
一、我国技术侦查立法现状1993年国家安全法第10条和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16条分别授权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侦查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2000年公安部颁布的《关于技术侦察工作的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
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办自侦案件时,对贪污贿赂案件与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审批,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但是该通知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也没有真正赋予检察机关决定与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部分专门增加一节“技术侦查措施”。
该节实际上规定了三类特殊侦查手段,即“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
新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措施的授权从普通法律提升到国家基本程序法的高度,符合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兼顾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需求。
为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对其适用的时间、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证据效力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时间限制:立案之后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只有在立案之后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这就意味着,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得申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防止侦查人员以办案为借口侵犯他人隐私权。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限制:重罪原则技术侦查措施在案件适用范围上有着严格的限制,只有重罪才可以适用,轻罪不得适用。
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另外对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三)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限制:必要原则技术侦查以必要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一般的侦查行为能够解决问题的就不能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所以必须对技术侦查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四)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程序限制:严格批准和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第148、149、150条分别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可以适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适用。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
(五)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期限限制:三月为期新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技术侦查措施不得无限期适用,否则会使公民的隐私处于持续的暴露和不安全的状态。
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
有效期内,如果不需要继续采取的,应当及时解除;有效期满,如果认为仍有必要继续采取的,必须经过批准,而且每次延长的期限也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技术侦查应当注意保密。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和事实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于技术侦查过程中知悉的有关情况也应当予以保密。
(七)采用技术侦查、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并且规定为避免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二、技术侦查制度完善探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虽然从上述七个方面对技术侦查进行了严格规范,但是不能否认,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方式的规定还很原则,未来还需要立法、司法部门通过法律解释进一步细化。
(一)适用范围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如何界定。
陈光中教授在接受《国际先驱导报》记者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采访时说过“立法部门一用了‘等’,实际上就等于明示实务部门可以增加其他严重案件,给公权力扩权、滥用权力留下了弹性空间”。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是否可以从法定刑上来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规定犯罪可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经过严格审批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如何界定,这也是司法界面临的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才能做到提高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及渎职侵权犯罪的有效性与切实保障人权的统一,笔者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意见。
第一从犯罪主体的职务级别来考量。
一般来说省(市、自治区)管辖的厅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中央管辖的部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为“特别重大”是没有争议的。
地级市、县(市、区)两级检察机关,查处一名处级、科级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在当地人民群众中的影响是“特别重大”的。
“特别重大”应以查办案件的检察机关级别加以确定,例如,作为县(市、区)检察机关,其单位行政级别为正科,能够查办一起正科级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或者侵权犯罪案件,对于基层检察机关来说就是查办了“特别重大职务犯罪”,在立案后具备一定数额和有碍侦查的情况下,经过严格审批,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从犯罪情节来考量。
有的犯罪分子的级别不是很高,数额不是特别大,但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很恶劣。
例如,因贪污贿赂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利用职务侵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及一些涉及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也可以认定,但这要和犯罪数额、级别等结合起来,不然容易适用过宽,不符合立法精神。
第三结合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来考量。
鉴于技术侦查措施是对个人隐私权、通讯自由等权利的限制和剥夺,针对具体案情,必须以必要为前提,不得滥用。
(二)审批、执行程序问题英美法系国家从近代以来,大力倡导“正当程序”(Due proess)观念,认为政府在处理有关人民生命、自由和财产问题时,必须遵守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
由于电子监听等技术侦查措施的采用往往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因而其采用受到更为严格的程序控制。
大陆法系各国在传统上虽无“正当程序”观念,在侦查的模式上也采用强化侦查机关职权,有利于打击犯罪的职权式侦查模式而与英美法系的对抗式侦查模式有别,但在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设计上却与英美法系各国有诸多共同之处。
其根本指导思想均是:技术侦查措施以侵犯公民隐私等权利为代价,其采用应受严格的程序控制。
在新刑诉法出台之前,我国技术侦查手段完全由公安、国安部门掌握,对外秘而不宣,审批程序更不为公众所知。
这既不利于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也不利于保护个人权利。
新刑诉法专设一节对技术侦查进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立法界、司法界更加自信、更加开放,是顺应法治发展的明智之举。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对具体程序并未明确。
笔者认为应作以下规定:第一,明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为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和监督机关。
《宪法》、《刑事诉讼法》均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检察院内部设置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有侦查权的主体的侦查行为实施监督,其中重要一项就是对强制措施的审批和监督。
众所周知,逮捕措施是在刑事诉讼中对嫌疑人人身自由剥夺的一种最严厉的措施,在侦查阶段的逮捕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批准和决定。
技术侦查措施也是对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的一种限制。
而隐私权对现代社会的每个人来说日益重要。
美国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提出:“紧张而又复杂的社会生活曾经推动过人类文明,但经过文明熏陶的人们,对于公开化变得更为敏感,因而隐私对人们来说变得更为重要。
”若由侦查机关内部审批,必然会造成技术侦查措施的滥用而侵犯公民权利。
第二,针对不同案件性质,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作出不同规定。
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程序为:根据案件需要,由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批,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批准,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完备材料后48小时作出决定。
同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由侦查机关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后24小时内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由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检察长同意后报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批准。
同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由侦查部门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后24小时内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